核酸扩增检测装置以及使用了该核酸扩增检测装置的核酸检查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核酸扩增检测装置以及使用了该核酸扩增检测装置的核酸检查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285
决定日:2019-07-10
委内编号:1F245931
优先权日:2013-07-08
申请(专利)号:201480028834.1
申请日:2014-06-18
复审请求人:株式会社日立高新技术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亦然
合议组组长:韩世炜
参审员:孙俊荣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评价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考察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28834.1,名称为“核酸扩增检测装置以及使用了该核酸扩增检测装置的核酸检查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株式会社日立高新技术。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6月18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7月08日,公开日为2016年03月3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2月04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11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6年11月0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2段;2017年04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3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核酸扩增检测装置,是使混合有检体和试剂的反应液的核酸扩增的核酸扩增检测装置,其特征在于,具备:
保持件,其设有多个分别对容纳有反应液的至少一个反应容器进行保持的调温功能块;
第一温度调整装置,其分别设于上述多个调温功能块,且对上述反应液的温度进行调整;
绝热构造的罩,其对上述多个调温功能块和分别设置的温度调整装置进行覆盖;
第二温度调整装置,其设于上述罩,且对上述罩内侧的环境温度进行调整;
设置在保持件的基座上的散热器;以及
散热器罩,其设置在上述散热器与上述反应容器之间,且安装于保持件的基座上,其中,在散热器罩与保持件的基座之间不产生缝隙,且上述散热器罩的上端部配备成向远离风扇的方向倾斜。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核酸扩增检测装置,其特征在于,
上述散热器罩使容纳有混合了检体和试剂的反应液的反应容器不会受到环境温度的影响。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核酸扩增检测装置,其特征在于,
将容纳有混合了检体和试剂的反应液的反应容器依次投入保持件。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核酸扩增检测装置,其特征在于,
随时从保持件搬出经过了规定时间后的反应容器。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核酸扩增检测装置,其特征在于,
至少任一个调温功能块在核酸扩增的期间能够控制为恒定温度。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核酸扩增检测装置,其特征在于,
至少任一个调温功能块进行与PCR扩增对应的热循环。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核酸扩增检测装置,其特征在于,
在上述调温功能块间进行不同的核酸扩增法。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核酸扩增检测装置,其特征在于,
上述反应容器相互分离配置。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核酸扩增检测装置,其特征在于,
上述反应容器之间相互绝热。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核酸扩增检测装置,其特征在于,
上述第一温度调整装置是帕尔帖元件。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核酸扩增检测装置,其特征在于,
对罩内侧的环境温度进行调整的第二温度调整装置是加热器。
1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核酸扩增检测装置,其特征在于,
各调温功能块从上述保持件自由拆卸。
1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核酸扩增检测装置,其特征在于,
上述保持件同时具有材质、温度调整装置不同的上述调温功能块。
1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核酸扩增检测装置,其特征在于,
在上述罩设有用于投入上述反应容器的投入部。
1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核酸扩增检测装置,其特征在于,
上述保持件具有使中心轴朝向上方且设为能够绕周向旋转的圆板形状,上述第一调温功能块在上述保持件的外侧沿其外周配置。
1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核酸扩增检测装置,其特征在于,
上述保持件具有使中心轴朝向上方且能够绕周向旋转的环形状,上述第一调温功能块在上述保持件的内侧或者外侧沿其内周或者外周配置。
1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核酸扩增检测装置,其特征在于,
决定上述反应容器的投入位置,在反应容器的投入时,使保持件旋转至规定的投入位置。
1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核酸扩增检测装置,其特征在于,
能够向静止了的上述保持件的任意的反应容器设置位置投入上述反应容器。
1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核酸扩增检测装置,其特征在于,
具备至少一个荧光检测器,该荧光检测器对从光源照射于上述反应容器的反应液的激发光所产生的荧光进行检测。
20. 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核酸扩增检测装置,其特征在于,
上述荧光检测器设有多个,相互独立地进行荧光检测。
2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核酸扩增检测装置,其特征在于,
还具备保持件温度控制部,该保持件温度控制部对上述保持件的除上述调温功能块之外的部分的温度进行控制。
22. 根据权利要求21所述的核酸扩增检测装置,其特征在于,
上述保持件温度控制部是帕尔帖元件。
2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核酸扩增检测装置,其特征在于,具备:
二次调温机构,其用于稳定地对上述多个调温功能块进行温度控制;以及风扇,其进行上述二次调温机构的排热。”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CN102884169 A,公开日2013年01月16日)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本申请还包括第二温度调整装置并对散热器和散热器罩进行限定;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能够使装置内部环境温度保持恒定的核酸扩增装置。对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为了抑制由罩7覆盖的核酸增幅装置1内部的环境温度的上升,可以设置将外部空气输送到罩7内的吸气风扇及进行排出的排气风扇,由此,能够将核酸增幅装置1内部的环境温度保持为恒定,能够持续进行保持件基座4或温度调节部件10的温度变化。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需要维持核酸增幅装置内部的环境温度恒定的启示,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散热片及向散热片送风的风扇,本领域技术人员为维持核酸增幅装置内部的环境温度恒定,避免风扇产生的气流对温度的影响,在反应容器和散热片之间安装散热器罩,具体将散热器罩安装于保持件的基座上,在散热器罩与保持件的基座之间不产生缝隙是常规的技术手段;为提高风扇引起的空气对流,增强散热效果,将散热器罩的上端部配备成向远离风扇的方向倾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并做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23附加技术特征均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是本领域常规技术,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23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3月0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22项),其修改在于将原权利要求1-2合并为新的权利要求1,并修改权利要求编号和引用关系。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核酸扩增检测装置,是使混合有检体和试剂的反应液的核酸扩增的核酸扩增检测装置,其特征在于,具备:
保持件,其设有多个分别对容纳有反应液的至少一个反应容器进行保持的调温功能块;
第一温度调整装置,其分别设于上述多个调温功能块,且对上述反应液的温度进行调整;
绝热构造的罩,其对上述多个调温功能块和分别设置的温度调整装置进行覆盖;
第二温度调整装置,其设于上述罩,且对上述罩内侧的环境温度进行调整;
设置在保持件的基座上的散热器;以及
散热器罩,其设置在上述散热器与上述反应容器之间,且安装于保持件的基座上,其中,在散热器罩与保持件的基座之间不产生缝隙,且上述散热器罩的上端部配备成向远离风扇的方向倾斜,
上述散热器罩使容纳有混合了检体和试剂的反应液的反应容器不会受到环境温度的影响。”
复审请求人认为:(1)关于第二温度调整装置,虽然对比文件1提出了使得核酸增幅装置1内部的环境温度保持为恒定的目标,但对比文件1中的该目标却是通过抑制装置1内部温度的上升而实现的,采用了吸气风扇和排气风扇的方式抑制装置1内部温度的上升,即,对比文件1仅仅给出了单向调节温度(从高到低)的启示,并未给出双向调节温度的启示。因此,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设置温度调整装置的技术启示。(2)关于散热器罩, 对比文件1中仅仅公开了散热片40和风扇41,而根本没有给出任何设置散热器罩的技术启示,也就是说,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可能显而易见地想到设置散热器罩、与反应容器以及保持件基座的安装关系等。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1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给出了需要维持核酸增幅装置内部的环境温度恒定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温度恒定的需求,对温度进行“双向调节”也是容易想到并实施的;在散热器领域,为提升散热能力,避免风扇产生的气流对环境温度的影响,设置散热器罩(也称导流罩,导风罩)与散热结构共同使用是常规的技术手段,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0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限定了所述罩是绝热构造的罩,且还限定了罩上设有第二温度调整装置;(2)限定了设置在散热器与反应容器之间的散热器罩,散热器罩的上端部配备成向远离风扇的方向倾斜,散热器罩安装于保持件的基座上且散热器罩与保持件的基座之间不产生缝隙,使反应容器不会受到环境温度的影响。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能够使装置内部环境温度受到更好调控的核酸扩增装置。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给出了需要维持核酸增幅装置内部的环境温度恒定的启示,并且也公开了罩通过与基座一起覆盖保持件及荧光检测器使得形成封闭空间,同时也提及绝热材料的使用可以形成绝热层进一步降低温度干涉,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该结构通过逻辑分析即可想到将该罩设置为绝热构造并进一步在罩内增设第二温度调整装置即可更好的调控内部环境温度,所述绝热构造的材料属性以及增设温度调整装置均属于常规控温技术手段,因此将区别技术特征1引入对比文件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并做到的。针对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还记载了为配合散热器设置风扇,并将风扇送风导向期望位置的内容。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的装置结构,容易想到在散热器与反应容器之间设置散热器罩,散热器罩安装于基座上且散热器罩与保持件的基座之间不产生缝隙,从而使得反应容器所在的环境温度保持恒定而避免受到风扇送风的影响。进一步的,为提高风扇引起的空气对流,增强散热效果,将散热器罩的上端部配备成向远离风扇的方向倾斜则是常规设置。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2-2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提交了权利要求全文替换页(共22项)。相对于复通针对的文本,其修改在于:将原权利要求1中的“设置在保持件的基座上的散热器”修改为“设置在保持件的基座上的散热器和风扇,上述风扇从上述罩外获取外部空气”,并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从而上述外部空气不会朝上述罩内流动”的限定,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核酸扩增检测装置,是使混合有检体和试剂的反应液的核酸扩增的核酸扩增检测装置,其特征在于,具备:
保持件,其设有多个分别对容纳有反应液的至少一个反应容器进行保持的调温功能块;
第一温度调整装置,其分别设于上述多个调温功能块,且对上述反应液的温度进行调整;
绝热构造的罩,其对上述多个调温功能块和分别设置的温度调整装置进行覆盖;
第二温度调整装置,其设于上述罩,且对上述罩内侧的环境温度进行调整;
设置在保持件的基座上的散热器和风扇,上述风扇从上述罩外获取外部空气;以及
散热器罩,其设置在上述散热器与上述反应容器之间,且安装于保持件的基座上,其中,在散热器罩与保持件的基座之间不产生缝隙,从而上述外部空气不会朝上述罩内流动,并且上述散热器罩的上端部配备成向远离风扇的方向倾斜,
上述散热器罩使容纳有混合了检体和试剂的反应液的反应容器不会受到环境温度的影响。”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中的散热器罩防止风扇吸入的外部空气进入到绝热构造的罩内,从而防止风扇的排出热量直接接触反应容器和使罩内温度变动这两个情况。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55-56段公开了:为了促进利用散热片13的热交换而设置风扇,构成为进行强制冷却,另外也可以构成为利用通道将来自风扇的送风导向期望的位置。为了抑制由罩7 覆盖的核酸增幅装置1 内部的环境温度的上升,可以设置将外部空气输送到罩7内的吸气风扇及进行排出的排气风扇。由此,能够将核酸增幅装置l内部的环境温度保持为恒定,能够持续进行保持件基座4或温度调节部件10的温度变化。由此可见,虽然对比文件1中给出为了强制冷却设置风扇的启示,但对比文件1同时给出了设置风扇从外部获取空气以使得罩7内部的环境温度的保持为恒定的启示。也就是说,在对比文件1的启示下,本领域人员如果想到设置风扇,其必然会将风扇设置为使得让外部空气能够流入罩内的结构,而不会相反地如本申请那样不让外部空气流入罩内。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设置如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那样限定的散热器罩。权利要求1-22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7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22项),经审查,说明书第35-36段的记载可作为上述内容的修改依据,因此,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5年11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1-8、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6年11月0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2段;以及2019年06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2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评价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考察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本案中,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核酸扩增检测装置,是使混合有检体和试剂的反应液的核酸扩增的核酸扩增检测装置,其特征在于,具备:
保持件,其设有多个分别对容纳有反应液的至少一个反应容器进行保持的调温功能块;
第一温度调整装置,其分别设于上述多个调温功能块,且对上述反应液的温度进行调整;
绝热构造的罩,其对上述多个调温功能块和分别设置的温度调整装置进行覆盖;
第二温度调整装置,其设于上述罩,且对上述罩内侧的环境温度进行调整;
设置在保持件的基座上的散热器和风扇,上述风扇从上述罩外获取外部空气;以及
散热器罩,其设置在上述散热器与上述反应容器之间,且安装于保持件的基座上,其中,在散热器罩与保持件的基座之间不产生缝隙,从而上述外部空气不会朝上述罩内流动,并且上述散热器罩的上端部配备成向远离风扇的方向倾斜,
上述散热器罩使容纳有混合了检体和试剂的反应液的反应容器不会受到环境温度的影响。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对混合检测体与试剂而成的反应液的核酸进行增幅的核酸增幅装置,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36-44段,55-56段,图1-4)核酸增幅装置1大致具备成为基础的基座2、设置了多个具有保持反应容器105的结构的多个温度调节部件10(即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述分别设于多个调温功能块的第一温度调整装置)的保持件3、进行收放在反应容器105中的反应液的荧光检测的荧光检测器6以及罩7,罩7通过与基座2一起覆盖保持件3及荧光检测器6。温度调节部件10具备成为温度调节部件10的基座的基部 11、在上下方向(图3中上下方向)上穿透地设在基部11上的孔状的架设位置12、作为设在基部11的下方的温度调整装置的珀耳帖元件14及散热片13、设在基部11上且通过检测架设位置12附近的温度检测反应容器105内的反应液的温度的温度传感器15。温度传感器15使用热敏电阻、热电偶、测温电阻等。基部11例如由铜、铝或各种合金等导热体形成。通过利用珀耳帖元件14 加热或冷却该基部11,调整保持在基部11的架设位置12上的反应容器105的温度。另外,散热片13设在珀耳帖元件14的与基部11相反侧的面上而提高珀耳帖元件14的散热效率(即权利要求1中所述设置在保持件的基座上的散热器)。通过将反应容器105从上方插入该基部11的架设位置12,在反应容器105的底部从温度调节部件10露出的状态下保持反应容器105。为了促进利用散热片13的热交换而设置风扇,构成为进行强制制冷,另外,也可以构成为利用通道将来自风扇的送风导向期望的位置,从而提高散热效率。为了抑制由罩7覆盖的核酸增幅装置1内部的环境温度的上升,可以设置将外部空气输送到罩7内的吸气风扇及进行排出的排气风扇(即公开了可在核酸增幅装置内设置风扇,风扇获取罩外部的空气)。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限定了所述罩是绝热构造的罩,且还限定了罩上设有第二温度调整装置;(2)权利要求1限定了风扇的具体设置位置,即设置在保持件的基座上;(3)限定了设置在散热器与反应容器之间的散热器罩,散热器罩的上端部配备成向远离风扇的方向倾斜,散热器罩安装于保持件的基座上且散热器罩与保持件的基座之间不产生缝隙,使反应容器不会受到环境温度的影响,以及风扇引入的外部空气不会朝上述罩内流动。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能够使装置内部环境温度受到更好调控的核酸扩增装置。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56段):为了抑制由罩7覆盖的核酸增幅装置1内部的环境温度的上升,可以设置将外部空气输送到罩7内的吸气风扇及进行排出的排气风扇。由此,能够将核酸增幅装置1内部的环境温度保持为恒定,能够持续进行保持件基座4或温度调节部件10的温度变化。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需要维持核酸增幅装置内部的环境温度恒定的启示,并且也公开了罩通过与基座一起覆盖保持件及荧光检测器使得形成封闭空间,同时也提及绝热材料的使用可以形成绝热层进一步降低温度干涉(参见第44、38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该结构通过逻辑分析即可想到将该罩设置为绝热构造并进一步在罩内增设第二温度调整装置即可更好的调控内部环境温度,所述绝热构造的材料属性以及增设温度调整装置均属于常规控温技术手段,因此将区别技术特征(1)引入对比文件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并做到的。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在第55-56段记载了将各调温部件设置在基座上的相关内容,例如“各个温度调节部件10能从保持件基座4装卸”、“为了使任意的温度调节部件10与特定的分析项目对应,能够使基部11、温度调节装置14或温度传感器15最适化地安装在保持件基座4上。由此能够在相同的保持件4中在相对于所规定的温度使装置状态最适化的状态下实施各种分析项目”,随后紧接着指出“另外,为了促进利用散热片13的热交换而设置风扇”,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将各部件设置在基座上共同配合以控制温度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上述内容,可以理解风扇的设置是进一步配合温度调节部件的控温,因此通过逻辑分析和公知常识亦可合理想到将风扇安置在基座4上;另外,对比文件1的其他实施方式中也多次提及可将风扇设置在基座上,例如第82段记载“在保持件基座的中心部设有……向散热片41送风的风扇40”,第83段记载了“通过在基座2及罩7上设置风扇”,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及公知常识可容易想到风扇的具体设置位置。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3),首先,对于现有技术公开的内容,应从整体进行理解,对比文件1(参见7-14段,55-58段、82段,及图8-9等)记载了核酸增幅装置的设计原理和目的,并具体指出:“能够在相同的保持件4中在相对于所规定的温度使装置状态最适化的状态下实施各种分析项目”、“能够将核酸增幅装置1内部的环境温度保持为恒定,能够持续进行保持件基座4或温度调节部件10的温度变化”,上述内容表明了核酸增幅装置的设计原理在于各调温功能块应具有指定的温度从而使装置在状态最适化的状态下实施各种分析项目,也给出了需要维持核酸增幅装置内部环境温度恒定的操作原则,同时说明书通过多个实施例(例如实施例1-3)以不同但类似的具体方式体现了上述设计原理和操作原则,例如复通中曾指出的实施例3(图8-9)中也具体公开了基座、散热器及风扇的具体设置和功能,本领域技术人员据此可以知晓各部件在整个装置实现增幅的过程中应该互相配合以最终实现温度的精确控制,依此原则可以根据常规技术操作综合调整各控温技术手段以实现温度的恒定。其次对比文件1还记载了“也可以构成为利用通道将来自风扇的送风导向期望的位置,从而提高散热效率”,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利用风扇作为控温手段并有针对性的对需要部位进行送风的技术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上述维持核酸增幅装置内部环境温度恒定的操作原则可以对具体的期望送风位置进行常规选择,为了避免影响内部温度的恒定,而在散热器与反应容器之间设置散热器罩,散热器罩安装于基座上且散热器罩与保持件的基座之间不产生缝隙,使得风扇引入的外部空气不会朝上述罩内流动,从而使得反应容器所在的环境温度保持恒定而避免受到风扇送风的影响。进一步的,为提高风扇引起的空气对流,增强散热效果,将散热器罩的上端部配备成向远离风扇的方向倾斜则是常规设置。
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2-9,11-20对装置做出进一步限定,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权利要求2-10,12、14-18,21-22,30),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9,11-20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1,对第二温度调整装置做出限定,其中,加热器是常规的温度调整结构,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进行环境温度调整时的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21引用权利20,限定了保持件温度控制部是帕尔贴原件,而采用帕尔贴作为控温技术手段是公知内容,且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使用帕尔贴原件作为温度调整装置(参见说明书82段等),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0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1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22引用权利要求1,限定了二次调温机构和风扇,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58段):另外,可以构成为将热导管组装在保持件基座4或旋转轴5a上,将热量从保持件基座4或旋转轴5a等向其他部件积极地移动,并且,通过适当设置翅管或风扇、通道、水冷机构,能够进一步提高散热效率。上述热导管即属于二次调温机构的具体实现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2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的核酸增幅装置与权利要求1的装置均使用相同的核酸扩增原理,适用于相同的核酸扩增目的,因此其对温度调节部件的温度控制目的是一致的,其所使用的具体控温技术手段也均为达到相同的基本效果:即要求各温度调节部件达到规定的温度从而实施各种分析项目,并且达到后需要维持核酸增幅装置内部环境温度恒定。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1-3采用不同的实施方式具体展示了各部件对温度的整体配合控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能力了解风扇引起的风走向不一定是机械固定的,而是可以结合其他温度控制手段加以调整,总体目标是实现精确的控温和维持恒定;并且在对比文件1第81段记载的“在同时进行与多个温度调节部件10的热交换时,能够使保持件基座4B与某个温度调节部件10的热交换对保持件基座4B与其他温度调节部件10的热交换带来的影响最小化”内容也明确体现了温度控制过程中应尽量避免对各温度调节部件的温度带来不期望的影响,由此,当散热片的温度过高需要向罩外散发热量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在散热器与反应容器之间设置散热器罩,将罩无缝隙地安装于基座上,使得风扇引入的外部空气不会朝反应容器的保持区域流动,以罩的形式构成通道使得送风导向期望位置从而在散热时避免干扰箱内温度,且倾斜设置罩壁以增大出风口空间提高散热效力等具体技术手段是常规且初级的送风设置,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本领域常规知识即可显而易见想到并实施的。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无法克服权利要求的创造性缺陷。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 年12 月04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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