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冲压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210
决定日:2019-07-10
委内编号:1F242863
优先权日:2013-04-10
申请(专利)号:201480020394.5
申请日:2014-04-04
复审请求人:SMC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陈炆
合议组组长:侯艳嫔
参审员:安丽娜
国际分类号:B21D28/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现有技术整体上不存在应用该区别技术特征以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20394.5,发明名称为“冲压设备”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SMC株式会社,申请日为2014年04月04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4月10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5年10月09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0月3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10月09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原始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75段(即第1-11页)、说明书附图图1-6(即第1-6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09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
驳回决定中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2114450U,公告日为2012年01月18日;
驳回决定中还引用如下公知常识的证据:
证据1(即其后的参考文献1):“机械设计图册(第2卷)”,成大先等,第415-416页,化学工业出版社,公开日为2000年05月31日;
证据2:“机械设计基础”,孟玲琴等,第164页,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公开日为2009年07月31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冲压设备,其特征在于,包含:
本体(12);
驱动单元(18),所述驱动单元(18)配置在所述本体(12)中并且具有在轴线方向上位移的驱动轴(68);
杆(16),所述杆(16)相对于所述驱动轴(68)的位移方向以预定倾角配置,所述杆(16)相对于所述本体(12)只能在杆的轴线方向上可位移地配置;和
驱动力传输机构(20),由所述驱动单元(18)输出的驱动力通过所述驱动力传输机构(20)传输到所述杆(16);
其中,所述驱动力传输机构(20)包含具有倾斜部分的动力加强机构,所述倾斜部分相对于所述驱动轴(68)的所述位移方向倾斜,并且所述杆(16)在所述驱动轴(68)的驱动作用下被所述倾斜部分推动,从而所述杆(16)在杆的轴线方向上位移且加强所述驱动力;并且
所述倾斜部分由凸轮槽(102)构成,所述凸轮槽(102)形成在连接到所述驱动轴(68)的块本体(34)中,并且连接到所述杆(16)的辊(104)插入通过所述凸轮槽(102),所述凸轮槽(102)具有第一凹槽部分(112)和第二凹槽部分(114),所述第一凹槽部分(112)相对于所述位移方向以倾角倾斜,所述第二凹槽部分(114)连接到所述第一凹槽部分(112)并且以大于所述第一凹槽部分(112)的倾角的倾角倾斜;并且
其中,用于在工件上进行加工的附件(52)可拆卸地配置在所述杆(16)的远端。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冲压设备,其特征在于,其中,止动部(110)配置在所述本体(12)中,在所述杆(16)的轴线上位于与所述杆(16)被推动的方向相反的一侧的位置。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冲压设备,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驱动单元(18)相对于所述本体(12)可拆卸地配置。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冲压设备,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驱动单元(18)包含流体压力缸,所述流体压力缸包括在压力流体的供应下沿着所述轴线方向位移的活塞(66),所述驱动轴(68)连接到所述活塞(66)。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冲压设备,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杆(16)的位移速度通过改变所述第二凹槽部分(114)的所述倾角而改变。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冲压设备,其特征在于,其中,当所述杆(16)朝向所述工件位移时的加强量通过改变所述第一凹槽部分(112)的所述倾角而改变。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冲压设备,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驱动轴(68)的端部通过浮动机构(160)连接到所述块本体(34),所述浮动机构(160)能够在相对于所述块本体(34)在所述轴线方向上的相对位移被限制的状态下进行接合。”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冲压设备,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本申请为一种冲压设备;本申请的装置还包括本体,驱动单元配置在本体中;在本申请设置杆的位置处,对比文件对应的设置了底座,且本申请中杆相对于本体只能在杆的轴线方向上可位移地配置;用于在工件上进行加工的附件可拆卸地配置在杆的远端;但这些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7也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1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以说明书第7页第8-26行为依据,在权利要求1中新增技术特征“在所述驱动作用下,所述辊(104)先通过所述第二凹槽部分(114)使得所述杆(16)在所述轴线方向上位移至抵接将进行加工的工件的表面,之后所述辊(104)通过所述第一凹槽部分(112)使得所述杆(16)在轴线方向上位移以在所述工件的表面上进行冲压”,将在答复第三次审查意见时添加至权利要求1中的原权利要求4中的附加技术特征“用于在工件上进行加工的附件(52)可拆卸地配置在所述杆(16)的远端”从权利要求1中删除,恢复原从属权利要求4;并对相关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进行了适应性的修改。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冲压设备通过将倾角较大的第二凹槽部分与倾角较小的第一凹槽部分相结合来实现推动杆在杆的轴线方向上的推动,一方面能够实现较大的位移调节范围以快速地到达工件的表面,另一方面能够获得加强的驱动力用于工件的表面上的冲压。对比文件1中虽然公开了用于增力的、孔壁面有凹凸的结构的腰型孔,但是对比文件1中并没有给出如上所述的本申请中采用倾角较大的第二凹槽部分与倾角较小的第一凹槽部分相结合来达到上述技术效果的技术启示。而采用倾角较大的第二凹槽部分与倾角较小的第一凹槽部分相结合来达到上述技术效果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月0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本申请的第一凹槽部分和第二凹槽部分,并且对比文件1的背景技术中也提及增力机构可以用于压合或裁切机等压力机构,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难想到将其应用至临近的冲压领域以对冲头增力;同时根据冲压工艺的实际加工过程对凹槽的结构进行适应性对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置,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11月1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指出利用增力机构,可以通过对进给力角度的调整来获得不同的增力比,以及同时利用凸轮增力机构中的凸轮轮廓线实现相应运动轨迹的连续传递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当冲压过程中,对冲头下降以及冲头冲压的两级行程有相应要求时,设计相应的凸轮轨迹如凸轮轨迹的相应倾角,使之满足快速下降、高压冲压的行程需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选择。
复审通知书中同时增补如下公知常识的证据:
参考文献2:《冲压与塑料成型机械》,马广等,山东科学技术出版社,2004年09月,第100页;
参考文献3:《机械原理》,李琳等,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9年01月,第149-151页。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替换页,以说明书第5页倒数第2行-第6页第4行,第7页第2-29行,附图1-2、4,第一次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权利要求2为依据,在权利要求1中新增技术特征“并与所述凸轮槽(102)接合”、“在所述驱动作用下,所述块本体(34)在所述位移方向上位移,所述辊(104)通过所述凸轮槽(102)在所述轴线方向上位移;并且支撑辊(110)可旋转地配置在所述本体(12)中,在所述杆(16)的轴线上位于与所述杆(16)被推动的方向相反的一侧的位置,并且在所述块本体(34)位移时,所述块本体(34)的在与所述杆(16)被推动的方向相反的一侧上的表面抵接所述支撑辊(110)而在所述位移方向上被引导”,并删除权利要求2。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由于采用导轨导向,使得元件12对底座6的载荷偏离重心,从而元件6同时承受径向载荷与力矩载荷;而本申请支撑辊110和辊104均位于杆16的轴线上,从而仅承受径向载荷。(2)对比文件1中元件5和6需要更换时,需同时移除与其固定连接的其它部件,从而需要精确定位;而本申请的支撑辊110和辊104的更换会相对简单,无需精确定位。(3)对比文件1中,元件9随导轨的引导线性移动,元件9与导引系统之间为机械固定连接,其精度会受导引系统的未对准影响;本申请中凸轮块34由支撑辊110支承,其水平运动时不受未对准影响,从而提供平稳操作。(4)本申请的结构相对于对比文件1刚性更好、结构更简单、零部件更换更方便。
合议组于2019年04页28日向复审请求人再次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指出请求人认为的定位精度、导向线性引动、平稳操作等技术效果均是辊轮或滑轨导向两种方式的结构本身所带来的,其拆装也与其结构相关,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选择恰当的导向方式;而刚性更好、结构更简单、零部件更换更方便的技术效果是由本申请中本体的具体结构带来的,但其并未限定在权利要求中。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替换页,其中根据说明书第18-22段的记载,在权利要求1中新增了本体的具体结构,并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2019年06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冲压设备,其特征在于,包含:
本体(12),所述本体(12)配备有:基部分(22)和主体部分(24),所述主体部分(24)相对于所述基部分(22)向上突出,其中,
所述基部分(22)沿水平方向延伸并且具有形成在其中的通孔(14),所述通孔(14)沿竖直方向贯穿所述基部分(22),所述通孔(14)在所述基部分(22)的底表面开口,朝向所述主体部分(24)延伸,
所述主体部分(24)是具有第一容纳孔(26)的大致上矩形方块的形式,所述第一容纳孔(26)形成在所述主体部分(24)的纵向方向上大致中间部分,所述第一容纳孔(26)沿所述竖直方向延伸并且形成为矩形截面从而在厚度方向上贯穿所述主体部分(24),所述第一容纳孔(26)在所述主体部分(24)的两侧表面上开口,并且形成为与所述通孔(14)在一条直线上,所述第一容纳孔(26)与所述通孔(14)连通,
轴孔(28)由所述第一容纳孔(26)向上形成,从而在所述主体部分(24)的厚度方向上贯穿,支撑支撑辊(110)的支撑轴(30)插入所述轴孔(28),所述轴孔(28)与所述第一容纳孔(26)的上端分离预定距离,并且在大致上垂直于所述第一容纳孔(26)延伸的方向的水平方向上贯穿所述主体部分(24),
第二容纳孔(32)形成在所述主体部分(24)中,所述主体部分(24)大致上沿从所述主体部分(24)的一端表面到另一端表面贯穿的水平方向延伸,所述第二容纳孔(32)具有大致上矩形截面,并且形成在所述主体部分(24)的厚度方向上的大致中心位置,所述第二容纳孔(32)在所述主体部分(24)的内部与所述第一容纳孔(26)交叉,并且配置成大致上垂直于所述轴孔(28)延伸的方向,所述第一容纳孔(26)和所述第二容纳孔(32)在所述本体(12)的所述主体部分(24)中形成与彼此交叉的关系;驱动单元(18),所述驱动单元(18)配置在所述本体(12)中并且具有在所述基部分(22)延伸的水平方向上位移的驱动轴(68);
杆(16),所述杆(16)插入所述通孔(14)和所述第一容纳孔(26),配置成沿着所述本体(12)的所述通孔(14)位移;和
驱动力传输机构(20),由所述驱动单元(18)输出的驱动力通过所述驱动力传输机构(20)传输到所述杆(16);
其中,构成部分所述驱动力传输机构(20)的位移本体(100)和所述杆(16)可移动地配置在所述第一容纳孔(26)中,并且构成部分所述驱动力传输机构(20)的块本体 (34)可移动地配置在所述第二容纳孔(32)中;
其中,所述驱动力传输机构(20)包含具有倾斜部分的动力加强机构,所述倾斜部分相对于所述驱动轴(68)的位移方向倾斜,并且所述杆(16)在所述驱动轴(68)的驱动作用下被所述倾斜部分推动,从而所述杆(16)在所述竖直方向上位移且加强所述驱动力;
所述倾斜部分由凸轮槽(102)构成,所述凸轮槽(102)形成在连接到所述驱动轴(68)的所述块本体(34)中,并且连接到所述杆(16)的辊(104)插入通过所述凸轮槽(102)并与所述凸轮槽(102)接合,所述凸轮槽(102)具有第一凹槽部分(112)和第二凹槽部分(114),所述第一凹槽部分(112)相对于所述位移方向以倾角倾斜,所述第二凹槽部分(114)连接到所述第一凹槽部分(112)并且以大于所述第一凹槽部分(112)的倾角的倾角倾斜;
在所述驱动作用下,所述辊(104)先通过所述第二凹槽部分(114)使得所述杆(16)在所述竖直方向上位移至抵接将进行加工的工件的表面,之后所述辊(104)通过所述第一凹槽部分(112)使得所述杆(16)在所述竖直方向上上位移以在所述工件的表面上进行冲压;
在所述驱动作用下,所述块本体(34)在所述位移方向上位移,所述辊(104)通过所述凸轮槽(102)在所述竖直方向上位移;并且
所述支撑辊(110)可旋转地配置在所述本体(12)中,在所述杆(16)的轴线上位于与所述杆(16)被推动的方向相反的一侧的位置,并且在所述块本体(34)位移时,所述块本体(34)的在与所述杆(16)被推动的方向相反的一侧上的表面抵接所述支撑辊(110)而在所述位移方向上被引导。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冲压设备,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驱动单元(18)相对于所述本体(12)可拆卸地配置。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冲压设备,其特征在于,其中,用于在工件上进行加工的附件(52)可拆卸地配置在所述杆(16)的远端。
4.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冲压设备,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驱动单元(18)包含流体压力缸,所述流体压力缸包括在压力流体的供应下沿着所述位移方向位移的活塞(66),所述驱动轴(68)连接到所述活塞(66)。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冲压设备,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杆(16)的位移速度通过改变所述第二凹槽部分(114)的所述倾角而改变。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冲压设备,其特征在于,其中,当所述杆(16)朝向所述工件位移时的加强量通过改变所述第一凹槽部分(112)的所述倾角而改变。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冲压设备,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驱动轴(68)的端部通过浮动机构(160)连接到所述块本体(34),所述浮动机构(160)能够在相对于所述块本体(34)在所述位移方向上的相对位移被限制的状态下进行接合。”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3日提交了申请文件替换页,经审查,其中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2015年10月09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原始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1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6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
2.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冲压设备。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自动化工装增力机构,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2、19-21段、附图1-2):该自动化工装增力机构可用于自动化工装压合以及裁切机,其中压合即为本申请的冲压设备。该设备中,汽缸1固定连接在支架上,支架上设置有导轨(支架与导轨共同起到本申请的本体的作用),导轨包括设有直线导槽的导杆5和底座6,导杆5固定连接在底座6上,传动装置滑动配合在支架的导轨上,汽缸1(相当于本申请的驱动单元)的活塞杆(相当于本申请的驱动轴)与传动装置连接,活塞杆在轴线方向即竖直方向上位移;所述传动装置为一块呈矩形的连接板7,该连接板7的一端设有连接活塞杆的凹口8,传动装置上连接一个斜度增力机构,斜度增力机构为两块对称设置的矩形板9(相当于本申请的块本体),各个矩形板9上设有腰型孔10(相当于本申请的凸轮槽),该腰型孔10大致的形状呈腰形,但孔壁面呈高低的连续变化,由图1可看出,该腰型孔相对于活塞杆的位移方向倾斜(因此,斜度增力机构相当于本申请的动力加强机构,传动装置与斜度增力机构共同构成了本申请的驱动力传输机构);一个导向器与斜度增力机构连接,该导向器包括滚柱11(相当于本申请的辊)以及用于连接工装的底座12(起到本申请中杆的作用),所述滚柱11配合在斜度增力机构上的腰型孔10中;对汽缸1进行施力,汽缸的活塞杆驱动传动装置沿导轨的滑槽运动,由传动装置在运动过程中带动斜度增力机构移动,通过斜度增力机构对滚柱进行增力,滚柱11将该作用力传递到底座12,从而达到对需要工作的部件或工装进行增力的效果;从图1看出,腰型孔10包括相互连接的第一凹槽部分和第二凹槽部分,且相对于活塞杆的位移方向以倾角倾斜,其中第二凹槽部分的倾角大于第一凹槽部分的倾角;在驱动作用下,矩形板9在位移方向上移动,滚柱11通过腰型孔10在底座12的运动方向上被引导;支架的导轨配置在矩形板9和连接板7的上侧,且与底座12被滚柱11推动的方向相反的一侧,当矩形板9和连接板7位移时,与连接板7固定连接的底座6在与滚柱11被推动方向相反的一侧的表面抵接导杆5,并且被导杆5在位移方向上被引导。
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
(1)本体的具体结构以及各零部件在本体内的安装关系,具体为:所述本体(12)配备有:基部分(22)和主体部分(24),所述主体部分(24)相对于所述基部分(22)向上突出,其中,所述基部分(22)沿水平方向延伸并且具有形成在其中的通孔(14),所述通孔(14)沿竖直方向贯穿所述基部分(22),所述通孔(14)在所述基部分(22)的底表面开口,朝向所述主体部分(24)延伸,所述主体部分(24)是具有第一容纳孔(26)的大致上矩形方块的形式,所述第一容纳孔(26)形成在所述主体部分(24)的纵向方向上大致中间部分,所述第一容纳孔(26)沿所述竖直方向延伸并且形成为矩形截面从而在厚度方向上贯穿所述主体部分(24),所述第一容纳孔(26)在所述主体部分(24)的两侧表面上开口,并且形成为与所述通孔(14)在一条直线上,所述第一容纳孔(26)与所述通孔(14)连通,轴孔(28)由所述第一容纳孔(26)向上形成,从而在所述主体部分(24)的厚度方向上贯穿,支撑支撑辊(110)的支撑轴(30)插入所述轴孔(28),所述轴孔(28)与所述第一容纳孔(26)的上端分离预定距离,并且在大致上垂直于所述第一容纳孔(26)延伸的方向的水平方向上贯穿所述主体部分(24),第二容纳孔(32)形成在所述主体部分(24)中,所述主体部分(24)大致上沿从所述主体部分(24)的一端表面到另一端表面贯穿的水平方向延伸,所述第二容纳孔(32)具有大致上矩形截面,并且形成在所述主体部分(24)的厚度方向上的大致中心位置,所述第二容纳孔(32)在所述主体部分(24)的内部与所述第一容纳孔(26)交叉,并且配置成大致上垂直于所述轴孔(28)延伸的方向,所述第一容纳孔(26)和所述第二容纳孔(32)在所述本体(12)的所述主体部分(24)中形成与彼此交叉的关系;所述杆(16)插入所述通孔(14)和所述第一容纳孔(26),配置成沿着所述本体(12)的所述通孔(14)位移;构成部分所述驱动力传输机构(20)的位移本体(100)和所述杆(16)可移动地配置在所述第一容纳孔(26)中,并且构成部分所述驱动力传输机构(20)的块本体 (34)可移动地配置在所述第二容纳孔(32)中;
(2)用于在工件上进行加工的附件可拆卸地配置在杆的远端;
(3)驱动单元配置在本体中;在所述驱动作用下,所述辊先通过所述第二凹槽部分使得所述杆在所述竖直方向上位移至抵接将进行加工的工件的表面,之后所述辊通过所述第一凹槽部分使得所述杆在竖直方向上位移以在所述工件的表面上进行冲压;
(4)支撑辊可旋转地配置在所述本体中,在所述杆的轴线上位于与所述杆被推动的方向相反的一侧的位置,并且在所述块本体位移时,所述块本体的在与所述杆被推动的方向相反的一侧上的表面抵接所述支撑辊而在所述位移方向上被引导;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自动化工装增力机构,其中使用了多个零部件组装的结构形成了增力结构的主体框架,即支架与导轨起到导引和支承的作用,起到本申请的本体的作用。但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本申请的一体式本体结构,也未公开通过在一体式的本体结构中形成通孔14、第一容纳孔26、第二容纳孔32、轴孔28,对各零部件进行定位、导向、对中和支承,从而能够对零部件进行高精度的引导(参见本申请第48、52段)、更容易且可靠地附接和拆卸活塞杆和凸轮块(参见本申请的说明书第71段)的技术效果。
因此,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其既未明确公开区别技术特征(1),同时,也未给出应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或教导。而且,在没有相关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无法认定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本申请的技术方案而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解决了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技术问题,并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即能够对零部件进行高精度的引导,更容易且可靠地附接和拆卸活塞杆和凸轮块。
综上,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组合方式不足以否定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创造性,故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的创造性。
当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7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0月3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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