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无糖番茄起泡酒及其制备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无糖番茄起泡酒及其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200
决定日:2019-07-10
委内编号:1F24299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1021958.4
申请日:2016-11-17
复审请求人:山东农业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冯小兵
合议组组长:王静
参审员:刘洋
国际分类号:C12G3/06,C12G3/02,C12R1/86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对现有技术产品的一种丰富和补充,且其制备的工艺手段在现有技术中缺少明确教导,与现有技术存在显著区别,则这样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应当认同其技术方案的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1021958.4,名称为“一种无糖番茄起泡酒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山东农业大学。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11月17日,公开日为2017年03月2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1月0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11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说明书第1-73段及说明书摘要。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无糖番茄起泡酒,是将灭菌后的番茄浆先经过一次发酵制备成番茄发酵原酒,然后向番茄发酵原酒中添加木糖醇和蜂蜜,搅拌至完全溶解,过滤后经二次发酵制得无糖番茄起泡酒;其特征在于通过以下方法制备得到:
1)将番茄打浆,在番茄浆中分别添加0.03-0.05g/kg的果胶酶和50-100mg/L的SO2,密闭环境中常温静置3~6h,得到番茄果浆;
2)使用蔗糖调整番茄果浆中的可发酵性糖含量至17.0°Brix;
3)将步骤2)调整可发酵性糖含量后的番茄果浆100-120℃密封静置10-15min;然后冷却至15℃以下;
4)将溶解活化好的酿酒酵母添加到步骤3)冷却后的番茄果浆中混匀;15-20℃敞口控温发酵;
5)待步骤4)控温发酵后的发酵液中总糖含量小于等于4.0g/L时,过滤除去酒渣、酵母,得番茄发酵原酒;
6)向步骤5)所得番茄发酵原酒中添加二次发酵所需的蜂蜜和木糖醇,搅拌至完全溶解后过滤;
以所述的番茄发酵原酒体积(V)为100%计,木糖醇添加量为番茄发酵原酒质量体积比的3%-5%(m/v);所述蜂蜜添加量(M)由公式(1)计算确定:
M=(M×W1 V)×0.020/W2 (1)
其中:M,蜂蜜添加量,单位kg;
W1,蜂蜜中水分含量,单位%;
W2,蜂蜜中可发酵性糖含量,单位%;
V,番茄原酒体积,单位L;
0.020,产生0.5MPa的CO2所需要的可发酵性糖量,单位kg/L;
7)向步骤6)过滤后的番茄发酵原酒中添加起泡酒专用酵母,于10~15℃密封控温发酵,制得无糖番茄起泡酒成品。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无糖番茄起泡酒,其特征在于所述蜂蜜中的可发酵性糖含量大于等于75.0%,蔗糖和木糖醇的纯度均为100%。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无糖番茄起泡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起泡酒专用酵母为LAVIN EC1118。”
原审查部门在驳回决定中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菠萝起泡酒的研制,赵金海等,《农产品加工.学刊》,2010年第11期,公开日为2010年11月30日)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为无糖番茄起泡酒,与对比文件1的发酵对象不同;(2)权利要求1添加的果胶酶和二氧化硫数量有差异,限定了密闭环境常温静置3-6小时,加蔗糖调节到17°Brix的标准;同时调整后在100-120℃密封静置10-15分钟再冷却到15℃;(3)权利要求1限定了酵母种类为活化后的酿酒酵母并混匀,发酵时敞口,发酵截止时的糖度有所区别;(4)权利要求1在二次发酵时采用蜂蜜和木糖醇代替蔗糖,并限定了木糖醇和蜂蜜计算方法,二次发酵加入的是起泡酒专用酵母,发酵温度略有区别。
关于区别(1),对比文件2(低度番茄酒酿造工艺研究,郝美玲等,《食品科学》,第26卷第11期,公开日为2005年12月31日)公开了一种番茄酒的制备方法,番茄经过洗净、去皮、榨汁、分离除渣、调整成分、酵母发酵、降温停止发酵、澄清获得成品(第275页第1.4节)。由于对比文件2给出了番茄可以制作番茄原酒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难想到如果想进一步加工成起泡酒,可以在番茄原酒的基础上进行二次发酵获得。二次发酵时不采用蔗糖,即属于无蔗糖或者低蔗糖的起泡酒,由于糖的种类很多,无糖食品也很常见,其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关于区别(2),果胶酶、二氧化硫和密闭环境静置的作用在本领域是已知的。根据澄清程度来调整静置时间,根据对发酵糖量的需求来调整糖度是容易想到的。由于发酵对象不同,可将静置时的温度调整为常温,并在此后用100-120℃密封静置10-15分钟使糖分完全溶解,再降低到15℃的适合发酵温度。
关于区别(3),酵母活化是常规步骤,敞口发酵属于普通的发酵方法,发酵截止的糖度也是根据最终对番茄酒甜度需求决定的。
关于区别(4),采用蜂蜜和木糖醇来代替蔗糖属于食品中的常规选择,其用量可通过常规计算获得。再次加入糖分时仍需搅拌溶液过滤。起泡酒专用酵母只是普通的酿酒酵母种类,其温度属于常规的微调。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2与本领域常规技术相结合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限定,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山东农业大学(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1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未提交修改的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1、无论是起泡葡萄酒、菠萝起泡酒、还是番茄起泡酒或者其他起泡酒,均存在基础酿造工艺与技术参数上的相似性。但目前国内外并没有关于使用番茄作为发酵原料来制备起泡酒的研究报道,也没有番茄起泡酒产品。以番茄为原料加工起泡酒的研究思路和番茄起泡酒产品均具备创造性特点。
2、本申请与对比文件2也存在明显区别。具体为:
(1)平静葡萄酒和起泡葡萄酒均由特定的酿造工艺制备,二者之间不存在技术上的借鉴和补充作用。起泡酒的加工对发酵原酒的质量、二次发酵设备及技术参数均有严格的要求。
(2)对比文件2中的低度番茄酒并不满足NY/T 1508和GB 15037的要求,为非标准化定义,其产品质量不在参考标准的规定范围内。
(3)不同原料及其品质特征存在差异时,采用相同或者相似的技术手段可获得品质与风格迥异的产品;相同的原料类型或品种,采用不同的技术条件也可以获得品质与风格迥异的产品。
3、与对比文件1相比较,除发酵原料和产品显著不同外。本申请的权利要求与申请日前存在的现有技术不同,具体方案也不同,即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不同。
(1)与对比文件1相比较,本申请采用技术方案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产生的技术效果主要表现在:
权利要求1步骤3)指出“密闭条件下,100-120 ℃处理步骤2)调整可发酵性糖含量后的番茄果浆10 -15 min”,目的是利用高温作用来促进番茄酒加工中的美拉德反应进程,获得更突出的外观和香气特征(具体的香气特征也已在发明内容中详尽陈述),该技术参数所实现的反应效果是对比文件1中“加热60℃保温30min”的技术条件所无法实现。
(2)对比文件1没有涉及蜂蜜和木糖醇的应用。番茄发酵原酒中蜂蜜的添加量应由蜂蜜中的水分含量,蜂蜜中可发酵性糖的含量和番茄原酒体积、产生0.5 MPa的CO2所需要的可发酵性糖量等因素共同确定。关于蜂蜜添加量的计算公式已在说明书中陈述的非常详尽。
根据食品加工的基础理论,食品中的不同味感间存在掩盖、叠加和平衡作用,木糖醇作为甜味剂主要表现为对酸味、咸味和涩味的掩盖作用,番茄起泡酒中木糖醇的呈味效果除受发酵原料品质影响外,还受到酒体酒精度、CO2含量及酵母产香等因素的共同影响。
(3)LAVIN EC1118酵母确实属于现有技术中存在的酵母种类,但是该酵母目前主要应用于平静酒的酿造,复审请求人并没有检索到LAVIN EC1118酵母作为起泡酒专用酵母的研究报道。但需要说明的是,起泡酒专用酵母并非普通酵母,起泡酒专用酵母须具备耐压(在酒中二氧化碳的压力达到0.2MPa以上还能继续发酵)、抗酒精能力强(在原酒酒精度10%时能继续进行二次发酵)、体积大、风味好等特点(朱宝镛,葡萄酒工业手册)。尤其是耐压和抗酒精特性是普通酿酒酵母所不具备的。
在本申请技术方案的实施过程中,复审请求人通过大量的起泡酒酵母筛分试验验证LAVIN EC1118酵母具备起泡酒专用酵母特征,并且在番茄起泡酒制备过程中性能表现良好。因此,本申请中公开将LAVIN EC1118酵母作为起泡酒专用酵母使用,恰恰能打破LAVIN EC1118酵母仅作为普通酵母使用的技术束缚,更能表明本发明技术方案在酵母选择上的创造性和先进性。
4、判断发明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时,不仅要考虑发明技术方案本身,而且还要考虑发明专利所述的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及所产生的技术效果,将发明作为整体看待,即遵循整体性原则。
尽管对比文件1以菠萝起泡酒为例报道了现有常规起泡酒的加工技术方案,但与本申请发明专利的具体技术方案并不同,本申请发明专利技术方案不仅采用了新的发酵原料,而且采用了不同于对比文件1的具体技术方案,并获得品质与风格各异的产品,体现了本申请发明专利技术方案的显著进步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所得番茄起泡酒是以新鲜的番茄、蔗糖、蜂蜜和优良葡萄酒活性干酵母(LAVIN EC1118)为原料,以蜂蜜和木糖醇做为风味调节剂,采用二次发酵法制备,产品满足GB 15037和NY/T 1508标准质量要求。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中使用的发酵基质、具体技术方案及获得的产品质量特征均不同于对比文件1;无论从产品定义上,还是从产品分类上,还是从产品的加工技术与质量要求上,本申请发明专利制备的起泡酒严格区别于对比文件2中的低醇番茄酒。对比文件1-2无法对本申请发明专利所保护的技术方案提供启示和借鉴作用。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0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请求人强调的“首次”仅能证明新颖性。起泡酒的制作工艺大体相同,都是原酒基础上二次发酵产生气体。(2)对比文件2是否满足果酒或者葡萄酒对酒精度的要求,与其是否能够作为结合启示没有任何关系。本领域技术人员应当具备足够的技术常识来清楚的理解,番茄起泡酒制作的第一步(番茄原酒的制作)完全能够采用对比文件2的方式进行。
(3)请求人所强调的“在一次发酵前对果浆进行100-120℃加热10-15min”的处理是现有技术,在其复审请求中列举的红枣起泡酒的酿造工艺中(CN103320262A)就采用了:枣浆加入果胶酶进行酶解、静置、澄清得到枣液,然后将枣液加热至100℃,时间10-15分钟,然后冷却(权利要求1步骤S5)。虽然没有提及美拉德反应的问题,但能够直接毫无疑义确定这两种处理是基于同样的原理,能够获得同样的效果。
(4)在请求人所提出的复审请求意见中,明确提到了“每0.02kg/L的糖完全转化可产生CO2压力为0.5MPa”,对于该公知常识理论,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经足以通过常规方式计算出蜂蜜的用量。对于木糖醇来说,其作为甜味剂不会被酵母所分解,而具体的用量与口味之间的协调很容易通过有限次实验组合来实现,从原始文件中没有体现出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5)现有技术中已经明确提到了EC1118可以产生酒精,并且完全可以用于工业制造起泡酒(SPARKLING WINE)。因此,该菌株并非是申请人首次应用于起泡酒制造中。况且,申请人虽然强调了该菌株的作用,也并没有将其限定在独立权利要求中。

因而,原审查部门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因此,本复审决定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的文本相同,即:申请日2016年11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说明书第1-73段(即第1-5页)及说明书摘要。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对现有技术产品的一种丰富和补充,且其制备的工艺手段在现有技术中缺少明确教导,与现有技术存在显著区别,则这样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应当认同其技术方案的创造性。
本案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无糖番茄起泡酒,以番茄为原料,经过两次发酵,获得一种新型起泡酒。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菠萝起泡酒的制备方法,步骤为:清洗→去皮→切块→破碎榨汁(即打浆)→果汁处理→调整成分→接种发酵→换瓶→补加糖→二次发酵→低温处理→除酒脚→陈酿→成品。其中清洗时采用淡盐水浸泡(有灭酶作用,也有杀菌作用),果汁处理步骤中选择加入果胶酶和质量浓度为30㎎/L的二氧化硫,加热到60℃保温30分钟;测定果汁糖度为12.5%,为达到成品酒的酒精度,需要补加蔗糖(对应于使用蔗糖调节可发酵性糖含量);根据菠萝汁体积添加酵母,在发酵罐内18±1℃培养8-12天;当果渣与酵母沉淀于底部时,糖度低于1%时结束发酵,立即进行沉淀物分离(即除去酒渣、酵母,得到原酒),贮存7天后进入二次发酵阶段;除去沉淀,补加适量蔗糖和酵母进行封闭式发酵,温度16-18℃,当罐压升至0.6兆帕时快速降温至-2℃,停止发酵,分离沉淀,常温下密封陈酿(第68页第1.2节)。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 以菠萝为原料,经过两次发酵,获得具有菠萝果香和酒香,口味清爽适口的发泡酒。
具体分析权利要求1的发泡酒的制备工艺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工艺,两者存在以下区别:
区别点
权利要求1
对比文件1

1、发酵原料不同
以番茄为原料
以菠萝为原料

2、果汁处理条件不同
在番茄浆中分别添加0.03-0.05g/kg的果胶酶和50-100mg/L的SO2,密闭环境中常温静置3~6h,得到番茄果浆。
没有具体公开果胶酶的用量,SO2的添加量30mg/L,加热到60℃保温30分钟。

3、发酵前处理条件不同
使用蔗糖调整番茄果浆中的可发酵性糖含量至17.0°Brix,果浆100-120℃密封静置10-15min;然后冷却至15℃以下。
在果汁糖度12.5%的基础上补加蔗糖26克,pH值为4。

4、接种发酵的条件不同
将溶解活化好的酿酒酵母添加到步骤3)冷却后的番茄果浆中混匀;15-20℃敞口控温发酵;
在18℃的发酵罐中发酵8-12天。

5、一次发酵后处理手段不同
直接进入二次发酵。
一次发酵结束后储存7天,之后进入二次发酵。

6、二次发酵的成分和参数不同
向所得番茄发酵原酒中添加二次发酵所需的蜂蜜和木糖醇,限定了具体的用量 。
于10~15℃密封控温发酵,制得无糖番茄起泡酒成品。
补加蔗糖和酵母。
发酵温度16-18℃,当罐压升至0.6MPa时 快速将二次发酵液降温至-2℃左右,以停止发酵。
分离沉淀,常温下密封陈酿。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的制备工艺与对比文件1相比几乎在所有步骤中均存在差异。驳回决定认为: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菠萝起泡酒工艺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2的教导,能够结合常规技术手段获得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前置审查意见认为:起泡酒的制作工艺大体相同,都是原酒基础上二次发酵产生气体;对比文件2教导了如何进行第一步发酵制备番茄平静酒,而高温加热果浆和将EC1118用于制备起泡酒属于现有技术,通过常规计算方式可以获得蜂蜜的添加量。
对此,合议组认为: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番茄酒的制备方法,番茄经过洗净、去皮、榨汁、分离除渣、调整成分、酵母发酵、降温停止发酵、澄清获得成品。其中在榨汁后加亚硫酸,在调整成分时以白砂糖对发酵醪中的含糖量调整至16.5%,接种BRG与D24两种酵母(第275页第1.4节)。即对比文件2是一份利用番茄发酵制作非发泡酒的文献。对比文件2的具体工艺过程与权利要求1的首次发酵的工艺同样存在很大不同,权利要求1还在添加亚硫酸的同时加入了果胶酶,调整番茄果浆中的含糖量为17°Brix,并且在发酵前先在100-120℃密封静置10-15min;然后冷却至15℃以下,之后添加溶解活化好的酿酒酵母到冷却后的番茄果浆中混匀,于15-20℃敞口控温发酵。整体来看,权利要求1的相关处理步骤是为了制备起泡酒的发酵酒基。而对比文件2给出的教导就是番茄可以酿酒,但并没有教导番茄可以酿造起泡酒。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酿酒过程是一个复杂的生化反应过程,尽管酒的酿造基本原理相同,均是通过添加酵母发酵这样一个过程,但是不同类型的原料成分将导致其工艺步骤的显著差异,即使同样的酿造成分,工艺步骤不同,酿造出的酒风味、口感也会有明显差异。正如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中所言,“当选择小麦、高粱、青稞及其他粮食为原料酿造白酒,尽管发酵原理相同,但是因为使用的原料与技术手段不同,获得的白酒类型(酒精度、纯净度等)和香气特征风格(如浓香型、酱香型、清香型和凤香型等)却各异;当选择大麦、小麦、大米等粮食为原料酿造啤酒,啤酒的发酵原理相同,但是因为使用的原料与技术手段不同,获得的啤酒类型(清啤酒、混啤酒、小麦啤酒、黑啤酒等)和香气特征风格(4-乙基愈创木酚含量、醇酯比等)却各异;当选择苹果、樱桃、山楂和蓝莓等水果为原料,采用相同的发酵原理,却可以酿造出各种各样的果酒、蒸馏酒及其他酒精发酵制品。此外,大麦、小麦等麦类作物既可以作为白酒原料,也可以作为啤酒原料使用,但是因为技术方案的差异,获得发酵酒制品的品质与风格却也截然不同。”因此,不能因为现有技术存在了用菠萝酿造起泡酒的技术,其公开了起泡酒的基本通用步骤,就可以否定任何起泡酒技术方案的创造性。而是需要具体分析权利要求限定的整体技术方案在对比文件中是否存在教导和启示,从而判断其创造性。对于酿酒这样的复杂生化体系而言,其发酵温度、时间、和环境的选择非常关键和复杂,各种条件之间相互干扰和影响,确定恰当的发酵条件并非简单实验可以实现,需要反复、大量的实验进行比较和分析。
另外,酒的酿造并非控制单一工艺参数即可,而是多步骤、多参数条件、多添加成分的相互作用,才产生其特定的类型、香气和口感风味。也就是说,即使使用的酵母、蜂蜜等辅料是现有技术中已有的,制备工艺中的单个条件、步骤看起来是已知手段,是常规选择,是常规微调,但是对于酿酒这样的传统、成熟技术,其技术变革的空间有限,其工艺参数的交互作用复杂,在创造性评判时需要充分考虑该技术领域的整体现状。对本案而言,一方面,对比文件1、2中没有涉及用番茄酿造起泡酒的技术;另一方面,权利要求1中进行的一次发酵、二次发酵中对成分和参数的选择与对比文件1和2存在显著不同,且在调整酒的口感风味时,尽管蜂蜜和木糖醇是常规风味调节物质,但是对于发泡酒而言,如何选择合适的用量并非如驳回决定所言通过常规计算可以获得,对于发酵体系而言,蜂蜜和木糖醇用量、发酵的温度和时间均影响成品酒的口感和风味,研究其影响因素不仅需要大量实验,也需要创造性的劳动。本申请提供了以番茄为原料,具有番茄特征营养成分和风味的起泡酒,丰富了起泡酒的产品类型和制备方法,同时针对番茄这一新原料,摸索出了适合其生产起泡酒的各个工艺条件。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中指出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
权利要求2和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了蜂蜜的含量、糖的纯度以及专用酵母的种类。基于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中指出的权利要求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的理由同样不成立。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现做出如下复审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 月08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决定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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