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荷实验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负荷实验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171
决定日:2019-07-10
委内编号:1F249306
优先权日:2012-06-21
申请(专利)号:201310239539.8
申请日:2013-06-17
复审请求人:株式会社鹭宫制作所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赵晓宇
合议组组长:高懿颖
参审员:冯志华
国际分类号:G01N3/3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或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或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并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没有由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而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239539.8,名称为“负荷实验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株式会社鹭宫制作所。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6月17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6月21日,公开日为2014年01月1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1月0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2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JP特开2004-347441A,公开日为2004年12月09日;
对比文件2:JP特开2007-314004A,公开日为2007年12月06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10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7年09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负荷实验装置,其特征在于,具有:
框架;
一对保持部,它们以在铅垂方向上夹持被试验体的方式配置;
重物,其安装有所述一对保持部中的上方的保持部;
多个下方柔软支承部件,它们设置在所述框架与所述重物之间,以使所述重物能够相对于所述框架变化位置姿势的方式从下方支撑该重物;
铅垂方向驱动器,其固定设置在所述框架上,使所述一对保持部中的下方的保持部沿铅垂方向移动;
水平方向驱动器,其固定设置在所述框架或者所述重物上,使所述一对保持部中的任一方沿水平方向移动;
倾斜检测单元,其在所述重物与所述框架之间空开间隔地配置为三角形状的间隙传感器,对所述重物在所述水平方向驱动器所引起的所述保持部的移动方向上的倾斜进行检测;
姿势控制单元,其基于由所述倾斜检测单元检测到的所述重物的倾斜,以使所述重物的姿势成为规定的基准姿势的方式使所述下方柔软支承部件的形状变化;
多个侧方柔软支承部件,它们设置在所述框架与所述重物之间,以使所述重物能够相对于所述框架变化位置姿势的方式从侧方支撑该重物;
位置检测单元,其对所述重物在所述水平方向驱动器所引起的所述保持部的移动方向的水平方向上的位置进行检测;以及
位置控制单元,其基于由所述位置检测单元检测到的所述重物的水平方向的位置,以使所述重物的水平方向的位置成为规定的基准位置的方式使所述侧方柔软支承部件的形状变化。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负荷实验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多个下方柔软支承部件中的至少两个以上的下方柔软支承部件排列在下述直线上,该直线与所述水平方向驱动器所引起的所述保持部的移动方向平行,而且通过所述重物的重心位置或者从该重心位置沿铅垂方向偏移的位置。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负荷实验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倾斜检测单元构成为,也对所述重物在与所述水平方向驱动器所引起的所述保持部的移动方向正交的方向上的倾斜进行检测。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负荷实验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倾斜检测单元构成为,也对所述重物在与所述水平方向驱动器所引起的所述保持部的移动方向正交的方向上的倾斜进行检测。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负荷实验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多个下方柔软支承部件中的至少两个以上的下方柔软支承部件排列在下述直线上,该直线与正交于所述水平方向驱动器所引起的所述保持部的移动方向的方向平行,而且通过所述重物的重心位置或者从该重心位置沿铅垂方向偏移的位置。
6. 根据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所述的负荷实验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下方柔软支承部件由空气弹簧构成。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负荷实验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具有:
多个侧方柔软支承部件,它们设置在所述框架与所述重物之间,以使所述重物能够相对于所述框架变化位置姿势的方式从侧方支撑该重物;
位置检测单元,其对所述重物在所述水平方向驱动器所引起的所述保持部的移动方向的水平方向上的位置进行检测;以及
位置控制单元,其基于由所述位置检测单元检测到的所述重物的水平方向的位置,以使所述重物的水平方向的位置成为规定的基准位置的方式使所述侧方柔软支承部件的形状变化。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负荷实验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多个侧方柔软支承部件中的至少两个以上的侧方柔软支承部件排列在下述直线上,该直线与所述水平方向驱动器所引起的所述保持部的移动方向平行,而且通过所述重物的重心位置或者从该重心位置沿铅垂方向偏移的位置。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负荷实验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侧方柔软支承部件由空气弹簧构成。
10.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负荷实验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侧方柔软支承部件由空气弹簧构成。”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具有对重物在水平方向驱动器所引起的保持部的移动方向上的倾斜进行检测的倾斜检测单元,其在重物与框架之间空开间隔地配置为三角形状的间隙传感器,姿势控制单元基于由倾斜检测单元检测到的重物的倾斜,以使重物的姿势成为规定的基准姿势的方式使设在框架与重物之间的下方柔软支承部件的形状变化;(2)水平方向驱动器还可固定设置在重物上,还能够使一对保持部中的上方的保持部沿水平方向移动;侧方柔软支承部件设置在框架与重物之间,以使重物能够相对于框架变化位置姿势的方式从侧方支撑该重物。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基于对比文件2和公知可以得到;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属于本领域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以及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0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2公开的基础上容易想到或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株式会社鹭宫制作所(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4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内容包括在驳回决定文本的基础上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特征“其具有重物主体部、载荷轴部以及载荷承受板”以及“上述重物主体部”。并且删除了从属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的相应编号与引用关系进行了调整。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如下:
“1. 一种负荷实验装置,其特征在于,具有:
框架;
一对保持部,它们以在铅垂方向上夹持被试验体的方式配置;
重物,其具有重物主体部、载荷轴部以及载荷承受板,安装有所述一对保持部中的上方的保持部;
多个下方柔软支承部件,它们设置在所述框架与所述重物之间,以使所述重物能够相对于所述框架变化位置姿势的方式从下方支撑该重物;
铅垂方向驱动器,其固定设置在所述框架上,使所述一对保持部中的下方的保持部沿铅垂方向移动;
水平方向驱动器,其固定设置在所述框架或者所述重物上,使所述一对保持部中的任一方沿水平方向移动;
倾斜检测单元,其在所述重物与所述框架之间空开间隔地配置为三角形状的间隙传感器,对所述重物在所述水平方向驱动器所引起的所述保持部的移动方向上的倾斜进行检测;
姿势控制单元,其基于由所述倾斜检测单元检测到的所述重物的倾斜,以使所述重物的姿势成为规定的基准姿势的方式使所述下方柔软支承部件的形状变化;
多个侧方柔软支承部件,它们设置在所述框架与所述重物之间,以使所述重物能够相对于所述框架变化位置姿势的方式从侧方支撑上述重物主体部;
位置检测单元,其对所述重物在所述水平方向驱动器所引起的所述保持部的移动方向的水平方向上的位置进行检测;以及
位置控制单元,其基于由所述位置检测单元检测到的所述重物的水平方向的位置,以使所述重物的水平方向的位置成为规定的基准位置的方式使所述侧方柔软支承部件的形状变化。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负荷实验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多个下方柔软支承部件中的至少两个以上的下方柔软支承部件排列在下述直线上,该直线与所述水平方向驱动器所引起的所述保持部的移动方向 平行,而且通过所述重物的重心位置或者从该重心位置沿铅垂方向偏移的位置。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负荷实验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倾斜检测单元构成为,也对所述重物在与所述水平方向驱动器所引起的所述保持部的移动方向正交的方向上的倾斜进行检测。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负荷实验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倾斜检测单元构成为,也对所述重物在与所述水平方向驱动器所引起的所述保持部的移动方向正交的方向上的倾斜进行检测。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负荷实验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多个下方柔软支承部件中的至少两个以上的下方柔软支承部件排列在下述直线上,该直线与正交于所述水平方向驱动器所引起的所述保持部的移动方向的方向平行,而且通过所述重物的重心位置或者从该重心位置沿铅垂方向偏移的位置。
6. 根据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所述的负荷实验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下方柔软支承部件由空气弹簧构成。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负荷实验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多个侧方柔软支承部件中的至少两个以上的侧方柔软支承部件排列在下述直线上,该直线与所述水平方向驱动器所引起的所述保持部的移动方向平行,而且通过所述重物的重心位置或者从该重心位置沿铅垂方向偏移的位置。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负荷实验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侧方柔软支承部件由空气弹簧构成。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负荷实验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侧方柔软支承部件由空气弹簧构成。”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只坚持载荷轴26是否从中立位置偏离,并没有直接检测载荷轴26的倾斜或者重物的倾斜,更不能修复载荷轴和重物的倾斜姿势;通过多个侧方柔软支撑部件、位置检测单元、位置控制单元使得重物位于规定位置,使其重心更准确作用于被试验体,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上述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9相对于对比文件1-2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2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11 月0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下称第一次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倾斜检测单元,其在所述重物与所述框架之间空开间隔地配置为三角形状的间隙传感器,对所述重物在所述水平方向驱动器所引起的所述保持部的移动方向上的倾斜进行检测;姿势控制单元,其基于由所述倾斜检测单元检测到的所述重物的倾斜,以使所述重物的姿势成为规定的基准姿势的方式使所述下方柔软支承部件的形状变化;多个下方柔软支承部件,它们设置在所述框架与所述重物之间,以使所述重物能够相对于所述框架变化位置姿势的方式从下方支撑该重物;多个侧方柔软支承部件,它们设置在所述框架与所述重物之间,以使所述重物能够相对于所述框架变化位置姿势的方式从侧方支撑上述重物主体部,位置控制单元改变上述侧方柔软支撑部件的形状变化。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基于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可以得到。因此,权利要求1 相对于对比文件1-2 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2公开的基础上容易想到或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2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所作修改包括,删除了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所述框架或者”,将技术特征“任一方”修改为“上方的保持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负荷实验装置,其特征在于,具有:
框架;
一对保持部,它们以在铅垂方向上夹持被试验体的方式配置;
重物,其具有重物主体部、载荷轴部以及载荷承受板,安装有所述一对保持部中的上方的保持部;
多个下方柔软支承部件,它们设置在所述框架与所述重物之间,以使所述重物能够相对于所述框架变化位置姿势的方式从下方支撑该重物;
铅垂方向驱动器,其固定设置在所述框架上,使所述一对保持部中的下方的保持部沿铅垂方向移动;
水平方向驱动器,其固定设置在所述重物上,使所述一对保持部中的上方的保持部沿水平方向移动;
倾斜检测单元,其在所述重物与所述框架之间空开间隔地配置为三角形状的间隙传感器,对所述重物在所述水平方向驱动器所引起的所述保持部的移动方向上的倾斜进行检测;
姿势控制单元,其基于由所述倾斜检测单元检测到的所述重物的倾斜,以使所述重物的姿势成为规定的基准姿势的方式使所述下方柔软支承部件的形状变化;
多个侧方柔软支承部件,它们设置在所述框架与所述重物之间,以使所述重物能够相对于所述框架变化位置姿势的方式从侧方支撑上述重物主体部;
位置检测单元,其对所述重物在所述水平方向驱动器所引起的所述保持部的移动方向的水平方向上的位置进行检测;以及
位置控制单元,其基于由所述位置检测单元检测到的所述重物的水平方向的位置,以使所述重物的水平方向的位置成为规定的基准位置的方式使所述侧方柔软支承部件的形状变化。”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由于将水平方向驱动器固定在框架上,因此,力被传递到重物侧,想要施加在被试验体上的水平方向的负荷被重物吸收,无法如本申请那样准确地进行负荷试验。本申请通过将水平方向驱动器固定在重物上,横力纯粹施加在被试验体上,通过将水平方向驱动器固定在重物上,能够使装置的结构更简单。此外在对比文件1的结构中,还存在第一横头4等部件,由于这些部件的存在,显然无法容易地将水平方向驱动器设置在重物上,这种结构的改变应当以是否具体可行为前提,并非认定的属于常规选择;(2)本申请所要解决的课题是施加水平力时的重物的倾斜修正。在对比文件1的系统中,弹性体11、12橡胶是自由地保持或牢固地保持支撑体,无法使重物变化到基准位置,并且与本申请的用于修正倾斜的目的不同,因此,不容易地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的弹性体替换为对比文件2中的空气弹簧。在对比文件1的系统中,由于不具有姿势控制单元,因此无法修正重物的倾斜。对比文件1的空气弹簧36~39即使能使载荷轴的位置返回基准位置,也只是载荷轴返回到基准位置,重物仍是倾斜状态;(3)对比文件1中不存在载荷轴26倾斜的技术课题,接触到对比文件1的本领域技术人员自然没有动机设置对这种倾斜进行检测的倾斜检测单元,也不会基于倾斜检测单元的检测结果对重物的姿态进行调整。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采用对比文件2那样的结构;(4)对比文件1的结构已经很完善,能够很好地解决其自身存在的自身问题。如果在对比文件1那样的负荷试验装置上采用对比文件2那样的结构,则对比文件1的各部件的动作势必会受到所要添加的对比文件2的各部件的影响,必然会致使无法完成其本申请的负荷试验。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2的结构无法相互融合,这是在考虑两个对比文件之间是否能够相互结合而得到本申请时必须需要考虑的问题。并且,对比文件1中不存在相应的技术课题,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会放弃将对比文件1、2之间相互组合的方案。对比文件2属于货车领域,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属于试验装置领域,对比文件2的技术领域不同。货车与试验装置的大小尺寸必然不同,构成部件之间未必能互相替换。另外,货车需要考虑道路宽度等因素,并不适合设置侧方支承部件,无法给出在对比文件1的装置中设置侧方支承部件的技术启示;(5)在对本申请的审查过程中,多处运用本申请的某些结构是容易想到的这种审查方式,例如三角形状的间隙传感器及其设置位置、侧方柔软支承部件及其设置位,属于审查过程中应当避免的“事后诸葛亮”。因此,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9均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 年03月15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下称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水平方向驱动器,固定设置在所述重物上,使所述一对保持部中上方的保持部沿水平方向移动;(2)倾斜检测单元,其在所述重物与所述框架之间空开间隔地配置为三角形状的间隙传感器,对所述重物在所述水平方向驱动器所引起的所述保持部的移动方向上的倾斜进行检测;姿势控制单元,其基于由所述倾斜检测单元检测到的所述重物的倾斜,以使所述重物的姿势成为规定的基准姿势的方式使所述下方柔软支承部件的形状变化;多个下方柔软支承部件,它们设置在所述框架与所述重物之间,以使所述重物能够相对于所述框架变化位置姿势的方式从下方支撑该重物;多个侧方柔软支承部件,它们设置在所述框架与所述重物之间,以使所述重物能够相对于所述框架变化位置姿势的方式从侧方支撑上述重物主体部,位置控制单元改变上述侧方柔软支撑部件的形状变化。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属于本领域常规选择;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基于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可以得到。因此,权利要求1 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2公开的基础上容易想到或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 月25日针对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申请文件修改文本,修改内容包括在答复第一次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文本基础上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特征“由此,由上述重物承受水平方向和铅垂方向的加振反作用力。”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负荷实验装置,其特征在于,具有:
框架;
一对保持部,它们以在铅垂方向上夹持被试验体的方式配置;
重物,其具有重物主体部、载荷轴部以及载荷承受板,安装有所述一对保持部中的上方的保持部;
多个下方柔软支承部件,它们设置在所述框架与所述重物之间,以使所述重物能够相对于所述框架变化位置姿势的方式从下方支撑该重物;
铅垂方向驱动器,其固定设置在所述框架上,使所述一对保持部中的下方的保持部沿铅垂方向移动;
水平方向驱动器,其固定设置在所述重物上,使所述一对保持部中的上方的保持部沿水平方向移动;
倾斜检测单元,其在所述重物与所述框架之间空开间隔地配置为三角形状的间隙传感器,对所述重物在所述水平方向驱动器所引起的所述保持部的移动方向上的倾斜进行检测;
姿势控制单元,其基于由所述倾斜检测单元检测到的所述重物的倾斜,以使所述重物的姿势成为规定的基准姿势的方式使所述下方柔软支承部件的形状变化;
多个侧方柔软支承部件,它们设置在所述框架与所述重物之间,以使所述重物能够相对于所述框架变化位置姿势的方式从侧方支撑上述重物主体部;
位置检测单元,其对所述重物在所述水平方向驱动器所引起的所述保持部的移动方向的水平方向上的位置进行检测;以及
位置控制单元,其基于由所述位置检测单元检测到的所述重物的水平方向的位置,以使所述重物的水平方向的位置成为规定的基准位置的方式使所述侧方柔软支承部件的形状变化,
由此,由上述重物承受水平方向和铅垂方向的加振反作用力。”
复审请求人认为:(1)合议组认为将水平方向驱动器设置在框架上或重物上可以由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选择获得,但明显对比文件1并未设置在重物上,不能直接对重物施加水平方向的负载,无法如本申请那样准确地进行负荷试验。合议组还认为将水平保持部上移以使得水平保持部设置在重物上依然也是可行的,但这显然是对对比文件1的结构带来了很大变化,更可以说是在了解了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之后才想到的结构上的改变,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本不具有这种改变能力;(2)对比文件1、2的技术领域相差太大,对比文件2中的空气弹簧、倾斜检测装置、姿势控制器等部件对于对比文件1的试验装置来说无法相互融合,虽然存在并非机械照搬对比文件2的结构的可能性,但也不能就认为对比文件1、2之间能够结合,技术能力有限的本领域技术人员缺乏使对比文件1、2结合的能力;(3)即使对比文件1能运用对比文件2那样的对倾斜进行修正的技术方案,其修正的也只是载荷轴26的倾斜,虽然合议组将重物9、第二横头8以及载荷轴26一体认定为本申请那样的重物,但毕竟在重物9、第二横头8之间还存在第二紧固缸装置14,有理由相信该第二紧固缸装置14会随着使用年限的增加而自身产生破损,也存在其自身的功能稍微发生故障的可能性,因此,即使准确地修正了载荷轴26的倾斜,也未必能说明能准确地修正了重物9的倾斜,因此便存在无法垂直地对试验片施加负荷的可能性,达不到本申请那样的检测精度;(4)本申请的重物不仅以姿势控制为目的,还能承受上下、水平两方向的加振反作用力。而在对比文件1中,重物并不能承受上下、水平两方向的加振反作用力。因此,权利要求1-9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5日答复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10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以及2019年04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9项。
2、有关创造性的问题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或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或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并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没有由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而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负荷实验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负荷实验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9-29段、附图1-7):该装置具有:基座1,支柱3,第一横头4和第二横头8;载荷检测传感器27由载荷轴26的下端部分提供时,样品28通过拉链可拆卸地连接到其上。样品28的下端通过拉链连接到可自由连接/可拆卸的振动板51上;作为第二基材的第二金属横头8间隔的配置在第一横头4的上方,大质量的金属重物9作为质量体间隔的配置在第二横头8的上方。第一弹性体11,例如橡胶,布置在第一横头4和第二横头8之间。第二弹性体12,例如橡胶,布置在第二横头8与重物9之间。由第一弹性体11对第二金属横头8提供弹性支撑,第二弹性体12对重物9进行弹性支撑。第一紧固缸装置13和第二紧固缸装置14分别布置在弹性体11和12的同层。垂直方向驱动器67的活塞杆73的上端与开口62连接,用于通过静压型推力块实现振动板51的下板部56的制动连接。如果操作垂直方向驱动器67,则振动板51将向上下移动。由附图1可知,其固定设置在基座1上。水平方向驱动器66,如果操作水平方向驱动器66,则振动板51将作水平移动。由附图1可知,其固定在基座1上。 第一紧固缸装置13动作解除,第二横头8与第一弹性体11齐平,并且载荷轴26可以前后左右移位(即偏心)或者可以倾斜。然后提供载荷轴26的水平位置的定位装置。图1和6示出了载荷轴26的前后方向的位置间隙传感器31和左右方向的位置间隙传感器32。位置传感器31、32检测载荷轴26的轴中心位置。载荷轴26的前后方向设置有使载荷轴26向前后支撑的空气弹簧36、37,载荷轴26的左右方向设置有使载荷轴26向左右支撑的空气弹簧38、39。通过第一位置传感器31的信号使得载荷轴26在前后方向上进行移动,以对中心阀位置进行位置控制。类似的,来自第二位置传感器32的信号使得载荷26在左右方向移动,以对中心阀位置进行位置控制。当如图4操作第二紧固缸装置14时,第二紧固缸装置使得第二弹性体12的弹性支撑功能无效,重物9和第二横头8坚固连接,大质量的重物9将与第二横头8一起移动。并且第一紧固缸装置13的紧固打开时,由于第二横头8的弹性支撑被执行到第一横头4上,所以它用作浮动质量系统。当如图5操作第一紧固缸装置13时,由于第二横头8通过第一紧固缸装置13固定在第一横头4上,载荷26的水平位置几乎不变化。当如图4操作第二紧固缸装置14时,第一紧固缸装置13解除动作时,第二横头8通过第一弹性部件11被弹性支撑,当负载从水平致动器66施加载荷,则载荷26的下端部被水平方向按压,水平位置将被改变。因此,当通过垂直方向驱动器67以5-1000HZ向垂直方向进行振动试验时,试验片28受到水平驱动器66水平方向的静载荷。
将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可知,其中基座1,支柱3,第一横头4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框架部分;
其中,载荷检测传感器27由载荷轴26的下端部分提供时,样品28通过拉链可拆卸地连接到其上。样品28的下端通过拉链连接到可自由连接/可拆卸的振动板51上。由此样品28被夹持在传感器与振动板51之间,进一步结合附图1可知,检测传感器27的下端部分以及振动板51以铅垂方向夹持样品28。因此,检测传感器27的下端部分以及振动板51部分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一对保持部,它们以铅垂方向夹持被实验体的方式配置。
对比文件1公开了如图4操作第二紧固缸装置14时,第二紧固缸装置使得第二弹性体12的弹性支撑功能无效,重物9和第二横头8坚固连接,大质量的重物9将与第二横头8一起移动。并且第一紧固缸装置13的紧固解除,由于第二横头8的弹性支撑被执行到第一横头4上,所以它用作浮动质量系统。当如图4操作第二紧固缸装置14时,第一紧固缸装置13解除动作时,第二横头8通过第一弹性部件11被弹性支撑,当负载从水平致动器66施加载荷,则载荷26的下端部被水平方向按压,水平位置将被改变。因此,当通过垂直方向驱动器67以5-1000HZ向垂直方向进行振动试验时,试验片28受到水平驱动器66水平方向的静载荷。
由此可知,当第二紧固缸装置14起作用时,重物9将通过第二紧固缸装置14紧固,重物9将与第二横头8成为一体。结合附图4可知,第二横头8又与载荷轴26是一体的。因此,重物9、第二横头8以及载荷轴26三者将成为一体。结合附图1可知,此时多个第一弹性体11支撑上述一体结构,而第一弹性体位于第一横头4上。因此,重物9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重物主体部,而载荷轴26相当于载荷轴部,而第二横头8相当于载荷承受板。
对比文件1公开了垂直方向驱动器67的活塞杆73的上端与开口62连接,用于通过静压型推力块实现振动板51的下板部56的制动连接。如果操作垂直方向驱动器67,则振动板51将向上下移动。由附图1可知,其固定设置在基座1上。因此,垂直方向驱动器67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铅垂方向驱动器,其固定设置在所述框架上,使所述一对保持部中的下方的保持部沿铅垂方向移动。
对比文件1公开了水平方向驱动器66,如果操作水平方向驱动器66,则振动板51将作水平移动。由附图1可知,其固定在基座1上。因此,水平方向驱动器66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水平方向驱动器。
对比文件1公开了提供载荷轴26的水平位置的定位装置。图1和6示出了载荷轴26的前后方向的位置间隙传感器31和左右方向的位置间隙传感器32。位置传感器31、32检测载荷轴26的轴中心位置。通过第一位置传感器31的信号使得载荷轴26在前后方向上进行移动,以对中心阀位置进行位置控制。类似的,来自第二位置传感器32的信号使得载荷轴26在左右方向移动,以对中心阀位置进行位置控制。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的位置传感器31-32相当于位置检测单元,其对所述重物在所述水平方向驱动器所引起的所述保持部的移动方向的水平方向上的位置进行检测。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传感器的信号实现对载荷轴26的位置进行控制,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具有位置控制单元,其基于由所述位置检测单元检测到的所述重物的水平方向的位置,以使所述重物的水平方向的位置成为规定的基准位置的方式使所述柔软支承部件的形状变化。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水平方向驱动器,固定设置在所述重物上,使所述一对保持部中上方的保持部沿水平方向移动;(2)倾斜检测单元,其在所述重物与所述框架之间空开间隔地配置为三角形状的间隙传感器,对所述重物在所述水平方向驱动器所引起的所述保持部的移动方向上的倾斜进行检测;姿势控制单元,其基于由所述倾斜检测单元检测到的所述重物的倾斜,以使所述重物的姿势成为规定的基准姿势的方式使所述下方柔软支承部件的形状变化;多个下方柔软支承部件,它们设置在所述框架与所述重物之间,以使所述重物能够相对于所述框架变化位置姿势的方式从下方支撑该重物;多个侧方柔软支承部件,它们设置在所述框架与所述重物之间,以使所述重物能够相对于所述框架变化位置姿势的方式从侧方支撑上述重物主体部,位置控制单元改变上述侧方柔软支撑部件的形状变化;(3)由此,由上述重物承受水平方向和铅垂方向的加振反作用力。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对重物的倾斜进行修正,保证重物始终对试样施加垂直载荷。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水平方向驱动器设置在框架上,并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水平方向驱动器的作用是对被试验体施加水平方向的载荷。当对待测样品施加水平方向的载荷时,要么从样品上端施加,要么从样品下端施加,将水平方向驱动器固定设置在重物上,可以由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选择获得。虽然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在测试样品28的下端施加,但将施加方式改为在测试样品上端施加也是容易想到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由对比文件1前述公开可知,由水平驱动器66的作用,载荷轴26可以发生前后左右移位,即偏心或者可以倾斜。如前所述,当重物9、第二横头8以及载荷轴26三者成为一体时,第一紧固缸装置13动作解除后,水平方向驱动器66操作时,将使得振动板51发生水平方向的移动,使得载荷轴26发生前后移位或者倾斜。由于重物9、第二横头8以及载荷轴26三者成为一体,因此,载荷轴26发生偏心或者倾斜,实际上也是使得成为一体的重物9的位置也发生偏心或者倾斜。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加载重物9的位置发生偏心或者倾斜显然是不利于负荷加载实验的。因此,为了保证重物始终对试样施加垂直载荷,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进一步设置对这种倾斜进行检测的倾斜检测单元,并基于倾斜检测单元的检测结果,对重物的姿态进行调整。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车体姿态控制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5-7段,第9-17段、附图1-8):由车轴16、21、22构成的框架;底盘车架13,其安装在框架上方;倾斜角度传感器51检测底盘框架的倾斜角度将控制压缩空气向空气弹簧11、12、14的供给和排出,以及基于该倾斜角度传感器51的检测输出倾斜,控制器56使得底盘车架13保持水平或预定角度的方向。其中对比文件2中的底盘车架13相当于重物,倾斜角度传感器51相当于倾斜检测单元。控制器56相当于姿势控制单元。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当重物发生倾斜时,对重物倾斜进行修正的技术启示。当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对重物的倾斜进行修正,保证重物始终对试样施加垂直载荷,可以从对比文件2中获得技术启示,通过设置倾斜检测装置、空气弹簧和姿势控制器实现对重物倾斜进行修正。具体而言,容易想到将设置在第一横头4与第二横头8之间的第一弹性体11替换成空气弹簧,使得空气弹簧相对于第一横头4变化位置姿势的方式从下方支撑成前述成一体的重物。而具体倾斜检测单元中选择三角形状的间隙传感器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其具体设置位置可以由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通过常规设计获得。为了使重物能够相对于框架变化位置姿势的方式从侧方支撑该重物,将多个侧方柔软支承部件设置在框架与重物之间,可以由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通过常规选择获得。当采用侧方柔软支撑部件时,位置控制单元改变上述侧方柔软支撑部件的形状变化是容易想到的,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在测试样品28的下端施加,但将施加方式改为在测试样品上端施加也是容易想到的,当采用这种方式设置水平方向驱动器,以及结合对比文件1中垂直方向驱动器的设置方式,显然上述水平方向以及垂直方向驱动器组合方式将使得重物承受水平方向和铅垂方向的加振反作用力,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
针对复审请求人针对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提交了的意见(1),合议组认为: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水平方向驱动器设置在框架上,并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水平方向驱动器的作用是对被试验体施加水平方向的载荷。当对待测样品施加水平方向的载荷时,要么从样品上端施加,要么从样品下端施加,将水平方向驱动器固定设置在重物上,可以由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选择获得。虽然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在测试样品28的下端施加,但将施加方式改为在测试样品上端施加也是容易想到的。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当对水平方向驱动器位置进行上述调整时,也容易想到对对比文件1的装置进行适应性调整,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具备的实验能力,也是容易想到的,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
针对复审请求人针对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提交的意见(2),合议组认为:由区别特征(2)的评述可知,由水平驱动器66的作用,成为一体的重物9的位置也会发生偏心或者倾斜。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加载重物9的位置发生偏心或者倾斜显然是不利于负荷加载实验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进一步设置对这种倾斜进行检测的倾斜检测单元,并基于倾斜检测单元的检测结果,对重物的姿态进行调整。当面对这样的技术问题时,本领技术人员有动机到相同或相近领域中寻找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如前所述,当对比文件2中的重物发生倾斜时,也面临对重物倾斜进行修正的问题,对比文件2中通过设置倾斜检测装置、空气弹簧和姿势控制器实现对重物倾斜进行修正。因此,当需要解决类似的技术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对比文件2中获得技术启示解决其面临的对重物的倾斜进行修正,保证重物始终对试样施加垂直载荷的技术问题。
针对复审请求人针对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提交的意见(3),合议组认为:为了保证实验装置的测试的准确性,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测试前对相关装置进行检查,即使第二紧固缸装置14确实存在问题,也会被检查出,然后进行更换,以保证装置测试的准确性。因此,在正常情况下对精度要求的担心是不必要的,况且类似的意外情况同样也可能会发生在本申请的装置中。
针对复审请求人针对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提交的意见(4):合议组认为,如前结合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对对比文件1的装置进行改进后,复审请求人声称的效果也是可以达到的。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作了限定。如前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的多个第一弹性体11替换为多个下方柔软支承部件。而具体使得多个下方柔软支承部件中的至少两个以上的下方柔软支承部件排列在下述直线上,该直线与所述水平方向驱动器所引起的所述保持部的移动方向平行,而且通过所述重物的重心位置或者从该重心位置沿铅垂方向偏移的位置均可以由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通过常规选择获得,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3-4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4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2作了限定。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为了实现对多个方向倾斜的检测,而使得所述倾斜检测单元构成为,也对所述重物在与所述水平方向驱动器所引起的所述保持部的移动方向正交的方向上的倾斜进行检测是容易想到,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4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5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作了限定。基于权利要求2类似评述,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5)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6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5作了限定。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2均公开了采用空气弹簧。因此,下方柔性支撑部件由空气弹簧构成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6)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7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作了限定。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具体使得所述多个侧方柔软支承部件中的至少两个以上的侧方柔软支承部件排列在下述直线上,该直线与所述水平方向驱动器所引起的所述保持部的移动方向平行,而且通过所述重物的重心位置或者从该重心位置沿铅垂方向偏移的位置。均可以由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通过常规选择获得,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7)权利要求8-9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8-9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7作了限定。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2均公开了采用空气弹簧。因此,侧方柔性支撑部件由空气弹簧构成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9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申请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0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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