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医疗保健治疗仪-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医疗保健治疗仪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435
决定日:2019-07-09
委内编号:1F26521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695926.0
申请日:2017-08-15
复审请求人:刘希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孙蓉蓉
合议组组长:杨勤之
参审员:芦婧
国际分类号:A61N5/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一篇对比文件相比具有区别特征,其中部分区别特征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其余区别特征未被现有技术公开,即现有技术整体上不存在将该部分区别特征应用于该篇对比文件以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虽然其余的区别特征属于申请日以前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但是这些公知常识的组合使得该技术方案整体上获得了更好的技术效果,因此该区别特征使得该权利要求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710695926.0,名称为“一种医疗保健治疗仪”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刘希悦。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7年08月15日,公开日为2018年02月0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08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7年08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7年12月0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6段(即第1-9页);2018年06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医疗治疗仪器,包括底座(11)、加热灯头(2)、设于底座上的旋钮开关(14)、与底座相连的下支撑杆(12)、与加热灯头(2)相连的上支撑杆(13)及连接上下支撑杆的过渡杆(15);所述上支撑杆(13)与过渡杆(15)之间活动连接,所述下支撑杆(12)与过渡杆(15)之间设有一角度调节部件(4);所述角度调节部件(4)包括设于所述下支撑杆(12)上的调节头、可伸缩动作地设于所述过渡杆(15)上的卡位件(42)及开关(53);所述调节头(41)上间隔分布多个卡齿(411),所述卡位件(42)与该卡齿(411)之间为单向止转配合;所述过渡杆(15)上设有供开关穿入的开口(19),所述开关(53)上安装了一个防尘件(538);所述角度调节部件(4)还包括与所述开关(53)相配合的传动组件,按压所述开关(53)时,所述传动组件可驱动所述卡位件(42)向后动作。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医疗治疗仪器,其特征在于:所述传动组件包括可前后动作地设于所述过渡杆内的活动块(52)、滚轮(61)、第一滑轮(62)、第二滑轮(63)、设于第二滑轮(63)下方的传动轮(64)及传动块(69),所述活动块(52)、滚轮(61)、第一滑轮(62)、第二滑轮(63)及传动轮(64)通过一牵引绳(614)相互传动连接。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医疗治疗仪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卡位件(42)上设有一延伸杆(66),所述传动块(69)固连于该延伸杆(66)上;所述延伸杆(66)外套设一弹性件,该弹性件 与所述传动块(69)相抵。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医疗治疗仪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过渡杆(15)上设有与所述延伸杆(66)相配合的限位结构。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医疗治疗仪器,其特征在于:所述限位结构包括套筒(65)、设于套筒(65)上的第一限位件(651)和第二限位件(652);所述延伸杆(66)上设有限位板(662),该限位板(662)设于所述第一限位件(651)和第二限位件(652)之间。”
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CN203525149U,公告日为2014年04月09日;
对比文件2:CN204182028U,公告日为2015年03月04日;
对比文件3:CN203759611U,公告日为2014年08月06日。
驳回决定主要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区别特征在于:(1)设于底座上的旋钮开关;(2)所述下支撑杆与过渡杆之间设有一角度调节部件;所述角度调节部件包括设于所述下支撑杆上的调节头、可伸缩动作地设于所述过渡杆上的卡位件及开关;所述调节头上间隔分布多个卡齿,所述卡位件与该卡齿之间为单向止转配合;所述过渡杆上设有供开关穿入的开口,所述开关上安装了一个防尘件;角度调节部件还包括与开关相配合的传动组件,按压所述开关时,传动组件可驱动所述卡位件向后动作。其中,区别(1)属于本领域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做出的常规技术选择;区别(2)中的“卡位件与卡齿之间为单向止转配合”、“过渡杆上设有供开关穿入的开口,所述开关上安装了一个防尘件”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做出的常规技术选择,其余特征被对比文件2、3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以及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特征均为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0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提交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医疗治疗仪器,包括底座(11)、加热灯头(2)、设于底座上的旋钮开关(14)、与底座相连的下支撑杆(12)、与加热灯头(2)相连的上支撑杆(13)及连接上下支撑杆的过渡杆(15);所述上支撑杆(13)与过渡杆(15)之间活动连接,所述下支撑杆(12)与过渡杆(15)之间设有一角度调节部件(4);所述角度调节部件(4)包括设于所述下支撑杆(12)上的调节头、可伸缩动作地设于所述过渡杆(15)上的卡位件(42)及开关(53);所述调节头(41)上间隔分布多个卡齿(411),卡齿411的左侧面为弧面结构设置;所述卡位件42一端为弧面结构设置,卡位件(42)与该卡齿(411)之间为单向止转配合; 所述传动组件包括可前后动作地设于所述过渡杆内的活动块(52)、滚轮(61)、第一滑轮(62)、第二滑轮(63)、设于第二滑轮(63)下方的传动轮(64)及传动块(69);所述卡位件(42)上设有一延伸杆(66),所述传动块(69)固连于该延伸杆(66)上;所述延伸杆(66)外套设一弹性件(67),该弹性件与所述传动块(69)相抵;当将灯头高度调高时,卡位件42可直接沿着卡齿411的弧面滑动,卡入至两卡齿之间的空隙中;所述角度调节部件(4)还包括与所述开关(53)相配合的传动组件,按压所述开关(53)时,所述传动组件可驱动所述卡位件(42)向后动作。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医疗治疗仪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活动块(52)、滚轮(61)、第一滑轮(62)、第二滑轮(63)及传动轮(64)通过一牵引绳(614)相互传动连接。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医疗治疗仪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过渡杆(15)上设有与所述延伸杆(66)相配合的限位结构。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医疗治疗仪器,其特征在于:所述限位结构包括套筒(65)、设于套筒(65)上的第一限位件(651)和第二限位件(652);所述延伸杆(66)上设有限位板(662),该限位板(662)设于所述第一限位件(651)和第二限位件(652)之间。”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中由于卡位件和卡齿分别单面进行弧面结构设置,在向上扳动过渡杆时,卡位件上的弧面与卡齿上的弧面相抵,卡位件沿着卡齿的弧面滑动,当卡位件沿卡齿的弧面滑动至两卡齿之间的空隙位置时,卡入至该空隙中,也就是说,只要直接向上扳动过渡杆即可直接调高灯头的高度,无需实现进行任何的解锁操作;由于卡位件和卡齿的另一面均为非弧面结构设置,从而在卡位件卡入至两卡齿之间的空隙内之后,过渡杆向下翻动时为卡齿的非弧面与卡位件的非弧面相抵,在该方向上,卡位件与卡齿之间是止转配合的,使得过渡杆将无法相对下支撑杆向下翻动,从而无需采用任何的锁紧结构,即可实现对过渡杆的位置定位。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问题为如何实现无需解锁操作即可调高灯头高度且保证过渡杆位置的随调随锁。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1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特征“卡齿411的左侧面为弧面结构设置;所述卡位件42一端为弧面结构设置;当将灯头高度调高时,卡位件42可直接沿着卡齿411的弧面滑动,卡入至两卡齿之间的空隙中”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卡齿和卡位件相连接的端面均呈弧面是本领域的常用结构,为了更好的卡接,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选择将卡齿也设置在弧面上。其次,特征“所述传动组件包括可前后动作地设于所述过渡杆内的活动块(52)、滚轮(61)、第一滑轮(62)、第二滑轮(63)、设于第二滑轮(63)下方的传动轮(64)及传动块(69);所述卡位件(42)上设有一延伸杆(66),所述传动块(69)固连于该延伸杆(66)上;所述延伸杆(66)外套设一弹性件(67),该弹性件与所述传动块(69)相抵”是对传动结构、卡位件的附加结构和限位结构的具体组成及连接关系的限定,这些传动结构本身是很成熟的现有技术,而且通过将卡位件与卡齿之间采用单向止转的方式进行配合是机械领域非常常用的结构,因此将其应用于本申请,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做出的常规技术选择,并且其在本申请中所带来的防止灯头在使用过程中突然下翻,可以不用解锁直接调节角度等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3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次复审通知书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7年08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12月0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页;2018年11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该次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为对比文件1-3,其中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设于底座上的旋钮开关(14);所述角度调节部件(4)包括设于所述下支撑杆(12)上的调节头、可伸缩动作地设于所述过渡杆(15)上的卡位件(42)及开关(53);所述调节头(41)上间隔分布多个卡齿(411);所述传动组件包括可前后动作地设于所述过渡杆内的活动块(52)及传动块(69);所述卡位件(42)上设有一延伸杆(66),所述传动块(69)固连于该延伸杆(66)上”中通过齿轮啮合的结构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而相互啮合的齿轮的位置本领域公知常识;区别“所述角度调节部件(4)还包括与所述开关(53)相配合的传动组件,按压所述开关(53)时,所述传动组件可驱动所述卡位件(42)向后动作;所述延伸杆(66)外套设一弹性件(67),该弹性件与所述传动块(69)相抵”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区别“卡齿411的左侧面为弧面结构设置;所述卡位件42一端为弧面结构设置,卡位件(42)与该卡齿(411)之间为单向止转配合;当将灯头高度调高时,卡位件42可直接沿着卡齿411的弧面滑动,卡入至两卡齿之间的空隙中;所述传动组件包括滚轮(61)、第一滑轮(62)、第二滑轮(63)、设于第二滑轮(63)下方的传动轮(64)”以及“卡位件与调节头之间位置关系的设置”均为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3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特征“限位板”被对比文件3公开、附加特征“限位结构中与限位板相连接的第一、二限位件以及套筒等”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27日提交了复审程序恢复权利请求书和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将说明书中关于角度调节、传动组件及零部件的配合等特征“用于实现下支撑杆(12)与过渡杆(15)之间的角度调节及定位;固设在下支撑杆(12)上端的柱形的调节头和设于该调节头上的多个条形的卡齿(411);所述过渡杆(15)下部形成两连接臂(151),两连接臂之间形成一个连接腔(152), 所述调节头(41)置于该连接腔(152)内;所述滚轮(61)、第一滑轮(62)、第二滑轮(63)及传动轮(64)上均设有一凹槽(611),所述牵引绳(614)一端与活动块固连,另一端依次绕过滚轮(61)上的凹槽,第一滑轮(62)上的凹槽,第二滑轮(63)上的凹槽后,再绕至传动轮(64)的凹槽内,并与传动轮(64)的凹槽内壁固连;所述传动块(69)上设有传动齿(691),该传动齿(691)与传动轮(64)的齿相啮合,实现传动轮(64)与传动块(69)之间的传动连接;延伸杆(66)的端部焊接一伸缩延伸部(661),该伸缩延伸部(661)为一个金属片,该伸缩延伸部(661)与所述传动块(69)相互固连;所述滚轮(61)上设有一复位弹性件(615),复位弹性件(615)为扭簧,该复位弹性件(615)埋设在滚轮(61)内,复位弹性件的左右两端分别与过渡杆内壁相连接;所述过渡杆上安装了一个活动套管(511),活动套管(511)为中空的金属管柱;该活动套管(511)的底部使用金属板密封,该活动套管(511)的内壁光滑;活动套管(511)内穿设一活动杆(522),所述活动杆(522)的一端上设有外螺纹,气密件(523)的侧壁上设有一层凹环,该凹环上安装有一密封件(524);所述活动块(52)上设有一延伸部(521),该延伸部(521)为一个端部焊接在所述活动块(52)底部的金属管,在所述延伸部(521)的内壁上设有与所述外螺纹相配合的内螺纹;活动杆推进时,活动套管内的气体被压缩,利用内外压差,在上开关作用力撤去后,活动块被推着向前活动;所述活动块(52)设于所述开关(53)的下方,开关(53)下端为弧面结构设置,形成弧面(535),所述活动块(52)端部为斜面设置,形成斜面(525);当开关(53)向下运动的时候,弧面(535)和斜面(525)相互接触,推动活动块(52)向后运动;所述卡齿(411)间隔均匀的分布在调节头(41)的外表面;所述卡位件(42)可伸入至连接腔(52)内,并卡入至相邻两卡齿(411)之间,该弹性件另一端与所述套筒相抵”加入至权利要求1中,将气密件限定为“置于活动套管内”、“所述气密件底面与活动套管内壁之间构成了一个空间”,此外将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特征并入权利要求1中,同时调整了权利要求的编号。
复审请求人认为:1)在调整灯头时,通过按压开关使得活动块向后运动,再经过牵引绳、滚轮、滑轮组的传动实现了操作的省力;2)通过气密件与活动套管内壁的密封配合、弹性件的设置使得在开关上的外力撤去后,卡位件可以快速复位;3)通过控制开关下部的弧面和活动块端部的斜面之间的平缓滑动,使得活动块和控制开关的接触面积增大,减缓了活动块和控制开关之间的撞击程度;4)通过在滚轮、滑轮组上设置凹槽,使得牵引绳始终被限制在凹槽内,从而降低了工作过程中牵引绳的脱轨率;5)在向上调节灯头的过程中,卡位件上的弧面与卡齿上的弧面相抵,卡位件沿着卡齿的弧面滑动,直到卡位件卡入两卡齿之间的空隙内,若停止调节,则卡位件的下表面与卡齿上非弧面的一面接触,卡位件与卡齿之间实现止转,灯头无法向下翻动,从而实现了无需解锁操作即可实现过渡杆向上翻动对灯头调节角度,且在上翻过程中实现卡位件对过渡杆位置的自动锁定。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8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次复审通知书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7年08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7年12月0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页;2019年02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该次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为对比文件1-3,其中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设于底座上的旋钮开关14;所述角度调节部件4包括固设在下支撑杆12上端的柱形的调节头41和设于该调节头上的多个条形的卡齿411、可伸缩动作地设于所述过渡杆15上的卡位件42及开关53;所述卡齿411间隔均匀的分布在调节头41的外表面;所述传动组件包括可前后动作地设于所述过渡杆内的活动块52及传动块69;所述卡位件42上设有一延伸杆66,所述传动块69固连于该延伸杆66上”中通过齿轮啮合的结构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而相互啮合的齿轮位置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区别“所述角度调节部件4还包括与所述开关53相配合的传动组件,按压所述开关53时,所述传动组件可驱动所述卡位件42向后动作;所述延伸杆66外套设一弹性件67,该弹性件与所述传动块69相抵”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涉及传动结构、卡位件的附加结构和限位结构的具体组成及连接关系的区别为本领域惯用手段,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3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的部分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1日提交了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将说明书中的特征“所述开关设于过渡杆上,过渡杆上设有供开关穿入的开口”加入到权利要求1中,此外从属权利要求2和3合并入权利要求1,同时删除权利要求2和3,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医疗治疗仪器,包括底座(11)、加热灯头(2)、设于底座上的旋钮开关(14)、与底座相连的下支撑杆(12)、与加热灯头(2)相连的上支撑杆(13)及连接上下支撑杆的过渡杆(15);所述上支撑杆(13)与过渡杆(15)之间活动连接,所述下支撑杆(12)与过渡杆(15)之间设有用于实现下支撑杆(12)与过渡杆(15)之间的角度调节及定位角度调节部件(4);所述角度调节部件(4)包括固设在下支撑杆(12)上端的柱形的调节头(41)和设于该调节头上的多个条形的卡齿(411)、可伸缩动作地设于所述过渡杆(15)上的卡位件(42)及开关(53);所述过渡杆(15)下部形成两连接臂(151),两连接臂之间形成一个连接腔(152), 所述调节头(41)置于该连接腔(152)内;所述角度调节部件(4)还包括与所述开关(53)相配合的传动组件,按压所述开关(53)时,所述传动组件可驱动所述卡位件(42)向后动作;所述传动组件包括可前后动作地设于所述过渡杆内的活动块(52)、滚轮(61)、第一滑轮(62)、第二滑轮(63)、设于第二滑轮(63)下方的传动轮(64)及传动块(69);所述活动块(52)、滚轮(61)、第一滑轮(62)、第二滑轮(63)及传动轮(64)通过一牵引绳(614)相互传动连接;所述滚轮(61)、第一滑轮(62)、第二滑轮(63)及传动轮(64)上均设有一凹槽(611),所述牵引绳(614)一端与活动块固连,另一端依次绕过滚轮(61)上的凹槽,第一滑轮(62)上的凹槽,第二滑轮(63)上的凹槽后,再绕至传动轮(64)的凹槽内,并与传动轮(64)的凹槽内壁固连;所述传动块(69)上设有传动齿(691),该传动齿(691)与传动轮(64)的齿相啮合,实现传动轮(64)与传动块(69)之间的传动连接;所述卡位件(42)上设有一延伸杆(66),所述传动块(69)固连于该延伸杆(66)上;延伸杆(66)的端部焊接一伸缩延伸部(661),该伸缩延伸部(661)为一个金属片,该伸缩延伸部(661)与所述传动块(69)相互固连;所述滚轮(61)上设有一复位弹性件(615),复位弹性件(615)为扭簧,该复位弹性件(615)埋设在滚轮(61)内,复位弹性件的左右两端分别与过渡杆内壁相连接;所述过渡杆上安装了一个活动套管(511),活动套管(511)为中空的金属管柱;该活动套管(511)的底部使用金属板密封,该活动套管(511)的内壁光滑;活动套管(511)内穿设一活动杆(522),所述活动杆(522)的一端上设有外螺纹,另一端设有置于活动套管内的气密件(523),气密件(523)的侧壁上设有一层凹环,该凹环上安装有一密封件(524);所述活动块(52)上设有一延伸部(521),该延伸部(521)为一个端部焊接在所述活动块(52)底部的金属管,在所述延伸部(521)的内壁上设有与所述外螺纹相配合的内螺纹;所述气密件底面与活动套筒内壁之间构成了一个空间,活动杆推进时,活动套管内的气体被压缩,利用内外压差,在上开关作用力撤去后,活动块被推着向前活动;所述活动块(52)设于所述开关(53)的下方,开关(53)下端为弧面结构设置,形成弧面(535),所述活动块(52)端部为斜面设置,形成斜面(525);当开关(53)向下运动的时候,弧面(535)和斜面(525)相互接触,推动活动块(52)向后运动;所述卡齿(411)间隔均匀的分布在调节头(41)的外表面,卡齿(411)的左侧面为弧面结构设置;所述卡位件(42)可伸入至连接腔(52)内,并卡入至相邻两卡齿(411)之间,所述卡位件(42)伸入连接腔(152)的一端为弧面结构设置;卡位件(42)与该卡齿(411)之间为单向止转配合;所述延伸杆(66)外套设一弹性件(67),该弹性件一端与所述传动块(69)相抵,另一端与所述套筒相抵;当将灯头高度调高时,卡位件(42)可直接沿着卡齿(411)的弧面滑动,卡入至两卡齿之间的空隙中;所述过渡杆(15)上设有与所述延伸杆(66)相配合的限位结构;所述限位结构包括套筒(65)、设于套筒(65)上的的第一限位件(651)和第二限位件(652);所述延伸杆(66)上设有限位板(662),该限位板(662)设于所述第一限位件(651)和第二限位件(652)之间;所述开关(53)设于所述过渡杆(15)上,过渡杆上设有供开关穿入的开口(19);所述开关(53)上设有防尘件(538)和复位弹簧(531);所述防尘件(538)一端作用于所述开口(19)上,另一端作用于所述开关(53)上;所述复位弹簧(531)一端作用于所述开关(53)上,另一端作用于所述过渡杆(15)上。”
复审请求人认为:(1)卡位件与调节头之间的单向止转配合,使得当灯头需要向上调节角度时只需将灯头向上翻动即可,而当灯头需要向下调节角度时只需要按压开关即可解除卡位件与卡齿的锁定,而且由于开关安装在过渡杆上,因此在按压开关时无需双手,只需单手握住过渡杆即可同时完成对开关的按压和对灯头的保护,从而使得操作更加简单和安全;而对比文件2采用的是齿轮与卡齿之间的配合,在需要调节灯头角度时,需要一只手动转动控制把手的同时另一只手握杆,即需要双手配合才能完成灯头角度的调节,因此对比文件2不存在解决单手调节角度问题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3中的角度调节的过程是先按压按钮解锁,之后调节显示屏角度,这一过程也需要双手配合操作才能实现,且操作过程比较繁琐,因此也不存在解决单手调节角度问题的技术启示。(2)通过设置防尘件可以避免灰尘和杂物进入开口处,保证了开关和传动组件之间的传动顺畅,使得开关使用更为省力的同时故障率低;通过活动套管与气密件的配合可以使得卡位件与调节头之间的碰撞较为和缓,降低了调节灯头时的噪音,而对比文件2和3中并未涉及防尘件、活动套管以及气密件的内容。(3)本申请通过上述技术方案实现了“使用方便、操作简单、安全性好、省力、故障率低以及噪音小”等有益的技术效果。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6月11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上述修改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7年08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7年12月0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页;2019年06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两次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203525149U,公告日为2014年04月09日;
对比文件2:CN204182028U,公告日为2015年03月04日;
对比文件3:CN203759611U,公告日为2014年08月06日。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医疗治疗仪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普外科烤灯,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16段,附图1-2):一种普外科烤灯,包括底座1和灯头2(相当于加热灯头),底座1上设置有折叠支杆机构6,折叠支杆机构6包括若干由万向节7(相当于角度调节部件)两两连接的支杆8(相当于与底座相连的下支撑杆、与加热灯头相连的上支撑杆及连接上下支撑杆的过渡杆,所述上支撑杆与过渡杆之间活动连接,所述下支撑杆与过渡杆之间设有用于实现下支撑杆12与过渡杆15之间的角度调节及定位的角度调节部件),支杆8连接万向节7的端部设置有球头9,球头9的直径大于支杆8的直径;万向节7包括两块各自的两端均设置有与球头9配合使用的凹槽11的连接块12,两块连接块12中部连接有旋钮二13,旋钮二13一端设置有挡环14,另一端设置有螺纹;球头9设置有均匀分布的凸点10,凹槽11中设置有配合凸点10的凹点15。折叠支杆机构6端部设置有揿拔式摇头机构16,摇头机构16连接着灯头2。使用时,调整折叠支杆机构6,使灯头2对准患者部位并固定好,打开灯即可。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
(1)角度调节部件4包括固设在下支撑杆12上端的柱形的调节头41和设于该调节头上的多个条形的卡齿411、可伸缩动作地设于所述过渡杆15上的卡位件42及开关53;所述传动组件包括可前后动作地设于所述过渡杆内的活动块52;所述卡齿411间隔均匀的分布在调节头41的外表面;所述开关53设于所述过渡杆15上,过渡杆上设有供开关穿入的开口19;设于底座上的旋钮开关14;
(2)按压所述开关53时,所述传动组件可驱动所述卡位件42向后动作;
(3)所述过渡杆15下部形成两连接臂151,两连接臂之间形成一个连接腔152,所述调节头41置于该连接腔152内;所述传动组件包括滚轮61、第一滑轮62、第二滑轮63、设于第二滑轮63下方的传动轮64;所述活动块52、滚轮61、第一滑轮62、第二滑轮63及传动轮64通过一牵引绳614相互传动连接;所述滚轮61、第一滑轮 62、第二滑轮63及传动轮64上均设有一凹槽611,所述牵引绳614一端与活动块固连,另一端依次绕过滚轮61上的凹槽,第一滑轮62 上的凹槽,第二滑轮63上的凹槽后,再绕至传动轮64的凹槽内,并与传动轮64的凹槽内壁固连;所述滚轮61上设有一复位弹性件615,复位弹性件615为扭簧,该复位弹性件615埋设在滚轮61内,复位弹性件的左右两端分别与过渡杆内壁相连接;所述过渡杆上安装了一个活动套管511,活动套管 511为中空的金属管柱;该活动套管511的底部使用金属板密封,该活动套管511的内壁光滑;活动套管511内穿设一活动杆522,所述活动杆522的一端上设有外螺纹,另一端设有置于活动套管内的气密件523,气密件523的侧壁上设有一层凹环,该凹环上安装有一密封件524;所述活动块52上设有一延伸部521,该延伸部521为一个端部焊接在所述活动块52底部的金属管,在所述延伸部521的内壁上设有与所述外螺纹相配合的内螺纹;所述气密件底面与活动套筒内壁之间构成了一个空间,活动杆推进时,活动套管内的气体被压缩,利用内外压差,在上开关作用力撤去后,活动块被推着向前活动;所述活动块52设于所述开关53的下方,开关53下端为弧面结构设置,形成弧面535,所述活动块52端部为斜面设置,形成斜面 525;当开关53向下运动的时候,弧面535和斜面525相互接触,推动活动块52向后运动;所述开关53上设有防尘件538和复位弹簧531;所述防尘件538一端作用于所述开口19上,另一端作用于所述开关53上;所述复位弹簧531一端作用于所述开关53上,另一端作用于所述过渡杆15上;
(4)卡齿411的左侧面为弧面结构设置,所述卡位件42可伸入至连接腔52内,并卡入至相邻两卡齿411之间,所述卡位件42 伸入连接腔152的一端为弧面结构设置,卡位件42与该卡齿411之间为单向止转配合,当将灯头高度调高时,卡位件42可直接沿着卡齿411的弧面滑动,卡入至两卡齿之间的空隙中;所述传动组件包括可前后动作地设于所述过渡杆内的传动块69,所述传动块 69上设有传动齿691,该传动齿691与传动轮64的齿相啮合,实现传动轮64与传动块69之间的传动连接,所述卡位件42上设有一延伸杆66,所述传动块69固连于该延伸杆66上,延伸杆66的端部焊接一伸缩延伸部661,该伸缩延伸部661为金属片,该伸缩延伸部661与所述传动块69相互固连,所述过渡杆15上设有与所述延伸杆66相配合的限位结构,所述限位结构包括套筒65、设于套筒65上的第一限位件651和第二限位件652,所述延伸杆66上设有限位板662,该限位板662设于所述第一限位件651和第二限位件652之间,所述延伸杆66外套设一弹性件67,该弹性件一端与所述传动块69相抵,另一端与所述套筒相抵。
基于上述区别所能达到的效果,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仅需单手就可实现灯头角度的调节和锁定。
对于区别(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护理用便捷烤灯,其中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2-16段,附图1-2):包括光照强度控制转钮11(相当于旋钮开关),支撑底座1上侧设有液压升降支柱4,液压升降支柱4上侧设有副支撑柱6(相当于下支撑杆),副支撑柱6上侧设有角度控制器16(相当于角度调节部件),角度控制器16上设有外壳17,外壳17右侧设有安装通道18(相当于供开关穿入的开口19),安装通道18内设有定位螺母19(相当于可前后动作的活动块),定位螺母19上设有螺丝棒20,螺丝棒20右侧设有控制把手21(相当于开关),螺丝棒20左侧设有金属球22,金属球22外侧设有套筒23,套筒23左侧设有金属块24(相当于可伸缩动作的卡位件),金属块24上设有固定卡齿25,金属块24左侧设有齿轮26(相当于柱形的调节头和设于该调节头上的多个条形的卡齿,所述卡齿411间隔均匀的分布在调节头41的外表面),齿轮26内侧设有活动轴承27,活动轴承27与外壳17连接,齿轮26一侧设有轻质支杆28(相当于过渡杆),轻质支杆28上设有灯具。通过角度控制器16中金属块24上的卡齿25与齿轮26相互配合将轻质支杆28调整到合适角度。
另外,对比文件2中的旋钮开关和金属块24(即卡位件)设于副支撑柱(即下支撑杆)上,齿轮26(即调节头)位于轻质支杆(即过渡杆)上,而本申请的旋钮开关设于底座上,卡位件位于过渡杆上,调节头位于下支撑杆上,可见“卡位件”、“调节头”的位置关系在对比文件2和本申请中的相反,然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设置卡位件和调节头的位置关系时,无论是卡位件位于调节头之上还是调节头位于卡位件之上都不会影响到两者之间齿轮的咬合功能,也就不会影响到调节和锁定灯头角度的效果,因此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卡位件与调节头之间位置关系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2),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移动电子设备显示屏与键盘的角度调节结构,其中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14-15段,附图1-4):本发明主要包括显示屏1、键盘体2、转接轴体3、锁定卡扣5、定位销4及内部电路设备。按下转接轴体3的主轴上的定位销4的推动杆41(相当于开关),并保持下压状态,使定位销4退出槽口34,同时转动旋转臂至适当位置,松开推动杆41,使主轴处于定位状态。定位销与包围转接轴体主轴或副轴的外围管壁上的卡口互相配合才能实现定位功能。定位销的主体部分是固定基座,固定基座上安装有弧形转盘(相当于卡位件)、弹簧、弹簧挡板。弧形转盘是一个不完整的圆盘,保留了中心和一个弧形部分以及外加的一个圆球。转盘可以绕中心自由转动。通过调节圆球的位置,带动弧形转盘绕盘心转动,弧形部分随之偏转。弹簧的一端固定在弹簧挡板上,另一端固定在弧形转盘上的圆球上。圆球的另一侧和外部的推动杆接触。推动杆对圆球施加或释放压力,弹簧压缩或恢复,弧形转盘发生转动,进而使弧形边缘起到定位销的作用(相当于按压所述开关时,所述传动组件可驱动所述卡位件向后动作),控制外部显示屏的定位功能。
对于区别(3),其涉及开关及其相关结构,具体的,该区别中涉及了具有弧面结构的相互配合的开关和活动块、与活动块相连接的套管缓冲结构、将开关上的动力传导到传动块上的传动组件以及开关的防尘结构,其中,为了实现开关的平滑运动而将其接触面设计为弧面结构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而且为了使得开关具备缓冲效果而引入套管结构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另外为将开关上的动力传导到传动块上而引入机械领域常用的滚轮、滑轮、牵引绳等是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就可以获得的,最后,为了防止灰尘等通过开关进入及其内部而在开关的开口或缝隙处设置防尘件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该区别所涉及的上述结构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属于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4),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烤灯,其通过转动万向节来调节灯头的角度,其中万向节上不具备卡位件和卡齿相互配合的结构,当然也就不需要将卡位件和卡齿的接触面设置为弧形。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烤灯,其通过卡齿和齿轮之间的配合来实现灯头的角度调节,其中卡齿位于金属块上,而金属块通过套筒、金属球、螺丝棒连接到控制把手上,齿轮则位于卡齿的对面,在调节灯头角度时,先通过旋转控制把手来实现卡齿和齿轮之间的分离,然后转动齿轮使得灯头达到合适的角度,之后再通过反向转动控制把手来实现卡齿和齿轮之间的重新啮合,从而实现灯头角度的锁定,为了实现对灯头角度的牢固锁定,卡齿与齿轮之间的啮合的接触面应该是尽量严丝合缝的,若是将其接触面设计为单向止转的结构,那么在接触面为弧面的方向时,卡齿与齿轮的啮合就会出现滑动,从而导致灯头在该方向上的角度调节不能牢固锁定,因此对比文件2不存在将卡齿与齿轮之间设计为单向止转结构的技术启示。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通过按压按钮解除定位销与槽口的锁定,之后通过转动弧形转盘达到合适的角度,再松开按钮使得弧形转盘上的齿形定位销卡入齿形槽口中,从而使得齿形定位销与齿形槽口再次锁定的技术方案,其中齿形定位销与齿形槽口的之间的接触面越大则锁定越牢固,而单向止转结构会使得齿形定位销与齿形槽口之间的接触面减小,从而导致在该角度调节的该方向上锁定不牢固,因此对比文件3没有给出将定位槽和槽口改造为单向止转结构的技术启示。
可见,区别(4)所限定的用于调节灯头角度的单向止转结构、将开关的控制力传达到所述单向止转结构上的传动结构以及与该单向止转结构相配合的限位结构及其之间的相互配合在整体上并未被对比文件2和3公开,且对比文件2和3也未给出将其自身的结构改造为上述结构的技术启示。
另外,虽然区别(4)中的单向止转结构、传动结构以及限位结构在机械领域分别属于公知常识,但是本申请将这三个结构均运用到灯头角度调节中,并通过三者之间的相互配合却获得了相比于现有技术更好的技术效果。具体的,当需要调节灯头角度时,现有技术中需要双手配合来完成转动螺丝、转动调节头、再拧紧螺丝等一系列操作,而且在上述操作过程中还要需要随时注意灯头是否会翻下;而在本申请中,当需要向上调节灯头角度时,由于单向止转结构中齿轮中一面为弧形,因此只需要单手向上扳动灯头使得齿轮中弧形的一面滑动,齿轮的非弧形的一面则保证灯头在向下的方向不会转动,即无需担心灯头会下翻;当需要向下调节灯头角度时,只需要单手在握住过渡杆的同时按下开关,并通过传动结构将开关上的控制力传达到卡位件上,驱动卡位件向后运动,带动卡位件的齿轮与调节头上的卡齿相互分离,使得调节头上的卡齿可以向下转动,之后再使得开关抬起,驱动卡位件向前运动,重新与调节头上的卡齿啮合;且在卡位件向后向前运动的过程中,限位结构使得卡位件与卡齿在啮合和分离的过程中存在缓冲力,有利于保护灯头中的各个部件。可见,上述三个结构的组合使得在调节灯头角度时,只需要单手就可以完成,相比于现有技术而言,使用方便、操作简单、安全性好的效果,从而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
因此,对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即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0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以下述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复审请求人于2017年12月0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页;
复审请求人于2017年08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2页;
复审请求人于2017年08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
复审请求人于2017年08月15日提交的摘要附图。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