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脊椎矫正平板床-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脊椎矫正平板床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321
决定日:2019-07-09
委内编号:1F26840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924760.0
申请日:2016-10-30
复审请求人:温州康普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莉平
合议组组长:邵建霞
参审员:朱莹莹
国际分类号:A61F5/01,A61H1/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存在某些区别技术特征,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既不能由其他对比文件中获得相应的技术启示,也没有充足的证据表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该技术方案相对于目前的证据而言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924760.0,名称为“一种脊椎矫正平板床”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10月30日,公开日为2017年02月15日,申请人为温州康普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2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3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5:KR20070014965A,其公开日期为2007年02月01日;
对比文件6:CN105965683A,其公开日期为2016年09月28日;
对比文件7:CN205660653U,其公告日期为2016年10月26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6年10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5段、说明书附图图1-3、摘要附图;于2018年04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脊椎矫正平板床,其特征在于,包括有平板床(1)、顶板(2)、第一电机(3)、左轴承座(4)、右轴承座(5)、丝杆(6)、螺母(7)、气缸(8)和夹持装置(9),平板床(1)的正上方设有顶板(2),顶板(2)底部从左至右通过螺栓连接的方式依次连接有第一电机(3)、左轴承座(4)和右轴承座(5),左轴承座(4)和右轴承座(5)上连接有丝杆(6),第一电机(3)的输出轴通过联轴器与丝杆(6)尾端连接,丝杆(6)上安装有螺母(7),丝杆(6)与螺母(7)配合,螺母(7)底部焊接有螺栓连接的方式连接有气缸(8),气缸(8)的伸缩杆上设有夹持装置(9),夹持装置(9)还包括有滑轨(91)、滑块(92)、电动绕线轮(93)、、拉绳(94)、第一弹簧(95)、第一压板(96)、海绵(97)、夹板(98)和第一行程开关(99),气缸(8)的伸缩杆端头开有外螺纹,滑轨(91)顶部开有内螺纹,气缸(8)的伸缩杆端头的外螺纹与滑轨(91)顶部的内螺纹通过螺栓连接的方式连接,滑轨(91)上滑动式连接有滑块(92),滑块(92)与滑轨(91)滑动式连接,滑轨(91)底部中间通过螺栓连接的方式连接有电动绕线轮(93),电动绕线轮(93)上绕有两根拉绳(94),两拉绳(94)分别与滑块(92)连接,滑块(92)底部焊接有夹板(98),夹板(98)上设有第一弹簧(95),第一弹簧(95)一端通过挂钩的方式与夹板(98)连接,第一弹簧(95)另一端通过挂钩的方式连接有第一夹板(96),第一夹板(96)上粘接有海绵(97),两第一弹簧(95)之间的夹板(98)上通过螺钉连接的方式连接有第一行程开关 (99),第一行程开关(99)与电动绕线轮(93)有电路连接;拉绳(94)为钢丝绳;顶板(2)的材质为Q235钢。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脊椎矫正平板床,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有第二弹簧(910)、第二压板(911)和第二行程开关(912),夹板(98)底部设有第二弹簧(910),第二弹簧(910)一端通过挂钩连接的方式与夹板(98)连接,第二弹簧(910)另一端通过挂钩连接的方式连接有第二压板(911),夹板(98)底部中间通过螺钉连接的方式连接有第二行程开关(912),第二行程开关(912)与气缸(8)有电路连接。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脊椎矫正平板床,其特征在于,第一电机(3)为伺服电机。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脊椎矫正平板床,其特征在于,拉绳(94)为钢丝绳。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脊椎矫正平板床,其特征在于,顶板(2)的材质为Q235钢。”
驳回决定认为:
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5的区别在于:包括有平板床、顶板、第一电机、左轴承座、右轴承座、丝杆、螺母、气缸和夹持装置,平板床的正上方设有顶板,顶板底部从左至右通过螺栓连接的方式依次连接有第一电机、左轴承座和右轴承座,左轴承座和右轴承座上连接有丝杆,第一电机的输出轴通过联轴器与丝杆尾端连接,丝杆上安装有螺母,丝杆与螺母配合,螺母底部焊接有螺栓连接的方式连接有气缸,气缸的伸缩杆上设有夹持装置,夹持装置还包括有滑轨、滑块、电动绕线轮、拉绳、第一弹簧、第一压板、海绵、夹板和第一行程开关,气缸的伸缩杆端头开有外螺纹,滑轨顶部开有内螺纹,气缸的伸缩杆端头的外螺纹与滑轨顶部的内螺纹通过螺栓连接的方式连接,滑轨上滑动式连接有滑块,滑块与滑轨滑动式连接,滑轨底部中间通过螺栓连接的方式连接有电动绕线轮,电动绕线轮上绕有两根拉绳,两拉绳分别与滑块连接,滑块底部焊接有夹板,夹板上设有第一弹簧,第一弹簧一端通过挂钩的方式与夹板连接,第一弹簧另一端通过挂钩的方式连接有第一夹板,第一夹板上粘接有海绵,两第一弹簧之间的夹板上通过螺钉连接的方式连接有第一行程开关,第一行程开关与电动绕线轮有电路连接;拉绳为钢丝绳;顶板的材质为Q235钢。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5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置夹持固定装置。对比文件6公开了一种生产用蜂窝节能砖制造装置,其具体公开了本申请的固定夹具机构,给出了使用对比文件6公开的固定在顶板上的夹板上下移动和左右夹紧部件来替换对比文件5中夹具驱动装置的启示;对比文件7公开了一种自动调整工件至中心位置及测量工件尺寸的工作台,并具体公开了用行程开关来控制左右压板移动的方案,而在夹板与压板之间通过弹簧挂钩连接、在压板上设置海绵、拉绳为钢丝绳、以及顶板的材质为Q235钢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在对比文件5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6-7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2-5的附加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5、对比文件7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
3、针对申请人的答复意见,审查员指出:对比文件5的颈椎治疗装置属于脊椎矫正设备的一种,即脊椎包括颈椎、胸椎、腰椎等构成;对比文件6完全公开了设置在顶板上的夹持装置,其能够实现夹板的上下移动和左右夹紧功能,且结构部件与本申请的结构基本相同;对比文件7完全公开了通过行程开关来控制左右压板移动的方案,且其基本结构与本申请的行程开关基本相同。在对比文件5公开了通过夹板反复施加压力矫正脊椎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选择夹持驱动装置;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到其他相关领域寻求驱动夹板做上下和左右运动的技术手段。
申请人温州康普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1)从技术主题而言,本申请请求保护的技术主题是脊椎矫正平板床,而对比文件5公开的仅仅是一个用于颈椎的治疗装置,其与本申请所保护的脊椎矫正平板床完全不同,结构相差巨大;对比文件6-7与本申请请求保护的脊椎矫正平板床的技术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达到技术效果均相差很大,对比文件6-7根本不可能拼凑到对比文件5中。(2)区别技术特征是体现本申请技术构思的核心技术手段;其整体上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克服现有的脊椎矫正平板床存在结构复杂、操作繁琐、使用不方便、不能固定某个部位的缺点,而不是审查员所认定的如何设置加持固定装置。(3)对比文件5-7没有公开任何本申请所限定的技术构思,审查员的评述逻辑是从与本申请完全不相关的对比文件6-7中割裂和抽取单纯的手段,而没有考虑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6-7中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申请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巨大差异。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5-7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5公开了通过夹板对颈椎反复夹持进行固定和治疗的方案,对比文件6公开了本申请的顶板、第一电机、左轴承座、右轴承座、丝杆、螺母、气缸和夹持装置及其连接关系,仅仅是夹持对象不同,在可以通过反复夹持矫正脊椎的前提下,将对比文件6公开的夹持装置应用到脊椎夹持上是容易想到的。对比文件7公开通过行程开关控制左右夹板的移动,其与本申请的行程开关作用完全相同。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因此本复审决定依据驳回决定所针对文本做出,即: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6年10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5段、说明书附图图1-3、摘要附图;于2018年04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存在某些区别技术特征,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既不能由其他对比文件中获得相应的技术启示,也没有充足的证据表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该技术方案相对于目前的证据而言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创造性。具体到本申请:
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脊椎矫正平板床。通过对其所包含的技术特征进行分析可知,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包含如下模块:平板床;顶板;由第一电机、左右轴承座、丝杆、螺母组成的左右调节机构;由气缸构成的上下调节机构;夹持装置。对上述模块及其连接方式进行分析,可以概括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的整体构思为:在脊椎矫正平板床上方设置顶板,在顶板上设置左右调节机构,在左右调节机构上设置上下调节机构,在上下调节机构上设置夹持装置,由该夹持装置实现对人体的夹持。
对比文件5公开了一种颈椎正畸装置(参见说明书第5页最后1段至第8页最后1段,附图1-9),其包括左右对称设置的侧方支撑按压元件,通过电机驱动而沿着底座左右滑动以对颈椎两侧反复施加压力。具体地,在其中一个实施方式中(具体参见说明书第5、6页,附图1-4),在电机轴35A、35B上一体连接有旋转块20A、20B,在侧方支撑元件件10A、10B外侧面设置有接触凸起12A、12B,接触凸起12A、12B分别与旋转块20A、20B上设置的具有倾斜表面的接触片22A、22B相接触,电机30A、30B旋转带动旋转块20A、20B旋转并将旋转力传递到接触片22A、22B和接触凸起12A、12B从而使得侧方支撑元件10A、10B向脖颈区域的两个侧面移动,从而实现对颈椎的按压和按摩。在另一个类似的实施方式中(参见说明书第7、8页,附图5-8),电机400的电机轴450上设置有凸轮部件300,凸轮部件300接触与侧方按压元件100A、100B可旋转地连接的连接部件200A、200B的端部,凸轮部件300具有大直径部310和小直径部320,当电机400带动凸轮部件300旋转时,当转动到大直径部310与连接部件200A、200B端部接触时,两侧方按压元件100A、100B与颈部侧面接触,而当转动到小直径部320与连接部件200A、200B端部接触时,按压力被释放,由此实现对颈椎的反复按压。在另外的实施方式中(具体参见说明书第9页,附图9),设置有电机4和具有相反方向的螺纹的螺杆5,两侧方移动元件2、3通过具有内部螺纹的托架2a、3a设置在螺杆5上,电机4带动螺杆5旋转,从而带动两侧方移动元件2、3向中间或向两侧移动;螺杆5的中间部分没有设置螺纹,从而保证使用安全。
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5相比可知,对比文件5所公开的颈椎正畸装置与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脊椎矫正平板床同样都属于一种脊椎矫正装置;侧方支撑元件10A、10B由于电机的驱动而彼此相对地对使用者的颈椎施加压力,因而相当于一种夹持装置。
除上述都属于脊椎矫正装置和同样存在夹持装置外,对比文件5并未公开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其他技术特征,即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平板床、顶板、左右调节机构、上下调节机构以及夹持装置的具体结构。由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5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能够方便地调节夹持位置且能够对人体实施安全有效地夹持的脊椎矫正平板床。
首先,基于对比文件5中所公开的颈椎正畸装置,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使得使用者能够方便舒适地使用该装置,容易想到同时提供一张平板床供使用者在平躺状态下接受颈椎正畸操作,即容易想到将颈椎正畸装置整合在平板床上从而形成脊椎矫正平板床。然而,对比文件5中并未提示对侧方支撑元件10A、10B进行左右方向和上下方向的调节,也未提示采用电动绕线轮、滑轨、滑块和夹板组合而成的夹持装置。
对比文件6公开了一种生产用蜂窝节能砖制造装置(参见说明书第[0021]-[0028]段,附图1-3),并具体公布了如下技术特征:包括顶板12、电机Ⅱ13、左轴承座14、右轴承座15、丝杆16、螺母Ⅰ17(前述五者构成左右调节机构)、气缸Ⅰ19(构成上下调节机构)、滑轨20、滑块Ⅰ21、滑块Ⅱ22、电动绕线轮23、拉线24、夹杆Ⅰ25、夹杆Ⅱ26(前述七者构成夹持装置)、输送装置Ⅱ35,顶板12底部从左至右依次设有电机Ⅱ13、左轴承座14和右轴承座15,左轴承座14和右轴承座15之间连接有丝杆16,丝杆16上设有螺母Ⅰ17,螺母Ⅰ17的下端竖直设有气缸Ⅰ19,气缸Ⅰ19的伸缩杆上连接有滑轨20,滑轨20的左右两侧设有滑块Ⅰ21和滑块Ⅱ22,滑轨20的前侧中部设有电动绕线轮23,电动绕线轮23上绕有拉线24,拉线24分别与滑块Ⅰ21和滑块Ⅱ22连接,滑块Ⅰ21的下端竖直设有夹杆Ⅰ25,滑块Ⅱ22的下端竖直设有夹杆Ⅱ26;上述结构的工作原理为:启动电机Ⅱ13顺时针转动,带动丝杆16顺时针转动,螺母Ⅰ17随之向右移动,当螺母Ⅰ17移动到输送装置Ⅰ34的左上方时,关闭电机Ⅱ13,装满水泥浆的矩形模具4也移动到输送装置Ⅰ34的左上方并位于滑轨20的正下方时,控制气缸Ⅰ19伸长,滑轨20、夹杆Ⅰ25和夹杆Ⅱ26随之向下移动,当矩形模具4位于夹杆Ⅰ25和夹杆Ⅱ26之间时,启动电动绕线轮23顺时针转动通过拉线24拉动滑块Ⅰ21和滑块Ⅱ22向中间移动,夹杆Ⅰ25和夹杆Ⅱ26将矩形模具4夹住,夹住后,启动电机Ⅱ13逆时针转动,螺母Ⅰ17随之向左移动,当矩形模具4移动到输送装置Ⅱ35的正上方时,关闭电机Ⅱ13;使蜂窝节能砖脱离矩形模具4落入输送装置Ⅱ35上,启动电动绕线轮23逆时针转动通过拉线24拉动滑块Ⅰ21和滑块Ⅱ22向两边移动,夹杆Ⅰ25和夹杆Ⅱ26将矩形模具4松开,矩形模具4也落入输送装置Ⅱ35上,关闭电动绕线轮23和控制气缸Ⅰ19缩短使滑轨20向上移动复位。可见,对比文件6公开的上述结构实际上构成了矩形模具4的夹持移动机构,在工作过程中基于需求对夹持装置进行左右和上下的位置调节,并控制夹持装置的开合以对矩形模具4进行夹持或释放。由此,对比文件6客观上给出了设置所公开的左右调节机构、上下调节机构以及夹持机构以对物体进行方便地夹持、输送的技术启示。
然而,对比文件5中并不存在对物体进行夹持和输送的技术需求。对比文件5的技术方案致力于对颈椎两侧的按压治疗,只要将使用者的脖颈部位搁置于两个侧方支撑元件之间即可方便地进行后续的按压治疗,在此期间,无需对侧方支撑元件进行左右或者前后方向的平移调节,也无需进行上下方向的位置调整,也就是说,对比文件5中并不存在对侧方支撑元件的位置也即夹持位置进行调节的技术需求,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在本领域或者是去其他技术领域寻求解决与夹持位置的调节相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因而并不容易获得对比文件6,自然也就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6公开的夹持移动机构应用于对比文件5中。并且,基于公知的人体面部与颈部的相对位置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意识到如对比文件5那样将颈椎正畸装置设置于颈椎后侧实施侧方按压比起将颈椎正畸装置设置于颈椎前方是更有利的方式,那么,当使用者躺在平板床上接收治疗时,有利的是将颈椎正畸装置设置于颈椎和床板之间,而非将其设置于床板及人体上方,因此即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获得了对比文件6也不容易想到将其结合到对比文件5中。另外,由于对比文件5中已具备完整的反复按压机构,无需另外设置人体夹持装置,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必要增设一组夹持装置,也没有动机完全摒弃对比文件5的侧方按压装置而选择对比文件6所公开的夹持装置。
对比文件7公开了一种基自动调整工件至中心位置及测量工件尺寸的工作台,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3]-[0025]段,附图1-5):其包括对称设置的进给机构2(两进给机构在工作时用于夹紧工件,属于一种夹持装置),该进给机构2包括电机21驱动的丝杆22,丝杆22通过丝杆螺母23连接有安装架24,安装架上可滑动地贯穿有导柱25,导柱25靠近工作台本体1中心的一端连接有压板26,压板26与安装架24之间的导柱25上还套有弹簧27;还包括有PLC控制测算单元和接近开关31(属于一种行程开关),接近开关31安装于安装架24,并向压板26方向延伸有至少超过弹簧27压紧后长度的固定距离。工作时,电机带动丝杆旋转,使得左右两压板逐渐靠拢至已经同时紧贴工件的两个面,弹簧的受力大增,使得压板不断地靠近接近开关,最终分别触发左右两个接近开关,此时,测算调整机构控制电机停止运作(由此可见,接近开关31必然与电机有电路连接);基于接近开关刚刚触发时压板端面与安装架外端面的距离D1以及进给机构的进给量等计算工件长度。
对比文件7中未公开对夹持装置的位置进行调节的相关内容。基于对比文件7公开的内容,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理解,行程开关和弹簧的设置能够保证在测量时两压板完全夹紧工件的两侧,因而客观上给出了在夹持结构上设置这种弹簧和行程开关相配合的结构以保证夹持效果的技术启示。然而,在对比文件5中,借助简单的机械结构通过对颈部的反复按压实现颈椎正畸治疗,且在其具体实施方式中均能够通过合理选择接触片22A、22B的倾斜程度、大直径部310和小直径部320的尺寸以及螺杆5上不设置螺纹的部分的长度来调节对颈部侧面的按压力,因而并不存在另外设置用于保证夹持效果的结构的技术需求。同时,由于对比文件5中所实施的颈部按压是反复的,若将对比文件7的弹簧和行程开关相配合的结构应用到其装置中,一方面会增加结构复杂度,另一方面由于弹簧的缓冲以及行程开关的信号通信等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延长操作时间,因而也不利于实现反复地、持续的按压和按摩。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7给出的技术启示应用于对比文件5中。
有关“在对比文件5公开了通过夹板反复施加压力矫正脊椎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选择夹持驱动装置;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到其他相关领域寻求驱动夹板做上下和左右运动的技术手段”的观点,合议组认为:
基于对比文件5公开的颈椎正畸装置,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使用者将颈部搁置于其装置的两侧方支撑、按压元件之间即可接受治疗,而且对于常规颈椎病患者来说,其身体的其他部位功能正常,颈部与颈椎正畸装置的接合完全可以经过使用者的身体姿态调节实现,而没有必要经过上下、左右调节颈椎正畸装置或者是其部件的位置来靠近使用者的颈部。因此,虽然本领域技术人员具有到其他相关领域寻求技术手段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能力,但基于对比文件5公开的技术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容易意识到对夹持装置进行位置移动的技术需求,从而没有动机到其他相关领域寻求驱动夹持装置做上下和左右运动的技术手段。
有关“对比文件6公开了本申请的顶板、第一电机、左轴承座、右轴承座、丝杆、螺母、气缸和夹持装置及其连接关系,仅仅是夹持对象不同,在可以通过反复夹持矫正脊椎的前提下,将对比文件6公开的夹持装置应用到脊椎夹持上是容易想到的。对比文件7公开通过行程开关控制左右夹板的移动,其与本申请的行程开关作用完全相同”的观点,合议组认为:
尽管对比文件6所公开的机械结构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左右调节机构、上下调节机构以及夹持装置的结构十分类似,对比文件7中也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弹簧与行程开关配合的技术内容,但是如上文所述,基于对比文件5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会意识到其存在将夹持装置进行位置移动的技术需求,也不会意识到其存在保证夹持效果的技术需求,因而即使对比文件6和对比文件7中给出了相关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没有任何动机将这些技术启示应用于对比文件5中。
综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从对比文件5出发,并无动机结合对比文件6和对比文件7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并且目前也没有充足的证据表明在对比文件5所公开的装置基础上设置位置调节机构和能够保证夹持效果的夹持装置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目前所掌握的证据尚不足以显而易见地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并且,权利要求1整体上提出了一种用于脊椎矫正的平板床系统,具有可在两个方向进行位置调节的夹持装置,且夹持装置自身能够对身体部位进行有效的安全的夹持,从而允许在进行脊椎矫正时灵活地调节夹持位置并有效夹持人体部位,与对比文件5相比,该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有不同的功能、用法,因而具有有益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目前的证据而言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2、由于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因而其从属权利要求2-5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7日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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