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便携式可充电手机套-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便携式可充电手机套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319
决定日:2019-07-09
委内编号:1F27069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110162.5
申请日:2015-03-12
复审请求人:广州登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佳
合议组组长:俞燕浓
参审员:叶坚
国际分类号:H04M1/02;H02J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但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110162.5,名称为“一种便携式可充电手机套”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广州登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3月12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2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0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1:CN202424807U,公告日为2012年09月05日。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7年11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2015年10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6段(即第1-7页);申请日2015年03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便携式可充电手机套,包括手机边框(2),其特征在于,在手机边框后侧设置有背电板(3),背电板与手机边框共同构成手机套结构,手机边框设置有辅助键(11)和/或开口(12),背电板还包括与手机数据连接的转接模块(21),转接模块设置有与手机数据接口对应的插头(22)以及与外界数据传输和充电用的插口,所述插口有多个,其中一个插口与手机壳配套手机的接口规格一致,其余接口规格各不相同,手机边框底部设有凸起,所述背电板顶部设有滑轨,手机边框通过凸起和滑轨配合连接到背电板上,手机边框底部设有导轨,所述背电板顶部设有凸条,手机边框通过凸条和导轨配合连接到背电板上。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便携式可充电手机套,其特征在于,所述转接模块设置在背电板一端,手机边框连接到背电板上后与转接模块接触到一起。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便携式可充电手机套,其特征在于,所述手机边框为金属边框。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便携式可充电手机套,其特征在于,手机边框顶面设有挡边(3),手机由边框背面放入手机被挡边挡住。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便携式可充电手机套,其特征在于,在背电板上还设有0.5-1mm的防滑绒(3)。”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0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特征加入独立权利要求1中,删除权利要求2-5。复审请求人认为:区别特征有3个,(1)转接模块设置有与手机数据接口对应的插头以及外接数据传输和充电用的插口,插口有多个,其中一个插口与手机壳配套手机的接口规格一致,其余接口规格各不相同;(2)手机边框底部设有凸起,所述背电板顶部设有滑轨,手机边框通过凸起和滑轨配合连接到背电板上;手机边框底部设有导轨,所述背电板顶部设有凸条,手机边框通过凸条和导轨配合连接到背电板上;(3)转接模块设置在背电板一端,手机边框连接到背电板上后与转接模块接触到一起;所述手机边框为金属边框;手机边框顶面设有挡边,手机由边框背面放入手机被挡边挡住;在背电板上还设有0.5-lmm的防滑绒。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也没有给出启示,这些区别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区别特征(1)增加了该手机套的多功能性,保证其适应多种数据线,方便使用;区别特征(2)便于手机边框与背电板之间的连接且保证连接的可靠性;区别特征(3)转接模块避免手机滑动位置不到位;金属边框既保证其机械强度,由使其具有一定形变能力,防止其与手机固定好开裂;挡边保证手机不会由正面掉出;防滑绒起到弹性填充物的作用。复审请求人提出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便携式可充电手机套,包括手机边框(2),其特征在于,在手机边框后侧设置有背电板(3),背电板与手机边框共同构成手机套结构;手机边框设置有辅助键(11)和/或开口(12),背电板还包括与手机数据连接的转接模块(21),转接模块设置有与手机数据接口对应的插头(22)以及与外界数据传输和充电用的插口;所述插口有多个,其中一个插口与手机壳配套手机的接口规格一致,其余接口规格各不相同;手机边框底部设有凸起,所述背电板顶部设有滑轨,手机边框通过凸起和滑轨配合连接到背电板上;手机边框底部设有导轨,所述背电板顶部设有凸条,手机边框通过凸条和导轨配合连接到背电板上;所述转接模块设置在背电板一端,手机边框连接到背电板上后与转接模块接触到一起;所述手机边框为金属边框;手机边框顶面设有挡边,手机由边框背面放入手机被挡边挡住;在背电板上还设有0.5-1mm的防滑绒。”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01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2015年10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页;申请日2015年03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相同,即对比文件1。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给予了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 05月 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区别特征有3个,(1)转接模块设置有与手机数据接口对应的插头以及外接数据传输和充电用的插口,插口有多个,其中一个插口与手机壳配套手机的接口规格一致,其余接口规格各不相同;(2)手机边框底部设有凸起,所述背电板顶部设有滑轨,手机边框通过凸起和滑轨配合连接到背电板上;手机边框底部设有导轨,所述背电板顶部设有凸条,手机边框通过凸条和导轨配合连接到背电板上;(3)转接模块设置在背电板一端,手机边框连接到背电板上后与转接模块接触到一起;所述手机边框为金属边框;手机边框顶面设有挡边,手机由边框背面放入手机被挡边挡住;在背电板上还设有0.5-lmm的防滑绒。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也没有给出启示,这些区别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区别特征(1)增加了该手机套的多功能性,保证其适应多种数据线,方便使用;区别特征(2)便于手机边框与背电板之间的连接且保证连接的可靠性;区别特征(3)转接模块避免手机滑动位置不到位;金属边框既保证其机械强度,由使其具有一定形变能力,防止其与手机固定好开裂;挡边保证手机不会由正面掉出;防滑绒起到弹性填充物的作用。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1月09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上述修改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01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2015年10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页;申请日2015年03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202424807U,公开日期:2012年09月05日。
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便携式可充电手机套,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带充电功能的手机背夹,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8-13段,附图1-3):背夹1为长方形,其由4条边框及一底板组成(即背电板与手机边框共同构成手机套结构),4条边框及底板所形成的空腔用于容纳手机。在本体2的底板21的内部内置有锂聚合物可充电电池(即背电板);在本体2的底边框22的一端设置有充电开关28(即辅助键),附图2可以看到边框上有开口用于露出手机的按键,因此隐含公开了“开口”;在本体2的底边框22的内侧配合可充电电池设置有基座连接器25,本实施例中为iphone手机专用的30针基座连接器(即与手机数据接口对应的插头,与手机壳配套手机的接口规格一致);本体2的底边框22的另一端设置有用于充电的USB数据线接口24(即与外界数据传输和充电的插口)。
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插口有多个,其余接口规格各不相同;(2)手机边框底部设有凸起,所述背电板顶部设有滑轨,手机边框通过凸起和滑轨配合连接到背电板上;手机边框底部设有导轨,所述背电板顶部设有凸条,手机边框通过凸条和导轨配合连接到背电板上;转接模块设置在背电板一端,手机边框连接到背电板上后与转接模块接触到一起;(3)所述手机边框为金属边框;手机边框顶面设有挡边,手机由边框背面放入手机被挡边挡住;在背电板上还设有0.5-1mm的防滑绒。基于该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兼容不同手机以及如何提供另一种容置手机的方式使得手机正好位于手机套中不轻易滑出。
对于区别特征(1),为了兼容不同手机,设置接口规格为适应多种不同手机的数据接口和充电接口,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具有手机充电功能的手机套,常见的手机套结构是围绕手机边框的结构,当使用这种结构的手机套结合背电板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启示使用推拉滑轨的方式,而凸起和滑轨、凸条和导轨都是滑动连接最常见的推拉滑轨的连接方式。在背电板的底部设置限位的部件,使滑动的边框滑动到位,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3),金属是常见的手机壳边框的材质,手机壳边框的顶面通常都设有挡边以防止手机从正面掉出,这都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手机壳内部设置防滑绒或防滑纹,增加与手机的摩擦,保证手机不会在手机套中来回滑动,这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 05月 1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于区别特征(1),设置多个插口,从而兼容多种手机接口,这是充电器、充电宝常见的设置;对于区别特征(2),常见的手机套结构是围绕手机边框的结构,当使用这种结构的手机套结合背电板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启示使用推拉滑轨的方式,而凸起和滑轨、凸条和导轨都是滑动连接最常见的推拉滑轨的连接方式;对于区别特征(3),在背电板的底部设置限位的部件,使滑动的边框滑动到位,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金属是常见的手机壳边框的材质,手机壳边框的顶面通常都设有挡边防止手机从正面掉出,这都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手机壳内部设置防滑绒或防滑纹,增加与手机的摩擦,保证手机不会在手机套中来回滑动,这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0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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