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商标检索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850
决定日:2019-07-09
委内编号:1F26014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752381.9
申请日:2014-12-11
复审请求人:中细软移动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罗崇举
合议组组长:王兴妍
参审员:杨丽丽
国际分类号:G06F17/30,G06K9/4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在上述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752381.9,名称为“商标检索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中细软移动互联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12月11日,公开日为2015年03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4月13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其具体理由是:(1)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商标检索方法,其与对比文件1(CN103258037A,公开日为2013年08月21日)的区别在于:对样本商标的整体进行特征提取,针对样本商标的整体建立整体特征数据库,在待测商标的图像部分和文字部分的相似度均不满足相似度阈值的情况下,根据待测商标整体的特征,在整体特征数据库中进行相似度检索。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10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因此也均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4年12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说明书第0001-0046、0048-0082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申请日提交的经初审员修改的说明书第0047段。
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商标检索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获取所有样本商标;
对样本商标进行文字和图像的分割,以分割成文字部分和图像部分;
对样本商标的整体、该样本商标的图像部分、以及该样本商标的文字部分分别进行特征提取;
根据提取的特征,针对样本商标的整体、样本商标的图像部分、以及样本商标的文字部分分别建立整体特征数据库、图像特征数据库、以及文字特征数据库;
获取待测商标;
按照与样本商标相同的步骤,对待测商标进行文字和图像的分割以及特征提取;
根据待测商标的图像部分和文字部分的特征,分别在图像特征数据库和文字特征数据库中进行相似度检索,获得相似度检索结果;
在待测商标的图像部分和文字部分的相似度均不满足相似度阈值的情况下,根据待测商标整体的特征,在整体特征数据库中进行相似度检索。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文字和图像的分割采用基于连通域投影法、基于连通域面积法、以及基于结构的子图抽取法中的一种来实现。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对样本商标的整体和待测商标整体的特征提取包括全局特征提取和/或局部特征提取。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全局特征包括颜色特征和边缘形状特征。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局部特征包括尺度不变特征转换特征或加速鲁棒性特征。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对样本商标和待测商标的图像部分的特征提取包括全局特征提取和/或局部特征提取。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全局特征包括颜色特征和边缘形状特征。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局部特征包括尺度不变特征转换特征或加速鲁棒性特征。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对样本商标和待测商标的文字部分的特征提取包括结构特征提取或像素分布特征提取。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像素分布特征提取为逐像素特征提取、骨架特征提取或微结构特征提取。”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申请文件。
该复审请求于2018年08月17日被视为未提出。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8月23日重新提交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的替换页;其中仅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提交的权利要求修改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第1-7项);其修改涉及将原从属权利要求3-5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独立权利要求1,删除了原从属权利要求3-5。复审请求人陈述意见认为:本申请先对商标整体内容进行分类,对多组合商标的文字部分和图像部分进行专门识别和检索,在未获得满意结果情况下,再根据商标整体特征进行检索,该方法快速有效,识别率高。其中对整体内容进行全局和局部的特征提取,图形特征和文字特征提取更加详尽。同时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相似度阈值,在图像部分和文字部分相似度不满足相似度阈值的情况下,在整体特征数据库中检索,保证了检索的准确性。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8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为:
“1. 一种商标检索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获取所有样本商标;
对样本商标进行文字和图像的分割,以分割成文字部分和图像部分;
对样本商标的整体、该样本商标的图像部分、以及该样本商标的文字部分分别进行特征提取;
根据提取的特征,针对样本商标的整体、样本商标的图像部分、以及样本商标的文字部分分别建立整体特征数据库、图像特征数据库、以及文字特征数据库;
获取待测商标;
按照与样本商标相同的步骤,对待测商标进行文字和图像的分割以及特征提取;
根据待测商标的图像部分和文字部分的特征,分别在图像特征数据库和文字特征数据库中进行相似度检索,获得相似度检索结果;
在待测商标的图像部分和文字部分的相似度均不满足相似度阈值的情况下,根据待测商标整体的特征,在整体特征数据库中进行相似度检索;
对样本商标的整体和待测商标整体的特征提取包括全局特征提取和/或局部特征提取;
所述全局特征包括颜色特征和边缘形状特征;
所述局部特征包括尺度不变特征转换特征或加速鲁棒性特征。”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1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的就是一种多组合内容的商标识别检索方法,也是对每个商标图片进行分割处理,得到文字和图形两个部分,之后分别提取这两部分的特征信息,再分别合并所有图片、文字的特征数据生成图片特征数据库和文字特征数据库。(2)全局特征颜色特征和边缘形状特征,以及局部特征尺度不变特征或加速鲁棒性特征,都是本领域常见的提取特征。(3)提取商标图像整体特征进行相似度检索,其实质就是图像整体特征相似度的检索,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在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和驳回决定中已经进行了举证。复审请求人认为在文字和图像分开检索得不到满意的结果再对商标整体特征进行检索具有创造性。然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当实施完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后,如果对结果不满意或愿意继续检索,再实施本领域公知的技术方案,其实质上是两种方案的简单叠加,这种叠加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也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0日发出复审通知书,引用与驳回决定相同的对比文件,指出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理由为:(1)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均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03日提交了复审程序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共包括权利要求第1-7项),其中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补入了技术特征“所述样本商标指的是已注册的、并定期更新或实时更新的所有商标”。复审请求人陈述意见认为:本申请不仅对图像整体进行特征提取,且精细到局部,包括颜色特征、边缘形状特征、尺度不变特征,转换特征或加速鲁棒性特征;本申请的样本商标是已注册,能够定期更新或实时更新的所有商标,能够保证检索准确性;本申请对多组合商标的文字部分和图像部分进行专门识别和检索,在未获得满意结果情况下,再根据商标整体特征进行检索,快速有效且识别率高。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商标检索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获取所有样本商标;
对样本商标进行文字和图像的分割,以分割成文字部分和图像部分;
对样本商标的整体、该样本商标的图像部分、以及该样本商标的文字部分分别进行特征提取;
根据提取的特征,针对样本商标的整体、样本商标的图像部分、以及样本商标的文字部分分别建立整体特征数据库、图像特征数据库、以及文字特征数据库;
获取待测商标;
按照与样本商标相同的步骤,对待测商标进行文字和图像的分割以及特征提取;
根据待测商标的图像部分和文字部分的特征,分别在图像特征数据库和文字特征数据库中进行相似度检索,获得相似度检索结果;
在待测商标的图像部分和文字部分的相似度均不满足相似度阈值的情况下,根据待测商标整体的特征,在整体特征数据库中进行相似度检索;
对样本商标的整体和待测商标整体的特征提取包括全局特征提取和/或局部特征提取;
所述全局特征包括颜色特征和边缘形状特征;
所述局部特征包括尺度不变特征转换特征或加速鲁棒性特征;
其中,所述样本商标指的是已注册的、并定期更新或实时更新的所有商标。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文字和图像的分割采用基于连通域投影法、基于连通域面积法、以及基于结构的子图抽取法中的一种来实现。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对样本商标和待测商标的图像部分的特征提取包括全局特征提取和/或局部特征提取。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全局特征包括颜色特征和边缘形状特征。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局部特征包括尺度不变特征转换特征或加速鲁棒性特征。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对样本商标和待测商标的文字部分的特征提取包括结构特征提取或像素分布特征提取。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像素分布特征提取为逐像素特征提取、骨架特征提取或微结构特征提取。”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8月23日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说明书、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全文替换页,于2019年04月03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替换页,经审查,其中所涉及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依据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于2018年08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82段、说明书附图图1、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在上述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引用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相同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公开号为CN103258037A,公开日为2013年08月21日。
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商标检索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针对多组合内容的商标识别检索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2段)如下技术特征:
对商标模型图像数据库中的每个模型进行图像的分割,分割为文字和图形两个部分(相当于获取所有样本商标;对样本商标进行文字和图像的分割,以分割成文字部分和图像部分);
将获得的两部分图像通过基于形状上下文的特征提取方法,获取数据库中每个商标图片的特征数据阵列,再合并所有图片的特征数据生成特征数据库;由于每副商标图片都被分割为文字和图形两部分,所以特征数据阵列Tk包含文字和图形两个部分的特征(相当于对样本商标的图像部分以及样本商标的文字部分分别进行特征提取;根据提取的特征,针对样本商标图像部分以及样本商标的文字部分分别建立图像特征数据库以及文字特征数据库);
对待识别商标图像同样进行图像的分割,将图像分割为文字和图形两个部分后,采用上一步骤中基于形状上下文的特征提取方法,得到该商标图像的特征信息;该步骤通过基于形状上下文的特征提取方法对待识别商标的文字和图形两个部分分别进行特征提取,获得该图像的特征信息TQ(相当于获取待测商标,按照与样本商标相同的步骤,对待测商标进行文字和图像的分割以及特征提取);
通过相似性性度量机制,计算客户端提供的商标图像与商标数据库中图像的相似度;通过获得的相似性距离得出初次的识别检索的结果,并返回给客户端相应的模型商标图像:根据相似性距离的排序结果,将商标数据库中与待识别商标之间的相似性距离按从小到大的顺序作为识别结果(相当于根据待测商标的图像部分和文字部分的特征,分别在图像特征数据库和文字特征数据库中进行相似度检索,获得相似度检索结果)。
由上述对比可知,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对样本商标的整体进行特征提取,针对样本商标的整体建立整体特征数据库;在待测商标的图像部分和文字部分的相似度均不满足相似度阈值的情况下,根据待测商标整体的特征,在整体特征数据库中进行相似度检索;对样本商标的整体和待测商标整体的特征提取包括全局特征提取和/或局部特征提取;全局特征包括颜色特征和边缘形状特征;局部特征包括尺度不变特征转换特征或加速鲁棒性特征;(2)样本商标指的是已注册的、并定期更新或实时更新的所有商标。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1)提高检索准确性;(2)提高检索全面性。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在图像检索领域,对图像整体进行特征提取并进行相似度检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图像检索方法,该方法在本领域中已有大量研究结果和成熟应用手段;在图像整体检索方法中,对图像进行全局特征提取和局部特征提取已是熟知手段,其中对图像进行全局特征提取可以突出样本的差异性,对图像进行局部特征提取可以提高特征提取前后样本局部结构的一致性,同时,全局特征包括颜色特征和边缘形状特征,局部特征包括尺度不变特征转换特征或加速鲁棒性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普通技术知识。对于由文字和图形组合形成的多组合商标而言,采用商标整体图像检索方法识别结果其误差通常较大,但其仍然是本领域中常用的一种检索方法,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多组合商标检索方法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想到以文字和图形分割检索之后如未得到匹配度较高的结果即不满足相似度阈值的情况下,采用本领域常用的整体检索方法对其检索以进一步提高检索准确性是显而易见的。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2):为了更全面的检索数据,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选择目标数据库时会选择数据尽可能全面的数据库,对于商标检索而言,选择包括了已注册的、并定期更新或实时更新的所有商标作为检索数据库是显而易见的,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基于连通域投影法、基于连通域面积法以及基于结构的子图抽取法均为本领域中对文字和图像分割的惯常作法,采用上述方法之一将文字和图像分割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可见,该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3-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5对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全局特征提取和局部特征提取是图像检索领域中常见的特征提取方法,其中对图像进行全局特征提取可以突出样本的差异性,对图像进行局部特征提取可以提高样本局部结构的一致性,图像的颜色特征和边缘形状特征是常见的全局特征,尺度不变特征转换特征和加速鲁棒性特征是常见的局部特征。可见,上述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也均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6-7对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文字图像的结构特征和像素分布特征是常见的文字图像特征,选择提取字符的结构特征和像素特征来提取字符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而逐像素特征提取、骨架特征提取或微结构特征提取是常规的像素分布特征提取方法。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想到采用结构特征提取或像素分布特征提取来提取样本商标和待测商标的文字部分特征,采用逐像素特征提取、骨架特征提取或微结构特征提取进行像素分布特征提取是显而易见的。可见,上述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也均不具备创造性。
4、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为了提高数据检索的全面性,本领域技术人员选择尽可能包含所有相关数据的数据库作为检索数据库是显而易见的;对于商标检索而言,选择包括了已注册的、并定期更新或实时更新的所有商标作为检索数据库也是显而易见的,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本申请解决现有技术中对于多组合商标没有对文字信息和图像信息进行专门识别的方法,导致多组合商标识别结果误差较大的技术问题;采用将多组合商标中文字和图像分割并提取特征进行检索的分割检索的技术方案,同时还在分割检索方法未获得满意结果的情况下采用文字和图像结合的整体检索方法;获得了提高多组合商标检索准确性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1解决现有技术中多组合商标检索时对商标图像识别率低,没有对文字信息进行专门识别,导致识别结果误差大的技术问题;采用将多组合商标中文字和图形分割,分别提取特征并进行检索的技术方案;可以获得提高识别结果准确度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主要在于在分割检索方法未获得满意结果的情况下还采用整体检索方法。
然而,在图像检索领域以及具体的商标检索领域,以商标整体进行检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检索方法,该方法也是本申请以及对比文件1针对的背景技术。整体检索方法在本领域中已有大量研究结果和成熟应用手段,在图像整体检索方法中,对图像进行全局特征提取和局部特征提取也是熟知技术手段。
对于多组合商标而言,采用商标整体检索方法时,由于文字和图像混合在一起不进行区分,导致检索结果误差较大。但是,尽管该方法的检索误差较大,但该方法仍然是本领域最常用的商标检索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对比文件1公开的较新颖的检索方法时,并不会排斥采用熟知的已有检索方法。也就是说,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多组合商标检索方法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想到以其中公开的文字和图形分割检索方法进行检索后,在未得到满意结果的情况下,采用本领域常用的整体检索方法作为补充检索手段,以进一步提高检索准确性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可见,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相对于现有证据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13日针对201410752381.9号发明专利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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