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供热低压蒸汽小压差再循环大功率汽轮机异步发电供热站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707
决定日:2019-07-09
委内编号:1F24367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658291.8
申请日:2015-10-12
复审请求人:青岛华捷汽轮机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畅
合议组组长:邹涤秋
参审员:秦保军
国际分类号:F01K17/02(2006.01);F01D15/1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上述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658291.8,名称为“供热低压蒸汽小压差再循环大功率汽轮机异步发电供热站”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青岛华捷汽轮机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10月12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3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0月1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04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申请日2015年10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2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104121047A,公开日为:2014年10月29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供热低压蒸汽小压差再循环大功率汽轮机异步发电供热站,其特征在于,包括与供热电厂的蒸汽母管连接的汽轮机异步发电装置,以及与所述汽轮机异步发电装置连接的热网加热装置;
所述汽轮机异步发电装置与供热电厂用电母线连接,所述热网加热装置上分别连接有热网回水管路、热网出水管路,且所述热网回水管路上装设有热网回水增压装置;
所述汽轮机异步发电装置包括热电汽轮机和异步电动机,所述热电汽轮机与所述异步电动机、所述蒸汽母管及所述热网加热装置分别连接,所述异步电动机与所述供热电厂用电母线连接,且,
所述热电汽轮机、所述异步电动机的功率均大于等于4000KW;
所述异步电动机与所述供热电厂用电母线通过低冲击、小电流并网装置连接;
所述热网加热装置的下部通过疏水管路与供热电厂的除盐水管路连接,且所述疏水管路上装设有疏水增压装置。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供热低压蒸汽小压差再循环大功率汽轮机异步发电供热站,其特征在于,所述异步发电机与所述低冲击、小电流并网装置之间,以及所述低冲击、小电流并网装置与所述供热电厂用电母线之间均通过开关柜连接。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供热低压蒸汽小压差再循环大功率汽轮机异步发电供热站,其特征在于,所述热电汽轮机为一台或多台;
所述异步发电机为一台或多台;
所述热网加热装置为一台或多台。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供热低压蒸汽小压差再循环大功率汽轮机异步发电供热站,其特征在于,所述热电汽轮机与所述异步电动机数目相同、 且一一对应连接; 所述热电汽轮机与所述热网加热器数目相同、且一一对应连接。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供热低压蒸汽小压差再循环大功率汽轮机异步发电供热站,其特征在于,所述热电汽轮机与所述异步发电机通过联轴器连接。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供热低压蒸汽小压差再循环大功率汽轮机异步发电供热站,其特征在于,所述热网加热装置通过蒸汽支管与所述蒸汽母管连接。
7. 根据权利要求1-6任一项所述的供热低压蒸汽小压差再循环大功率汽轮机异步发电供热站,其特征在于,所述热网回水增压装置上设置有水侧入口和水侧出口,所述水侧入口与热网回水管路连接,所述水侧出口与所述热网加热装置的入口管路连接,所述热网加热装置的出口管路与对外供热系统管路连接。”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供热抽汽管路为蒸汽母管,采用异步发电装置,汽轮机发电装置为汽轮机异步发电装置,汽轮机异步发电装置与供热电厂用电母线连接,所述异步电动机与所述供热电厂用电母线通过低冲击、小电流并网装置连接,热网加热装置的下部通过疏水管路与供热电厂的除盐水管路连接,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汽轮机发电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7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对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1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复审请求人认为:(1)根据本申请的技术方案,热电汽轮机抽出的低压蒸汽为0.2~0.8Mpa,热电汽轮机排出至热网加热装置内部的蒸汽压力仅为0~ 0.1Mpa。而在对比文件1中,供热抽气压力为0.5Mpa,热网加热器的汽侧压力在0.065Mpa运行。相比较而言,采用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可以使整套装备在更宽的压力范围内工作;(2)本申请使用汽轮机异步发电来实现在供热的同时对电能进行回收,取得了技术效果,而对比文件1中完全没有公开使用汽轮机异步发电实现电能回收,异步电动机与热电汽轮机相结合用在供热系统电能回收方面,并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常规设置。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7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月1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由于本申请的权利要求并未对热电汽轮机抽出的蒸汽压力与热网加热装置内部的蒸汽压力范围、水侧温度范围、经济效益进行限定,因此不能认为本申请相较于对比文件1在这些方面具有更优的表现;(2)采用异步发电机与热电汽轮机相结合用于供热及电能回收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3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3-4,6-7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合议组还指出:(1)虽然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低压蒸汽与供热压力之间的压力差不同,但两者技术方案均是利用二次压力差进行汽轮机发电,以解决大量二次压差无法利用,导致能源利用率较低的技术问题,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的发明构思相同,解决的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手段,达到的技术效果均基本相同,两者压力差的不同并不能为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带来本质上的区别;(2)同理,在对比文件1已公开可以利用二次压力差使用汽轮机发电的发明构思的基础上,采用异步发电机或其他类型发电机进行发电的技术手段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认为:(1)除了合议组指出的区别技术特征外,对比文件1也未公开“小压差再循环”、“轮机异步发电装置与供热电厂的蒸汽母管连接”、所述热电汽轮机、所述异步电动机的功率均大于等于4000KW”的特征;(2)异步电动机属于常规的电动机类型,这只能说明异步电动机是已知的,但将其与热电汽轮机相结合用在供热系统电能回收方面,并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常规设置,对比文件1中没有公开使用异步电动机,因此,也无法获得使用异步电动机所能带来的有益效果。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经查,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即为原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2017年04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申请日2015年10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2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供热低压蒸汽小压差再循环大功率汽轮机异步发电供热站。经查,对比文件1(CN104121047A,公开日为2014年10月29日)公开了一种采用背压式汽轮机的热电厂供热抽汽余压利用系统,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1]-[0022]段及附图1):包括与供热电厂的供热抽汽管路连接的背压式汽轮机1和发电机/电动机,以及与汽轮机1连接的热网加热装置2;热网加热装置2上分别连接有热网回水管路、热网出水管路,且热网回水管路上装设有热网循环水泵4(相当于本申请的回水增压装置),且背压式汽轮机1带动的发电机/电动机的功率可达到45MW,热网加热装置2的下部通过疏水管路与热力系统连接,且疏水管路上装设有疏水泵3(相当于本申请的疏水增压装置)。
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汽轮机带动异步发电装置或异步电动机,汽轮机异步发电装置与供热电厂用电母线连接,所述异步电动机与所述供热电厂用电母线通过低冲击、小电流并网装置连接;(2)热网加热装置的下部通过疏水管路与供热电厂的除盐水管路连接。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提高发电效率,稳定电网功率。
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采用汽轮机带动异步发电机/电动机属于本领域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同时由于采用大功率异步发电机组并网电流很大,容易对厂用电系统形成较大电流冲击,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异步电动机与供热电厂用电母线设置为通过低冲击、小电流并网装置以连接最大限度地减小并网冲击电流,提高大电机并网时厂用电系统运行的安全性。而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 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将疏水返回热力系统进行循环利用的基础上,使用除盐水管路对供热回水进行除盐,从而进行再循环,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可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汽轮机与发电装置通过联轴器连接,使得汽轮机带动发电机进行发电;在电网并网装置中使用开关柜对发电装置发电并网进行控制,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从属权利要求3-4,6-7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01]-[0022]段及附图1),背压汽轮机与发电机的数量相同,一一对应,热网加热装置2为一台或多台,且与背压汽轮机一一对应;汽轮机与发动装置通过联轴器连接;蒸汽母管与多个蒸汽支管连接;热网循环泵4具有入口和出口,其入口与回水管路连接而其出口与热网加热装置入口管路连接,以对回水再次加热。因而,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4,6-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
(1)除了合议组在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的区别技术特征外,对比文件1也未公开“小压差再循环”、“所述热电汽轮机、所述异步电动机的功率均大于等于4000KW”等特征,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之间的组合,目的就是用于“小压差再循环”的方案实现,而这种组合也不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范畴,同样也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用创造性劳动就容易想到的。
(2)异步电动机属于常规的电动机类型,这只能说明异步电动机是已知的,但将其与热电汽轮机相结合用在供热系统电能回收方面,并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常规设置。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是“所述异步电动机与所述供热电厂用电母线通过低冲击、小电流并网装置连接”,对比文件1中没有公开使用异步电动机,因此,也无法获得使用异步电动机所能带来的有益效果。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
(1)虽然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低压蒸汽与供热压力之间的压力差不同,但两者技术方案均是利用二次压力差进行汽轮机发电,以解决大量二次压差无法利用,导致能源利用率较低的技术问题,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的发明构思相同,解决的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手段,达到的技术效果均基本相同,两者压力差的不同并不能为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带来本质上的区别,具体而言:本申请的热电汽轮机抽出的低压蒸汽为0.2~0.8Mpa,热电汽轮机排出至热网加热装置内部的蒸汽压力为0~0.1Mpa,而在对比文件1中,供热抽气压力为0.5Mpa,热网加热器的汽侧压力在0.065Mpa运行,可见,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压力差的区别仅在于发电厂蒸汽输入压力的不同,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已公开可以利用二次压力差进行发电的发明构思的基础上,根据发电机厂提供不同压力的废蒸汽,采用不同数量或等级汽轮机进行发电,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
(2)采用汽轮机带动异步发电机/电动机属于本领域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这在汽轮机发电领域是常用的技术手段,由于采用大功率异步发电机组并网电流很大,容易对厂用电系统形成较大电流冲击,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异步电动机与供热电厂用电母线设置为通过低冲击、小电流并网装置以连接最大限度地减小并网冲击电流,提高大电机并网时厂用电系统运行的安全性。
综上,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0 月1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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