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投影方法及电子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668
决定日:2019-07-09
委内编号:1F27519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778819.0
申请日:2014-12-15
复审请求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曹志明
合议组组长:张焰
参审员:谢绍俊
国际分类号:G06F3/0481;G06F3/0484;G06F3/0488;H04M1/72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以上区别技术特征不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还使得权利要求的方案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778819.0、名称为“一种投影方法及电子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12月15日,公开日为2015年04月2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1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指出权利要求1-16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11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申请日2014年12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94段、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图1-3、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投影方法,应用于具有两个以上投影单元的电子设备,所述两个以上投影单元设置于所述电子设备的不同侧边,所述方法包括:
检测到针对第一投影单元的第一投影内容进行的第一操作;其中,所述第一投影单元为所述两个以上投影单元中的一个;
判断所述第一操作是否满足预设条件;
若满足,在所述两个以上投影单元中每个的投影区域内,检测是否存在第二操作;
若存在,确定所述第二操作对应的第二投影单元;其中,所述第二投影单元为所述两个以上投影单元中的一个;
通过所述第二投影单元投影所述第一投影内容。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检测到针对第一投影单元的第一投影内容进行的第一操作,具体包括:
通过所述电子设备的图像采集单元检测到针对所述第一投影内容进行的手势操作;或
通过所述电子设备的传感单元检测到针对所述第一投影内容的、在所述电子设备的显示单元上进行的触控操作;或
通过所述电子设备的音频采集单元检测到针对所述第一投影内容进行的声控操作。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若存在,确定所述第二操作对应的第二投影单元,具体包括:
若存在,获取所述第二操作的终止点位置;
确定所述终止点位置对应的投影区域;
确定所述终止点位置对应的投影区域所对应的投影单元,并将该投影单元确定为所述第二投影单元。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通过所述第二投影单元投影所述第一投影内容,具体包括:
判断所述第二投影单元是否已开启;
若已开启,通过所述第二投影单元投影所述第一投影内容。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判断所述第二投影单元是否已开启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
若未开启,则开启所述第二投影单元;
通过所述第二投影单元投影所述第一投影内容。
6. 如权利要求1-5任一权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若存在,确定所述第二操作对应的第二投影单元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
判断所述第二投影单元是否正在投影第二投影内容;
若是,控制所述第二投影单元停止投影所述第二投影内容。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若存在,确定所述第二操作对应的第二投影单元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控制所述第一投影单元停止投影所述第一投影内容。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通过所述第二投影单元投影所述第一投影内容,具体包括:通过所述第二投影单元投影所述第一投影内容,及通过所述第一投影单元投影所述第二投影内容。
9. 一种电子设备,所述电子设备包括两个以上投影单元,所述两个以上投影单元设置于所述电子设备的不同侧边,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
第一检测模块,用于检测到针对第一投影单元的第一投影内容进行的第一操作;其中,所述第一投影单元为所述两个以上投影单元中的一个;
判断模块,用于判断所述第一操作是否满足预设条件;
第二检测模块,用于在所述两个以上投影单元中每个的投影区域内,检测是否存在第二操作;
确定模块,用于若存在,确定所述第二操作对应的第二投影单元;其中, 所述第二投影单元为所述两个以上投影单元中的一个;
第一处理模块,用于通过所述第二投影单元投影所述第一投影内容。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检测模块具体用于:
通过所述电子设备的图像采集单元检测到针对所述第一投影内容进行的手势操作;或
通过所述电子设备的传感单元检测到针对所述第一投影内容的、在所述电子设备的显示单元上进行的触控操作;或
通过所述电子设备的音频采集单元检测到针对所述第一投影内容进行的声控操作。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确定模块具体用于:
若存在,获取所述第二操作的终止点位置;
确定所述终止点位置对应的投影区域;
确定所述终止点位置对应的投影区域所对应的投影单元,并将该投影单元确定为所述第二投影单元。
12.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处理模块具体用于:
判断所述第二投影单元是否已开启;
若已开启,通过所述第二投影单元投影所述第一投影内容。
13.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第二处理模块,具体用于:
在判断所述第二投影单元是否开启之后,若未开启,则开启所述第二投影单元;
通过所述第二投影单元投影所述第一投影内容。
14. 如权利要求9-13任一权项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 设备还包括第三处理模块,具体用于:
在若存在,确定所述第二操作对应的第二投影单元之后,判断所述第二投影单元是否正在投影第二投影内容;
若是,控制所述第二投影单元停止投影所述第二投影内容。
15.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控制模块,具体用于:在若存在,确定所述第二操作对应的第二投影单元之后,控制所述第一投影单元停止投影所述第一投影内容。
16.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处理模块具体用于:通过所述第二投影单元投影所述第一投影内容,及通过所述第一投影单元投影所述第二投影内容。”
驳回理由概括如下:独立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投影方法,其与对比文件1存在的区别为:(1)对投影内容/投影区域进行操作是针对第一操作和第二操作进行的;判断所述第一操作是否满足预设条件,若满足才检测是否存在第二操作,若存在才确定第二操作对应的第二投影单元。(2)两个以上投影单元设置于电子设备的不同侧边。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确定触发投影转换的操作以及如何设置投影单元,但是该区别为本领域公知常识,故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8的附加特征或者是基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容易想到的,或者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9-16是对应于权利要求1-8的装置权利要求,同理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具备两个以上设置在不同侧边的投影单元,其要求保护的投影方法是基于具备两个以上的投影单元才能实现的,第一操作和第二操作针对的始终是第一投影内容,并且已经是投影出去的内容,而对比文件1仅具有一个投影单元,虽然经过切换可实现第一光路和第二光路,但不能同时成立,不能相当于同时存在两个投影单元的功能,其基于一个投影单元的第一操作与第二操作与权利要求1的第一操作和第二操作完全没有对应关系;同时,判断触发操作、在电子设备上设置数个投影元器件不是本领域惯用手段。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0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为了方便用户观看不同方向的画面,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有需求且不考虑节约成本的情况下,很容易想到根据需要设置电子设备的投影元器件的个数和位置从而实现不同方向的投影。此外,本申请权利要求1记载了通过第一投影单元和第二投影单元投射,检测第一操作和第二操作,其都是较为上位的概念,并没有具体的限定,也没有同时投影,因此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由于复审请求人提交复审请求时,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与驳回决定依据的文本相同:2017年11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申请日2014年12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94段、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图1-3、摘要附图。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以上区别技术特征不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还使得权利要求的方案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4049720A,公开日为2014年09月17日。
2.1关于权利要求1-16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投影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投影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3]、[0064]、[0077]-[0079]、[0091]-[0095]段、附图1-8):将参照图1描述根据本发明实施例的电子设备,例如,这里的电子设备为具有投影功能的智能手机(相当于具有投影单元的电子设备)。并且,这里的电子设备不仅仅具有投影功能。如图1所示,电子设备100包括显示单元101、投影单元102(相当于投影单元)、光路转换单元103、第一投影窗口104和第二投影窗口105,第一投影窗口104位于电子设备100的第二表面,第二投影窗口105位于电子设备100的第三表面,光路转换单元103包括第一反射单元1031、第二反射单元1032和调整单元1033。图7A中,当转动单元转动至角度A时,对应于反射单元的状态1,投影单元投出的影像直接从第一投影单元窗口投射出去,对应于直投情况,对应于反射单元的状态2,投影单元投出的影像被反射单元反射后,从第二投影单元窗口,投射出去,对应于桌面斜投或墙面斜投情况。该方法通过投影手机本身,即不借助其它装置,就能将影像投影于不同方向,如墙面或桌面。以上,以调整单元为转动单元为例进行了描述,但是本发明不限于此,调整单元1033可以基于用户的指令而进行调整,也可以自动地进行调整。当所述检测单元1034检测出所述电子设备处于所述预定状态时,例如手持状态时,此时通常为语音通话增强场景或大屏幕投射场景,因此,控制单元1035控制所述调整单元1033,从而分别将入射到第一和第二反射单元的光线转换到第一和第三光路,即:通过第一投影窗口104投出、通过第一交互识别窗口107入射。而当所述检测单元1034检测出所述电子设备未处于所述预定状态时,此时通常为视频通话场景或文字输入场景,因此控制单元1035控制所述调整单元1033,从而分别将入射到第一和第二反射单元的光线转换到第二和第四光路,即:通过第二投影窗口105投出、通过第二交互识别窗口108入射。通过目前的电子设备100的配置,可以针对用户不同的使用场景,将用户期望的图像投影到不同方向的投影区域,从而提高了用户使用的便利性,还可以在所显示的图像上通过手势等进行输入操作,电子设备100可以进一步包括交互识别单元106、第一交互识别窗口107和第二交互识别窗口108。用于识别电子设备100之外的交互识别区域内的特定输入,交互识别单元106可以识别出用户的手指触摸了投影面上的哪一个二维空间位置点(相当于在投影单元的投影区域内进行操作),进而判断用户触发了哪一虚拟操作按钮,或者交互识别单元可以识别出用户的三维手势。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具有设置在电子设备不同侧边的两个以上投影单元;检测到针对投影单元的投影内容进行的操作,判断该操作是否满足预设条件,如果满足,在两个以上投影单元的每个投影区域内检测是否存在另一操作,如果存在,确定与该另一操作对应的投影单元,通过该投影单元投影上述投影内容。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首先在结构上,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仅具有一个实体投影单元,这与权利要求1的结构是存在根本不同的;其次在投影方法上,对比文件利用该实体投影单元与光路转换单元、第一投影窗口、第二投影窗口的配合,实现不同方向的投影,其针对该实体投影单元进行操作,通过转动反射单元的角度从不同的投射窗口投射出来,而权利要求1利用其多个实体投影单元,通过在投影过程中检测到的不同操作,来选择对应的实体投影单元,通过该投影单元进行投影,即权利要求1通过不同投影单元之间的切换来调整投射区域,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投射构思是完全不同的,相应的控制方法也完全不同。
同时,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虽然在电子设备上不同侧边设置多个投影单元,这种结构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但是,依据该结构的投影方法,即检测到针对投影单元的投影内容进行的操作,判断该操作是否满足预设条件,如果满足,在两个以上投影单元的每个投影区域内检测是否存在另一操作,如果存在,确定与该另一操作对应的投影单元,通过该投影单元投影上述投影内容,从而解决电子设备对投影内容的投影区域的调整和控制能力较差的技术问题,不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不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
利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投影内容的直接操作,便可以实现投影区域的调整,提高电子设备对投影内容的投射区域进行调整的控制能力,操作过程简单便利,贴近用户使用习惯。也就是说,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能够带来有益效果,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由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因此,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8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理,权利要求9-16是对应于权利要求1-8的装置权利要求,参照上述意见,权利要求9-16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关于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
合议组认为: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具有设置在电子设备不同侧边的两个以上投影单元;检测到针对投影单元的投影内容进行的操作,判断该操作是否满足预设条件,如果满足,在两个以上投影单元的每个投影区域内检测是否存在另一操作,如果存在,确定与该另一操作对应的投影单元,通过该投影单元投影上述投影内容。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首先在结构上,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确实是仅具有一个实体投影单元,这与权利要求1的结构是存在根本不同的;其次在投影方法上,对比文件利用该实体投影单元与光路转换单元、第一投影窗口、第二投影窗口的配合,实现不同方向的投影,其针对该实体投影单元进行操作,通过转动反射单元的角度从不同的投射窗口投射出来,而权利要求1利用其多个实体投影单元,通过在投影过程中检测到的不同操作,来选择对应的实体投影单元,通过该投影单元进行投影,即权利要求1通过不同投影单元之间的切换来调整投射区域,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投射构思是完全不同的,相应的控制方法也完全不同。在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结构与控制方法完全不同的基础上,无法将对比文件1的“对应于转动至角度A或B”等同于权利要求1的第一操作和第二操作。同时,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虽然在电子设备上不同侧边设置多个投影单元,这种结构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但是,依据该结构的投影方法,即检测到针对投影单元的投影内容进行的操作,判断该操作是否满足预设条件,如果满足,在两个以上投影单元的每个投影区域内检测是否存在另一操作,如果存在,确定与该另一操作对应的投影单元,通过该投影单元投影上述投影内容,而解决电子设备对投影内容的投影区域的调整和控制能力较差的技术问题,不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不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利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投影内容的直接操作,便可以实现投影区域的调整,提高电子设备对投影内容的投射区域进行调整的控制能力,操作过程简单便利,贴近用户使用习惯。也就是说,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能够带来有益效果,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综上所述,合议组对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不予支持。本申请权利要求1-16相对于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至于本申请是否还存在其它不符合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缺陷,留待后续程序继续审查。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1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决定审查文本的基础上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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