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辅助WIFI设备入网的电子设备、WIFI设备及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639
决定日:2019-07-09
委内编号:1F26861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784419.5
申请日:2015-11-16
复审请求人: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冯骥
合议组组长:李萍
参审员:曹晓宁
国际分类号:H04W48/08(2009.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部分区别特征既未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也没有证据表明其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无法从上述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公知常识中获得应用该部分区别特征的启示,而且采用该部分区别特征使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些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784419.5,名称为“辅助WIFI设备入网的电子设备、WIFI设备及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1月16日,公开日为2016年02月1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11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7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2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引用了两篇对比文件,即对比文件1:CN103716911A,公开日为2014年04月09日;对比文件2:CN104735814A,公开日为2015年06月24日。具体的驳回理由是:权利要求1-11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电子设备,包括:
无线保真WIFI单元,配置为与其他设备之间建立WIFI连接;
蓝牙通信单元,配置为与其他设备建立蓝牙通信;以及
WIFI-蓝牙转换单元,配置为将适于WIFI单元的信号转换为适于蓝牙通信单元的信号,以及将适于蓝牙通信单元的信号转换为适于WIFI单元的信号,
其中,WIFI单元具有软接入点(AP)模式,当处于软AP模式时,WIFI单元发送信标,并在有WIFI设备接入WIFI单元时向接入的WIFI设备发送用于接入热点AP的配置信息,
在WIFI设备接入处于软AP模式的WIFI单元时,蓝牙通信单元将通过WIFI单元接收到的关于WIFI设备的信息转发到另一电子设备,并从该另一电子设备接收配置信息,以便将接收到的配置信息通过WIFI单元发送到WIFI设备。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在WIFI设备的有效性得到验证时,WIFI单元向WIFI设备发送配置信息。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电子设备,还包括:
存储器,配置为存储配置信息。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电子设备,还包括:
控制单元,配置为控制WIFI单元断开与热点AP的连接以进入软AP模式。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所述电子设备是智能手机。
6.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所述电子设备是智能网关。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所述电子设备还配置为提供工作网AP,且能够独立于工作网AP而进入软AP模式。
8. 一种电子设备,包括:
蓝牙通信单元,配置为与外部设备建立蓝牙通信;
存储器,配置为存储用于接入热点接入点AP的配置信息;以及
控制单元,配置为在经蓝牙通信单元从外部设备接收到关于WIFI设备的信息时,通过蓝牙通信单元经外部设备向WIFI设备发送配置信息。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控制单元还配置为在验证了WIFI设备的有效性时,向WIFI设备发送配置信息。
10. 根据权利要求8或9所述的电子设备,还包括:
无线保真WIFI单元,配置为与其他设备之间建立WIFI连接,
其中,电子设备在通过WIFI单元连接到热点AP同时,接收关于WIFI设备的信息以及向WIFI设备发送配置信息。
11. 一种WIFI设备接入热点接入点AP的方法,包括:
处于软AP模式的中间设备发送信标;
基于接收到的信标,WIFI设备接入中间设备,以从中间设备接收用于接入热点AP的配置信息;以及
WIFI设备基于接收到的配置信息,接入热点AP,
其中,中间设备将关于WIFI设备的信息转发到另一电子设备,并从该电子设备接收配置信息,中间设备与电子设备之间通过蓝牙进行通信。”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14日向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由两个电子设备完成无线设备接入热点AP的过程,电子设备与无线设备之间以软AP的形式交换数据,电子设备与另一电子设备之间以蓝牙交换数据,因此无线设备不必具有蓝牙功能,并且另一电子设备可持续接入热点AP;而对比文件1或2都是由一个中间设备完成接入热点AP的过程,只是中间设备与无线设备之间是AP连接还是蓝牙连接的不同。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于2018年12月1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可以通过蓝牙来传输配置信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再由一个中间设备传输配置信息,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2018年07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2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该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为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2。该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8-10相对于对比文件2不具备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8-10的技术方案保护的电子设备是说明书技术方案中始终与热点AP连接的中间设备,该设备只是将接收的信息发送给AP和从AP接收配置信息发送给其他设备,并不能体现申请人所称的具有创造性的改进,其相对于对比文件2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经过修改的申请文件,对独立权利要求1、11进行了修改,删除了权利要求8-10,并形成了新的权利要求1-8。复审请求人认为:由于删除了权利要求8-10,因此已经克服了复审通知书指出的缺陷;之后于2019年06月06日提交了补正书,对独立权利要求1、8再次进行了修改,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电子设备,包括:
无线保真WIFI单元,配置为与WIFI设备之间建立WIFI连接;
蓝牙通信单元,配置为与蓝牙设备建立蓝牙通信;以及
WIFI-蓝牙转换单元,配置为将适于WIFI单元的信号转换为适于蓝牙通信单元的信号,以及将适于蓝牙通信单元的信号转换为适于WIFI单元的信号,
其中,WIFI单元具有软接入点(AP)模式,当处于软AP模式时,WIFI单元发送信标,并在有WIFI设备接入WIFI单元时向接入的WIFI设备发送用于接入热点AP的配置信息,
在WIFI设备接入处于软AP模式的WIFI单元时,蓝牙通信单元将通过WIFI单元接收到的关于WIFI设备的信息转发到所述蓝牙设备,以验证WIFI设备的有效性,并从所述蓝牙设备接收所述配置信息,以便将接收到的配置信息通过WIFI单元发送到WIFI设备。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在WIFI设备的有效性得到验证时,WIFI单元向WIFI设备发送配置信息。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电子设备,还包括:
存储器,配置为存储配置信息。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电子设备,还包括:
控制单元,配置为控制WIFI单元断开与热点AP的连接以进入软AP模式。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所述电子设备是智能手机。
6.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所述电子设备是智能网关。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所述电子设备还配置为提供工作网AP,且能够独立于工作网AP而进入软AP模式。
8. 一种WIFI设备接入热点接入点AP的方法,包括:
处于软AP模式的中间设备发送信标;
基于接收到的信标,WIFI设备接入中间设备,其中,中间设备将关于WIFI设备的信息转发到蓝牙设备,以验证WIFI设备的有效性,并从所述蓝牙设备接收配置信息,中间设备与所述蓝牙设备之间通过蓝牙进行通信;
WIFI设备从中间设备接收用于接入热点AP的配置信息;以及
WIFI设备基于接收到的配置信息,接入热点AP。”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06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06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2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3716911A,公开日为2014年04月09日;
对比文件2:CN104735814A,公开日为2015年06月24日。
2.1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智能终端(参见说明书第[0046]-[0049]、[0071]-[0099]段),智能终端的配置连接建立单元,与wifi无线终端建立无线连接(相当于无线保真WIFI单元,配置为与WIFI设备之间建立WIFI连接),智能终端工作于接入点AP模式下(相当于WIFI单元具有软接入点AP模式),无线终端基于无线连接从智能终端获取配置信息,并连接到对应于配置信息的接入点(相当于在有WIFI设备接入WIFI单元时向接入的WIFI设备发送用于接入热点AP的配置信息,在WIFI设备接入处于软AP模式的WIFI单元时,接收配置信息,以便将接收到的配置信息通过WIFI单元发送到WIFI设备)。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处于软AP模式时,WIFI单元发送信标;(2)还包括蓝牙通信单元,配置为与蓝牙设备建立蓝牙通信;以及WIFI-蓝牙转换单元,配置为将适于WIFI单元的信号转换为适于蓝牙通信单元的信号,以及将适于蓝牙通信单元的信号转换为适于WIFI单元的信号;蓝牙通信单元将通过WIFI单元接收到的关于WIFI设备的信息转发到所述蓝牙设备,以验证WIFI设备的有效性,并从蓝牙设备接收所述配置信息,以便将接收到的配置信息通过WIFI单元发送到WIFI设备。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1)如何建立软AP连接;(2)如何使得软AP模式下,中转配置信息的中间设备能够持续接入热点AP。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AP向终端发送信标以触发其接入AP,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中说明书的实施例中描述了,智能终端在完成向无线终端发送配置信息后,主动关闭接入点模式,并切换为站点模式。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的中间设备在这个过程中需要进行切换,并不能持续接入热点AP,而对比文件1利用这种一个中间设备的架构已经完成了配置信息的传输,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没有动机去再增加一个通过蓝牙传输的中间设备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因此对比文件1并没有给出得到上述区别特征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移动智能终端(参见说明书第[0017]-[0022]、[0064]-[0089]段),移动智能终端获取WiFi接入信息,并接入对应的WiFi网络,移动智能终端与无线设备建立蓝牙连接,并将所述WiFi接入信息发送给无线设备,无线设备利用该接收到的WiFi信息接入WiFi网络。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是在中间设备和无线设备之间利用蓝牙传输配置信息,可以看做是对比文件1技术方案在中间设备和无线设备之间利用软AP传输配置信息的一个替换方案,其完全未涉及软AP工作模式,不存在需要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改进动机,因此对比文件2也没有给出得到上述区别特征的技术启示,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具有将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1结合的启示。而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利用两个中间设备进行通信传输,其中一个中间设备(即权利要求1中描述的电子设备)一方面与WIFI设备建立软AP连接,另一方面与另一个中间设备(即权利要求1中描述的蓝牙设备)建立蓝牙连接,从而使得软AP模式下,中转配置信息的另一中间设备能够持续接入热点AP,从而使得该另一中间设备能持续提供通信。对比文件1或2都未给出这种应用上述区别特征(2)所限定的技术手段的技术启示。此外,目前也没有证据能够证明上述区别特征(2)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简化目标wifi设备入网交互过程的有益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独立权利要求8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WIFI设备接入热点接入点AP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智能终端(参见说明书第[0010]-[0013]、[0071]-[0099]段),wifi无线终端与工作于接入点AP模式下的智能终端建立无线连接(相当于WIFI设备接入中间设备,中间设备处于软AP模式),基于所述无线连接从智能终端获取配置信息(相当于WIFI设备从中间设备接收用于接入热点AP的配置信息),无线终端基于所述配置信息连接对应于所述配置信息的接入点(相当于WIFI设备基于接收到的配置信息,接入热点AP)。
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处于软AP模式的中间设备发送信标,基于接收到的信标,WIFI设备接入中间设备;(2)中间设备将关于WIFI设备的信息转发到蓝牙设备,以验证WIFI设备的有效性,并从所述蓝牙设备接收配置信息,中间设备与所述蓝牙设备之间通过蓝牙进行通信。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1)如何建立软AP连接;(2)如何使得软AP模式下,中转配置信息的中间设备能够持续接入热点AP。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AP向终端发送信标以触发其接入AP,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中说明书的实施例中描述了,智能终端在完成向无线终端发送配置信息后,主动关闭接入点模式,并切换为站点模式。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的中间设备在这个过程中需要进行切换,并不能持续接入热点AP,而对比文件1利用这种一个中间设备的架构已经完成了配置信息的传输,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没有动机去再增加一个通过蓝牙传输的中间设备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因此对比文件1并没有给出得到上述区别特征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移动智能终端(参见说明书第[0017]-[0022]、[0064]-[0089]段),移动智能终端获取WiFi接入信息,并接入对应的WiFi网络,移动智能终端与无线设备建立蓝牙连接,并将所述WiFi接入信息发送给无线设备,无线设备利用该接收到的WiFi信息接入WiFi网络。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是在中间设备和无线设备之间利用蓝牙传输配置信息,可以看做是对比文件1技术方案在中间设备和无线设备之间利用软AP传输配置信息的一个替换方案,其完全未涉及软AP工作模式,不存在需要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改进动机,因此对比文件2也没有给出得到上述区别特征的技术启示,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具有将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1结合的启示。而本申请权利要求8的技术方案中,利用两个中间设备进行通信传输,其中一个中间设备(即权利要求8中描述的中间设备)一方面与WIFI设备建立软AP连接,另一方面与另一个中间设备(即权利要求8中描述的蓝牙设备)建立蓝牙连接,从而使得软AP模式下,中转配置信息的另一中间设备能够持续接入热点AP,从而使得该另一中间设备能持续提供通信。对比文件1或2都未给出这种应用上述区别特征(2)所限定的技术手段的技术启示。此外,目前也没有证据能够证明上述区别特征(2)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简化目标wifi设备入网交互过程的有益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8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从属权利要求2-7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7是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7也相应地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1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以下述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复审请求人于2015年11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2页;
复审请求人于2015年11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4页;
复审请求人于2015年11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
复审请求人于2015年11月16日提交的摘要附图。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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