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柜子及其储物检测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柜子及其储物检测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520
决定日:2019-07-09
委内编号:1F25684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601581.9
申请日:2015-09-21
复审请求人:福州果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戴瑞烜
合议组组长:高懿颖
参审员:彭齐治
国际分类号:G01V8/10;E05B4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没有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使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601581.9、名称为“一种柜子及其储物检测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其申请人为福州果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09月21日,申请公布日为2016年01月0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于2018年06月01日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3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4680665A, 公布日:2015年06月03日;
对比文件3:CN104637187A, 公布日:2015年05月20日;
对比文件4:CN102069077A, 公布日:2011年05月25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即2015年09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第1-10项、说明书第1-58段、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1-5以及于2015年10月21日提交的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柜子,其特征在于:包括柜格和一体式电控锁,所述一体式电控锁安装在柜格上,所述一体式电控锁包括壳体,壳体内设有电磁锁扣单元、控制电路板、LED照明灯条、储物检测装置和通讯总线接口,所述储物检测装置包括RGB三色灯和光线传感器,所述RGB三色灯和光线传感器位于壳体朝向柜格内的一侧,所述电磁锁扣单元、LED照明灯条、RGB三色灯、光线传感器和通讯总线接口分别与控制电路板电连接,所述壳体和柜格上对应于LED照明灯条、RGB三色灯和光线传感器的位置分别开设有出光孔。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柜子,其特征在于:所述壳体内还设有蓄能电容,所述电磁锁扣单元的电磁铁通过蓄能电容与控制电路板电连接。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柜子,其特征在于:所述RGB三色灯和光线传感器安装在柜格的侧壁上。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柜子,其特征在于:所述RGB三色灯和光线传感器安装在柜格的搁板上。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柜子,其特征在于:所述RGB三色灯和光线传感器安装在应急门一侧的侧壁上。
6. 一种如权利要求1至5任意一项所述的柜子的储物检测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在柜格内的同一侧安装RGB三色灯和光线传感器,RGB三色灯和光线传感器分别与控制电路板电连接;
将柜格内部清空,控制电路板控制RGB三色灯依次发射红、蓝、绿三种颜色的光,光线传感器分别测量上述三种颜色的光在柜格内部反射后的亮度并作为基准值存储在控制电路板中;
控制电路板继续控制RGB三色灯依次发射红、蓝、绿三种颜色的光,光线传感器继续分别测量上述三种颜色的光在柜格内部反射后的亮度并与基准值进行比较,当至少一种颜色的光的亮度发生变化或变化超过预设值时,即判断为有物体。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储物检测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柜格的柜门上设有电控锁,所述RGB三色灯、光线传感器和控制电路板集成于电控锁上。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储物检测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RGB三色灯和光线传感器安装在柜格的侧壁上。
9.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储物检测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RGB三色灯和光线传感器安装在柜格的搁板上。
10.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储物检测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RGB三色灯和光线传感器安装在应急门一侧的侧壁上。”
驳回决定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电控锁是一体式电控锁,LED照明灯具体是LED照明灯条,且控制电路板、LED照明灯条、储物检测装置设置在一体式电控锁的壳体内,一体式电控锁壳体内还包括电磁锁扣单元和通讯总线接口,与控制电路电连接的还包括电磁锁扣单元和通讯总线接口;2)储物检测装置中包括RGB三色灯,RGB三色灯和光线传感器位于壳体内,RGB三色灯朝向柜格内的一侧,以及与控制电路板电连接的还包括RGB三色灯,壳体和柜格上对应于LED照明灯条和RGB三色灯和光线传感器的位置处分别开设有出光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能够得到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4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4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一种柜子的储物检测方法,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柜格同一侧安装检测装置的红外线发射和接收装置,并且红外线发射和接收装置与控制电路连接,在此基础上,将对比文件4的方案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时,得到在柜格内的同一侧安装的是RGB三色灯和光线传感器,RGB三色灯和光线传感器分别与控制电路板电连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得到的。在此基础上,对于利用RGB三色灯和光线传感器进行物体检测的具体手段,将柜格内没有物体时的光线亮度作为基准储存值,将其与之后的实际检测值进行比较,当光亮度发生变化或变化超过预设值,即判断有物体,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4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7-1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3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福州果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仅在意见陈述书中陈述了本申请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至少具有以下区别技术特征:1) 所述一体式电控锁安装在柜格上,所述一体式电控锁包括壳体,壳体内设有电磁锁扣单元、控制电路板、LED照明灯条、储物检测装置和通讯总线接口,所述电磁锁扣单元、LED照明灯条、RGB三色灯、光线传感器和通讯总线接口分别与控制电路板电连接;所述壳体和柜格上对应于LED照明灯条、RGB三色灯和光线传感器的位置分别开设有出光孔。2)所述储物检测装置包括RGB三色灯和光线传感器,所述RGB三色灯和光线传感器位于壳体朝向柜格内的一侧。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进一步简化布线,确实会将更多的电路布线设置在同一电路板上即将控制电路板、LED照明灯条、储物检测装置、通讯总线接口设置在在同一电路板上,但是由于安装红外检测模块时,需要调整发射角度以及发射功率和接收模块,安装难度大,因此将上述线路和电磁锁扣单元设置在电控锁中形成一体式电控锁,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容易做到的。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本申请的检测原理为:RGB三色灯的主要作用在于提供一个发光源,且该发光源发出的光较为容易被光线传感器所接收并判断其强弱,光线照射于物体表面后会发生漫反射从而导致光线能量的损失,所以相对于储物柜内没有存放物体的情况,当储物柜内存放有物体时,在RGB三色灯发出的光线强度相同的情况下光线传感器接收到的光线强度会更小,基于此原理实现对储物箱内是否存放物体进行检测。对比文件4的技术方案与本申请不同,因此没有结合启示。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于2018年08月1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意见书中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为由仍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1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电控锁为一体式并具有电磁锁扣单元,电磁锁扣单元、控制电路板、LED照明灯条、储物检测装置和通讯总线结构均设置于电控锁的壳体内;(2)储物检测装置包括RGB三色灯;(3)电磁锁扣单元、LED照明灯条、RGB三色灯、光线传感器和通讯总线接口分别与控制电路板电连接,壳体和柜格上对应于LED照明灯条、RGB三色灯和光线传感器的位置分别开设有出光孔。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便于安装并且检测更加灵敏的储物柜。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就可以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同样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检测光源为RGB三色灯;(2)将柜格内部清空,控制电路板控制RGB三色灯依次发射红、蓝、绿三种颜色的光,光线传感器分别测量上述三种颜色的光在柜格内部反射后的亮度并作为基准值存储在控制电路板中;控制电路板继续控制RGB三色灯依次发射红、蓝、绿三种颜色的光,光线传感器继续分别测量上述三种颜色的光在柜格内部反射后的亮度并与基准值进行比较,当至少一种颜色的光的亮度发生变化或变化超过预设值时,即判断为有物体。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上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能够提高灵敏度的储物检测方法。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就可以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7-1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同样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申请人将权利要求1-5删除,将原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合并到原权利要求6中作为新的权利要求1,并相应地修改了原权利要求7-10的序号和引用关系。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柜子的储物检测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柜格和一体式电控锁,所述一体式电控锁安装在柜格上,所述一体式电控锁包括壳体,壳体内设有电磁锁扣单元、控制电路板、LED照明灯条、储物检测装置和通讯总线接口,所述储物检测装置包括RGB三色灯和光线传感器,所述RGB三色灯和光线传感器位于壳体朝向柜格内的一侧,所述电磁锁扣单元、LED照明灯条、RGB三色灯、光线传感器和通讯总线接口分别与控制电路板电连接,所述壳体和柜格上对应于LED照明灯条、RGB三色灯和光线传感器的位置分别开设有出光孔。
所述储物检测方法包括:
在柜格内的同一侧安装RGB三色灯和光线传感器,RGB三色灯和光线传感器分别与控制电路板电连接;
将柜格内部清空,控制电路板控制RGB三色灯依次发射红、蓝、绿三种颜色的光,光线传感器分别测量上述三种颜色的光在柜格内部反射后的亮度并作为基准值存储在控制电路板中;
控制电路板继续控制RGB三色灯依次发射红、蓝、绿三种颜色的光,光线传感器继续分别测量上述三种颜色的光在柜格内部反射后的亮度并与基准值进行比较,当至少一种颜色的光的亮度发生变化或变化超过预设值时,即判断为有物体。”
复审请求人认为:新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检测光源为RGB三色灯;将柜格内部清空,控制电路板控制RGB三色灯依次发射红、蓝、绿三种颜色的光,光线传感器分别测量上述三种颜色的光在柜格内部反射后的亮度并作为基准值存储在控制电路板中;控制电路板继续控制RGB三色灯依次发射红、蓝、绿三种颜色的光,光线传感器继续分别测量上述三种颜色的光在柜格内部反射后的亮度并与基准值进行比较,当至少一种颜色的光的亮度发生变化或变化超过预设值时,即判断为有物体。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安装使用方便、装置成本低的柜子的储物检测方法。针对复审通知书中的意见,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使用设备和达到的效果是不同的;(2)对比文件1及其他现有技术没有给出任何使用三色可见光替换红外光作为检测光线,检测柜体内是否有物体的技术启示。(3)对比文件1中红外发射器和红外接收器要严格匹配,并且其是基于是否检测到发射回来的红外线判断是否存在物体,而本申请则是用普通的光线传感器以及RGB三色灯,并且是基于光线传感器检测到的反射回来的光的亮度与事先存储的基准值比对判断是否有物体的存在,本申请中光线传感器与RGB三色灯并不存在匹配关系,上述特征作为一个整体,相互配合,共同实现安装使用方便并且装置成本低的物体检测。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5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即2015年09月21日提交的原始申请文件的说明书第1-58段、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1-5以及摘要附图以及2019年04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5项。
(二)关于本申请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没有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使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柜子的储物检测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照明和检测一体式智能快件箱(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9段,附图1-2),并具体公开了该一体式智能快件箱,包括柜体、电子锁、贴片式LED、控制主板和检测模块,检测模块包括红外发射模块和红外接收模块;在柜格同一侧安装检测装置的红外线发射和接收装置,并且红外线发射和接收装置与控制电路连接。
根据对比文件1说明书附图1所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对比文件1中的柜体分隔为多个柜格,电子锁安装在柜格上以及电子锁包括壳体;红外发射模块和红外接收模块朝向柜格内的一侧;控制电路控制红外发射装置发出红外光,接收装置根据接收到的红外光的亮度判断快件箱内是否有物体。
将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较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照明和检测一体式智能快件箱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柜子,对比文件1中的电子锁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电控锁,贴片式LED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LED照明灯条,控制主板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控制电路板,检测模块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储物检测装置,红外接收模块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光线传感器。
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电控锁为一体式并具有电磁锁扣单元,电磁锁扣单元、控制电路板、LED照明灯条、储物检测装置和通讯总线结构均设置于电控锁的壳体内;(2)电磁锁扣单元、LED照明灯条、RGB三色灯、光线传感器和通讯总线接口分别与控制电路板电连接,壳体和柜格上对应于LED照明灯条、RGB三色灯和光线传感器的位置分别开设有出光孔;(3)储物检测装置包括RGB三色灯;将柜格内部清空,控制电路板控制RGB三色灯依次发射红、蓝、绿三种颜色的光,光线传感器分别测量上述三种颜色的光在柜格内部反射后的亮度并作为基准值存储在控制电路板中;控制电路板继续控制RGB三色灯依次发射红、蓝、绿三种颜色的光,光线传感器继续分别测量上述三种颜色的光在柜格内部反射后的亮度并与基准值进行比较,当至少一种颜色的光的亮度发生变化或变化超过预设值时,即判断为有物体。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安装使用方便、装置成本低的柜子的储物检测方法。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电控锁具有电磁锁扣单元以及采用通讯总线接口实现对柜体内电子锁以及照明和检测的控制,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另外,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将LED照明装置和储物检测装置布置在同一线路板上从而实现简化柜内布线,在此基础上,为了进一步简化布线,将控制电路板、LED照明灯条、储物检测装置、通讯总线接口均设置在同一电路板上并设置在电控锁的壳体内形成一体式电控锁,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就可以想到的。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在采用控制电路板实现电子、照明以及检测的控制的基础上,将电磁锁扣单元、LED照明灯条、检测光源、光线传感器和通讯总线接口分别与控制电路板电连接,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另外,为了实现光线的传播,在壳体和柜格上对应于LED照明灯条、RGB三色灯和光线传感器的位置分别开设有出光孔,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1以及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其他对比文件均没有公开该区别技术特征,并且也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采用RGB三色灯作为发光源,在柜格内没有物体时光线传感器分别测量上述三种颜色的光在柜格内部反射后的亮度值并将该亮度值作为基准值存储在控制电路板中,在测量时根据光线传感器所接收的亮度值与上述基准值相比较,当至少一种颜色的光的亮度发生变化或变化超过预设值时,即判断为有物体,从而实现对储物柜内是否存放物体进行检测。采用该检测方法,由于RGB三色灯和光线传感器不存在匹配的问题,在RGB三色灯发生故障时可以随意更换,并且即使RGB三色灯的发光表面在使用过程中受到污染或者摩擦损伤,也只需要重新校对基准值即可实现正常检测,因此可实现成本更低、安装和维护更方便的技术效果。
有观点认为,对比文件4已经公开了一种利用RGB三色激光灯作为光源照射复杂物料并利用光电传感器探测其反射的光线变化量来实现对复杂物料的分选的技术方案,当将对比文件4的技术方案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时,即利用RGB三色灯和光电传感器代替对比文件1中的红外线检测模块,此时RGB三色灯和光电传感器并不需要进行角度和频率的调整,进而并不存在申请人所认为的安装难度;其次,对比文件1中的红外线检测模块对于柜内物体检测时,可根据柜子的宽度大小对红外线检测模块的有效探测距离进行调整进而实现柜内物体检测,不需要通过调整角度来实现安装,且红外线检测模块的有效探测距离和角度可以在安装在壳体前设置好,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实现将LED照明装置、储物检测装置等安装在电控锁的壳体内从而实现布线的简化。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申请是对储物柜的柜格内是否存在物体进行检测,其原理是利用柜格内存在物体时其光学反射特性不同于柜格内不存在物体时,采用RGB三色灯是为了兼顾柜格内物体表面颜色的变化。而对比文件4公开的激光分选物料装置,是基于任何化学物质对光都有特定的吸收波长并反射其他波长的光的原理来实现的,其利用红光激光器、绿光激光器、蓝光激光器和红外激光器作为检测光源,并且针对每个波长的激光器,设置相应的光电传感器;由于物料中不同的分选对象对不同波长的激光的吸收或散射不同,因此从物料各个位置散射回的含多种不同波长的激光中将带有物料分选对象的信息。由于物料中的不同的分选对象针对不同波长激光的光谱响应的敏感度不同,因此使用多色激光来确保对多种物料的分选。而本申请不是用于对不同物质的分选,其利用的也不是不同物质针对不同波长的光的光谱响应特性,因此本申请的检测原理不同于对比文件4。另外,不同于对比文件4公开的不同波长的激光器和多个相应的传感器结合使用,本申请也不需要针对RGB三色灯设置相应的光电传感器,而只需要设置一个亮度传感器就可以实现检测。因此,对比文件4公开的采用多个波长的激光器实现物料分选的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4中所起的作用与本申请中采用RGB光源以及亮度传感器实现对储物箱内是否存放物体进行检测的作用不同,实现的技术效果也不同,因此不存在技术启示。
因此,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权利要求2-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5同样具备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0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复审申请求人于申请日即2015年09月21日提交的原始申请文件的说明书第1-58段、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1-5以及摘要附图以及2019年04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5项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