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薄片运输手爪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薄片运输手爪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440
决定日:2019-07-09
委内编号:1F23877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872638.9
申请日:2015-12-02
复审请求人:北京中电科电子装备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秉阳
合议组组长:尚玉沛
参审员:何菡
国际分类号:B25J15/0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未给出应用该区别技术特征以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启示,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现有技术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872638.9,名称为“一种薄片运输手爪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北京中电科电子装备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12月02日,公开日为2016年02月2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08月1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2月0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42段(即第1-4页)、说明书附图图1-4(即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7年05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薄片运输手爪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吸盘(1)、法兰盘(2)、摆臂下盘(3)、摆臂上盘(5)、摆臂(8);其中,
所述法兰盘(2)上设置有一中心柱(9);
所述摆臂下盘(3)固定连接于所述摆臂(8)的第一面,所述摆臂上盘(5)固定连接于所述摆臂(8)的第二面;所述中心柱(9)穿过所述摆臂下盘(3)、所述摆臂上盘(5)和所述摆臂(8);
所述摆臂(8)的中心孔内壁连接有一直线滚珠导套(6);所述摆臂下盘(3)、所述摆臂上盘(5)和所述摆臂(8)通过所述直线滚珠导套(6)套设在所述中心柱(9)上,并通过螺帽(7)锁止;
所述薄片运输手爪装置还包括弹簧(4),所述弹簧(4)套设在所述中心柱(9)上;所述弹簧(4)连接于所述法兰盘(2)和直线滚珠导套(6);
其中,所述摆臂(8)的第一面和所述摆臂(8)的第二面是所述摆臂(8)上相对的两个面;
所述吸盘(1)与所述法兰盘(2)固定连接,所述中心柱(9)与所述法兰盘(2)的第一面连接,所述吸盘(1)与所述法兰盘(2)的第二面连接;其中,
所述法兰盘(2)的第一面和所述法兰盘(2)的第二面是所述法兰盘(2)上相对的两个面;
其中,所述吸盘(1)上设有一微孔陶瓷;所述法兰盘(2)的径向设有一真空通道;所述真空通道的靠近所述法兰盘(2)中心的一端与所述微孔陶瓷导通连接,在真空通道位于法兰盘(2)边缘的一端连接真空泵。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薄片运输手爪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吸盘(1)和所述法兰盘(2)的第二面通过螺钉固定连接。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薄片运输手爪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摆臂下盘(3)和所述摆臂上盘(5)分别通过螺钉与所述摆臂(8)固定连接。”
驳回决定引用了一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KR10-1192131 B1,公开日为2012年10月16 日。
驳回决定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包括法兰盘、摆臂下盘、摆臂上盘,所述法兰盘上设置有一中心柱,所述摆臂下盘固定连接于所述摆臂的第一面,所述摆臂上盘固定连接于所述摆臂的第二面,所述中心柱穿过所述摆臂下盘、所述摆臂上盘和所述摆臂,所述吸盘与所述法兰盘固定连接,所述中心柱与所述法兰盘的第一面连接,所述吸盘与所述法兰盘的第二面连接,所述法兰盘的第一面和所述法兰盘的第二面是所述法兰盘上相对的两个面,直线导套为滚珠导套,摆臂下盘、摆臂上盘通过直线滚珠导套套设在中心柱上,并通过螺帽锁止,弹簧连接于法兰盘和直线滚珠导套;吸盘上设有一微孔陶瓷,所述法兰盘的径向设有一真空通道,所述真空通道的靠近所述法兰盘中心的一端与所述微孔陶瓷导通连接,在真空通道位于法兰盘边缘的一端连接真空泵。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固定摆臂,如何连接吸盘,如何避免吸附的工件损伤,如何设置真空通道。
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想到摆臂上盘、摆臂下盘以及中心柱的相应设置,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而吸盘通过法兰盘与中心柱连接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相应的结构改变。进一步的,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的直线导套20的基础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想到直线滚珠导套的相应设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真空通道轴向设置,结合吸附工件的要求,微孔陶瓷的使用以及相应真空通道的布置属于本领域中吸盘通道结构的常规设置。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引用权利要求1,吸盘与法兰盘通过螺钉固定连接、以及摆臂下盘和摆臂上盘分别通过螺钉与摆臂固定连接,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采用的常规连接固定方式。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11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未修改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中的滚珠导套及其相应结构提高了装置的整体强度,并防止碎片;此外微孔陶瓷以及法兰盘上真空通道的设置缩短了真空通道的轴向距离,提高紧凑型;2、对比文件1公开的真空吸附装置,是用于平板显示器等的拾取,平板显示器等板状工件的尺寸和厚度远超超薄硅片,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薄片运输手爪装置所属的技术领域完全不同,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完全不同。因此对比文件1并不能给出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解决本申请的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0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真空通道轴向设置,在此基础上,考虑吸盘的抽吸真空工作原理以及手爪装置在实际工作中对其结构、体积的需求,将真空通道设置于法兰盘的径向方向,缩小装置在轴向上的尺寸,使其结构紧凑,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1利用具有缓冲性能的吸盘机械手吸附显示器平板以避免显示器破损,而在超薄硅片的吸取过程中,同样需要避免其破损,两者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都是避免所吸取工件受损。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将其应用于超薄硅片的吸取运输中,是容易想到的常规应用方式。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11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而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1月1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将原权利要求3并入原权利要求1,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的滑动管上端直接连接真空接头,因此不会有在滑动管上端进行锁止的需求;2、对比文件1中的上下螺母与固定管通过螺接配合进行固定,对比文件1中不会有对上下螺母与固定管进行固定的需求,并且螺母的端面受面积的限制,不利于通过螺钉与固定板固定;3、对比文件1公开的真空吸附装置,是用于板状大工件的吸附,原理不同于本申请中对薄片的吸附,因此无法将对比文件1的方案进行改进而得到本申请的方案。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8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而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1中加入特征“且所述螺帽(7)位于所述摆臂上盘(5)之上”,形成了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的附图1-2和附图5是不同实施例,两个实施例的真空连接器连接的对象不同,而且对比文件1中未公开滑动管的上端设置锁止件的特征,附图5的锁止结构与本申请不同; 2、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真空通道的设置方式不同,对比文件1的真空吸附装置是用于板状大工件的吸附,原理不同于本申请中对薄片的吸附,因此无法将对比文件1的方案进行改进而得到本申请的方案。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薄片运输手爪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吸盘(1)、法兰盘(2)、摆臂下盘(3)、摆臂上盘(5)、摆臂(8);其中,
所述法兰盘(2)上设置有一中心柱(9);
所述摆臂下盘(3)固定连接于所述摆臂(8)的第一面,所述摆臂上盘(5)固定连接于所述摆臂(8)的第二面;所述中心柱(9)穿过所述摆臂下盘(3)、所述摆臂上盘(5)和所述摆臂(8);所述摆臂下盘(3)和所述摆臂上盘(5)分别通过螺钉与所述摆臂(8)固定连接;
所述摆臂(8)的中心孔内壁连接有一直线滚珠导套(6);所述摆臂下盘(3)、所述摆臂上盘(5)和所述摆臂(8)通过所述直线滚珠导套(6)套设在所述中心柱(9)上,并通过螺帽(7)锁止,且所述螺帽(7)位于所述摆臂上盘(5)之上;
所述薄片运输手爪装置还包括弹簧(4),所述弹簧(4)套设在所述中心柱(9)上;所述弹簧(4)连接于所述法兰盘(2)和直线滚珠导套(6);
其中,所述摆臂(8)的第一面和所述摆臂(8)的第二面是所述摆臂(8)上相对的两个面;
所述吸盘(1)与所述法兰盘(2)固定连接,所述中心柱(9)与所述法兰盘(2)的第一面连接,所述吸盘(1)与所述法兰盘(2)的第二面连接;其中,
所述法兰盘(2)的第一面和所述法兰盘(2)的第二面是所述法兰盘(2)上相对的两个面;
其中,所述吸盘(1)上设有一微孔陶瓷;所述法兰盘(2)的径向设有一真空通道;所述真空通道的靠近所述法兰盘(2)中心的一端与所述微孔陶瓷导通连接,在真空通道位于法兰盘(2)边缘的一端连接真空泵。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薄片运输手爪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吸盘(1)和所述法兰盘(2)的第二面通过螺钉固定连接。”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3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在权利要求1中加入特征“且所述螺帽(7)位于所述摆臂上盘(5)之上”。经查,这种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05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申请日2015年12月0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薄片运输手爪装置。经查,对比文件1(KR10-1192131 B1)也公开了一种板状工件运输手爪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6]-[0009]段,附图1-2)以下技术特征:包括吸盘60、上下固定螺母21、固定板10(相当于本申请的摆臂),吸盘60的连接件上设置有一滑动管30(相当于本申请的中心柱),下固定螺母21固定连接于固定板10的第一面,上固定螺母21固定连接于固定板10的第二面,滑动管30穿过下固定螺母21、上固定螺母21和固定板10,固定板10的第一面和第二面是固定板10上相对的两个面,吸盘60通过连接件与滑动管30连接(参见附图2),固定板10的中心孔内壁连接有一直线导套20,上下固定螺母21和固定板10通过直线导套20套设在滑动管30上;还包括弹簧40,弹簧40套设在滑动管30上,弹簧40连接于吸盘60的连接件上方的滑动管30的凸缘和直线导套20的下端部之间,滑动管30的上方设有与直线导套20抵接的螺母,其位于上固定螺母21上方,与弹簧40一同限定滑动管30竖直方向的位移(参见附图1),在滑动管30上方连接有真空供给装置50。
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包括法兰盘、摆臂下盘、摆臂上盘,所述法兰盘上设置有一中心柱,所述摆臂下盘固定连接于所述摆臂的第一面,所述摆臂上盘固定连接于所述摆臂的第二面,所述中心柱穿过所述摆臂下盘、所述摆臂上盘和所述摆臂,所述摆臂下盘和所述摆臂上盘分别通过螺钉与所述摆臂固定连接;所述吸盘与所述法兰盘的第二面固定连接,所述中心柱与所述法兰盘的第一面连接,所述法兰盘的第一面和第二面是法兰盘上相对的两个面;直线导套为滚珠导套,摆臂下盘、摆臂上盘通过直线滚珠导套套设在中心柱上,并通过螺帽锁止,且所述螺帽位于所述摆臂上盘之上;弹簧连接于法兰盘和直线滚珠导套;吸盘上设有一微孔陶瓷,所述法兰盘的径向设有一真空通道,所述真空通道的靠近所述法兰盘中心的一端与所述微孔陶瓷导通连接,在真空通道位于法兰盘边缘的一端连接真空泵,用于薄片运输。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固定摆臂和导套,如何连接吸盘并设置真空通道,如何避免吸附的工件损伤。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针对的工件是薄片工件(硅片),对比文件1针对的工件是板状大工件,为了吸附薄片工件,需要对吸盘结构和真空通道的结构进行相应的改变,这种改变需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对吸盘结构、滑动管结构、法兰盘结构以及真空供给装置做出整体的修改。因为微孔陶瓷吸盘的使用,才需要使用法兰盘结构,而有了法兰盘结构,才有可能将真空通道沿着法兰盘的径向设置,也因此才可以将中空的滑动管结构改变成实心的中心柱结构。也就是说整个真空供给结构是一个整体,其结构的改进是相互关联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已知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并不能想到对整个真空供给结构的改变,进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因而在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基础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不花费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不能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故其从属权利要求2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8月1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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