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燃机的诊断系统和诊断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内燃机的诊断系统和诊断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438
决定日:2019-07-09
委内编号:1F261603
优先权日:2012-08-01
申请(专利)号:201380028859.7
申请日:2013-07-22
复审请求人:丰田自动车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邹涤秋
合议组组长:闫周
参审员:韩薇
国际分类号:F02D41/14(2006.01);F02D41/22(2006.01);F02D41/3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它现有技术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结合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该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28859.7,名称为“内燃机的诊断系统和诊断方法”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丰田自动车株式会社,国际申请日为2013年07月22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8月01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4年12月01日,国家阶段公开日为2015年02月0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1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依据专利合作条约第28条或者第41条提交的说明书第1-74段(即第1-15页);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4年12月01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1-6(即第1-5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2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3:US2010043746A1,公开日为2010年02月25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诊断系统,用于执行在内燃机(100)中的多个气缸(106)之间的空燃比差异的诊断,所述内燃机(100)包括所述多个气缸(106)、分别在对应气缸(106)内喷射燃料的缸内喷射器(108)和分别在对应气缸(106)外喷射燃料的进气口喷射器(109),所述诊断系统包括:
电子控制单元(1000),所述电子控制单元(1000)被配置成,接收来自空燃比传感器的信号,并且基于来自所述空燃比传感器的信号进行归因于所述缸内喷射器(108)的空燃比的缸内喷射器异常诊断,并且然后基于来自所述空燃比传感器的信号进行归因于所述进气口喷射器(109)的所述空燃比的进气口喷射器异常诊断,
所述电子控制单元(1000)被配置成,执行被存储在存储器中的程序,以控制所述内燃机来从所述缸内喷射器和所述进气口喷射器来喷射燃料,其中,所述电子控制单元被配置成执行所述程序以便于:
仅从所述缸内喷射器(108)来喷射燃料,并且在仅从所述缸内喷射器(108)喷射燃料的操作状况下,通过基于来自所述空燃比传感器的信号确定是否存在归因于所述缸内喷射器的所述空燃比的异常,进行归因于所述缸内喷射器(108)的所述空燃比的所述缸内喷射器异常诊断,并且
在进行所述缸内喷射器异常诊断之后,从所述缸内喷射器(108)和所述进气口喷射器(109)两者喷射燃料,并且然后通过增加所述进气口喷射器(109)的喷射量的比率并且基于来自所述空燃比传感器的信号确定是否存在归因于所述进气口喷射器的所述空燃比的异常,来进行归因于所述进气口喷射器(109)的所述空燃比的所述进气口喷射器异常诊断,而无关于是否检测到归因于所述缸内喷射器的所述空燃比的异常,
所述电子控制单元(1000)被配置成,在进行所述缸内喷射器异常诊断之后,当从所述缸内喷射器(108)和所述进气口喷射器(109)两者喷射燃料时,进行所述空燃比的组合的喷射器异常诊断,
其中,当从所述缸内喷射器(108)和所述进气口喷射器(109)两者喷射燃料时,当所述电子控制单元(1000)然后已经诊断到存在组合的喷射器异常时,所述电子控制单元(1000)被配置成,通过进一步增加所述进气口喷射器(109)的喷射量的比率,进行归因于所述进气口喷射器(109)的所述空燃比的所述进气口喷射器异常诊断,并且
其中,所述电子控制单元(1000)被配置成,当所述电子控制单元确定存在归因于所述缸内喷射器(108)的所述空燃比的缸内喷射器异常时,通过将所述进气口喷射器(109)的喷射量的比率增加到100%,进行归因于所述进气口喷射器(109)的所述空燃比的所述进气口喷射器异常诊断。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诊断系统,其中,
当在从所述缸内喷射器(108)和所述进气口喷射器(109)两者喷射燃料的操作状况下,所述电子控制单元(1000)进行所述空燃比的所述组合的喷射器异常诊断时,所述电子控制单元(1000)被配置成,基于归因于所述缸内喷射器(108)的所述空燃比的所述缸内喷射器异常诊断的结果,改变所述进气口喷射器(109)的喷射量的比率的增量。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诊断系统,其中,
所述电子控制单元(1000)被配置成,当在从所述缸内喷射器(108)和所述进气口喷射器(109)两者喷射燃料的操作状况下,所述电子控制单元(1000)进行所述空燃比的所述组合的喷射器异常诊断时,所述电子控制单元减小从所述缸内喷射器(108)喷射的燃料的压力。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诊断系统,其中,
所述电子控制单元(1000)被配置成,当在从所述缸内喷射器(108)和所述进气口喷射器(109)两者喷射燃料的操作状况下,所述电子控制单元(1000)诊断到存在所述空燃比的组合的喷射器异常时,所述电子控制单元(1000)以逐步方式来增加所述进气口喷射器(109)的喷射量的比率并且进行归因于所述进气口喷射器的所述空燃比的进气口喷射器异常诊断直到所述进气口喷射器的所述喷射量的比率被增加到100%。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诊断系统,其中,
所述电子控制单元(1000)被配置成,当所述电子控制单元检测到归因于所述缸内喷射器(108)的所述空燃比的缸内喷射器异常和归因于所述进气口喷射器(109)的所述空燃比的进气口喷射器异常这两者时,所述电子控制单元确定在所述气缸(106)之间的空气分布中存在空气分布异常。
6. 一种诊断方法,用于执行在内燃机(100)中的多个气缸(106)之间的空燃比差异的诊断,所述内燃机(100)包括所述多个气缸(106)、分别在对应气缸(106)内喷射燃料的缸内喷射器(108)和分别在对应气缸(106)外喷射燃料的进气口喷射器(109),所述诊断方法包括:
仅从所述缸内喷射器(108)喷射燃料;
在仅从所述缸内喷射器(108)喷射燃料的操作状况下,进行归因于所述缸内喷射器(108)的空燃比的缸内喷射器异常诊断,并且基于来自所述空燃比传感器的信号确定是否存在归因于所述缸内喷射器的所述空燃比的异常;
在进行所述缸内喷射器异常诊断之后,从所述缸内喷射器(108)和所述进气口喷射器(109)两者喷射燃料,并且然后通过增加所述进气口喷射器(109)的喷射量的比率并且基于来自所述空燃比传感器的信号确定是否存在归因于所述进气口喷射器的所述空燃比的异常,来进行归因于所述进气口喷射器(109)的所述空燃比的进气口喷射器异常诊断,而无关于是否检测到归因于所述缸内喷射器的所述空燃比的异常;
在进行所述缸内喷射器异常诊断之后,进行所述空燃比的组合的喷射器异常诊断;
当在从所述缸内喷射器(108)和所述进气口喷射器(109)两者喷射燃料的操作状况下,已经进行了所述空燃比的所述组合的喷射器异常诊断,并且然后已经诊断到存在组合的喷射器异常时,在从所述缸内喷射器和所述进气口喷射器两者喷射燃料的同时,通过增加所述进气口喷射器(109)的喷射量的比率,进行归因于所述进气口喷射器(109)的所述空燃比的进气口喷射器异常诊断;以及当确定存在归因于所述缸内喷射器(108)的所述空燃比的缸内喷射器异常时,通过将所述进气口喷射器(109)的喷射量的比率增加到100%,进行归因于所述进气口喷射器(109)的所述空燃比的所述进气口喷射器异常诊断。”
驳回决定认为,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特征是:本申请在缸内喷射器异常诊断之后,从缸内喷射器和进气口喷射器两者喷射燃料,并进行空燃比的组合的喷射器异常诊断。该区别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常规选择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由于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特征是:(1)本申请在缸内喷射器异常诊断之后,从缸内喷射器和进气口喷射器两者喷射燃料,并进行空燃比的组合的喷射器异常诊断;(2)本申请在诊断到组合喷射器异常时,在缸内喷射器和进气口喷射器两者喷射燃料的同时,增加进气口喷射器的喷射量比率。区别(1)和区别(2)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和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常规选择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相比于对比文件3中所提到的技术方案而采用了完全不同的思路和具体操作手段,通过比较可看出,对比文件3中的以步骤11-13为起始直至步骤21等在内的技术方案所涉及的情况仅仅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技术特征(i)中所提到的条件,即,“当从所述缸内喷射器(108)和所述进气口喷射器(109),两者喷射燃料时,当所述电子控制单元(1000)然后已经诊断到存在组合的喷射器异常时”(即,涉及两种喷射器这两者),而并非是如本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技术特征(ii)中所提到的条件,“当所述电子控制单元确定存在归因于所述缸内喷射器(108)的所述空燃比的缸内喷射器异常时”(即仅涉及一种喷射器,“缸内喷射器”)。进一步地,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在上述技术特征(ii)中所提到的条件下(即,涉及“缸内喷射器”发生异常时的条件下)对另一喷射器--即“进气口喷射器异常”进行异常诊断。换言之,在当确定发生归因于“所述缸内喷射器”的异常时,所述诊断处理略去了(包含两种喷射器在内的)组合的喷射而直接地行进到仅仅依靠进气口喷射器的喷射操作,进而进行异常判定。在这一点上,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比于对比文件3有实质性区别技术特征进而是非显而易见的,因此是具有创造性的。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申请是先进行缸内喷射器的异常诊断,随后进行缸内喷射器和进气口喷射器组合的异常诊断,再然后进行进气口喷射器的异常诊断;对比文件3是先进行缸内喷射器和进气口喷射器组合的异常诊断,再进行缸内喷射器的异常诊断,再然后进行进气口喷射器的异常诊断。这种顺序上的调换无需克服技术难度,都是希望能单独进行缸内喷射器和进气口喷射器的异常诊断,都能高精度地完成喷射器的异常诊断,这种先后顺序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创造性。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未修改申请文件,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相同,即为:依据专利合作条约第28条或者第41条提交的说明书第1-15页;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4年12月01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2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 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诊断系统,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诊断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36-0086段,附图1-5):采用废气lambda传感器1080(即空燃比传感器)检测的数据判断发动机失火与否,在用于多个气缸1110的内燃机1000时,可判断哪个气缸失火(即用于执行在内燃机中的多个气缸之间的空燃比差异的诊断),所述内燃机1000包括多个气缸1110,分别在对应气缸内喷射燃料的缸内喷射器1020和分别在对应气缸外喷射燃料的进气口喷射器1025,所述诊断系统包括:电子控制单元1100,所述电子控制单元被配置成,接收来自lambda传感器1080的信号,并且进行归因于所述缸内喷射器1020的空燃比的异常诊断,并且然后进行归因于进气口喷射器1025的所述空燃比的异常诊断,所述电子控制单元1100被配置成,执行被存储在存储器中的程序,以控制所述内燃机来从所述缸内喷射器和进气口喷射器来喷射燃料,其中,电子控制单元被配置成执行所述程序以便于:仅从在Spl=100%时(即仅从缸内喷射器来喷射燃料,并且在仅从缸内喷射器喷射燃料的操作状况下),判断是否失火(即基于所述空燃比传感器的信号确定是否存在归因于缸内喷射器的空燃比的异常,进行归因于所述缸内喷射器的空燃比的异常诊断),并且在进行所述缸内喷射器异常诊断之前,从缸内喷射器和进气口喷射器两者喷射燃料(参见附图3的步骤5),然后,并且然后通过仅进气口喷射器喷射(即增加进气口喷射器的喷射量的比率)并且基于来自所述lambda传感器的信号确定是否存在归因于所述进气口喷射器的空燃比的异常,来进行归因于进气口喷射器的空燃比的进气口喷射器异常诊断。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在进行所述缸内喷射器异常诊断之后,从所述缸内喷射器(108)和所述进气口喷射器(109)两者喷射燃料,并且然后通过增加所述进气口喷射器(109)的喷射量的比率并且基于来自所述空燃比传感器的信号确定是否存在归因于所述进气口喷射器的所述空燃比的异常,来进行归因于所述进气口喷射器(109)的所述空燃比的所述进气口喷射器异常诊断,而无关于是否检测到归因于所述缸内喷射器的所述空燃比的异常,所述电子控制单元(1000)被配置成,在进行所述缸内喷射器异常诊断之后,当从所述缸内喷射器(108)和所述进气口喷射器(109)两者喷射燃料时,进行所述空燃比的组合的喷射器异常诊断,其中,当从所述缸内喷射器(108)和所述进气口喷射器(109)两者喷射燃料时,当所述电子控制单元(1000)然后已经诊断到存在组合的喷射器异常时,所述电子控制单元(1000)被配置成,通过进一步增加所述进气口喷射器(109)的喷射量的比率,进行归因于所述进气口喷射器(109)的所述空燃比的所述进气口喷射器异常诊断,并且其中,所述电子控制单元(1000)被配置成,当所述电子控制单元确定存在归因于所述缸内喷射器(108)的所述空燃比的缸内喷射器异常时,通过将所述进气口喷射器(109)的喷射量的比率增加到100%,进行归因于所述进气口喷射器(109)的所述空燃比的所述进气口喷射器异常诊断。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高精度地进行缸内喷射器和进气口喷射器的异常诊断。
对比文件3中,图3的步骤3-5限定的缸内喷射器和进气口喷射器各自的喷射量分配是发生在失火判断步骤6-7之前,因此对比文件3的步骤3-5不能相当于本申请中“在进行所述缸内喷射器异常诊断之后,从所述缸内喷射器和所述进气口喷射器两者喷射燃料”,而且对比文件3是在失火判断步骤6-7之后,依次进行仅缸内喷射(步骤9-11)、确定是否仍有失火(步骤12-13)、仅进气口喷射(步骤16-19)、再次确定是否有失火(步骤20-23),然后根据两次失火判断信号SRE_A、BDE_A的组合结果来判断喷射器缺陷或点火不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涉及分别进行缸内喷射器异常诊断和进气喷射器异常诊断并在这两种诊断之间设置有缸内喷射器和进气口喷射器两者喷射燃料的技术特征。因此,根据对比文件3的方法步骤,不能显而易见地得到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因此对比文件3既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利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此外,目前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由于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能够高精度地进行缸内喷射器和进气口喷射器的异常诊断。也就是说,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给本申请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以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并非显而易见,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 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5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故其相应的从属权利要求2-5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 关于独立权利要求6
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一种诊断方法,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诊断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0036-0086段,附图1-5):所述内燃机包括多个气缸,分别在对应气缸内喷射燃料的缸内喷射器1020和分别在对应气缸外喷射燃料的进气口喷射器1025,所述诊断方法包括:在Spl=100%时(即仅缸内喷射器喷射燃料的操作状况下),进行归因于所述缸内喷射器的空燃比的异常诊断,并且基于废气lambda传感器(即空燃比传感器)的信号确定是否存在归因于缸内喷射器的空燃比的异常,在进行所述缸内喷射器异常诊断之前,从缸内喷射器和进气口喷射器两者喷射燃料,并且然后通过增加进气口喷射器的喷射比率并且基于lambda传感器信号确定是否存在归因于进气口喷射器的空燃比的异常,来进行归因于进气口喷射器的空燃比的进气口喷射器异常诊断。
权利要求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在进行所述缸内喷射器异常诊断之后,从所述缸内喷射器(108)和所述进气口喷射器(109)两者喷射燃料,并且然后通过增加所述进气口喷射器(109)的喷射量的比率并且基于来自所述空燃比传感器的信号确定是否存在归因于所述进气口喷射器的所述空燃比的异常,来进行归因于所述进气口喷射器(109)的所述空燃比的进气口喷射器异常诊断,而无关于是否检测到归因于所述缸内喷射器的所述空燃比的异常; 在进行所述缸内喷射器异常诊断之后,进行所述空燃比的组合的喷射器异常诊断;当在从所述缸内喷射器(108)和所述进气口喷射器(109)两者喷射燃料的操作状况下,已经进行了所述空燃比的所述组合的喷射器异常诊断,并且然后已经诊断到存在组合的喷射器异常时,在从所述缸内喷射器和所述进气口喷射器两者喷射燃料的同时,通过增加所述进气口喷射器(109)的喷射量的比率,进行归因于所述进气口喷射器(109)的所述空燃比的进气口喷射器异常诊断;以及当确定存在归因于所述缸内喷射器(108)的所述空燃比的缸内喷射器异常时,通过将所述进气口喷射器(109)的喷射量的比率增加到100%,进行归因于所述进气口喷射器(109)的所述空燃比的所述进气口喷射器异常诊断。
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相同,因此基于与上文评述权利要求1时同样的理由,独立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1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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