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聚氯乙烯卡片专用复合热稳定剂及其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437
决定日:2019-07-09
委内编号:1F24359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669528.2
申请日:2015-10-13
复审请求人: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润
合议组组长:高晓薇
参审员:王丽娜
国际分类号:C08L27/06,C08K5/58,C08K5/11,C08K5/103,C08K5/101,C08K5/132,C08K5/347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应当确定与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次,将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确定二者之间的区别特征,并客观分析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由引入这些区别特征而得到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否显而易见。如果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案涉及申请号为201510669528.2,名称为“一种聚氯乙烯卡片专用复合热稳定剂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10月13日,公开日为2016年01月0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0月11日以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5年10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说明书第1-8页,说明书摘要(下称驳回文本)。
驳回文本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聚氯乙烯卡片专用复合热稳定剂,其特征在于,所述复合热稳定剂包括70-98份硫醇甲基锡、1-30份柠檬酸酯类增塑剂、0.1-5份润滑剂、0.01-1份紫外线吸收剂。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聚氯乙烯卡片专用复合热稳定剂,其特征在于,所述硫醇甲基锡是一种热稳定剂,由一甲基三巯基乙酸异辛酯锡和二甲基二巯基乙酸异辛酯锡中的一种或两种任意比例的混合物组成。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聚氯乙烯卡片专用复合热稳定剂,其特征在于,所述柠檬酸酯为柠檬酸三乙酯、乙酰柠檬酸三乙酯、柠檬酸三丁酯、乙酰柠檬酸三丁酯、乙酰柠檬酸三己酯、丁酰柠檬酸三己酯、柠檬酸三辛酯和乙酰柠檬酸三辛酯中的一种或者两种以上任意比例的混合物。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聚氯乙烯卡片专用复合热稳定剂,其特征在于,所述润滑剂为季戊四醇油酸酯、硬脂酸正丁酯或油酸甘油酯。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聚氯乙烯卡片专用复合热稳定剂,其特征在于,所述紫外线吸收剂为2-羟基-4-正辛氧基二苯甲酮、2, 4-二羟基二苯甲酮、2-羟基-4-甲氧基二苯甲酮、2-(2'-羟基-5'-甲基苯基)苯并三唑、2-(2H-苯并三唑-2-基)-6-(十二烷基)-4-甲基苯酚、2-(2'- 羟基-5'- 叔辛基苯基)苯并三唑和2-羟基-4-十二烷氧基二苯甲酮中的一种或者两种以上任意比例的混合物。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聚氯乙烯卡片专用复合热稳定剂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制作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将硫醇甲基锡、柠檬酸酯类增塑剂、润滑剂和紫外线吸收剂按照比例在常温下混合均匀;
(2)将混合后的溶液过滤除杂得到无色或淡黄色澄清透明的液体;
(3)将所得液体装袋包装制得复合热稳定剂。”
驳回决定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CN102731927A,公开日为2012年10月17日)的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还包括紫外线吸收剂0.01-1份和柠檬酸酯类增塑剂1-30份,对比文件1不包括紫外线吸收剂和增塑剂;2)权利要求1润滑剂的用量与对比文件1不同。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可改善PVC塑化性能、并赋予PVC制品防紫外性能的复合稳定剂。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CN101274994A,公开日为2008年10月01日)给出了在氯乙烯系树脂用复合热稳定剂组合物中可添加柠檬酸类增塑剂、紫外线吸收剂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的组合物中添加柠檬酸酯类增塑剂和紫外线吸收剂,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2的增塑剂、紫外吸收剂用量范围,结合实际需要可调整得到如权利要求1的相应用量。对于区别特征2),润滑剂的具体用量范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润滑性要求可常规调整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已被对比文件1或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6制备的是权利要求1所述复合热稳定剂,与对比文件1中热稳定剂不同;2)权利要求6中限定在常温下混合,对比文件1则是65℃,权利要求6中限定得到的是无色或淡黄色澄清透明液体;3)权利要求6还包括过滤除杂后的液体装袋包装的步骤。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制备一种可改善PVC塑化性能、并赋予PVC制品防紫外性能的复合稳定剂。针对区别特征1),参见权利要求1的审查意见;针对区别特征2),复合热稳定剂各组分混合时的温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视情况可调整的,复配热稳定剂液体的物性是可以合理预期;针对区别特征3),装袋包装是常规后处理步骤,因此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3)对于申请人陈述的如下意见:1)对比文件1的正十二硫醇甲基锡和本申请的硫醇甲基锡是完全不同的物质;2)对比文件2的配方与本申请不同,不具有对比性,对比文件2未公开增塑剂和紫外线吸收剂的用量和作用,柠檬酸酯增塑剂在本申请中能提升塑化性、赋予耐油性、耐光性和抗霉性,塑化性能改善能降低加工温度和能耗,减少氯化氢产生,降低硫醇甲基锡稳定剂的消耗并与之产生协同,紫外吸收剂在一定添加比例下可使复合热稳定剂的光照变色时间延长至8-25天,利于运输和储存;3)本申请主要关注硫醇甲基锡热稳定剂与无毒增塑剂柠檬酸酯的复合,着重于复合热稳定剂的无毒、环保性,符合欧盟相关规范要求,适宜于供外贸生产的PVC卡片制造;4)本申请在常温下搅拌均匀即可,不用升温等增加能耗的操作,对比文件1采用加热等方法制备。驳回决定认为:1)权利要求1的硫醇甲基锡按照广义理解,是指Sn上连接的烷基为甲基、并且Sn上连接有硫醇结构的有机锡,对比文件1的正十二硫醇甲基锡是其下位概念,不构成对比文件1与权利要求1的区别,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硫醇甲基锡的组成,其与对比文件1构成区别,但是一甲基三巯基乙酸异辛酯锡和二甲基二巯基乙酸异辛酯锡都是市售常见的硫醇甲基锡稳定剂,属于常规替换,其效果可预期;2)对比文件2并不是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而是提供技术启示,尽管对比文件2未明确记载增塑剂、紫外吸收剂的作用,但是其公知的基本作用与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并且柠檬酸酯增塑剂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环保型增塑剂,具有良好的耐油性、耐光性和抗霉性,由增塑剂带来的改善塑化性能、降低加工温度、降低能耗、减少氯化氢产生、降低热稳定剂消耗的作用,和由紫外线吸收剂带来的改善耐光性、延长光照变色的时间的效果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柠檬酸酯与硫醇甲基锡之间的协同作用既未记载在原始申请文件中,也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合理预期的,更没有试验数据证实;3)出于环保、无毒的目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环保无毒的柠檬酸酯类增塑剂,并最终使其符合欧盟规范要求,能够适于外贸生产的PVC卡片制造;4)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能耗、成本的具体要求来调整混料温度,效果可预期。
申请人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1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1页,5项),相对于驳回文本,修改体现在:将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删除权利要求2,并适应性修改权利要求编号。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聚氯乙烯卡片专用复合热稳定剂,其特征在于,所述复合热稳定剂包括70~98份硫醇甲基锡、1~30份柠檬酸酯类增塑剂、0.1~5份润滑剂、0.01~1份紫外线吸收剂;所述硫醇甲基锡是一种热稳定剂,由一甲基三巯基乙酸异辛酯锡和二甲基二巯基乙酸异辛酯锡中的一种或两种任意比例的混合物组成。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聚氯乙烯卡片专用复合热稳定剂,其特征在于,所述柠檬酸酯为柠檬酸三乙酯、乙酰柠檬酸三乙酯、柠檬酸三丁酯、乙酰柠檬酸三丁酯、乙酰柠檬酸三己酯、丁酰柠檬酸三己酯、柠檬酸三辛酯和乙酰柠檬酸三辛酯中的一种或者两种以上任意比例的混合物。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聚氯乙烯卡片专用复合热稳定剂,其特征在于,所述润滑剂为季戊四醇油酸酯、硬脂酸正丁酯或油酸甘油酯。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聚氯乙烯卡片专用复合热稳定剂,其特征在于,所述紫外线吸收剂为2-羟基-4-正辛氧基二苯甲酮、2,4-二羟基二苯甲酮、2-羟基-4-甲氧基二苯甲酮、2-(2’-羟基-5’-甲基苯基)苯并三唑、2-(2H-苯并三唑-2-基)-6-(十二烷基)-4-甲基苯酚、2-(2’-羟基-5’-叔辛基苯基)苯并三唑和2-羟基-4-十二烷氧基二苯甲酮中的一种或者两种以上任意比例的混合物。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聚氯乙烯卡片专用复合热稳定剂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制作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将硫醇甲基锡、柠檬酸酯类增塑剂、润滑剂和紫外线吸收剂按照比例在常温下混合均匀;
(2)将混合后的溶液过滤除杂得到无色或淡黄色澄清透明的液体;
(3)将所得液体装袋包装制得复合热稳定剂。”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是基于PVC硬质管材而开发的复合热稳定剂,本申请是聚氯乙烯卡片专用复合热稳定剂,发明目的不同,本申请的复合热稳定剂可提升聚氯乙烯加工过程中的塑化性能,改善熔体的润滑性能,这些性能是制作卡片的特殊需求,而制作PVC管对此没有特殊需求。此外,本申请的热稳定剂在光照下不易变色变质,利于运输和储存,还可通过使用柠檬酸酯塑化剂提升聚氯乙烯制品的耐油性、耐光性和抗霉性。(2)对比文件1的正十二硫醇甲基锡与本申请的一甲基三巯基乙酸异辛酯锡和二甲基二巯基乙酸异辛酯锡是不同物质,性能存在较大差异,一甲基三巯基乙酸异辛酯锡着重改善塑料制品的前期热稳定性,二甲基二巯基乙酸异辛酯锡着重改善后期热稳定性,两者具有较好的协同作用,而正十二硫醇甲基锡的性能不为公众所知。(3)对比文件2的氯乙烯系树脂用稳定剂组合物,实质上是一种可以长期储存的、含有脂肪酸甲酯与硬脂酸苯甲酰甲烷的糊状或液体组合物,与本申请不具有可比性,尽管其提到增塑剂和紫外线吸收剂,但具体种类选取和用量不能得到。(4)化工产品的原料和配比对性能有很大差异,本申请的一甲基三巯基乙酸异辛酯锡、二甲基二巯基乙酸异辛酯锡与无毒增塑剂柠檬酸酯的复合,使得复合热稳定剂无毒、环保。(5)本申请将复合热稳定剂的各原料常温混合,工艺简单能耗低,且本申请也不能加热,否则会使柠檬酸酯类增塑剂和紫外线吸收剂的作用效果大大降低,按照对比文件1的方法不可能为了降低能耗而不升温。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0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无论是用于制备PVC硬质管还是PVC卡片,都需要保证PVC熔体具有足够的流动性,对比文件1的复合稳定剂虽然未添加增塑剂,但是其润滑剂含量高,因此可以保证用于PVC成型时熔体具备足够的流动性、能够顺利成型,将对比文件1的复合稳定剂转用于在加工成型时同样需要足够熔体流动性的PVC卡片是容易想到的。其次,对比文件1中高含量的润滑剂可以通过减少原料之间、原料与设备之间的摩擦来提高熔体流动性,但这种方式不能降低PVC的熔融温度、熔体粘度,即PVC的塑化性能仍然不好,而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复合稳定剂中可加柠檬酸类等增塑剂的启示,增塑剂的基本作用就是改善塑化性能、降低熔融温度、熔体粘度、也可改善熔体流动性,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的复合稳定剂中添加柠檬酸系等增塑剂,由于其也可改善熔体流动性,因此可相应降低对比文件1中润滑剂的用量,为了进一步提高耐光、耐油、抗霉性,根据公知常识可选择柠檬酸酯增塑剂。此外,对比文件2还给出了在复合稳定剂中可添加紫外线吸收剂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进一步添加紫外线吸收剂,减少光照下由于紫外线引起的变色,可更长时间在有光环境下运输和储存。本申请主要原料组分硫醇甲基锡和柠檬酸增塑剂均无毒环保,最终产品也将环保、无毒。再次,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中的硫醇锡稳定剂都属于硫醇盐类有机锡,两者加工性质较相近,对比文件1的硫醇锡具备一般巯基有机锡的性质本领域技术人员对它的性能并不是一无所知,不同硫醇盐类有机锡之间可以相互替换,申请人也未证明使用本申请的硫醇锡相较于对比文件1的硫醇锡取得了更加优异的、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申请人强调的协同作用以及在初期热稳定和后期热稳定效果上的差异,本领域也都知晓。此外,调整组分用量时并不是盲目的,是根据实际对热稳定性、塑化性、光照变色性具体需要来进行。最后,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混料都未发生化学反应,属物料混合,保证混合过程中原料不发生变质等不良反应是基本前提,因此,当原料在加热过程中会出现变质等不良反应时,本领域技术人员自然不会选择加热,加热可加快分子运动,加速混合均匀,但需更多能耗,因此可根据原料的物性以及对能耗的要求来选择是否进行加热(参见如下公知常识证据:《化工辞典(第四版)》,王箴主编,化学工业出版社,2000年8月第4版,第685-686页;《稳定剂》,郑德等主编,国防工业出版社,2011年6月第1版,第206-207、219页;《塑料加工助剂》,曾人泉编著,中国物资出版社,1997年9月第1版,第278-280、282-284页;《塑料配方设计问答》,王善勤主编,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3年1月第1版,第255页)。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聚氯乙烯卡片专用复合热稳定剂。用于“卡片”的用途特征对聚氯乙烯复合热稳定剂没有限定作用。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硫醇甲基锡热稳定剂的具体选择不同;2)权利要求1还包括柠檬酸酯类增塑剂及紫外线吸收剂,而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柠檬酸酯类增塑剂和紫外线吸收剂;3)各组分用量配比不同。对比文件1的热稳定剂与本申请同属硫醇甲基锡类,且对比文件1复合热稳定剂的锡含量低于本申请实施例,对比文件1中的硬脂酸丁酯和白油均为PVC用内润滑剂且均具有增塑作用(参见公知常识证据1:《塑料橡胶加工助剂》,山西省化工研究所编,化学工业出版社,2002年10月第2版第7次印刷,第464页,下称公知1)。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在改善聚氯乙烯塑化性能的同时提高制品的耐油性、耐光性、抗霉性以及复合热稳定剂的耐紫外光性能。对于区别特征1),根据公知常识(参见公知常识证据2:《实用化学品配方手册》,《实用化学品配方手册》编委会编著,四川科学技术出版社,2009年03月第1版第1次印刷,第943页,下称公知2),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用一甲基三巯基乙酸异辛酯锡和二甲基二巯基乙酸异辛酯锡的复合物代替对比文件1中的热稳定剂。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给出了可以在含有有机锡稳定剂的氯乙烯系树脂用稳定剂组合物中添加柠檬酸系增塑剂和紫外线吸收剂的技术启示,结合公知常识(参见公知常识证据3:《生态增塑剂生产配方与合成工艺》,汪多仁编著,机械工业出版社,2012年04月第1版第1次印刷,第1、7、11、17、22页,下称公知3),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进行改进,在其中添加柠檬酸酯类增塑剂以在改善聚氯乙烯塑化加工性能的同时提高其耐油性、耐光性和抗霉性,并添加适量的紫外线吸收剂以提高复合热稳定剂的耐紫外照射性能。对于区别特征3),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的实验对复合热稳定剂中的各原料进行合理调配,能够得到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组分用量配比。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已被对比文件1或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硫醇甲基锡热稳定剂的具体选择不同;2)权利要求5还包括柠檬酸酯类增塑剂及紫外线吸收剂,而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柠檬酸酯类增塑剂和紫外线吸收剂;3)各组分用量不同;4)二者的原料混合温度不同,权利要求5还包括装袋包装操作。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在改善聚氯乙烯塑化性能的同时提高制品的耐油性、耐光性、抗霉性以及复合热稳定剂的耐紫外光性能。对于区别特征1)-3),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于区别特征4),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各原料性质合理调节混合温度,将产品装袋包装是常规技术,因此,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4)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用于“卡片”是由聚氯乙烯复合热稳定剂本身固有的特性决定的,该用途特征对复合热稳定剂没有限定作用。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热稳定剂均属于硫醇甲基锡类热稳定剂,而且对比文件1的复合热稳定剂同样能够发挥对聚氯乙烯的润滑、增塑作用,因此,对比文件1的复合热稳定剂同样适用于聚氯乙烯卡片的加工及性能改进。另外,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聚氯乙烯热稳定剂中添加紫外线吸收剂和柠檬酸系增塑剂的技术启示,且根据公知常识可知,柠檬酸酯类增塑剂可以提升聚氯乙烯制品的耐油性、耐光性和抗霉性,而紫外线吸收剂的添加自然能够使得热稳定剂在光照下不易变色变质,利于运输和储存。2)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均为单烷基锡和二烷基锡的复合物形式的硫醇甲基锡类热稳定剂,根据公知常识(参见公知常识证据4:《稳定剂》,郑德、黄锐主编,国防工业出版社,2011年06月第1版第1次印刷,第207页,下称公知4;公知常识证据5:《塑料压延成型实用技术》,齐贵亮主编,机械工业出版社,2013年05月第1版第1次印刷,第38页,下称公知5)可知,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所复配使用的热稳定剂均具有改进PVC的初期和长期热稳定性的协效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进行常规替换。3)虽然对比文件2的PVC稳定剂组合物还含有脂肪酸甲酯和硬脂酰苯甲酰甲烷,但其中的增塑剂和紫外线吸收剂的作用为本领域公知,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依据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根据需要选择增塑剂和紫外线吸收剂的种类和用量。没有证据表明本申请复合热稳定剂的原料选取和用量配合有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4)对比文件1也使用了无毒、环保的硫醇甲基锡类热稳定剂,本领域公知柠檬酸酯的安全性,在对比文件1和2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容易得到无毒、环保的复合热稳定剂。5)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根据原料本身的性质对混合温度作适应性调节,当原料不宜受热时,可在常温下进行混合,由此自然而带来的工艺简化、能耗降低的效果容易预期。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的复合热稳定剂专用于聚氯乙烯卡片制品,对比文件1是用于PVC硬质管材,因为二者的制品类型不同,加工设备、成型条件不同,所用的稳定剂也不相同,本申请有针对性地研究开发了本申请的聚氯乙烯卡片专用复合热稳定剂。(2)本申请添加柠檬酸酯提升聚氯乙烯熔体的塑化性能,降低加工温度及能耗,减少热稳定剂消耗,使制品在一定程度下软化,不易被弯曲压缩而损坏,还赋予制品良好的耐油性、耐光性和抗霉性。润滑剂改善聚氯乙烯熔体的润滑性能,延长设备周期,减少熔体热停留时间并降低热稳定剂消耗。紫外线吸收剂使制品在光照下不易变色变质,利于运输和储存。本申请的物料关注于硫醇甲基锡热稳定剂与无毒增塑剂柠檬酸酯的复合,突出复合热稳定剂的无毒环保性。(3)本申请的热稳定剂的物质成分及配比与对比文件1不同,对比文件1的正十二硫醇甲基锡与本申请的一甲基三巯基乙酸异辛酯锡和二甲基二巯基乙酸异辛酯锡是不同的物质,市场上没有对比文件1的正十二硫醇甲基锡的生产与销售,其性能特点也不为公众所知,本申请所用的硫醇甲基锡是常用的、市面上稳定性能最好的有机锡热稳定剂。(4)本申请的热稳定剂的制备工艺与对比文件1不同,本申请在常温下搅拌即可,简单可行,不用升温等增加能耗的操作,对比文件1采用加热等方法制备。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未修改申请文件,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1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于申请日2015年10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页和说明书摘要。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应当确定与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次,将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确定二者之间的区别特征,并客观分析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由引入这些区别特征而得到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否显而易见。如果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1)就本申请而言,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聚氯乙烯卡片专用复合热稳定剂(具体参见案由部分)。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PVC硬质管材用甲基锡复合热稳定剂,其制备方法如下(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30]-[0032]段实施例1、第[0052]段表1):分别取30kg正十二硫醇甲基锡,10kg硬脂酸丁酯和10kg白油,混合并投入反应釜,控制搅拌速度在80r/min,控制温度在65℃,混配、保温时间为1h,再投入5kg亚磷酸一苯二异辛酯,混合0.5h,然后冷却、过滤得到PVC硬质管材用甲基锡复合热稳定剂55kg,检测其中锡含量为10.1%。所述正十二硫醇甲基锡为S,S’-二(正十二硫醇)二甲基锡和S,S’,S”-三(正十二硫醇)一甲基锡的复合物。
用于“卡片”是由聚氯乙烯复合热稳定剂本身固有的特性决定的,该用途特征并没有隐含聚氯乙烯复合热稳定剂在结构和/或组成上发生变化,因此,该用途特征对聚氯乙烯复合热稳定剂没有限定作用。
因此,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硫醇甲基锡热稳定剂的具体选择不同;(2)权利要求1还包括柠檬酸酯类增塑剂及紫外线吸收剂,而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柠檬酸酯类增塑剂和紫外线吸收剂;(3)各组分用量配比不同。
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第[0011]、[0013]、[0015]段的记载可知,本申请降低硫醇甲基锡热稳定剂的锡含量,减少稀有金属锡的消耗;柠檬酸酯增塑剂提升聚氯乙烯熔体的塑化性能、降低加工温度和能耗,减少氯化氢产生,降低硫醇甲基锡的消耗并与之产生协同,提升制品的耐油性、耐光性和抗霉性;紫外线吸收剂延长复合热稳定剂的光照变色时间,利于运输和储存。对比文件1公开的热稳定剂与本申请同属硫醇甲基锡类,且对比文件1复合热稳定剂的锡含量为10.1%,低于本申请实施例。增塑剂使聚氯乙烯更易塑化加工,从而降低加工温度和能耗,减少聚氯乙烯分解生成的氯化氢,进而使得与氯化氢反应的硫醇甲基锡减少,这是根据本领域基本技术知识能够得知的作用效果。根据本领域公知常识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硬脂酸丁酯和白油均为PVC用内润滑剂,且均具有增塑作用(参见公知1)。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硬脂酸丁酯和白油也能够改善聚氯乙烯的塑化加工性能,降低加工温度和能耗,减少氯化氢的产生,因此相应的硫醇甲基锡用量也减少。即,本申请的柠檬酸酯增塑剂和对比文件1中的具有增塑作用的硬脂酸丁酯和白油均能够发挥上述作用效果,这并不是柠檬酸酯增塑剂与硫醇甲基锡产生的协同作用。
因此,基于上述区别特征,确定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改善聚氯乙烯塑化性能的同时提高制品的耐油性、耐光性、抗霉性以及复合热稳定剂的耐紫外光性能。
对于区别特征(1),本领域公知,由二甲基二巯基乙酸异辛酯锡(简称“二甲”)和一甲基三巯基乙酸异辛酯锡(简称“一甲”)组成的硫醇甲基锡热稳定剂是聚氯乙烯加工过程中的高效稳定剂,在PVC片材、板材、管材等注塑加工中已得到广泛应用(参见公知2)。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正十二硫醇甲基锡也是二甲基锡和一甲基锡的复合物。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用一甲基三巯基乙酸异辛酯锡和二甲基二巯基乙酸异辛酯锡的复合物代替对比文件1中的热稳定剂,且该替代并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氯乙烯系树脂用稳定剂组合物(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2段至第4页末段、第5页第2-3段、第9页第2段),其含有有机锡稳定剂,并可含有柠檬酸系增塑剂、紫外线吸收剂等添加剂,紫外线吸收剂含量优选为氯乙烯系树脂用稳定剂组合物的0.5~10质量%、更优选为1~5质量%。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可以在含有有机锡稳定剂的氯乙烯系树脂用稳定剂组合物中添加柠檬酸系增塑剂和紫外线吸收剂的技术启示。并且,本领域公知,柠檬酸用于生产柠檬酸酯,其安全性是其他增塑剂产品与之无法比拟的,柠檬酸酯类增塑剂包括柠檬酸三乙酯(TEC)、乙酰柠檬酸三戊酯、乙酰柠檬酸三己酯、乙酰柠檬酸混合酯等,且TEC与许多树脂有良好的相溶性,用它增塑的制品有良好的耐油性、耐光性和抗霉性(参见公知3)。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对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进行改进,在其复合热稳定剂中添加适量的柠檬酸酯类增塑剂,以在改善聚氯乙烯塑化加工性能的同时提高其耐油性、耐光性和抗霉性。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的复合热稳定剂中添加适量的紫外线吸收剂,以提高复合热稳定剂的耐紫外照射性能。
对于区别特征(3),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和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根据产品性能需求,通过有限的试验对复合热稳定剂中的各原料用量进行合理调配,能够得到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组分用量配比。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对柠檬酸酯作了进一步的限定,柠檬酸三乙酯、乙酰柠檬酸三己酯等为本领域常见柠檬酸酯类增塑剂(参见公知3),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可合理选用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其他柠檬酸酯类增塑剂。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从属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了润滑剂的种类,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硬脂酸丁酯(即硬脂酸正丁酯),同时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4]段还公开了增效剂A可以为油酸季戊四醇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合理使用,也可常规调整得到油酸甘油酯。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从属权利要求4进一步限定了紫外线吸收剂的种类,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8页末段还公开了紫外线吸收剂可为2,4-二羟基二苯甲酮、2-羟基-4-甲氧基二苯甲酮、2-羟基-4-辛氧基二苯甲酮等2-羟基二苯甲酮类;2-(2-羟基-5-甲基苯基)苯并三唑、2-(2-羟基-5-叔辛基苯基)苯并三唑等2-(2- 羟基苯基)苯并三唑类等,本领域技术人员据此进行选取、调整,能够得到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紫外线吸收剂。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聚氯乙烯卡片专用复合热稳定剂的制备方法(具体参见案由部分)。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PVC硬质管材用甲基锡复合热稳定剂的制备方法,具体公开内容参见上述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硫醇甲基锡热稳定剂的具体选择不同;(2)权利要求5还包括柠檬酸酯类增塑剂及紫外线吸收剂,而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柠檬酸酯类增塑剂和紫外线吸收剂;(3)各组分用量不同;(4)二者的原料混合温度不同,本申请权利要求5在常温下混合,而对比文件1为65℃,权利要求5还包括装袋包装步骤。
本申请并没有证据证明原料混合温度以及装袋包装对于复合热稳定剂以及聚氯乙烯性能的影响。因此,结合上述对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分析,确定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在改善聚氯乙烯塑化性能的同时提高制品的耐油性、耐光性、抗霉性以及复合热稳定剂的耐紫外光性能。
对于区别特征(1)-(3),参见上述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
对于区别特征(4),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复合热稳定剂中的各原料性质合理调节其混合温度,将产品装袋包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6)对于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在试验测试时制备了含有其复合热稳定剂的、厚度约为1mm的PVC试样片(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49]段),可见,对比文件1的复合热稳定剂能够应用于薄片PVC制品,而非仅限于PVC管材,且看不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在相关原料及用量配比方面的区别能使权利要求1的复合热稳定剂具有区别于对比文件1的特定用途。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的复合热稳定剂能够适用于聚氯乙烯卡片制品的加工。(2)对比文件1的硬脂酸丁酯和白油均为PVC用内润滑剂,且均具有增塑作用,因而对比文件1同样能够实现与增塑剂相关的提升聚氯乙烯熔体塑化性能、降低加工温度及能耗、减少热稳定剂消耗、使卡片制品具有一定软化性而不易损坏等效果,以及与润滑剂相关的改善聚氯乙烯熔体润滑性能、延长设备周期、减少熔体热停留时间并降低热稳定剂消耗等效果。为了改进复合热稳定剂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的耐光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根据对比文件2的技术启示添加紫外线吸收剂,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到的。柠檬酸酯增塑剂的耐油性、耐光性和抗霉性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公知3)。由于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都使用了硫醇甲基锡类热稳定剂,且对比文件1中的热稳定剂锡含量少于本申请,另外,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含有有机锡稳定剂的氯乙烯系树脂用稳定剂组合物中添加柠檬酸系增塑剂的技术启示,柠檬酸酯的安全性也是本领域所公知的(参见公知3),因此在对比文件1和2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的复合热稳定剂在低毒性、环保性方面与本申请是相当的,甚至是优于本申请的。(3)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硫醇甲基锡类热稳定剂均为单烷基锡和二烷基锡的复合物,对比文件1具体为S,S’-二(正十二硫醇)二甲基锡和S,S’,S”-三(正十二硫醇)一甲基锡的复合物,本领域公知,单烷基锡稳定剂的初期稳定性较好,二烷基锡稳定剂的长期热稳定性较好,二者可复配使用,协同改进PVC的初期和长期热稳定性(参见公知4和5),因此,对比文件1的热稳定剂的性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知晓的,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所复配使用的热稳定剂均具有改进PVC的初期和长期热稳定性的协效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常规替换,且本申请并没有证据证明本申请所选择的硫醇甲基锡热稳定剂的稳定性优于对比文件1的硫醇甲基锡热稳定剂。另外,对比文件1中的硫醇甲基锡热稳定剂是否在市场上生产和销售并不影响其对于本申请创造性的判断。在原料用量配比上,虽然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有所不同,但各原料的基本作用明确,用量占比的变化带来的影响的可预期性高,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通过有限的试验进行合理用量搭配。(4)在复合热稳定剂的原料混合过程中,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根据原料本身的性质对混合温度作适应性调节,当原料不宜受热时,可在常温下进行混合,由此自然而带来的工艺简化、能耗降低的效果容易预期。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0月1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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