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自动轮胎装卸机-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自动轮胎装卸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424
决定日:2019-07-09
委内编号:1F26141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780878.0
申请日:2016-08-31
复审请求人:毕金亮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谷佳运
合议组组长:徐趁肖
参审员:乔明侠
国际分类号:B60C25/138(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其他区别技术特征既没有被现有技术公开,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其他区别技术特征为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780878.0,名称为“一种自动轮胎装卸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毕金亮。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8月31日,公开日为2016年12月2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2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原始申请文件。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自动轮胎装卸机,其特征在于,包括机壳(1)、支架(2)、驱动装置(3)、用于固定轮胎轮毂的卡盘(31)和主摆动臂(4)、第一摆动臂(5)和第二摆动臂(6);所述支架(2)的一端固定连接在所述机壳(1)上端,另一端向上倾斜布置;所述驱动装置(3)固定安装在所述机壳(1)内,所述驱动装置(3)的输出端伸出所述机壳(1)且与所述卡盘(31)固定连接;所述主摆动臂(4)一端与所述支架(2)的另一端铰接,另一端安装有第一滚动轮(411);所述第一摆动臂(5)一端与所述机壳(1)的外侧面铰接,另一端安装有第二滚动轮(51);所述第二摆动臂(6)一端与所述支架(2)的另一端铰接,另一端固定安装有卡勾(61)。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一种自动轮胎装卸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摆动臂(5)包括第一臂体(52)和用于控制所述第一臂体(52)摆动的第一伸缩缸(53),所述第一臂体(52)的一端与所述机壳(1)的外侧面铰接,另一端安装有所述第二滚动轮(51),所述第一伸缩缸(53)的一端固定安装在所述第一臂体(52)上且靠近安装有所述第二滚动轮(51)的一端,另一端与所述机壳(1)的外侧面固定连接。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一种自动轮胎装卸机,其特征在于,所述主摆动臂(4)包括主臂体(41)和用于控制所述主臂体(41)摆动的第二伸缩缸(42),所述主臂体(41)的一端与所述支架(2)上端铰接,另一端安装有所述第一滚动轮(411),所述第二伸缩缸(42)的一端固定安装在所述主臂体(41)上且靠近安装有所述第一滚动轮(411)的一端,另一端固定安装在所述支架(2)上。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一种自动轮胎拆卸机,其特征在于,所述驱动装置(3)包括电动机(32)、齿轮箱(33)、变速器(34),所述电动机 (32)的输出端与所述齿轮箱(33)传动连接,所述齿轮箱(33)的输出端与所述变速器(34)传动连接,所述变速器(34)的输出端与所述卡盘(31)固定连接。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一种自动轮胎装卸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卡盘(31)呈圆盘状且在其远离所述变速器(34)的端面上设有与所述轮胎轮毂适配的突出结构(311)。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一种自动轮胎装卸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变速器(34)下端固定安装有用于调节其升降的第三伸缩缸(341),所述第三伸缩缸(341)的一端与所述机壳(1)固定安装,另一端与所述变速器(34)的下端面固定安装。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一种自动轮胎装卸机,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压缩机(71)和储气筒(72),所述压缩机(71)放置在所述机壳(1)外,所述压缩机(71)的输出端与所述储气筒(72)的进气口相连通,所述储气筒(72)的出气口与所述第一伸缩缸(53)、所述第二伸缩缸(42)及所述第三伸缩缸(341)相连通。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一种自动轮胎装卸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压缩机(71)与所述储气筒(72)可采用液压系统替换。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一种自动轮胎装卸机,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所述外接控制器,所述外接控制器与所述驱动装置(3)电连接。”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1138943A,公开日为2008年03月12日。
驳回决定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本申请具有机壳,所述支架的一端固定连接在所述机壳上端,另一端向上倾斜布置,所述第一摆动臂一端与所述机壳的外侧面铰接;本申请中包括固定轮胎轮毂的卡盘和驱动装置,所述驱动装置固定安装在所述机壳内,所述驱动装置的输出端伸出所述机壳且与所述卡盘固定连接;本申请工作头的支撑臂为第二摆动臂,所述第二摆动臂一端与所述支架的另一端铰接;主动臂和第一摆动臂的另一端均安装有滚动轮。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3,6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4-5,7-9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驳回决定中指出:(1)本申请未对机壳和支架的形状、结构做任何描述,也未记载相关技术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只能得出机壳和支架具有连接第一第二摆动臂、主摆动臂的作用,在具有机壳和支架的基础上,摆动臂具体如何连接则是常规设置,不能确定本申请具有比对比文件1更优的技术效果;(2)对比文件1中操作臂9是随着支架12一起铰接于支柱2a的,而关于滑动结构是另外一套运动方式,操作臂9仅与支架的支柱2a存在铰接连接,与横梁2c并没有任何连接关系,也不沿着横梁运动,不能明确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存在技术效果上的差异,对比文件1公开了工具10位于轮胎轴向两侧,而不可能位于周向侧面;(3)对比文件1公开了操作头7的支撑臂(对应于第二摆动臂)一端与支架的顶端连接,另一端连接有卡勾,工具10(其作用与滚动轮相同,对应于滚动轮)和卡勾均位于轮毂的一个轴向侧面,操作头7不是铰接设置,而为了更为灵活的调节操作头,设置为铰接结构也是常规设置;(4)对比文件1实质上也是通过驱动装置带动轮胎的正反转实现轮胎的安装和拆卸,对比文件1相对来说能够实现针对不同尺寸的轮胎进行夹持,不需要另外一套驱动设备来驱动操作臂9摆动,驱动操作臂设置为铰接,则需要增加驱动结构,并不见得结构更为简化,成本降低;(5)对比文件1的工作原理实际上与本申请相同,即通过轮圈转动,以及轮轴的上下调节、工作工具位于轮胎一侧、卡勾作用与胎圈实现轮胎的装卸,与本申请关键区别在于,本申请通过伸缩缸直接驱动工作臂摆动,而对比文件1通过液压或气压缸间接实现工作臂摆动,然而这种摆动设置是常规选择。因此,该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并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机壳与支架的结构布置具有有益效果,不是本领域公知常识;主摆动臂、第一、二摆动臂的铰接结构不同于现有技术的水平或竖直方向的滑动,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卡勾、第一、二滚动轮在轮胎拆装中的配合使用方式并结合本申请轮胎装卸机的实物工作图片,说明了本申请第一、二滚动轮相对于轮胎的设置位置以及轮胎装卸的工作过程与对比文件1中的不同。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2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从补充附图中可以看出,本申请是通过位于轮胎轴向左右两侧,并且在周向上错开布置的两个滚动轮对轮胎施加沿着轴向相反的扭转的力使得轮胎被拆卸,拆卸过程不需要使用卡勾,其工作原理与对比文件1确实存在区别,然而在权利要求书中并未记载上述特征;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关于悬臂结构的技术效果在原申请并未记载,并不具有说服力;针对区别技术特征(2),原审查部门认为对比文件1中记载的操作臂9是通过第二滑动件20安装在支架12上的,对比文件1公开了铰接的第一和第二摆动臂,虽然和本申请摆动方向不同,但权利要求未对摆动方向做出限定;针对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1的提取工具从附图中可以看出是钩状结构,可以认为是卡勾,权利要求未要求保护卡勾的具体功能和使用方式,无法得出其与对比文件1存在功能上的不同,所以关于卡勾功能认为有不同的意见陈述也不具有说服力。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2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将说明书中的部分特征加入独立权利要求1中。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自动轮胎装卸机,其特征在于,包括机壳(1)、支架(2)、驱动装置(3)、用于固定轮胎轮毂的卡盘(31)和主摆动臂(4)、第一摆动臂(5)和第二摆动臂(6);所述支架(2)的一端固定连接在所述机壳(1)上端,另一端向上倾斜布置;所述驱动装置(3)固定安装在所述机壳(1)内,所述驱动装置(3)的输出端伸出所述机壳(1)且与所述卡盘(31)固定连接;所述主摆动臂(4)一端与所述支架(2)的另一端铰接,另一端安装有第一滚动轮(411);所述第一摆动臂(5)一端与所述机壳(1)的外侧面铰接,另一端安装有第二滚动轮(51),所述第一滚动轮(411)和第二滚动轮(51)分别位于在轮胎轴向的两侧,所述第一滚动轮(411)和所述第二滚动轮(51)上下错开且左右错开;所述第二摆动臂(6)一端与所述支架(2)的另一端铰接,另一端固定安装有卡勾(61),拆卸轮胎时,所述主摆动臂(4)的所述第一滚动轮(411)卡在轮胎的一侧,所述第一摆动臂(5)的所述第二滚动轮(51)卡在轮胎的一侧,所述卡盘(31)转动,轮胎逐渐从轮胎轮毂上脱落下来;安装轮胎时,所述主摆动臂(4)的所述第一滚动轮(411)卡在轮胎的一侧,所述第二摆动臂(6)的所述卡勾(61)卡在轮胎上,所述卡盘(31)与拆卸时相反的方向转动,轮胎逐渐被安装在轮胎轮毂上。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一种自动轮胎装卸 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摆动臂(5)包括第一臂体(52)和用于控制所述第一臂体(52)摆动的第一伸缩缸(53),所述第一臂体(52)的一端与所述机壳(1)的外侧面铰接,另一端安装有所述第二滚动轮(51),所述第一伸缩缸(53)的一端固定安装在所述第一臂体(52)上且靠近安装有所述第二滚动轮(51)的一端,另一端与所述机壳(1)的外侧面固定连接。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一种自动轮胎装卸机,其特征在于,所述主摆动臂(4)包括主臂体(41)和用于控制所述主臂体(41)摆动的第二伸缩缸(42),所述主臂体(41)的一端与所述支架(2)上端铰接,另一端安装有所述第一滚动轮(411),所述第二伸缩缸(42)的一端固定安装在所述主臂体(41)上且靠近安装有所述第一滚动轮(411)的一端,另一端固定安装在所述支架(2)上。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一种自动轮胎拆卸机,其特征在于,所述驱动装置(3)包括电动机(32)、齿轮箱(33)、变速器(34),所述电动机 (32)的输出端与所述齿轮箱(33)传动连接,所述齿轮箱(33)的输出端与所述变速器(34)传动连接,所述变速器(34)的输出端与所述卡盘(31)固定连接。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一种自动轮胎装卸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卡盘(31)呈圆盘状且在其远离所述变速器(34)的端面上设有与所述轮胎轮毂适配的突出结构(311)。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一种自动轮胎装卸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变速器(34)下端固定安装有用于调节其升降的第三伸缩缸(341),所述第三伸缩缸(341)的一端与所述机壳(1)固定安装,另一端与所述变速器(34)的下端面固定安装。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一种自动轮胎装卸机,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压缩机(71)和储气筒(72),所述压缩机(71)放置在所述机壳(1)外,所述压缩机(71)的输出端与所述储气筒(72)的进气口相连通,所述储气筒(72)的出气口与所述第一伸缩缸(53)、所述第二伸缩缸(42)及所述第三伸缩缸(341)相连通。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一种自动轮胎装卸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压缩机(71)与所述储气筒(72)可采用液压系统替换。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一种自动轮胎装卸机,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所述外接控制器,所述外接控制器与所述驱动装置(3)电连接。”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经审查,所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 33 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61 条第 1 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9年07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申请日2016年08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1段(第1-7页),说明书附图图1-2(第1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2.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
2.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自动轮胎装卸机。对比文件1(CN101138943A)公开了一种用于安装和拆卸车轮的机器,实质上也披露了一种自动轮胎装卸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附图1-5):包括有基架2(相当于本申请的支架)、用于固定轮胎轮毂的夹紧旋转装置(对应于卡盘)和两个操作臂9(相当于本申请主摆动臂和第一摆动臂)和操作头7的支撑臂(对应于本申请第二摆动臂);所述一个操作臂9的一端通过支架12与所述基架2位于上部的一端铰接,该操作臂9另一端安装有工作工具10(对应于本申请滚动轮),所述另一个操作臂9的一端通过支架12与所述基架2铰接,另一端安装有工作工具10,所述操作头7支撑臂的一端与所述基架2位于上部的一端连接,另一端固定安装有钩状的提取工具8(相当于本申请的卡勾)。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包括机壳,所述支架的一端固定连接在机壳上端,另一端向上倾斜布置,主摆动臂一端以及第二摆动臂一端分别与所述支架的另一端铰接,第一摆动臂一端与所述机壳的外侧面铰接;(2)还包括固定轮胎轮毂的卡盘和驱动装置,驱动装置固定安装在所述机壳内,驱动装置的输出端伸出所述机壳且与所述卡盘固定连接;(3)所述第一滚动轮和第二滚动轮分别位于在轮胎轴向的两侧,所述第一滚动轮和所述第二滚动轮上下错开且左右错开;拆卸轮胎时,所述主摆动臂的所述第一滚动轮卡在轮胎的一侧,所述第一摆动臂的所述第二滚动轮卡在轮胎的一侧,所述卡盘转动,轮胎逐渐从轮胎轮毂上脱落下来;安装轮胎时,所述主摆动臂的所述第一滚动轮卡在轮胎的一侧,所述第二摆动臂的所述卡勾卡在轮胎上,所述卡盘与拆卸时相反的方向转动,轮胎逐渐被安装在轮胎轮毂上。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合理布置各部件并简化轮胎的装卸操作。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在轮胎拆卸机设置机壳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常见技术手段,在具有机壳的基础上,所述支架的一端固定连接在所述机壳上端,另一端向上倾斜布置,主摆动臂一端以及第二摆动臂一端分别与所述支架的另一端铰接,第一摆动臂一端与所述机壳的外侧面铰接都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设置;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具有夹紧旋转装置3固定轮圈,而采用卡盘固定轮胎轮毂是常规技术手段,而由于对比文件1的轮圈C是需要转动的,因此为了能够使得轮胎在工作中转动,还设有驱动装置,并使得驱动装置固定安装在所述机壳内,所述驱动装置的输出端伸出所述机壳且与所述卡盘固定连接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而对比文件1中所示两个滚动轮在轮胎轴向上同轴对置的布置,并未公开两个滚动轮上下错开且左右错开的位置关系,且对比文件1中的这种轮胎装卸机在拆卸轮胎时,通常是先利用两个同轴对置的滚动轮分别作用于轮胎轴向上两侧的胎侧处,当驱动轮毂旋转时,胎圈与轮辋分离,再将提取工具8深入胎圈与轮辋之间的空隙处将胎唇向上提,实现扒胎动作,最后利用单侧的滚动轮将轮胎从轮毂上推落,这与本申请中在拆卸轮胎时利用两个滚动轮相互上下、左右错开的位置关系,给轮胎施加沿轮胎轴向相反的力使得轮胎能够扭转,从而将轮胎从轮毂上拆下的情况不同。即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公知常识难以得到本申请中的两个滚动轮的具体位置关系,且其具有结构简单、简化轮胎拆卸操作的有益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2 从属权利要求2-9直接或间接引用了权利要求1,所以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9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2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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