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冲式热熔柱-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缓冲式热熔柱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396
决定日:2019-07-09
委内编号:1F24194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514097.3
申请日:2013-10-25
复审请求人:汉达精密电子(昆山)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徐建锋
合议组组长:刘彤
参审员:张艳
国际分类号:B29C65/4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给出的技术教导下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即可获得的,那么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514097.3,名称为“缓冲式热熔柱”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9月2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 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2962995A,公开日为2013年3月13日)、对比文件2(US3926356,公开日为1975年12月16日)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0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7年5月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缓冲式热熔柱,用于将螺母热熔植入塑胶件内,其特征在于,该缓冲式热熔柱包括:
连接体,其为柱状体,该连接体中设有通孔,且该连接体一端设有外螺纹;
热熔元件,其一端卡接于所述通孔中,另一端从通孔中向远离外螺纹的方向延伸出,该热熔元件另一端的下端面与所要热熔植入塑胶件的螺母上表面的大小相适配;
弹性元件,其设于所述通孔中,该弹性元件的一端抵触所述热熔元件;
调节元件,其设于所述通孔中,该调节元件抵触所述弹性元件的另一端,所述调节元件为螺丝,相应地所述通孔中设有与螺丝配合的内螺纹。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12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2的弹簧位置不同,对比文件2同样存在本申请背景技术中对芯轴53的行程高度不方便调试的缺陷;另外,本申请设有螺丝调节元件,而对比文件2的弹簧变形量不方便调节。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月1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4月2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2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指出:本申请中指出的热熔柱行程高度不方便调试的缺陷是由于弹簧设置于热熔柱的下端所导致,而对比文件2中弹簧设置于芯轴53的上端,并且由附图3可知,弹簧49的长度可以通过活塞杆45与卡盘组件46的主体47的螺纹连接长度方便地进行调整,从而能够实现芯轴行程高度的调节。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使用条件选择弹簧的设置位置,并且将弹簧设置在热熔柱上端的连接件中也是本领域的现有技术,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并未对现有技术作出创造性贡献。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5月3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坚持认为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本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0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7年5月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给出的技术教导下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即可获得的,那么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缓冲式热熔柱。对比文件1公开了热熔治具的热熔柱结构(参见说明书第[0002]-[0003]段,及附图1),热熔柱50(相当于热熔元件)固接于热熔治具的上模板10上,其主体下端为圆柱体结构,其下端面为平头圆截面51,用于将螺母40热熔植入塑胶件30的BOSS柱31中,该平头圆截面51与螺母40的上表面的大小相适配(即热熔元件另一端的下端面与所要热熔植入塑胶件的螺母上表面的大小相适配)。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为一种缓冲式热熔柱,还包括连接体、弹性元件和调节元件;连接体为柱状体,其中设有通孔,且一端设有外螺纹;热熔元件的一端卡接于连接体的通孔中,另一端从通孔中向远离外螺纹的方向延伸出;弹性元件设于通孔中,一端抵触热熔元件;调节元件设于通孔中,抵触弹性元件的另一端;所述调节元件为螺丝,通孔中设有与其配合的内螺纹。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解决热熔柱因刚性抵触产品而使产品易压伤的问题。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将金属部件热熔嵌入塑料基材中的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4栏及图1-3):活塞杆45安装有用于安装芯轴53的卡盘组件46(由图3可以看出,活塞杆45与卡盘组件46的主体47通过螺纹连接),在活塞杆45的扩大部分50与滑动构件15的柱16的向前突出的臂51之间设有压缩弹簧49;当活塞杆45向下移动时,通过弹簧的作用,滑动构件15以及其连接的加热装置向下移动,当滑动构件15运动停止后,活塞杆45和芯轴53继续向下移动,由此芯轴53进入夹头39并将金属件热压至孔70中。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在滑动构件15运动停止后,芯轴53继续向下的运动将压缩弹簧49,从而弹簧49起到缓冲的作用,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通过在芯轴后端设置弹簧来进行缓冲的技术启示,在此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该缓冲弹簧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来进行缓冲热压,从而避免产品压伤。至于弹簧的具体设置位置,抵接设置弹簧或套设设置弹簧均是本领域常规的弹簧设置方式,且各自的优点和使用条件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常规选择;具体到本案,当热熔柱需要具有缓冲功能以实现缓冲热压时,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以抵接的方式来设置弹簧。具体地,将弹簧设置在柱状连接体的通孔中,使弹簧一端抵触热熔元件,另一端抵触调节元件仅是一种常规设计;为便于将连接体固定在上模板上,在连接体一端设置外螺纹,另一端卡接向外延伸的热熔元件,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此外,螺丝是本领域常用的调节元件,通过调节螺丝来调节弹簧的长度以及热熔柱的行程高度,以及在通孔中设置与其配合的内螺纹,均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中弹簧套设在芯轴的外缘,即使将对比文件1和2相结合,得到技术方案为在对比文件1的热熔柱外缘套设弹性元件,同样存在本申请背景技术中指出的技术问题,得不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申请技术方案的核心在于将现有技术设置于热熔柱前端的弹簧改变为设置于后端,而对比文件2给出了通过在芯轴后端设置弹簧来进行缓冲的技术启示;对于弹簧与芯轴的具体连接关系,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结合实际需要确定,并且相应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合理预期的。因此,复审请求人提出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9月2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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