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双夹手穿提手柄套机构-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双夹手穿提手柄套机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380
决定日:2019-07-09
委内编号:1F25340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166324.1
申请日:2016-03-23
复审请求人:广东旭日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高晓颖
合议组组长:侯艳嫔
参审员:杨勇
国际分类号:B21F1/00(2006.01);B21F11/00(2006.01);B21F23/00(2006.01);B23P19/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虽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现有技术中的其它对比文件公开,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常规技术手段,且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没有为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610166324.1,名称为“一种双夹手穿提手柄套机构”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初始为汕头市和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后变更为广东旭日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3月23日,公开日为2016年06月0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4月0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09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申请日2016年03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7段(第1-3页)、说明书附图图1-5(第1-3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105149927A,公开日为2015年12月16日;
对比文件2:CN102221312A,公开日为2011年10月19日;
对比文件3:CN203831062U,公告日为2014年09月17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双夹手穿提手柄套机构,主要包括:塑料夹手机构(1)和内成型座(3),内成型座(3)设有可供铁线穿过的管料导向架(31),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塑料夹手机构(1)设置在管料导向架(31)上,通过塑料夹手机构(1)的下夹手(11)与上夹手(12)相配合将提手柄套夹紧,所述的下夹手(11)与上夹手(12)安装在夹手座(13)中间,下夹手(11)后端连接于推动装置(5),下夹手(11)带动上夹手(12)转动,所述的管料导向架(31)设有折弯机构(6),折弯机构(6)位于管料导向架(31)两侧,所述的折弯机构(6)主要包括上切刀(61)、下切刀(62)和调节块(63),上切刀(61)位于下切刀(62)上方,通过下压的上切刀(61)与下切刀(62)相配合将折弯铁线两侧的端头,所述的塑料夹手机构(1)上设置供提手柄套通过的导正机构(7),导正机构(7)位于塑料夹手机构(1)和入送料轨道(8)之间。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双夹手穿提手柄套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上切刀(61)连接于调节块(63)底部。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双夹手穿提手柄套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管料导向架(31)上至少安装一个导向机件(4),铁线通过导向机件(4)顺势进入提手柄套。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双夹手穿提手柄套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内成型座(3)后方设有用于顶出铁线的顶杆机构(2),可伸缩的顶杆机构(2)位于塑料夹手机构(1)两侧。”
驳回决定认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夹手机构材质为塑料,夹手机构为下夹手和上夹手构成的双夹手机构,下夹手带动上夹手转动,折弯机构还包括调节块;(2)夹手机构上设置供提手柄套通过的导正机构,导正机构位于夹手机构和入送料轨道之间。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的一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区别技术特征(2)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给出的技术启示下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6月0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根据说明书的内容在权利要求1中补入下述内容:“所述上切刀(61)底部的突块下压至下切刀(62)的凹槽内,可使其铁线的端头折弯,折弯的角度可高达90度,所述的上切刀(61)连接于调节块(63)底部,所述折弯机构(6)通过螺栓调节上切刀(61)在调节块(63)上的位置,来控制截断铁线的位置,所述下切刀(62)外侧均设有铁磁,所述该铁磁可使铁线的端头保持向下垂直方向。”相应在说明书的发明内容部分也补入相同的内容。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铁线的折弯是由下切刀在不与其他部件相配合的情况下单独完成的,然而铁丝不可能在下切刀的单独作用下被折弯,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可能通过对比文件1想到增加上切刀来折弯铁丝。(2)具体的调节装置虽然属于本领域的公知手段,但公知手段并不代表该手段在本申请的特定情况下是公知的,本申请的装置可利用的空间有限,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设计时要考虑公知手段是否能利用在本申请的装置中。(3)新增加的特征“所述下切刀外侧均设有铁磁,所述该铁磁可使铁线的端头保持向下垂直方向”从未被评述过,该特征可使铁丝在穿花篮桶时方便操作,因此也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0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用于切断折弯铁线的下切刀,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实现切断折弯铁线,必然会设置与下切刀配合工作的上模块,且在冲压领域,使用切断弯曲复合模对工件进行切断折弯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当铁线长度与其应用的产品不匹配时,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会通过调节上切刀在调节块上的位置实现对铁线长度的调节,具体的使用螺栓进行调节是本领域公知常识。而为了保持端头方向在下切刀外侧设置铁磁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并不会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此外,复审请求人所说的“狭小空间”的问题并未记载在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申请文件也没有说明螺栓的具体安装位置以及如何使用螺栓对上切刀进行调节。因而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故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1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复审请求理由,合议组还指出:折弯通常依靠上模和下模的配合来实现,为实现折弯切断功能,对比文件1必然包含与下切刀相配合的上切刀或相似部件,并例举教科书中的内容来说明设置上下切刀以实现对工件的弯曲折断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公知常识证据:“冲压模具设计与制造”,石小艳,第145页,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13年04月)。针对调节装置,本申请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并未记载调节装置特别适用于“狭小空间”的相关内容,从调节装置的结构和布置方式上也无法确定其应用于狭小空间相较于用在常规空间有何不同,复审请求人也没有从装置的结构等技术角度解释现有技术中常规的调节装置为何设置在本申请的装置中就具有了创造性,其所克服的技术障碍是什么。关于在下切刀外侧设置铁磁,由于铁线质量轻,且呈细长状,因而稳定性较差,故在下切刀外侧设置铁磁以辅助保持端头方向,保证铁丝在穿花篮桶时方便操作也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将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合并到权利要求1中,相应在说明书的发明内容部分也补入相同的内容。复审请求人认为:经过修改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至少具备下述区别技术特征;(1)内成型座后方设有用于顶出铁线的顶杆机构,可伸缩的顶杆机构位于塑料夹手机构两侧;(2)所述下切刀外侧均设有铁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及它们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均没有在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3中公开,并且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同时,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发明带来的可将加工后的铁线推出,便于后道工序运作,以及使铁线的端头保持向下垂直方向,使铁丝在穿花篮桶时方便操作等有益效果对于现有技术来讲具有显著的进步,因此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9日答复意见陈述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双夹手穿提手柄套机构,主要包括:塑料夹手机构(1)和内成型座(3),内成型座(3)设有可供铁线穿过的管料导向架(31),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塑料夹手机构(1)设置在管料导向架(31)上,通过塑料夹手机构(1)的下夹手(11)与上夹手(12)相配合将提手柄套夹紧,所述的下夹手(11)与上夹手(12)安装在夹手座(13)中间,下夹手(11)后端连接于推动装置(5),下夹手(11)带动上夹手(12)转动,所述的管料导向架(31)设有折弯机构(6),折弯机构(6)位于管料导向架(31)两侧,所述的折弯机构(6)主要包括上切刀(61)、下切刀(62)和调节块(63),上切刀(61)位于下切刀(62)上方,所述上切刀(61)底部的突块下压至下切刀(62)的凹槽内,可使其铁线的端头折弯,折弯的角度可高达90度,所述的上切刀(61)连接于调节块(63)底部,所述折弯机构(6)通过螺栓调节上切刀(61)在调节块(63)上的位置,来控制截断铁线的位置,所述下切刀(62)外侧均设有铁磁,所述该铁磁可使铁线的端头保持向下垂直方向,所述的塑料夹手机构(1)上设置供提手柄套通过的导正机构(7),导正机构(7)位于塑料夹手机构(1)和入送料轨道(8)之间,所述的内成型座(3)后方设有用于顶出铁线的顶杆机构(2),可伸缩的顶杆机构(2)位于塑料夹手机构(1)两侧。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双夹手穿提手柄套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上切刀(61)连接于调节块(63)底部。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双夹手穿提手柄套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管料导向架(31)上至少安装一个导向机件(4),铁线通过导向机件(4)顺势进入提手柄套。”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9日提交了经过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经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04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说明书第1-5页,申请日2016年03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双夹手穿提手柄套机构,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穿提手柄套,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该穿提手柄套包括夹手机构和内成型座1,内成型座1设有可供铁线穿过的管料导向架11;夹手座3和夹手31(即夹手机构)设置在管料导向架11上,可转动的夹手31配合夹手座3将提手柄套夹紧;夹手31后端通过传动杆连接于推动装置33;内成型座1两侧均安装用于切断折弯铁线的下切刀5(即折弯机构),下切刀5位于管料导向架11左右两侧末端;夹手座3上还设置有送料轨道22(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11-14段,附图1-4)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①塑料夹手机构为下夹手和上夹手构成的双夹手机构,下夹手与上夹手配合将提手柄套夹紧,下夹手与上夹手安装在夹手座中间,下夹手带动上夹手转动;②折弯机构主要包括上切刀、下切刀和调节块,上切刀位于下切刀上方,所述上切刀底部的突块下压至下切刀的凹槽内,可使其铁线的端头折弯,折弯的角度可高达90度,所述的上切刀连接于调节块底部,所述折弯机构通过螺栓调节上切刀在调节块上的位置,来控制截断铁线的位置,所述下切刀外侧均设有铁磁,该铁磁可使铁线的端头保持向下垂直方向;③所述的塑料夹手机构上设置供提手柄套通过的导正机构,导正机构位于塑料夹手机构和入送料轨道之间;④所述的内成型座后方设有用于顶出铁线的顶杆机构,可伸缩的顶杆机构位于塑料夹手机构两侧。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夹手机构夹持的稳定性、如何提高铁线切断弯曲的质量、如何提高导料的精确性以及如何卸料。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彩纸拉炮生产自动穿线机构,其包括拉线夹41(对应于本申请的双夹手机构),拉线夹41的两个夹子腿(相当于本申请的上夹手和下夹手)可绕各自的转动轴枢转,每个夹子腿的枢转端分别设有相互啮合的不完全齿轮,两个夹子腿相配合用于将引线14夹紧,结合对比文件2的附图1可知,拉线夹的下夹子腿后端连接第二摇杆42(相当于推动装置),当第二摇杆摆动时,驱动下夹子腿转动,下夹子腿通过齿轮带动上夹子腿转动(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35段,附图1)。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提高夹持机构的稳定性,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②,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具有用于切断折弯铁线的下切刀5,为了实现折弯与切断,必然需要设置与下切刀相配合的部件来实现上述功能。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是,折弯通常依靠上模和下模的配合来实现,通过上模或下模对工件施压,使工件受压处随上模或下模的凸面或凹槽形状产生形变从而实现折弯。因此,设置与下切刀相配合的上切刀,并将上切刀设置成带有突块形状,将下切刀设置成具有凹槽,从而依靠突块与凹槽的配合将铁线折弯并切断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例如,在公知常识证据1(“冲压模具设计与制造”,石小艳,第145页,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13年04月)中公开了一种复合弯曲模,该复合弯曲模将切断和弯曲复合在一个模具内进行,上模的底部突块(上模即本申请的上切刀)和下模的凹槽(下模即下切刀)相配合,将工件切断和折弯90度(参见第145页,图3-59(b))。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具有用于切断折弯铁线的下切刀5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所掌握的技术常识,容易想到设置带有突块的上切刀与之配合,来执行切断和折弯操作。进一步,为适应不同尺寸的花篮桶,所需要的提手柄的长度必然也会长短不一,为此设置调节块并通过螺栓来实现对铁线长度的调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方式。此外,由于铁线质量较轻,且呈细长状,因而稳定性较差,故在下切刀外侧设置磁铁以辅助保持端头方向,以保证铁丝在穿花篮桶时方便操作也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③,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铰链的自动装配机(参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19-23段,附图1),该自动装配机包括基座3和送料装置8,送料装置8包括将销轴2.3(其形状与本申请的提手柄套相似,均为圆柱形棒状或管状)输送至凹槽3.2内的送料通道8.2(相当于本申请的入送料轨道),在送料通道8.2的下端开口8.2.1所在位置设有一用于使销轴2.3按节拍单根落入凹槽3.2内的分选机构(相当于本申请的导正机构)。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分选机构(即导正机构)设置于送料通道和凹槽之间以对销轴导正从而提高导料精确性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提高提手柄套导料精确性的实际需求时,能够根据对比文件3给出的上述启示,在送料轨道和夹手机构之间设置导正机构对提手柄套进行导正。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④,为了提高顶出铁线的便利性而在内成型座后方设置可伸缩顶杆机构,以及为了保持平衡将可伸缩顶杆机构设置在塑料夹手两侧均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技术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 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上切刀连接于调节块底部”,该附加技术特征实际上已记载在权利要求1中,如上所述,为适应不同尺寸的花篮桶,所需要的提手柄的长度必然也会长短不一,为此设置调节块来实现对铁线长度的调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方式,进一步将上切刀连接在调节块底部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形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 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管料导向架上至少安装一个导向机件,铁线通过导向机件顺势进入提手柄套”,对比文件1公开了管料导向架11上安装有导向机件4,铁线通过导向机件4顺势进入提手柄套,保证机械稳定地运行(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11段,附图1)。由此可见,该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形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经过修改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至少具备下述区别技术特征;(1)内成型座后方设有用于顶出铁线的顶杆机构,可伸缩的顶杆机构位于塑料夹手机构两侧;(2)所述下切刀外侧均设有铁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及它们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均没有在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3中公开,并且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同时,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发明带来的可将加工后的铁线推出,便于后道工序运作,以及使铁线的端头保持向下垂直方向,使铁丝在穿花篮桶时方便操作等有益效果对于现有技术来讲具有显著的进步,因此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当制作好带有手柄套的提手(铁线)后,必然需要卸料的工序将提手(铁线)推出穿提手柄套制作机构,由于铁线的结构呈细长状,且铁线两端处设置有切断折弯机构,故只能从铁线的侧面即内成型座的后方推出铁线,且根据铁线的细长形状,防止在推出时偏置,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内成型座后方对称地设置两个顶杆机构,使其分别位于塑料夹手两侧。对于在下切刀外侧设置铁磁,当上下切刀对铁线折弯90度时已经使得铁线的端头保持向下垂直方向,在此基础上,为了进一步对铁线定位,在下切刀外侧设置铁磁以辅助保持端头方向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且如此设置也并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综上,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0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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