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兼具健身功能的高背椅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244
决定日:2019-07-09
委内编号:1F25435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998694.7
申请日:2015-12-24
复审请求人:安徽农业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伟红
合议组组长:韩冰冰
参审员:柴国荣
国际分类号:A63B23/12;A63B21/05;A63B23/04;A47C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但这些区别特征或者被其它现有技术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998694.7,发明名称为“一种兼具健身功能的高背椅”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安徽农业大学,申请日为2015年12月24日,公布日为2016年5月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4月2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4606849A,公开日为2015年5月13日)、对比文件2(CN104873340A,公开日为2015年9月2日)、对比文件3(CN201870132U,公告日为2011年6月22日)、对比文件4(CN104214492A,公开日为2014年12月17日)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明书第[0001]-[0059]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7年6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兼具健身功能的高背椅,包括靠背和座板,其特征在于,所述靠背包括前面板、顶板和左、右侧板,所述前面板、顶板和左、右侧板围成一容纳腔,所述容纳腔内设有一弹性件,所述弹性件底端与靠背底部固定,所述弹性件的上端连接一对拉绳,所述顶板上设有左、右滑轮,所述的一对拉绳分别绕过对应侧的滑轮后,从左、右侧板上对应的绳孔中穿出,并在拉绳的端部连接有手拉环;
所述弹性件为呈左、右对称的一对,所述的每个弹性件的底端通过一固定板与靠背底部固定,所述的每一弹性件顶端通过一中间连接板与对应侧的拉绳连接。
所述拉伸弹簧的底端和顶端分别于固定板和中间连接板扣接;所述中间连接板上设有吊耳,所述拉绳系接在吊耳上。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兼具健身功能的高背椅,其特征在于,所述左、右侧板的绳孔中套设有防磨环;所述防磨环包括环本体及与环体外切的一对连接耳,所述连接耳设有连接孔,所述防磨环通过连接耳固定在左、右侧板的绳孔中。
3.一种兼具健身功能的高背椅,包括靠背和座板,其特征在于,所述靠背包括前面板、顶板和左、右侧板,所述前面板、顶板和左、右侧板围成一容纳腔,所述容纳腔内设有一弹性件,所述弹性件底端与靠背底部固定,所述弹性件的上端连接一对拉绳,所述顶板上设有左、右滑轮,所述的一对拉绳分别绕过对应侧的滑轮后,从左、右侧板上对应的绳孔中穿出,并在拉绳的端部连接有手拉环;
所述座板的底部设有腿部曲伸训练器,所述腿部伸缩训练器包括一套筒,所述套筒转动连接座板下方,所述套筒内设有一弹性拉伸件,所述伸缩件一端与套筒底部固定连接,另一端与设在套筒前方的脚蹬杆头连接,所述脚蹬杆头穿设有脚蹬杆头。
4.一种兼具健身功能的高背椅,包括靠背和座板,其特征在于,所述靠背包括前面板、顶板和左、右侧板,所述前面板、顶板和左、右侧板围成一容纳腔,所述容纳腔内设有一弹性件,所述弹性件底端与靠背底部固定,所述弹性件的上端连接一对拉绳,所述顶板上设有左、右滑轮,所述的一对拉绳分别绕过对应侧的滑轮后,从左、右侧板上对应的绳孔中穿出,并在拉绳的端部连接有手拉环;
所述座板的底部设有腿部曲伸训练器,所述腿部伸缩训练器包括一套筒,所述套筒转动连接座板下方,所述套筒内设有一弹性拉伸件,所述伸缩件一端与套筒底部固定连接,另一端与设在套筒前方的脚蹬杆头连接,所述脚蹬杆头穿设有脚蹬杆头;
所述靠背位于人体肩部高度位置设有肩部按摩件,所述肩部按摩件按摩珠、转轴和轴承组成,所述按摩珠通过轴承转动连接在转轴上,所述转轴两端固定在靠背的两侧板上。
5.根据权利要求3或4所述的一种兼具健身功能的高背椅,其特征在于,所述套筒的尾部设有一转动用横杆,所述横杆转动连接在座板的下方,所述套筒中部连接一可调套筒转动角度的铰链,所述铰链包括第一连杆和第二连杆,所述第一连杆铰接在套筒的中部,所述第二连杆铰接在座板的底面,所述第一连杆和第二连杆的端部转动铰接,并通过连接在第一连杆和第二连杆上的角度调级机构调节第一连杆和第二连杆的旋转角度。调级机构每级15度,可旋转180度。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兼具健身功能的高背椅,其特征在于,所述角度调级机构包括一角度固定杆,所述角度固定杆一端固定在第一连杆上,另一端与第二连杆上的滑轨滑动配合,所述滑轨上设有锁死机构,当第一连杆和第二连杆两连杆夹角为90°、120°、135°、150°、180°时,锁死机构锁死,第一连杆和第二连杆角度固定。”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6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4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7月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12月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4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月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兼具健身功能的高背椅,包括靠背和座板,其特征在于,所述靠背包括前面板、顶板和左、右侧板,所述前面板、顶板和左、右侧板围成一容纳腔,所述容纳腔内设有一弹性件,所述弹性件底端与靠背底部固定,所述弹性件的上端连接一对拉绳,所述顶板上设有左、右滑轮,所述的一对拉绳分别绕过对应侧的滑轮后,从左、右侧板上对应的绳孔中穿出,并在拉绳的端部连接有手拉环;
所述弹性件为呈左、右对称的一对,所述的每个弹性件的底端通过一固定板与靠背底部固定,所述的每一弹性件顶端通过一中间连接板与对应侧的拉绳连接。
所述拉伸弹簧的底端和顶端分别于固定板和中间连接板扣接;所述中间连接板上设有吊耳,所述拉绳系接在吊耳上;
所述座板的底部设有腿部曲伸训练器,所述腿部伸缩训练器包括一套筒,所述套筒转动连接座板下方,所述套筒内设有一弹性拉伸件,所述伸缩件一端与套筒底部固定连接,另一端与设在套筒前方的脚蹬杆头连接,所述脚蹬杆头穿设有脚蹬杆;
所述套筒的尾部设有一转动用横杆,所述横杆转动连接在座板的下方,所述套筒中部连接一可调套筒转动角度的铰链,所述铰链包括第一连杆和第二连杆,所述第一连杆铰接在套筒的中部,所述第二连杆铰接在座板的底面,所述第一连杆和第二连杆的端部转动铰接,并通过连接在第一连杆和第二连杆上的角度调级机构调节第一连杆和第二连杆的旋转角度;调级机构每级15度,可旋转180度;
所述角度调级机构包括一角度固定杆,所述角度固定杆一端固定在第一连杆上,另一端与第二连杆上的滑轨滑动配合,所述滑轨上设有锁死机构,当第一连杆和第二连杆两连杆夹角为90°、120°、135°、150°、180°时,锁死机构锁死,第一连杆和第二连杆角度固定;
所述腿部曲伸训练器,可以收缩折叠,在不使用时折叠收在座椅面底部,同时通过可调套筒转动角度的铰链以调整套筒的不同角度向不同的方向拉伸。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兼具健身功能的高背椅,其特征在于,所述左、右侧板的绳孔中套设有防磨环;所述防磨环包括环本体及与环体外切的一对连接耳,所述连接耳设有连接孔,所述防磨环通过连接耳固定在左、右侧板的绳孔中。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兼具健身功能的高背椅,其特征在于,所述靠背位于人体肩部高度位置设有肩部按摩件,所述肩部按摩件按摩珠、转轴和轴承组成,所述按摩珠通过轴承转动连接在转轴上,所述转轴两端固定在靠背的两侧板上。”
合议组于2019年4月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第二次复审通知书,继续指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4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仍然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5月2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再次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从属权利要求2、3中记载的特征补入权利要求1中,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兼具健身功能的高背椅,包括靠背和座板,其特征在于,所述靠背包括前面板、顶板和左、右侧板,所述前面板、顶板和左、右侧板围成一容纳腔,所述容纳腔内设有一弹性件,所述弹性件底端与靠背底部固定,所述弹性件的上端连接一对拉绳,所述顶板上设有左、右滑轮,所述的一对拉绳分别绕过对应侧的滑轮后,从左、右侧板上对应的绳孔中穿出,并在拉绳的端部连接有手拉环;
所述弹性件为呈左、右对称的一对,所述的每个弹性件的底端通过一固定板与靠背底部固定,所述的每一弹性件顶端通过一中间连接板与对应侧的拉绳连接。
所述拉伸弹簧的底端和顶端分别于固定板和中间连接板扣接;所述中间连接板上设有吊耳,所述拉绳系接在吊耳上;
所述座板的底部设有腿部曲伸训练器,所述腿部伸缩训练器包括一套筒,所述套筒转动连接座板下方,所述套筒内设有一弹性拉伸件,所述伸缩件一端与套筒底部固定连接,另一端与设在套筒前方的脚蹬杆头连接,所述脚蹬杆头穿设有脚蹬杆;
所述套筒的尾部设有一转动用横杆,所述横杆转动连接在座板的下方,所述套筒中部连接一可调套筒转动角度的铰链,所述铰链包括第一连杆和第二连杆,所述第一连杆铰接在套筒的中部,所述第二连杆铰接在座板的底面,所述第一连杆和第二连杆的端部转动铰接,并通过连接在第一连杆和第二连杆上的角度调级机构调节第一连杆和第二连杆的旋转角度;调级机构每级15度,可旋转180度;
所述角度调级机构包括一角度固定杆,所述角度固定杆一端固定在第一连杆上,另一端与第二连杆上的滑轨滑动配合,所述滑轨上设有锁死机构,当第一连杆和第二连杆两连杆夹角为90°、120°、135°、150°、180°时,锁死机构锁死,第一连杆和第二连杆角度固定;
所述腿部曲伸训练器,可以收缩折叠,在不使用时折叠收在座椅面底部,同时通过可调套筒转动角度的铰链以调整套筒的不同角度向不同的方向拉伸;
所述左、右侧板的绳孔中套设有防磨环;所述防磨环包括环本体及与环体外切的一对连接耳,所述连接耳设有连接孔,所述防磨环通过连接耳固定在左、右侧板的绳孔中;
所述靠背位于人体肩部高度位置设有肩部按摩件,所述肩部按摩件按摩珠、转轴和轴承组成,所述按摩珠通过轴承转动连接在转轴上,所述转轴两端固定在靠背的两侧板上。”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59]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9年5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2、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但这些区别特征或者被其它现有技术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兼具健身功能的高背椅,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多功能健身高背椅(参见说明书第[0008]、[0022]段,附图1-2),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包括支撑在地面上的椅背式支撑架10(相当于靠背)、后端连接在椅背式支撑架10上的椅座50(相当于座板)和左、右两个手臂上屈伸训练机构,所述手臂上屈伸训练机构主要由手臂屈伸负荷34、上拉绳30(相当于拉绳)和上拉绳人体支撑件31(相当于手拉环)组成,手臂曲伸负荷34可以采用拉伸用弹簧(相当于弹性件),拉伸用弹簧的下端与椅背式支撑架10固定连接,拉伸用弹簧的上端与上拉绳30的后端连接,椅背式支撑架10的顶部设有左、右上拉绳支承和导向机构32,所述上拉绳支承和导向机构包括与上拉绳配套的一对上拉绳第一转向定滑轮33(相当于左、右滑轮),一对上拉绳30分别绕过对应的上拉绳第一转向定滑轮33,上拉绳30的前端部连接上拉绳人体支撑件31,拉伸用弹簧为左、右对称的一对。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靠背包括前面板、顶板和左、右侧板,其共同围成一容纳腔,弹性件设于容纳腔内;(2)拉绳从左、右侧板上对应的绳孔中穿出;(3)每个弹性件的底端通过一固定板与靠背底部固定,顶端通过一中间连接板与对应侧的拉绳连接,拉伸弹簧的底端和顶端分别与固定板和中间连接板扣接,中间连接板上设有吊耳,拉绳系接在吊耳上;(4)座板的底部设有腿部曲伸训练器,并限定了腿部曲伸训练器的具体结构;(5)所述套筒的尾部设有一转动用横杆,所述横杆转动连接在座板的下方,所述套筒中部连接一可调套筒转动角度的铰链,并限定了铰链的具体结构,腿部曲伸训练器,可以收缩折叠,在不使用时折叠收在座椅面底部,同时通过可调套筒转动角度的铰链以调整套筒的不同角度向不同的方向拉伸;(6)所述左、右侧板的绳孔中套设有防磨环;所述防磨环包括环本体及与环体外切的一对连接耳,所述连接耳设有连接孔,所述防磨环通过连接耳固定在左、右侧板的绳孔中;(7)所述靠背位于人体肩部高度位置设有肩部按摩件,所述肩部按摩件按摩珠、转轴和轴承组成,所述按摩珠通过轴承转动连接在转轴上,所述转轴两端固定在靠背的两侧板上。
关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椅背式支撑架可以采用框架结构,设有上下左右四个边框,边框上安装椅背板(参见说明书第[0011]段)。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容易想到将靠背设置成包括前面板、顶板和左、右侧板的形式,在满足基本的倚靠需求的同时,考虑其作为健身椅的用途,将靠背设置成前面板、顶板和左、右侧板共同围成一容纳腔,将健身器件收容于其中,从而使健身椅的外观更整洁美观,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设置。
关于区别特征(2),拉伸锻炼的具体形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设计需求进行设置的,无论是垂直方向上的拉伸还是向两侧的拉伸都是本领域的常规锻炼方式,因此将拉绳设置成从左、右侧板上对应的绳孔中穿出从而实现侧向拉伸锻炼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常规设计。
关于区别特征(3),拉伸弹簧与靠背和拉绳的固定连接方式以及固定位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设计需求进行选择的,通过固定连接板的方式连接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连接方式,弹性件底端固定于靠背底部属于常规选择,并且拉绳与连接板通过系接在吊耳上的方式固定也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
关于区别特征(4),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多功能锻炼轮椅(参见说明书第[0053]-[0056]段,附图1-9),包括轮椅本体1、下肢锻炼总成2(相当于腿部曲伸训练器)和坐垫4(相当于座板),下肢锻炼总成2包括侧杆21(相当于套筒),侧杆21可转动地铰接安装在坐垫4的下方,侧杆21的自由端设有滑槽211,滑槽211内设有第一弹簧241(相当于弹性拉伸件),第一弹簧241的一端与滑槽211底部固定连接,另一端与前端凸出于侧杆21设置的伸缩杆22(相当于脚蹬杆头)连接,对伸缩杆起到拉力作用,伸缩杆22的前端部设有踏板23(相当于脚蹬杆),患者用脚蹬踏板,可克服第一弹簧的弹力作用,使得伸缩杆从侧杆中伸出,实现对膝关节的锻炼。可见,区别特征(4)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实现腿部曲伸训练,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改进其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
关于区别特征(5),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可调节角度的支撑机构(参见说明书第[0023]-[0024]段),其包括主支撑件1(相当于第二连杆)、斜支撑件2(相当于角度固定杆)、副支撑件3(相当于第一连杆)、滑块5和弹性分度销6,主支撑件1和副支撑件3构成的整体相当于本申请的可调套筒转动角度的铰链,副支撑件3的一端铰链连接于主支撑件1的一端部,主支撑件1上设有一滑道,滑块5安装于主支撑件1上的滑道(相当于滑轨)内,斜支撑件2的上端端部铰接于滑块5,另一端端部铰链连接于副支撑件3的另一端;弹性分度销6安装于滑块5上,斜支撑件2的一端可以绕着副支撑件3的端部转动,主支撑件1可随着滑块5在滑道内移动,从而改变斜支撑件2的支撑位置,以及调节支撑角度(斜支撑件、滑块、滑道构成的整体相当于角度调级机构),弹性分度销6可弹性的插进或退出主支撑件1上设有的卡槽,当支撑机构的角度调节至合适的角度时,弹性分度销6插装在卡槽内,完成锁固动作(弹性分度销及卡槽构成的整体相当于锁死机构)。可见,对比文件4已经公开了可调节角度的支撑机构的具体结构,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使用需求,在需要对套筒进行角度调整时,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4公开的可调节角度的支撑机构应用于套筒和座板之间的连接,从而实现按需角度调级(即调整套筒的不同角度向不同的方向拉伸),而每级调整角度及最大调节角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设计需要进行设置的;并且,为保证健身椅整体上整洁美观,将腿部曲伸训练器设置成可收缩折叠的方式,以便在使用时拉出,不使用时收折在座椅面底部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套筒尾部与座板之间采用转动横杆来实现折叠的固定连接方式也是本领域常用的收折结构。
关于区别特征(6),为了降低拉绳与绳孔壁的摩擦,延长拉绳的使用寿命,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绳孔壁上设置防磨装置,而将防磨装置的具体结构设置成包括环本体及与环体外切的一对连接耳,连接耳设有连接孔,防磨环通过连接耳固定在绳孔中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
关于区别特征(7),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多功能健身椅(参见说明书第[0019]段,附图1),包括背靠2和坐垫3,背靠2上肩背部位置设置多个滚轮杆21(相当于转轴),每个滚轮杆21上设置多个滚轮22(相当于按摩珠),滚轮杆21的两端固定在背靠2的两侧板上。可见,区别特征(7)中的大部分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且其在对比文件3中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实现肩背部的按摩,即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改进其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而按摩珠通过轴承连接在转轴上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4以及上述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且将对比文件2-4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不存在任何技术障碍,从而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答复
复审请求人主张:
(1)对比文件1公开的四个边框是用于固定椅背板的,其设置上下左右四个边框的目的是要包住固定的背板,本申请不包括对比文件1的下框,设置顶板、左右侧板也并非为了固定椅背板,而是要与前面板形成一个容纳腔,用于收纳健身器件。因此,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结构不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也不同,并且现有技术以及教科书、工具书中均未公开该特征。
(2)本申请进一步限定了在侧板上设置绳孔和拉环结构,对绳体具有定位作用,可以从多个不同的方向做拉伸运动,该效果优于对比文件1。
(3)本申请限定了“套筒的尾部设有一转动用横杆,所述横杆转动连接在座板的下方,套筒中部连接一可调套筒转动角度的铰链”,通过以上结构,可以实现腿部曲伸训练器的收缩折叠,同时通过套筒转动角度的铰链可以调整不同的屈伸角度向不同的方向拉伸。对比文件2公开的腿部屈伸训练器不能解决上述技术问题,尽管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可调节角度的支撑机构,但其所属技术领域以及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发明不同。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对于意见(1),首先,健身椅由于其特殊的用途,在座椅及靠背上附着了各种健身器件,而健身椅的框架结构必然会起到稳固座椅、承载部分健身器件的作用,无论说明书中是否有记载,对比文件1中的框架结构和本申请的靠背都具有该作用,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椅背式支撑架可以采用框架结构,设有上下左右四个边框,边框上安装椅背板”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靠背设置成包括前面板、顶板和左、右侧板的形式,是否设置下框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求进行选择的。
其次,椅子放在家中,外观整洁美观属于常规需求,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该需求时,就有动机寻找本领域解决该技术问题的常规技术手段,显然将各种零部件收容于一个整齐的空间内必然会提高外观的整洁性,而对于健身椅而言,框架结构基本限定了健身椅的最大外周尺寸,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健身椅的框架结构进行改进,在保证椅子稳固性的基础上,尽可能的将各种健身器件收容于框架结构形成的空间内,以提高外观的整洁美观性。
对于意见(2),对比文件1的健身椅公开了包括左右两个手臂上屈伸训练机构,用于上肢屈伸训练,结合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和附图可知,使用者主要是向前拉动上拉绳人体支撑件来达到锻炼臂力的效果。但是在健身领域,除了向前屈伸手臂这种锻炼方式以外,使用者坐在座椅上向左右拉动拉环来锻炼臂力使手臂上不同区域的肌肉群得到加强,也是一种常见的锻炼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为达到对手臂的多种训练效果,容易想到将其改进或者增加向两侧拉动拉环的训练机构,其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
对于意见(3),由于不同的使用者存在身高等各种差异、锻炼方式和目的也各不相同,在使用时需要对健身椅进行适当的调节,这是本领域的常规需求,因此在对比文件4已经公开了一种可应用于日常生活中各种需要调节角度的支撑结构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4公开的可调节角度的支撑结构应用于套筒和座板之间的连接,从而实现腿部曲伸训练器按需角度调级,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如何调节支撑结构的角度问题时能够从对比文件4中得到技术启示;同时,对于健身椅而言,将各功能模块设置成可收缩折叠,以根据用户的实际使用需求选择使用相应的模块,不使用时保证健身椅整体上整洁美观,这属于常规需求,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这种常规需求时,有动机改进套筒与座板之间的固定连接方式,将其设置成可收缩折叠的形式,而通过转动横杆配合可调铰链实现收缩折叠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
综上,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4月2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