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水性体系彩砂生产线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141
决定日:2019-07-09
委内编号:1F27548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810069409.7
申请日:2018-01-24
复审请求人:南京任氏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陈龙
合议组组长:崔震
参审员:焦磊
国际分类号:C04B20/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中存在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本申请实际所要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2018100694097,发明名称为“水性体系彩砂生产线”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南京任氏环保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8年1月24日,公开日为2018年7月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1月7日以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为由发出驳回决定,驳回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8年9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于2018年1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6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水性体系彩砂生产线,其特征在于:包括依次布置的混合段、微波除水段和红外固化段;
所述混合段将无机粉体与水、水基粘合剂和色浆均匀混合成浆体,浆体在输送带上连续通过微波除水段和红外固化段,所述微波除水段采用微波激发浆体中的水分子,将浆体分离成粉状物料和水蒸气,所述红外固化段加热粉状物料,令其中的水基粘合剂和色浆均匀沉着于无机粉体的表面,制成彩砂;所述红外固化段的加热温度为50~200摄氏度;
在混合段,首先将水、水基粘合剂和色浆配制为1~5份混合液,再称重99-95份的无机粉体,将混合液与无机粉体投入卧式滚筒搅拌机搅拌混匀形成浆体。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性体系彩砂生产线,其特征在于:所述微波除水段包括设置在输送带上方的波导管,包围在波导管和输送带外部的箱体,以及设置在箱体顶部的抽湿排风口与抽湿电机。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水性体系彩砂生产线,其特征在于:所述红外固化段包括设置在输送带上方的红外管,以及包围在红外管和输送带外部的红外箱。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水性体系彩砂生产线,其特征在于:在红外箱内采用红外辐射结合热风对流加热输送带上的粉状物料。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水性体系彩砂生产线,其特征在于:所述输送带是聚四氟输送带。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水性体系彩砂生产线,其特征在于:所述红外固化段与微波除水段之间设有滚板翻料装置。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水性体系彩砂生产线,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冷却段,所述冷却段设于红外固化段后方,包括设置在输送带上方的冷却空调和吹风口。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水性体系彩砂生产线,其特征在于:所述无机粉体是颗粒度小于200目的玄武岩、石英砂、碳酸钙或滑石。”
驳回决定认为,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5621915A,公开日为2016年6月1日)和对比文件3(CN106891431A,公开日2017年6月27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并给出两篇公知常识性证据(对比文件4《出口日用陶瓷质量许可与输美认证工作指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编,中国计量出版社,第103-105页,2004年3月和对比文件5《家具表面装饰工艺技术》,孙德彬等编著,第264-266页,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9年4月)。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3月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复审请求及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于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水性体系彩砂生产线,其特征在于:包括依次布置的混合段、微波除水段和红外固化段;
所述混合段将无机粉体与水、水基粘合剂和色浆均匀混合成浆体,浆体在输送带上连续通过微波除水段和红外固化段,所述微波除水段采用微波激发浆体中的水分子,将浆体分离成粉状物料和水蒸气;所述红外固化段加热粉状物料,令其中的水基粘合剂和色浆均匀沉着于无机粉体的表面,制成彩砂;所述红外固化段的加热温度为50~200摄氏度;
在混合段,首先将水、水基粘合剂和色浆配制为1~5份混合液,再称重99-95份的无机粉体,将混合液与无机粉体投入卧式滚筒搅拌机搅拌混匀形成浆体;
所述水基纳米粘合剂作为结合色浆与无机粉体的粘合剂,是在高分子合成时以水为载体,粒径在100~200nm的高分子材料;所述无机粉体的颗粒度小于200目;
所述输送带包括微波除水段的第一输送带,红外固化段的第二输送带,红外固化段与微波除水段之间设有滚板翻料装置。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性体系彩砂生产线,其特征在于:所述微波除水段包括设置在输送带上方的波导管,包围在波导管和输送带外部的箱体,以及设置在箱体顶部的抽湿排风口与抽湿电机。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水性体系彩砂生产线,其特征在于:所述红外固化段包括设置在输送带上方的红外管,以及包围在红外管和输送带外部的红外箱。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水性体系彩砂生产线,其特征在于:在红外箱内采用红外辐射结合热风对流加热输送带上的粉状物料。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水性体系彩砂生产线,其特征在于:所述输送带是聚四氟输送带。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水性体系彩砂生产线,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冷却段,所述冷却段设于红外固化段后方,包括设置在输送带上方的冷却空调和吹风口。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水性体系彩砂生产线,其特征在于:所述无机粉体是玄武岩、石英砂、碳酸钙或滑石。”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所述彩砂能够放大量产满足JC/T 2328-2015,采用先微波后红外的处理方式,处理对象是粒径在10-4 m的数量级的离散粉体,不同于对比文件4的μm级处理对象及对比文件5的整体物件。本申请并非仅单一利用红外或微波干燥,而是作为一个整体技术方案,前后处理具有协同效果。
形式审查合格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9年3月13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本案转送至原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合议组于2019年4月30日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获得到权利要求1-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并告知复审请求人:关于技术效果的陈述不应脱离或超出原始申请文件公开的内容,本申请所涉及水性体系彩砂的生产线克服高温烧结体系无法适应小批量生产的不足,显著降低能耗,无VOC的排放,但并无任何关于所述彩砂性能的记载或描述。提供公知常识性证据对比文件4和5在于佐证微波干燥和红外固化为本领域中的现有技术,且微波干燥和红外固化之间并无技术上的协同或关联。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6月1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并坚持认为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3月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2018年1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6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中存在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本申请实际所要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1、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水性体系彩砂的生产线,对比文件1(CN105621915A,公开日为2016年6月1日)公开一种人工彩砂的制备方法,并具体公开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4-14段):一种人工彩砂的制备方法,包括以下步骤:步骤A、按重量份计,将45~55份水性聚氨酯分散体、0.5~2.5份分散剂、0.2~1份消泡剂、15~30份可分散型填料、1~10份颜料与1~10份水混合,从而制得环保浆料;步骤B、按照砂料∶环保浆料=100∶1的重量比,将砂料与环保浆料均匀混合,常温干燥后,制得人工彩砂。优选地,水性聚氨酯分散体都是经过树脂乳化后,与水可溶的环保有机材料。优选地,所述的砂料是粒度在10~120目之间的天然砂石。优选地,所述的分散剂、消泡剂均为有机的水性环保药剂。优选地,所述的可分散型填料为无机填料。优选地,所述的颜料为有机颜料或无机颜料。由上述本发明提供的技术方案可以看出,本发明实施例所提供的人工彩砂的制备方法仅需常温干燥即可,无需高温煅烧,而且所采用的各种原料和药剂均是环保无污染的材料,因此该人工彩砂的制备方法不仅能耗低、安全隐患小、生产工艺简单、生产效率高、生产过程低碳环保,而且所制备的产品质量稳定、环保无毒害、具有优良的色牢度、耐化学性和机械稳定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限定原料使用色浆,不使用分散剂、消泡剂、可分散型填料。其中水基纳米粘合剂为粒径在100-200nm的高分子材料,所述无机粉体颗粒度小于200目。在混合段,首先将水、水基粘合剂和色浆配制为1-5份混合液,再称重99-95份的无机粉体,将混合液与无机粉体投入卧式滚筒搅拌机搅拌混匀形成浆体;2)权利要求1限定生产线还包括依次布置的微波除水段和红外固化段,所述微波除水段采用微波激发浆体中的水分子,将浆体分离成粉状物料和水蒸气,所述红外固化段加热粉状物料,令其中的水基粘合剂和色浆均匀沉着于无机粉体的表面,所述红外固化段加热温度为50-200摄氏度,所述输送带包括微波除水段的第一输送带,红外固化段的第二输送带,红外固化段与微波除水段之间设有滚板翻料装置。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颜料溶于溶剂后即色浆,选择原料来源为色浆是容易的。在已知分散剂、消泡剂、可分散型填料作用的情况下,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应用需要容易选择是否添加上述外加剂,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对比文件1公开使用水性聚氨酯分散体即为水基粘合剂,公开天然砂石粒度10~120目,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需求选择适合的聚氨酯和砂石的粒径,粒径范围的选择也没有带来任何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砂料∶环保浆料=100∶1的重量比,将砂料与环保浆料均匀混合,在此基础上调整砂料与环保浆料配比并选择适合的混合搅拌设备为本领域中的常规技术手段。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微波干燥已为本领域现有技术,优缺点已为本领域所公知:微波干燥是以微波辐射使生坯内极性强的分子、主要是以微波辐射使生坯内极性强的分子、主要是水分子运动加剧,发生摩擦而转为热能使坯体干燥的方法。其具有均匀快速、选择性强、热效率高、干燥时间短、设备体小轻巧,便于自控等优点(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对比文件4《出口日用陶瓷质量许可与输美认证工作指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编,中国计量出版社,第103-105页,2004年3月),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选择在水性体系彩砂的生产过程中采用微波处理达到微波激发浆体中的水分子的目的从而使浆体分离成粉状物料和水蒸气便于进一步应用是容易想到并实现的。而对于红外固化,对比文件3(CN106891431A,公开日2017年6月27日)公开一种新型软石的生产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7-36段)软石自动化生产;采用软石自动化生产系统进行软石自动化生产,所述软石自动化生产系统包括:传送带、软石模具、自动上料装置、布料辊、红外线加热装置、冷却装置、出料平台,所述软石模具置于传送带一侧,所述自动上料装置位于软石模具正上方,所述布料辊安装在传送带上方,所述红外线加热装置与冷却装置分别套装于传送带上方,所述出料平台位于传送带末端。所述红外线加热装置包括变频器,温控仪,循环风机、抽湿风机。采用红外线加热装置,通过风机循环、抽湿,加热更加均匀。可见对比文件3给出了在自动化生产系统中设置传送带、红外线加热装置的技术启示。此外,红外辐射固化也为本领域现有技术:一般有机涂料对远红外线有着强烈的吸收能力,红外线对涂层干燥的效果非常显著,从涂层固化的效果来考虑,最好是选择最大限度地透过涂层而又不能透过被涂件的那种波长范围的红外线,其能刚好在被涂件与涂层交接处转化为热能从而使涂层自下而上地干燥使整个涂层中的溶剂自由挥发,一般涂料树脂如聚氨酯分子的振动光谱波长范围正好在红外线的波长范围之内,其吸收能力很强(参见公知常识证据对比文件5《家具表面装饰工艺技术》,孙德彬等编著,第264-266页,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9年4月)。在对比文件3的技术启示下并结合本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水性体系彩砂的生产过程中采用红外加热粉状物料令水基粘合剂和色浆均匀沉着于无机粉体的表面,具体红外固化段的加热温度根据应用需要通过简单的常规试验即可确定。输送带也是常见的工业生产线的输送设备,设置输送带并将浆体在输送带上连续通过微波除水段和红外固化段处理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也能够根据实际需求在不同工序间设置滚板翻料装置,技术效果可以预期。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2-7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于权利要求2,波导管是用来传送高频电磁波的设备,为了便于工业化生产,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选择微波除水段包括设置在输送带上方的波导管、包围在波导管和输送带外部的箱体以及设置在箱体顶部的抽湿排风口与抽湿电机便于进一步水分去除。
对于权利要求3-6,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红外线加热装置之后设置冷却装置。所述红外线加热装置包括变频器,温控仪,循环风机、抽湿风机。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具体需要选择红外固化段包括设置在输送带上方的红外管,以及包围在红外管和输送带外部的红外箱、红外箱内采用红外辐射结合热风对流加热输送带上的粉状物料,冷却段设于红外固化段后方如在输送带上方的冷却空调和吹风口。选择耐磨耐腐材质如聚四氟的输送带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是容易想到并实现的。
对于权利要求7,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天然砂石,包括天然方解石、石英石、河砂等,在此基础上选择玄武岩、碳酸钙或滑石等则是容易的。
因此,结合对引用权利要求的评述,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微波与红外的处理对象是混合物,尤其是混合物中水基粘合剂起到了固色的关键作用。公知常识性证据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5没有公开其对水基粘合剂能够发生固色作用。而且,两种方式处理陶瓷制品或家具的连续表面,而非10-4 m粒径的离散表面,从比表面积的角度,本申请所需要固化的表面积是对比文件4和5的处理面积的三次方,如此巨大的量级鸿沟的存在,很难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提供转用和/或结合的技术启示。而且,本申请中微波与红外这两个区别特征是对传送带上的半干态混合物持续不断地依次作用,共同解决技术问题,形成了一个整体的技术方案,从整体角度上考量,其组合解决了各自所不能单独解决的问题,协同完成含水率仅1~5%的湿态砂的驱水和固色,故该组合具备创造性。最后,申请文件背景技术用于说明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提供真石漆用彩砂。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用于真石漆的彩砂所需满足的技术指标:耐水、耐溶剂(溶出),机械稳定性(搅拌)、耐紫外光照(耐候)等,提交的检测报告是用于证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实验数据。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提供公知常识性证据对比文件4和5在于佐证微波干燥和红外固化为本领域中的现有技术,且微波辐射作用于水分子,红外辐射作用于树脂分子,微波干燥、红外固化并不会由于处理对象的不同如离散或连续表面的不同而导致微波干燥、红外固化作用机理的改变。此外微波干燥和红外固化各自解决驱水干燥和树脂固化的技术问题,彼此之间并无技术上的协同或关联。因此当将微波干燥和红外固化应用于含水率低、成离散状彩砂的生产中时必然会获得均匀着色的离散颗粒。
关于技术效果的陈述不应脱离或超出原始申请文件公开的内容,即复审请求人所要证明的技术效果或补交的实验数据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专利申请公开的内容中得到的。具体到本案,本申请所涉及水性体系彩砂的生产线克服高温烧结体系无法适应小批量生产的不足,显著降低能耗,无VOC的排放,但并无任何关于所述彩砂性能的记载或描述。
综上,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月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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