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实袋-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果实袋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091
决定日:2019-07-09
委内编号:1F247052
优先权日:2012-02-08
申请(专利)号:201380008468.9
申请日:2013-02-08
复审请求人:帝化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朱旭辉
合议组组长:刘建
参审员:吴小霞
国际分类号:A01G13/0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判断创造性时,如果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普遍使用的技术手段,并且能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08468.9,名称为“果实袋”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帝化株式会社,申请日为2013年02月08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2月08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4年08月07日,公开日为2014年10月1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2月0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4年08月0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2页(第1-185段)、说明书附图第1-8页(图1-10)、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6年08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3:CN1279882A,公开日为2001年01月17日;
对比文件2:“A Reflective, Processed-Kaolin Particle Film Affects Fruit Temperature, Radiation Reflection, and Solar Injury in Apple”,D.Michael Glenn等,Journal of the American Society for Horticultural Science,第127卷第2期,第188-193页,2002年02月28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果实袋,其具备基材和形成于基材上且含有氧化钛的涂敷层,且所述果实袋利用分光光度计测定的光的透射率在300~780nm时为12%以下,在300~2500nm时为33%以下。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果实袋,其中,300~780nm的日照透射率为12%以下,300~2500nm的日照透射率为20%以下。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果实袋,其中,所述氧化钛是具有近红外线反射功能的氧化钛。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果实袋,其中,所述果实袋利用分光光度计测定的光的反射率在300~780nm时为34%以上,在300~2500nm时为46%以上。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果实袋,其中,所述果实袋日照反射率在300~780nm时为36%以上,在300~2500nm时为44%以上。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果实袋,其中,所述涂敷层的利用分光光度计测定的光的透射率在1000~1400nm时为60%以下。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果实袋,其中,所述涂敷层的利用分光光度计测定的光的反射率在1000~1400nm时为40%以上。”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以涂敷的方式将氧化钛形成于基材,果实袋的光透射率参数。对比文件2给出了以涂敷的方式将具有红外反射功能的氧化钛形成于对比文件3的基材的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3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修改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3不能解决“防止果肉温度上升、抑制果肉损害”这一技术问题;一般的二氧化钛应用于果实袋不能实现说明书实施例3中果实袋在“清水白桃”栽培中的技术效果;(2)本发明实施例9、10是含有氧化钛的涂敷层,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未形成墨液膜的试验片效果更好;(3)氧化钛含量与特定波长范围的透射率/遮光率并无关联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2和3没有动机调整涂敷层的光反射率。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1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申请人强调的实施例3中“清水白桃”栽培取得的技术效果所对应的果实袋,与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果实袋并不完全等同,也就是说采用权利要求记载的果实袋并不能相应取得实施例3中的技术效果;(2)申请人陈述的“没有证据表明二氧化钛的含量与涂敷层的光反射率有直接关系”与对权利要求创造性的判断并无直接关系,审查员在对发明创造性进行评价时,是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以公知的方式得到一定光反射率的涂敷层”这一前提下进行的,否则基于目前说明书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将无法实现“得到一定光反射率的涂敷层”;事实上,说明书表1的记载也证伪了申请人的上述意见陈述。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10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答复如下:(1)对比文件3中明确记载了“适宜的添加量能增加膜袋的透气度,降低膜袋内温度,减少由于套袋引起的日烧病和黑点病”,可见对比文件3实际上在一定程度解决了“防止果肉温度上升、抑制果肉损害”的技术问题;同时,对比文件2相应公开了通过在苹果果实外涂敷具有红外反射功能的二氧化钛粒子,实现对红外光的反射,从而有效降低苹果果实外表面温度,达到抑制阳光导致的果实损伤的效果,在掌握对比文件3技术方案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对比文件2记载的上述内容后,显然能够明了其恰好解释了对比文件3实现“防止果肉温度上升、抑制果肉损害”这一技术效果的作用机理。因而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作用机理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通过在果实袋涂敷现有的具有红外反射功能的氧化钛,并对果实袋在红外光以及可见光波长范围内的透射率/反射率进行设定,以实现实施例3中的技术效果;(2)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使用粘合剂将氧化钛涂覆于果实表面(即形成“墨液膜”)来反射红外光,以降低果实外表面温度、防止果实损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对比文件2和3的基础上能够想到在果实袋上涂敷上述氧化钛以形成涂敷层,并根据不同果实品种对温度的不同敏感度来设计在红外光以及可见光波长范围内具有不同透射率/反射率的果实袋,从而实现与本申请相同的技术效果;(3)对于氧化钛含量与特定波长范围的透射率/遮光率的相关性,本申请说明书的表1已经能够充分证实,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根据不同果实品种对温度的不同敏感度来设计在红外光以及可见光波长范围内具有不同透射率/反射率的果实袋。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2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将原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权利要求1。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3教导的是反射短波光的二氧化钛,对比文件2教导的是反射长波光的二氧化钛,二者对二氧化钛的反射特性的要求是相反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结合这两篇对比文件;(2)本发明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防止果实收获期延迟和抑制果皮的着色比例,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均未给出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复审请求人修改的权利要求如下:
“1. 一种果实袋,其具备基材和形成于基材上且含有氧化钛的涂敷层,且所述果实袋利用分光光度计测定的光的透射率在300~780nm时为12%以下,在300~2500nm时为33%以下;所述涂敷层的利用分光光度计测定的光的反射率在1000~1400nm时为40%以上。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果实袋,其中,300~780nm的日照透射率为12%以下,300~2500nm的日照透射率为20%以下。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果实袋,其中,所述氧化钛是具有近红外线反射功能的氧化钛。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果实袋,其中,所述果实袋利用分光光度计测定的光的反射率在300~780nm时为34%以上,在300~2500nm时为46%以上。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果实袋,其中,所述果实袋日照反射率在300~780nm时为36%以上,在300~2500nm时为44%以上。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果实袋,其中,所述涂敷层的利用分光光度计测定的光的透射率在1000~1400nm时为60%以下。”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8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仍然不具备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答复如下:(1)二氧化钛涂层及其反射特性都是本领域所周知的,例如参见书籍《太阳能利用中的光谱选择性涂层》(葛新石等编著,科学出版社1980年12月出版)第133页公开了“TiO2涂层具有红外反射率和可见光透光率”,因此在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果实袋中采用二氧化钛颗粒、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使用粘合剂将氧化钛涂覆于果实表面(即形成“墨液膜”)来反射红外光以降低果实外表面温度、防止果实损伤的前提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在果实袋上涂敷上述氧化钛以形成涂敷层,并根据不同果实品种对温度的不同敏感度来设计在红外光以及可见光波长范围内具有不同透射率/反射率的果实袋,从而实现与本申请相同的技术效果;另外,复审请求人提及背景技术中的文献1与对比文件3技术方案相当,而文献1的透射率等参数与本申请权利要求范围重叠,可见对比文件3能够实现本申请权利要求所限定的光透射率;(2)对比文件3中明确记载了“适宜的添加量能增加膜袋的透气度,降低膜袋内温度,减少由于套袋引起的日烧病和黑点病”,可见对比文件3实际上在一定程度解决了“防止果肉温度上升、抑制果肉损害”的技术问题;同时,对比文件2相应公开了通过在苹果果实外涂敷具有红外反射功能的TiO2粒子,实现对红外光的反射,从而有效降低苹果果实外表面温度,达到抑制阳光导致的果实损伤的效果,在掌握对比文件3技术方案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对比文件2记载的上述内容后,显然能够明了其恰好解释了对比文件3实现“防止果肉温度上升、抑制果肉损害”这一技术效果的作用机理。相同的技术方案实现的技术效果也是相同的,因此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2以及常规技术结合所得到的在果实袋上施加TiO2涂层的技术方案也必然能实现“防止果实收获期延迟和抑制果皮的着色比例”的技术效果。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0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提交修改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3进行结合,希望合议组进行举证,合议组所列证据不足以证明果实袋的表面设置含有氧化钛的涂敷层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2)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通过“有限的试验”得到权利要求1限定的反射率和透射率;专利文献1不可能是本发明限定的透射率“在300-2500nm时为33%以下”,对比文件3不能实现权利要求限定的光透射率;(3)“防止果实收获期延迟和抑制果皮的着色比例”并非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的,是本发明实现的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2月12日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经审查,该权利要求书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2014年08月07日提交的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22页(第1-185段)、说明书附图第1-8页(图1-10)、说明书摘要;2018年12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果实袋,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果实袋,并相应公开了:在普通塑膜果袋制作过程中吹塑时,在聚乙烯原料(即“基材”)中加入占质量百分比1-5%的细度400目以上的二氧化钛,使其具有反射短波紫外光的效果,当反射的短光波与可见光比例大于1.5时,对多数害虫具有较强的驱避作用;添加量过高,驱虫效果更好,但对苹果上色有影响,适宜的添加量能增加膜袋的透气度,降低膜袋内温度,减少由于套袋引起的日烧病和黑点病(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1页)。
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氧化钛为涂敷层的形式;果实袋的具体光透射率和光反射率。
基于此区别特征,该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防止果肉温度上升、抑制果肉损害。
针对上述区别,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在苹果生长过程中抑制阳光导致的果实损伤的方法,并公开了:通过在苹果果实外涂敷具有红外反射功能的二氧化钛粒子,实现对红外光的反射,从而有效降低苹果果实外表面温度,达到抑制阳光导致的果实损伤的效果(参见对比文件2第189页左栏第2段、第190页末段-192页右栏第2段、表1、图2)。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利用涂敷层形式的二氧化钛来反射红外光,以降低果实外表面温度、防止果实损伤;二氧化钛涂层及其反射特性都是本领域所周知的,例如参见书籍《太阳能利用中的光谱选择性涂层》(葛新石等编著,科学出版社1980年12月出版)第133-134页公开了“TiO2涂层具有红外反射率和可见光透光率”、“在玻璃上加涂该涂层显示很好的光谱选择性”,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对比文件3的基材上形成具有红外反射功能的氧化钛涂敷层的技术启示,在该启示下,为使果实表面温度满足正常发育且防止果实损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根据不同果实品种对温度的不同敏感度来设计在红外光以及可见光波长范围内具有不同透射率/反射率的果实袋,并通过有限的试验确定用于特定果实的果实袋的适宜光透射率和反射率参数。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2 权利要求2-6分别对果实袋的透射率、氧化钛性状、果实袋反射率做出了进一步限定。“所述氧化钛是具有近红外线反射功能的氧化钛”以及果实袋材料的透射率、反射率参数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不同的果实品种对温度的不同敏感度设计所作出的常规选择。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3.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答复通知书时提出:(1)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3进行结合,希望合议组进行举证,合议组所列证据不足以证明果实袋的表面设置含有氧化钛的涂敷层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2)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通过“有限的试验”得到权利要求1限定的反射率和透射率;专利文献1不可能是本发明限定的透射率“在300-2500nm时为33%以下”,对比文件3不能实现权利要求限定的光透射率;(3)“防止果实收获期延迟和抑制果皮的着色比例”并非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的,是本发明实现的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陈述,合议组答复如下:(1)二氧化钛涂层及其反射特性都是本领域所周知的,例如参见书籍《太阳能利用中的光谱选择性涂层》(葛新石等编著,科学出版社1980年12月出版)第133-134页公开了“TiO2涂层具有红外反射率和可见光透光率”、“在玻璃上加涂该涂层显示很好的光谱选择性”,因此在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果实袋中采用二氧化钛颗粒、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使用粘合剂将氧化钛涂覆于果实表面(即形成“墨液膜”)来反射红外光以降低果实外表面温度、防止果实损伤的前提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在其它涂层载体例如果实袋上涂敷上述氧化钛以形成涂层;(2)专利文献1已经公开了“700-800nm时的透射率为30-50%”,而“700-800nm”是本发明限定的“300-2500nm”范围内,“透射率为30-50%”也与本发明限定的透射率“33%以下”范围重合。复审请求人提及背景技术中的专利文献1与对比文件3技术方案相当,而专利文献1的透射率等参数与本申请权利要求范围重叠,可见对比文件3能够实现本申请权利要求所限定的光透射率;(3)对比文件3中明确记载了“适宜的添加量能增加膜袋的透气度,降低膜袋内温度,减少由于套袋引起的日烧病和黑点病”,可见对比文件3实际上在一定程度解决了“防止果肉温度上升、抑制果肉损害”的技术问题;同时,对比文件2相应公开了通过在苹果果实外涂敷具有红外反射功能的TiO2粒子,实现对红外光的反射,从而有效降低苹果果实外表面温度,达到抑制阳光导致的果实损伤的效果,在掌握对比文件3技术方案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对比文件2记载的上述内容后,显然能够明了其恰好解释了对比文件3实现“防止果肉温度上升、抑制果肉损害”这一技术效果的作用机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能够想到在果实袋上涂敷上述氧化钛以形成涂敷层,并根据不同果实品种对温度的不同敏感度来设计在红外光以及可见光波长范围内具有不同透射率/反射率的果实袋,从而实现“防止果肉温度上升、抑制果肉损害”的技术效果,“防止果实收获期延迟和抑制果皮的着色比例”仅为上述技术方案带来的附加技术效果。
综上,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0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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