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抗菌抗炎的天然生物材料及其应用-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抗菌抗炎的天然生物材料及其应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071
决定日:2019-07-09
委内编号:1F24883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534178.9
申请日:2015-08-27
复审请求人:重庆市畜牧科学院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征
合议组组长:易方
参审员:吴紫平
国际分类号:A61L27/36,A61L27/56,A61L27/50,A61L27/4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第25条第1款
决定要点: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现有技术中已经给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结合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所述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534178.9,名称为“一种抗菌抗炎的天然生物材料及其应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重庆市畜牧科学院,申请日为2015年8月27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1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1月2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9属于专利法第25条第1款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4段、说明书附图图1-8,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以及于2017年8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驳回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101623518A,公开日为2010年1月13日;
对比文件2:CN102238970A,公开日为2011年11月9日;
以及如下公知常识证据:《多孔生物材料》,王静编,2012年,第50-51页;《生物医用材料学》,郑玉峰、李莉编著,2009年,第417-418页;《组织工程学》,曹谊林主编,2008年,第341-342页;《贵金属纳米材料》,周全法、刘维桥、尚通明等编著,2008年,第115页。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生物材料,由小肠黏膜下层细胞外基质制成,其特征在于:所述生物材料含有纳米银;所述生物材料为多孔结构,孔隙相互贯通,体积压缩85% 以上可恢复原有形态。
2.如权利要求1 所述的生物材料,所述体积压缩和恢复原有形态可以在液体中进行。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生物材料,所述生物材料平均孔径为70-150μm。
4. 如权利要求1-3任一所述的生物材料,所述纳米银由维生素C 还原而成。
5. 如权利要求1-4任一所述的生物材料,原料包括PSIS 和硝酸银,PSIS :硝酸银的质量比为8-12:6:10;优选地,PSIS:硝酸银的质量比为10:8.5。
6. 如权利要求1-5任一所述的生物材料,采用1-乙基-3-(3-二甲氨丙基) 碳二亚胺盐酸盐(EDC) 为交联剂。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生物材料,EDC 浓度为5-30mM,PSIS 粉末溶液浓8-10mg/ml,PSIS 粉末溶液:EDC 溶液的体积比为5-10 :1-3 ;优选为8 :1。
8. 如权利要求1-7任一所述的生物材料,其制备方法包括以下步骤:配制PH 值为5.5的MES(0.1M)缓冲液,在其中溶解0.1% VitC ;将SIS 粉末按终浓度为10mg/ml的量溶于MES-VitC 溶液中,4℃下搅拌过夜至完全溶解;1000 转/ 分离心2分钟;将SIS 溶液与 50mM硝酸银溶液混合均匀,溶液体积比为SIS: 硝酸银=7:1,溶液变黑,静止30 分钟;取EDC/NHS交联液混合均匀,溶液含银SIS 溶液:EDC:NHS 的体积比为8:1:1 ;-80℃交联24h 形成海绵;-40℃冷干。
9. 如权利要求1-8任一所述生物材料在创面修复中的应用。”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前者限定生物材料孔隙相互贯通、体积压缩85%以上可恢复原有形态。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材料具有良好的形态记忆功能、以快速构建细胞缓释载体。结合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可以显而易见的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是被对比文件1、2公开,或是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9属于专利法第25条第1款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2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存在本质的区别,本申请采用冷交联技术,即 “-80℃交联24h 形成海绵”,并不是冷冻干燥的方法形成海绵,“-40℃冷干”只是脱水的一个步骤,这与常规冷冻干燥法形成的海绵结构是不同的,克服了其吸水性有限以及压缩回复性有限的不足,本申请的生物材料“孔隙相互贯通,体积压缩85% 以上可恢复原有形态”,这是现有技术中从未有过的新材料,这也构成了本申请与现有技术的显著区别,并且本申请还解决了如何使得细胞载体生物材料更好的促进创面修复的技术问题,将本申请的生物材料用于糖尿病小鼠背部皮肤缺损创口时,创口在第9天已愈合,而对照组第9天仅愈合10%左右,而对比文件1的动物实验中,伤口需要8周才能完全愈合。对比文件1、2以及公知常识证据均未对此给出任何技术启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5月2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3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引用对比文件1和2以及以下公知常识证据:公知常识证据1:《烧伤治疗学》,廖镇江等 主编,浙江科学技术出版社,2006年12月第1版,第85页,公开日为2006年12月31日;公知常识证据2:《贵金属深加工及其应用》,周全法 主编,化学工业出版社,2002年6月第1版,第282页,公开日为2002年6月30日;公知常识证据3:《胶原化学》,李国英等 编著,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13年4月第1版,第193页,公开日为2013年4月30日。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的规定,权利要求9属于专利法第25条第1款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前者限定生物材料孔隙相互贯通、体积压缩85%以上可恢复原有形态。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性能良好的进行创面修复的细胞载体生物材料。结合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证据1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是被对比文件1、2公开,或是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3段至第2页第4段,具体实施方式)公开了一种抗感染生物衍生疝和体壁修复材料及其制备方法,首先将SIS材料脱细胞,然后在EDC溶液中浸泡,进行交联处理,再在SIS中植入纳米银颗粒,即将纳米银颗粒粉剂加入去离子水混匀制成工作液,平面浸入小肠粘膜下层。对比文件1虽然没有公开冷交联技术,但是其公开了将PSIS用EDC进行交联处理,并植入纳米银颗粒从而得到具有抗菌和创面修复功能的修复材料。公知常识证据1(参见第85页)公开了将动物胶原放入戊二醛溶液中,在严格低温控制下冷冻一定时间,使之交联,可维持多孔性的酸性膨胀,得到平均孔径为400微米,具有一定弹性的胶原海绵,其黏附性好,应用后于更换时能迅速去除创面坏死组织。可见,采用冷交联技术制备多孔结构并具有一定弹性的胶原海绵,以更好的进行创面修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虽然公知常识证据1中没有公开具体的温度和时间参数,但是冷交联的手段以及其能达到的技术效果已经被公开,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调整温度和时间参数,以获得一种性能良好的进行创面修复的细胞载体生物材料。而对于胶原海绵材料,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其具有多孔结构以及压缩后可恢复原有形态,至于空隙相互贯通以及具体的压缩量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参数的调整可以很容易实现的,技术效果可以合理预期。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足以证明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6月2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其所作的主要修改为将从属权利要求3和6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权利要求1中。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解决了生物材料创面修复能力不足的问题,具有良好的机械性能、缓释功能以及抗菌消炎的效果,使其能更好的促进细胞的粘附和生长,对比文件1和2以及公知常识证据均没有涉及该问题的解决和技术效果的实现。(2)本申请所限定的“体积在液体中压缩85%以上可恢复原有形态”并非普通常规的“一定弹性”,而是良好的形态记忆功能,其实现了细胞的迅速粘附并构建了细胞缓释载体;本申请所限定的“多孔结构,空隙互相贯通,平均孔径为70-150μm”为营养物质交换和细胞迁移提供良好环境;本申请所限定的纳米银和SIS材料的结合实现了缓释时间长和抗菌效果增强;本申请以EDC为交联剂并未添加任何化学基团,与公知常识证据1中的交联剂不同;将本申请的生物材料用于糖尿病小鼠背部皮肤缺损创口时,创口在第9天已愈合,而对照组第9天仅愈合10%左右,而对比文件1的动物实验中,伤口需要8周才能完全愈合,现有技术均未实现这样的技术效果。(3)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三个公知常识证据领域跨度大,也进一步说明了本申请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非显而易见的。另外,复审请求人还于2019年5月13日和2019年6月10日向实审系统中提交了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对于这两次提交的文件,合议组均已考虑。
2019年6月21日提交的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生物材料,由小肠黏膜下层细胞外基质制成,其特征在于 :所述生物材料为多孔结构,含有纳米银,平均孔径为 70-150μm,孔隙相互贯通,,在液体中体积压缩85% 以上可恢复原有形态;采用 1- 乙基 -3-(3- 二甲氨丙基 ) 碳二亚胺盐酸盐 (EDC) 为交联剂。
2. 如权利要求 1所述的生物材料,所述纳米银由维生素 C 还原而成。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生物材料,原料包括 PSIS 和硝酸银,PSIS :硝酸银的质量比为 8-12:6:10 ;优选地,PSIS :硝酸银的质量比为 10:8.5。
4. 如权利要求1、2或3所述的生物材料,采用 1- 乙基 -3-(3- 二甲氨丙基 ) 碳二亚胺盐酸盐 (EDC) 为交联剂。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生物材料,EDC 浓度为 5-30mM,PSIS 粉末溶液浓度 8-10mg/ml,PSIS 粉末溶液 :EDC 溶液的体积比为5-10:1-3。
6.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生物材料,EDC 浓度为 5-30mM,PSIS 粉末溶液浓度 8-10mg/ml,PSIS粉末溶液:EDC溶液的体积比为8:1。
7. 如权利要求1-6任一所述的生物材料,其制备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配制 PH 值为 5.5的 MES(0.1M)缓冲液,在其中溶解 0.1% VitC ;将 SIS 粉末按终浓度为 10mg/ml 的量溶于MES-VitC溶液中,4℃下搅拌过夜至完全溶解 ;1000转/分离心2分钟 ;将SIS溶液与 50mM硝酸银溶液混合均匀,溶液体积比为SIS:硝酸银=7:1,溶液变黑,静止30分钟 ;取EDC/NHS交联液混合均匀,溶液含银 SIS 溶液 :EDC:NHS 的体积比为 8:1:1 ;-80℃交联 24h 形成海绵;-40℃冷干。
8. 如权利要求 1-7任一所述生物材料在创面修复中的应用。”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修改了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4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9年6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2、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专利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对于下列各项,不能授予专利权:(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现有技术中已经给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结合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所述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为使有生命的人体或者动物体恢复或获得健康或减少痛苦,进行阻断、缓解或消除病因或病灶的过程,则该技术方案属于治疗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如下的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1623518A,公开日为2010年1月13日;
对比文件2:CN102238970A,公开日为2011年11月9日;
公知常识证据1:《烧伤治疗学》,廖镇江等 主编,浙江科学技术出版社,2006年12月第1版,第85页,公开日为2006年12月31日;
公知常识证据2:《贵金属深加工及其应用》,周全法 主编,化学工业出版社,2002年6月第1版,第282页,公开日为2002年6月30日;
公知常识证据3:《胶原化学》,李国英等 编著,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13年4月第1版,第193页,公开日为2013年4月30日。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生物材料。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3段至第2页第4段,具体实施方式)公开了一种抗感染生物衍生疝和体壁修复材料(相当于本权利要求的生物材料),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所述材料包括猪小肠粘膜下层脱细胞基质SIS(即本权利要求的小肠黏膜下层细胞外基质),纳米银颗粒,在SIS中植入纳米银颗粒;小肠粘膜下层为三维胶原支架结构,孔隙率大(相当于本权利要求的生物材料为多孔结构)。具体实施方式中,其制备方法包括:1)SIS材料的制备,其中包括机械方法以及化学方法处理,使其脱细胞,然后在EDC溶液中浸泡,进行交联处理;2)自组装技术植入纳米银颗粒,将纳米银颗粒粉剂加入去离子水混匀制成工作液,平面浸入小肠粘膜下层。
权利要求1所述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前者限定生物材料孔隙相互贯通,平均孔径为70-150μm,体积压缩85%以上可恢复原有形态。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性能良好的进行创面修复的细胞载体生物材料。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公知常识证据1(参见第85页)公开了作为创面覆盖物的生物敷料包括胶原,胶原膜能促进肉芽组织生长,应用于供皮区可以减轻疼痛,缩短创面愈合时间。将动物胶原放入戊二醛溶液中,在严格低温控制下冷冻一定时间,使之交联,可维持多孔性的酸性膨胀,得到平均孔径为400微米,具有一定弹性的胶原海绵,其黏附性好,应用后于更换时能迅速去除创面坏死组织。胶原通常作为一种允许宿主成纤维细胞、血管内皮细胞长入的支架材料,应用于复层结构的创面覆盖物中。而小肠黏膜下层细胞外基质实质上是以胶原为主要成分的材料,是一种动物胶原,由此可知,将其进行冷交联以形成有多孔结构并具有一定弹性的胶原海绵,以更好的进行创面修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根据本申请公开的内容,其也是采用冷交联技术来制备胶原海绵的,而胶原海绵中,多孔结构以及在液体中提及压缩后可恢复原有形态属于海绵的固有属性,至于空隙相互贯通、具体的孔径范围以及具体的压缩量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材料应用领域的需要通过简单的有限次试验可以获得的,其效果可预期。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是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限定。但是,纳米银可以通过化学还原法,由维生素C还原AgNO3而成,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公知常识证据2第282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是对权利要求2做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5-6行)已经公开以下技术特征:所述材料包括猪小肠粘膜下层脱细胞基质SIS(即本权利要求的PSIS)。同时,纳米银制备中原料包括硝酸银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公知常识证据2第282页)。而且,PSIS与硝酸银的质量比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参数,对其具体数值范围的选择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得到的,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是对权利要求1-3任一项的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第5页)已经公开以下技术特征:所述材料用EDC交联处理,因此其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和6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原料为PSIS粉末、且限定EDC与PSIS的各自浓度及其体积比。首先,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4页)公开一种利用动物组织粉末制造多孔立体支架的方法及其多孔立体支架,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将动物衍生组织制成粉末,在将动物衍生组织制成粉末之前,将其去细胞化;及通过颗粒过滤法将该去细胞化的动物衍生组织粉末制成多孔立体支架;该颗粒过滤法包含在不溶解于有机溶剂或任何其他溶剂下将该去细胞化的动物衍生组织粉末与造孔剂混合在一起,并使用交联剂将该去细胞化的动物衍生组织粉末聚集在一起;该动物衍生组织可为猪的小肠黏膜下组织(SIS)。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PSIS粉末应用于多孔立体支架制备的技术启示。其次,通过限定EDC与PSIS的各自浓度及其体积比来控制交联程度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EDC与PSIS的各自浓度及其体积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得到的,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5-6所述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7是对权利要求1-6任一项的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具体的制备步骤和参数。首先,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3段至第2页第4段,具体实施方式)公开了一种抗感染生物衍生疝和体壁修复材料及其制备方法,首先将SIS材料脱细胞,然后在EDC溶液中浸泡,进行交联处理,再在SIS中植入纳米银颗粒,即将纳米银颗粒粉剂加入去离子水混匀制成工作液,平面浸入小肠粘膜下层。公知常识证据1(参见第85页)公开了将动物胶原放入戊二醛溶液中,在严格低温控制下冷冻一定时间,使之交联,可维持多孔性的酸性膨胀,得到平均孔径为400微米,具有一定弹性的胶原海绵,其黏附性好,应用后于更换时能迅速去除创面坏死组织。可见,采用冷交联技术制备多孔结构并具有一定弹性的胶原海绵,以更好的进行创面修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公知常识证据2(参见第282页)公开了纳米银可以通过化学还原法,由维生素C还原AgNO3而成。可见,采用维生素C还原AgNO3得到纳米银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公知常识证据3(参见第193页)公开了EDC交联胶原海绵支架的制备方法:将未交联胶原支架在含50mmol/L MES的40%乙醇溶液中浸泡30min,再将支架浸于含50mmol/L MES、24mmol/L EDC和5mmol/L NHS和2% CS的40%乙醇溶液中,在室温下交联,之后清洗数次,最后再冷冻干燥剂中冻干两次得到胶原-CS支架。可见,在制备胶原海绵过程中,采用MES作为缓冲液、EDC/NHS交联液作为交联剂,在交联后通过冷干处理得到胶原海绵材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采用维生素C还原AgNO3得到纳米银、并通过冷交联以及后续冷冻干燥的方式,制备具有一定弹性的胶原海绵,以提高材料的创面修复能力。至于制备方法中更为具体的操作过程以及参数条件选择均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一种如权利要求1-7任一所述生物材料在创面修复中的应用。所述应用涉及一种治疗方法,使用过程中与创面接触,是以有生命的人体或动物体为直接实施对象。因此,权利要求8属于专利法第25条第1款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提出的理由,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1涉及一种抗感染生物衍生疝和体壁修复材料及其制备方法,其在背景技术中提到现有技术中的生物材料应用于修复污染或是潜在感染的腹壁缺损时失败率很高(即改善创面修复能力),其所制备得到的修复材料抗感染持久(即缓释功能),抗菌谱广,具体实施方式中测试了植入纳米银后SIS力学强度并未明显改变(即仍具有良好的机械性能),并且具有较强的体内抗菌作用(即抗菌效果),生物安全性好;另外,公知常识证据1(参见第85页)还公开了作为创面覆盖物的生物敷料包括胶原,胶原膜能促进肉芽组织生长,应用于供皮区可以减轻疼痛,缩短创面愈合时间,将胶原进行冷交联以形成有多孔结构并具有一定弹性的胶原海绵,能更好的进行创面修复,胶原通常作为一种允许宿主成纤维细胞、血管内皮细胞长入的支架材料,应用于复层结构的创面覆盖物中(即能更好的促进细胞的粘附和生长);可见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证据均涉及本申请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也实现了相当的技术效果。
(2)对比文件1虽然没有公开冷交联技术,但是其公开了将PSIS用EDC进行交联处理,并植入纳米银颗粒从而得到具有抗菌和创面修复功能的修复材料。而公知常识证据1(参见第85页)公开了将动物胶原放入戊二醛溶液中,在严格低温控制下冷冻一定时间,使之交联,可维持多孔性的酸性膨胀,得到具有一定孔径和一定弹性的胶原海绵,其黏附性好,应用后于更换时能迅速去除创面坏死组织。公知常识证据1同时还公开了胶原通常作为一种允许宿主成纤维细胞、血管内皮细胞长入的支架材料,应用于复层结构的创面覆盖物中,以胶原作为支架材料,供培养成纤维细胞、血管内皮细胞和表皮角质形成细胞,可以构建组织工程皮肤替代物。即采用冷交联技术制备多孔结构并具有一定弹性的胶原海绵,以更好的进行创面修复,更好的促进细胞的粘附和生长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虽然具体的可恢复原有形态的压缩量和平均孔径范围没有被现有技术所公开,但是这些参数是容易通过制备方法进行调整的,冷交联的手段以及其能达到的技术效果已经被公开,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制备过程中的参数,以获得具有一定的可恢复原有形态的压缩量和平均孔径范围的细胞载体生物材料。采用EDC作为交联剂已经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另外,本申请具体实施例部分对比的仅仅是实施例1与现有医用产品3M抗菌透明敷料(Tegaderm 3M)的创口愈合速度,本申请没有对机械性能进行表征,也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具体的可恢复原有形态的压缩量和平均孔径范围会有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3)公知常识证据1具体涉及胶原用于创面处理,于本申请属于同一技术领域;公知常识证据2涉及纳米银可以通过化学还原法,由维生素C还原AgNO3而成,这是作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应当掌握的基本的化学知识;公知常识证据3涉及EDC交联胶原海绵支架的制备方法,其用于证明在制备胶原海绵过程中,采用MES作为缓冲液,EDC/NHS交联液作为交联剂,在交联后通过冷干处理得到胶原海绵材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这些公知常识证据与本申请的相关性都很大,均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从现有技术中可以很容易获得的。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足以表明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1月2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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