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处理方法及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信息处理方法及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926
决定日:2019-07-08
委内编号:1F26011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453161.1
申请日:2013-09-27
复审请求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朱晓莉
合议组组长:李琼
参审员:杭雪蒙
国际分类号:G06F3/048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所述最接近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453161.1、发明名称为“信息处理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是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9月27日,公开日为2015年04月1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24日发出驳回决定,指出:权利要求第1-18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是: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CN103309687A,公开日为2013年09月18日)的区别特征是:所述触发指令用于指示所述电子设备显示主界面;所述触发指令为当电子设备正在运行某一应用时所接收到的退出应用或关闭应用的指令;或者,所述触发指令为当电子设备正处于待机或锁屏状态时接收到的解锁指令;或者,所述触发指令为当电子设备正在运行任何应用时接收到的返回主界面指令。上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9的附加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10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是:(1)所述触发指令用于指示所述电子设备显示主界面,所述触发指令为当电子设备正在运行某一应用时所接收到的退出应用或关闭应用的指令;或者,所述触发指令为当电子设备正处于待机或锁屏状态时接收到的解锁指令;或者,所述触发指令为当电子设备正在运行任何应用时接收到的返回主界面指令;(2)设置指令获取模块和响应模块。上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0不具备创造性;4、从属权利要求11-18与权利要求2-9对应一致,因此,基于权利要求2-9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权利要求11-18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3年09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48段、说明书附图图1-3、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1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所述方法应用于电子设备中,所述电子设备包括感应单元和显示单元,所述电子设备安装有M个应用,M为大于1的正整数,所述方法包括:
获得一触发指令,所述触发指令用于指示所述电子设备显示主界面;其中,所述触发指令为当电子设备正在运行某一应用时所接收到的退出应用或关闭应用的指令;或者,所述触发指令为当电子设备正处于待机或锁屏状态时接收到的解锁指令;或者,所述触发指令为当电子设备正在运行任何应用时接收到的返回主界面指令;
响应所述触发指令:
通过所述电子设备的感应单元获得感应参数,所述感应参数用于表征所述电子设备当前所处环境的环境参数;
根据所述感应参数以及所述感应参数与应用的对应关系,从所述M个应用确定N个应用,N为小于或等于M的正整数;所述感应参数与应用的对应关系存储在所述电子设备中;
在所述显示单元上显示所述主界面,所述主界面内包括所述N个应用的应用标识,所述应用标识用于当获得操控操作时启动所述与所述应用标识对应的应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当响应所述触发指令时,通过所述电子设备的感应单元获得感应参数不同,确定的N个应用不同。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显示单元上显示所述主界面,所述主界面内包括所述N个应用的应用标识包括:
改变所述M个应用的在所述显示界面上的布局,以使得所述N个应用的应 用标识显示在所述显示界面的主界面部分,所述N个应用以外的应用的应用标识显示在所述显示界面的除所述主界面以外的部分。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显示单元上显示所述主界面,所述主界面内包括所述N个应用的应用标识包括:
在所述显示界面上新建显示页面,在所述主界面显示所述N个应用的应用标识,基于所述新建的显示页面,将所述M个应用的应用标识整体平移。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每当应用运行时,获取所述电子设备的感应参数;
当所述电子设备在所述当前感应参数下运行所述应用的次数超过预设阈值时,建立所述当前感应参数与所述应用的应用标识之间的对应关系。
6.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N个应用的应用标识显示在所述显示界面的主界面部分包括:
按照所述感应参数对应的应用在所述感应参数下运行的次数从大到小的顺序,将所述N个应用的应用标识显示在所述显示界面的主界面部分。
7.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N个应用的应用标识显示在所述显示界面的主界面部分包括:
当所述感应参数对应的应用数量大于N时,按照所述感应参数对应的应用在所述感应参数下运行的次数从大到小的顺序,获取N个应用;
将所述N个应用的应用标识显示在所述显示界面的主界面部分。
8.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N个应用的应用标识显示在所述显示界面的主界面部分包括:
按照所述感应参数对应的应用运行的时间从近到远的顺序,将所述N个应 用的应用标识显示在所述显示界面的主界面部分。
9.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当接收到用户设置的感应参数与应用的对应关系时,根据用户设置的感应参数与应用的对应关系对所述电子设备已保存的感应参数与应用的对应关系进行更新。
10. 一种信息处理装置,所述装置应用于电子设备中,所述装置包括感应单元和显示单元,所述电子设备安装有M个应用,M为大于1的正整数,所述装置包括:
指令获取模块,用于获得一触发指令,所述触发指令用于指示所述电子设备显示主界面;其中,所述触发指令为当电子设备正在运行某一应用时所接收到的退出应用或关闭应用的指令;或者,所述触发指令为当电子设备正处于待机或锁屏状态时接收到的解锁指令;或者,所述触发指令为当电子设备正在运行任何应用时接收到的返回主界面指令;
响应模块,用于响应所述触发指令:
通过所述电子设备的感应单元获得感应参数,所述感应参数用于表征所述电子设备当前所处环境的环境参数;
根据所述感应参数以及所述感应参数与应用的对应关系,从所述M个应用确定N个应用,N为小于或等于M的正整数;所述感应参数与应用的对应关系存储在所述电子设备中;
在所述显示单元上显示所述主界面,所述主界面内包括所述N个应用的应用标识,所述应用标识用于当获得操控操作时启动所述与所述应用标识对应的应用。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响应模块,还用于响 应所述触发指令时,通过所述电子设备的感应单元获得感应参数不同,确定的N个应用不同。
12.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响应模块,还用于改变所述M个应用的在所述显示界面上的布局,以使得所述N个应用的应用标识显示在所述显示界面的主界面部分,所述N个应用以外的应用的应用标识显示在所述显示界面的除所述主界面以外的部分。
13.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响应模块,还用于在所述显示界面上新建显示页面,在所述主界面显示所述N个应用的应用标识,基于所述新建的显示页面,将所述M个应用的应用标识整体平移。
14.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响应模块,还用于每当应用运行时,获取所述电子设备的感应参数;
所述装置还包括:对应关系建立模块,用于当所述电子设备在所述当前感应参数下运行所述应用的次数超过预设阈值时,建立所述当前感应参数与所述应用的应用标识之间的对应关系。
15.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响应模块,还用于按照所述感应参数对应的应用在所述感应参数下运行的次数从大到小的顺序,将所述N个应用的应用标识显示在所述显示界面的主界面部分。
16.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响应模块,还用于当所述感应参数对应的应用数量大于N时,按照所述感应参数对应的应用在所述感应参数下运行的次数从大到小的顺序,获取N个应用;将所述N个应用的应用标识显示在所述显示界面的主界面部分。
17.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响应模块,还用于按照所述感应参数对应的应用运行的时间从近到远的顺序,将所述N个应用的应用标识显示在所述显示界面的主界面部分。
18.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
更新模块,用于当接收到用户设置的感应参数与应用的对应关系时,根据用户设置的感应参数与应用的对应关系对所述电子设备已保存的感应参数与应用的对应关系进行更新。”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0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修改了权利要求,将特征“新建显示页面;基于所述新建的显示页面,将所述M个应用的应用标识整体平移;其中,整个界面中的应用标识个数变为了M N个,所述N个应用的应用标识随着当前所处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增加到权利要求1、10中,删除权利要求3、4、12、13,并修改权利要求的序号及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
1.复审请求人在答复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修改了独立权利要求1和独立权利要求10,使得其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同于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所评述过的技术方案。新引用了对比文件1中的“存储单元用于存储所述对应关系的集合”,这段内容记载在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47]段和第[0144]段。而第[0047]段和第[0144]段均未包含在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所引用的部分中,即驳回决定中新引用的上述内容是先前从未引用过的,驳回决定中驳回的依据显然包含了新的事实和理由,而这些新的事实和理由从未通知过复审请求人,也没有给复审请求人一次陈述意见和/或修改申请文件的机会,因此上述驳回决定的作出没有遵循听证原则。
2.关于创造性:(1)独立权利要求中新增加的特征没有被对比文件1公开,也不属于公知常识或惯用技术手段。(2)“获得一触发指令,所述触发指令用于指示所述电子设备显示主界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不容易想到的。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所述方法应用于电子设备中,所述电子设备包括感应单元和显示单元,所述电子设备安装有M个应用,M为大于1的正整数,所述方法包括:
获得一触发指令,所述触发指令用于指示所述电子设备显示主界面;其中,所述触发指令为当电子设备正在运行某一应用时所接收到的退出应用或关闭应用的指令;或者,所述触发指令为当电子设备正处于待机或锁屏状态时接收到的解锁指令;或者,所述触发指令为当电子设备正在运行任何应用时接收到的返回主界面指令;
响应所述触发指令:
通过所述电子设备的感应单元获得感应参数,所述感应参数用于表征所述电子设备当前所处环境的环境参数;
根据所述感应参数以及所述感应参数与应用的对应关系,从所述M个应用确定N个应用,N为小于或等于M的正整数;所述感应参数与应用的对应关系存储在所述电子设备中;
新建显示页面;
基于所述新建的显示页面,将所述M个应用的应用标识整体平移;其中,整个界面中的应用标识个数变为了M N个,所述N个应用的应用标识随着当前所处环境的变化而变化;
在所述显示单元上显示所述主界面,所述主界面内包括所述N个应用的应用标识,所述应用标识用于当获得操控操作时启动所述与所述应用标识对应的应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当响应所述触发指令时,通过所述电子设备的感应单元获得感应参数不同,确定的N个应用不同。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每当应用运行时,获取所述电子设备的感应参数;
当所述电子设备在所述当前感应参数下运行所述应用的次数超过预设阈值时,建立所述当前感应参数与所述应用的应用标识之间的对应关系。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N个应用的应用标识显示在所述显示界面的主界面部分包括:
按照所述感应参数对应的应用在所述感应参数下运行的次数从大到小的顺序,将所述N个应用的应用标识显示在所述显示界面的主界面部分。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N个应用的应用标识显示在所述显示界面的主界面部分包括:
当所述感应参数对应的应用数量大于N时,按照所述感应参数对应的应用在所述感应参数下运行的次数从大到小的顺序,获取N个应用;
将所述N个应用的应用标识显示在所述显示界面的主界面部分。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N个应用的应用标识显示在所述显示界面的主界面部分包括:
按照所述感应参数对应的应用运行的时间从近到远的顺序,将所述N个应用的应用标识显示在所述显示界面的主界面部分。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当接收到用户设置的感应参数与应用的对应关系时,根据用户设置的感应参数与应用的对应关系对所述电子设备已保存的感应参数与应用的对应关系进行更新。
8. 一种信息处理装置,所述装置应用于电子设备中,所述装置包括感应单元和显示单元,所述电子设备安装有M个应用,M为大于1的正整数,所述装置包括:
指令获取模块,用于获得一触发指令,所述触发指令用于指示所述电子设备显示主界面;其中,所述触发指令为当电子设备正在运行某一应用时所接收到的退出应用或关闭应用的指令;或者,所述触发指令为当电子设备正处于待机或锁屏状态时接收到的解锁指令;或者,所述触发指令为当电子设备正在运行任何应用时接收到的返回主界面指令;
响应模块,用于响应所述触发指令:
通过所述电子设备的感应单元获得感应参数,所述感应参数用于表征所述电子设备当前所处环境的环境参数;
根据所述感应参数以及所述感应参数与应用的对应关系,从所述M个应用确定N个应用,N为小于或等于M的正整数;所述感应参数与应用的对应关系存储在所述电子设备中;
新建显示页面;
基于所述新建的显示页面,将所述M个应用的应用标识整体平移;其中,整个界面中的应用标识个数变为了M N个,所述N个应用的应用标识随着当前所处环境的变化而变化;
在所述显示单元上显示所述主界面,所述主界面内包括所述N个应用的应用标识,所述应用标识用于当获得操控操作时启动所述与所述应用标识对应的应用。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响应模块,还用于响应所述触发指令时,通过所述电子设备的感应单元获得感应参数不同,确定的N个应用不同。
10.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响应模块,还用于每当应用运行时,获取所述电子设备的感应参数;
所述装置还包括:对应关系建立模块,用于当所述电子设备在所述当前感应参数下运行所述应用的次数超过预设阈值时,建立所述当前感应参数与所述应用的应用标识之间的对应关系。
11.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响应模块,还用于按照所述感应参数对应的应用在所述感应参数下运行的次数从大到小的顺序,将所述N个应用的应用标识显示在所述显示界面的主界面部分。
12.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响应模块,还用于当所述感应参数对应的应用数量大于N时,按照所述感应参数对应的应用在所述感应参数下运行的次数从大到小的顺序,获取N个应用;将所述N个应用的应用标识显示在所述显示界面的主界面部分。
13.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响应模块,还用于按照所述感应参数对应的应用运行的时间从近到远的顺序,将所述N个应用的应用标识显示在所述显示界面的主界面部分。
14.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
更新模块,用于当接收到用户设置的感应参数与应用的对应关系时,根据用户设置的感应参数与应用的对应关系对所述电子设备已保存的感应参数与应用的对应关系进行更新。”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2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2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
复审请求人新增的特征“所述N个应用的应用标识随着当前所处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并不能由原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超出了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8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即使复审请求人修改以克服修改超范围的缺陷,权利要求1-14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此外,针对复审请求人认为驳回决定不符合听证原则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复审请求人在答复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将特征“所述感应参数与应用的对应关系存储在所述电子设备中”增加到原权利要求1、10中,而对于原权利要求1、10要求保护的信息处理方法,应用于电子设备中,并“根据所述感应参数以及所述感应参数与应用的对应关系,从所述M个应用确定N个应用”,由此可知,所述感应参数与应用的对应关系必然存储在电子设备中,因此,复审请求人此次修改对于原权利要求1、10的技术方案并没有实质上的改变。此外,对比文件1中从说明书相关段落以及附图1-9,从附图1-9也能毫无疑义地确定出存储单元用于存储对应关系的集合。因此,符合听证原则。
复审请求人针对复审通知书于2019年04月0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将权利要求1、8中的特征“基于所述新建的显示页面,将所述M个应用的应用标识整体平移;其中,整个界面中的应用标识个数变为了M N个,所述N个应用的应用标识随着当前所处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在所述显示单元上显示所述主界面,所述主界面内包括所述N个应用的应用标识,所述应用标识用于当获得操控操作时启动所述与所述应用标识对应的应用”修改为“基于所述新建的显示页面,将所述M个应用的应用标识整体平移,使所述M个应用的应用标识整体平移到所述新建的显示页面上;在所述显示单元上显示所述主界面,所述主界面内包括所述N个应用的应用标识,所述应用标识用于当获得操控操作时启动所述与所述应用标识对应的应用;其中,整个界面中的应用标识个数变为了M N个”;向权利要求2、9中增加特征“所述感应参数包括所述电子设备当前所处环境的噪声系数和所述电子设备的接入点信息中的任意一种”。
复审请求人认为:
没有证据可以表明下述技术内容属于现有技术:“新建显示页面;基于所述新建的显示页面,将所述M个应用的应用标识整体平移,使所述M个应用的应用标识整体平移到所述新建的显示页面上;在所述显示单元上显示所述主界面,所述主界面内包括所述N个应用的应用标识,所述应用标识用于当获得操控操作时启动所述与所述应用标识对应的应用;其中,整个界面中的应用标识个数变为了M+N个”;
在实现上述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过程之后,电子设备的使用者可以同时看到主界面和新建的显示页面,从而既可以在主界面内的N个应用标识中找到所需要的应用,也可以在新建的显示页面上的M个应用标识中找到所需要的应用,而且新建的显示页面上的M个应用标识与原先某个界面中显示的M个应用标识具有完全一致的排列方式,因此电子设备的使用者可以凭借对原先界面中M个应用标识的排列方式的印象方便地找到所需要的应用。复审请求人认为,上述技术内容并不属于现有技术,为取得上述效果而采用上述手段也不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8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7、9-14具备创造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8、9如下:
“1.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所述方法应用于电子设备中,所述电子设备包括感应单元和显示单元,所述电子设备安装有M个应用,M为大于1的正整数,所述方法包括:
获得一触发指令,所述触发指令用于指示所述电子设备显示主界面;其中,所述触发指令为当电子设备正在运行某一应用时所接收到的退出应用或关闭应用的指令;或者,所述触发指令为当电子设备正处于待机或锁屏状态时接收到的解锁指令;或者,所述触发指令为当电子设备正在运行任何应用时接收到的返回主界面指令;
响应所述触发指令:
通过所述电子设备的感应单元获得感应参数,所述感应参数用于表征所述电子设备当前所处环境的环境参数;
根据所述感应参数以及所述感应参数与应用的对应关系,从所述M个应用确定N个应用,N为小于或等于M的正整数;所述感应参数与应用的对应关系存储在所述电子设备中;
新建显示页面;
基于所述新建的显示页面,将所述M个应用的应用标识整体平移,使所述M个应用的应用标识整体平移到所述新建的显示页面上;
在所述显示单元上显示所述主界面,所述主界面内包括所述N个应用的应用标识,所述应用标识用于当获得操控操作时启动所述与所述应用标识对应的应用;其中,整个界面中的应用标识个数变为了M N个。”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当响应所述触发指令时,通过所述电子设备的感应单元获得感应参数不同,确定的N个应用不同;所述感应参数包括所述电子设备当前所处环境的噪声系数和所述电子设备的接入点信 息中的任意一种。”
“8. 一种信息处理装置,所述装置应用于电子设备中,所述装置包括感应单元和显示单元,所述电子设备安装有M个应用,M为大于1的正整数,所述装置包括:
指令获取模块,用于获得一触发指令,所述触发指令用于指示所述电子设备显示主界面;其中,所述触发指令为当电子设备正在运行某一应用时所接收到的退出应用或关闭应用的指令;或者,所述触发指令为当电子设备正处于待机或锁屏状态时接收到的解锁指令;或者,所述触发指令为当电子设备正在运行任何应用时接收到的返回主界面指令;
响应模块,用于响应所述触发指令:
通过所述电子设备的感应单元获得感应参数,所述感应参数用于表征所述电子设备当前所处环境的环境参数;
根据所述感应参数以及所述感应参数与应用的对应关系,从所述M个应用确定N个应用,N为小于或等于M的正整数;所述感应参数与应用的对应关系存储在所述电子设备中;
新建显示页面;
基于所述新建的显示页面,将所述M个应用的应用标识整体平移,使所述M个应用的应用标识整体平移到所述新建的显示页面上;
在所述显示单元上显示所述主界面,所述主界面内包括所述N个应用的应用标识,所述应用标识用于当获得操控操作时启动所述与所述应用标识对应的应用;其中,整个界面中的应用标识个数变为了M N个,。”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响应模块,还用于响应所述触发指令时,通过所述电子设备的感应单元获得感应参数不同,确定的N个应用不同;所述感应参数包括所述电子设备当前所处环境的噪声系数和所述电子设备的接入点信息中的任意一种。”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经审查,其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3年09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48段、说明书附图图1-3、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4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如果对一项权利要求修改后的技术方案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或者能够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那么该权利要求的修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将权利要求1、8中的特征“基于所述新建的显示页面,将所述M个应用的应用标识整体平移;其中,整个界面中的应用标识个数变为了M N个,所述N个应用的应用标识随着当前所处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在所述显示单元上显示所述主界面,所述主界面内包括所述N个应用的应用标识,所述应用标识用于当获得操控操作时启动所述与所述应用标识对应的应用”修改为“基于所述新建的显示页面,将所述M个应用的应用标识整体平移,使所述M个应用的应用标识整体平移到所述新建的显示页面上;在所述显示单元上显示所述主界面,所述主界面内包括所述N个应用的应用标识,所述应用标识用于当获得操控操作时启动所述与所述应用标识对应的应用;其中,整个界面中的应用标识个数变为了M N个”;权利要求2、9中增加特征“所述感应参数包括所述电子设备当前所处环境的噪声系数和所述电子设备的接入点信息中的任意一种”。经合议组审查,上述对权利要求的修改依据为原始说明书第[0130]-[0137]、[0088]-[0091]、[0100]-[0103]段,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2、8、9的修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三)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所述最接近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使用了与驳回决定、复审通知书中相同的对比文件,即:
对比文件1:CN 103309687A,公开日期为:2013年09月18日。
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应用程序启动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5]- [0027]、[0085]-[0167]段、附图1-9):应用程序启动方法,应用于电子设备(相当于信息处理方法,应用于电子设备中);该电子设备包括第一采集单元(相当于感应单元)和显示单元(相当于显示单元);判断确定出与当前环境相匹配的应用程序是否为多个(隐含公开了电子设备安装了多个应用,相当于电子设备安装有M个应用,M为大于1的正整数);判断电子设备当前是否满足启动采集环境信息的触发条件,所述预定触发条件包括:电子设备处于解锁状态且没有执行任何操作的情况下,用户点击了应用程序快速启动按键,所述应用程序快速启动按键可以为电子设备上的硬件按键,也可以为显示屏幕上的虚拟按键(相当于获得一触发指令并响应),如果是,则采集电子设备当前的环境信息,由第一采集单元采集(相当于通过电子设备的感应单元获得感应参数,所述感应参数用于表征所述电子设备当前所处环境的环境参数);获得对应关系的集合,所述集合中包括电子设备的环境信息与应用程序的对应关系,存储单元用于存储所述对应关系集合(相当于感应参数与应用的对应关系存储在电子设备中);根据所述电子设备当前的环境信息,在所述集合中确定出与所述当前的环境信息相匹配的应用程序,即以当前环境信息为搜索条件,在所述对应关系集合中搜索出于当前环境信息对应的应用软件(相当于根据所述感应参数以及所述感应参数与应用的对应关系);判断确定出与当前环境相匹配的应用程序是否为多个,如果是,获得各个应用程序的使用频率,将各个应用程序进行排序(相当于权利要求中的从所述M个应用确定N个应用,N为小于或等于M的正整数),显示单元显示排序后的多个应用程序中的全部或部分应用程序的标识及其运行界面(相当于在所述显示单元上显示所述N个应用的应用标识),根据用户的选择,确定出待显示的应用程序(相当于所述应用标识用于当获得操控操作时启动所述与所述应用标识对应的应用)。第一采集单元,采集所述电子设备的环境信息,包括时间、时间类型、电子设备的地理位置及其类型、电子设备的网络运行速度和电子设备的移动状态中的至少一种信息,还可以包括电子设备所在区域的地势,如海拔高度等,还可以包括外界的天气情况,如外界温度、湿度、亮度、风速等,因为在不同的地势,不同的天气情况下,用户使用的应用程序一般不同。
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1)所述触发指令用于指示所述电子设备显示主界面;所述触发指令为当电子设备正在运行某一应用时所接收到的退出应用或关闭应用的指令;或者,所述触发指令为当电子设备正处于待机或锁屏状态时接收到的解锁指令;或者,所述触发指令为当电子设备正在运行任何应用时接收到的返回主界面指令;(2)新建显示页面;基于所述新建的显示页面,将所述M个应用的应用标识整体平移;在所述主界面内包括所述N个应用的应用标识,整个界面中的应用标识个数变为了M N个。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触发显示界面上的应用标识的调整;(2)如何显示由环境参数确定的应用标识的显示。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判断确定出的与当前环境信息相匹配的应用程序是否为多个;如果是,获得各个应用程序的使用频率;照所述各个应用程序的使用频率,将各个应用程序进行排序;显示排序后的多个应用程序中的全部或部分应用程序的标识。即对比文件1中获得的应用程序需要显示。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显示在主界面上以方便用户的选择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当用户请求返回主界面时,显示与当前环境信息相匹配的应用程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而通过退出应用或关闭应用、解锁屏幕以及home等返回主界面的指令触发显示主界面也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当触发上述显示主界面的指令时,在主界面上显示与环境信息相匹配的应用程序。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判断确定出的与当前环境信息相匹配的应用程序是否为多个;如果是,获得各个应用程序的使用频率;照所述各个应用程序的使用频率,将各个应用程序进行排序;显示排序后的多个应用程序中的全部或部分应用程序的标识,即当所述相匹配的应用程序的数量超出了显示设备或显示区域的显示最大值时,可以只显示使用频率在前几位的应用程序的标识。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显示与当前环境信息相匹配的N个应用的应用标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方便面用户选择和使用,在主界面上显示与当前环境信息相匹配的N个应用的应用标识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1虽然没有公开其他应用程序的图标如何显示,但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选择出部分应用程序,并将所述选择出的应用程序的标识在某一特定界面显示,而其他未选择的应用的标识在另外的界面显示,或者将所述选择出的应用程序所对应的快捷方式图标显示在某一特定界面,而所有应用程序的标识均按原有位置关系进行显示都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而在电子设备中新建显示页面也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将选择出的与当前环境信息相匹配的标识显示在主界面,而将原有应用显示在其他界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86]-[0097]段):第一采集单元,采集所述电子设备的环境信息,包括时间、时间类型、电子设备的地理位置及其类型、电子设备的网络运行速度和电子设备的移动状态中的至少一种信息,还可以包括电子设备所在区域的地势,如海拔高度等,还可以包括外界的天气情况,如外界温度、湿度、亮度、风速等,因为在不同的地势,不同的天气情况下,用户使用的应用程序一般不同(相当于权利要求中的感应参数不同,确定的N个应用不同)。而电子设备当前所处环境的噪声系数和接入点信息也属于常用的环境信息,因此,根据电子设备当前所处环境的噪声系数或所述电子设备的接入点信息确定N个应用也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100]-[0110]段):采集电子设备当前的环境信息;采集第一时间和第二时间之间的时间段内用户的应用程序使用记录;对所述应用程序使用记录进行筛选,得到用户的使用习惯数据,所述用户的使用习惯数据为,用户在某一时间类型下,在某一类型的地理位置上,使用的某些应用程序以及各应用程序的使用频率;存储所述用户的使用习惯数据,得到所述对应关系集合。其余的附加技术特征“当应用的次数超过预设阈值时建立对应关系”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常用的技术手段,为了将环境信息和应用程序建立对饮的关系,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根据需要进行设置,例如对比文件1中的使用频率,也可以根据经验值设定阈值来进行判断,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23]-[0027]、[0125]-[0148]段):判断确定出的与当前环境信息相匹配的应用程序是否为多个,如果是,获得各个应用程序的使用频率,按照所述各个应用程序的使用频率,将各个应用程序进行排序;显示排序后的多个应用程序中的全部或部分应用程序的标识及其运行界面,而将N个应用的应用标识显示在显示界面的主界面部分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23]-[0027]、[0125]- [0148]段):判断确定出的与当前环境信息相匹配的应用程序是否为多个,如果是,获得各个应用程序的使用频率,按照所述各个应用程序的使用频率,将各个应用程序进行排序;显示排序后的多个应用程序中的全部或部分应用程序的标识及其运行界面,即当所述相匹配的应用程序的数量超出了显示设备或显示区域的显示最大值,可以只显示使用频率在前几位的应用程序的标识;而将N个应用的应用标识显示在显示界面的主界面部分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91]-[0093]段):获得对应关系的集合,所述集合中包括电子设备的环境信息与应用程序的对应关系,所述对应关系集合即为第一时间和第二时间之间的时间段内存储的用户使用习惯数据。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为了方便用户查找应用,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都会按照不同的时间段使用应用程序的频率、或者按照最近的运行应用程序的时间先后、或者按照感兴趣时间段内运行应用程序的次数等进行排序,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22]段):根据本次电子设备运行过程中,应用程序的使用记录及本次运行各应用程序对应的环境信息,更新所述对应关系集合。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8-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14请求保护一种信息处理装置,其实质上是与权利要求1-7相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基于与权利要求1-7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8-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四)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对比文件1公开了:判断确定出的与当前环境信息相匹配的应用程序是否为多个;如果是,获得各个应用程序的使用频率;照所述各个应用程序的使用频率,将各个应用程序进行排序;显示排序后的多个应用程序中的全部或部分应用程序的标识,即当所述相匹配的应用程序的数量超出了显示设备或显示区域的显示最大值时,可以只显示使用频率在前几位的应用程序的标识。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显示的是全部或部分与当前环境信息相匹配的应用程序,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方便用户选择和使用,在主界面上显示与当前环境信息相匹配的N个应用的应用标识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
对比文件1虽然没有公开其他应用程序的图标如何显示,但是在本领域中,例如电脑中,将部分常用的应用程序的快捷方式置于桌面而应用程序本身的图标仍然按照原来的位置存在于应用程序所在的磁盘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手机中,根据预设的规则(例如使用频率)选择出部分应用程序,将所述选择出的应用程序所对应的快捷方式图标显示在某一特定界面,而所有应用程序的标识均按原有位置关系进行显示以使用户保持原有的使用习惯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而在电子设备中新建显示页面也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将选择出的与当前环境信息相匹配的标识显示在主界面,而将原有应用显示在包括新建页面的其他界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2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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