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位置信息的分享方法及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914
决定日:2019-07-08
委内编号:1F27086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210586691.9
申请日:2012-12-28
复审请求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崔宪丽
合议组组长:于洪蕊
参审员:高霞
国际分类号:H04W4/02,H04W4/12,H04L29/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并且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并且该权利要求能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210586691.9,名称为“一种位置信息的分享方法及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2年12月28日,公开日为2014年07月0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0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8年09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于申请日2012年12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3段(第1-12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引用了一篇对比文件,即:对比文件2:CN102426798A,公开日为2012年04月25日。驳回决定的理由是:权利要求1-18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位置信息的分享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第一客户端接收位置分享指令,获取本端的定位信息,所述定位信息包括经纬度信息;
所述第一客户端将所述定位信息发送至服务器,以使所述服务器根据接收到的所述定位信息,获取所述第一客户端的位置信息,并将所述位置信息发送至所述第一客户端或与所述第一客户端关联的第二客户端,所述位置信息包括位置描述内容和地图链接,所述地图链接对应第三方地图服务商网站;
所述第一客户端或所述第二客户端接收所述服务器发送的所述第一客户端的所述位置信息并展示。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客户端将所述定位信息发送至服务器之前,所述方法还包括:
所述第一客户端接收所述第二客户端通过所述服务器发送的位置获取请求;
所述第一客户端根据所述位置获取请求,获取本端的定位信息,所述定位信息包括经纬度信息。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客户端根据所述位置获取请求,获取本端的定位信息具体包括:
所述第一客户端根据所述位置获取请求,判断是否接收到了用户的分享许可指令,如果是,则获取本端的定位信息,如果否,则通过所述服务器转发拒绝分享消息至所述第二客户端。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客户端或所述第二客户端接收所述服务器发送的所述第一客户端的所述位置信息并展示具体包括:
所述第一客户端或所述第二客户端接收所述位置信息;
所述第一客户端或所述第二客户端展示所述位置描述内容和关联所述地图链接的控件。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所述第一客户端或所述第二客户端接收用户针对关联所述地图链接的控件的地图查看指令;
所述第一客户端或所述第二客户端根据所述位置信息中的地图链接下载所述位置信息对应的位置地图并展示。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所述第一客户端或所述第二客户端接收到针对展示的位置地图的缩放命令时,重新下载与所述缩放命令指定的分辨率对应的位置地图并展示。
7. 一种客户端,其特征在于,所述客户端包括:
第一定位单元,用于接收位置分享指令,获取本端的定位信息,所述定位信息包括经纬度信息;
定位信息发送单元,用于将所述定位信息发送至服务器,以使所述服务器根据接收到的所述定位信息,获取所述第一客户端的位置信息,并将所述位置信息发送至所述第一客户端或与所述第一客户端关联的第二客户端,所述位置信息包括位置描述内容和地图链接,所述地图链接对应第三方地图服务商网站;
位置信息展示单元,用于接收所述服务器发送的所述第一客户端的所述位置信息并展示。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客户端,其特征在于,所述客户端还包括:
请求接收单元,用于接收所述第二客户端通过所述服务器发送的位置获取请求;
第二定位单元,用于根据所述位置获取请求,获取本端的定位信息,所述定位信息包括经纬度信息。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客户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定位单元具体用于根据所述位置获取请求,判断是否接收到了用户的分享许可指令,如果是,则获取本端的定位信息,如果否,则通过所述服务器转发拒绝分享消息至所述第二客户端。
10.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客户端,其特征在于,所述位置信息展示单元具体用于接收所述位置信息;展示所述位置描述内容和关联所述地图链接的控件。
11.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客户端,其特征在于,所述客户端还包括:
查看指令接收单元,用于接收用户针对关联所述地图链接的控件的地图查看指令;
第一地图下载单元,用于根据所述位置信息中的地图链接下载所述位置信息对应的位置地图并展示。
12.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客户端,其特征在于,所述客户端还包括:
第二地图下载单元,用于接收到针对展示的位置地图的缩放命令时,重新下载与所述缩放命令指定的分辨率对应的位置地图并展示。
13. 一种位置信息的分享系统,包括第一客户端、第二客户端和服务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客户端用于接收位置分享指令,获取本端的定位信息,所述定位信息包括经纬度信息;将所述定位信息发送至服务器,以使所述服务器根据接收到的所述定位信息,获取所述第一客户端的位置信息,并将所述位置信息发送至所述第一客户端或与所述第一客户端关联的第二客户端,所述位置信息包括位置描述内容和地图链接,所述地图链接对应第三方地图服务商网站;
所述服务器用于根据接收到第一客户端的定位信息,获取所述第一客户端的位置信息;根据与所述第一客户端关联的所述第二客户端标识,发送所述位置信息至所述第二客户端;
所述第二客户端用于接收所述服务器发送的所述第一客户端的所述位置信息并展示;
所述第一客户端还用于接收所述服务器发送的所述第一客户端的所述位置信息并展示。
14.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客户端还用于通过服务器向第一客户端发送位置获取请求;
所述服务器还用于将接收到所述第二客户端的位置请求消息发送至所述第一客户端;
所述第一客户端还用于接收所述第二客户端通过所述服务器发送的位置获取请求;根据所述位置获取请求,获取本端的定位信息,所述定位信息包括经纬度信息。
15.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客户端还具体用于根据所述位置获取请求,判断是否接收到了用户的分享许可指令,如果是,则获取本端的定位信息,如果否,则通过所述服务器转发拒绝分享消息至所述第二客户端。
16.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客户端或所述第二客户端还具体用于接收所述位置信息;展示所述位置描述内容和关联所述地图链接的控件。
17.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客户端或所述第二客户端用于接收用户针对关联所述地图链接的控件的地图查看指令;根据所述位置信息中的地图链接下载所述位置信息对应的位置地图并展示。
18. 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客户端或所述第二客户端用于接收到针对展示的位置地图的缩放命令时,重新下载与所述缩放命令指定的分辨率对应的位置地图并展示。”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在权利要求1,7,13中增加技术特征“所述位置分享指令是所述第一客户端接收到用户用于触发所述第一客户端获取定位信息的指令”。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中作为分享端的第一客户端所接收的“位置分享指令”是由用户触发第一客户端后生成的,而对比文件2中是服务器生成并发送的。(2)第一客户端获得的是本端的经纬度信息,并非位置信息,位置信息由服务器获得并发送到第一客户端,而对比文件2中,服务器仅仅将定位信息转发给被分享端。并且,本申请中服务器可以将分享端的定位信息发送给分享端或者被分享端,而对比文件2中,被分享端并没有将分享端的定位信息再次发送给分享端。(3)本申请中涉及的是即时通讯领域,对比文件2涉及的是车辆导航领域,两者领域也不相同。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7,13的内容如下:
“1. 一种位置信息的分享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第一客户端接收位置分享指令,获取本端的定位信息,所述定位信息包括经纬度信息,所述位置分享指令是所述第一客户端接收到用户用于触发所述第一客户端获取定位信息的指令;
所述第一客户端将所述定位信息发送至服务器,以使所述服务器根据接收到的所述定位信息,获取所述第一客户端的位置信息,并将所述位置信息发送至所述第一客户端或与所述第一客户端关联的第二客户端,所述位置信息包括位置描述内容和地图链接,所述地图链接对应第三方地图服务商网站;
所述第一客户端或所述第二客户端接收所述服务器发送的所述第一客户端的所述位置信息并展示。”
“7. 一种客户端,其特征在于,所述客户端包括:
第一定位单元,用于接收位置分享指令,获取本端的定位信息,所述定位信息包括经纬度信息,所述位置分享指令是所述第一客户端接收到用户用于触发所述第一客户端获取定位信息的指令;
定位信息发送单元,用于将所述定位信息发送至服务器,以使所述服务器根据接收到的所述定位信息,获取所述第一客户端的位置信息,并将所述位置信息发送至所述第一客户端或与所述第一客户端关联的第二客户端,所述位置信息包括位置描述内容和地图链接,所述地图链接对应第三方地图服务商网站;
位置信息展示单元,用于接收所述服务器发送的所述第一客户端的所述位置信息并展示。”
“13. 一种位置信息的分享系统,包括第一客户端、第二客户端和服务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客户端用于接收位置分享指令,获取本端的定位信息,所述定位信息包括经纬度信息;将所述定位信息发送至服务器,以使所述服务器根据接收到的所述定位信息,获取所述第一客户端的位置信息,并将所述位置信息发送至所述第一客户端或与所述第一客户端关联的第二客户端,所述位置信息包括位置描述内容和地图链接,所述地图链接对应第三方地图服务商网站;
所述服务器用于根据接收到第一客户端的定位信息,获取所述第一客户端的位置信息;根据与所述第一客户端关联的所述第二客户端标识,发送所述位置信息至所述第二客户端;
所述第二客户端用于接收所述服务器发送的所述第一客户端的所述位置信息并展示;
所述第一客户端还用于接收所述服务器发送的所述第一客户端的所述位置信息并展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1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分享端(车载客户端B)将自身的地理位置信息(相当于定位信息)发送给被分享端(车载客户端A),在此基础上,当用户需要将车载客户端B的位置发送给车载客户端A时,由用户直接触发车载客户端B进行位置共享,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2)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分享端(车载客户端B)将自身的地理位置信息(相当于定位信息)发送给被分享端(车载客户端A),以及被分享端(车载客户端A)可以进行定位信息的转换,在此基础上,为了减少被分享端进行定位信息转换的负担,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由服务器来进行定位信息的转换,从而使分享端(车载客户端B)将自身的地理位置信息(相当于定位信息)发送给服务器,由服务器完成定位信息转发,从而服务器将转换后的位置信息发送给被分享端(车载客户端A)。(3)当服务器完成定位信息转换后,服务器可选择发送给被分享端(车载客户端A),当分享端(车载客户端B)的用户也直观的了解自身的位置时,服务器也可选择将转换后的信息发送给分享端,这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4)地图链接属于本领域常用的描述用户所在位置的方式,在此基础上,由服务器根据定位信息转换为地图链接,从而使获得地图链接的分享端和被分享端进入相关的地图服务器,直观获取所在位置,从而无需下载电子地图数据,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7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1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于申请日2012年12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2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所引用的对比文件是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2,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8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且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 月10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其中对权利要求1,5,7,11进行了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涉及即时通讯领域,是由服务器获取分享端的地理位置信息,并将地理位置信息以“位置描述内容和地图链接”的形式发送给分享端或被分享端,而地图链接是在会话窗口中提供的,两个客户端可以根据地图链接来下载第一客户端的位置信息对应的位置地图并展示,并且直接显示位置描述内容,能够更直观且快速显示位置信息,而对比文件2涉及车辆导航领域,对比文件2中被分享端从服务器获得分享端的定位信息,然而根据自身的电子地图数据获得分享端的实际地理位置信息,对比文件2中所有客户端需要不断更新自身的电子地图,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备创造性。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5,7,11的内容如下:
“1. 一种位置信息的分享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第一客户端在对话窗口接收位置分享指令,获取本端的定位信息,所述定位信息包括经纬度信息,所述位置分享指令是所述第一客户端接收到用户用于触发所述第一客户端获取定位信息的指令;
所述第一客户端将所述定位信息发送至服务器,以使所述服务器根据接收到的所述定位信息,获取所述第一客户端的位置信息,并将所述位置信息发送至所述第一客户端或与所述第一客户端关联的第二客户端,所述位置信息包括位置描述内容和地图链接,所述地图链接对应第三方地图服务商网站,所述地图链接在所述对话窗口上与相应的窗口工具关联;
所述第一客户端或所述第二客户端接收所述服务器发送的所述第一客户端的所述位置信息,直接显示所述位置描述内容,并基于用户的点击指令,根据所述位置信息中的地图链接下载所述位置信息对应的位置地图并展示。”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所述第一客户端或所述第二客户端接收用户针对关联所述地图链接的控件的地图查看指令。”
“7. 一种客户端,其特征在于,所述客户端包括:
第一定位单元,用于在对话窗口接收位置分享指令,获取本端的定位信息,所述定位信息包括经纬度信息,所述位置分享指令是所述第一客户端接收到用户用于触发所述第一客户端获取定位信息的指令;
定位信息发送单元,用于将所述定位信息发送至服务器,以使所述服务器根据接收到的所述定位信息,获取所述第一客户端的位置信息,并将所述位置信息发送至所述第一客户端或与所述第一客户端关联的第二客户端,所述位置信息包括位置描述内容和地图链接,所述地图链接对应第三方地图服务商网站,所述地图链接在所述对话窗口上与相应的窗口工具关联;
位置信息展示单元,用于接收所述服务器发送的所述第一客户端的所述位置信息,直接显示所述位置描述内容,并基于用户的点击指令,根据所述位置信息中的地图链接下载所述位置信息对应的位置地图并展示。”
“11.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客户端,其特征在于,所述客户端还包括:
查看指令接收单元,用于接收用户针对关联所述地图链接的控件的地图查看指令。”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8日再次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其中,依照前次意见陈述书中对权利要求1的修改,对权利要求13进行了适应性修改,其中,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3内容如下:
“13、一种位置信息的分享系统,包括第一客户端、第二客户端和服务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客户端用于在对话窗口接收位置分享指令,获取本端的定位信息,所述定位信息包括经纬度信息,所述位置分享指令是所述第一客户端接收到用户用于触发所述第一客户端获取定位信息的指令;将所述定位信息发送至服务器,以使所述服务器根据接收到的所述定位信息,获取所述第一客户端的位置信息,并将所述位置信息发送至所述第一客户端或与所述第一客户端关联的第二客户端,所述位置信息包括位置描述内容和地图链接,所述地图链接对应第三方地图服务商网站,所述地图链接在所述对话窗口上与相应的窗口工具关联;
所述服务器用于根据接收到第一客户端的定位信息,获取所述第一客户端的位置信息;根据与所述第一客户端关联的所述第二客户端标识,发送所述位置信息至所述第二客户端;
所述第二客户端用于接收所述服务器发送的所述第一客户端的所述位置信息,直接显示所述位置描述内容,并基于用户的点击指令,根据所述位置信息中的地图链接下载所述位置信息对应的位置地图并展示;
所述第一客户端还用于接收所述服务器发送的所述第一客户端的所述位置信息,直接显示所述位置描述内容,并基于用户的点击指令,根据所述位置信息中的地图链接下载所述位置信息对应的位置地图并展示。”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8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是: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于申请日2012年12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2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为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即:对比文件2:CN102426798A,公开日为2012年04月25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位置信息的分享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车队通讯导航系统,并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11]-[0030]段,图1)车载客户端内置有导航模块,显示模块,输入模块和通讯模块。用户使用车载客户端A向服务器发出好友位置请求,服务器接收请求后,向车载客户端A选定的车载客户端B(相当于第一客户端)发出位置请求,请求被车载客户端B接受后,目标车载客户端B从导航卫星接受自身的地理位置信息(相当于第一客户端接收位置分享指令,获取本端的定位信息,定位信息包括经纬度信息并发出该信息),信息从服务器中转发送到车载客户端A上,车载客户端A接收到该信息后,利用自身的导航模块计算车载客户端B的地理位置并通过显示模块显示(上述内容相当于第二客户端根据接收的定位信息获取第一客户端的位置信息,并将位置信息进行显示)。由于车载客户端B上具有导航模块,因此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第一客户端上也显示第一客户端的位置信息。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之间的区别特征是:(1)权利要求1中第一客户端在对话窗口接收位置分享指令,位置分享指令是第一客户端接收到用户用于触发第一客户端获取定位信息的指令;(2)权利要求1中由服务器根据定位信息获取第一客户端的位置信息并发送到第一客户端或第二客户端,而对比文件2中,服务器仅仅将定位信息发送到第二客户端,由第二客户端利用自身的导航模块计算出位置信息并进行显示;(3)位置信息包括位置描述内容和地图链接,地图链接对应于第三方地图服务商网站,地图链接在对话窗口上与相应的窗口工具关联,第一或第二客户端直接显示所述位置描述内容,并基于用户的点击指令,根据所述位置信息中的地图链接下载所述位置信息对应的位置地图并显示。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升用户体验和用户便利性以及减少客户端的负载。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客户端B接受请求后,获取自身地理位置信息,而客户端的用户在对话窗口中接收到某个请求后,如果接受该请求,则通过按压按键或者触摸屏等操作从而触发执行该请求的指令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由于对比文件2中车载客户端都具有导航模块,因此,服务器不需要通过定位信息计算位置信息,而为了减轻客户端的负载,将某些功能实现在服务器中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而当客户端本身不具有导航模块时,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该惯用手段可以想到通过服务器来计算位置信息。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2中仅仅公开了在客户端利用导航模块计算另一客户端的地理位置并通过显示模块进行显示,然而,对比文件2并未给出在两个客户端之间建立对话窗口,在对话窗口中显示位置描述内容和地图链接,仅仅在需要时,用户点击地图链接,然后通过地图链接下载位置信息对应的位置地图的技术启示,并且没有证据表明上述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3),权利要求1可以便于用户在对话窗口中更加方便的获取位置描述内容,并且根据需要在对话窗口中通过点击地图链接,可以获得位置信息对应的地图,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产生了提高用户便利性的有益技术效果。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手段无法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当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时,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6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7是与权利要求1的方法相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一种系统,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7,13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当独立权利要求7,13具备创造性时,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7,13的从属权利要求8-12,14-18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10 月09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下述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
复审请求人于2012年12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2页;
复审请求人于2012年12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4页;
复审请求人于2012年12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
复审请求人于2012年12月28日提交的摘要附图。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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