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显示装置和背光源的驱动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432
决定日:2019-07-08
委内编号:1F244178
优先权日:2013-07-11
申请(专利)号:201480039585.6
申请日:2014-07-11
复审请求人:EIZO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周永恒
合议组组长:张礅
参审员:关键
国际分类号:G09G3/34,G02F1/133,G09G3/20,G09G3/3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其中一部分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这两篇对比文件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39585.6、名称为“显示装置和背光源的驱动方法”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日为2014年07月11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7月11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6年01月11日,公开日为2016年05月04日,申请人为EIZO株式会社。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7年12月0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在其他说明部分指出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10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6年01月11日提交的国际申请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2页、说明书附图图1-7、说明书摘要;2016年3月21日提交的摘要附图。其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2117605A,公开日为2011年07月06日;
对比文件2:CN102498507A,公开日为2012年06月13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显示装置,其具备显示面板、以预定周期改写显示于该显示面板的画面的图像的改写机构、以及根据任意的调整值来调整所述画面的辉度的所述显示面板用背光源,该显示装置的特征在于:
具备驱动控制机构,该驱动控制机构控制:使驱动所述背光源的驱动期间和驱动休止的休止期间交替地与所述预定周期同步地重复的驱动电流的该驱动期间的长短、以及在所述驱动期间向所述背光源供给的驱动电流的多少,
所述改写机构在所述预定周期的期间将相同图像的帧2次写入,
所述驱动控制机构,
使所述驱动期间被包含在不同图像在1帧中没有混在一起的期间内,并且使不同图像在1帧中混在一起的期间被包含在所述休止期间内,
在所述调整值比预定值低的范围内,将所述休止期间作为预定期间,在所述调整值比所述预定值高的范围内,使所述休止期间比所述预定期间短,
根据所述调整值而使所述驱动电流的积分值增加或减少;
在所述调整值比所述预定值高的范围内使驱动电流一定。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
与所述预定期间和向所述背光源供给的驱动电流的上限值相对应地设定所述预定值。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预定周期是所述显示面板的垂直同步信号的周期,
所述驱动控制机构将使与所述驱动电流对应的PWM信号与所述垂直同步信号同步的相位控制点作为比所述垂直同步信号早出仅预定时间差的时间点,对使所述驱动期间和所述休止期间交替地与所述预定周期同步地重复的所述驱动期间的长短以及所述驱动电流的多少进行控制。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预定周期是所述显示面板的垂直同步信号的周期,
所述驱动控制机构将使与所述驱动电流对应的PWM信号与所述垂直同步信号同步的相位控制点以相同图像的帧的第2次改写开始时间点作为基准,对使所述驱动期间和所述休止期间交替地与所述预定周期同步地重复的所述驱动期间的长短以及所述驱动电流的多少进行控制。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
与所述预定期间以及向所述背光源供给的驱动电流的上限值相对应地设定所述预定值,
所述驱动控制机构,
为使所述画面的辉度线性地增加,而在所述调整值比所述预定值低的范围内,将所述休止期间作为预定期间,并且使所述驱动电流增加,在所述调整值比所述预定值高的范围内,使所述驱动电流成为所述上限值,使所述休止期间比所述预定期间短。
6. 一种显示装置用背光源的驱动方法,该显示装置具备以预定周期改写显示于画面的图像的显示面板,和根据任意的调整值来调整所述画面的辉度的所述显示面板用背光源,所述驱动方法的特征在于:
包括控制步骤,该控制步骤控制:使驱动所述背光源的驱动期间和驱动休止的休止期间交替地与所述预定周期同步地重复的驱动电流的该驱动期间的长短、以及在所述驱动期间向所述背光源供给的驱动电流的多少,
所述显示面板在所述预定周期的期间将相同图像的帧2次写入,
该控制步骤,
使所述驱动期间被包含在不同图像在1帧中没有混在一起的期间内,并且使不同图像在1帧中混在一起的期间被包含在所述休止期间内,
在所述调整值比预定值低的范围内,将所述休止期间作为预定期间,在所述调整值比预定值高的范围内,使所述休止期间比所述预定期间短,
根据所述调整值而使所述驱动电流的积分值增加或减少;
在所述调整值比所述预定值高的范围内使驱动电流一定”。
驳回决定的理由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权利要求1中,在所述调整值比预定值低的范围内,将所述休止期间作为预定期间,在所述调整值比所述预定值高的范围内,使所述休止期间比所述预定期间短,根据所述调整值而使所述驱动电流的积分值增加或减少,在所述调整值比所述预定值高的范围内使驱动电流一定;而对比文件1中可以利用电流控制信号预先设定光源16的驱动电流的电平,使得驱动电流的电平与PWM信号的最大占空比成反比。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液晶显示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图9给出了一种光亮度控制方式,在规定亮度以下,也即53%的亮度以下时,将占空比固定如直线91a所示,电流值线性变化,在亮度大于53%时,占空比上升;由于发光亮度与电流量相关,则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根据亮度调整值的增加或减少,而使得驱动电流的积分值增加或减少。而在亮度值较低时将占空比固定,在亮度值较大时,增大占空比,也即使得在所述调整值比预定值低的范围内,将所述休止期间作为预定期间,在所述调整值比所述预定值高的范围内,使所述休止期间比所述预定期间短,以及根据所述调整值而使所述驱动电流的积分值增加或减少,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基于PWM进行亮度控制时,对电流大小控制、或脉冲宽度控制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进而,根据调光需求,在所述调整值比所述预定值高的范围内,使驱动电流一定,增大PWM占空比,或PWM占空比一定,增大驱动电流,或同时增大驱动电流和PWM占空比,或增大驱动电流、PWM占空比中的一个,以保证PWM占空比与驱动电流的乘积增大,均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也即在所述调整值比所述预定值高的范围内,使所述驱动电流增大为所述上限值,使所述休止期间比所述预定期间短,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其它说明中指出,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在所述调整值比预定值低的范围内,将所述休止期间作为预定期间,在所述调整值比所述预定值高的范围内,使所述休止期间比所述预定期间短,根据所述调整值而使所述驱动电流的积分值增加或减少,在所述调整值比所述预定值高的范围内使驱动电流一定;而对比文件1中可以利用电流控制信号预先设定光源16的驱动电流的电平,使得驱动电流的电平与PWM信号的最大占空比成反比。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液晶显示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图9给出了一种光亮度控制方式,在规定亮度以下,也即53%的亮度以下时,将占空比固定如直线91a所示,电流值线性变化,在亮度大于53%时,占空比上升;由于发光亮度与电流量相关,则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根据亮度调整值的增加或减少,而使得驱动电流的积分值增加或减少。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其他的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6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1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的修改替换页,具体修改涉及:将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6中,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和独立权利要求5。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的图9所示方案出现了一次电流下降,而本权利要求限定的驱动电流始终都在增加直到成为上限值,而没有发生电流下降的过程。因此,对比文件2的图9所示实现方式并不相当于本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2的图5的占空比折线经历了占空比下降的过程,电流的折线并不是持续增加的,不相当于本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2的图8与本申请的图5更为接近,但仔细分析发现其实二者并不相同。根据对比文件2的第[0084]段的记载,折线81a和81b表示占空比,折线83a和83b表示电流。这与本申请图5所示的占空比与电流的变化趋势正好相反,因此,对比文件2的图8所示实现方式也不相当于本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2中的图5、图8和图9中所示的电流都没有像本权利要求所限定的那样使驱动电流增加并成为上限值。其目的是了降低功耗,例如,对比文件2第[0084]段记载了“整体上,该控制模式的电流值最低,根据LED功率-亮度效率的特性,功耗降低能最大”。而本申请所达到的技术效果是“能够提高动画的目视确认性并同时扩大调光范围”(参见本申请第[0006]段),而不是降低功耗。因此,对比文件2以及其他的对比文件既没有公开本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也没有提供任何技术启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03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案卷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1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在所述调整值比预定值低的范围内,将所述休止期间作为预定期间,在所述调整值比所述预定值高的范围内,使所述休止期间比所述预定期间短,根据所述调整值而使所述驱动电流的积分值增加或减少;与所述预定期间以及向所述背光源供给的驱动电流的上限值相对应地设定所述预定值,所述驱动控制机构,为使所述画面的辉度线性地增加,而在所述调整值比所述预定值低的范围内,将所述休止期间作为预定期间,并且使所述驱动电流增加,在所述调整值比所述预定值高的范围内,使所述驱动电流成为所述上限值,使所述休止期间比所述预定期间短。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液晶显示装置,公开了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另外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在所述调整值比预定值低的范围内,将所述休止期间作为预定期间,在所述调整值比预定值高的范围内,使所述休止期间比所述预定期间短,根据所述调整值而使所述驱动电流的积分值增加或减少; 与所述预定期间以及向所述背光源供给的驱动电流的上限值相对应地设 定所述预定值,所述驱动控制机构,为使所述画面的辉度线性地增加,而在所述调整值比所述预定值低的范围内,将所述休止期间作为预定期间,并且使所述驱动电流增加,在所述调整值比所述预定值高的范围内,使所述驱动电流成为所述上限值,使所述休止期间比所述预定期间短。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液晶显示装置,公开了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另外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合议组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回应。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陈述了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具体修改涉及: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加入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5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4,并将新的权利要求3中重复的技术特征“所述预定周期是所述显示面板的垂直同步信号的周期”删除。
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显示装置,其具备显示面板、以预定周期改写显示于该显示面板的画面的图像的改写机构、以及根据任意的调整值来调整所述画面的辉度的所述显示面板用背光源,该显示装置的特征在于:
具备驱动控制机构,该驱动控制机构控制:使驱动所述背光源的驱动期间和驱动休止的休止期间交替地与所述预定周期同步地重复的驱动电流的该驱动期间的长短、以及在所述驱动期间向所述背光源供给的驱动电流的多少,
所述改写机构在所述预定周期的期间将相同图像的帧2次写入,
所述驱动控制机构,
使所述驱动期间被包含在不同图像在1帧中没有混在一起的期间内,并且使不同图像在1帧中混在一起的期间被包含在所述休止期间内,
在所述调整值比预定值低的范围内,将所述休止期间作为预定期间,在所述调整值比所述预定值高的范围内,使所述休止期间比所述预定期间短,根据所述调整值而使所述驱动电流的积分值增加或减少;
所述预定周期是所述显示面板的垂直同步信号的周期,
所述驱动控制机构将使与所述驱动电流对应的PWM信号与所述垂直同步信号同步的相位控制点作为比所述垂直同步信号早出仅预定时间差的时间点,对使所述驱动期间和所述休止期间交替地与所述预定周期同步地重复的所述驱动期间的长短以及所述驱动电流的多少进行控制;
与所述预定期间以及向所述背光源供给的驱动电流的上限值相对应地设定所述预定值,
所述驱动控制机构,
为使所述画面的辉度线性地增加,而在所述调整值比所述预定值低的范围内,将所述休止期间作为预定期间,并且使所述驱动电流增加,在所述调整值比所述预定值高的范围内,使所述驱动电流成为所述上限值,使所述休止 期间比所述预定期间短。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
与所述预定期间和向所述背光源供给的驱动电流的上限值相对应地设定所述预定值。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驱动控制机构将使与所述驱动电流对应的PWM信号与所述垂直同步信号同步的相位控制点以相同图像的帧的第2次改写开始时间点作为基准,对使所述驱动期间和所述休止期间交替地与所述预定周期同步地重复的所述驱动期间的长短以及所述驱动电流的多少进行控制。
4. 一种显示装置用背光源的驱动方法,该显示装置具备以预定周期改写显示于画面的图像的显示面板,和根据任意的调整值来调整所述画面的辉度的所述显示面板用背光源,所述驱动方法的特征在于:
包括控制步骤,该控制步骤控制:使驱动所述背光源的驱动期间和驱动休止的休止期间交替地与所述预定周期同步地重复的驱动电流的该驱动期间的长短、以及在所述驱动期间向所述背光源供给的驱动电流的多少,
所述显示面板在所述预定周期的期间将相同图像的帧2次写入,该控制步骤,
使所述驱动期间被包含在不同图像在1帧中没有混在一起的期间内,并且使不同图像在1帧中混在一起的期间被包含在所述休止期间内,
在所述调整值比预定值低的范围内,将所述休止期间作为预定期间,在所述调整值比预定值高的范围内,使所述休止期间比所述预定期间短,根据所述调整值而使所述驱动电流的积分值增加或减少;
所述预定周期是所述显示面板的垂直同步信号的周期,
所述驱动控制机构将使与所述驱动电流对应的PWM信号与所述垂直同步信号同步的相位控制点作为比所述垂直同步信号早出仅预定时间差的时间点, 对使所述驱动期间和所述休止期间交替地与所述预定周期同步地重复的所述驱动期间的长短以及所述驱动电流的多少进行控制;与所述预定期间以及向所述背光源供给的驱动电流的上限值相对应地设定所述预定值,
所述驱动控制机构,
为使所述画面的辉度线性地增加,而在所述调整值比所述预定值低的范围内,将所述休止期间作为预定期间,并且使所述驱动电流增加,在所述调整值比所述预定值高的范围内,使所述驱动电流成为所述上限值,使所述休止期间比所述预定期间短。”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查,其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决定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6年1月11日提交的国际申请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2页、说明书附图图1-7、说明书摘要;2016年3月21日提交的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其中一部分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这两篇对比文件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显示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液晶显示器和驱动该液晶显示器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3,8-10,33-37,43-44,46-49段,附图3,5,6):
液晶显示器10具有显示面板,定时控制器11(相当于改写机构),背光源16,背光源控制单元13;
光源控制电路14生成光源控制信号LCS,该光源控制信号LCS包括用于控制光源16(相当于根据任意的调整值来调整所述画面的辉度的所述显示面板用背光源)打开时间的脉冲宽度调制信号以及用于控制光源16的驱动电流控制信号(参见说明书第43-47段,附图5-6);
定时控制器11从外部系统接收定时信号,以基于定时信号分别用于控制数据驱动电路12和选通驱动电路13的操作定时的数据控制信号DDC和选通控制信号GDC,进而控制数据驱动电路12和选通驱动电路13的操作,其将单位帧时段分成第一子帧时段和第二子帧时段;以在第一子帧时段和第二子帧时段向数据驱动电路12重复地提供相同的调制数据,也即,在第一子帧时段,在屏幕上显示原始的单位帧数据,在第二子帧时段,在屏幕上显示复制的单位帧数据,结合附图5可知,每帧对图像改写一次(参见说明书第36-38段,附图5);
光源驱动电路15(相当于驱动控制机构)响应于光源控制信号LCS在第一子帧时段(相当于休止期间)关闭所有的光源16,而在第二子帧时段的打开时间(相当于驱动期间)打开所有的光源16(相当于使所述驱动期间被包含在不同图像在1帧中没有混在一起的期间内,并且使不同图像在1帧中混在一起的期间被包含在所述休止期间内),以此按照闪烁的方式驱动光源16;
定时控制器11接收并基于定时信号Vsync、Hsync、DE以及DCLK,生成数据控制信号DDC和选通控制信号GDC,且结合附图5-6可知,其显示一帧的周期是显示面板的垂直同步信号的周期(相当于所述预定周期是所述显示面板的垂直同步信号的周期),对使所述驱动期间和所述休止期间交替地与所述预定周期同步地重复的所述驱动期间的长短以及所述驱动电流的多少进行控制,使得在第一子帧时段关闭所有的光源16,而在第二子帧时段的打开时间打开所有的光源16。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在所述调整值比预定值低的范围内,将所述休止期间作为预定期间,在所述调整值比所述预定值高的范围内,使所述休止期间比所述预定期间短,根据所述调整值而使所述驱动电流的积分值增加或减少;与所述预定期间以及向所述背光源供给的驱动电流的上限值相对应地设定所述预定值,所述驱动控制机构,为使所述画面的辉度线性地增加,而在所述调整值比所述预定值低的范围内,将所述休止期间作为预定期间,并且使所述驱动电流增加,在所述调整值比所述预定值高的范围内,使所述驱动电流成为所述上限值,使所述休止期间比所述预定期间短;所述驱动控制机构将使与所述驱动电流对应的PWM信号与所述垂直同步信号同步的相位控制点作为比所述垂直同步信号早出仅预定时间差的时间点。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升液晶面板的辉度调节范围。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液晶显示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4-5,10-11,45-58,57-58,69,84-85段,附图1,8-9):图8给出了一种光亮度控制方式,在规定亮度以下,也即60%的亮度以下时,将占空比线性增加如直线81a所示,电流值固定不变如虚线83a所示;在亮度大于60%时,电流线性增加如虚线83b,占空比保持不变如直线81b;在亮度的整个调节过程中亮度呈线性增大,如直线82。另外,由于发光亮度与电流量正相关,则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根据亮度调整值的增加或减少,而使得驱动电流的积分值增加或减少;结合对比文件2图9公开的实施例中,在规定亮度以下,也即53%的亮度以下时,将电流线性增加如直线93a所示,占空比固定不变如直线91a所示;在亮度大于53%时,电流线性减小如虚线93b,占空比线性增加如91b;在亮度的整个调节过程中亮度呈线性增大,如直线92,其作用均是提升液晶面板的辉度调节范围。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为了提升液晶面板的辉度调节范围,而分阶段调节电流大小和脉冲占空比的技术启示,并且给出了可以维持空占比不变,调节电流大小,也可以维持电流大小不变,调节空占比从而达到背光源亮度线性增加的技术启示。在此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调节背光亮度范围的大小,在所述调整值比所述预定值低的范围内,使驱动电流一定,先保持PWM占空比一定,增大驱动电流,然后再预定值高的范围内,维持增大后的驱动电流不变,线性增加PWM占空比,从而保证在比预定值高低两个阶段背光源的亮度可以进行线性调节是容易想到的,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另外,在显示控制领域,驱动控制机构将使与所述驱动电流对应的PWM信号与所述垂直同步信号同步的相位控制点作为比所述垂直同步信号早出仅预定时间差的时间点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的限定。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考虑到发光辉度与电流值、脉冲占空比的综合因素相关,则与所述预定期间和向所述背光源供给的驱动电流的上限值相对应地设定所述预定值,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 权利要求3是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所述驱动期间和所述休止期间交替地与所述预定周期同步地重复的所述驱动期间的长短以及所述驱动电流的多少进行控制,使得在第一子帧时段关闭所有的光源16,而在第二子帧时段的打开时间打开所有的光源16(参见说明书附图5-6);而所述驱动控制机构将使与所述驱动电流对应的PWM信号与所述垂直同步信号同步的相位控制点以相同图像的帧的第2次改写开始时间点作为基准,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而容易想到, 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3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 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显示装置用背光源的驱动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液晶显示器和驱动该液晶显示器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3,8-10,33-37,43-44,46-49段,附图3,5,6):
液晶显示器10具有显示面板,定时控制器11(相当于改写机构),背光源16,背光源控制单元13;
光源控制电路14生成光源控制信号LCS,该光源控制信号LCS包括用于控制光源16(相当于根据任意的调整值来调整所述画面的辉度的所述显示面板用背光源)打开时间的脉冲宽度调制信号以及用于控制光源16的驱动电流控制信号(参见说明书第43-47段,附图5-6);
定时控制器11从外部系统接收定时信号,以基于定时信号分别用于控制数据驱动电路12和选通驱动电路13的操作定时的数据控制信号DDC和选通控制信号GDC,进而控制数据驱动电路12和选通驱动电路13的操作,其将单位帧时段分成第一子帧时段和第二子帧时段;以在第一子帧时段和第二子帧时段向数据驱动电路12重复地提供相同的调制数据,也即,在第一子帧时段,在屏幕上显示原始的单位帧数据,在第二子帧时段,在屏幕上显示复制的单位帧数据,结合附图5可知,每帧对图像改写一次(参见说明书第36-38段,附图5);
光源驱动电路15(相当于驱动控制机构)响应于光源控制信号LCS在第一子帧时段(相当于休止期间)关闭所有的光源16,而在第二子帧时段的打开时间(相当于驱动期间)打开所有的光源16(相当于使所述驱动期间被包含在不同图像在1帧中没有混在一起的期间内,并且使不同图像在1帧中混在一起的期间被包含在所述休止期间内),以此按照闪烁的方式驱动光源16;
定时控制器11接收并基于定时信号Vsync、Hsync、DE以及DCLK,生成数据控制信号DDC和选通控制信号GDC,且结合附图5-6可知,其显示一帧的周期是显示面板的垂直同步信号的周期(相当于所述预定周期是所述显示面板的垂直同步信号的周期),对使所述驱动期间和所述休止期间交替地与所述预定周期同步地重复的所述驱动期间的长短以及所述驱动电流的多少进行控制,使得在第一子帧时段关闭所有的光源16,而在第二子帧时段的打开时间打开所有的光源16。
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在所述调整值比预定值低的范围内,将所述休止期间作为预定期间,在所述调整值比预定值高的范围内,使所述休止期间比所述预定期间短,根据所述调整值而使所述驱动电流的积分值增加或减少; 与所述预定期间以及向所述背光源供给的驱动电流的上限值相对应地设 定所述预定值,所述驱动控制机构,为使所述画面的辉度线性地增加,而在所述调整值比所述预定值低的范围内,将所述休止期间作为预定期间,并且使所述驱动电流增加,在所述调整值比所述预定值高的范围内,使所述驱动电流成为所述上限值,使所述休止期间比所述预定期间短;所述驱动控制机构将使与所述驱动电流对应的PWM信号与所述垂直同步信号同步的相位控制点作为比所述垂直同步信号早出仅预定时间差的时间点。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升液晶面板的辉度调节范围。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液晶显示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4-5,10-11,45-58,57-58,69,84-85段,附图1,8-9):图8给出了一种光亮度控制方式,在规定亮度以下,也即60%的亮度以下时,将占空比线性增加如直线81a所示,电流值固定不变如虚线83a所示;在亮度大于60%时,电流线性增加如虚线83b,占空比保持不变如直线81b;在亮度的整个调节过程中亮度呈线性增大,如直线82。另外,由于发光亮度与电流量正相关,则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根据亮度调整值的增加或减少,而使得驱动电流的积分值增加或减少;结合对比文件2图9公开的实施例中,在规定亮度以下,也即53%的亮度以下时,将电流线性增加如直线93a所示,占空比固定不变如直线91a所示;在亮度大于53%时,电流线性减小如虚线93b,占空比线性增加如91b;在亮度的整个调节过程中亮度呈线性增大,如直线92,其作用均是提升液晶面板的辉度调节范围。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为了提升液晶面板的辉度调节范围,而分阶段调节电流大小和脉冲占空比的技术启示,并且给出了可以维持空占比不变,调节电流大小,也可以维持电流大小不变,调节空占比从而达到背光源亮度线性增加的技术启示。在此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调节光亮度范围的大小,在所述调整值比所述预定值低的范围内,使驱动电流一定,先保持PWM占空比一定,增大驱动电流,然后再预定值高的范围内,维持增大后的驱动电流不变,线性增加PWM占空比,从而保证在比预定值高低两个阶段背光源的亮度可以进行线性调节是容易想到的,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另外,在显示控制领域,驱动控制机构将使与所述驱动电流对应的PWM信号与所述垂直同步信号同步的相位控制点作为比所述垂直同步信号早出仅预定时间差的时间点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 针对复审请求人提出的陈述意见的答复: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说明书第[0013]段记载了“通过将驱动电流的占空比固定为所需要的值,从而即使在使动画显示于画面的情况下,也能够提高动画的目视确认性,抑制闪光等的发生。另外,调整值例如是亮度的调整值,通过根据调整值而使驱动电流的积分值增加或减少,从而能够调整显示面板的辉度(调光)”。由此可知,为了提高目视确认性以抑制闪光,要尽量固定占空比,而为了提高调光范围就要增减驱动电流的积分值。说明书第[0054]段记载了如果将脉冲的占空比减少,就会使闪光灯闪边变得显眼。为此,在提高目视确认性的同时进一步扩大调光范围,权利要求1中还限定了①在所述调整值比所述预定值低的范围内,将所述休止期间作为预定期间,并且使所述驱动电流增加;然后②在所述调整值比所述预定值高的范围内,使所述驱动电流成为所述上限值,使所述休止期间比所述预定期间短,等驱动电流达到上限值之后再改变脉冲宽度,因此①②的顺序很重要,而对比文件2的附图8的控制顺序正好相反,因此不能同时实现提高动画的目视确认性和扩大调光范围的技术效果。(2)对比文件1的图6所示,当在第二子帧时段SF2内打开电源时,由于液晶面板的整个区域减少液晶LC的饱和时间与光源的打开时间之间的差异。如果此时提高PWM信号的占空比,则会使动画的目视确认性变差。因此不能同时实现提高动画的目视确认性和扩大调光范围的技术效果。
合议组认为:(1)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第[0013]、[0054]段的记载,尤其是[0054]段的记载,“在上述的实施方式中,在亮度调整值为0~B1%的低辉度区域中,使PWM1信号的占空比成为α1%,但占空比不限定于α1%。另外,在亮度调整值为B1~100%的高辉度区域中,使PWM1信号的占空比成为α1%~ α2%,但占空比不限定于这些值。例如,在亮度调整值为0~B1%的低辉度区域中,使占空比成为α1%~α2%,在亮度调整值为B1~100%的高辉度区域中,还能够使占空比成为α2%~50%。在使占空比小于α1%的情况下,闪光等闪变变得显眼”,可以得知,闪光等闪变变得格外显眼是由于占空比小于α1%,即占空比的数值过小时才会产生显眼的闪变,并不是由于占空比的变化引起的显眼的闪变;并且说明书第[0054]段中明确也记载了“亮度调整值为0~B1%的低辉度区域中,使占空比成为α1%~α2%”,由此可知本申请中在低辉度区域中占空比也是可以变化的,并不是固定值,可见占空比的变动并不是引起闪光发生的主要原因,占空比过小才是。综合以上分析,复审请求人认为理由1使得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不成立。(2)对比文件1的图6公开了当在第二子帧时段SF2内打开电源时,由于液晶面板的整个区域减少液晶LC的饱和时间与光源的打开时间之间的差异。根据复审请求人的假设,如果此时提高PWM信号的占空比,则会使动画的目视确认性变差,因此不能同时实现提高动画的目视确认性和扩大调光范围的技术效果。但是,根据权利要求1的记载,在所述调整值比所述预定值高的范围内,使所述驱动电流成为所述上限值,使所述休止期间比所述预定期间短,等驱动电流达到上限值之后再改变脉冲宽度,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中,也会对PWM信号的占空比进行调节,提高占空比,同样也会存在使得动画的目视确认性变差的问题。因此复审请求人提出的理由2使得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也不成立。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主张的本申请具有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0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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