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含蜂胶醇提物的具有抗幽门螺杆菌功效的口腔护理产品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609
决定日:2019-07-08
委内编号:1F25566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503574.5
申请日:2015-08-17
复审请求人:杭州华胄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陶可鑫
合议组组长:张祥瑞
参审员:林瀚云
国际分类号:A61K8/98,A61Q11/00,A61P31/04,A61P1/02,A61K35/644,A23G3/36,A23G4/1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评价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考察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不存在这种启示,则该发明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503574.5,名称为“含蜂胶醇提物的具有抗幽门螺杆菌功效的口腔护理产品”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杭州华胄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8月17日,公开日为2015年10月2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4月25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8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3段(即第1-8页)、说明书摘要以及2018年03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驳回决定引用如下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1194967A,公开日期:1998年10月07日;
对比文件2:CN1171929A,公开日期:1998年02月04日;
对比文件3:CN101181222A,公开日期:2008年05月21日;
对比文件4:CN101396122A,公开日期:2009年04月01日;
对比文件5:CN103638061A,公开日期:2014年03月19日;
对比文件6:CN1342464A,公开日期:2002年04月03日;
对比文件7:“蜂胶对幽门螺杆菌的抑制作用”,公开日期:2002年12月31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含蜂胶醇提物的具有抗幽门螺杆菌功效的口腔护理产品,其特征在于该口腔护理产品包括蜂胶醇提物,所述口腔护理产品为牙膏、漱口水、口香糖、糖果、泡腾片或口腔喷剂,所述口香糖由以下重量份数的组分组成:木糖醇30-40份,胶基20-30份,山梨醇15-20份,麦芽糖醇液10-15份,D-甘露糖醇5-10份,柠檬酸150-200份,磷脂100-120份,阿斯巴甜30-40份,香精30-40份,蜂胶醇提物1-5份;所述蜂胶醇提物采用以下方法制备:
1)天然蜂胶原胶-20℃冷冻,待其变硬变脆后,用木锤敲打粉碎,去除杂质,获得蜂胶粉末;
2)按料液比1:20(g/mL)在蜂胶粉末中加入60%乙醇,60℃回流抽提4h,得提取液;
3)提取液滤纸减压过滤除渣,得滤液;
4)滤液用旋转蒸发仪35r/min60℃旋蒸浓缩至膏状或干燥;
5)计算得率,4℃冰箱保存备用。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含蜂胶醇提物的具有抗幽门螺杆菌功效的口腔护理产品,其特征在于所述牙膏由以下重量份数的组分组成:磷酸氢钙80-100份,水20-30份,山梨糖醇5-10份,水合硅石1-5份,聚乙二醇-81-5份,丙二醇1-5份,月桂醇硫酸酯钠1-5份,纤维素胶1-5份,羟乙基纤维素1-5份,香精1-5份,苯甲酸钠1-5份,糖精钠1-5份,蜂胶醇提物1-5份。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含蜂胶醇提物的具有抗幽门螺杆菌功效的口腔护理产品,其特征在于所述漱口水由以下重量份数的组分组成:水90-100份,山梨醇10-20份,丙二醇5-10份,木糖醇5-10份,PEG-400聚乙二醇5-10份,甘草酸二甲1-5份,苯甲酸钠1-5份,香精1-3份,蜂胶醇提物1-5份。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含蜂胶醇提物的具有抗幽门螺杆菌功效的口腔护理产品,其特征在于所述糖果由以下重量份数的组分组成:麦芽糖醇50-100份,柠檬酸1-5份,香精1-5份,蜂胶醇提物1-5份。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含蜂胶醇提物的具有抗幽门螺杆菌功效的口腔护理产品,其特征在于所述泡腾片由以下重量份数的组分组成:VC20-30份,柠檬酸10-20份,碳酸氢钠30-40份,羧甲基淀粉钠5-10份,乳糖10-20份,阿斯巴甜1-5份,香精1-5份,PVP-K301-5份,PEG60001-5份,微粉硅胶1-5份,硬脂酸镁1-5份,蜂胶醇提物1-5份。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含蜂胶醇提物的具有抗幽门螺杆菌功效的口腔护理产品,其特征在于所述口腔喷剂由以下重量份数的组分组成:水40-50份,山梨醇5-10份,丙二醇5-10份,木糖醇1-5份,PEG-400聚乙二醇1-5份,甘草酸二甲1-5份,苯甲酸钠1-5份,香精1-2份,蜂胶醇提物1-5份。”
驳回决定认为: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含蜂胶醇提物的具有抗幽门螺杆菌功效的口腔护理产品,其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在于:限定了所述蜂胶醇提取物的具体制备方法,并具有抗幽门螺杆菌功效。对比文件7给出了以60%乙醇作为提取溶剂获得蜂胶醇提取物、且具有抗幽门螺杆菌功效的技术启示,原胶冷冻、粉碎、去除杂质、用粉末加乙醇溶液、回流抽提、减压过滤、旋转蒸发浓缩、计算得率、冰箱保存等属于常规工艺。对比文件2公开了含有蜂胶的牙膏。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蜂胶漱口液。木糖醇、胶基、山梨醇等组分是本领域制备口香糖的常用组分,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制剂的实际需要常规选择这些常用组分和用量。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一种胶质糖果。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包含蜂胶醇提取物的糖果,对比文件6公开了一种以提纯脱铅蜂胶粉为主要原料制造的蜂胶制品,可以是泡腾片。对比文件5公开了一种蜂胶口腔喷雾剂。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6进一步限定了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杭州华胄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7份参考文献(以下简称附件1-7),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实际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口香糖的组成配比,以及蜂胶醇提物的具体制备方法,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存在以下区别技术特征:(1)、含蜂胶醇提物的具有抗幽门螺杆菌功效的口香糖的组成和配比;(2)、限定了蜂胶醇提物的具体制备方法。2、由于蜂胶提取物的提取工艺和相应工艺参数控制不同,最终得到的提取物的物理状态、活性成分以及具体的抑菌效果肯定不相同。3、现有技术中制备口腔护理产品的常规配方很多,但并不是任何一种口腔护理产品简单添加蜂胶醇提物就能得到本发明产品、解决本发明的技术问题和实现相应的有益效果。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提供的7份参考资料(以下简称附件1-7)如下::
附件1:药物颜色证明,中文,2页,复印件
附件2:幽门螺杆菌纸片法药敏结果照片,中文,2页,复印件
附件3:图片备注,中文,17页,复印件
附件4:植物提取物抗HP、大肠、金葡、白念结果报告,中文,14页,复印件
附件5:前期产品药敏试验结果,中文,12页,复印件
附件6:检验报告一,中文,6页,复印件
附件7:检验报告二中文,3页,复印件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0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于选择牙膏、漱口水、糖果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2公开的牙膏方案、对比文件3公开的蜂胶漱口液方案、对比文件4公开的糖果方案;(2)对比文件7公开了60%乙醇提取的蜂胶醇提取物具有抗幽门螺杆菌作用;《蜜蜂良种及饲养关键技术》记载了蜂胶的抗菌、消炎功效和除口臭、治口腔溃疡的作用;《养蜂技术》记载了蜂胶的抗病原微生物作用、抗病毒作用、抗真菌作用。本申请以及复审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7不能证明获得了预料不到的抑制效果;(3)胶基等是口香糖的常用组分,例如《休闲食品配方与制作》记载了口香糖标准配方、含木糖醇配方等多种示例,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基础上能够通过常规筛选获得所述口香糖组分和配比。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1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4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提取方法的工艺参数不同,具体是液料比、乙醇浓度、提取温度和时间不同,还限定了过滤滤液和浓缩设备。其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类似的蜂胶提取方法。对比文件7给出了以60%乙醇作为提取溶剂获得蜂胶醇提取物、且具有抗幽门螺杆菌功效,并比较了不同浓度的乙醇提取物的抑菌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调整乙醇浓度以获得合适的抑菌效果。对于减压过滤、旋转蒸发浓缩、计算得率、冰箱保存等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对于权利要求1中的牙膏、漱口水、泡腾片、口腔喷剂,其均为本领域口腔护理产品的常规剂型,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可以对其作出常规选择,且本申请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其剂型的选择获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4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2页6项)。所做主要修改为:删除权利要求1中牙膏、漱口水、糖果、泡腾片或口腔喷剂。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含蜂胶醇提物的具有抗幽门螺杆菌功效的口香糖组成和配比,以及相应蜂胶醇提物的具体制备方法。对比文件4所要解决的实际技术问题和相应实现的有益效果是以低热量的多元醇为原料生产一种新型无糖糖果,避免传统糖果因高糖高热量而引起的肥胖症、糖尿病、高血脂、龋齿等健康问题。本申请和对比文件4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效果不同;(2)对比文件4没有给出权利要求1所述特定方法制备的蜂胶醇提物适配到特定组成和配比的口香糖中仍然具有抗幽门螺杆菌功效的技术启示;(3)本发明通过严格控制提取液浓度、料液比、提取温度、提取时间、旋蒸浓缩工艺等综合性技术手段,制得的提取物抑制幽门螺杆菌的最低抑菌浓度为50mg/ml(见说明书表3),远低于现有技术中最低抑菌浓度普遍为90mg/ml,进一步证明本发明的蜂胶醇提物的制备方法能够起到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并非显而易见。新提交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含蜂胶醇提物的具有抗幽门螺杆菌功效的口腔护理产品,其特征在于该口腔护理产品包括蜂胶醇提物,所述口腔护理产品为口香糖,并由以下重量份数的组分组成:木糖醇 30-40份,胶基 20-30份,山梨醇 15-20份,麦芽糖醇液 10-15份,D-甘露糖醇5-10份,柠檬酸 150-200份,磷脂 100-120份,阿斯巴甜 30-40份,香精30-40份,蜂胶醇提物 1-5份;所述蜂胶醇提物采用以下方法制备:
1)天然蜂胶原胶-20℃冷冻,待其变硬变脆后,用木锤敲打粉碎,去除杂质,获得蜂胶粉末;
2)按料液比1:20(g/mL)在蜂胶粉末中加入60%乙醇,60℃回流抽提4h,得提取液;
3)提取液滤纸减压过滤除渣,得滤液;
4)滤液用旋转蒸发仪35 r/min 60℃旋蒸浓缩至膏状或干燥;
5)计算得率,4℃冰箱保存备用。”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01日进一步提交了补充的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2页6项),作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与2019年03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相同。复审请求人进一步认为:本发明浓缩过程,采用先减压过滤,再用相对较低的温度60℃,旋转蒸发仪旋转蒸发浓缩或干燥,该温度的限定及旋转仪旋转,解决真空浓缩过程中存在的对活性成分的破坏的问题。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05日进一步提交了补充的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1页1项),所作主要修改为:删除了原权利要求2-6。复审请求人进一步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口香糖组分不同。现有技术中制备口香糖的常规配方很多,但并不是任何一种口腔护理产品简单添加蜂胶醇提物就能解决本发明的问题和实现相应的效果。各组分及其比例以及蜂胶醇提物的制备方法需要经过大量的研究试验才能获得。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中并没有给出将蜂胶提取物与上述权利要求中组分组合的教导。驳回决定没有给出相关获得口香糖组成与配比的对比文件(包括公知常识的证据);(2)对比文件7只是简单的描述,没有对效果进行验证,对比文件7没有给出按照其方法得到的蜂胶提取物可以用于口香糖产品中的技术启示,不同的提取方法对于产品影响较大,本申请的提取方法是在具体的开发过程中研究了适于口腔护理产品应用的蜂胶提取物的提取方法,验证了具有适于应用的效果,并且选择了具体的口香糖产品的组分和配比,使得蜂胶提取物实现了真正的应用。
新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含蜂胶醇提物的具有抗幽门螺杆菌功效的口腔护理产品,其特征在于该口腔护理产品包括蜂胶醇提物,所述口腔护理产品为口香糖,并由以下重量份数的组分组成:木糖醇 30-40份,胶基 20-30份,山梨醇 15-20份,麦芽糖醇液 10-15份,D-甘露糖醇5-10份,柠檬酸 150-200份,磷脂 100-120份,阿斯巴甜 30-40份,香精30-40份,蜂胶醇提物 1-5份;所述蜂胶醇提物采用以下方法制备:
1)天然蜂胶原胶-20℃冷冻,待其变硬变脆后,用木锤敲打粉碎,去除杂质,获得蜂胶粉末;
2)按料液比1:20(g/mL)在蜂胶粉末中加入60%乙醇,60℃回流抽提4 h,得提取液;
3)提取液滤纸减压过滤除渣,得滤液;
4)滤液用旋转蒸发仪35 r/min 60℃旋蒸浓缩至膏状或干燥;
5)计算得率,4℃冰箱保存备用。”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05日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1页1项),因此,本复审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8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3段(即第1-8页)、说明书摘要以及2019年06月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根据该款规定,评价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考察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不存在这种启示,则该发明具备创造性。
就本案而言,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含蜂胶醇提物的具有抗幽门螺杆菌功效的口腔护理产品,所述口腔护理产品为口香糖,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口香糖,包括由实施例A-1方法获得的液体蜂胶提取物(参见实施例B-2和实施例A-1)。并公开了口香糖的配方为:4份蔗糖、3份TREHAOSE、0.02份蜂胶提取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该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在于:(1)限定了蜂胶醇提取物的具体制备方法,并具有抗幽门螺杆菌功效,(2)口香糖的组分不同。
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一种牙膏,包括由实施例A-3方法获得的液体蜂胶提取物,所述蜂胶提取物的制备方法包括:将蜂胶块破碎,注入三个柱中,然后加入预先用碳酸钠将pH调整至7.8的50v/v%含水乙醇溶液溶解,以便通过逆流抽提方法提取蜂胶的有效成分(参见实施例B-24和实施例A-3)。对比文件1公开了如实施例A-1或实施例A-3所示的蜂胶醇提取物,并且指出所述蜂胶提取物可以用于漱口液(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15-19、25-26行,实施例A-1,实施例A-3)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牙膏,是蜂胶加乙醇经加热、过滤、再浓缩成蜂胶浸膏同碳酸钙、羧甲基纤维素钠、十二醇硫酸钠、甘油、山梨醇和适量香精、色素及水调制成膏体(参见权利要求1)。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蜂胶漱口液,包括蜂胶乙醇溶液(10%重量浓度)、山梨醇、聚氧乙烯山梨醇单月桂酸酯、甘油、柠檬酸、香精和去离子水,所述蜂胶乙醇溶液的制备:取洁净的蜂胶与无水乙醇按重量比1∶ 9的比例,将蜂胶加入无水乙醇中,搅拌混匀,使其全部溶解即可(参见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4行至第2页第7行)。
对比文件4公开了包含蜂胶醇提取物的糖果,将天然蜂胶经酒精提取、真空浓缩成蜂胶浸膏后,加入麦芽糖醇糖浆、木糖醇、柠檬酸、薄荷油、水果香精及适量水,经熬煮、调和、拉条、挤压而成为一种健康与美味兼备的糖果(参见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10行至第3页第9行)。
对比文件5公开了蜂胶口腔喷雾剂,含有80-120g/L的蜂胶、120-160mL/L的吐温80和180-220mL/L的乙醇水溶液,所述蜂胶可以是经过乙醇提取后的蜂胶(参见说明书第5、25段)。
对比文件6公开了以提纯脱铅蜂胶粉为主要原料制造的蜂胶制品,可以是泡腾片(参见权利要求2和5)
对比文件7公开了蜂胶60%乙醇的提取物对幽门螺杆菌有抑制作用(参见第2.2.1节)。
本申请实施例制备了多种含有蜂胶乙醇提取物的口腔护理产品,并验证了蜂胶乙醇提取物的抑制幽门螺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等的效果。
因此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其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含有蜂胶乙醇提取物的口香糖。
驳回决定中认为:对比文件1-6分别公开了含有蜂胶乙醇提取物的牙膏、漱口水、口香糖、糖果、泡腾片、口腔喷剂,对比文件7给出了蜂胶乙醇提取物对幽门螺杆菌有抑制作用,原胶冷冻、粉碎、去除杂质、用粉末加乙醇溶液、回流抽提、减压过滤、旋转蒸发浓缩、计算得率、冰箱保存等属于常规工艺,组合物的载体根据对比文件1-6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可以进行常规选择。
复审通知书中认为:对比文件4公开了含有蜂胶醇提取物的糖果,对比文件7给出了以60%乙醇作为提取溶剂获得蜂胶醇提取物、且具有抗幽门螺杆菌功效,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调整乙醇浓度以获得合适的抑菌效果。对于减压过滤、旋转蒸发浓缩、计算得率、冰箱保存等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牙膏、漱口水、泡腾片、口腔喷剂,其均为本领域口腔护理产品的常规剂型,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可以对其作出常规选择。
前置审查意见中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口香糖。胶基等是口香糖的常用组分,例如《休闲食品配方与制作》,何丽梅编,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第379-383页记载了口香糖标准配方、含木糖醇配方等多种示例,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基础上能够通过常规筛选获得所述口香糖组分和配比。
对此,合议组认为:
1、由于新提交的权利要求中已经删除了原权利要求中涉及牙膏、漱口水、糖果、泡腾片、口腔喷剂的内容,因此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认为牙膏、漱口水、糖果、泡腾片、口腔喷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的缺陷已经被克服;
2、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了口香糖的配方,但是其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口香糖的组成差别包括:木糖醇、山梨醇、山梨醇、麦芽糖醇液、D-甘露糖醇、柠檬酸、磷脂、阿斯巴甜、香精,虽然《休闲食品配方与制作》记载了口香糖配方、含木糖醇配方等多种示例,但是上述配方中并没有给出选择合适配比的木糖醇、山梨醇、山梨醇、麦芽糖醇液、D-甘露糖醇、柠檬酸、磷脂、阿斯巴甜、香精组合制备本申请要求保护的口香糖的技术启示。因此在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基础上,得到本申请的口香糖是非显而易见的。
对比文件2-6也未公开权利要求1所述的口香糖,也没有给出选择特定配比的组分组合制备口香糖的技术启示,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7的基础上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以及复审通知书中认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7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基础上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再成立。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2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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