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压缩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510
决定日:2019-07-08
委内编号:1F252649
优先权日:2013-05-03
申请(专利)号:201480025965.4
申请日:2014-04-25
复审请求人:戴森技术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柳玲
合议组组长:吕胜春
参审员:林秀霞
国际分类号:F04D29/05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在现有技术中不存在相关的技术启示,且没有证据证明该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25965.4,名称为“压缩机”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国际申请号为PCT/GB2014/051294,申请人为戴森技术有限公司,国际申请日为2014年04月25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5月03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时间为2015年11月03日,在中国国家阶段的公开日为2015年12月2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2月09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是:PCT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9项,说明书第1-69段(第1-11页),说明书附图图1-14(第1-8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US20130051983A1,公开日为2013年02月28日;
对比文件2:US20060250039A1,公开日为2006年11月09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压缩机,包括转子组件、定子组件和散热器组件,其中转子组件包括轴,其中轴承组件和转子芯部固定到该轴,散热器组件固定到轴承组件且包括具有径向向外延伸的多个腿部的散热器,且定子组件固定到一个或多个所述腿部。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压缩机,其中转子组件包括固定到轴的叶轮,且轴承组件定位在叶轮和转子芯部之间。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压缩机,其中轴承组件包括一对轴承,散热器组件包括套筒,其中散热器固定到该套筒,且该套筒固定到轴承。
4. 如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压缩机,其中定子组件被粘接到散热器组件。
5. 如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压缩机,其中定子组件包括围绕转子芯部布置的一个或多个定子芯部。
6. 如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压缩机,其中压缩机配置为使得在使用期间空气被抽吸通过压缩机内部,且在散热器的腿部之间穿过。
7. 一种压缩机,包括转子组件、定子组件和散热器组件,其中其中转子组件包括轴,其中轴承组件和转子芯部固定到该轴,轴承组件包括一对轴承,散热器组件包括套筒,其中散热器固定到该套筒,散热器从该套筒径向向外延伸,且该套筒固定到轴承,且定子组件固定到散热器。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压缩机,其中散热器包括从套筒径向延伸的多个腿部,且定子组件固定到一个或多个腿部。
9. 如权利要求7或8所述的压缩机,其中转子组件包括固定到轴的叶轮,且轴承组件定位在叶轮和转子芯部之间。
10. 如权利要求7-9中任一项所述的压缩机,其中定子组件被粘接到散热器组件。
11. 如权利要求7-10中任一项所述的压缩机,其中定子组件包括围绕转子芯部布置的一个或多个定子芯部。
12. 如权利要求7-11中任一项所述的压缩机,其中压缩机配置为使得在使用期间空气被抽吸通过压缩机内部,且在套筒和散热器上方流动。
13. 一种组装压缩机的方法,该方法包括:
提供转子组件,该转子组件包括轴,其中轴承组件和转子芯部被固定到该轴;
提供定子组件;
提供散热器组件;
将散热器组件固定到轴承组件;以及
随后将散热器组件固定到定子组件。
14.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其中轴承组件包括一对轴承,散热器组件包括套筒和散热器,其中散热器从套筒径向延伸,且该方法包括将套筒固定到轴承,以及将散热器固定到定子组件。
15.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其中散热器包括从套筒径向延伸的多个腿部,且散热器在一个或多个腿部处固定到定子组件。
16. 如权利要求13-15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将散热器组件固定到定子组件包括将散热器组件粘接到定子组件。
17. 如权利要求13-16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该方法包括将散热器组件固定到轴承组件和固定到定子组件以形成集成组件,并且将集成组件固定到框架。
18. 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方法,其中转子组件包括叶轮,框架包括扩散器,且将集成组件固定到框架包括将叶轮相对于扩散器对齐。
19. 如权利要求13-18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定子组件包括一个或多个定子芯部,且散热器组件被固定到转子组件和固定到定子组件,使得定子芯部绕转子芯部布置。”
驳回决定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还包括散热器组件,散热器组件固定到轴承组件且包括具有径向向外延伸的多个腿部的散热器,且定子组件固定到一个或多个所述腿部;其中部分区别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余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还包括散热器组件,散热器组件固定到轴承组件且包括具有径向向外延伸的多个腿部的散热器,且定子组件固定到一个或多个所述腿部;其中部分区别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余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常规设置;从属权利要求9、11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8-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其是一种组装压缩机的方法,散热器组件固定到定子组件;该区别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4-15、17-19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常规设置;从属权利要求16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14-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对比文件2中不让定子组件与轴承保持架直接连接,是为了让定子产生的热量更小地传递到轴承上,延长轴承使用寿命,这是从定子是热源来考虑的,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让定子组件与轴承保持架直接连接,只是散热效果更差一点,但是不影响其使用,对比文件2中的定子定位在外壳中,也实现了本申请中定子与转子的对齐,因此本申请不具有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5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修改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散热器组件”及其相关特征,即对比文件2中的凸起部分不能等同于“散热器”;(2)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即在将对比文件2中的结构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后没有得到特别好处,导致结构复杂,不能起到提高精确对齐的功能。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3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申请中散热器的腿部与定子固定其最主要的作用在于将热量从轴承组件42移除,延长轴承组件的寿命(参见本申请第66段)。对比文件2中第30段明确指出:定子产生的热量通过整个壳体40传递到空气中,因为壳体只有部分与轴承保持架接触,传递热量的表面小,因此轴承20,21传递的热量最小化,延长轴承的寿命。两者的技术手段和技术效果相同,具有结合启示。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3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还包括散热器组件,散热器组件固定到轴承组件且包括具有径向向外延伸的多个腿部的散热器,且定子组件固定到一个或多个所述腿部;其中部分区别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余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余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还包括散热器组件,散热器组件包括套筒,其中散热器固定到该套筒,散热器从该套筒径向向外延伸,且该套筒固定到轴承,且定子组件固定到散热器;其中部分区别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余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常规设置;从属权利要求9、11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8-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其是一种组装压缩机的方法,散热器组件固定到定子组件;该区别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4-15、17-19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常规设置;从属权利要求16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14-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于理由(1),对比文件2中的轴承保持架10圆柱部分10a和与其一体的凸起部件13,由于空气气流流经圆柱部分10a的外表面和凸起部件13上的通孔13a,对位于圆柱部分10a内的轴承和定子起到了一定的散热作用(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30、41-42段),其与本申请中的散热器在作用效果和所采用的手段相同,因此,该凸起部分30能够等同于本申请散热器;对于理由(2),对比文件2中轴承保持架10的作用不仅在于能够起到促进散热、延长轴承寿命,还能避免结构倾斜、保证结构装配精度,因此,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看到对比文件1中的装配精度低、轴承寿命有限时,为了提高装配精度、延长轴承寿命,能够从对比文件2中得到启示,将对比文件2中用于延长轴承寿命和提高装配精度的轴承保持架10、凸起部件13以及它们与外壳40、定子部件50的相应结构连接关系和散热气流通道布置路径运用到对比文件1中,从而提高对比文件1中的装配精度和轴承寿命。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权利要求1-19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所进行的修改为:分别在独立权利要求1、7、13中增加了说明书中的内容“压缩机还包括框架,转子组件、定子组件和散热器组件通过散热器组件固定到框架”。
具体提交的权利要求修改文本如下:
“1. 一种压缩机,包括转子组件、定子组件和散热器组件,其中转子组件包括轴,其中轴承组件和转子芯部固定到该轴,散热器组件固定到轴承组件且包括具有径向向外延伸的多个腿部的散热器,且定子组件固定到一个或多个所述腿部,压缩机还包括框架,转子组件、定子组件和散热器组件通过散热器组件固定到框架。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压缩机,其中转子组件包括固定到轴的叶轮,且轴承组件定位在叶轮和转子芯部之间。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压缩机,其中轴承组件包括一对轴承,散热器组件包括套筒,其中散热器固定到该套筒,且该套筒固定到轴承。
4. 如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压缩机,其中定子组件被粘接到散热器组件。
5. 如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压缩机,其中定子组件包括围绕转子芯部布置的一个或多个定子芯部。
6. 如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压缩机,其中压缩机配置为使得在使用期间空气被抽吸通过压缩机内部,且在散热器的腿部之间穿过。
7. 一种压缩机,包括转子组件、定子组件和散热器组件,其中转子组件包括轴,其中轴承组件和转子芯部固定到该轴,轴承组件包括一对轴承,散热器组件包括套筒,其中散热器固定到该套筒,散热器组件从该套筒径向向外延伸,且该套筒固定到轴承,且定子组件固定到散热器组件,压缩机还包括框架,转子组件、定子组件和散热器组件通过散热器组件固定到框架。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压缩机,其中散热器包括从套筒径向延伸的多个腿部,且定子组件固定到一个或多个腿部。
9. 如权利要求7或8所述的压缩机,其中转子组件包括固定到轴的叶轮,且轴承组件定位在叶轮和转子芯部之间。
10. 如权利要求7-9中任一项所述的压缩机,其中定子组件被粘接到散热器组件。
11. 如权利要求7-10中任一项所述的压缩机,其中定子组件包括围绕转子芯部布置的一个或多个定子芯部。
12. 如权利要求7-11中任一项所述的压缩机,其中压缩机配置为使得在 使用期间空气被抽吸通过压缩机内部,且在套筒和散热器上方流动。
13. 一种组装压缩机的方法,该方法包括:
提供转子组件,该转子组件包括轴,其中轴承组件和转子芯部被固定到该轴;
提供定子组件;
提供散热器组件;
将散热器组件固定到轴承组件;以及
随后将散热器组件固定到定子组件
压缩机还包括框架,将转子组件、定子组件和散热器组件通过散热器组件固定到框架。
14.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其中轴承组件包括一对轴承,散热器组件包括套筒和散热器,其中散热器从套筒径向延伸,且该方法包括将套筒固定到轴承,以及将散热器固定到定子组件。
15.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其中散热器包括从套筒径向延伸的多个腿部,且散热器在一个或多个腿部处固定到定子组件。
16. 如权利要求13-15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将散热器组件固定到定子组件包括将散热器组件粘接到定子组件。
17. 如权利要求13-16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该方法包括将散热器组件固定到轴承组件和固定到定子组件以形成集成组件,并且将集成组件固定到框架。
18. 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方法,其中转子组件包括叶轮,框架包括扩散器,且将集成组件固定到框架包括将叶轮相对于扩散器对齐。
19. 如权利要求13-18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定子组件包括一个或多个定子芯部,且散热器组件被固定到转子组件和固定到定子组件,使得定子芯部绕转子芯部布置。”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以下技术特征:“散热器组件,散热器组件固定到轴承组件且包括具有径向向外延伸的多个腿部的散热器,且定子组件固定到一个或多个所述腿部,压缩机还包括框架,转子组件、定子组件和散热器组件通过散热器组件固定到框架”,对比文件1中的轴承保持架13并不能将定子组件和转子组件整体固定到框架,而是转子组件通过轴承保持架13固定到壳体40,定子组件单独固定到壳体40,而不是如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所述定子组件和转子组件通过散热器组件固定到框架,其既固定到定子又固定到转子,使得定子和转子与散热器直接接触,该散热器既可利于散热,又可便于定子和转子精确对齐。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于2019年05月15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以及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如下,即,PCT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说明书第1-69段(第1-11页),说明书附图图1-14(第1-8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于2019年05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9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
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压缩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涡轮机(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3-22段、附图1-2),也可充当压缩机,并具体公开以下技术特征:其包括具有叶轮15的转子组件,定子组件4,框架2,其中转子组件包括轴12;轴承组件14和转子芯部13固定到轴12。因此,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还包括散热器组件,散热器组件固定到轴承组件且包括具有径向向外延伸的多个腿部的散热器;(2)定子组件固定到一个或多个所述腿部,将转子组件、定子组件和散热器组件通过散热器组件固定到框架。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装配精度和延长轴承寿命。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轴流风扇(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8-42段、附图),该风扇包括风扇叶片130(相当于转子组件),定子组件50和轴承保持架10(相当于散热器组件,其起到散热器作用),轴承保持架10的圆柱部分10a固定到轴承组件20、21且包括具有径向向外延伸的凸起部分13(相当于散热器),凸起部分13具有多个圆弧型的通孔13a,用于散热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均用于更好地对轴承进行散热,延长轴承寿命。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对比文件2中得到将上述特征运用到对比文件1中的启示。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凸起部分13的边缘压入并固定到外壳40中,即风扇叶片130通过轴承保持架10固定到外壳40,定子组件50通过外壳40内壁的凸起、定子安装件80以及与外壳内固定于轴30上的磁铁70的对应间隙设置固定到外壳40内部,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为通过仅将轴承保持架的凸起部分13设置为与外壳上部接触,以及定子组件50与外壳40内壁的充分接触,在更好地帮助定子散热的同时,能够尽量减少定子通过外壳传输到轴承上的热量,从而防止由于热量导致的轴承寿命的降低。由此可知,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并未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减少定子传入轴承热量的作用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在本申请中通过将散热器组件与定子和转子的充分接触将热量从轴承组件移除的作用是完全相反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从对比文件2中也得不到将定子组件改进为直接固定到凸起部分13上以及将转子组件、定子组件和散热器组件作为一个整体通过散热器组件固定到框架的启示。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区别技术特征通过将定子直接固定到散热器组件上以及定子、转子和散热器一体固定到框架内,有效地改善了轴承的散热环境,延长了轴承的使用寿命,还通过其一体成型提高了定子组件和转子组件的装配精度。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基础上,不经过创造性的劳动不能显而易见地获得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6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7、13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均包括:将转子组件、定子组件和散热器组件通过散热器组件固定到框架。因此,权利要求7、13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装配精度和延长轴承寿命。基于权利要求1评述中相同的理由,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基础上,不经过创造性的劳动不能显而易见地获得本申请权利要求7、13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7、13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独立权利要求7、13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引用权利要求7、13的从属权利要求8-12、14-19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月0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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