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用于检测监控区域中的物体的传感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391
决定日:2019-07-08
委内编号:1F260344
优先权日:2014-09-23
申请(专利)号:201510604109.0
申请日:2015-09-21
复审请求人:洛伊策电子两合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邓晓蓓
合议组组长:张玥
参审员:李佳
国际分类号:G01V8/10;G01V8/2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在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获得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604109.0,发明名称为“用于检测监控区域中的物体的传感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洛伊策电子两合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9月21日,优先权日为2014年09月23日,公开日为2016年03月3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0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DE102011054247A1;公开日为2013年04月11日;
对比文件2:EP2530485A1;公开日为2012年12月05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9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03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带有显示单元的用于检测监控区域中的物体的传感器,该显示单元包括:一组灯(13),其具有灯的线性布局,该布局围绕与所述一组灯的纵轴平行设置的旋转轴(D)定位,以便能够以旋转速度旋转,其中,该组灯(13)通过以下方式由控制单元控制:将以显示场的时钟频率呈现的矩阵型显示场(18)的列一个接一个地独立输出到该组灯(13)并利用该组灯(13)显示,其中,该时钟频率通过以下方式适于旋转速度:这些显示彼此互补以形成显示场(18)的立像,其特征在于,该传感器是安全传感器,其中,该传感器具有包含冗余结构的控制和评估单元,在该控制和评估单元中,评估发射器/接收器单元产生的传感器信号,其中,该显示单元由控制和评估单元控制,其中,该控制和评估单元产生安全输出信号以控制显示单元,并且其中,与安全有关的信息利用显示单元显示,并且其中,所述冗余结构允许错误监控并因而带来了安全标准所要求的错误保护。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传感器,其特征在于,该时钟频率是旋转速度的整数倍。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传感器,其特征在于,该组灯(13)中的灯由独立的发光二极管(14)组成。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传感器,其特征在于,该组灯(13)中的灯由红色、绿色和蓝色发光二极管(14)组成。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传感器,其特征在于,该矩阵型显示场(18)包含文本、数字和/或图形。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传感器,其特征在于,在发射器/接收器单元中以安全输出信号的形式产生切换信号,该切换信号的切换状态表明物体是否位于受保护场中,和/或在控制和/或评估单元中以安全输出信号的形式产生警报信号,该警报信号的切换状态表明物体是否处于警报地带中。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传感器,其特征在于,该传感器具有发射器/接收器单元(6),其中,该组灯(13)围绕接合的旋转轴(D)与发射器/接收器单元(6)一起旋转。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传感器,其特征在于,该发射器/接收器单元(6)形成光学距离传感器,其中,所述发射器/接收器单元具有发出发射器光束(7)的发射器(8)和接收接收器光束(9)的接收器(10)。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传感器,其特征在于,该发射器/接收器单元(6)和该组灯(13)集成到围绕旋转轴(D)旋转的感测头(2)中。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传感器,其特征在于,该传感器集成到壳体(3)中,其中,该组灯(13)布置在壳体(3)中。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传感器,其特征在于,利用该组灯(13)显示的显示场(18)通过壳体(3)可见。
1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传感器,其特征在于,受保护场或警报地带中的物体的进入利用显示单元显示。
1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传感器,其特征在于,与受保护场或警报地带有关的物体的位置利用显示单元显示。
14.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传感器,其特征在于,物体的进入由符号或象形图表示。
15.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传感器,其特征在于,受保护场和/或警报地带的图形表示利用显示单元提供,并且物体的进入在显示单元可见地显示。
1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传感器,其特征在于,立像或移动的文本图像利用显示单元显示。”
驳回决定中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带有显示单元的用于检测监控区域中的物体的传感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检测监控区域中物体的传感器,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该传感器具有包含冗余结构的控制和评估单元,所述冗余结构允许错误监控并因而带来了安全标准所要求的错误保护。在该控制和评估单元中,评估发射器/接收器单元产生的传感器信号,其中,该显示单元由控制和评估单元控制,该控制和评估单元产生安全输出信号以控制显示单元。对于区别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检测物体在监控区域的安全光学传感器,并具体公开了如下的技术特征:该传感器包括控制和评估单元40,该控制和评估单元连接光发射和接收单元,可控制光源20,并评估由检测器50检测到的光脉冲信号(相当于该传感器包含控制和评估单元,在该控制和评估单元中,评估发射器/接收器产生的传感器信号);该控制和评估单元40连接光学显示单元80,并根据检测信息对光学显示单元80进行针对性的激活(相当于显示单元由控制和评估单元控制,该控制和评估单元产生安全输出信号以控制显示单元)。且其在该对比文件中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所述技术方案中所起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安全传感器的功能扩展,以实现对接收信号的评估。此外,在安全控制领域,通过对控制系统设计冗余结构,通过该冗余设计来实现当一个控制器出现故障,例如出现错误监控时,另一个备用控制器可以继续维持正常工作,以确保传感器能够持续可靠的运行监控,实现错误保护,其是安全控制领域中对安全监控系统基本的安全标准要求,其已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1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2公开,或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1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修改涉及:将原说明书中的部分内容加入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16。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具备创造性:(1)泛泛的“冗余结构”并不等同于本申请方案的这种特别的“冗余结构”。包含冗余结构的控制和评估单元是内部单元,例如两台互相监视的计算机,这种冗余的控制和评估单元在评估传感器信号时能够发现任何故障。(2)本申请的另一方面在于产生自动防故障显示。根据本申请,存在安全装置来确保信息显示是自动防故障的。本申请的理念在于可以确保看显示器上信息的人可以相信显示的信息是完全正确的,因此,产生自动防故障显示单元本身就是具有创造性的。(3)本申请具有用于发送由显示单元显示的输出信号的双信道输出,该特征并未被对比文件1-2所公开。虽然双信道输出在安全技术领域涉及公知的技术,但是双信道输出与显示单元关联的技术方案并未被任何现有技术所公开。此外,本申请旨在保护一种用于显示的错误保护激活的传感器,这种显示的错误保护的激活并未被对比文件所公开。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1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0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一种保护带有显示单元的用于检测监控区域中的物体的传感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检测监控区域中物体的传感器,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该传感器所具有的控制和评估单元包含冗余结构,该控制和评估单元对发射器/接收器单元产生的传感器信号的错误检验进行评估并且根据该评估产生安全输出信号以控制显示器,其中,通过安全输出信号的双信道输出实现错误检验显示,所述冗余结构允许错误监控并因而带来了安全标准所要求的错误保护。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增强传感器的功能扩展以及故障容错性。对于上述区别,由于在安全控制领域,对控制系统设计冗余结构,通过该冗余设计来实现当一个控制器出现故障,例如出现错误监控时,另一个备用控制器可以继续维持正常工作,以确保传感器能够持续可靠的运行监控,实现错误保护,以及利用双信道输出实现容错显示,是安全控制领域中对安全监控系统基本的安全标准要求,即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冗余结构的控制和评估单元对发射器/接收器单元产生的传感器信号的错误检验进行评估并且根据该评估产生安全输出信号以控制显示器。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1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1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针对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进行了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具备创造性: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任何安全性技术特征;虽然对比文件1中提及了传感器在安全技术领域的适用性,但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传感器不包括任何安全性特征,对比文件1中并无任何线索能够激励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安装冗余结构来增强对比文件1中的传感器的功能性;即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中安装冗余结构,这种冗余结构也只会提高物体检测的安全性,而本申请的用于提供故障安全显示的创造性方法是全新的,故障安全显示的具体实现方式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并不是显而易见的,基于公知常识,显示错误检验信号就足够了,无需进一步测量以增强安全性,因此,安装(除生成错误检验信号之外)双信道输出来读取错误检验信号从而以故障安全方式进行显示并不是一种显而易见的技术方案。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8年09月10日提交复审请求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日2018年09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申请日2015年09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4页。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在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获得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带有显示单元的用于检测监控区域中的物体的传感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检测监控区域中物体的传感器,其具有一个显示单元对目标物提供高效显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2]-[0041]段,图1-5):该传感器的显示单元包括:一组灯13,其具有灯的线性布局,该布局围绕与一组灯的纵轴平行设置的旋转轴D定位,以便能够以旋转速度旋转,该传感器具有发射器/接收器单元6;该组灯13通过以下方式由控制单元控制:使得输出具有所显示的矩阵型显示面板的时钟速率,一次一个地在光源系列上并且与其一起显示,时钟速率适应于这些旋转速度,通过匹配速度和时钟速度,同时由各个列组成的静止图像,即整个矩阵状显示面板可以被视为由人眼创建的二维图像(相当于将以显示场的时钟频率呈现的矩阵型显示场的列一个接一个地独立输出到该组灯并利用该组灯显示,其中,该时钟频率通过以下方式匹配旋转速度:这些显示彼此互补以形成显示场的立像),可以确定,由于该控制单元根据发射器/接收器单元产生的传感器信号进行评估并根据该评估产生安全输出信号以控制显示装置,因此,该控制单元相当于控制和评估单元;该类传感器通常用于安全监控领域,例如危险区域监控(即该传感器是安全传感器);控制单元控制显示板上每一列显示的内容,通过显示装置显示状态、报警和安全信息(即显示单元由控制和评估单元控制,与安全有关的信息利用显示单元显示,参见图4)。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该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为:该传感器所具有的控制和评估单元包含冗余结构,该控制和评估单元对发射器/接收器单元产生的传感器信号的错误检验进行评估并且根据该评估产生安全输出信号以控制显示器,其中,通过安全输出信号的双信道输出实现错误检验显示,所述冗余结构允许错误监控并因而带来了安全标准所要求的错误保护。由此,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增强传感器的功能扩展以及故障容错性。
对于上述区别,由于在安全控制领域,对控制系统设计冗余结构,通过该冗余设计来实现当一个控制器出现故障,例如出现错误监控时,另一个备用控制器可以继续维持正常工作,以确保传感器能够持续可靠的运行监控,实现错误保护,以及利用双信道输出实现容错显示,是安全控制领域中对安全监控系统基本的安全标准要求,即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冗余结构的控制和评估单元对发射器/接收器单元产生的传感器信号的错误检验进行评估并且根据该评估产生安全输出信号以控制显示器。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2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10]段):时钟频率是旋转速度的整数倍。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4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12]-[0014]、[0036]段,图2-3):该组灯13由独立的发光二极管14组成或由红色、蓝色和绿色发光二极管15-17组成。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3-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09]段,图4):显示单元可以显示复杂结构包括数字、文本和/或图形。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1]-[0032]段):发射器光束覆盖整个受监控的区域以确保该区域内的目标物体被检测出,并显示在显示单元上,通过显示装置显示状态、报警和安全信息(相当于安全输出信号)。在此基础上,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根据检测到的表明物体是否位于受保护区域或警报地带中的安全输出信号,来产生用于切换危险设备工作状态的信号,如关断危险设备的切换信号,或是产生用于提醒工作人员注意的警报信号均是安全控制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9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16]、[0028]-[0033]段,图1):该组灯具有发射器/接收器单元6,其中该组灯围绕接合的旋转轴D与发射器/接收器单元6一起旋转;该发射器/接收器单元6形成光学距离传感器,发射器/接收器单元具有发出发射器光束7的发射器8和接收接收器光束9的接收器10;该发射器/接收器单元6和该组灯13集成到围绕旋转轴D旋转的感测头2中。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7-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18]段,图1):该传感器集成到壳体3中,其中,该组灯13布置在壳体3中。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1引用权利要求10。其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20]-[0021]段,图1):利用该组灯显示的显示场通过壳体可见。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0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2-13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1]段):发射器光束覆盖整个受监控的区域以确保该区域内的目标物体被检测出,通过距离测量,准确的目标物体位置将被显示在显示单元上。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需要而选择受监控的区域为具体的受保护场或警报地带。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12-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4-15引用权利要求12。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9]、[0031]段):发射器光束覆盖整个受监控的区域以确保该区域内的目标物体被检测出,通过距离测量,准确的目标物体位置将被显示在显示单元上(相当于受监控的区域图形表示利用显示单元提供,物体的进入在显示单元可见地显示),矩阵显示场可以显示包括图形的复杂结构。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需要而选择受监控的区域为具体的受保护场或警报地带,同样,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所代表含义的需要,设置显示的图形为具体的符号或象形图。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14-1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6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4]、[0008]段):显示装置通过这些独立的显示灯列配合形成显示场的二维立像,显示单元还可显示复杂文本信息;此外通过LED阵列屏显示移动或滚动的文本图像信息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1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该传感器应用于安全技术领域,而在传感器中包括安全性特征,是工业设计中的普遍需求,参考文献1(《安全技术与管理》,赵培录 等,中国石化出版社,第281-283页,2006年01月31日)、参考文献2(《机械安全技术及应用》,褚卫中,机械工业出版社,第41-44页,2014年06月30日)均公开了“传感器-逻辑单元-执行装置”的安全系统设计方式,其均通过对逻辑单元设计冗余结构,以保证逻辑单元输出到执行装置的控制信号的准确性,而采用双信道输出已经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发射/接收-控制-显示”组成的安全传感系统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针对用于显示的控制信号的准确性、即防故障能力进行改进,当本领域技术人员考虑如何提高该系统的防故障能力时,容易根据本领域公知常识(参考文献1-2)中给出的设计构思,对对比文件1中的控制单元进行冗余设计,使其具有双信道输出的冗余结构,从而得到双信道输出与显示单元关联的技术方案以达到与本申请相同的产生自动防故障显示的效果。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0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