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荧光光源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295
决定日:2019-07-08
委内编号:1F272231
优先权日:2015-03-31
申请(专利)号:201680015706.2
申请日:2016-02-23
复审请求人:优志旺电机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陈凯
合议组组长:张琳
参审员:孟宪超
国际分类号:F21V29/502,F21V7/00,F21V7/22,F21V29/505,F21V29/89,;F21Y115/3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在其他现有技术没有给出应用该区别特征相应的技术启示、且目前没有其他证据表明其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80015706.2,名称为“荧光光源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优志旺电机株式会社。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2月23日,优先权日为2015年03月31日,申请公布日为2017年12月01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依法对本申请进行了实质审查,于2018年10月19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理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中使用了以下1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WO 2014/065051A1号PCT专利文献,公开日为2014年05月01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9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2017年10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1-5;2017年09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53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包括3项权利要求,其具体内容如下:
“1. 一种荧光光源装置,其特征在于,其具备:通过激发光发出荧光且表面被制成激发光入射面的荧光板;配置在该荧光板的背面侧的反射层;和放热基板,其中,
将所述反射层的背面以及覆盖周侧面的密封层介由粘接层与所述荧光板的背面的周缘密合地设置,
在所述放热基板上,介由接合部件层设置有通过镀镍而形成的扩散防止层,
所述扩散防止层的厚度为1μm以上且3μm以下。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荧光光源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扩散防止层为使用氨基磺酸镀镍槽形成的镀覆层。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荧光光源装置,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扩散防止层与所述密封层之间设置有应力缓和层。”
驳回决定中指出,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1)密封层介由粘接层与所述荧光板的背面的周缘密合地设置;(2)扩散防止层通过镀镍形成;(3)所述扩散防止层的厚度为1μm以上且3μm以下。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均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3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3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优志旺电机株式会社(下称复审请求人)不服上述驳回决定,于2019年01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全文的修改替换页,其中在权利要求1中加入特征“通过所述荧光板、所述密封层和所述粘接层形成有反射层叠体的密封结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荧光光源装置,其特征在于,其具备:通过激发光发出荧光且表面被制成激发光入射面的荧光板;配置在该荧光板的背面侧的反射层;和放热基板,其中,
将所述反射层的背面以及覆盖周侧面的密封层介由粘接层与所述荧光板的背面的周缘密合地设置,
通过所述荧光板、所述密封层和所述粘接层形成有反射层叠体的密封结构,
在所述放热基板上,介由接合部件层设置有通过镀镍而形成的扩散防止层,
所述扩散防止层的厚度为1μm以上且3μm以下。”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和教示权利要求1的反射层叠体的密封结构。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3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9年02月03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案卷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鉴于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1月25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中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书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1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2017年10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1-5;2017年09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53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荧光光源装置,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一种荧光光源装置,二者的技术领域相同,该荧光光源装置包括(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7-0046段,图3-7): 激光光源30和荧光发光器20,荧光发光器20具有由来自激光光源30的激光激发的荧光体制成的矩形平板形式的波长转换构件21(相当于本申请的通过激发光发出荧光且表面被制成激发光入射面的荧光板);荧光发光器20具有这样的构造,其中矩形平板形式的波长转换构件21通过导热基板26(相当于本申请的放热基板)和接合构件以矩形平板的形式接合;波长转换构件21在整个背面(图3中的下表面)上是二氧化硅(SiO2),优选通过膜(未示出)形成其中层压有反射膜层22(相当于本申请的配置在荧光板的背面侧的反射层),保护膜层23、24和焊料润湿膜层25的金属膜,如金(Au)制成。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特征为:①权利要求1中,将所述反射层的背面以及覆盖周侧面的密封层介由粘接层与所述荧光板的背面的周缘密合地设置,通过所述荧光板、所述密封层和所述粘接层形成有反射层叠体的密封结构;②权利要求1在所述放热基板上,介由接合部件层设置有通过镀镍而形成的扩散防止层,所述扩散防止层的厚度为1μm以上且3μm以下。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减少反射层由于氧化及硫化引起的表面劣化、接合部件层的构成材料扩散而引起的反射率下降。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①,通过荧光板、密封层以及粘接层形成反射层叠体的密封结构,使得反射层两面及周侧面均被密封,不存在与外界接触的部分,防止氧化及硫化引起的表面劣化从而实现其保护功能,而对比文件1中的保护膜层23由例如钛(Ti)制成,保护膜层24由例如铂(Pt)制成,并没有提及上述膜层23、24起到密封以及粘接的作用,因而上述膜层23、24不能等同于本申请的密封层以及粘接层;同时,参考对比文件1图3、6、7所示,反射膜层22均存在与外界接触的部分,可见对比文件1没有采用相应的技术手段对反射膜层22进行密封保护,也即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对反射膜层22进行密封保护的技术启示,也无其它证据表明将上述区别特征①以解决其技术问题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②,本申请中接合部件层26上设置有镀镍形成的扩散防止层45,在扩散防止层45的表面侧为镍原样,该扩散防止层45的表面侧在荧光光源装置10的工作时发挥构成接合部件的金属的扩散防止功能,可见,本申请通过镀镍形成扩散防止层以达到防止扩散的目的,而对比文件1并没有公开通过镀镍的方式来防止接合部件的构成材料扩散到反射层中,也没有其它证据表明其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其次,对比文件1中,虽然在导热基板26之上设置有焊料润湿膜层25的金属膜,如金(Au)制成,然而其并没有公开该焊料润湿膜层25能够起到防止接合部件的物质扩散到反射层中的作用,就其材料以及实际所起的作用而言,该焊料润湿膜层25应当相当于本申请中由金形成的厚度为0.5um的软纤料润湿膜层46,其不能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扩散防止层,对比文件1亦没公开或者启示保护膜层通过镀镍方式防止接合部件的物质扩散到反射层中,因此对比文件1也没有给出应用上述区别特征②的技术启示。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1的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非显而易见的,同时也没有其它的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使得本申请能够达到长时间使用不会产生反射率下降的高可靠性的有益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而言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关于权利要求2-3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因而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3也同样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实质审查部门在本复审决定所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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