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风客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抗风客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281
决定日:2019-07-08
委内编号:1F253895
优先权日:2014-12-11
申请(专利)号:201510494713.2
申请日:2015-08-12
复审请求人:刘广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方志远
合议组组长:俞翰政
参审员:刘景逸
国际分类号:B63B35/00(2006.01);;B63G8/24(2006.01);;B63G8/2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已经在该现有技术的其它内容中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在现有技术的教导下,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494713.2,名称为“抗风客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刘广,申请日为2015年08月12日,优先权日为2014年12月11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1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4月2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第1-6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8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5段(即第1-5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2(即第1页);2018年01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抗风客轮,包括:
主体舱;
沿所述主体舱竖直向外延伸的驾驶舱;
其中,所述主体舱由上至下依次分层独立设置有客舱、调浮仓和调重舱,调重舱还包括多个阀体和设置在调重舱内的钢珠砂,钢珠砂能够通过各阀体流出调重舱,调重舱包括波浪形的底壁,各阀体设置在波浪形底壁中相邻的两个波形之间的最低点,所述调重舱内设置有调节水箱,所述调节水箱对称式设置在所述调重舱的两侧。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抗风客轮,其特征在于,所述调浮仓内设置有发泡聚苯板,所述发泡聚苯板与所述客舱的底壁,以及与所述调重舱的顶壁固定密封连接。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抗风客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主体舱还包括设置在所述调浮仓内的轮机室,并且所述轮机室被所述发泡聚苯板密封隔离。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抗风客轮,其特征在于,所述客舱的顶壁设置有逃生口和救生船。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抗风客轮,其特征在于,所述驾驶舱的高度大于对应海域的最大浪涌高度。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抗风客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分别设置在所述主体舱顶部和所述主体舱底部的声呐装置。”
驳回决定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40客位半潜式旅游潜艇总体设计,殷洪等,《船海工程》,2003年03期, 第15-17页,公开日为2003年06月30日;
对比文件2:CN202828038U,公告日为2013年03月27日。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本申请中沿主体舱竖直向外延伸的是驾驶舱,客舱和调重舱依次由上至下分层设置,并且其之间还独立设置有调浮仓;调重舱还包括多个阀体和设置在调重舱内的钢珠砂,钢珠砂能够通过各阀体流出调重舱,调重舱包括波浪形的底壁,各阀体设置在波浪形底壁中相邻的两个波形之间的最低点;调整水箱对称设置在调重舱两侧。但是,上述区别特征已经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或被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公开,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6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针对驳回决定依据的权利要求书,将从属权利要求2、3、5的附加技术特征增加到权利要求1中,并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技术特征“所述抗风客轮遭遇大风或台风的天气时,开启抗风航行模式,通过增加所述调重舱内的重力使所述主体舱大部分埋于水中,而所述驾驶舱露出水面;当所述抗风客轮遭遇撞船、触礁危险时,开启保护航行模式,通过减小所述调重舱内的重力来使所述抗风客轮上浮,所述调浮舱能够进一步增加所述抗风客轮的浮力,以避开危险的障碍物”和“所述客舱、所述调浮仓和所述调重舱位于所述主体舱内部”。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和2相比还存在的区别:1)调浮舱位于主体仓内部;2)客舱、调浮舱和调重仓的位置使由上至下依次分层独立设置,调重仓的具体设置,包括有钢珠砂阀体等,以及包括有调节水箱;3)抗风客轮能够达到的技术效果。基于这些区别,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是技术问题是如何应对大风或台风天气,以及如何在发生撞船等时保证乘客安全。具体而言,调浮舱位于主舱体内部不会增加客轮的横截面面积,不易损坏,对比文件2中的调浮舱为外伸设置,其抗强风能力差;本申请的调浮舱内部设置发泡聚苯板,并且与调重舱顶壁固定密封连接,可以保证在调重舱破损的情况下,海水不会进入到调浮舱中,在船体发生碰撞时,也不会损坏发泡聚苯板;调重舱位于客舱和调浮舱下方,有利于重力调节,并且本申请利用钢珠砂和调节水箱双重减重,钢珠砂不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客舱、调浮舱和调重舱的位置设置能够有效应对客轮在海上行驶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情况。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2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可以在大风浪的情况下保持良好的稳性(参见第5.3节),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采用浮力舱提高储备浮力,并且浮力舱设置聚氨酯泡沫,从而可以防止水进入调浮舱中,进一步提高船舶稳性;即上述复审请求人认为的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实际上已经被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公开,对比文件2可以给出将浮力舱(相当于调浮舱)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启示;2)虽然对比文件2的浮力舱设置在船舷两侧,但是对比文件2已经给出了设置额外的浮力舱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将浮力舱的设置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后,其浮力舱具体设置在哪里是根据对比文件1的结构采取的常规设置;具体而言,对比文件2中由于需要考虑舱室的布置空间以及外观的需求,因此将浮力舱设置在船舷两侧,而本申请中是为了考虑浮力舱的防碰撞需求,这些需求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具体设置时会考虑的因素,具体如何设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做出的常规取舍,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并且也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3)水下潜水器一般都会有双重减重,一般情况下例如潜水艇、潜器等均会采用调节水箱的方式,通过进排水以实现潜器的升降;而对于可抛弃压载,也一般采用压载铁等,这种可抛弃压载一般是在紧急或特殊情况下抛弃配重所用,不具有重复性,甚至在某些紧急情况,其可以抛弃的设备、蓄电池箱等也可以作为可抛弃压载,因此额外的设置钢珠砂作为可抛弃压载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在此基础上,设置波浪线的底壁以及阀门以便于钢珠砂的抛弃都是适应性的设置,这种设置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其产生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4)对于新加入的抗风客轮的具体效果,也是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能够达到的。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0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1)在主体舱内部,在客舱和调重舱之间还设置有调浮仓,调浮仓内设置有发泡聚苯板,发泡聚苯板与客舱的底壁,以及与调重舱的顶壁固定密封连接;轮机室设置在调浮仓内,并且轮机室被发泡聚苯板密封隔离;2)调重舱还包括多个阀体和设置在调重舱内的钢珠砂,钢珠砂能够通过各阀体流出调重舱,调重舱包括波浪形的底壁,各阀体设置在波浪形底壁中相邻的两个波形之间的最低点;3)驾驶舱的高度大于对应海域的最大浪涌高度;抗风客轮遭遇大风或台风的天气时,开启抗风航行模式,通过增加调重舱内的重力使主体舱大部分埋于水中,而驾驶舱露出水面;当抗风客轮遭遇撞船、触礁危险时,开启保护航行模式,通过减小调重舱内的重力来使抗风客轮上浮,调浮舱能够进一步增加抗风客轮的浮力,以避开危险的障碍物。但是,上述区别特征1)-3)均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也不具备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复审请求理由,合议组在通知书中还指出:1)对比文件1公开了可以在大风浪的情况下保持良好的稳性(参见对比文件1第5.3节);即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部分相同。而通过在船体内部或船体构件使用浮力材料来增加船舶破舱浮力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对于调浮舱的设置位置,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空间情况进行布置(在船体未出现破舱情况下,调浮舱在不能起到任何条件浮力的作用),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并且也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2)潜水器、潜艇等一般都会有双重减重,例如潜水器、潜艇等需要条件浮力时,通常会采用调节水箱的方式,通过进排水以实现潜器的升降;而在紧急或特殊情况下则采用抛弃配重的方式,例如压载铁等,这种抛载方式不具有重复性;甚至在某些紧急情况,可以抛弃的设备、蓄电池箱等,因此额外的设置钢珠砂作为可抛弃压载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在此基础上,设置波浪线的底壁以及阀门以便于钢珠砂的抛弃都是适应性的设置,这种设置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其产生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3)对于新加入的抗风客轮的具体效果,抗风客轮抗风航行模式和保护航行模式是通常半潜船舶或潜艇的常规操作模式,这也是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所能够实现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26日与2019年04月15日分别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在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如下技术特征“所述调浮仓用于使所述抗风客轮在遭遇事故时能够浮在海面上”,复审请求人认为:1)不认同“通过在船体内部或船体构件使用浮力材料来增加船舶破舱浮力是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本申请的调浮仓设置在主体舱内部,并且本申请的调浮仓设置在客舱和调重舱之间,本申请的调浮仓的设置位置非常重要,一方面,本申请这样的设置能够减少船体的横截面积,保证本申请的抗风性,另一方面,本申请的调浮仓下方是调重舱,只有在调重舱受到破坏时,才有可能破坏本申请的调浮仓,这为船体提供了双重保护,当调重舱受到破坏或调重舱通过钢珠砂快速释放重量时,本申请能够保证船体浮在海面上,而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均无法保证在船体破坏时船体仍然能够浮在水面,即无法保证船上人员的安全;2)不认同“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具有可弃压载和抛弃机构,且其作用在于调整船的重量的基础上,具体选择钢珠砂作为可弃压载以及将其设置于调重舱内是本领域配重时采用的常规设置,波浪形的底壁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能够想到的”。本申请公开了调重舱内设置有钢珠砂,并且公开了调重舱的底壁呈波浪形,相邻的两个波浪形底壁之间的最低点设置有阀体,本申请利用钢珠砂的流动性以及波浪形的底壁,使得在需要释放船体重量的时候,本申请能够快速进行重量释放,钢珠砂能够在波浪形底壁上快速滚动,进入海里,快速减轻船体的重量,在阀体打开进行钢珠砂排放时,海水会通过阀体进入调重舱中,本申请的调浮仓能够防止海水进入客舱,进而能够保证人员安全。本申请选用钢珠砂作为配重,除具有操作简单、不可逆、流动性外,更主要的是比重大,放弃钢珠砂的体积会充入海水,同时会得到5-6倍充入海水体积的浮力。另外也可以通过排出调节水箱中的水,实现双重减重。因此,本申请的调重舱和调浮仓能够充分利用“钢珠砂体积小比重大、发泡聚苯板体积大比重小”的特性,使得抗风客轮能够在遇险时,快速地将钢珠砂放弃在海里,并且,即使客轮内所有空间全部充水,客轮的总重量小于总排水量,客轮仍然会浮在水面上,保证乘客的安全。因此,复审请求人并不认为本申请的调重舱的设置是常规设置。调浮仓和调重舱具有相互配合实现抗风和提供浮力的功能;3)不认同“驾驶舱的高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和经验进行选择的”。本申请的驾驶舱高度的位置,能够使本申请的抗风客轮在应对航行中出现的各种情况时,均能够观察到海面的情况,能够进行正确的判断,进而对调重舱进行控制,因此,其并不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和经验进行的选择。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及从属权利要求2-3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抗风客轮,包括:
主体舱;
沿所述主体舱竖直向外延伸的驾驶舱;
其中,所述主体舱由上至下依次分层独立设置有客舱、调浮仓和调重舱,所述客舱、所述调浮仓和所述调重舱位于所述主体舱内部,调重舱还包括多个阀体和设置在调重舱内的钢珠砂,钢珠砂能够通过各阀体流出调重舱,调重舱包括波浪形的底壁,各阀体设置在波浪形底壁中相邻的两个波形之间的最低点,所述调重舱内设置有调节水箱,所述调节水箱对称式设置在所述调重舱的两侧;
所述调浮仓内设置有发泡聚苯板,所述发泡聚苯板与所述客舱的底壁,以及与所述调重舱的顶壁固定密封连接;所述调浮仓用于使所述抗风客轮在遭遇事故时能够浮在海面上;
所述主体舱还包括设置在所述调浮仓内的轮机室,并且所述轮机室被所述发泡聚苯板密封隔离;
所述驾驶舱的高度大于对应海域的最大浪涌高度;
所述抗风客轮遭遇大风或台风的天气时,开启抗风航行模式,通过增加所述调重舱内的重力使所述主体舱大部分埋于水中,而所述驾驶舱露出水面;当所述抗风客轮遭遇撞船、触礁危险时,开启保护航行模式,通过减小所述调重舱内的重力来使所述抗风客轮上浮,所述调浮仓能够进一步增加所述抗风客轮的浮力,以避开危险的障碍物。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抗风客轮,其特征在于,所述客舱的顶壁设置有逃生口和救生船。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抗风客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分别设置在所述主体舱顶部和所述主体舱底部的声呐装置。”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5日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经查,所做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8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5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页;2019年04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
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抗风客轮。
经查,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一种可以抗风浪的半潜式旅游潜艇,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第3节,图1):该旅游潜艇包括有耐压艇体主体,耐压艇体主体向两侧延伸有观察窗35;耐压艇体主体内部从首向尾划分为驾驶舱5、26、客舱9、29、机舱22、32(相当于本申请的轮机室);驾驶舱5、26沿耐压艇体主体竖直向上方延伸,并且设置观察室7(其作用相当于驾驶舱的一部分);在客舱底部设有可弃压载抛弃机构、系统管系及蓄电池舱;在耐压艇体主体下部舱外布置有固体压载17、可弃固体压载20(相当于本申请的调重舱);在耐压艇体主体两舷舱外上方布置有压载水舱30、33、34、37,下方布置有调整水舱(相当于本申请的调节水箱),两侧调整水舱必然为对称布置。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1)在主体舱内部,在客舱和调重舱之间还设置有调浮仓,调浮仓内设置有发泡聚苯板,发泡聚苯板与客舱的底壁,以及与调重舱的顶壁固定密封连接;调浮仓用于使抗风客轮在遭遇事故时能够浮在海面上;轮机室设置在调浮仓内,并且轮机室被发泡聚苯板密封隔离;2)调重舱还包括多个阀体和设置在调重舱内的钢珠砂,钢珠砂能够通过各阀体流出调重舱,调重舱包括波浪形的底壁,各阀体设置在波浪形底壁中相邻的两个波形之间的最低点;3)驾驶舱的高度大于对应海域的最大浪涌高度;抗风客轮遭遇大风或台风的天气时,开启抗风航行模式,通过增加调重舱内的重力使主体舱大部分埋于水中,而驾驶舱露出水面;当抗风客轮遭遇撞船、触礁危险时,开启保护航行模式,通过减小调重舱内的重力来使抗风客轮上浮,调浮舱能够进一步增加抗风客轮的浮力,以避开危险的障碍物。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增加船体破舱时的浮力(由于调浮舱设置在船体内部,正常情况下是不能为船体增加浮力的,更不能实现本申请调整浮力的功能;仅仅在船体破舱情况下,才能够实现增加浮力的功能);2)提高抗风客轮的减重速度;3)设置合理操纵方式,确保客轮安全航行。
对于区别特征1),通过在船体内部或船体构件使用浮力材料来增加船舶破舱浮力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例如木船即使倾覆,也不易沉没。对于区别特征2),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该船具有可弃压载和抛弃机构,且其作用在于调整船的重量的基础上,具体选择钢珠砂作为可弃压载以及将其设置于调重仓内是本领域配重时采用的常规设置,而根据钢珠砂的形状、尺寸等在调重仓内适应性的选择设置阀体来控制钢珠砂的抛弃以及设置在调重仓内设置波浪形的底壁以使钢珠砂集中于最低点以便于抛弃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能够想到的,同时将阀体设置在相邻的两个波形之间最低点也是一种适应性的设置,其产生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对于区别特征3),驾驶舱的高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和经验进行选择的;抗风客轮抗风航行模式和保护航行模式是通常半潜船舶或潜艇的常规操作模式。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3
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特征涉及逃生口和救生船的配置,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涉及声呐装置的配置,但是这些设备均为各类型船舶的常规配置,并且它们在本申请中也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各自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对复审通知书的上述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船舶未破舱时,本申请的调浮仓的设置位置与船体的横截面积没有必然联系,船体某位置横截面积大小通常与船体总排水量及船型设计需求有关,将调浮仓设置在主体舱内部相反很可能会增大船体部分位置的横截面积;船体所受到的浮力和船体的总排水体积正相关,本申请中设置在船体内部的调浮仓实际上未能增加船体所受到的浮力;船舶破舱时,船体的破舱浮力显然也与调浮舱的位置没有关系;本申请中的调浮仓位置仅能被看作对船舶内部舱室及空间的优化布置,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根据实际需要作出类似的布置;2)本申请中的调重舱是一种常规的浮力调节工具,实质是利用水、重物进行压载和浮力调节,而调浮舱则是船舶破舱状态下提供浮力的手段,两种设计没有明显的相关性,原始申请文件中更未公开调浮仓和调重舱能够相互配合的具体工作方式;另外,调浮舱本身并不能“防止海水进入客舱,进而能够保证人员安全”,实现上述功能的是船体本身的分舱设计,而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3)对于常见的水面船只,驾驶舱高度的位置设计成(驾驶人员)能够观察到海面的情况是一种基本要求,该设计显然不具有非显而易见性。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及从属权利要求2-3不具备创造性。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2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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