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模斜抽芯滑块结构-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母模斜抽芯滑块结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184
决定日:2019-07-08
委内编号:1F26240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493122.4
申请日:2013-10-18
复审请求人:汉达精密电子(昆山)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艳
合议组组长:徐建锋
参审员:刘彤
国际分类号:B29C45/33,B29C45/4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发明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现有技术中存在将该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493122.4,名称为“母模斜抽芯滑块结构”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6月27日发出驳回决定,以申请人于2018年5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母模斜抽芯滑块结构,设于一模具,所述模具具有母模板、母模仁,所述模具成型具有与竖直方向较大倾角斜度的斜向倒钩的产品,其特征在于,该斜抽芯滑块结构包括:
滑块本体,设于所述母模仁内,所述滑块本体一侧具有拨块;
斜抽芯滑块入子,套设于所述拨块上,所述斜抽芯滑块入子一端具有成型所述产品的斜向倒钩的成型部;
驱动结构,设于所述滑块本体远离拨块的一侧,所述驱动结构具有活塞杆,所述活塞杆与所述滑块本体远离拨块的一侧结合;
挡块,所述挡块一端固定于所述母模板上、另一端设于所述滑块本体远离所述拨杆的一侧,所述挡块于合模时与所述滑块本体间具有活动距离。”
驳回决定中所使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202727272U,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2月13日。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4月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5月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坚持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3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修改申请文件。本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相同,即: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4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于2018年5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发明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现有技术中存在将该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母模斜抽芯滑块结构。
对比文件1(参见其说明书第[0004]-[0016]段及附图1)公开了一种应用于注塑模具中的滑块四联机构,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产品3具有第二倒扣6,本模具包括一个母模板1、母模仁2和一个公模板5以及一个公模仁4(即设于一模具,所述模具具有母模板、母模仁,所述模具成型具有倒钩的产品),本滑块机构包括:设置于所述公模仁4中,且运动方向与该产品3的第二倒扣6所在方向一致的第二滑块本体9;一端设置于所述第二滑块本体9中,另一端在模具合模时成型该产品3的第二倒扣6的镶针7;一端设置于所述第一滑块11上,另一端滑动设于所述第二滑块本体9中的拨块8(由附图1可见第二滑块本体相当于斜抽芯滑块入子,套设于所述拨块上,所述斜抽芯滑块入子一端具有成型所述产品的倒钩的成型部),在开模时,斜导柱12带动所述第一滑块11远离该产品3运动,从而退出该产品3的第一倒扣13,与此同时,该第一滑块11带动该拨块8(由此第一滑块相当于滑块本体,所述滑块本体一侧具有拨块),从而推动所述第二滑块本体9远离产品3的第二倒扣6,所述镶针7脱离该第二倒扣6;当该第二滑块本体9和所述镶针7完全脱离所述产品3的第二倒扣6时,所述第一滑块11由于与限位螺钉10相抵触而停止运动,就此完成开模的动作。
由以上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的滑块四联机构包括一种斜抽芯滑块结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的滑块结构设于母模仁内,产品具有与竖直方向较大倾角斜度的斜向倒钩,具有驱动结构,设于所述滑块本体远离拨块的一侧,所述驱动结构具有活塞杆,所述活塞杆与所述滑块本体远离拨块的一侧结合;挡块,所述挡块一端固定于所述母模板上、另一端设于所述滑块本体远离所述拨杆的一侧,所述挡块于合模时与所述滑块本体间具有活动距离。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根据成型产品的模具设置的实际需要,设置滑块驱动机构和挡块,以满足相应的动力需要和限位调节需求。
而根据产品成型效果,选择将该滑块结构设于母模仁内,为本领域的常规位置选择。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其说明书第[0016]段)开模时,斜导柱12带动所述第一滑块11远离该产品3运动,第一滑块11带动拨块8,从而推动所述第二滑块本体9远离产品3的第二倒扣6的情况下,即成型的产品具有倒扣,且该滑块结构用以脱模该倒扣结构(即倒钩结构),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产品结构设置需要,将该滑块结构用于成型具有与竖直方向较大倾角斜度的斜向倒钩的产品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同时采用活塞杆的主动驱动方式,并根据驱动需要进行驱动结构如活塞杆的位置设置,以满足滑块运行需要,为本领域解决动力需要而采用的常规动力结构设置,根据实际驱动效果需要,选择将对比文件1中的斜导柱带动滑块运动的方式替换为活塞杆的驱动方式,为本领域的常规手段。综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将滑块结构设于母模仁内,设置设于所述滑块本体远离拨块一侧的具有活塞杆的驱动结构,并将该滑块结构用于成型具有与竖直方向较大倾角斜度的斜向倒钩的产品,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并且,根据滑块运行定位需要,从而在模具适当位置设置挡止结构,如所述斜抽芯滑块结构还包括挡块,所述挡块一端固定于所述母模板上、另一端设于所述滑块本体远离所述拨杆的一侧,所述挡块于合模时与所述滑块本体间具有活动距离,从而限制滑块的运行范围,为本领域的常规定位结构设置。且对比文件1的限位螺钉10也给出了设置挡止结构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需求设置相应的挡止结构。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模具,虽然能够成型具有倒扣的产品,但是其采用的用以脱模产品的倒扣结构的滑块结构与本申请中的斜抽芯滑块结构并不相同,两者所达到的技术效果也不相同。首先,从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和附图中,无法确定成型模具为二模板结构还是三模板结构。其次,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由于斜抽芯滑块结构的滑块本体32、斜抽芯滑块入子34及驱动滑块本体32运动的驱动结构均设置于母模仁31一侧,因此,无论模具是二模板结构还是三模板结构,始终可以先完成侧抽芯动作再完成母模仁与公模仁开模。正是由于先进行侧抽芯动作再进行公母模开模,可以避免产品在侧抽芯脱模过程中遭到破坏,保证了产品成型质量。而对比文件1的模具结构,仅当模具为三模板结构时,才能实现先侧抽芯再公母模开模。但是,这种三模板结构的模具正如本申请的背景技术中所述,结构比较复杂。
对此,合议组认为: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0002]-[0006]段的记载,本专利旨在解决成型具有斜向倒钩的产品时需要使用到三板模而结构复杂的问题。而对比文件1(参见其第[0016]段)已经通过滑块、拨块、斜导柱、镶针、限位螺钉等的配合,实现了通过拨块结构运行从而带动套设于其上的斜抽芯滑块入子做斜向运动,从而使得斜抽芯滑块入子退出产品倒钩,解决了具有斜向倒钩的产品脱模问题,可以实现不需要三板模。参见以上评述权利要求1时对区别特征的评述,根据运行过程中的定位需要,选择设置挡块,采用活塞杆作为驱动结构带动滑块运行均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由此带来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合理预期的。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其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6月2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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