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干式单盘星型自动离合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180
决定日:2019-07-08
委内编号:1F23824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364183.4
申请日:2016-05-25
复审请求人:广州市新域动力技术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吕青林
合议组组长:李基沛
参审员:裴京礼
国际分类号:F16H3/44(2006.01);F16D67/04(2006.01);F16D66/02(2006.01);F16D65/1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虽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所属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应用也未使得上述技术方案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364183.4,名称为“一种干式单盘星型自动离合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广州市新域动力技术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5月25日,公开日为2016年08月1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08月28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申请日2016年05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36段(第1-8页)和说明书附图图1(第1页);2017年05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0949640Y,公告日为2007年09月19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干式单盘星型自动离合器,包括壳体,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输入星型机构、输出星型机构、离合盘、离合制动装置,所述输入星型机构与输出星型机构连接,所述输出星型机构与离合盘连接,所述离合盘与安装在壳体外侧的离合制动装置连接,所述输入星型机构具有连接外部动力输入接口,所述输出星型机构具有连接外部动力输出接口;所述输入星型机构、输出星型机构分别与壳体连接,并收容于所述壳体内。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干式单盘星型自动离合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输入星型机构包括输入太阳轮、输入行星轮、输入齿圈、中间传动轴、中间传动轴输入端支撑轴承、输入行星轮轴、输入行星轮轴承、输入行星轮端面支撑、输入行星架,所述中间传动轴输入端支撑轴承、中间传动轴、输入太阳轮依次连接;所述输入行星架、输入行星轮轴、输入行星轮轴承、输入行星轮、输入行星轮端面支撑依次连接;所述输入太阳轮、输入行星轮、输入齿圈依次啮合连接,所述输入齿圈与壳体连接。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干式单盘星型自动离合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输入星型机构具有连接外部动力输入接口是指输入星型机构的输入行星架上设置有外部动力输入连接接口;所述输入太阳轮通过浮动花键与中间传动轴连接;所述输入齿圈通过浮动花键与壳体连接。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干式单盘星型自动离合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输出星型机构包括中间传动轴、太阳轮、行星轮、行星轮轴承、行星轮轴、行星轮轴向支撑端面、行星架、齿圈、齿圈支撑轴承、中间传动轴输出端支撑轴承,所述中间传动轴输出端支撑轴承、中间传动轴、太阳轮依次连接;所述行星架、行星轮轴、行星轮轴承、行星轮、星轮轴向支撑端面依次连接;所述太阳轮、行星轮、齿圈依次啮合连接;所述齿圈与齿圈支撑轴承连接。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干式单盘星型自动离合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输出星型机构具有连接外部动力输出接口是指行星架上设置有外部动力输出连接接口;所述太阳轮通过浮动花键与中间传动轴连接。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干式单盘星型自动离合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离合盘包括制动盘传感器、制动盘、制动盘连接件、齿圈连接盘,所述齿圈连接盘、制动盘连接件、制动盘依次连接;所述制动盘传感器与壳体连接。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干式单盘星型自动离合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输出星型机构的齿圈通过浮动花键与离合盘的齿圈连接盘连接。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干式单盘星型自动离合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离合制动装置包括制动钳支架、制动钳、制动钳活塞、内侧摩擦块、外侧摩擦块、制动主缸、储液器、制动气室;所述制动钳分别与制动钳支架、制动钳活塞、外侧摩擦块连接;所述制动钳活塞的活塞杆与内侧摩擦块连接;所述制动主缸分别与储液器、制动气室、制动钳活塞连接。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干式单盘星型自动离合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离合制动装置还包括储液器透气塞、电磨损传感器、低压报警器、制动主缸连接头、制动钳活塞连接头,所述制动钳活塞连接头与制动钳活塞连接,所述制动主缸连接头与制动主缸连接,所述低压报警器与制动主缸连接头连接,所述储液器透气塞与储液器连接;所述电磨损传感器与制动钳连接;所述制动主缸连接头上连接的低压报警器与制动钳活塞连接头连接。”
驳回决定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1)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输出星型机构与离合盘连接,而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中第一行星排11与制动盘连接;(2)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离合制动装置安装在壳体外侧,而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中没有限定离合制动装置的安装位置。但是,区别技术特征(1)和(2)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选择,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对比文件1公开了第一行星排11与制动盘连接,在此基础上,将输出星型机构与离合盘连接属于常规技术选择,同时,将离合制动装置安装在离合器外壳外侧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并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11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修改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权利要求创造性的评价应从整体技术方案进行比较。虽然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都使用了行星排的结构,但两者技术方案中的齿圈、太阳轮、行星架的连接关系不同,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齿圈、太阳轮、行星架不能相当于本申请的齿圈、太阳轮、行星架。且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仅实现了离合功能,而且还实现了传动的增速,具有较高转速输出,降低了驱动电机的重量、减小了驱动电机的体积、降低生产制造成本。同时,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输入星型机构、输出星型机构的工作方式与对比文件1相比较是不同的。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输入星型机构的齿圈是安装壳体内部,而输出星型机构的齿圈是通过离合盘与安装在箱体外侧的离合制动装置连接。另外,本申请给出了制动装置的具体结构,并给出了制动装置与输出星型机构齿圈的具体连接结构,且制动装置设置在壳体的外部,消除了制动装置对行星齿轮的负面影响。因此,权利要求1-9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2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复审请求人关于本申请的离合器能实现传动增速的意见是错误的。其次,本领域所公知的是对于单一星型机构来说其共有6种传动连接关系,当两组星型机构以对称方式组合时,其传动连接关系仍然只有6种,而且这6种传动连接关系也是本领域所公知的。而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均为两组星型机构以对称的方式组合,虽然对比文件1中的组合方式与本申请中的不同,但在两组星型机构仅有6种组合方式且这6种组合方式均是公知的情况下,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通过改变组合方式获得本申请中的组合方式,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最后,对于制动装置的安装,其只有两种安装方式,即安装在壳体外或安装在壳体内,但这两种安装方式都是本领域中常规的制动装置安装方式。因此,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11月0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了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输出星型机构与离合盘连接,而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中第一行星排11与制动盘连接;(2)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离合制动装置安装在壳体外侧,而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中没有限定离合制动装置的安装位置。但是,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在对比文件1的附图1公开了采用双排行星齿轮机构构成的离合器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具体需要来选用第一行星排11还是第二行星排12与离合盘连接,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将干式制动装置安装在壳体的外部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权利要求的整个评述过程都是基于技术方案整体进行的,并没有割裂技术方案中各个特征之间的联系;其次,行星齿轮机构在用于不同的传动需求时,其中的太阳轮、齿圈和行星架之间的连接结构或/和与其他部件之间的连接结构或许存在不同,但这种不同并不会导致太阳轮、行星轮、齿圈和行星架本质特征的改变,其仍然为公知行星齿轮机构中所提到的太阳轮、行星轮、齿圈和行星架。因此,即使对比文件1中各个太阳轮、齿圈和行星架之间以及与其他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与本申请存在不同,对比文件1中的齿圈、太阳轮、行星架也相当于本申请的齿圈、太阳轮、行星架。再次,对于本申请的由两个行星齿轮机构构成的离合器的整体来说,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其最终的传动输出为增速传动。最后,为了防止油、水浸入干式制动装置,影响干式制动装置的制动效果,干式制动装置设置在壳体外部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参见《拖拉机设计手册》上册,机械电子工业部洛阳拖拉机研究所 主编,机械工业出版社,1994年08月北京第1版,1994年08月济南第1次印刷,1994年08月31日,第143页左栏第一段指出:“盘式制动器多为干式制动器,布置在传动箱外部,并密封在制动器罩内,以防油、水的浸入,能发挥较大的制动力矩”。);同时,制动装置的主体结构也是本领域公知结构(参见《汽车构造》主编 李春明 等,机械工业出版社,2012年03月第1版第1次印刷,2012年03月31日,第237页图11-18,示出了一个盘式制动器的主要结构:包括制动钳体1、制动盘4、内摩擦片、外摩擦片、活塞等部件,制动时,内侧活塞及摩擦片在液压作用力F1的作用下,向左移动压向制动盘4。)。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1月1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其中将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和说明书中有关内容补入到独立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删除从属权利要求2、4。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干式单盘星型自动离合器,包括壳体,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输入星型机构、输出星型机构、离合盘、离合制动装置,所述输入星型机构与输出星型机构连接,所述输出星型机构与离合盘连接,所述离合盘与安装在壳体外侧的离合制动装置连接,所述输入星型机构具有连接外部动力输入接口,所述输出星型机构具有连接外部动力输出接口;所述输入星型机构、输出星型机构分别与壳体连接,并收容于所述壳体内;
所述输入星型机构包括输入太阳轮、输入行星轮、输入齿圈、中间传动轴、中间传动轴输入端支撑轴承、输入行星轮轴、输入行星轮轴承、输入行星轮端面支撑、输入行星架,所述中间传动轴输入端支撑轴承、中间传动轴、输入太阳轮依次连接;所述输入行星架、输入行星轮轴、输入行星轮轴承、输入行星轮、输入行星轮端面支撑依次连接;所述输入太阳轮、输入行星轮、输入齿圈依次啮合连接,所述输入齿圈与壳体连接;
所述输出星型机构包括中间传动轴、太阳轮、行星轮、行星轮轴承、行星轮轴、行星轮轴向支撑端面、行星架、齿圈、齿圈支撑轴承、中间传动轴输出端支撑轴承,所述中间传动轴输出端支撑轴承、中间传动轴、太阳轮依次连接;所述行星架、行星轮轴、行星轮轴承、行星轮、星轮轴向支撑端面依次连接;所述太阳轮、行星轮、齿圈依次啮合连接;所述齿圈与齿圈支撑轴承连接;
所述行星轮轴承(27)内径与行星轮轴(37)连接,中间传动轴通过安装在输入行星架(49)上的中间传动轴输入端支撑轴承(48)和安装在行星架(33)上的中间传动轴输出端支撑轴承(29)获得径向、轴向定位,行星架(33)与输入行星架(49)通过连接轴承(44)连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干式单盘星型自动离合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输入星型机构具有连接外部动力输入接口是指输入星型机构的输入行星架上设置有外部动力输入连接接口;所述输入太阳轮通过浮动花键与中间传动轴连接;所述输入齿圈通过浮动花键与壳体连接。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干式单盘星型自动离合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输出星型机构具有连接外部动力输出接口是指行星架上设置有外部动力输出连接接口;所述太阳轮通过浮动花键与中间传动轴连接。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干式单盘星型自动离合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离合盘包括制动盘传感器、制动盘、制动盘连接件、齿圈连接盘,所述齿圈连接盘、制动盘连接件、制动盘依次连接;所述制动盘传感器与壳体连接。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干式单盘星型自动离合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输出星型机构的齿圈通过浮动花键与离合盘的齿圈连接盘连接。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干式单盘星型自动离合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离合制动装置包括制动钳支架、制动钳、制动钳活塞、内侧摩擦块、外侧摩擦块、制动主缸、储液器、制动气室;所述制动钳分别与制动钳支架、制动钳活塞、外侧摩擦块连接;所述制动钳活塞的活塞杆与内侧摩擦块连接;所述制动主缸分别与储液器、制动气室、制动钳活塞连接。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干式单盘星型自动离合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离合制动装置还包括储液器透气塞、电磨损传感器、低压报警器、制动主缸连接头、制动钳活塞连接头,所述制动钳活塞连接头与制动钳活塞连接,所述制动主缸连接头与制动主缸连接,所述低压报警器与制动主缸连接头连接,所述储液器透气塞与储液器连接;所述电磨损传感器与制动钳连接;所述制动主缸连接头上连接的低压报警器与制动钳活塞连接头连接。”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的双行星排之间的行星轮相互联动(太阳轮不联动),且制动机构是双制动,通过双行星机构实现“分离、接合和半离合”三种驱动模式。而本申请中,输入星型机构和输出星型机构之间的行星轮相互联动,且两者之间的太阳轮也相互联动;同时,本申请中的离合制动装置是单制动,通过双联动的双行星机构实现“结合、分离和换档”三种驱动模式,换档切换响应迅速和平顺,可靠性高,并且离合制动装置与星型轮传动结构完全分开,换挡过程产生的热、粉尘、微粒不会影响行星轮内部传动,散热不受双行星排影响,散热迅速、高效。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7具备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于2019年03月12日再次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中输出星型机构与离合盘连接,而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中第一行星排11与制动盘连接;(2)权利要求1中离合制动装置安装在壳体外侧,而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中没有限定离合制动装置的安装位置;(3)具体地限定了输入星型机构、输出星型机构的结构,并指出:行星轮轴承内径与行星轮轴连接,中间传动轴通过安装在输入行星架上的中间传动轴输入端支撑轴承和安装在行星架上的中间传动轴输出端支撑轴承获得径向、轴向定位,行星架与输入行星架通过连接轴承连接。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均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一样,也是单制动结构,并且,本申请中的输入星型机构和输出星型机构之间的行星轮并不相互联动。同时,对比文件1中的双行星排式离合器与本申请一样,也能实现无动力间断换挡模式,且换档切换响应迅速、平顺,可靠性高。另外,将离合制动装置与星型轮传动结构完全分开设置即将离合制动装置设置在离合器壳体外部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其中将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所述输入星型机构与输出星型机构的传动速比为:[输入太阳轮齿数m1×(输出太阳轮齿数m2 输出齿圈齿数n2)]/[输出太阳轮齿数m2×(输入太阳轮齿数m1 输入齿圈齿数n1)]”补充到独立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干式单盘星型自动离合器,包括壳体,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输入星型机构、输出星型机构、离合盘、离合制动装置,所述输入星型机构与输出星型机构连接,所述输出星型机构与离合盘连接,所述离合盘与安装在壳体外侧的离合制动装置连接,所述输入星型机构具有连接外部动力输入接口,所述输出星型机构具有连接外部动力输出接口;所述输入星型机构、输出星型机构分别与壳体连接,并收容于所述壳体内;
所述输入星型机构包括输入太阳轮、输入行星轮、输入齿圈、中间传动轴、中间传动轴输入端支撑轴承、输入行星轮轴、输入行星轮轴承、输入行星轮端面支撑、输入行星架,所述中间传动轴输入端支撑轴承、中间传动轴、输入太阳轮依次连接;所述输入行星架、输入行星轮轴、输入行星轮轴承、输入行星轮、输入行星轮端面支撑依次连接;所述输入太阳轮、输入行星轮、输入齿圈依次啮合连接,所述输入齿圈与壳体连接;
所述输出星型机构包括中间传动轴、太阳轮、行星轮、行星轮轴承、行星轮轴、行星轮轴向支撑端面、行星架、齿圈、齿圈支撑轴承、中间传动轴输出端支撑轴承,所述中间传动轴输出端支撑轴承、中间传动轴、太阳轮依次连接;所述行星架、行星轮轴、行星轮轴承、行星轮、星轮轴向支撑端面依次连接;所述太阳轮、行星轮、齿圈依次啮合连接;所述齿圈与齿圈支撑轴承连接;
所述行星轮轴承(27)内径与行星轮轴(37)连接,中间传动轴通过安装在输入行星架(49)上的中间传动轴输入端支撑轴承(48)和安装在行星架(33)上的中间传动轴输出端支撑轴承(29)获得径向、轴向定位,行星架(33)与输入行星架(49)通过连接轴承(44)连接;
所述输入星型机构与输出星型机构的传动速比为:[输入太阳轮齿数m1×(输出太阳轮齿数m2 输出齿圈齿数n2)]/[输出太阳轮齿数m2×(输入太阳轮齿数m1 输入齿圈齿数n1)]。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干式单盘星型自动离合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输入星型机构具有连接外部动力输入接口是指输入星型机构的输入行星架上设置有外部动力输入连接接口;所述输入太阳轮通过浮动花键与中间传动轴连接;所述输入齿圈通过浮动花键与壳体连接。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干式单盘星型自动离合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输出星型机构具有连接外部动力输出接口是指行星架上设置有外部动力输出连接接口;所述太阳轮通过浮动花键与中间传动轴连接。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干式单盘星型自动离合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离合盘包括制动盘传感器、制动盘、制动盘连接件、齿圈连接盘,所述齿圈连接盘、制动盘连接件、制动盘依次连接;所述制动盘传感器与壳体连接。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干式单盘星型自动离合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输出星型机构的齿圈通过浮动花键与离合盘的齿圈连接盘连接。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干式单盘星型自动离合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离合制动装置包括制动钳支架、制动钳、制动钳活塞、内侧摩擦块、外侧摩擦块、制动主缸、储液器、制动气室;所述制动钳分别与制动钳支架、制动钳活塞、外侧摩擦块连接;所述制动钳活塞的活塞杆与内侧摩擦块连接;所述制动主缸分别与储液器、制动气室、制动钳活塞连接。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干式单盘星型自动离合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离合制动装置还包括储液器透气塞、电磨损传感器、低压报警器、制动主缸连接头、制动钳活塞连接头,所述制动钳活塞连接头与制动钳活塞连接,所述制动主缸连接头与制动主缸连接,所述低压报警器与制动主缸连接头连接,所述储液器透气塞与储液器连接;所述电磨损传感器与制动钳连接;所述制动主缸连接头上连接的低压报警器与制动钳活塞连接头连接。”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星型机构与现有技术明显不同,现有技术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的双行星排之间的行星轮相互联动(太阳轮不联动),且制动机构是双制动,通过双行星机构实现“分离、接合和半离合”三种驱动模式。而本申请中,输入星型机构和输出星型机构之间的行星轮相互联动,且两者之间的太阳轮也相互联动;同时,离合制动装置是单制动,通过双联动的双行星机构实现“结合、分离和换档”三种驱动模式,换档切换响应迅速和平顺,可靠性高,并且离合制动装置与星型轮传动结构完全分开,换挡过程产生的热、粉尘、微粒不会影响行星轮内部传动,散热不受双行星排影响,散热迅速、高效。可见,独立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7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复审阶段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如下:申请日2016年05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36段(第1-8页)和说明书附图图1(第1页);2019年03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申请:
(一).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干式单盘星型自动离合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双行星排式离合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征(参见该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3-6页、附图1):该双行星排式离合器是单盘离合器,包括离合器外壳(相当于壳体),还包括第一行星排11(相当于输入星型机构)、第二行星排12(相当于输出星型机构)、第一制动机构13、第二制动机构14,所述第一制动机构13包括制动盘131(相当于离合盘)和制动钳132(相当于离合制动装置),第一行星排11与第二行星排12连接,所述制动盘131与制动钳132连接,所述第一行星排11具有连接外部动力输入接口,所述第二行星排12具有连接外部动力输出接口,所述第一行星排11、第二行星排12分别与离合器外壳连接,并收容于所述离合器外壳内;制动机构可以采用干式制动机构;
第一行星排11包括第一太阳轮111(相当于输入太阳轮)、第一行星齿轮组112(相当于输入行星轮)、第一齿圈114(相当于输入齿圈)、第一行星架113(相当于输入行星架),第一太阳轮111、第一行星齿轮组112、第一齿圈114依次啮合连接;
第二行星排12包括第二太阳轮121(相当于太阳轮)、第二行星齿轮组122(相当于行星轮)、第二行星架123(相当于行星架)、第二齿圈124(相当于齿圈);所述第二太阳轮121、第二行星齿轮组122、第二齿圈124依次啮合连接。
可见,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该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输出星型机构与离合盘连接,而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中第一行星排11与制动盘连接;(2)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离合制动装置安装在壳体外侧,而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中没有限定离合制动装置的安装位置;(3)具体地限定了输入星型机构、输出星型机构的结构,并指出:行星轮轴承内径与行星轮轴连接,中间传动轴通过安装在输入行星架上的中间传动轴输入端支撑轴承和安装在行星架上的中间传动轴输出端支撑轴承获得径向、轴向定位,行星架与输入行星架通过连接轴承连接;输入星型机构与输出星型机构的传动速比为:[输入太阳轮齿数m1×(输出太阳轮齿数m2 输出齿圈齿数n2)]/[输出太阳轮齿数m2×(输入太阳轮齿数m1 输入齿圈齿数n1)]。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的附图1公开了采用双排行星齿轮机构构成的离合器,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简单分析对比文件1的附图1便可知,第一行星排11(相当于输入星型机构)和第二行星排12(相当于输出星型机构)中任一个与离合盘连接都能实现离合器的离合功能,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具体需要来选用第一行星排11还是第二行星排12与离合盘连接,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制动机构可以采用干式制动机构,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干式制动装置使用时要防止油、水的浸入,否则会影响制动效果,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于壳体内有润滑油等液体的存在,因此,干式制动装置一般安装在壳体的外部,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双行星排式离合器的三个实施例(参见该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3-6页、附图1-3),在这三个实施例中,第一行星排都包括第一太阳轮(相当于输入太阳轮)、第一行星轮(相当于输入行星轮)、第一齿圈(相当于输入齿圈)、第一行星架(相当于输入行星架),第一太阳轮、第一行星轮、第一齿圈依次啮合连接;第二行星排都包括第二太阳轮、第二行星轮、第二行星架、第二齿圈,太阳轮、行星轮、齿圈依次啮合连接。而且,在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三个实施例中,第一行星排和第二行星排都以对称的方式布置以及与外部部件连接,第一行星排和第二行星排中齿圈、太阳轮、行星架都可以用于制动,太阳轮和齿圈上都可以设置有外部动力输入/输出连接接口。另外,在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离合器第二实施例中(参见该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4页第4段-第5页第2段、附图2),第一行星排和第二行星排通过中间传动轴连接。可见,对比文件1给出了两个行星排之间的多种动力传输方式。同时,行星齿轮机构作为一个公知的传动部件,其中的太阳轮、齿圈和行星架均可以作为传动构件,三者中只要固定一者就可以实现动力的传输,且其传动比可以通过有关公式进行计算,其效果是可以预知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上述内容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双行星排之间还存在其他的动力传动方式,比如,双行星排之间通过两太阳轮来传递动力、或太阳轮与行星轮来传递动力等等,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当双行星排之间通过太阳轮来传递动力时,显然,本领域技术人员会根据具体的应用需求对两行星排的动力输入、输出方式及中间传动轴与太阳轮之间的连接方式进行一些常规设计,比如:在双行星排之间设置中间传动轴,并使中间传动轴、第一太阳轮依次连接,使第一行星排的第一行星架上设置外部动力输入连接口,使第一太阳轮通过浮动花键与中间轴传动联接,使中间传动轴、第二太阳轮依次连接,使第二行星排的第二行星架上设置外部动力输出连接接口,使第二太阳轮通过浮动花键与中间传动轴连接,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而且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效果。
另外,轴承、支撑端面等为常见的支撑方式。同时,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两行星排中的传动轴、行星轮、齿圈等部件必然需要支撑定位,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必然会根据具体的应用需求对两行星排中的中间传动轴、太阳轮、行星架、行星轮轴、行星轮等部件的连接支撑方式进行一些常规设计,比如:在第一行星排中进一步设置中间传动轴输入端支撑轴承、输入行星轮轴承、输入行星轮端面支撑并使中间传动轴输入端支撑轴承、中间传动轴、输入太阳轮依次连接、以及输入行星架、输入行星轮轴、输入行星轮轴承、输入行星轮、输入行星轮端面支撑依次连接、输入齿圈与壳体连接等等、以及在第二行星排中进一步设置行星轮轴向支撑端面、齿圈支撑轴承、中间传动轴输出端支撑轴承并使中间传动轴输出端支撑轴承、中间传动轴、太阳轮依次连接、以及使行星架、行星轮轴、行星轮轴承、行星轮、星轮轴向支撑端面依次连接等等,并使行星轮轴承内径与行星轮轴连接,中间传动轴通过安装在输入行星架上的中间传动轴输入端支撑轴承和安装在行星架上的中间传动轴输出端支撑轴承获得径向、轴向定位,行星架与输入行星架通过连接轴承连接等,均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可根据具体的行星轮传动结构来计算其传动比,具体地,当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上述星型传动机构,通过本领域所公知的计算方式即可得到输入星型机构与输出星型机构的传动速比为:[输入太阳轮齿数m1×(输出太阳轮齿数m2 输出齿圈齿数n2)]/[输出太阳轮齿数m2×(输入太阳轮齿数m1 输入齿圈齿数n1)。
由此可知,在该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输入、输出星型机构内部的其他具体结构以及他们与其他外部部件的连接关系。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所作出的一种常规设计,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从属权利要求4-7的附加技术特征主要是对离合盘、输出星型机构齿圈的连接方式、离合制动装置等结构进行限定,但这些限定都是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常规技术手段,这些技术手段的使用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4-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二).对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的答复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1).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干式单盘星型自动离合器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确存在不同,但合议组已将这种不同列为区别技术特征。
2).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1-2行指出“第二制动机构14为将第二齿圈124固定到离合器外壳或其他固定机构上的固定件”,也就是说,第二制动机构14为一固定件,其作用就是将第二齿圈124固定连接到外壳或其他固定机构上;而本申请中,输入齿圈7通过浮动花键与壳体2连接。可见,对比文件1中的第二制动机构14的作用与本申请的浮动花键的作用相同,都是将齿圈固定连接到壳体上。因此,虽然对比文件1中指出制动机构包括第一制动机构13和第二制动机构14,但仅通过第一制动机构13的制动和解除制动来实现双行星齿轮机构离合器的结合和分离。因此,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一样,也是单制动结构。
3).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双行星排之间通过太阳轮来传递动力(即太阳轮相互联动),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同时,需要指出的是,本申请中的行星架33与输入行星架49通过连接轴承44连接,这使得行星架33和输入行星架49互不影响各自的转动,因此,本申请中的输入星型机构和输出星型机构之间的行星轮并不相互联动。
4).参见对比文件1中的附图1,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当动力由第一太阳轮111输入时,且离合器处于分离状态,第一制动机构13的制动钳132逐渐增大制动力,逐渐对动盘131进行制动;继续增大制动力,直至完全实现对动盘131制动,与动盘131连接的第一齿圈114被制动,第一齿圈114为第一行星齿轮组112中的第一行星齿轮提供反作用力,进而驱动第一行星架113转动;在第二太阳轮121的转速达到按照预定传动比由第一太阳轮111输入转速所确定的转速时,完成了无动力间断的结合过程。可见,对比文件1中的双行星排式离合器与本申请一样,也能实现无动力间断换挡模式,且换档切换响应迅速、平顺,可靠性高。
5).对比文件1公开的制动机构可以采用干式制动机构,一般地,干式制动装置使用时要防止油、水的浸入,否则会影响制动效果,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本申请的由行星齿轮机构构成的离合器能够传递动力,属于传动机构,其壳体属于传动箱。由于壳体内有润滑油等液体的存在,因此,本申请中将干式制动装置设置在壳体外部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参见《拖拉机设计手册》上册,机械电子工业部洛阳拖拉机研究所 主编,机械工业出版社,1994年08月北京第1版,1994年08月济南第1次印刷,1994年08月31日,第143页左栏第一段指出:“盘式制动器多为干式制动器,布置在传动箱外部,并密封在制动器罩内,以防油、水的浸入,能发挥较大的制动力矩”)。
因此,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7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8月2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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