侧滚轮以及具有侧滚轮的链条-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侧滚轮以及具有侧滚轮的链条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155
决定日:2019-07-08
委内编号:1F259963
优先权日:2014-08-28
申请(专利)号:201510530638.0
申请日:2015-08-26
复审请求人:株式会社椿本链条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苏文涛
合议组组长:吕胜春
参审员:陆帅
国际分类号:F16G13/0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并且现有技术中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该区别技术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该区别技术特征为该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530638.0,名称为“侧滚轮以及具有侧滚轮的链条”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株式会社椿本链条。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8月26日,优先权日为2014年08月28日,公开日为2016年03月0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21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发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56段(第1-8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3(第1-2页);2018年02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作出本驳回决定。
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3523460A, 公开日为2014年01月22日;
对比文件2:DE202004013712U1,公告日为2005年01月13日;
对比文件3:“建材机械安装与修理”,洛阳建材工业专科学校等,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正文第54页第9段及第55页表2-27,1986年07月,公开日为1986年07月31日;
对比文件4:“钳工实训”,周兆元,第153页,化学工业出版社,2010年07月,公开日为2010年07月31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侧滚轮,其具备滚轮部件,该滚轮部件经由滚动轴承能够旋转地支承在突设于移动体的侧部的轴部件上,并随着所述移动体的移动而滚动,所述侧滚轮的特征在于, 在所述滚轮部件和所述轴部件之间的比所述滚动轴承更靠近所述移动体的位置形成有密封室,在所述密封室内沿所述轴部件的轴向相邻地配置有多个第1密封部件,该第1密封部件通过弹力而对所述滚轮部件和所述轴部件之间进行密封, 在所述密封室内充填有第1润滑剂,在所述轴向上彼此相邻的所述第1密封部件之间形成有缝隙,在所述缝隙中充填有第1润滑剂,进一步具备第2密封部件,该第2密封部件配置在所述滚轮部件和所述轴部件之间的比所述密封室更靠近所述移动体的位置,所述第2密封部件为O形圈,进一步具备第3密封部件,该第3密封部件配置在所述移动体的侧部和所述滚轮部件之间的所述轴部件的径向的外侧部分上,所述第3密封部件为V形圈。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侧滚轮,其特征在于, 在所述滚动轴承中使用第2润滑剂,所述第2润滑剂为将合成树脂和油脂混合而成的润滑剂。
3. 一种具有侧滚轮的链条,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体为链条,在所述链条设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侧滚轮。”
驳回决定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在所述密封室内沿所述轴部件的轴向相邻地配置有多个第1密封部件,该第1密封部件通过弹力而对所述滚轮部件和所述轴部件之间进行密封;在所述轴向上彼此相邻的所述第1密封部件之间形成有缝隙,在所述缝隙中充填有第1润滑剂;(2)进一步具备第2密封部件,该第2密封部件配置在所述滚轮部件和所述轴部件之间的比所述密封室更靠近所述移动体的位置,所述第2密封部件为O形圈,进一步具备第3密封部件,该第3密封部件配置在所述移动体的侧部和所述滚轮部件之间的所述轴部件的径向的外侧部分上,所述第3密封部件为V形圈。但是,区别技术特征(1)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区别技术特征(2)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独立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一种具有侧滚轮的链条,所述移动体为链条,在所述链条设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侧滚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具有侧滚轮的链条,移动体为链条,在链条设置侧滚轮”,如上评述,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独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O形、V形密封圈是本领域常用的密封件,同时设置O形圈和V形圈以提高密封效果是常见的方法。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0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在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在权利要求1中添加技术特征“通过弹力而对所述滚轮部件和所述轴部件之间进行密封”和“通过弹力而对所述移动体的侧部和所述滚轮部件之间进行密封”。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侧滚轮,其具备滚轮部件,该滚轮部件经由滚动轴承能够旋转地支承在突设于移动体的侧部的轴部件上,并随着所述移动体的移动而滚动,所述侧滚轮的特征在于, 在所述滚轮部件和所述轴部件之间的比所述滚动轴承更靠近所述移动体的位置形成有密封室,在所述密封室内沿所述轴部件的轴向相邻地配置有多个第1密封部件,该第1密封部件通过弹力而对所述滚轮部件和所述轴部件之间进行密封,在所述密封室内充填有第1润滑剂,在所述轴向上彼此相邻的所述第1密封部件之间形成有缝隙,在所述缝隙中充填有第1润滑剂,进一步具备第2密封部件,该第2密封部件配置在所述滚轮部件和所述轴部件之间的比所述密封室更靠近所述移动体的位置,通过弹力而对所述滚轮部件和所述轴部件之间进行密封,所述第2密封部件为O形圈,进一步具备第3密封部件,该第3密封部件配置在所述移动体的侧部和所述滚轮部件之间的所述轴部件的径向的外侧部分上,通过弹力而对所述移动体的侧部和所述滚轮部件之间进行密封,所述第3密封部件为V形圈。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侧滚轮,其特征在于, 在所述滚动轴承中使用第2润滑剂,所述第2润滑剂为将合成树脂和油脂混合而成的润滑剂。
3. 一种具有侧滚轮的链条,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体为链条,在所述链条设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侧滚轮。”
复审请求人认为:根据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所涉及的侧滚轮,能够有效地抑制外部的异物经由移动体的侧部与滚轮部件(32)之间以及滚轮部件(32)和轴部件(13)之间而进入到密封室(43)。在本申请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侧滚轮中,作为第2密封部件的O形圈通过弹力进行密封的对象和作为第3密封部件的V形圈通过弹力进行密封的对象不同,从而能够将来自外部的异物的进入路径适当地密封,其结果,能够有效地抑制异物进入到密封室,并不是单纯地将多个密封部件设置于侧滚轮。对比文件2只公开了在传送辊1与主轴2之间配置密封片3、4,并没有公开“通过使作为第2密封部件的O形圈通过弹力进行密封的对象和作为第3密封部件的V形圈通过弹力进行密封的对象不同,从而能够有效地抑制异物进入到密封室”这一技术思想。本申请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进一步具备第2密封部件,该第2密封部件配置在所述滚轮部件和所述轴部件之间的比所述密封室更靠近所述移动体的位置,通过弹力而对所述滚轮部件和所述轴部件之间进行密封,所述第2密封部件为O形圈,进一步具备第3密封部件,该第3密封部件配置在所述移动体的侧部和所述滚轮部件之间的所述轴部件的径向的外侧部分上,通过弹力而对所述移动体的侧部和所述滚轮部件之间进行密封,所述第3密封部件为V形圈。”的技术特征没有被对比文件1-4所公开,不属于常规技术手段,也不是能够由对比文件1-4及常规技术手段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3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1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得到的侧滚轮,灰尘及外部杂质通过侧滚轮与外链节板的端部,再进入轴部件与滚轮部件接触面,之后再进入轴承,对比文件2已经给出在轴承端部采用多个第1密封部件防止灰尘及杂质进入轴承内,在此基础上,为了进一步避免杂质进入轴承,则需要在杂质进入的每个路径上均设密封部件,即在侧滚轮与外链节板的端部和轴部件与滚轮部件接触面均设置密封部件,设置O形圈和V形圈以实现滑动密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液压与气压传动”,毛君,第164-165、166-167和173-174页,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14年07月;“建筑机械液压传动”,张全根等,第155-158页,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83年11月),且O形圈和V形圈均是通过弹性密封;且多个第1密封部件中设置缝隙并在缝隙中填充润滑剂提高密封效果也是公知常识(具体参见对比文件4,“钳工实训”,周兆元,第153页,化学出版社,2010年07月)。因此,申请人提交修改的权利要求1-3仍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于2018年09月0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时对权利要求书了进行修改,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如下,即,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56段(第1-8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3(第1-2页);2018年09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
2.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侧滚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行进辊结构体102(相当于本申请的侧滚轮),并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59-0103段,图1-2):其具备行进辊140(相当于本申请的滚轮部件),该行进辊140经由滚动轴承145能够旋转地支承在突设于链条100(相当于本申请的移动体)的侧部的衬套132(相当于本申请的轴部件)上,并随着链条100的移动而滚动,在行进辊140和衬套132之间的比滚动轴承145更靠近链条100的位置形成有密封室,在密封室内充填有油脂(相当于本申请的第1润滑剂)。
综上所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该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在所述密封室内沿所述轴部件的轴向相邻地配置有多个第1密封部件,该第1密封部件通过弹力而对所述滚轮部件和所述轴部件之间进行密封;在所述轴向上彼此相邻的所述第1密封部件之间形成有缝隙,在所述缝隙中充填有第1润滑剂;进一步具备第2密封部件,该第2密封部件配置在所述滚轮部件和所述轴部件之间的比所述密封室更靠近所述移动体的位置,所述第2密封部件为O形圈,进一步具备第3密封部件,该第3密封部件配置在所述移动体的侧部和所述滚轮部件之间的所述轴部件的径向的外侧部分上,所述第3密封部件为V形圈。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有效抑制异物进入滚动轴承。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带有分离主轴的输送辊,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0001-0007段,附图1):分离主轴2安装在一个特殊装置上,输送辊1安装在分离主轴2上,在输送辊1靠近主轴的一侧依次安装有第一薄片盘3、第一薄片外壳4、第二薄片盘3、第二薄片外壳4,由此形成用作油脂井的双腔,双腔中填充有特殊的油脂以防止煤或水泥粉尘的进入。
公知常识证据对比文件3涉及滚动轴承所常用的固体润滑剂的种类,以及为了延长使用寿命,要补充润滑剂。
公知常识证据对比文件4涉及滚动轴承的常用密封结构(参见第151-153页),包括有非接触式密封和接触式密封,其中接触式密封包括毡封圈和径向密封圈,在密封要求较严格的情况下,常采用耐油橡胶制成的径向密封圈,对密封要求很严格时,可在前、后装置有两个密封圈(参见图(c)),并在其中间的空间填以润滑脂,以提高密封效果和延长使用寿命。
对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存在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输送辊的密封结构中,通过依次安装的第一薄片盘3、第一薄片外壳4、第二薄片盘3、第二薄片外壳4形成用作油脂井的双腔,并在双腔中填充有特殊的油脂以防止煤或水泥粉尘的进入,其采用的是通过油脂进行密封,这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采用的技术手段并不相同。而密封部件需要通过与在具有密封需求的相关部件间设置的台阶、凹槽或者腔室等结构进行配合以完成密封,对比文件1中通过在行进辊140、衬套132以及外链节111之间依次设置外侧油脂密封部155、外侧密封件151、油脂密封部150、内侧密封件152完成密封,依次设置的密封构件位于行进辊140、衬套以及外链节111形成的一个腔室中,通过上述密封结构提高密封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没有动机和启示对行进辊140、衬套132以及外链节111形成的容纳相应密封结构的一个腔室改变为三个不同的凹槽或腔室结构以适应多个通过弹力进行密封的第1密封部件、采用O形圈的第2密封部件、采用V形圈的第3密封部件,上述公知常识证据也不能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组成的整体的密封结构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没有其它公知常识证据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组成的整体的密封结构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使用提供了另一种不同结构的三重密封结构,能够将来自外部的异物的进入路径适当地密封,有效地抑制异物进入到密封室,提高密封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2关于权利要求2-3
权利要求2引用了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的链条设置有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侧滚轮,因此权利要求2-3也具备创造性。
2.3 针对驳回理由和前置意见,合议组答复如下:
驳回决定和前置意见中认为:对比文件2已经给出在轴承端部采用多个第1密封部件防止灰尘及杂质进入轴承内的技术启示,为了进一步避免杂质进入轴承,则需要在杂质进入的每个路径上均设密封部件,即在侧滚轮与外链节板的端部和轴部件与滚轮部件接触面均设置密封部件,设置O形圈和V形圈以实现滑动密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输送辊的密封结构中,通过依次安装的第一薄片盘3、第一薄片外壳4、第二薄片盘3、第二薄片外壳4形成用作油脂井的双腔,并在双腔中填充有特殊的油脂以防止煤或水泥粉尘的进入,其采用的是油脂进行密封,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采用的通过弹力对滚轮部件和轴部件之间进行密封的多个第一密封部件结构并不相同。虽然O形圈和V形圈本身属于本领域常用的密封部件,在前置审查意见中进行了公知常识的举证,但是密封部件需要通过与在具有密封需求的相关部件间设置的台阶、凹槽或者腔室等结构进行配合以完成密封,设置O形圈、V形圈以对相关部件密封时整体的三重密封结构是根据其具体使用场合作出的设计,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2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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