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包装箱敲印机构-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包装箱敲印机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139
决定日:2019-07-08
委内编号:1F26628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911611.0
申请日:2016-10-19
复审请求人:佛山市翠微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朱明慧
合议组组长:樊继红
参审员:郭会勇
国际分类号:B65B61/2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独立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两者的技术领域、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手段以及获得的技术效果均不同,也未给出改进最接近现有技术获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启示,且其他现有技术也没有给出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911611.0,发明名称为“一种包装箱敲印机构”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佛山市翠微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10月19日,公开日为2017年02月1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0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第1-3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5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申请日2016年10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2段(即第1-4页)、说明书附图图1(即第1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包装箱敲印机构,包括机架(10),其特征在于:所述机架(10)的顶板上固定有敲印架(11),机架(10)的顶板的中部具有竖直通槽(101),机架(10)的顶板的两侧固定有升降气缸(12),升降气缸(12)的推杆穿过机架(10)的顶板并固定在升降板(13)上,升降板(13)处于机架(10)的顶板的正下方,升降板(13)的中部顶面固定有主连接块(14),主连接块(14)插套在竖直通槽(101)中,主连接块(14)的顶面固定有缓冲块(141),缓冲块(141)的顶面中部具有定位主凹槽(142);
所述敲印架(11)的顶板和两侧板上均固定有敲印气缸(15),敲印气缸(15)的推杆穿过对应的敲印架(11)的顶板或侧板并固定有敲印连接块(151),敲印连接块(151)上固定有敲印块(152);
所述升降板(13)的中部具有底部竖直通孔(131),主连接块(14)的中部具有安装螺孔(142),定位主凹槽(142)的中部底面具有通孔(143),限位接近开关(1)螺接在安装螺孔(142)中,限位接近开关(1)的感应端处于通孔(143)中并对着定位主凹槽(142)的上方;
所述敲印架(11)的顶板的顶面两侧固定有压紧气缸(16),两个压紧气缸(16)处于敲印架(11)的顶板的敲印气缸(15)的两侧,压紧气缸(16)的推杆穿过敲印架(11)的顶板并固定有压紧块(161),压紧块(161)的外端具有竖直折弯块(162),压紧块(161)的底面和竖直折弯块(162)的内侧壁固定有弹性层(163);
所述升降气缸(12)的上端伸出敲印架(11)的顶板。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一种包装箱敲印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升降板(13)的下方的底面上具有放置凹槽(17)。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一种包装箱敲印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放置凹槽(17)的底面上固定有缓冲垫(171),缓冲垫(171)的顶面固定有保护层(172)。 ”
驳回决定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5667907A,公开日为2016年06月15日;
对比文件2:CN105819075A,公开日为2016年08月03日。
驳回决定的理由: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包装箱敲印机构。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纸币印章按压输送机构,权利要求的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
(1)本申请用于包装箱敲印,还包括机架,敲印架固定在机架的顶板上,机架的顶板的中部具有竖直通槽,机架的顶板的两侧固定有升降气缸,升降气缸的推杆穿过机架的顶板并固定在升降板上,升降板处于机架的顶板的正下方;所述升降气缸的上端伸出敲印架的顶板;
(2)升降板的中部顶面固定有主连接块,主连接块插套在竖直通槽中,主连接块的顶面固定有缓冲块,缓冲块的顶面中部具有定位主凹槽,敲印架还具有顶板,顶板上固定有敲印气缸,敲印气缸的推杆穿过对应的敲印架的顶板或侧板并固定有敲印连接块,敲印连接块上固定有敲印块;
(3)所述升降板的中部具有底部竖直通孔,主连接块的中部具有安装螺孔,定位主凹槽的中部底面具有通孔,限位接近开关螺接在安装螺孔中,限位接近开关的感应端处于通孔中并对着定位主凹槽的上方。
(4)所述敲印架的顶板的顶面两侧固定有压紧气缸,两个压紧气缸处于敲印架的顶板的敲印气缸的两侧,压紧气缸的推杆穿过敲印架的顶板并固定有压紧块,压紧块的外端具有竖直折弯块,压紧块的底面和竖直折弯块的内侧壁固定有弹性层。
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部分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2)部分特征基于对比文件1的常规变换,部分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3)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4)部分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综上,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具体理由如下:
1. 对比文件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通过在传送带的两侧设置导向板,在导向板的另一侧设置气缸和印章,在传送带的上方设置压紧组件,利用传送带对纸币进行运输,利用压紧组件对纸币进行压紧,利用气缸和印章对纸币的两侧进行印章;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本申请对包装箱上部和左右两侧都进行印章,将压紧气缸设置在上部的敲印气缸的两侧,并且压紧块的外端具有竖直折弯块,不但能起到损伤小的压紧效果,还能起到左右限位作用,防止两侧的敲印气缸对包装箱的过度推动,通过将压紧气缸、敲印气缸和升降气缸一同设置在敲印架内,能使升降气缸对包装箱的提升的行程范围更大化,方便工作人员的拿取。故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
2. 对比文件1中,对于纸币的压紧只是简单的通过一块水平压板对纸币的上表面进行压紧,当两侧的敲印气缸进行印章时,纸币在气缸的推动下则很容易受偏移,尤其是印章的位置远离纸币的中心时,纸币的印章更加容易偏差;本申请则是通过设置折弯板,一方面可以使压紧块161不需要将包装箱紧紧的压牢,避免包装箱压变形的情况,另一方向,折弯板限制了包装箱左右偏移和角度旋转的情况,能使包装箱的两个侧面完全垂直于敲印块,保证了敲印块能完整地印在包装箱上,相比对比文件1和现有技术具有显著的进步,设置折弯板并不像审查员所断言的是公知常识;
3. 对比文件2中具体的电动升降装置与限位板、限位块的连接关系都与本申请有较大的差异,并且对比文件2用于对五金检测时进行容纳,其技术领域与对比文件1有较大的差异,其不存在相应的技术启示。此外,本申请主连接块与竖直通槽的插套方式、缓冲块的设计、限位开关的设计也是付出了大量的创造性劳动的,这都是为了更好的实现本申请的功能而设计的,其并不是可以简单的预测到的。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
(1)对比文件1公开了是对“已捆扎好的纸币在捆扎带上盖章”,纸币捆公知的为立方体,虽然与包装箱确实有体量上的差别,但二者的盖章装置属于同一技术领域,二者体量上的差别也并未大到如鱼钩和起重机吊钩那样影响装置转用,本领域技术人员经过常规改型即可将用于纸币的敲印机构转用至包装箱,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在此基础上,由于敲印过程中的作用力,变形是普遍会存在的问题,对比文件1已给出了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有动机去解决该问题,而针对纸箱实际外形,将用于压紧的部件设计成可配合包装箱直角结构的竖直折弯块,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2)对比文件2是针对升降板给出技术启示,其中的气缸布置不会给出与本申请相反的教导。不管是将升降气缸设置在两侧(如本申请中的敲印架内)还是将升降气缸设置在下方都会不同程度的占用空间,这是显而易见的,如对比文件2中将气缸布置在支架下方,或者如本申请将气缸布置在架内,二者优缺点都是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知晓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不具备创造性。
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未修改申请文件,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和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相同,即2018年05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申请日2016年10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二)具体理由的阐述
1.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包装箱敲印机构。根据本申请说明书【0002-0013】段的记载,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自动对包装箱的顶面和两侧面同时敲印,提高效率。
经查,对比文件1(CN105667907 A,说明书第0003-0005,0022-0032段,附图1-2)公开了一种纸币印章按压输送机构,包括:输送组件1、驱动组件2、传动组件3、印章组件4;印章组件4包括两块分设于输送组件1两侧的支撑板41,两块支撑板41上分别设有若干第一双轴气缸42,每一第一双轴气缸42靠近输送组件1的一端设有一印章43;该机构还具有压紧组件5,压紧组件5包括安装架51、第二双轴气缸52,以及压板53,光信号接收器412控制驱动组件2停止的同时控制第二双轴气缸52打开,推动压板53压于捆扎的纸币8上,使捆扎的纸币8压紧,避免印章43对捆扎的纸币8盖章时由于印章的推力使捆扎的纸币8变形;
所述输送机构在使用时,启动驱动电机,通过皮带带动带轮转动,带轮带动主动轴转动,主动轴通过摩擦力带动传送带转动,从而使捆扎的纸币在传送带上输送,当捆扎的纸币输送至光信号发射器和光信号接收器处时,光信号接收器无法接收到光信号发射器发射出的光信号,而当捆扎的纸币继续输送至印章处时,光信号接收器能重新接收到光信号发射器发射的光信号,此时光信号接收器控制驱动电机停止工作,同时第二双轴气缸启动推动压板压紧捆扎的纸币,随后第一双轴气缸启动推动印章将印章上的内容印至捆扎的纸币的两侧,然后驱动电机再次启动,使捆扎的纸币继续运输;
该机构能够自动对捆扎后的纸币输送过程中将生产机号印制在两侧,相较现有技术中的人工印制,提高了印制速度。
该权利要求的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涉及的技术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手段以及取得的技术效果均不同,具体如下:
(1)本申请请求保护包装箱敲印机构,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纸币印章按压输送机构;
(2)本申请请求保护的敲印机构的具体结构与对比文件1中的输送机构的具体结构完全不同,本申请的敲印机构包括:机架,所述机架的顶板上固定有敲印架,机架的顶板的中部具有竖直通槽,机架的顶板的两侧固定有升降气缸,升降气缸的推杆穿过机架的顶板并固定在升降板上,升降板处于机架的顶板的正下方,升降板的中部顶面固定有主连接块,主连接块插套在竖直通槽中,主连接块的顶面固定有缓冲块,缓冲块的顶面中部具有定位主凹槽;
所述敲印架的顶板和两侧板上均固定有敲印气缸,敲印气缸的推杆穿过对应的敲印架的顶板或侧板并固定有敲印连接块,敲印连接块上固定有敲印块;
所述升降板的中部具有底部竖直通孔,主连接块的中部具有安装螺孔,定位主凹槽的中部底面具有通孔,限位接近开关螺接在安装螺孔中,限位接近开关的感应端处于通孔中并对着定位主凹槽的上方;
所述敲印架的顶板的顶面两侧固定有压紧气缸,两个压紧气缸处于敲印架的顶板的敲印气缸的两侧,压紧气缸的推杆穿过敲印架的顶板并固定有压紧块,压紧块的外端具有竖直折弯块,压紧块的底面和竖直折弯块的内侧壁固定有弹性层;
所述升降气缸的上端伸出敲印架的顶板。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对于对比文件1,基于以上分析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对于捆扎后的纸币在输送过程对两侧印章,不涉及任何关于对包装箱进行敲印的技术内容,和本申请属于完全不同的技术领域;以及两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完全不同,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自动对包装箱的顶面和两侧同时敲印,对比文件1则是对捆扎后的纸币在输送过程中将印章印制在两侧;
虽然捆扎后的纸币呈长方体或立方体,在形状上和包装箱存在一定的相似性,但两者实现印章的具体装置完全不同。对比文件1是对输送中的纸币进行侧面印章,包括输送装置、驱动组件、传动组件、印章组件以及压紧组件,而本申请是对处于主凹槽中的包装箱进行顶面和侧面印章,其通过控制装置、压紧块和敲印组件的共同作用实现,由于两者作用对象的不同,对比文件1中的压紧组件、印章组件和本申请实现压紧、印章的部件的机构完全不同,在具体印章过程中,互相作用的方式也不同:如对比文件1通过一块水平压板对纸币的上表面进行压紧;本申请则是通过带有折弯板的压紧块对包装箱进行压紧。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不存在改进对比文件1以获得本申请敲印机构的动机,在对比文件1公开技术方案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花费创造性的创造性不能获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敲印机构。
再查,对比文件2(CN105819075 A,说明书第14-15段,附图1-5)公开了一种五金加工检测用容纳装置,包括地面1,地面1上分别设置有斜板2和支架3(即机架),斜板2的较高端面与支架3的左侧固定连接,支架3的内部底端设置有电动升降装置7,支架3的内壁分别设置有限位板6和限位块17(即机架的顶板,如图1所示,顶板的中部具有竖直通槽),电动升降装置7的顶端设置有升降板9,升降板9的顶部两侧位于限位块17的限位槽内部(如图1所示,即升降板处于机架的顶板的正下方),升降板9的顶部设置有容纳箱4,通过支架3、电动升降装置7、升降板9和容纳箱4的配合使用,使容纳箱在放置质量不合格的五金零件时可升降到触手可及的位置,使盛载时更加方便,装满后,降下容纳箱4的时候限位板6会把升降板9限制到与斜板2的高端面水平,然后拉动把手15让容纳箱4轻松的从支架3中移出。
基于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内容,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一种五金加工检测用容纳装置,不涉及任何对于包装箱进行敲印的技术内容。虽然对比文件2的装置设置了升降装置,但该升降装置和本申请升降气缸的设置以及作用方式均不同,自然对比文件2不会给出将其升降装置应用到对比文件1以获得本申请敲印机构的启示。
且目前也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采用本申请的敲印机构,实现了对包装箱顶面和两侧的同时敲印,提高了工作效率。
综上,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直接或间接以其为基础的从属权利要求2-3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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