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河湖水体原位修复系统运行效果的植物筛选及配置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提高河湖水体原位修复系统运行效果的植物筛选及配置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137
决定日:2019-07-08
委内编号:1F26407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970975.1
申请日:2015-12-21
复审请求人:浙江省水利河口研究院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胡俊超
合议组组长:李波
参审员:王华
国际分类号:C02F3/3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评价一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区别仅仅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且所获得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预料得到的,则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970975.1,名称为“提高河湖水体原位修复系统运行效果的植物筛选及配置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浙江省水利河口研究院,申请日为2015年12月21日,公开日为2016年4月2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8月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4045162A,公开日为2014年9月17日)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公知常识证据1-4(证据1:“水体净化与景观——水生植物工程应用”肖楚田等,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第107-109页,2013年11月;证据2:“生物资源与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朱昌雄等,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出版社,第220-221页,2011年3月;证据3:“湖泊生态学概论”,邬红娟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第159-166页,2014年8月;证据4:“滨海湿地生态系统修复技术研究——以深圳湾为例”,昝启杰等,海洋出版社,第91-94页,2013年8月)。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12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8段以及2018年1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提高河湖水体原位修复系统运行效果的植物筛选及配置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1)从本土常见水生植物中筛选出耐寒特性较优的植物;
2)从本土常见水生植物中筛选出在微咸水环境中耐盐特性较优的植物;
3)从本土常见水生植物中筛选出营养盐的去除能力较优的植物;
4)综合考虑植物的生长特性,构建3~6种水生植物组合,并对其进行现场试验观察,以期筛选出在冬季和微咸水环境中具有较好的运行效果的水生植物组合。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提高河湖水体原位修复系统运行效果的植物筛选及配置方法,其特征是:所述的本土常见水生植物可以包括,常绿水生鸢尾、羊蹄、金叶金钱蒲、反曲灯芯草、大苞萱草、毛茛、黑麦草、吊兰、苍白灯心草、三穗薹草、千屈菜、黄菖蒲、眼子菜、芦竹、香蒲、金鱼藻、慈姑、薄荷、黄花水龙、铜钱草。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提高河湖水体原位修复系统运行效果的植物筛选及配置方法,其特征是:步骤1)中符合耐寒特性筛选标准的水生植物需满足在0℃以下可以存活。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提高河湖水体原位修复系统运行效果的植物筛选及配置方法,其特征是:上述种植时间为冬季。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提高河湖水体原位修复系统运行效果的植物筛选及配置方法,其特征是:步骤2)中符合耐盐特性筛选标准的水生植物需满足在盐度1.5~2‰之间可以存活。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提高河湖水体原位修复系统运行效果的植物筛选及配置方法,其特征是:步骤3)中符合营养盐的去除能力筛选标准的水生植物需满足消减率TN>40%,TP>60%,NOx-N>50%。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提高河湖水体原位修复系统运行效果的植物筛选及配置方法,其特征是:步骤4)中综合考虑植物的生长特性,包括高度、叶形、生物量、开花性状、生长的季节性,注重冬季高与低、阔叶与条形叶、开花与不开花的植物相互搭配,增加植物组合中的植物生长时间和空间衔接性和持续性,以期在提高去除污染能力的同时兼顾观赏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仅是公开了需要对地表水进行生物修复这一理念,采用了特定的植物进行修复,跟本申请采用的植物完全不同。(2)对比文件1中水生植物几乎均为不耐寒的植物,而本申请需要采用耐寒性较优的植物。本申请所选择的水生植物不仅仅耐寒,其同时具有耐寒、耐盐和减污三个能力。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提高河湖水体原位修复系统运行效果的植物筛选及配置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1)从本土常见水生植物中筛选出耐寒特性较优的植物;
2)从本土常见水生植物中筛选出耐盐特性较优的植物;
3)从本土常见水生植物中筛选出营养盐的去除能力较优的植物;
4)综合考虑植物的生长特性,构建3~6种水生植物组合,并对其进行现场试验观察,筛选出在冬季和微咸水环境中具有好的运行效果的水生植物组合:
所述的水生植物为以下植物中的3-6种组合:羊蹄、金叶金钱蒲、大苞萱草、毛茛、黑麦草、吊兰、苍白灯心草、三穗薹草、千屈菜、眼子菜、芦竹、金鱼藻、慈姑、薄荷、黄花水龙、铜钱草。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提高河湖水体原位修复系统运行效果的植物筛选及配置方法,其特征是:步骤1)中符合耐寒特性筛选标准的水生植物在0℃以下存活。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提高河湖水体原位修复系统运行效果的植物筛选及配置方法,其特征是:上述种植时间为冬季。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提高河湖水体原位修复系统运行效果的植物筛选及配置方法,其特征是:步骤2)中符合耐盐特性筛选标准的水生植物满足在盐度1.5-2‰之间存活。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提高河湖水体原位修复系统运行效果的植物筛选及配置方法,其特征是:步骤3)中符合营养盐的去除能力筛选标准的水生植物需满足消减率TN>40%,TP>60%,NOx-N>50%。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提高河湖水体原位修复系统运行效果的植物筛选及配置方法,其特征是:步骤4)中综合考虑植物的生长特性,包括高度、叶形、生物量、开花性状、生长的季节性,注重冬季高与低、阔叶与条形叶、开花与不开花的植物相互搭配,增加植物组合中的植物生长时间和空间衔接性和持续性,以期在提高去除污染能力的同时兼顾观赏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8年11月5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6月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在通知书中引用公知证据6(《城市水环境规划治理理论与技术》,赫俊国编著,哈尔滨工业大学出版社,第252-253页,2012年4月),指出采用水生植被修复富营养化水体时,筛选植物时考虑其对湖泊的水质(如盐度)、气候(如温度)的适应能力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构建水生植物组合时,综合考虑植物的生长特性,并且筛选出适应待处理水体的流域气候水文条件如冬季和微咸水环境,以及将欲恢复重建的水生植物群落根据环境条件和群落特性按一定的比例在空间分布、时间分布方面进行安排,高效运行,达到恢复目标,即净化水质,形成稳定可持续利用的生态系统均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6月2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提复审请求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是2015年12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8段以及2018年10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评价一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区别仅仅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且所获得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预料得到的,则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提高河湖水体原位修复系统运行效果的植物筛选及配置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地表水的生物修复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2-0003段,第0039段,第0050-0051段):华南地区广大农村主要是以塘坝地表水或浅层地下水等自然水体作为饮用水水源。农村水环境和水源地遭受严重污染,导致农村饮用水安全问题日益凸显。重建水生植被是湖泊生态恢复的重要举措之一。现存的高等水生植物净化水体采用单种植株或少数几种植株对污染河流、湖波进行修复,作用时间长,效果不佳,且净化后净化效果数据不稳定。水生植物种植浮床广泛应用于河流、湖泊的生态修复和景观领域,采用浮筏种植浮叶植物具有避免池塘、河涌因暴雨或遇水灾,水位急涨而淹没植物,影响生长的情况(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对河湖水体原位修复的植物筛选及配置方法)。水生植物是构建人工湿地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同水生植物对水体各成分的净化速度存在差异,本申请人对华南地区的水生植物进行了调查,搜集了45科、50多个属、100多种水生植物资源,编写了水生植物资源图谱。对其净化污水的能力进行了评价(TN、NH3-N、TP等),筛选出了净化污水效果较好的水生植物(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从本土常见水生植物中筛选植物,以及从本土常见水生植物筛选出营养盐去除能力较优的植物),并进行了组合试验,得到这些种类的植物进行组合种植在污染水体中,显著提高了生态环境吸纳消解污水的能力(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构建水生植物组合,并对其进行现场试验观察,以期筛选出具有较好的运行效果的水生植物组合)。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1)还包括从本土常见水生植物中筛选出耐寒特性较优的植物和耐盐特性较优的植物的步骤;(2)综合考虑植物生长特性,构建3-6种水生植物组合,并且筛选出在冬季和微咸水环境中具有较好运行效果的水生植物;并进一步限定了水生植物的种类。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筛选出在微咸水环境中具有较好运行效果的水生植物组合。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参见证据6第252-253页第7.4.3.2部分):水生植被修复富营养化水体时,合理优化的群落配置是提高效率、形成稳定并持续利用生态系统的重要手段。先锋物种的选择是在对水生植物生物学特性、耐污性、对氮磷去除能力及光补偿点的研究的基础上,筛选出几种具有一定耐受性的,能适应湖泊水质现状的物种作为恢复的先锋物质,同时为水生植物群落的恢复提供建群物种。物种选择原则包括①适应性原则;所选物种对湖泊流域气候水文条件有很好的适应能力;②本土性原则;③强净化能力原则;④可操作性原则;⑤确定植物种类。因此,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需要筛选出在微咸水环境中具有较好运行效果的水生植物组合时,基于适应性原则,需要考虑湖泊的水质(如盐度)、气候(如温度),为了适应微咸水湖泊,筛选出耐盐特性较优的植物,为了适应湖泊流域气候条件,筛选出适应冬季的耐寒特性较优的植物,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作出的常规选择,其所获得的在冬季微咸水环境下具有较好修复能力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参见证据6第252-253页第7.4.3.2部分):生态型植物群落以水体污染的治理、污水净化、促进生态系统的恢复为主要目标,注重群落的生态效益,其建群物种一般为耐污、去污能力强、生长快、繁殖能力强、环境效益好的物质。即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构建水生植物组合时,综合考虑植物的生长特性,并且筛选出适应待处理水体的流域、气候、水文条件,如冬季和微咸水环境是公知常识。此外,权利要求中限定的具体水生植物均是常用于水体修复的水生植物品种,选择其中的3-6种是根据实际需要作出的选择,其所获得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相结合,进而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4、5分别对耐寒特性筛选标准、耐盐特性筛选和营养盐的去除能力筛选标准做了进一步的限定。该筛选标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待处理水体的水质特性和气候特点、欲达到的处理目标等因素作出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4、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了种植时间为冬季。种植时间的选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作出的常规选择,具体选择为冬季所获得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对植物的生长特征做了进一步的限定。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参见证据6第252-253页第7.4.3.2部分):群落配置就是通过人为设计,将欲恢复重建的水生植物群落,根据环境条件和群落特性按一定的比例在空间分布、时间分布方面进行安排,高效运行,达到恢复目标,即净化水质,形成稳定可持续利用的生态系统。权利要求中所限定的具体搭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主要为:
(1)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修复理念,采用的植物与本申请完全不同,未公开本申请的技术方案。
(2)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调查,而非筛选。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从本土常见水生植物中筛选植物。
(3)对比文件1筛选的是净化污水效果较好的水生植物,净化污水是营养盐去除的上位概念,对比文件1未公开筛选营养盐去除能力较优的植物。
(4)区别技术特征还包括本申请筛选的植物组合同时具有耐寒、耐盐和减污三个能力。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耐寒、耐盐和减污的技术启示。本申请具有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此,合议组审查后认为:
对于第(1)和(4)点,结合前述对权利要求的评述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对河湖的原位修复植物的筛选和配置;虽然对比文件1仅仅明确记载了筛选对营养盐去除能力较强的水生植物,但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筛选和配置水生植物组合时,同时考虑其对水体的适应性(包括气候、水质等条件)是公知常识(参见证据6第252-253页第7.4.3.2部分)。因此,在面对处理微咸水环境的水体时,筛选水生植物时考虑耐寒性、耐盐性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对比文件1处理的水体位于华南地区,而本申请处理的水体位于长三角地区,如前所述,修复水体时需要采用本土植物,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采用具体的植物品种不同是由于土著水生植物品种不同而导致的。本申请中采用的植物均为常用于水体修复的水生植物品种,选择这些品种作为水生植物组合处理水体所获得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因此,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并不能使得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对于第(2)点,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对华南地区的水生植物进行了调查,搜集了45科、50多个属、100多种水生植物资源,编写了水生植物资源图谱。对其净化污水的能力进行了评价,筛选出了净化污水效果较好的水生植物(参见说明书第0039段)。即对比文件1并非只有调查,其明确记载了先调查再筛选本土水生植物。
对于第(3)点,净化污水确实是营养盐去除的上位概念,但是对比文件1同时具体公开了净化污水的指标包括总氮、氨氮、总磷的去除(图3、图4、图6),即其净化污水效果涵盖了对营养盐去除效果的评价。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筛选营养盐去除能力较优的植物。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8月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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