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用于车辆的进气系统的有源噪声控制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092
决定日:2019-07-08
委内编号:1F233338
优先权日:2011-11-14
申请(专利)号:201210042935.7
申请日:2012-02-23
复审请求人:现代自动车株式会社 起亚自动车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广宇
合议组组长:吕胜春
参审员:林秀霞
国际分类号:F02M35/1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基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可以通过合乎逻辑地推理推断得出,则认为现有技术整体上存在技术教导和启示,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210042935.7,名称为“用于车辆的进气系统的有源噪声控制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现代自动车株式会社、起亚自动车株式会社。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2年02月23日,优先权日为2011年11月14日,公开日为2013年05月1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06月2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63段(第1-8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9(第1-6页);2016年12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车辆的进气系统的有源噪声控制装置,包括:
过滤器,该过滤器安装在所述进气系统的一部分上以用来阻隔外来物质;以及
扬声器组件,该扬声器组件能够拆卸地装设在安装了所述过滤器的那一部分上,
其中,所述扬声器组件包括:
扬声器下盖,该扬声器下盖在其上侧表面上形成了扬声器安装开口;以及
扬声器,该扬声器组装在所述扬声器下盖的所述扬声器安装开口上;
其中所述扬声器安装开口的周缘部分被组装在进气管道的侧表面上形成的装设开口上并不对着进气管道的进气方向,所述过滤器安装在所述装设开口内,并且在所述扬声器安装开口的周缘部分上组装有适配器,该适配器在其中心具有安装孔。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车辆的进气系统的有源噪声控制装置,其中,所述扬声器组件包括:
扬声器下盖,该扬声器下盖在其上端部部分处形成了扬声器安装开口;
扬声器,该扬声器被组装在所述扬声器下盖的所述扬声器安装开口上;
扬声器上盖,该扬声器上盖联接到所述扬声器下盖的上端部部分,以用来将所述扬声器安装开口罩入其中;以及
连接器管,该连接器管整体地形成在所述扬声器上盖的上表面;
其中,所述连接器管的上端部部分能够拆卸地组装到在所述进气系统中的进气管道的侧表面上形成的装设开口上。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用于车辆的进气系统的有源噪声控制装置,其中,在所述扬声器安装开口的周缘部分上组装有适配器,该适 配器在其中心具有安装孔。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用于车辆的进气系统的有源噪声控制装置,其中,所述过滤器设置在所述连接器管的上端部部分处。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车辆的进气系统的有源噪声控制装置,其中,所述扬声器组件包括:
扬声器,该扬声器安装在所述进气系统中的空气滤清器盖的内表面上;以及
扬声器盖,该扬声器盖设置在所述空气滤清器盖的外表面上,以用于罩住所述扬声器的后部。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用于车辆的进气系统的有源噪声控制装置,其中,所述扬声器通过形成于所述空气滤清器盖上的扬声器安装开口而安装在所述空气滤清器盖的内表面上。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用于车辆的进气系统的有源噪声控制装置,其中,在所述扬声器和所述扬声器盖之间适配器进一步地组装到所述扬声器安装开口上,该适配器在其中心具有安装孔。”
驳回决定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的区别仅在于:用于车辆的进气系统,扬声器组件能够拆卸地装设在安装了过滤器的那一部分上,扬声器下盖在其上侧表面上形成了扬声器安装开口;扬声器安装开口并不对着进气管道的进气方向,过滤器安装在所述装设开口内,并且在扬声器安装开口的周缘部分上组装有适配器,该适配器在其中心具有安装孔。但是,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其公开的进气系统有源噪声控制装置也可以用于车辆的进气系统,这是显而易见的;并且为了维修方便等因素,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扬声器组件能够拆卸地装设在安装了过滤器的那一部分上。其次,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结构的需要使扬声器下盖在其上侧表面上形成了扬声器安装开口,并使扬声器安装开口并不对着进气管道的进气方向。再次,为了安装不同的规格的扬声器,在扬声器安装开口的周缘部分上组装适配器,适配器在其中心具有安装孔,这都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最后,如果扬声器面对的是未过滤的空气,为了避免空气中的外来物质附着到扬声器上或对扬声器造成损害,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装设开口处设置一过滤器以过滤外来物质,这是显而易见的,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中一部分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3-7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同样不具备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权利要求1所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基于全部区别技术特征概括出的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1中扬声器安装在进气过滤器下游,空气已被过滤,但在扬声器安装在空气过滤器上游时,扬声器面对的将是未过滤的空气,为了避免空气中的外来物质附着到扬声器上或对扬声器造成损害,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装设开口处设置一过滤器以过滤外来物质,即,将过滤器仅布置在扬声器组件之前,这都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为了安装不同的规格部件设置相应的适配器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在面对不同规格的扬声器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扬声器安装开口的周缘部分上组装适配器,并在适配器在其中心具有安装孔,以便于不同规格扬声器的安装。综上所述,申请人所陈述的意见不具有说服力,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09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技术特征是“所述过滤器安装在所述装设开口内”,也就是说,是过滤器40安装在装设开口28内,而不是额外的过滤器安装在装设开口28内。对比文件1中的过滤器2是空气滤清器的过滤装置,其位置是不能改变的,也就是对比文件1中的过滤器2是不能安装于进气管道的侧表面上形成的装设开口内的。如果将对比文件1中的过滤器2安装于进气管道的侧表面上形成的装设开口内,那么过滤器2就不能过滤进气管道中的吸入的空气了,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不能获得其原有的功能(过滤吸入的空气)。因此,将对比文件1的过滤器2安装于进气管道的侧表面上形成的装设开口内是存在技术障碍的;基于当前的对比文件1,是无法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所以,申请人认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应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车辆的进气系统的有源噪声控制装置,包括:
进气管道;
装设开口,其形成在所述进气管道的侧表面上;
过滤器,该过滤器安装在所述装设开口的第一端部以用来阻隔外来物质,其中所述第一端部是安装到所述进气管道的侧表面的部分;
扬声器组件,该扬声器组件能够拆卸地装设在所述装设开口的第二端部;
其中,所述扬声器组件包括:
扬声器下盖,该扬声器下盖在其上侧表面上形成了扬声器安装开口;以及
扬声器,该扬声器组装在所述扬声器下盖的所述扬声器安装开口上;
其中,所述扬声器安装开口的周缘部分组装到所述装设开口的第二端部;
在所述扬声器安装开口的周缘部分上组装有适配器,该适配器在其中心具有安装孔。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车辆的进气系统的有源噪声控制装置,其中,所述扬声器组件包括:
扬声器下盖,该扬声器下盖在其上端部部分处形成了扬声器安装开口;
扬声器,该扬声器被组装在所述扬声器下盖的所述扬声器安装开口上;
扬声器上盖,该扬声器上盖联接到所述扬声器下盖的上端部部分,以用来将所述扬声器安装开口罩入其中;以及
连接器管,该连接器管整体地形成在所述扬声器上盖的上表面;
其中,所述连接器管的上端部部分能够拆卸地组装到在所述进气系统中的进气管道的侧表面上形成的装设开口上。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用于车辆的进气系统的有源噪声控制装置,其中,在所述扬声器安装开口的周缘部分上组装有适配器,该适配器在其中心具有安装孔。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用于车辆的进气系统的有源噪声控制装置,其中,所述过滤器设置在所述连接器管的上端部部分处。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车辆的进气系统的有源噪声控制装置,其中,所述扬声器组件包括:
扬声器,该扬声器安装在所述进气系统中的空气滤清器盖的内表面上;以及
扬声器盖,该扬声器盖设置在所述空气滤清器盖的外表面上,以用于罩住所述扬声器的后部。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用于车辆的进气系统的有源噪声控制装置,其中,所述扬声器通过形成于所述空气滤清器盖上的扬声器安装开口而安装在所述空气滤清器盖的内表面上。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用于车辆的进气系统的有源噪声控制装置,其中,在所述扬声器和所述扬声器盖之间适配器进一步地组装到所述扬声器安装开口上,该适配器在其中心具有安装孔。”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1月2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中扬声器安装在进气过滤器下游,空气已被过滤,因此对比文件1给出了对扬声器上游的气体进行过滤的启示。在扬声器安装在空气过滤器上游的情况下,扬声器面对的将是未过滤的空气,为了避免空气中的外来物质附着到扬声器上或对扬声器造成损害,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装设开口处设置一过滤器以过滤外来物质,即,将过滤器仅布置在扬声器组件之前;(2)为了安装不同的规格部件设置相应的适配器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在面对不同规格的扬声器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扬声器安装开口的周缘部分上组装适配器,并在适配器在其中心具有安装孔,以便于不同规格扬声器的安装;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10月12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所述进气系统为用于车辆的进气系统;(2)所述装设开口形成在所述进气管道的侧表面上;(3)所述扬声器安装开口形成在扬声器下盖的上侧表面;在所述扬声器安装开口的周缘部分上组装有适配器,该适配器在其中心具有安装孔。但是,区别(1)和(3)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区别(2)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中一部分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5、6的附加技术特征中一部分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同样不具备创造性。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中的扬声器安装在进气过滤器下游,空气已被过滤,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需要在扬声器上游对空气进行过滤的技术启示,且对比文件2给出了可以在进气管道侧表面上设置扬声器组件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和2的技术启示下,容易想到当扬声器组件设置在进气管道侧表面时,为了避免空气中的外来物质附着到扬声器上或对扬声器造成损害,同样需要在扬声器的上游对空气进行过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装设开口处设置过滤器以过滤外来物质,即,将过滤器仅布置在扬声器组件之前,例如JP2011-72134A公开了将过滤器安装在扬声器与进气道的连接开口中。(2)为了安装不同的规格部件设置相应的适配器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在面对不同规格的扬声器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扬声器安装开口的周缘部分上组装适配器,并在适配器在其中心具有安装孔,以便于不同规格扬声器的安装。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请求的理由并不具有说服力,不能被接受。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1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的扩张部3是用于安装空气滤清器的盒形部件,其并不是一个开口,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可能将其设置在进气管道的侧表面上,其只能设置在进气管道的端部。退一步讲,即使强制将扩张部设置在进气管道的侧表面上,那么设置在扩张部中的空气滤清器也将一起设置在进气管道的侧表面上以阻隔外来物质进入到扬声器组件,那么空气滤清器就将无法实现原有的功能,对进气管道中的吸入空气进行过滤。(2)对比文件1中的部件5a是扬声器箱的前面壁,并且对比文件1中明确记载了“用螺钉10将扬声器4的包围锥形部8的框架9的前端固定于扬声器箱5的前面壁5a”,可见,对比文件1中并不存在扬声器安装开口。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01 日向复审请求人再次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所述进气系统为用于车辆的进气系统;(2)所述装设开口在进气管道的入口和空气滤清器盖之间的部段处形成在所述进气管道的侧表面上;(3)所述扬声器安装开口形成在扬声器下盖的上侧表面;在所述扬声器安装开口的周缘部分上组装有适配器,该适配器在其中心具有安装孔。但是,区别(1)和(3)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区别(2)中一部分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中一部分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5、6的附加技术特征中一部分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同样不具备创造性。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首先,权利要求1中并没有对装设开口的具体结构做出限定,按照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理解,装设开口为用于装设扬声器组件的开口形式的部件,而对比文件1中的扩张部3的两端均是开口形式,其同样用于安装扬声器组件,因此,对比文件1的扩张部可以等同于权利要求1中的装设开口。其次,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扬声器组件设置在进气管道侧表面的明确的技术启示,同时,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要对进入扬声器组件的空气进行过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中的包含扬声器组件的扬声器箱5设置到进气管道的侧表面上,而将过滤器2保留在原位置,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进气管道侧表面与扬声器组件之间增设过滤器;即使如复审请求人所述将设置在扩张部中的空气滤清器也将一起设置在进气管道的侧表面上,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掌握的技术常识知晓需要对进入发动机的空气进行过滤,因而容易想到在空气管路中增设过滤器。(2)正如复审请求人所述,对比文件1中明确记载了“用螺钉10将扬声器4的包围锥形部8的框架9的前端固定于扬声器箱5的前面壁5a”,扬声器4是安装到扬声器箱5的前面壁5a上的,且前面壁5a是中间部分开口形式的,可见,前面壁5a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扬声器安装开口,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结构的需要,对扬声器安装开口的位置做出适应性调整,从而得到在扬声器下盖的上侧表面上形成扬声器安装开口。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没有说服力,不能被接受。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前壁面5a的周缘部分并没有毗靠到扩张部3的周缘部分;(2)对比文件均没有公开“在所述扬声器安装开口的周缘部分上组装有适配器,该适配器在其中心具有安装孔”。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车辆的进气系统的有源噪声控制装置,包括:
进气管道;
装设开口,其在进气管道的入口和空气滤清器盖之间的部段处形成在所述进气管道的侧表面上,其中,空气滤清器盖内设置有用于过滤吸入空气的空气滤清器滤芯;
过滤器,该过滤器安装在所述装设开口的第一端部以用来阻隔外来物质进入到扬声器组件,其中所述第一端部是安装到所述进气管道的侧表面的部分;
扬声器组件,该扬声器组件能够拆卸地装设在所述装设开口的第二端部;
其中,所述扬声器组件包括:
扬声器下盖,该扬声器下盖在其上侧表面上形成了扬声器安装开口;以及
扬声器,该扬声器组装在所述扬声器下盖的所述扬声器安装开口上;
其中,所述扬声器安装开口的周缘部分组装到所述装设开口的第二端部,并且所述扬声器安装开口的周缘部分与进气管道的侧表面处形成的装设开口的周缘部分相毗靠;
在所述扬声器安装开口的周缘部分上组装有适配器,该适配器在其中心具有安装孔。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车辆的进气系统的有源噪声控制装置,其中,所述扬声器组件包括:
扬声器下盖,该扬声器下盖在其上端部部分处形成了扬声器安装开口;
扬声器,该扬声器被组装在所述扬声器下盖的所述扬声器安装开口上;
扬声器上盖,该扬声器上盖联接到所述扬声器下盖的上端部部分,以用来将所述扬声器安装开口罩入其中;以及
连接器管,该连接器管整体地形成在所述扬声器上盖的上表面;
其中,所述连接器管的上端部部分能够拆卸地组装到在所述进气系统中的进气管道的侧表面上形成的装设开口上。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用于车辆的进气系统的有源噪声控制装置,其中,在所述扬声器安装开口的周缘部分上组装有适配器,该适配器在其中心具有安装孔。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用于车辆的进气系统的有源噪声控制装置,其中,所述过滤器设置在所述连接器管的上端部部分处。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车辆的进气系统的有源噪声控制装置,其中,所述扬声器组件包括:
扬声器,该扬声器安装在所述进气系统中的空气滤清器盖的内表面上;以及
扬声器盖,该扬声器盖设置在所述空气滤清器盖的外表面上,以用于罩住所述扬声器的后部。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用于车辆的进气系统的有源噪声控制装置,其中,所述扬声器通过形成于所述空气滤清器盖上的扬声器安装开口而安装在所述空气滤清器盖的内表面上。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用于车辆的进气系统的有源噪声控制装置,其中,在所述扬声器和所述扬声器盖之间适配器进一步地组装到所述扬声器安装开口上,该适配器在其中心具有安装孔。”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6日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经合议组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如下: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63段(第1-8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9(第1-6页);2019年05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车辆的进气系统的有源噪声控制装置,对比文件1(JP9-209860A)公开了一种进气系统的有源噪声控制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9-12段、附图1-2):包括进气管道1;扩张部3(其两端均为开口形式,因此相当于本申请中的装设开口),其形成在所述进气管道上;过滤器2,该过滤器安装在所述扩张部的第一端部(见图1中右侧部分)以用来阻隔外来物质进入到扬声器组件,其中所述第一端部是安装到所述进气管道的部分;扬声器组件5,该扬声器组件通过螺钉(即能够拆卸地)装设在所述扩张部的第二端部(见图1中左侧部分);其中,所述扬声器组件包括扬声器下盖,该扬声器下盖在其侧表面上形成了扬声器安装开口5a,以及扬声器4,该扬声器组装在所述扬声器下盖的所述扬声器安装开口上;所述扬声器安装开口的周缘部分组装到所述扩张部的第二端部,并且所述扬声器安装开口5a的周缘部分与进气管道处形成的扩张部3(即装设开口)的左侧周缘部分相毗靠。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所述进气系统为用于车辆的进气系统;(2)所述装设开口在进气管道的入口和空气滤清器盖之间的部段处形成在所述进气管道的侧表面上,其中空气滤清器盖内设置有用于过滤吸入空气的空气滤清器滤芯;(3)所述扬声器安装开口形成在扬声器下盖的上侧表面;在所述扬声器安装开口的周缘部分上组装有适配器,该适配器在其中心具有安装孔。因此,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具体选择进气系统的应用对象、减小进气压力损失以及提高扬声器组件的适配性。
对于区别(1),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明确公开进气系统的应用对象,但是,该进气系统可以用于车辆,这是显而易见的。对于区别(2),对比文件2(US6758304B1)公开了一种调谐的赫尔莫兹谐振器,实质公开了一种进气系统的有源噪声控制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20行至第3栏第43行、附图1-2):谐振器(相当于扬声器组件)的装设开口在进气管道的出口和空气滤清器盖之间的部段处形成在所述进气管道的侧表面上,并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相应的区别特征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减小进气压力损失,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设计的需要,对装设开口的位置进行适应性改动,如设置在进气管道的入口和空气滤清器盖之间的部段处,这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做出的常规选择;而且,空气滤清器盖内设置用于过滤吸入空气的空气滤清器滤芯,这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对于区别(3),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结构的需要,对扬声器安装开口的位置做出适应性调整,从而得到在扬声器下盖的上侧表面上形成扬声器安装开口。而且,为了提高扬声器组件的适配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在同一个扬声器装设开口中安装不同的规格的扬声器,而利用具有中心安装孔的适配器来达到上述目的,这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2(US 6758304B1)公开了(参见同上):谐振器(相当于扬声器组件)包括壳体,扬声器38组装在壳体内部,颈部34(相当于连接管)整体地形成在谐振器壳体的上表面,颈部的上端部部分能够组装到在进气系统中的进气管道上形成的装设开口上。并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便于扬声器组件的空间布置,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在此基础上,为了方便安装扬声器,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中的壳体分割为扬声器下盖和扬声器上盖,在扬声器下盖的上端部部分处形成扬声器安装开口,将扬声器组装在扬声器下盖的扬声器安装开口上,使扬声器上盖联接到扬声器下盖的上端部部分,以用来将扬声器安装开口罩入其中,使连接器管整体地形成在扬声器上盖的上表面,连接器管的上端部部分能够拆卸地组装到在进气系统中的进气管道的侧表面上形成的装设开口上。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为了提高扬声器组件的适配性,利用具有中心安装孔的适配器来安装不同的规格的扬声器,这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2,在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在扬声器上游对空气进行过滤的技术启示下,根据实际设计需要,具体选择过滤器的安装位置为所述连接器管的上端部部分处,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和能够实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5,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同上):所述扬声器组件包括:扬声器4,该扬声器通过形成于扩张部3(相当于空气滤清器)的盖上的扬声器安装开口而安装在所述扩张部的盖的外表面上,以及扬声器盖,该扬声器盖设置在所述扩张部的盖的外表面上,以用于罩住所述扬声器的后部。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设计需要,具体选择扬声器的安装位置为盖的内表面上,这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5,根据实际设计需要,具体选择适配器的安装位置,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指出:(1)申请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扩张部3更相当于本申请的空气滤清器盖,过滤器2更相当于空气滤清器盖中设置的用于过滤吸入空气的空气滤清器过滤器。(2)本申请中扬声器组件设置在进气管道的入口和空气滤清器盖之间的部段,即扬声器组设置在空气滤清器之前,而对比文件1和2中扬声器全部设置在空气滤清器之后。(3)对比文件1中,前壁面5a的周缘部分并没有毗靠到扩张部3的周缘部分。(4)权利要求1具有“在所述扬声器安装开口的周缘部分上组装有适配器,该适配器在其中心具有安装孔”的技术特征,这使得具有不同尺寸的各个扬声器可以利用适配器而组装到扬声器下盖上。
对此,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中的扩张部3设置在进气道处,其中设置有过滤器2,用于对进入扬声器的空气进行过滤,这与本申请中“过滤器,该过滤器安装在装设开口的第一端部以用来阻隔外来物质进入到扬声器组件”的限定是一致的,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扩张部3并非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空气滤清器盖,过滤器2也不是滤清器盖中设置的滤芯。(2)虽然,对比文件2公开的谐振器(相当于扬声器组件)的装设开口在进气管道的出口和空气滤清器盖之间的部段处形成在所述进气管道的侧表面上。但是,根据实际设计的需要,对装设开口的位置进行适应性改动,如设置在进气管道的入口和空气滤清器盖之间的部段处,这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做出的常规选择,也并不存在任何的技术障碍。(3)参见对比文件1的图1,扬声器安装开口5a的周缘部分与进气管道处形成的扩张部3(即装设开口)的左侧周缘部分相毗靠。(4)为了提高扬声器组件的适配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在同一个扬声器装设开口中安装不同的规格的扬声器,而利用具有中心安装孔的适配器来达到上述目的,这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没有说服力,不能被接受。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6月2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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