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改善的疏水特性的不粘涂层-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具有改善的疏水特性的不粘涂层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060
决定日:2019-07-08
委内编号:1F244603
优先权日:2007-04-18
申请(专利)号:201510221444.2
申请日:2008-04-10
复审请求人:SEB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翔
合议组组长:孙思
参审员:马剑峰
国际分类号:C09D183/04,C09D7/12,C08G77/58,A47J36/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评价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考察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启示,并且所获得的发明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221444.2,名称为“具有改善的疏水特性的不粘涂层”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SEB公司,申请日为2008年4月10日,优先权日为2007年4月18日,公开日为2015年9月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1月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对比文件1:CN1803944A,公开日为:2006年7月19日;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分案申请递交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10段、说明书附图;2017年1月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7项。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具有改善的疏水特性并且耐高温的不粘涂层(2),所述不粘涂层用于厨用器具,其特征在于,该涂层为厚度至少10μm的连续膜形式,并且由包含如下成分的溶胶-凝胶材料构成:
-至少一种金属性多烃氧基化物的基质,
-分散在所述基质中的至少一种胶体金属性氧化物,其占所述涂层总重的至少5%重量比,以及
-至少一种硅油,所述硅油占所述涂层(2)总重的0.1-6%重量比,
其中所述硅油选自分子量至少1000g的苯基硅油类、甲基苯基硅油类和甲基硅油类,所述硅油是非反应性的,并且具有20到2000mPa.s的粘度。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涂层(2),其特征在于,所述硅油占所述涂层(2)总重的0.3-5%重量比。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涂层(2),其特征在于,所述硅油占所述涂层(2)总重的0.5-2%重量比。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涂层(2),其特征在于,所述溶胶-凝胶材料还包含至少一种填充剂和/或至少一种颜料。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涂层(2),其特征在于,所述颜料和/或填充剂为小薄片的形式。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涂层(2),其特征在于,所述颜料和/或填充剂具有纳米级的尺寸。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涂层(2),其特征在于不含PTFE。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涂层(2),其特征在于,所述金属性多烃 氧基化物为多烃氧基硅烷。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涂层(2),其特征在于,所述多烃氧基硅烷是无定形的。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涂层(2),其特征在于,所述基质接枝有至少一个选自C1-C4烷基和苯基的有机基团。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涂层(2),其特征在于,所述有机基团是甲基。
1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涂层(2),其特征在于,所述胶体金属性氧化物选自二氧化硅、氧化铝、二氧化铈、氧化锌、氧化钒和氧化锆。
13.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涂层(2),其特征在于,所述胶体金属性氧化物是硅胶。
14.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涂层(2),其特征在于,所述填充剂选自氧化铝、锆、云母、粘土和磷酸锆。
1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涂层(2),其特征在于,所述颜料选自二氧化钛、铜-铬-锰的混合氧化物、铝硅酸盐类、铁氧化物、炭黑、片状金属颜料和热变色颜料。
1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涂层(2),其特征在于,所述膜的厚度介于10到80μm。
17.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涂层(2),其特征在于,所述膜的厚度介于30到70μm。
1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涂层(2),其特征在于,所述硅油是食品级油。
19. 具有改善的疏水特性的厨用器具(1),包括具有能接收食材的内表面(31)和朝向热源设置的外表面(32)的支持物(3),其特征在于,所述内表面(31)涂覆有基底不粘涂层(2),所述基底不粘涂层(2)为权利要求16所述涂层的涂层。
20. 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厨用器具(1),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持物(3)是具有基座(34)和从该基座(34)升起的侧壁(35)的凹形盖。
21. 根据权利要求19或20所述的厨用器具(1),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持物(3)由选自金属、木材、玻璃、陶瓷和塑料的材料制成。
22. 根据权利要求21所述的厨用器具(1),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持物是由铝、经或未经阳极化处理的、或者抛光、擦光或珠光的铝合金,或者抛光、擦光或珠光的不锈钢,或者铸铁,或者锤锻或抛光的铜制成的金属支持物。
23. 根据权利要求19或20所述的厨用器具(1),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设置在所述基底不粘涂层(2)上的装饰层(4),所述装饰层(4)由溶胶-凝胶材料构成,该材料包含至少一种金属性多烃氧基化物的基质,占所述装饰层总重的至少5%重量比的至少一种胶体金属性氧化物,和至少一种硅油。
24. 具有疏水特性的厨用器具(1),包括具有能接收食材的内表面(31)和朝向热源设置的外表面(32)的支持物(3),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设置在所述支持物(3)的内表面(31)上的基底不粘涂层(2,20),所述基底不粘涂层(2,20)是权利要求16所述涂层的不粘涂层(2),或者由溶胶-凝胶材料构成的涂层(20),该材料包含至少一种金属性多烃氧基 化物的基质,和占所述不粘表面涂层总重的至少5%重量比的至少一种胶体金属性氧化物,
-设置在所述不粘涂层(20)上的装饰层(4,40),所述装饰层(4,40)由溶胶-凝胶材料构成,该材料包含至少一种金属性多烃氧基化物的基质,和占所述装饰层总重的至少5%重量比的至少一种胶体金属性氧化物,以及
-设置在所述装饰层(4)上的权利要求16所述层的不粘表面涂层(5)。
25. 根据权利要求24所述的厨用器具,其特征在于,所述装饰层(4)的溶胶-凝胶材料还包含至少一种硅油。
26. 根据权利要求24或25所述的厨用器具,其特征在于,所述装饰层(4,40)还包含至少一种可逆的热变色化学物质。
27. 根据权利要求24或25所述的厨用器具,其特征在于,所述装饰层(4,40)包括至少两种图案,其中一种图案包含随温度变暗的热变色化学物质,且另一种图案包含随温度变亮的化学物质。
28. 根据权利要求27所述的厨用器具,其特征在于,所述随温度变暗的化学物质是三氧化二铁Fe2O3,且所述随温度变亮的化学物质是与黑色颜料结合的红色二萘嵌苯颜料。
29. 根据权利要求24或25所述的厨用器具,其特征在于,所述基底不粘涂层(2,20)包含非光学透明的填充剂和/或颜料,且所述不粘表面涂层(5,50)不包含填充剂或颜料,或者包含透明的填充剂和/或透明的颜料。
30. 根据权利要求24或25所述的厨用器具,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持物(3)的外表面(32)涂覆有一种或多种聚酯硅树脂的底漆,或者珐琅层。
31. 根据权利要求24或25所述的厨用器具,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持物(3)的外表面(32)涂覆有权利要求18所述涂层的不粘涂层。
32. 一种给支持物的表面之一涂敷至少一种权利要求16所述涂层的不粘涂层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a)制备包含以下成分的水性组合物A:
i)占所述水性组合物A总重的5-30%重量比的至少一种胶体金属性氧化物,
ii)占所述组合物A重量的0-20%重量比的包含至少一种醇的溶剂,
iii)占所述水性组合物A总重的0.05-3%重量比的至少一种硅油,所述硅油选自分子量至少1000g的苯基硅油类、甲基苯基硅油类和甲基硅油类,所述硅油是非反应性的,并且具有20到2000mPa.s的粘度,b)制备包含至少一种金属性烃氧基化物型前体的溶液B;
c)将金属性烃氧基化物的溶液B与所述水性组合物A混合形成溶胶-凝胶组合物(A B),其中水性组合物占所述溶胶-凝胶组合物(A B)重量的40-75%重量比,使得胶体金属性氧化物的含量占干燥状态的溶胶-凝胶组合物(A B)的5-30%重量比;
d)给所述支持物涂敷至少一层所述溶胶-凝胶组合物(A B),其潮湿状态下的厚度为至少20μm,随后
e)在180到350℃的温度下对所述层进行热炼,以获得具有改善的疏水特性的涂层。
33. 根据权利要求3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胶体金属性氧化物选自二氧化硅、氧化铝、二氧化铈、氧化锌、氧化钒和氧化锆。
34. 根据权利要求3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水性组合物A包含硅胶和/或胶体氧化铝。
35. 根据权利要求32或3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组合 物A的溶剂是氧醇溶剂或者醚-醇。
36. 根据权利要求32或3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硅油选自苯基硅油类、甲基苯基硅油类和甲基硅油类。
37. 根据权利要求3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硅油选自食品级甲基苯基硅油类和甲基硅油类。
38. 根据权利要求32或3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溶液B的金属性烃氧基化物型前体选自:
-对应于通式M1(OR1)n的前体,
-对应于通式M2(OR2)(n-1)R2'的前体,和
-对应于通式M3(OR3)(n-2)R3'2的前体,
其中:
R1、R2、R3或R3'代表烷基,
R2'代表烷基、苯基,
n为对应于金属M1、M2或M3的最高化合价的整数,
M1、M2或M3代表选自Si、Zr、Ti、Sn、Al、Ce、Nb、Hf、Mg或Ln的金属。
39. 根据权利要求3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金属性烃氧基化物是烃氧基硅烷。
40. 根据权利要求39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烃氧基硅烷是甲基三甲氧基硅烷(MTMS)或四乙氧基硅烷(TEOS)。
41. 根据权利要求32或3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溶液B还包含烃氧基铝。
42. 根据权利要求32或3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溶液B 中包含酸类,所述酸类为甲酸或乙酸。
43. 根据权利要求32或3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给所述支持物涂敷两层所述溶胶-凝胶组合物,以得到热炼后厚度为30-70μm的涂层。
44. 根据权利要求32或3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步骤d)中对具有厨用器具(1)的凹形盖形式并且限定所述支持物(3)的结构涂敷至少一层溶胶-凝胶组合物(A B)。
45. 根据权利要求32或3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持物由选自金属、木材、玻璃、陶瓷和塑料的材料制成。
46. 根据权利要求32或3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不粘涂层的形成步骤之后还包括:
-通过在所述不粘涂层的至少一个部分上涂敷装饰性组合物随后干燥来形成装饰层,所述装饰性组合物包含耐受至少200℃的耐热粘合剂和光学上不透明的或热变色的化学物质,
-通过遵照权利要求33所述的方法的步骤a)到c)在所述装饰层上涂敷至少一层溶胶-凝胶组合物,随后干燥和热炼来形成另一不粘涂层。
47. 根据权利要求32或3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沉积珐琅层的步骤,该珐琅层沉积到与由所述涂层的不粘涂层涂覆的表面相对的表面上,所述沉积珐琅层的步骤在不粘涂层的沉积步骤之前完成。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2月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其所做修改为增加从属权要求2,34,并调整部分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仅仅是颗粒通过溶胶-凝胶法制备,而不是整体的涂层,对比文件1中并没公开涂层是连续的、耐高温的不粘涂层,该涂层的厚度,涂层中存在硅油,以及在5分钟的时间段内被加热至约200℃的温度下时,所述涂层表面具有疏水重构特性,该涂层应用在食品领域,尤其是厨用器具领域,而且,由于对比文件1中的颗粒为亚微米级,其并不适用于食品领域;2、本申请中的涂层为耐高温和自修复的不粘涂层,其中金属性多烃氧基化物和硅油确保了涂层表面的疏水特性,并由于多烃氧基化物捕集的硅油,该涂层在高温下也能保持疏水特性,因此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使用时重构表面疏水特性的涂层,而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或暗示该技术问题;3、对比文件1中没有启示将硅油捕集到溶胶-凝胶颗粒中,也没有公开制备涂层的方法。复审请求人提出复审请求时新增的权利要求2,34为: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涂层(2),其特征在于,所述硅油是食品级的。
34. 根据权利要求3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硅油是食品级的。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3月2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2月2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49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为:由于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3段):“涂膜为自洁涂膜且适于涂布表面以及具有疏水性,适合用来涂布疏水涂膜的物件表面包括:玻璃、塑胶、金属、陶瓷、聚合物等”,也即,对比文件1已经教导了该疏水涂膜可适合于多种不同材质,为其提供相应的疏水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寻找具体的适用领域时,自然会关注那些需要疏水表面的应用场合,而使厨具表面具有不粘的性质是所属领域中公知的普遍需求(参见《铝及铝合金型材与制品》,黎桂英等,广东科技出版社,1995年5月第1版第1次印刷,第632页),因此,将对比文件1的疏水涂膜用于厨用器具上,以确保其在厨用器具接受食材的内表面上具有不粘性和疏水性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其次,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涂层的应用场合来选择涂膜的厚度,如至少10μm这样的常规厚度,并且使用本领域最普遍使用的连续膜形式,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和常规选择;再进一步的,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2段、第6页第1、3段)公开了“较佳的疏水剂为聚二甲基硅氧烷”和“涂覆前的涂料中疏水剂的量为0.3-10重量%”以及“疏水涂膜的原始接触角可到150°”,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所需的疏水效果,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有限的实验来确定硅油的含量范围,同时,硅油的分子量和粘度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由于不粘涂层的应用场合(用于厨用器具)而选择其没有反应性来提高安全性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此外,本申请中关于涂层的制备方法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配制方法。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4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其所做修改为将不粘涂层制备方法的特征补入独立权利要求1中。在意见陈述中复审请求人认为:(1)涂层的制备步骤对于多烃氧基化物中对硅油的捕集效果产生贡献,而对比文件1中并未公开上述制备步骤;(2)对比文件1中通篇未涉及“疏水基团重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对比文件1后不会意识到疏水基团的重构。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通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本复审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分案递交日2015年5月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10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以及2019年4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9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根据该款规定,评价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考察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启示,并且所获得的发明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就本案而言,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具有改善的疏水特性并且耐高温的不粘涂层,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具有改善的疏水特性并且耐高温(尽管对比文件1中未明确公开该涂层可耐高温,但由于构成涂层的组分中含有烷氧基硅烷和疏水剂例如聚二甲基硅氧烷硅油,这样的组分构成使得涂层在经受高温侵害后,即便烷氧基硅烷中的疏水基团被破坏,但其必然可捕获聚二甲基硅氧烷,进而实现疏水基团的重构,从而改善高温所受的侵害。也就是说这样一种组分的构成使得其必然具有耐高温特性)的自洁性涂膜(自洁涂膜必然是不粘的,因此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不粘涂层),其中(参见权利要求1-4,说明书第1页第12-15行,第2页第2-3行,第4页第2段,第5页第1-3段,第6页第1段)披露了以下技术特征:包含如下组分的溶胶-凝胶材料:
至少一种微结构构成助剂例如烷氧基硅烷(即权利要求1中的金属性多羟氧基化物的基质);
分散在所述至少一种微结构形成助剂例如烷氧基硅烷中的至少一种微粒(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4页第2段公开了:“通过凝胶溶胶合成法来获得微米或者纳米微粒,并且制备该微粒的前驱物包括烷氧基金属例如四甲氧基硅烷,四乙氧基钛,正丁氧基锆”,溶胶凝胶合成法获得了二氧化硅、二氧化钛、二氧化锆这样的胶体金属性氧化物,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胶体金属性氧化物),以及涂覆前涂料中的微粒的量为1-40重量%“(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1段)。在涂料涂覆成膜的过程中,随着溶剂和其他挥发性成分的挥发,上述微粒即胶体金属性氧化物在涂层中的含量必然会高于涂覆前微粒在涂料的含量,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定胶体金属氧化物在涂层中的重量比落入权利要求1“至少5%重量比”范围内或与其部分重叠;
疏水剂例如聚二甲基硅氧烷(即权利要求1中的硅油)。且,对比文件1中还公开了在物件表面涂覆自洁涂膜的方法(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3段,第4页第3段):“本发明的微结构材料的制作方法中,提供该微米或纳米微粒的步骤包括:提供一湿式合成的前驱物;以及使该前驱物反应形成该微米或纳米微粒。使用甲醇、乙醇等醇溶剂(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2段),使用三烷氧基硅烷,和将微粒、疏水剂和微结构形成助剂依次添加混合(相当于形成了组合物A和组合物B的混合物),根据本发明所得的微结构材料可以利用各种已知的方式涂布在物件表面,例如旋转涂布、浸泡涂布、喷涂、刷涂、滚涂等方式。所得的涂膜可以在室温至200℃下干燥1分钟到48小时。”
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其区别在于:(1)该不粘涂层用于厨用器具,且涂层为厚度至少10μm的连续膜形式,以及对硅油的分子量、粘度、非反应性以及占涂层的总量进行了限定;(2)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该涂层的制备及涂覆方法。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不粘涂层的具体应用领域,以及确保涂层具有更好的疏水性。
对于区别特征(1),首先,由于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3段):“涂膜为自洁涂膜且适于涂布表面以及具有疏水性,适合用来涂布疏水涂膜的物件表面包括:玻璃、塑胶、金属、陶瓷、聚合物等”,也即,对比文件1已经教导了该疏水涂膜可适合于多种不同材质,为其提供相应的疏水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寻找具体的适用领域时,自然会关注那些需要疏水表面的应用场合,而使厨具表面具有不粘的性质是所属领域中公知的普遍需求(参见《铝及铝合金型材与制品》,黎桂英等,广东科技出版社,1995年5月第1版第1次印刷,第632页),因此,将对比文件1的疏水涂膜用于厨用器具上,以确保其在厨用器具接受食材的内表面上具有不粘性和疏水性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其次,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涂层的应用场合来选择涂膜的厚度,如至少10μm这样的常规厚度,并且使用本领域最普遍使用的连续膜形式,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和常规选择;再进一步的,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2段、第6页第1、3段)公开了“较佳的疏水剂为聚二甲基硅氧烷”和“涂覆前的涂料中疏水剂的量为0.3-10重量%”以及“疏水涂膜的原始接触角可到150°”,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所需的疏水效果,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有限的实验来确定硅油的含量范围,同时,硅油的分子量和粘度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由于不粘涂层的应用场合(用于厨用器具)而选择其没有反应性来提高安全性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在物件表面涂覆自洁涂膜的方法,其中是将各组分直接混合在一起,而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分别配置A、B两组分,将其混合后得到溶胶-凝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给出的制备方法基础上的常规替换,将其涂覆在支持物表面,根据需要控制厚度,并通过加热(即热炼)来固化涂层,这些手段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施加涂层时的常规操作,因此选择这样的组分用量、干燥成膜步骤和配制方法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权利要求2,根据不粘涂层的应用场合,使用食品级的硅油来提高涂层的安全性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对于权利要求3-4,基于上述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硅油占涂层的重量百分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对于权利要求5-7,根据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技术知识,填充剂和颜料,例如小薄片和纳米尺寸的填充剂和颜料都是本领域在涂料组合物中常规使用的填充剂和颜料,在期望填充剂和颜料的技术效果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使用上述物质;对于权利要求8,对比文件1中的不粘涂层也不含有PTFE;对于权利要求9-12,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3段)微结构形成助剂例如是烷氧基硅烷,如三烷氧基硅烷(即权利要求9中限定的多烃氧基硅烷)。而权利要求10中限定的无定形是本领域烷氧基硅烷的一种常规存在形式,将对比文件1的烷氧基硅烷选择为无定形是容易想到的,另外对比文件1中还公开了“该烷氧基硅烷可以是(3-氨丙基)三乙氧基硅烷,其接枝有丙基”(参见说明书第5页倒数第5-6行,落入了权利要求11的C1-C4烷基的范围内),权利要求11中限定的苯基以及权利要求12中限定的甲基也是本领域常规使用的基团;对于权利要求13,14,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2段)采用溶胶凝胶法制备该微粒的前驱物包括烷氧基金属例如四甲氧基硅烷,四乙氧基钛,正丁氧基锆,则其会相应获得二氧化硅、二氧化钛、氧化锆的胶态金属性氧化物;并且当其为胶体二氧化硅时,即为权利要求14中限定的硅胶,而权利要求13中限定的其他金属氧化物也是本领域常规使用的溶胶凝胶材料中的金属氧化物;对于权利要求15,16,填充剂、颜料的选择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对于权利要求17,18,根据涂料的应用场合和性能来选择厚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对于权利要求19,如上文中所述,根据不粘涂层的应用场合,使用食品级的硅油来提高涂层的安全性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1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0请求保护一种具有改善的疏水特性的厨用器具,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一种具有疏水特性的涂膜(具体公开内容参见上文),其中(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3段)公开了以下特征:该涂膜为自洁涂膜且适于涂布表面以及具有疏水性。
因此,权利要求20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其区别在于:涂膜不同;涂膜用于厨用器具,并对厨用器具的结构进行了限定,具体为包括具有能够接受食材的内表面和朝向热源设置的外表面的支持物,内表面涂覆有基底不粘涂层。
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权利要求20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提供该涂膜的具体应用场合。
对于上述区别,首先,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可以显而易见的得到权利要求17中的涂膜;其次,如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中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其掌握的常规技术知识,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的涂膜用于厨用器具;最后,权利要求20中限定的厨用器具的结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的常规厨用器具结构,选择将不粘涂层涂覆在与食材接触的内表面上来发挥其不粘性和疏水性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20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0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1-24为从属权利要求,对于权利要求21-23,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上述权利要求中限定的支持物的结构,制备原料和材质都是本领域常规的支持物结构、制备原料和材质;对于权利要求24,在厨用器具的不粘层上涂覆装饰层来实现装饰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由于该装饰层除应具有装饰效果外,还必须要满足与不粘层相同的不粘性和疏水性,因此将该装饰层选择为与不粘层具有同样的组成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1-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5请求保护一种具有疏水特性的厨用器具。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一种具有疏水特性的涂膜(具体公开内容参见上文),其中(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3段)公开了以下特征:该涂膜为自洁涂膜且适于涂布表面以及具有疏水性。
因此,权利要求25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其区别在于:涂膜不同;涂膜用于厨用器具,并对厨用器具的结构进行了限定,具体为包括具有能够接受食材的内表面和朝向热源设置的外表面的支持物,内表面涂覆有基底不粘涂层,另采用复合涂层即不粘层-装饰层-不粘表面涂层结构,且对三层结构进行了进一步限定。
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权利要求25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提供该涂膜的具体应用场合。
对于上述区别,首先,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可以显而易见的得到权利要求17中的涂膜;其次,如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中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其掌握的常规技术知识,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的涂膜用于厨用器具;此外,权利要求25中限定的厨用器具的结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的常规厨用器具结构,选择将不粘涂层涂覆在与食材接触的内表面上来发挥其不粘性和疏水性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最后,采用复合涂层如权利要求25中限定的不粘层-装饰层-不粘表面涂层结构来获得复合层的技术效果,并且根据疏水性的要求来对硅油进行取舍,例如当疏水性足够时不使用增加疏水性的硅油,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2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6-32为从属权利要求,对于权利要求26,结合对权利要求24的评述可知,将该装饰层选择为与不粘层相同的组成(其中包含至少一种硅油)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对于权利要求27-29,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上述权利要求中限定的可逆热变色化学物质以及不同的图案,均是本领域中常规的厨用器具装饰层的组成,选择这样的厨用器具装饰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对于权利要求30,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根据是否需要填充剂和/或颜料的技术效果来选择在所述不粘涂层中是否使用填充剂和颜料,并且在使用上述物质时,根据涂层的位置来选择使用透明或不透明的填充剂和颜料,例如作为本领域通常使用的,下面的涂层例如权利要求30的基底不粘层同样会选择非光学透明的填充剂和/或颜料,而表面涂层往往更多的会选择透明的填充剂和、或颜料,这是本领域常规的技术手段;对于权利要求31-32,在厨用器具支持物外表面使用聚酯硅树脂底漆或者珐琅层,或者使用前述权利要求19的不粘层来获得相应的底漆层,珐琅层或者不粘层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6-3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33请求保护一种在支持物表面之一涂覆权利要求17的不粘涂层的方法。基于对权利要求17的评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在物件表面涂覆自洁涂膜的方法,其中(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3段)披露了以下技术特征:使用甲醇、乙醇等醇溶剂(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2段),使用了三烷氧基硅烷(即权利要求33中的金属性烃氧化物),和将微粒、疏水剂和微结构形成助剂依次添加混合(相当于形成了权利要求33中的组合物A和B的混合物)。
权利要求33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其区别在于:(1)涂层为权利要求17的涂层,(2)限定了各个成分的具体用量以及涂层厚度和热炼步骤(包括具体的温度),以及采用了分别制备两种组分(组合物A和溶液B)然后混合的方法。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33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确保更好的涂层涂覆效果。
对于上述区别,首先,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可以显而易见的得到权利要求17中的涂膜,其次,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在物件表面涂覆自洁涂膜的方法,其中是将各组分直接混合在一起,而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分别配置A、B两组分,将其混合后得到溶胶-凝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给出的制备方法基础上的常规替换,将其涂覆在支持物表面,根据需要控制厚度,并通过加热(即热炼)来固化涂层,这些手段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施加涂层时的常规操作,因此选择权利要求33中的组分用量、干燥成膜步骤和配制方法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
因此,结合对权利要求17的评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33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33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4-49为从属权利要求,对于权利要求34,根据不粘涂层的应用场合,使用食品级的硅油来提高涂层的安全性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对于权利要求35-36,结合上文对权利要求13,14的评述,其附加技术特征或为对比文件1所公开,或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对于权利要求37,溶剂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对于权利要求38-39,结合上文对权利要求19-20的评述可知,上述特征或为对比文件1所公开,或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对于权利要求40-43,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2段)采用溶胶凝胶法制备该微粒的前驱物包括烷氧基金属例如四甲氧基硅烷,四乙氧基钛,正丁氧基锆(也即公开了权利要求40、41中限定的金属性烃氧基化物),权利要求42-43限定的烃氧基硅烷、烃氧基铝都是类似的前体,使用上述物质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对于权利要求44,在金属性烃氧基化物中使用酸(例如甲酸或乙酸)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对于权利要求45,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具体的场合需要,对上述两层溶胶-凝胶组合物的厚度进行选择;对于权利要求46-47,结合上文对权利要求21-22的评述可知,上述特征均为本领域中常规的结构和制备原料;对于权利要求48,结合对权利要求26的评述可知,选择权利要求46中限定的复合结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而在装饰层的组成中选择耐高温例如200℃的耐热粘合剂和光学上不透明的或热变色的化学物质也是本领域常规的装饰层组成;对于权利要求49,在基材上根据需要来沉积珐琅层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根据需要的常规选择,根据应用场合的不同来选择其位置例如位于不粘层的相对表面上,这同样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4-4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合议组认为,对于其中第一点,本申请说明书中并没有关于不粘涂层制备及涂覆方法与疏水基团重构之间存在关系的记载,本申请说明书中关于涂层耐高温的解释为(参见说明书第14段)通过金属性多烃氧基化物和硅油的配合实现,因此,本申请中的不粘涂层具有疏水重构性质与制备及涂覆方法之间存在关联缺乏说服力,进一步地,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在物件表面涂覆自洁涂膜的方法,其中是将各组分直接混合在一起,而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分别配置A、B两组分,将其混合后得到溶胶-凝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给出的制备方法基础上的常规替换,将其涂覆在支持物表面,根据需要控制厚度,并通过加热(即热炼)来固化涂层,这些手段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施加涂层时的常规操作,因此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涂覆不粘涂层的方法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对于其中第二点,如合议组在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的,本申请说明书中关于涂层耐高温的解释为(参见说明书第14段)通过金属性多烃氧基化物和硅油的配合实现,而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涂层中同样含有金属性多烃氧基化物和硅油,因此,虽然对比文件1中没有公开,但该涂层必然也会具有耐高温的特性。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没有说服力。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1月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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