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散热防菌插线板及其制备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散热防菌插线板及其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049
决定日:2019-07-08
委内编号:1F24871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264214.9
申请日:2016-04-22
复审请求人:宁波高新区夏远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宋泳
合议组组长:李丽
参审员:蔡林歆
国际分类号:C08L69/00,C08L67/02,C08L77/06,C08L35/06,C08L81/06,C08L31/04,C08L55/02,C08L59/00,C08L79/08,C08L25/06,C08K13/04,C08K7/14,C08K5/544,C08K3/26,C08K3/34,C08K3/22,C08K5/05,C08K3/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如果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引入上述区别特征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264214.9,名称为“一种散热防菌插线板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宁波高新区夏远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4月22日,公开日为2016年09月0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3月1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6年04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和说明书摘要,以及于2017年08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下称驳回文本)。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散热防菌插线板,其特征在于:是由A料、B料、C料以60-70:20-30:10-18的比例混合后加工而成的,所述A料是由如下重量份的原料配制而成的:聚碳酸酯60-80份、聚酚氧树脂12-15份、聚三氟氯乙烯8-10份、聚对苯二甲酸丁二醇酯5-10份、芳纶纤维4-8份、苯乙烯-顺丁烯二酸酐共聚物2-4份、KH5502-4份、纳米碳酸钙3-8份、铝硅酸钠3-5份、抗静电剂1-2份、抗氧剂1-2份;所述B料是由如下重量份的原料配制而成的:聚砜30-45份、聚醋酸乙烯酯5-8份、邻苯二甲酸二丙烯酯8-12份、玻璃纤维5-8份、ABS树脂10-12份、纳米二氧化钛3-5份、丁香酚2-4份、肉桂醇1-2份、KH5603-6份;所述C料是由如下重量份的原料配制而成的:聚甲醛45-60份、聚酰亚胺8-12份、纳米铝粉4-6份、聚苯乙烯2-5份;
是通过如下步骤制备而成的:
(1)A料的制备:将相应重量份的A料原料投入高速混合机中混合搅拌10-30min后出料,将出料投入预设好的双螺杆挤出机中造粒得到A料,螺杆挤出机的机筒温度为240-280℃,螺杆转速为250-350rpm;
(2)B料的制备:将B料原料在80℃下真空干燥8-12h后,将干燥后相应重量份的原料投入高速混合机中混合搅拌10-30min后出料,将出料投入预设好的双螺杆挤出机中造粒得到B料,螺杆挤出机的机筒温度230-275℃,螺杆转速350-455rpm;
(3)C料的制备:将C料原料在80℃下真空干燥6-10h,将干燥后相应重量份的原料投入高速混合机中混合搅拌10-30min后出料,将出料投入预设好的双螺杆挤出机中造粒得到C料,螺杆挤出机的机筒温度240-260℃,螺杆转速300-350rpm;
(4)将A料、B料、C料按比例混合后,投入双螺杆挤出机中,在机筒温度为230-270℃,螺杆转速330-360rpm条件下造粒,得到散热防菌塑料母粒;
(5)将造粒得到的塑料母粒在95-105℃下真空干燥4-6h后,投入已设定好温度的注塑机中,注塑、成型、脱模得到散热防菌插线板;
其中,注塑机加热段的温度分布为:第一段280-290℃,第二段270-280℃,第三段260-270℃,第四段250-260℃,第五段250-255℃。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散热防菌插线板,其特征在于:所述抗氧剂为二丁基羟基甲苯BHT和/或双(2,4-二叔丁基苯基)季戊四醇二亚磷酸酯626。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散热防菌插线板,其特征在于:第一段采用60-75Mpa的中压、50-70m/s的中速度注射,注射时间为2-3s。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散热防菌插线板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第二段采用30-45Mpa 的中压、40-60m/s的中速度注射,注射时间为2-3s。”
驳回决定认为:①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散热防菌插线板。对比文件1(CN103694665A,公开日为2014年04月02日)也公开了一种聚碳酸酯的组合物,其与权利要求1的区别在于,本申请中将物料分为ABC三部分,而对比文件1不做区分,同时二者的各组分种类和用量有所差异,尤其是抗菌剂种类不同,本申请使用肉桂醇,而对比文件1使用无机载体银锌复合纳米抗菌母粒。基于此,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赋予聚碳酸酯树脂以特定性能。但是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将物料分成ABC三份,分别造粒,最后再混合挤出造粒是惯用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选择适合的抗菌剂种类,进而得到类似或者更佳的抗菌效果。且肉桂醇属于香料,并无抗菌作用,即使是确实有抗菌作用的肉桂醛,但其253℃的沸点也会导致其在260-280℃的挤出机中挥发,使得成品并不含有抗菌成分。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中的许多组分在对比文件1中并未公开,但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其性能和常规用量,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加以选用。总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需求,加入相应组分,达到想要的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②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所述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宁波高新区夏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4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共3项),相对于驳回文本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权利要求1中,并适应性修改了权利要求的序号(下称复通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落脚点就是插线板,其主要任务就是解决电源插线板外壳的散热问题,而且在本申请中某些组分的相容性差、无法熔融等均不会造成混合物的混合均匀,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散热防菌插线板,其特征在于:是由A料、B料、C料以60-70:20-30:10-18的比例混合后加工而成的,所述A料是由如下重量份的原料配制而成的:聚碳酸酯60-80份、聚酚氧树脂12-15份、聚三氟氯乙烯8-10份、聚对苯二甲酸丁二醇酯5-10份、芳纶纤维4-8份、苯乙烯-顺丁烯二酸酐共聚物2-4份、KH5502-4份、纳米碳酸钙3-8份、铝硅酸钠3-5份、抗静电剂1-2份、抗氧剂1-2份;所述B料是由如下重量份的原料配制而成的:聚砜30-45份、聚醋酸乙烯酯5-8份、邻苯二甲酸二丙烯酯8-12份、玻璃纤维5-8份、ABS树脂10-12份、纳米二氧化钛3-5份、丁香酚2-4份、肉桂醇1-2份、KH5603-6份;所述C料是由如下重量份的原料配制而成的:聚甲醛45-60份、聚酰亚胺8-12份、纳米铝粉4-6份、聚苯乙烯2-5份;所述抗氧剂为二丁基羟基甲苯BHT和/或双(2,4-二叔丁基苯基)季戊四醇二亚磷酸酯626;
该散热防菌插线板是通过如下步骤制备而成的:
(1)A料的制备:将相应重量份的A料原料投入高速混合机中混合搅拌10-30min后出料,将出料投入预设好的双螺杆挤出机中造粒得到A料,螺杆挤出机的机筒温度为240-280℃,螺杆转速为250-350rpm;
(2)B料的制备:将B料原料在80℃下真空干燥8-12h后,将干燥后相应重量份的原料投入高速混合机中混合搅拌10-30min后出料,将出料投入预设好的双螺杆挤出机中造粒得到B料,螺杆挤出机的机筒温度230-275℃,螺杆转速350-455rpm;
(3)C料的制备:将C料原料在80℃下真空干燥6-10h,将干燥后相应重量份的原料投入高速混合机中混合搅拌10-30min后出料,将出料投入预设好的双螺杆挤出机中造粒得到C料,螺杆挤出机的机筒温度240-260℃,螺杆转速300-350rpm;
(4)将A料、B料、C料按比例混合后,投入双螺杆挤出机中,在机筒温度为230-270℃,螺杆转速330-360rpm条件下造粒,得到散热防菌塑料母粒;
(5)将造粒得到的塑料母粒在95-105℃下真空干燥4-6h后,投入已设定好温度的注塑机中,注塑、成型、脱模得到散热防菌插线板;
其中,注塑机加热段的温度分布为:第一段280-290℃,第二段270-280℃,第三段260-270℃,第四段250-260℃,第五段250-255℃。”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0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0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①权利要求1的插线板原料即为一种聚碳酸酯组合物。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一种聚碳酸酯合金材料,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上述技术方案的区别特征在于:(1)二者使用的原料组分的种类和用量有所差异,权利要求1中除了含有与对比文件1相同用量的聚碳酸酯和ABS以外,还包含大量对比文件1中不包含的组分、或者用途相似种类不同的组分(例如抗氧剂和抗菌剂),而且权利要求1中还不包含对比文件1中的阻燃剂、耐磨改性剂、增韧剂、分散改性剂等组分;(2)权利要求1中将物料分为ABC三部分,并且在制备方法中将该三部分分别使用螺杆挤出机混合后再一起混合后造粒、注塑、成型和脱模;而对比文件1没有对原料进行分组区分及混合,同时权利要求1中还记载了具体的混合条件如温度时间和转速等也与对比文件1不同;(3)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主题是一种散热防菌插线板,而对比文件1没有具体公开该聚碳酸酯合金的应用产品。由于本申请实施例中并没有记载有关散热性的实验数据,因此也无法确定本申请的组分及其含量对其散热性能具有何种影响。对于权利要求1中所列出的大量组分而言,这些组分基本分为三类:首先是本领域所公知的用于聚碳酸酯组合物的组分,或者本领域公知其用途和作用的组分。其次是在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中作用不明确,而且根据本领域公知常识也无法确定的组分。再次是根据本领域公知常识,在本申请的加工条件下无法进行有效加工,或者无法实现其声称的用途和作用的组分。由此可见,对于区别特征(1)的组合物组分而言,上述组分或者是本领域公知且惯用的组分原料,或者是功效未明的非常规成分,或者是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认知相违背的组分,因此上述组分特征均无法使得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定和显著进步。对于区别特征(2)而言,在复合材料的制备过程中,为了使得原料组分混合均匀等目的,将原料物料分成数份,分别造粒,最后再混合挤出造粒;这种制成母粒再混合的方式也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对于区别特征(3)而言,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中已经明确记载了其属于工程塑料领域,结合背景技术可知其是适用于电子电器行业,例如家电材料领域,因此该领域与本申请相同;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聚碳酸酯基复合材料本申请就是常用的插线板原材料,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使用对比文件1公开的聚碳酸酯合金材料制备插线板,并能够预期其能够获得有益的技术效果。综上,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②权利要求2、3进一步限定了注塑加热段的挤出工艺参数。结合前述评述,双螺杆挤出机是本领域常用的挤出设备,其工艺参数和工艺调整十分成熟,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物料的性质经过有限次实验获得适宜的操作工艺条件,因此所述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1项),相对于复通文本将权利要求2和3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权利要求1中。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为:
“1. 一种散热防菌插线板,其特征在于:是由A料、B料、C料以60-70:20-30:10-18的比例混合后加工而成的,所述A料是由如下重量份的原料配制而成的:聚碳酸酯60-80份、聚酚氧树脂12-15份、聚三氟氯乙烯8-10份、聚对苯二甲酸丁二醇酯5-10份、芳纶纤维4-8份、苯乙烯-顺丁烯二酸酐共聚物2-4份、KH5502-4份、纳米碳酸钙3-8份、铝硅酸钠3-5份、抗静电剂1-2份、抗氧剂1-2份;所述B料是由如下重量份的原料配制而成的:聚砜30-45份、聚醋酸乙烯酯5-8份、邻苯二甲酸二丙烯酯8-12份、玻璃纤维5-8份、ABS树脂10-12份、纳米二氧化钛3-5份、丁香酚2-4份、肉桂醇1-2份、KH5603-6份;所述C料是由如下重量份的原料配制而成的:聚甲醛45-60份、聚酰亚胺8-12份、纳米铝粉4-6份、聚苯乙烯2-5份;所述抗氧剂为二丁基羟基甲苯BHT和/或双(2,4-二叔丁基苯基)季戊四醇二亚磷酸酯626;
该散热防菌插线板是通过如下步骤制备而成的:
(1)A料的制备:将相应重量份的A料原料投入高速混合机中混合搅拌10-30min后出料,将出料投入预设好的双螺杆挤出机中造粒得到A料,螺杆挤出机的机筒温度为240-280℃,螺杆转速为250-350rpm;
(2)B料的制备:将B料原料在80℃下真空干燥8-12h后,将干燥后相应重量份的原料投入高速混合机中混合搅拌10-30min后出料,将出料投入预设好的双螺杆挤出机中造粒得到B料,螺杆挤出机的机筒温度230-275℃,螺杆转速350-455rpm;
(3)C料的制备:将C料原料在80℃下真空干燥6-10h,将干燥后相应重量份的原料投入高速混合机中混合搅拌10-30min后出料,将出料投入预设好的双螺杆挤出机中造粒得到C料,螺杆挤出机的机筒温度240-260℃,螺杆转速300-350rpm;
(4)将A料、B料、C料按比例混合后,投入双螺杆挤出机中,在机筒温度为230-270℃,螺杆转速330-360rpm条件下造粒,得到散热防菌塑料母粒;
(5)将造粒得到的塑料母粒在95-105℃下真空干燥4-6h后,投入已设定好温度的注塑机中,注塑、成型、脱模得到散热防菌插线板;
其中,注塑机加热段的温度分布为:第一段280-290℃,第二段270-280℃,第三段260-270℃,第四段250-260℃,第五段250-255℃;
第一段采用60-75Mpa的中压、50-70m/s的中速度注射,注射时间为2-3s;
第二段采用30-45Mpa的中压、40-60m/s的中速度注射,注射时间为2-3s。”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开辟的一种新的抗菌剂组合,这种抗菌剂不像对比文件或传统抗菌剂直接发挥作用,而是与其他组分的中间体结合发挥抗菌作用;本申请是三种组分分别在不同条件下造粒在注塑形成,其与对比文件不同。复审通知书中认为不合常理处正是本申请采用三种组分分别在不同区间低温造粒,再高温注塑的原因,因为这样激发不同组分之间分解物/中间产物/未发生反应的原料之间的相互反应,这样经过造粒预处理的母料使呈现激发态的物料进一步发生中间反应,由此实现三种物料的结合,使得丁香酚和肉桂醇协同作用,使塑料抗菌杀毒能力更强,并得到综合性能优良的材料。如果将上述丁香酚和肉桂醇会发生协同作用,如果将其去除,并改成整体造粒,会影响各项性能参数。复审请求人还补充了三个对比实施例,以此证明单独含有丁香酚或者肉桂醇,以及三个组分没有分别造粒直接混合造粒注塑得到的插线板的拉伸强度、抗菌性性能均降低。在此基础上,认为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5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1项),经审查,所做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第1项,以及于申请日2016年04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和说明书摘要。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如果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引入上述区别特征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散热防菌插线板(具体参见案由部分)。
根据权利要求1的记载可以看出,其虽然记载的该插线板的原料是由ABC三种物料分别组成,但在所有的原料中聚碳酸酯的含量是最高的,并且聚碳酸酯的含量远高于其他原料的含量,因此该插线板的原料即为一种聚碳酸酯组合物。
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一种聚碳酸酯合金材料,其包含有聚碳酸酯42.6-77.5%、ABS 5-18%、增韧剂5-8%、相容剂1-5%、耐磨改性剂0.5-4%、抗菌剂1-3%、分散改性剂0.5-3%、抗氧剂0.2-0.4%,以及阻燃剂等组分。其制备方法是称取上述组分,将各组分混合处理形成混合物料,然后将物料熔融挤出造粒,并记载了具体的挤出工艺条件和螺杆挤出机各区温度和转速。根据对比文件1的背景技术部分的记载可知,该聚碳酸酯合金材料也是应用于电子电器行业中,并且合金材料中添加抗菌剂也是为了提高材料的抗菌防霉效果,获得的聚碳酸酯合金材料具有机械强度高、热变形温度高、提高抗菌效果以及阻燃性能和耐磨性能(参见其说明书[0002]-[0014]段)。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上述技术方案的区别特征在于:(1)二者使用的原料组分的种类和用量有所差异,权利要求1中除了含有与对比文件1相同用量的聚碳酸酯和ABS以外,还包含大量对比文件1中不包含的组分、或者用途相似种类不同的组分(例如抗氧剂和抗菌剂),而且权利要求1中还不包含对比文件1中的阻燃剂、耐磨改性剂、增韧剂、分散改性剂等组分;(2)权利要求1中将物料分为ABC三部分,并且在制备方法中将该三部分分别使用螺杆挤出机混合后再一起混合后造粒、注塑、成型和脱模;而对比文件1没有对原料进行分组区分及混合,同时权利要求1中还记载了具体的混合条件如温度时间和转速等也与对比文件1不同,并且记载了注塑机第一和第二加热段的压力、注射速度和注射时间;(3)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主题是一种散热防菌插线板,而对比文件1没有具体公开该聚碳酸酯合金的应用产品。
对此合议组核实,本申请声称现有技术的插线板存在散热功能较差、机械性能较差、不具有抗菌功能的缺点,本申请旨在提供一种机械性能优良、散热性好、兼具抗菌杀毒特性的插线板。本申请还记载了芳纶纤维提高体系的力学性能、刚性和热变形温度,还具有辐射散热特性;材料中的无机、有机、纳米粒子完美结合起来可以得到综合性能优良的材料;肉桂醇和丁香酚协同作用使得塑料具备抗菌杀毒能力;纳米铝粉等纳米材料的使用增强了塑料的散热性能(参见本申请说明书背景技术至第2页第3段)。在本申请实施例中记载了其制备插线板的原料和步骤,并且在表1中记载插线板的拉伸强度、热变形温度、燃烧速度和细菌抑制率;但是并没有记载有关散热性的实验数据,因此也无法确定本申请的组分及其含量对其散热性能具有何种影响。在此,合议组进一步核实了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组分在本领域中的性能,具体如下:

根据上述表格中可以看出,对于权利要求1中所列出的大量组分而言,这些组分基本分为三类:
首先是本领域所公知的用于聚碳酸酯组合物的组分,或者本领域公知其用途和作用的组分。例如聚对苯二甲酸丁二醇酯是本领域常用的热塑性聚酯,其常见于与聚碳酸酯的共混材料中;芳纶纤维由于具有较强的刚性和强度,也通常用于增强纤维;同样苯乙烯-顺丁烯二酸酐共聚物也是常见的相容剂用以解决有机物和无机物的相容性问题;硅烷偶联剂、无机填料、抗静电剂、抗氧剂种类、增塑剂、玻璃纤维作为增强纤维等也均是本领域常见的复合材料添加剂,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具体的上述试剂的化合物,例如具体的抗氧剂二丁基羟基甲苯BHT和/或双(2,4-二叔丁基苯基)季戊四醇二亚磷酸酯626等也均是本领域公知且常见的化合物种类,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其用途和效果,也能够根据本领域惯用手段确定其用量。
其次是在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中作用不明确,而且根据本领域公知常识也无法确定的组分。例如聚酚氧树脂和聚三氟氯乙烯,该树脂极性较强,是复合材料中并不是常见的原料组分,在本申请说明书中没有记载其作用,更没有实验数据确定其作用时,无法确定其在本申请技术方案中的作用和效果。聚苯乙烯虽然是本领域常见的塑料原料,但是在本申请中用量较小,基于同样理由,也无法确定其能够获得何种作用和效果。
再次是根据本领域公知常识,在本申请的加工条件下无法进行有效加工,或者无法实现其声称的用途和作用的组分。例如聚酰亚胺是本领域公知的极耐高温的材料,其能够在300℃的温度下稳定使用,400℃仍然不能够熔融加工,更不可能实现注塑成型;但是本申请却将其在250-290℃下注塑成型,这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认知相违背。同样,聚砜也是无法在300℃下熔融加工的材料,也无法实现注塑成型。而对于聚醋酸乙烯酯而言,其在250℃下已经分解产生醋酸,聚甲醛270℃已经发生解聚,因此上述两种组分也不可能在本申请的温度下注塑成型。对于本申请认为能够获得杀菌效果的关键组分丁香酚和肉桂醇而言,这两种均是本领域公知的香料,肉桂醇根本不具备杀菌效果,而且二者的沸点均在250℃左右,在本申请的注塑温度下已经挥发消失,因此也理应不会留在组合物中起到杀菌或抗菌作用。
由此可见,对于区别特征(1)的组合物组分而言,上述组分或者是本领域公知且惯用的组分原料,或者是功效未明的非常规成分,或者是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认知相违背的组分,因此上述组分特征均无法使得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定和显著进步。
对于区别特征(2)而言,在复合材料的制备过程中,为了使得原料组分混合均匀等目的,将原料物料分成数份,分别造粒,最后再混合挤出造粒;这种制成母粒再混合的方式也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不易分散的物料预先制成母粒,再与主体树脂共混。同样,在材料加工过程中制备成为母粒后采用本领域常用的注塑、成型和脱模的方式获得制品,这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且惯用的技术手段。对于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每个物料制备的具体的混合条件如温度时间和转速,以及注塑机的加工温度等工艺条件,虽然与对比文件1有所不同,但是根据原料物料的性质选择适宜的加工温度和螺杆转速等工艺条件,并且确定注塑段的具体温度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有限次实验可以确定的。对于具体的注塑机第一和第二加热段的压力、注射速度和注射时间而言,双螺杆挤出机是本领域常用的挤出设备,其工艺参数和工艺调整十分成熟,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物料的性质经过有限次实验获得适宜的操作工艺条件,这是本领域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3)而言,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中已经明确记载了其属于工程塑料领域,结合背景技术可知其是适用于电子电器行业,例如家电材料领域,因此该领域与本申请相同;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聚碳酸酯基复合材料本申请就是常用的插线板原材料,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使用对比文件1公开的聚碳酸酯合金材料制备插线板,并能够预期其能够获得有益的技术效果。
综上,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效果和显著的进步,因此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首先上述评述理由已经详细的论述了在本领域中丁香酚和肉桂醇均是公知的香料,肉桂醇根本不具备杀菌作用,而且二者在注塑温度下已经挥发消失,此外,根据本领域的常规知识,这两个组分在本申请的情形下也不能够进行化学反应或者分子间作用力的存在,因此理应也不存在组分之间相互作用以提高组合物抗菌性能的情形。对于这种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预期,甚至与现有技术的预期相去甚远的特殊作用,需要充足的证据、原理性的说明以及实验数据加以证实,否则无法对复审请求人仅仅声称的作用加以认可。同样,复审请求人认为通用的分别混合造粒再混合注塑方法能够造成激发态的物料,以及物料分解物/中间产物/未发生反应的原料之间的相互反应,并且能否给最终的成品带来不同的变化和性能也属于超出本领域技术人员预期的内容,同样需要证据、说理和实验数据。
其次,对于复审请求人提供的对比实验数据而言,其记载的内容与本领域认知存在多处不符的情形。例如与实施例1相比,对比例3同样包含丁香酚和肉桂醇,但是该对比例的抑菌性能却远低于实施例1,甚至与不包含两种本申请声称的抗菌成分中的一种的对比例1或2相当。如果该抗菌性能确如本申请所声称是丁香酚及肉桂醇所带来的,那么对比例3的抑菌率应当远高于另外两个对比例。此外,该对比实验数据不能够反应物料激发态的存在,也不足以解释和证明丁香酚和肉桂醇在本申请情形下激发不同组分之间分解物/中间产物/未发生反应的原料之间的相互反应。综上,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1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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