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具的入子更换结构-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模具的入子更换结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301
决定日:2019-07-07
委内编号:1F24423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141342.0
申请日:2013-04-23
复审请求人:汉达精密电子(昆山)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徐建锋
合议组组长:刘彤
参审员:张艳
国际分类号:B29C33/3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如果该区别仅是实现相同功能的常规结构的简单替换,那么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141342.0,名称为“模具的入子更换结构”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1月3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CN2936674Y,公开日为2007年8月22日)、对比文件2(CN201784137U,公开日为2011年4月6日)和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8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40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2月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1和2合并为新的权利要求1。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没有揭示本申请入子和镶块的具体结构,该结构使入子的更换步骤简单、耗时短,并非常规设计。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模具的入子更换结构,所述模具具有公模板以及设于所述公模板内的公模仁,其特征在于,该入子更换结构包括:
入子槽,设于所述公模仁内;
入子,设于所述入子槽内,所述入子一端具有成型面,靠近所述入子另一端的两侧位置具有插槽;
镶块槽,与所述入子槽的底端连通,由所述公模仁、公模板内延伸至所述公模板的一侧边;
镶块,其一端具有两个插销,与所述入子的所述两个插槽形状配合,于所述入子安装状态下,所述镶块具有所述插销的一端,由所述所述公模板的上述侧边插设于所述镶块槽内,两个所述插销插于两个所述插槽内,所述镶块远离所述插销的一端锁设于所述公模板的上述侧边,所述镶块远离所述插销的一端具有把手;
其中,所述入子的底端具有斜面,所述镶块的所述插销于所述入子安装状态下靠近所述公模板的一侧的端部具有弧度,所述弧度配合所述斜面;所述镶块中间部位的截面呈矩形;所述入子的成型面对应成型产品的中间部位;
于拆卸时,打开所述公模仁及模具的母模仁,将所述镶块与所述公模板解除锁定,再将所述镶块从所述镶块槽中取出,使得所述二插销脱离所述二插槽,再取出所述入子。”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3月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4月2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指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本申请的发明构思,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不同之处仅是选择一种不同的入子和镶块结构,然而,为了实现对比文件1类似的功能,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现有的常规设计中进行各种类似结构的替换和变化,本申请仅是从中选择了一种具体结构形式,并且相对于对比文件1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5月3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并坚持认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审查文本
本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2月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40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如果该区别仅是实现相同功能的常规结构的简单替换,那么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模具的入子更换结构。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便于更换模仁入子的模具结构(参见具体实施方式第1-2段以及附图1-2),包括:模仁100(相当于本申请的公模仁)、模板200(相当于本申请的公模板)、成型空间400及一镶针500,其中,模仁100中设有一模仁入子101(相当于本申请的入子),该模仁入子101为一条型状,并设有一插槽1012于其两端之间,且其一端为伸置于模具的成型空间400,而另一端则顶设一弹性单元1013,且该弹性单元1013之另一端再靠压于前述模板200之上,另外,该模具所增设之镶针500是为穿插于模板200、模仁100内部及模仁入子101之插槽1012内。更换模仁入子时,先将模具定为开模状态,然后只需抽出镶针,模仁入子即会在弹性单元的反弹力下脱离模仁,从而轻易从成型空间取出。由附图2可知,对比文件1中存在用于插入镶针50的镶针槽,其也是由模仁、模板内延伸至模板的一侧边,在安装状态下,镶针从模板的上述侧边插设于镶针槽;模仁内设置有放置模仁入子的入子槽,并且入子一端具有成型面;镶针槽与入子槽连通。同时由附图2可知,镶针500远离模仁入子的一端具有把手。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模仁入子从成型空间一端塞入模仁并利用镶针栓固的技术方案,该技术方案可方便的更换模仁入子,节省大量的工作时间,也即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本申请的技术构思。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本申请的入子和镶块的具体结构有所不同,具体为:入子远离成型面的一端的两侧位置具有插槽;镶块一端具有二插销,与所述入子的所述二插槽形状配合,二插销插于所述二插槽内,所述镶块远离所述二插销的一端锁设于所述公模板的上述侧边;入子的底端具有斜面,所述镶块的所述插销于所述入子安装状态下靠近所述公模板的一侧的端部具有弧度,所述弧度配合所述斜面;所述镶块中间部位的截面呈矩形;所述入子的成型面对应成型产品的中间部位;于拆卸时,打开所述公模仁及模具的母模仁,将所述镶块与所述公模板解除锁定,再将所述镶块从所述镶块槽中取出,使得所述二插销脱离所述二插槽,再取出所述入子。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提供一种不同的入子和镶块的固定和拆卸方式。
对比文件1中采用模仁入子101上的插槽1012插入镶针50,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其他的类似的穿插方式,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形状配合的二插销和二插槽仅是一种常规选择,产生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对比文件1在模仁入子101与模板200之间设置弹性单元1013,从而在抽出镶针50后使模仁入子101从模仁100中弹出,方便模仁入子101的取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同样容易从现有技术中选择采用其他方式使入子从模仁脱出,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入子底端为斜面并与镶块插销形状配合,从而利用镶块将入子顶出的方式也是一种常规设计,并不会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由于对比文件1中采用弹性元件将模仁入子弹出,故其对模仁入子插槽的设置位置无过多限定;但在采用镶块将入子顶出时,显然镶块与入子的接触位置应位于入子的一端,因此将插槽设置于入子远离成型面的一端的两侧是显而易见的;同时为了便于将镶块准确的插入入子两侧的插槽,将其中间部位截面设置为矩形以便定位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对于将镶块远离二插销的一端锁设于模板的侧边以便于镶块的固定是常规设计;对于入子的成型面对应成型产品的中间部位则是根据产品形状进行的常规选择。此外,在确定具体的镶块和入子结构的基础上,相应的拆卸过程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在安装模仁入子时,无法观察到内部安装位置,很难将模仁入子上的插槽与模仁上开设的孔对齐,导致镶针很难插入插槽;而本申请的入子更换结构,拆卸和安装入子都非常方便。因此,本申请的入子更换结构并非是显而易见的。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安装模仁入子时,可以通过模仁入子外露侧与模仁的相对高度控制模仁入子的插入深度,从而使其保持在合适位置,因此并不存在镶针难以插入插槽的问题。其次,本申请的入子更换结构仅是实现对比文件1功能的一种常规替换结构,将其代替对比文件1的相应结构,带来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期的。因此复审请求人提出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1月3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