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制作可调角度与宽度裂隙面岩块的模具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833
决定日:2019-07-06
委内编号:1F27472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124670.3
申请日:2016-03-04
复审请求人: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支辛辛
合议组组长:许敏
参审员:张丽
国际分类号:G01N1/3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一份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特征未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124670.3,名称为“一种制作可调角度与宽度裂隙面岩块的模具”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3月04日,公开日为2016年07月2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审查员于2019年02月02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不符合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三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 103616272A 公开日期:2014年03月05日;
对比文件2:CN 102519767A 公开日期:2012年06月27日;
对比文件3:CN 204220173U 公告日期:2015年03月25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3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9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制作可调角度与宽度裂隙面岩块的模具,包括成型模具、长条形薄钢片、圆形定位板、连接螺栓,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成型模具包括四个侧板和下底板,侧板和下底板均可拆卸,圆形定位板居中放置于成型模具的开口面,将钢片插入圆形定位板中的预制缝隙中固定长条钢片的位置;所述的圆形定位板分为完全相同的上下两层,上下板裂隙位置和宽度相同,圆形定位板带有量角器功能,圆形定位板由圆心向周边射出不同角度的刻度线,用来精确测量圆形定位板与成型模具的角度,通过两层圆形定位板的交错控制裂隙宽度的大小;通过旋转圆形定位板调节预制缝隙和长条形薄钢片的角度,
获得多组含不同裂隙倾角和裂隙宽度的裂隙岩体试块。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制作可调角度与宽度裂隙面岩块的模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上下两层圆形定位板通过两侧的螺栓固定,上层的缝隙沿长度方向标有刻度。”
驳回决定主要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可调角度和宽度,圆形定位板、长条形薄钢片;圆形定位板分为完全相同的上下两层,上下板裂隙位置和宽度相同,通过两层圆形定位板的交错控制裂隙宽度的大小;所述的圆形定位板带有量角器功能,圆形定位板由圆心向周边射出不同角度的刻度线,用来精确测量圆形定位板与成型模具的角度;通过旋转圆形定位板调节预制缝隙和长条形薄钢片的角度,获得多组含不同裂隙倾角和裂隙宽度的裂隙岩块试块。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首先,所述的长条形薄钢片是对比文件1中金属片的下位概念,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金属片的基础上作出的常规选择。其次,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制作类岩石试块裂隙面的模具,其中钢片角度可调,通过调节钢片固定装置与模具的角度实现裂隙面的角度调节。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定位板的基础上,当仅需调节钢片与模具的角度,而无需调节钢片之间的角度时,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整体旋转定位板,从而得到不同裂隙倾角。而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试管架,其具有与上板重叠的孔径调节板,通过两层板的交错控制孔宽度的大小,从而放进不同孔径的反应管。其两层板的作用与权利要求1中的两层定位板一致,均为通过交错控制孔或裂隙的大小。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调节裂隙宽度,有动机在现有技术中寻求一种相应的技术方案,并应用于模具的定位板,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两层定位板。所述的完全相同的上下两层圆形定位板,是便于定位板制作的常规选择。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公开的内容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同时在驳回决定其他说明部分指出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中国石油大学(华东)(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复审请求人认为:(1)针对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区别技术特征,虽然对比文件2含有量角器,但其钢片定位通过金属杆、滑槽协作完成,工作原理和结构与本申请不同,也就是,两者虽然达到的最终目的相同,但是采用的技术方案却是完全不同的。对比文件2中的模具安装工序复杂,调整裂隙角度时还需要拆装螺栓,而本申请操作简单,同时更加便携。(2)对比文件2中的模具在改变预置裂隙倾角和长度的同时难以保证预置裂隙数量对试块整体的影响,需要有参考点来进行参考,而本申请以两个盘的圆心作为参考点,需要改变裂隙倾角的时候只需要改变盘的角度即可完成。在以往的裂隙岩体模具的制作中改变预置裂隙几何分布参数的同时,预置裂隙的数量也会被动的随之改变,而本申请最大程度上避免了裂隙数量变化带来的影响。(3)对比文件3为便于在油浴锅中使用的反应架,和本申请技术领域及所解决的技术问题都不相同,与对比文件1没有结合启示。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0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2公开了可以在模具上旋转的框架,具有量角器,且量角器用于测定钢片与模具的角度,结合对比文件1公开的定位板,能够得到可以旋转的定位板及其量角器。螺栓固定为常规的固定方式,在有需要时,于上层定位板缝隙处设置刻度来测定裂隙宽度也是常规的。(2)对比文件3公开了可用于控制板上通过的试管孔径的双层板,与本申请中用于控制板上通过的钢片宽度的双层板的作用一致。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获得可控制裂隙宽度的定位板,有动机在相关领域寻求技术启示。因此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未提交申请文件的修改文件。因此,本决定以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3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9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为基础作出。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一份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特征未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申请: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制作可调角度与宽度裂隙面岩块的模具,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断续裂隙岩体模拟试件的制作模具(参见权利要求1、4,图1-2,4-5),包括:底板,所述底板上设有固定长侧板和活动长侧板,所述固定长侧板的外侧与所述底板之间设有加强肋,所述活动长侧板的外侧在底板上设有螺栓端板,所述螺栓端板上设有侧边螺栓,所述侧边螺栓的内端抵在所述活动长侧板的外侧;所述固定长侧板和活动长侧板的内侧设有两对相对的凹槽,每对凹槽中分别插有活动短侧板;所述固定长侧板、活动长侧板与两块活动短侧板之间的底板上放有刻槽底部垫板, 两块活动短侧板的上部放有刻槽顶部盖板,所述刻槽顶部盖板和刻槽底部垫板上加工有刻槽。插入一侧的活动短侧板,放置好刻槽顶部盖板和刻槽底部垫板,并将金属片按照设计的节理几何排布方式插入刻槽内。
将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进行对比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制作裂隙岩块的模具,其中底板对应于本申请中下底板;对比文件1中固定长侧板、活动长侧板以及活动短侧板对应于本申请中四个侧板;所述底板和长侧板、短侧板组合在一起对应于本申请中成型模具。且对比文件1中活动长侧板以及活动短侧板都是可拆卸的。对比文件1中刻槽顶部盖板对应于本申请中定位板,其中刻槽对应于本申请中预制缝隙,且该盖板放置于模具的上开口面。对比文件1中金属片按照设计的节理几何排布方式插入刻槽内,对应于本申请中将钢片插入定位板中的预制缝隙中固定长条钢片的位置。
由此可见,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一种制作可调角度与宽度裂隙面岩块的磨具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包括长条形薄钢片、连接螺栓。侧板和下底板均可拆卸,而对比文件1中固定侧板和底板是不可拆卸的。(2)定位板为圆形,圆形定位板带有量角器功能,圆形定位板由圆心向周边射出不同角度的刻度线,用来精确测量圆形定位板与成型模具的角度, 通过旋转圆形定位板调节预制缝隙和长条形薄钢片的角度,获得多组含不同裂隙倾角的裂隙岩体试块;(3)圆形定位板分为完全相同的上下两层,上下板裂隙位置和宽度相同,通过两层圆形定位板的交错控制裂隙宽度的大小; 获得多组含不同裂隙宽度的裂隙岩体试块。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获得不同角度和宽度的裂隙。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采用金属片插入刻槽中制作裂隙,在此基础上选择长条形薄钢片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而全部采用活动侧板和底板形成岩块模具,并用连接螺栓固定,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制作类岩石试块裂隙面的模具,包括4个滑槽、不少于1根的钢片定位杆、量角器、不少于2根的滑杆、钢片、螺栓和钢片固定杆,其中,滑槽是沿轴向开有直槽孔的长条状金属构件;钢片定位杆为金属杆,其有一沿长度方向的贯穿槽、两端有孔;滑杆为标有刻度的金属杆,其横截面的尺寸、形状与钢片定位杆两端孔的尺寸、形状相匹配;钢片固定片为设有切口的硬质薄片,粘贴在试块模具的底面,其切口宽度与钢片厚度相匹配;滑槽固定在试块模具侧壁顶部,钢片定位杆通过螺栓固定在滑槽上方,量角器的圆心穿过任意螺栓并固定,其置于钢片定位杆上方,且量角器的直边与该螺栓所在滑槽平行;滑杆穿过钢片定位杆两端的孔并与钢片定位杆保持垂直;钢片一端固定在钢片定位杆的贯穿槽内,另一端卡入钢片固定片的切口内(参见权利要求1,图1)。因此,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制作可调角度裂隙的岩块模具,但对比文件2通过滑槽、钢片固定杆、量角器、滑杆组合在一起进行裂隙角度的调节,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通过带有量角器功能的圆形定位板,且该定位板由圆心向周边射出不同角度的刻度线,用来量圆形定位板与成型模具的角度, 通过旋转圆形定位板调节预制缝隙和长条形薄钢片的角度,获得多组含不同裂隙倾角的裂隙岩体试块,也未给出相关的技术启示。如本领域教科书《裂隙岩体峰后力学特性研究 试验、力学模型及数值模拟》(汪雷,韩建新,焦金锋著,成都: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15年03月,第17-18页)所述,通常本领域中在制作不同倾角裂隙岩体试样的时候,需搅拌均匀之后将混合材料放入制作好的模具中,振动之后再用0.1mm厚的薄钢片沿着模具的刻槽插入长方体试块中,预制出不同角度的裂隙。目前,尚没有证据证明通过圆形定位板旋转调整裂隙角度的过程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且,本申请通过在圆形定位板上预制缝隙,并旋转该定位板,从而能够制备不同角度的裂隙,取得了装置结构简单,调整过程便捷的有益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3(参见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28-29段,图1-2)公开了一种便于在油浴锅中使用的支架,包括:底板,竖立在底板两侧的连接板,以及位于两连接板之间的平行层叠布置的上板和下板;上板3的底部设有两平行的L形导轨,该L形导轨上滑动配合有孔径调节板10,该孔径调节板10上设有与孔7配合的对位孔11,抽动孔径调节板10,对位孔11与孔7错位,夹持住反应管,以适应不同直径的反应管。即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能够调节孔径的支架,能够适应不同的反应管。但是对比文件3属于实验支架技术领域,对比文件3与本申请以及对比文件1、2的技术领域既不相同,也不相关。对比文件3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得反应架能够放置相对标准孔偏小的反应管,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获得多组含不同裂隙宽度的裂隙岩体试块,二者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也不具有相关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预制岩石试块裂隙的技术问题时,难以想到在该技术领域中寻找解决的办法,该可调直径反应架无法给出调节岩块裂隙宽度的技术启示。另外,本领域中制备具有不同宽度裂隙试样的常规做法是在模具上预先制备出不同宽度的刻槽,进而插入不同宽度的薄钢片,从而使试样中形成不同宽度的裂隙。目前也没有证据证明本申请中通过两层定位板调节裂隙宽度的手段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
针对原审查部门的前置审查意见,合议组认为:(1)虽然对比文件2公开了量角器,但在该对比文件中,裂隙的方向调整需要通过钢片定位杆、滑槽、滑杆和钢片协作完成,工作原理和结构都与本申请不同,不能因为两者达到的最终目的相同,就认定二者技术方案相同,且目前尚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该旋转圆形定位板调整裂隙角度的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且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仅在顶板上刻槽,预制裂隙的金属片不易插透和固定,容易在试件厚度方向上发生偏斜。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模具结构中不仅包括刻槽顶部盖板,还包括刻槽底部垫板,二者的刻槽完全对应,在试样制作过程中,刻槽顶部盖板和刻槽底部垫板被卡在固定长侧板和活动长侧板之间,没有移动空间,在金属片插入混合物中时,该金属片贯穿所述盖板和垫板的刻槽。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中盖板和垫板都不能发生旋转,这使得它们的刻槽也是固定的,这种上下固定的刻槽结构可以提供给金属片更稳定的支撑,但不具备可调节性,因此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之间不具备结合的启示。(2)对比文件3为便于在油浴锅中使用的反应架,解决了能够放置不同尺寸反应管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3与本申请以及对比文件1、2的技术领域及所解决的技术问题都不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采用对比文件1中模具制作具有裂隙的试样,并遇到无法对插入的不同宽度金属片进行定位的技术问题时,难以想到采用对比文件3中的技术手段对对比文件1进行改进,且目前尚没有任何书面证据能够证明该通过两层定位板调节裂隙宽度的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由此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即使结合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也无法显而易见地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并且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取得了能够快捷、方便地调整裂隙宽度和角度的有益技术效果。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相应地,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时,其从属权利要求2同样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0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由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的基础上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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