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包装箱底部提升螺杆式敲印机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311
决定日:2019-07-06
委内编号:1F26628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911634.1
申请日:2016-10-19
复审请求人:佛山市翠微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朱明慧
合议组组长:樊继红
参审员:郭会勇
国际分类号:B65B61/2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对于一项发明而言,若所获得的现有技术均与该发明的技术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手段以及所获得技术效果均与该发明不同,则该发明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911634.1,发明名称为“一种包装箱底部提升螺杆式敲印机构”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佛山市翠微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10月19日,公开日为2017年04月1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0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第1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5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申请日2016年10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9段(即第1-5页)、说明书附图图1(即第1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4137423U,公告日为2015年02月04日;
对比文件2:CN205113848U,公告日为2016年03月30日;
对比文件3:CN102248821A,公开日为2011年11月23日。
驳回决定针对于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包装箱底部提升螺杆式敲印机构,包括机架(10),其特征在于:所述机架(10)的顶板的两侧固定有提升气缸(11),提升气缸(11)的推杆竖直向下伸出机架(10)的顶板并固定有提升板(12),提升板(12)的底面固定有缓冲弹簧(20),缓冲弹簧(20)的底部固定有缓冲块(21),缓冲块(21)压靠在机架(10)的底部支腿的内侧壁上固定有的底部连接块(101)上;
所述机架(10)的顶板上固定有上敲印支撑架(13),上敲印支撑架(13)的顶板的中部顶面固定有敲印气缸(14),敲印气缸(14)的推杆竖直向下伸出上敲印支撑架(13)的顶板并固定有敲印连接块(141),敲印连接块(141)的底面固定有敲印块(142),敲印块(142)对着机架(10)的顶板的中部具有的通槽(15),提升板(12)处于通槽(15)的正下方;
所述机架(10)的顶板的一侧具有移动槽(16),推动块(17)插套在移动槽(16)中,机架(10)的顶板的一侧顶面固定有油墨移动气缸(18),油墨移动气缸(18)的推杆的端部固定在推动块(17)上,推动块(17)的下端向下伸出移动槽(16)并固定有延伸块(171),延伸块(171)上固定有油墨槽体(172),油墨槽体(172)与敲印块(142)上下对应;
所述敲印连接块(141)的侧壁上固定有连接块(144),连接块(144)上固定有上导向杆(143),上导向杆(143)插套在上敲印支撑架(13)的顶板上具有的竖直通孔(131)中;
所述竖直通孔(131)中插套有导向套(132),导向套(132)的外侧壁固定在竖直通孔(131)的内侧壁上,上导向杆(143)插套在导向套(132)中;
所述提升板(12)的顶面两侧固定有支撑板(121),两个支撑板(121)的外侧壁上固定有定位矫正气缸(122),定位矫正气缸(122)的推杆穿过支撑板(121)并固定有矫正块(123),两个矫正块(123)压靠在包装箱(100)的左右两侧壁上;
所述矫正块(123)上固定有缓冲垫(124),缓冲垫(124)压靠在包装箱(100)的侧壁上;
所述机架(10)的顶板的一侧顶面固定有移动支撑板(19),油墨移动气缸(18)固定在移动支撑板(19)上,油墨移动气缸(18)的推杆穿过移动支撑板(19)并固定有推动块(17);
所述推动块(17)固定有移动导向杆(173),移动导向杆(173)插套在移动支撑板(19)上具有的移动导向孔(191)中;
所述移动导向孔(191)中插套有移动导向套(192),移动导向套(192)的外侧壁固定在移动导向孔(191)的内侧壁上,移动导向杆(173)插套在移动导向套(192)中。 ”
驳回的理由: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包装箱底部提升螺杆式敲印机构,权利要求的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1)本申请用于包装箱,还包括机架,机架的顶板的两侧固定有提升气缸,提升气缸的推杆竖直向下伸出机架的顶板并固定有提升板,提升板的底面固定有缓冲弹簧,缓冲弹簧的底部固定有缓冲块,缓冲块压靠在机架的底部支腿的内侧壁上固定有的底部连接块上;(2)上敲印支撑架固定在机架的顶板上,敲印气缸固定在上敲印支撑架的顶板的中部顶面,敲印气缸的推杆竖直向下伸出上敲印支撑架的顶板,敲印块对着机架的顶板的中部具有的通槽,提升板处于通槽的正下方;所述敲印连接块的侧壁上固定有连接块,连接块上固定有上导向杆,上导向杆插套在上敲印支撑架的顶板上具有的竖直通孔中;所述竖直通孔中插套有导向套,导向套的外侧壁固定在竖直通孔的内侧壁上,上导向杆插套在导向套中;(3)所述机架的顶板的一侧具有移动槽,推动块插套在移动槽中,机架的顶板的一侧顶面固定有油墨移动气缸,油墨移动气缸的推杆的端部固定在推动块上,推动块的下端向下伸出移动槽并固定有延伸块,延伸块上固定有油墨槽体,油墨槽体与敲印块上下对应;所述机架的顶板的一侧顶面固定有移动支撑板,油墨移动气缸固定在移动支撑板上,油墨移动气缸的推杆穿过移动支撑板并固定有推动块;所述推动块固定有移动导向杆,移动导向杆插套在移动支撑板上具有的移动导向孔中;所述移动导向孔中插套有移动导向套,移动导向套的外侧壁固定在移动导向孔的内侧壁上,移动导向杆插套在移动导向套;(4)所述提升板的顶面两侧固定有支撑板,两个支撑板的外侧壁上固定有定位矫正气缸,定位矫正气缸的推杆穿过支撑板并固定有矫正块,两个矫正块压靠在包装箱的左右两侧壁上;所述矫正块上固定有缓冲垫,缓冲垫压靠在包装箱的侧壁上。区别技术特征(1)部分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区别技术特征(2)为基于对比文件1的常规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3)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4)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3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且存在大量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具体如下:
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一种纸币单面盖章系统,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通过阻挡气缸,将传送带上运输的纸币阻挡下来,然后通过压紧气缸将纸币压紧,最后通过盖章气缸对纸币进行盖章,然后盖章完毕后,阻挡气缸的气缸杆回缩,纸币继续往前移动。本申请在对包装箱进行盖章前,就先通过矫正气缸对包装箱的位置进行矫正固定,并且为了充分利用空间和方便包装箱的拿取,通过将提升气缸设置在上敲印支撑架内,能使提升气缸对包装箱的提升的行程范围更大化,方便工作人员的拿取,通过设置油墨移动气缸,能实现敲印块的随时加墨,提高包装箱敲印的自动化程度;
对比文件1中的压钞气缸 310是为了能使章印更容易的盖在纸币上,而本申请中的矫正气缸是为了使章印更加精确的盖在包装箱上,因此,两者所起的作用完全不同,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达到的技术效果也不同,且该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并未公开,也不存在使用上述技术特征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对比文件2中虽然公开了升降气缸,但是对比文件2中的升降气缸与其他结构的配合方式与本申请都有较大的差异,其并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在产品表面印字的机构,包括一水平位的第一气缸,所述第一气缸为一双行程气缸,所述双行程气缸的头部安装有印章,在所述双行程气缸的短行程位设有一在第二气缸的活塞杆驱动下到达或远离所述短行程位的印泥,在所述双行程气缸的长行程位为待印字产品置放位。其具体的印泥设计的方式过于简单,其根本不存在技术上的难度,而本申请中为了实现印泥装置与升降气缸、矫正气缸、缓冲装置的配合,都需要对其结构进行重新设计,对比文件3的结构是不具有参考性的,本申请中推动块与移动槽的插套方式、油墨移动气缸推杆与推动块的连接方式,油墨移动气缸在移动支撑板上的固定方式都是需要付出大量的创造性劳动才能得到的;
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作为一个整体的技术方案,通过整个技术方案的设置才能达到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它通过两个方面来提高印章的位置精度,一个是利用矫正气缸保证包装箱位置精度,另一个是采用导向杆保证敲印块的位置精度,两者的位置精度的同时保证使得印章能准确无误地在包装箱上进行印章;通过将矫正装置设置于提升板上,使得不管是提升板如何运动,矫正装置能使包装箱一直准确的保持在提升板上,避免了当包装箱需要采用二次印章时,上一次的印迹跟下一次的印迹发生错位的现象,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具有显著的进步。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
(1)对比文件1公开了是对“已捆扎好的纸币在捆扎带上盖章”,纸币捆公知的为立方体,在其捆扎带处,纸币是紧实的,不存在申请人所说的松散现象,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压钞气缸310所起到的作用也是矫正,与本申请相同。虽然纸币捆与包装箱确实有体量上的差别,但二者的盖章装置属于同一技术领域,二者体量上的差别也并未大到如鱼钩和起重机吊钩那样影响装置转用,本领域技术人员经过常规改型即可将用于纸币的敲印机构转用至包装箱,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2)关于导向杆,其相应于气缸14、18设置,目的就是为了导向,防止偏移是设置了导向杆之后必然会带来的效果,防止偏移也可以说就是一种导向,不属于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
(3)本申请从未提到有重新敲印的需求,根据这一点认定本申请具有创造性没有说服力。 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未修改申请文件,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文本与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相同,即2018年05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申请日2016年10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第1-5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二)具体理由的阐述
1.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包装箱底部提升螺杆式敲印机构。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第【0002-0003】段的记载,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实现包装箱的自动敲印和自动加油墨,提高效率,具体是通过敲印气缸、提升气缸、矫正气缸以及油墨移动气缸以及与它们相连接的结构互相作用实现。
经查,对比文件1(CN204137423U,说明书第0002-0004,0022-26、0031段,图1-3)公开了一种纸币单面盖章系统,该系统实现纸币的单面自动盖章,包括输送机构100、位于所述输送机构100上方的盖章机构200、以及将纸币压紧的压紧机构300;
所述盖章机构200包括盖章支架210,安装于所述盖章支架210顶端的盖章气缸220、与所述盖章气缸220的气缸杆连接的私章固定座230和与所述私章固定座230可拆卸连接的私章240;
所述压紧机构300包括压钞气缸310,所述压钞气缸310的气缸轴上安装有用于将纸币压紧的压紧块311,所述压紧块311正对于纸币的侧面,用于压紧纸币;
在具体工作时,通过进钞口110将纸币送入到输送机构100的输送皮带上,启动位于输送支架130下的输送电机,带动输送皮带运动,然后输送皮带带动纸币向前运动,当纸币运动到盖章机构200下方时,在第一信号开关400的控制下阻挡气缸320气缸杆伸出,将纸币阻挡,然后压紧机构300连接的压紧块311将纸币压紧,盖章气缸220的气缸杆向下移动,带动私章固定座230和私章240对纸币进行盖章,盖完章后,阻挡气缸320气缸杆收回,让纸币继续向前移动.
可见,对比文件1是在纸币输送到预定位置,通过阻挡气缸和盖章气缸以及与之相连的部件实现对纸币的盖章。
该权利要求的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本申请的技术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采用技术手段以及获得的技术效果与对比文件1均不同,其区别技术特征具体如下:
本申请请求保护一种敲印机构,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实现包装箱的自动敲印和自动加油墨;对比文件1公开的则是一种纸币单面盖章系统,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实现纸币单面的自动盖章;
本申请的敲印机构包含盖章气缸,还包括机架,机架的顶板的两侧固定有提升气缸,提升气缸的推杆竖直向下伸出机架的顶板并固定有提升板,提升板的底面固定有缓冲弹簧,缓冲弹簧的底部固定有缓冲块,缓冲块压靠在机架的底部支腿的内侧壁上固定有的底部连接块上;所述机架的顶板固定有上敲印支撑架,上敲印支撑架的顶板的中部顶面固定有敲印气缸,敲印气缸的推杆竖直向下伸出上敲印支撑架的顶板,敲印块对着机架的顶板的中部具有的通槽,提升板处于通槽的正下方;所述敲印连接块的侧壁上固定有连接块,连接块上固定有上导向杆,上导向杆插套在上敲印支撑架的顶板上具有的竖直通孔中;所述竖直通孔中插套有导向套,导向套的外侧壁固定在竖直通孔的内侧壁上,上导向杆插套在导向套中;所述提升板的顶面两侧固定有支撑板,两个支撑板的外侧壁上固定有定位矫正气缸,定位矫正气缸的推杆穿过支撑板并固定有矫正块,两个矫正块压靠在包装箱的左右两侧壁上;所述矫正块上固定有缓冲垫,缓冲垫压靠在包装箱的侧壁上;
本申请敲印机构的机架的顶板的一侧具有移动槽,推动块插套在移动槽中,机架的顶板的一侧顶面固定有油墨移动气缸,油墨移动气缸的推杆的端部固定在推动块上,推动块的下端向下伸出移动槽并固定有延伸块,延伸块上固定有油墨槽体,油墨槽体与敲印块上下对应;所述机架的顶板的一侧顶面固定有移动支撑板,油墨移动气缸固定在移动支撑板上,油墨移动气缸的推杆穿过移动支撑板并固定有推动块;所述推动块固定有移动导向杆,移动导向杆插套在移动支撑板上具有的移动导向孔中;所述移动导向孔中插套有移动导向套,移动导向套的外侧壁固定在移动导向孔的内侧壁上,移动导向杆插套在移动导向套中。
基于以上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通过敲印气缸、提升气缸、矫正气缸以及油墨移动气缸以及与它们相连接的结构实现包装箱的自动敲印。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对于对比文件1,其公开的技术内容是对纸币的单面盖章,未涉及任何对包装箱敲印的技术内容,虽然对比文件1也能够实现纸币的自动盖章,其是通过阻挡气缸,将传送带上运输的纸币阻挡下来,然后通过压紧气缸将纸币压紧,最后通过盖章气缸对纸币进行盖章,然后盖章完毕后,阻挡气缸的气缸杆回缩,纸币继续往前移动。而本申请则是在对包装箱进行盖章前,就先通过矫正气缸对包装箱的位置进行矫正固定,并且为了充分利用空间和方便包装箱的拿取,通过将提升气缸设置在上敲印支撑架内,能使提升气缸对包装箱的提升的行程范围更大化,方便工作人员的拿取,通过设置油墨移动气缸,能实现敲印块的随时加墨,提高包装箱敲印的自动化程度;可见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实现盖章/印章的方式完全不同,基于对比文件1当前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给出获得本申请实现对包装箱进行敲印的敲印机构的技术教导;
再查,对比文件2(CN205113848U,说明书第0004、0019-21段,附图2)公开了一种流水线中的双面盖章机构,本实用新型为了实现对钞把双面盖章并提高双面盖章机构的适应性,改善盖章效果,设计了一种双面盖章机构,借助位置挡板和侧推对位装置进行双向对正、利用自适应章体组件对钞把双面盖章,适用性广,盖章效果好;该机构包括托钞板1-3(即提升板),托钞板1-3将钞把托举到盖章工位,托钞板1-3的驱动机构为升降气缸(即提升气缸)。可见,对比文件2所涉及的也是对纸币的盖章,是与本申请所涉及的对包装箱的敲印完全不同的技术领域,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实现纸币的双面盖章,与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完全不同;即便对比文件2能够通过升降气缸提升纸币,但具体的提升手段与本申请提升包装箱的技术手段完全不同,也无需与矫正气缸、缓冲装置、敲印气缸等进行配合,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内容,不能获得将其结合到对比文件1获得本申请的敲印机构的任何技术启示。
又查,对比文件3(CN102248821A,说明书第14-16段,附图1)公开了一种在产品表面印字的机构,并公开了机构主要由两个气缸组成,用来安装印章3的气缸采用水平放置在底座支架1上的双行程气缸2,安装印泥5的气缸采用竖直放置的上下气缸4(即油墨移动气缸),具体操作时,上下气缸4活塞杆头部顶着印泥5(该印泥5根据本领域的理解必然是装于容器中,即油墨移动气缸的推杆端部固定有油墨槽体)上升到印章3前方(即油墨槽体与敲印块对应),然后双行程气缸2伸到短行程位置I处沾印泥,沾完印泥后返回,上下气缸4 下去,双行程气缸2再伸到长行程位II处,到印字产品6所在的位置进行印字,印完字后双行程气缸2返回来,再进行下一次操作,依次循环。可见,对比文件3涉及的在产品表面印字的机构,未涉及任何有关对包装箱敲印的技术内容,也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即便对比文件3的机构能够自动沾印泥,但其沾印泥的方式和本申请自动加油墨的方式完全不同,也不需要与升降气缸、矫正气缸以及缓冲装置进行配合,不存在获得本申请自动加油墨装置的任何技术启示。
可见,对比文件2和3所涉及的技术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以及获得技术效果与本申请均不同。目前,也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申请的敲印机构能够实现自动敲印和自动加油墨,无需人工敲印,效率高。
综上,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非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具备突出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合议组做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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