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数据处理方法、装置及一种显示屏驱动芯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782
决定日:2019-07-06
委内编号:1F26521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053013.5
申请日:2014-02-17
复审请求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姜颖婷
合议组组长:杜江峰
参审员:王超
国际分类号:G09G5/00,G09G5/3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采用的技术手段不同,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未公开该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二者方案实质并不相同,则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053013.5,名称为“一种数据处理方法、装置及一种显示屏驱动芯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2月17日,公开日为2015年08月19日,申请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19日发出驳回决定,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2、6-7和引用权利要求6-7的权利要求1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有关新颖性的规定,权利要求3-5、8-10和引用权利要求8-10的权利要求1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1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1119560A,公开日为2008年02月06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2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91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1-5以及2018年03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数据处理方法,应用于显示屏驱动芯片,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多路不同种类的待显示信号;
确定每一路待显示信号在显示屏上对应的显示区域;
根据确定的待显示信号与显示区域的对应关系,直接控制在所述显示屏上显示所述多路待显示信号对应的图像。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数据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确定每一路待显示信号在显示屏上对应的显示区域,包括:
解析所述多路待显示信号,获取每一路待显示信号的标识信息;
根据所述标识信息确定每一路待显示信号的图像类型;
根据预设的图像类型与显示区域的对应关系分别确定每一路待显示信号在显示屏上对应的显示区域。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数据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多路待显示信号包括:
图像显示信号、系统状态控制显示信号和I/O设备显示信号。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数据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接收多路待显示信号,包括:
通过多个不同类型的接口接收多路待显示信号。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数据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在所述显示屏上显示所述多路待显示信号对应的图像,包括:
在所述待显示信号为图像显示信号时,直接显示所述图像显示信号;
在所述待显示信号为系统状态控制信号或I/O设备显示信号时,从存储单元中获取与所述系统状态控制信号或I/O设备显示信号对应的图标信息,并显示所述图标信息。
6. 一种数据处理装置,应用于显示屏驱动芯片,其特征在于,包括:
信号接收模块,用于接收多路不同种类的待显示信号;
显示区域确定模块,用于确定每一路待显示信号在显示屏上对应的显示区域;
显示控制模块,用于根据确定的待显示信号与显示区域的对应关系,直接控制在所述显示屏上显示所述多路待显示信号对应的图像。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数据处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区域确定模块包括:
标识获取模块,用于解析所述多路待显示信号,获取每一路待显示信号的标识信息;
图像类型确定模块,用于根据所述标识信息确定每一路待显示信号的图像类型;
位置确定模块,用于根据预设的图像类型与显示区域的对应关系分别确定每一路待显示信号在显示屏上对应的显示区域。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数据处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多路待显示信号包括:
图像显示信号、系统状态控制显示信号和I/O设备显示信号。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数据处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信号接收模块具体用于:
通过多个不同类型的接口接收多路待显示信号。
10.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数据处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控制模块包括:
类型判断模块,用于判断待显示信号的类型;
第一显示控制模块,用于在所述待显示信号为图像显示信号时,直接显示所述图像显示信号;
第二显示控制模块,用于在所述待显示信号为系统状态控制信号或I/O设备显示信号时,从存储单元中获取与所述系统状态控制信号或I/O设备显示信号对应的图标信息,并显示所述图标信息。
11. 一种显示屏驱动芯片,其特征在于,包括一种数据处理装置,所述数据处理装置为权利要求6-10任一项所述的数据处理装置。”
驳回决定认为:(1)权利要求1、6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实质相同,且均属于显示数据处理的技术领域,并且采用相同的技术方案解决了同样的技术问题,并能产生相同的简化状态显示处理过程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2)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3)从属权利要求3、8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多路待显示信号还包括I/O设备显示信号。上述区别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3、8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从属权利要求4-5、9-1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5)权利要求11要求保护一种显示屏驱动芯片,包括如权利要求6-10任意一项所述的数据处理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显示驱动芯片可以执行状态信息表示及显示功能,则其必然包含相应的数据处理装置。因此, 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6-7不具备新颖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8-10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0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包括:将权利要求3、8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补入到权利要求1、6中,同时删除权利要求3、8,并相应的修改权利要求的序号及引用关系。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5如下:
“1. 一种数据处理方法,应用于显示屏驱动芯片,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多路不同种类的待显示信号,包括:图像显示信号、系统状态控制显示信号和I/O设备显示信号;
确定每一路待显示信号在显示屏上对应的显示区域;
根据确定的待显示信号与显示区域的对应关系,直接控制在所述显示屏上显示所述多路待显示信号对应的图像。
5. 一种数据处理装置,应用于显示屏驱动芯片,其特征在于,包括:
信号接收模块,用于接收多路不同种类的待显示信号,包括:图像显示信号、系统状态控制显示信号和I/O设备显示信号;
显示区域确定模块,用于确定每一路待显示信号在显示屏上对应的显示区域;
显示控制模块,用于根据确定的待显示信号与显示区域的对应关系,直接控制在所述显示屏上显示所述多路待显示信号对应的图像。 ”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中显示屏驱动芯片能够接收多路待显示信号,是相较于现有技术显示屏驱动芯片接收单一信号源做出的改进。通过确定每路信号源在显示屏上的对应显示区域,直接控制将待显示信号显示在相应的显示区域,因此在不需要通过处理器的操作系统来处理整合不同的显示信号以达到复合显示的效果。(2)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了显示屏接收不同类型的显示信号,但不能毫无疑义的确定这些状态信息以不同的多路信号源传输给显示屏驱动芯片。对比文件1是将信号整合为一路信号源,再由显示屏驱动芯片接收,而并不是接收多路待显示信号,更不可能采用确定每一路待显示信号在显示屏上对应的显示区域,直接控制在显示屏上显示所述多路待显示信号对应的图像。即对比文件1还是需要通过处理器的操作系统来处理整合不同的显示信号,以达到复合显示的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本案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权利要求1、6虽然记载了“直接控制”,但其也不能体现出申请人声称的“不需要通过处理器的操作系统来处理整合不同的显示信号的前提下达到复合显示的效果”。 “多路”的表述仅仅说明显示屏驱动芯片接收到的类型不同,数量为多路,也无法说明其不需要通过处理器的操作系统来处理整合不同的显示信号的前提下达到复合显示的效果。(2)对比文件1公开了显示过程是读取了二维数组中M列设置为ON的状态信息,然后将相应列的设置为ON的状态信息与对应终端状态信息显示区域M进行对应,然后直接进行显示。对比文件1只要获取与显示区域M对应的显示状态信息就可以实现根据确定的待显示信号与显示区域的对应关系,在显示屏上显示多路待显示信号对应的图像。此时如果只有一个显示区域接收到ON的显示状态信号时,其也不需要整合不同的显示信号而达到复合显示的效果,且显示信息都是要经过相应的处理器处理后直接显示在相应的显示区域的。此外,“时钟信息、日期信息、电量信息、蓝牙信息”是不同的显示状态信息,其在显示屏上对应的显示信号也是不同的。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状态信息还包括终端支持的组件信息,组件信息包括各种应用软件,如照相功能、播放器功能及所支持的游戏等。这些信息属于组件信息,并不是系统级信息。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主动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根据原说明书第65段的记载将特征“无需处理整合所述多路待显示信号”补入权利要求1、5。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5如下:
“1. 一种数据处理方法,应用于显示屏驱动芯片,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多路不同种类的待显示信号,包括:图像显示信号、系统状态控制显示信号和I/O设备显示信号;
确定每一路待显示信号在显示屏上对应的显示区域;
根据确定的待显示信号与显示区域的对应关系,直接控制在所述显示屏上显示所述多路待显示信号对应的图像,无需处理整合所述多路待显示信号。
5. 一种数据处理装置,应用于显示屏驱动芯片,其特征在于,包括:
信号接收模块,用于接收多路不同种类的待显示信号,包括:图像显示信号、系统状态控制显示信号和I/O设备显示信号;
显示区域确定模块,用于确定每一路待显示信号在显示屏上对应的显示区域;
显示控制模块,用于根据确定的待显示信号与显示区域的对应关系,直接控制在所述显示屏上显示所述多路待显示信号对应的图像,无需处理整合所述多路待显示信号。 ”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本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先后于2018年11月05日、2019年07月01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的修改替换页。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以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4年02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91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1-5以及2019年07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为基础作出。
(二)有关新颖性的问题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采用的技术手段不同,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未公开该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二者方案实质并不相同,则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数据处理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终端状态表示方法及显示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4页,附图1-3):终端为手机等掌上终端。每个终端有很多状态信息,如时钟信息、日期信息、电量信息、蓝牙和GPS定位等,状态信息还包括终端能支持组件信息,组件信息即是各种应用软件,如照相功能、播放器功能及所支持游戏等,必须对这些状态信息进行处理后以序显示。显示区域对状态信息进行划分,以手机为例,信号强度需要单独在一区域进行显示,其他状态信息也根据相应的显示区域进行划分。终端状态处理方法包括以下步骤:步骤101:根据终端状态信息显示区域数M及显示区域中状态信息最多显示信息数N建立M×N的二维数组。步骤102:建立状态显示区域及显示状态信息与二维数组的对应关系。图2示出了终端的M 个状态显示区域与该区域对应状态信息映射到二维数组M×N。步骤103:设置二维数组的属性并根据状态信息变化维护二维数组属性。终端状态显示方法包括步骤:301:遍历上述二维数组处理终端状态信息方法所创建的二维数组,根据数组元素的属性显示状态信息。具体是按列的顺序、周期性地检测二维数组中元素的显示标识,显示置为ON的状态信息。
将对比文件1与权利要求1相比较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终端状态显示方法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数据处理方法。对比文件1中的时钟信息、日期信息、电量信息等状态信息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系统状态控制显示信号,对比文件1中的状态信息还包括组件信息,其可为支持的游戏等各种应用软件的信息,而在使用应用软件时,显示屏必然显示使用应用软件时的图像信息,其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图像显示信号,对比文件1中的上述信号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多路不同种类的待显示信号。对比文件1中的显示区域M对状态信息进行划分,建立状态显示区域及显示状态信息与二维数组的对应关系,遍历二维数组,根据数组元素的属性显示置为ON的状态信息,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确定每一路待显示信号在显示屏上对应的显示区域,根据确定的待显示信号与显示区域的对应关系,控制在显示屏上显示所述多路待显示信号对应的图像。对比文件1中的手机终端的显示区域能够显示上述信息,则该终端的显示屏驱动芯片驱动显示的内容必然包括上述图像显示信号、状态信息这些不同种类的待显示信号,并确定待显示信号在显示屏上对应的显示区域,并根据确定的对应关系控制在显示屏上显示对应的图像。
因此,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多路不同种类的待显示信号还包括I/O设备显示信号;虽然对比文件1中的显示屏驱动芯片驱动显示的内容包括不同种类的待显示信号,但其并未公开显示屏驱动芯片接收多路不同种类的待显示信号,根据确定的待显示信号与显示区域的对应关系,直接控制在显示屏上显示多路待显示信号对应的图像,无需处理整合所述多路待显示信号。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简化终端的状态信息显示,而本申请是为了解决多种图像信号显示时如何简化运算、减小系统负载的问题,二者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方案实质上并不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2.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一种数据处理装置,其是与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数据处理方法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基于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评述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2-4都引用了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6-8直接或间接引用了权利要求5,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4、6-8以及引用权利要求5-8的任意一项的权利要求9均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三)有关创造性的问题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既没有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后又能够取得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1)多路不同种类的待显示信号还包括I/O设备显示信号;(2)虽然对比文件1中的显示屏驱动芯片驱动显示的内容包括不同种类的待显示信号,但其并未公开显示屏驱动芯片接收多路不同种类的待显示信号,根据确定的待显示信号与显示区域的对应关系,直接控制在显示屏上显示多路待显示信号对应的图像,无需处理整合所述多路待显示信号。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另一种待显示信号,如何简化运算、减小系统负载。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I/O设备显示信号是本领域常见的终端显示信号,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接收I/O设备显示信号,并与图像显示信号、系统状态控制显示信号类似的将其显示在显示屏对应的显示区域上。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驳回理由和前置意见认为,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直接控制”、“多路”并不能体现出“不需要通过处理器的操作系统来处理整合不同的显示信号的前提下达到复合显示的效果”。对此合议组认为,本申请是为了解决现有技术中将图标和背景图像整合后、将整合后的信息以单一信号源的形式输入至显示屏显示整合画面时,由处理整合产生的运算复杂、系统负载过大的技术问题。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驱动芯片接收包括图像显示信号、系统状态控制显示信号等多路待显示信号,并直接控制这些信号显示在显示屏上,无需处理整合所述多路待显示信号”的技术特征。可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方案中记载的技术特征已经明确体现出在不需要处理整合不同的显示信号的前提下达到多路不同种类的待显示信号的复合显示的效果。
驳回理由和前置意见还认为,对比文件1中终端显示的显示装置信息包括时钟信息、日期信息、终端支持组件信息等信息相当于多路种类不同的待显示信号,当进行终端状态显示时,读取二维数组中M列设置为ON的状态信息,将设置为ON的状态信息与对应终端状态信息显示区域M进行对应,然后直接进行显示,这相当于本申请的终端接收多路种类不同的待显示信号,根据确定的待显示信号与显示区域的对应关系,直接控制在显示屏上显示多路待显示信号对应的图像。对此合议组认为,虽然对比文件1中需要显示时钟信息、图像显示信息等种类不同的待显示信号,但是对比文件1并没有明确记载驱动芯片是如何接收这些待显示信号的,其存在将所有显示信号整合后形成一路信号再传输给驱动芯片的可能。同时,对比文件1中仅记载了(参见说明书第4页倒数第3段):按列的顺序、周期性地检测二维数组中元素的显示标识,显示置为ON的状态信息。上述记载仅陈述了显示的内容为置为ON的状态信息,并未明确是如何进行驱动控制使得该信息显示出来,更不涉及该显示信息与其他显示信息之间是否进行整合、是否直接根据显示区域直接控制进行显示的驱动控制显示方式。因此,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2)。
驳回理由和前置意见还认为,对比文件1在只有一个显示区域接收到ON的显示状态信号时,也不需要整合不同的显示信号而达到复合显示的效果。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接收包括图像显示信号、系统状态控制显示信号等多路不同种类的信号,直接控制显示多路待显示信号对应的图像,即显示多路不同种类的信号时无需处理整合所述多路待显示信号。对比文件1中只显示一个置为ON的状态信息时,虽然不需要整合不同的显示信号,但也无法实现如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多路待显示信息复合显示的效果,因此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同时,对比文件1是为了解决状态信息显示时逐个设定、单独处理导致的终端资源浪费、繁杂的设置不便维护的问题,所采取的手段是将各显示区域对应的多个状态信息建立二维数组,通过遍历数组选取属性为ON的数组元素在对应的显示区域进行显示。可见,对比文件1实质是如何管理、选择显示内容的方案,其并未明确记载在选择了显示内容后如何进行驱动控制,而本申请是为了解决多种图像信号复合显示时需要进行处理整合而导致的运算复杂和系统负载大的问题而采取多路待显示信号无需整合、直接进行驱动控制显示,二者在解决的技术问题、采取的技术手段方面都完全不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从对比文件1中获得启示而采取上述区别(2)以解决所述技术问题。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采取如上述区别特征(2)所述的控制显示方式来解决如本申请所述技术问题的启示,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2)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通过采取上述区别特征(2)所限定的控制显示方式,本申请在不需要处理整合不同的显示信号的前提下实现了多路不同种类的待显示信号复合显示的效果,具有简化运算、减小系统负载的有益技术效果。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显著的技术进步。
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是显而易见的,其相对于目前的证据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一种数据处理装置,其是与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数据处理方法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基于权利要求1创造性评述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2-4都引用了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6-8直接或间接引用了权利要求5,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4、6-8以及引用权利要求5-8的任意一项的权利要求9均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申请权利要求1-9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有关新颖性和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1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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