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便携式的医疗治疗提醒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996
决定日:2019-07-06
委内编号:1F26048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518942.8
申请日:2016-07-04
复审请求人:上海勤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谢春苓
合议组组长:高虹
参审员:徐妍妍
国际分类号:A61J7/04,F21V33/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评价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考察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没有给出相应启示,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518942.8,名称为“一种便携式的医疗治疗提醒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上海勤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7月04日,公开日为2016年12月0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2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引用了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 205108383U,公告日为2016年03月30日;
对比文件2:CN 103027837A,公开日为2013年04月10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6年07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8年08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便携式的医疗治疗提醒装置,包括圆形基座(1),其特征在于,所述圆形基座(1)上表面固定连接有圆形壳体(2),所述圆形基座(1)下表面设有固定机构,所述圆形基座(1)侧表面设有手部固定机构,所述圆形壳体(2)内设有定时警报机构,所述圆形壳体(2)上表面设有杂件固定机构,所述圆形壳体(2)侧表面上设有照明机构,所述定时警报机构由设置在圆形壳体(2)内下表面中心处的转动圆轴(3)、套装在转动圆轴(3)上的固定圆筒(4)、设置在固定圆筒(4)与圆形壳体(2)内侧表面上的多个隔断板(5)、设置在圆形壳体(2)内且与多个隔断板(5)相匹配的定时器(6)、数据存储器(7)、无线模块(8)、GPS定位传感器(9)、智能语音模块(10)和温度传感器(11)、开在圆形壳体(2)上表面边缘处的一组一号圆形凹槽(12)、嵌装在每个一号圆形凹槽(12)内的微型扬声器(13)、开在圆形壳体(2)上表面的一号圆形通孔(14)、嵌装一号圆形通孔(14)内的圆形空心筒(15)、嵌装在圆形空心筒(15)内的移动电源(16),所述圆形壳体(2)侧表面设有一号弧形安装板(17),所述一号弧形安装板(17)上固定连接有控制盒体(18),所述控制盒体(18)内设有控制器(19),所述控制器(19)分别与定时警报机构、杂件固定机构和照明机构电性连接;
所述手部固定机构由圆形基座(1)侧表面的一组二号弧形安装板(48)、固定连接在每个二号弧形安装板(48)上的弧形支撑架(20)、套装在每个弧形支撑架(20)上的弧形圆筒(21)、套装在其中一个弧形圆筒(21)上的一号弹性带A(22)、设置在一号弹性带A(22)上的一号胶黏贴(23)、套装在另一个弧形圆筒(21)上的二号弹性带B(24)、设置在二号弹性带B(24)上的二号胶黏贴(25)共同构成的;
所述杂件固定机构由开在圆形壳体(2)上表面中心处的一号矩形通槽(26)、开在一号矩形通槽(26)两相对侧表面上的多个三号圆形凹槽(27)、设置在每个三号圆形凹槽(27)内的伸缩支杆A(28)、套装在每个伸缩支杆A(28)上的一组电控夹手(29)、开在圆形壳体(2)上表面且位于一号矩通槽(30)两端的两组三号矩形凹槽(31)、设置在每个三号矩形凹槽(31)内的圆轴H(32)、套装在一组圆轴H(32)上的弹性带F(33)共同构成的;
所述固定机构由设置在圆形基座(1)下表面的一组三角形凸起(34)、开在每个三角形凸起(34)侧表面上的二号圆形通孔(35)、设置在圆形基座(1)下表面一端的弹簧锁链(36)、固定连接在弹簧锁链(36)一端面上且与一组二号圆形通孔(35)相匹配的摆杆(37)、固定连接在摆杆(37)一端面上的柔性勾(38)共同构成的;
所述照明机构由开在圆形壳体(2)侧表面上的多个四号圆形凹槽(39)、设置在每个四号圆形凹槽(39)内的转动圆环(40)、嵌装在每个转动圆环(40)内的转动安装基座(41)、嵌装在每个转动安装基座(41)的LED 照明灯(42)、设置在每个LED照明灯(43)上的启动开关(44)共同构成的;
所述每个电控夹手(29)内均设有加紧垫片(45);
所述控制器(19)内设有PLC控制系统(46);
所述控制器(19)上设有电容触摸屏(47)。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便携式的医疗治疗提醒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多个隔断板(5)的数量为6个。
3.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便携式的医疗治疗提醒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多个四号圆形凹槽(39)的数量为6-8个。”
驳回决定具体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便携式的医疗提醒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紧急药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1)还包括固定机构、杂件固定机构、照明机构,及上述机构的具体结构;(2)包括圆形基座,固定机构、定时报警机构、杂件固定机构和照明机构设置的位置;(3)定时报警机构的具体结构和组成;(4)控制盒体的安装和组成。由此可知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方便使用者使用所述装置、合理设计安装各个机构、如何设计报警机构、如何控制各个机构。对于上述区别(1),在对比文件1中,在手环1上设置药匣,必然需要通过相应固定机构与手环连接,采用在腕带或表带上设置相应的固定或存储部件的方式固定随身携带所需物品也是常用技术手段,具体的固定结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合理设计。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吸盘式便携药盒,在药盒背面设置吸盘(相当于固定机构),可随意吸附于床头、屏风、桌面等位置;手柄设有LED灯(相当于照明机构),便于使用者夜间使用。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便于使用者使用所述装置。对比文件2给出了增设固定机构、照明机构的技术启示,采用转动结构安装LED照明灯并配合启动开关是常用技术手段。区别(2)是常用基座形式和各部件的常规排布方式。区别(3)的各构成部分是实现定时报警的常见结构,将它们组合在一起形成定时报警机构是常规选择。对于上述区别(4),设置控制器控制各个部件之间的配合、通过控制盒体安装控制器、PLC控制系统和电容触摸屏是常用技术手段。因而,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常用技术手段。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但是复审请求人并没有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
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便携式的医疗治疗提醒装置,包括圆形基座(1),其特征在于,所述圆形基座(1)上表面固定连接有圆形壳体(2),所述圆形基座(1)下表面设有固定机构,所述圆形基座(1)侧表面设有手部固定机构,所述圆形壳体(2)内设有定时警报机构,所述圆形壳体(2)上表面设有杂件固定机构,所述圆形壳体(2)侧表面上设有照明机构,所述定时警报机构由设置在圆形壳体(2)内下表面中心处的转动圆轴(3)、套装在转动圆轴(3)上的固定圆筒(4)、设置在固定圆筒(4)与圆形壳体(2)内侧表面上的多个隔断板(5)、设置在圆形壳体(2)内且与多个隔断板(5)相匹配的定时器(6)、数据存储器(7)、无线模块(8)、GPS定位传感器(9)、智能语音模块(10)和温度传感器(11)、开在圆形壳体(2)上表面边缘处的一组一号圆形凹槽(12)、嵌装在每个一号圆形凹槽(12)内的微型扬声器(13)、开在圆形壳体(2)上表面的一号圆形通孔(14)、嵌装一号圆形通孔(14)内的圆形空心筒(15)、嵌装在圆形空心筒(15)内的移动电源(16),所述圆形壳体(2)侧表面设有一号弧形安装板(17),所述一号弧形安装板(17)上固定连接有控制盒体(18),所述控制盒体(18)内设有控制器(19),所述控制器(19)分别与定时警报机构、杂件固定机构和照明机构电性连接;
所述手部固定机构由圆形基座(1)侧表面的一组二号弧形安装板(48)、固定连接在每个二号弧形安装板(48)上的弧形支撑架(20)、套装在每个弧形支撑架(20)上的弧形圆筒(21)、套装在其中一个弧形圆筒(21)上的一号弹性带A(22)、设置在一号弹性带A(22)上的一号胶黏贴(23)、套装在另一个弧形圆筒(21)上的二号弹性带B(24)、设置在二号弹性带B(24)上的二号胶黏贴(25)共同构成的;
所述杂件固定机构由开在圆形壳体(2)上表面中心处的一号矩形通槽(26)、开在一号矩形通槽(26)两相对侧表面上的多个三号圆形凹槽(27)、设置在每个三号圆形凹槽(27)内的伸缩支杆A(28)、套装在每个伸缩支杆A(28)上的一组电控夹手(29)、开在圆形壳体(2)上表面且位于一号矩通槽(30)两端的两组三号矩形凹槽(31)、设置在每个三号矩形凹槽(31)内的圆轴H(32)、套装在一组圆轴H(32)上的弹性带F(33)共同构成的;
所述固定机构由设置在圆形基座(1)下表面的一组三角形凸起(34)、开在每个三角形凸起(34)侧表面上的二号圆形通孔(35)、设置在圆形基座(1)下表面一端的弹簧锁链(36)、固定连接在弹簧锁链(36)一端面上且与一组二号圆形通孔(35)相匹配的摆杆(37)、固定连接在摆杆(37)一端面上的柔性勾(38)共同构成的;
所述照明机构由开在圆形壳体(2)侧表面上的多个四号圆形凹槽(39)、设置在每个四号圆形凹槽(39)内的转动圆环(40)、嵌装在每个转动圆环(40)内的转动安装基座(41)、嵌装在每个转动安装基座(41)的LED 照明灯(42)、设置在每个LED照明灯(43)上的启动开关(44)共同构成的;
所述每个电控夹手(29)内均设有加紧垫片(45);
所述控制器(19)内设有PLC控制系统(46);
所述控制器(19)上设有电容触摸屏(47)。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便携式的医疗治疗提醒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多个隔断板(5)的数量为6个。
3.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便携式的医疗治疗提醒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多个四号圆形凹槽(39)的数量为6-8个。”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认为: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至少在于(1)包括圆形基座及其他机构与圆形基座和圆形壳体的位置关系;定时报警机构的具体结构和组成;控制盒体的安装和组成;(2)手部固定机构和杂件固定机构的具体结构;(3)固定机构的具体结构。对于区别(1),对比文件1,2均未公开“数据感测与存储”、“结构保护”的相关技术特征,上述技术特征解决了便于PLC控制系统进行后台的实时分析以及策略制定和对于报警机构执行供电和保护的技术问题。对于区别(2),对比文件1,2均未涉及“杂件固定机构”避免携带过程中“必要关键物品”落下以及剐蹭的技术构思。对于区别(3),对比文件1,2均未公开固定机构。上述技术特征不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1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9月12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经审查,其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9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申请日2016年07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评价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考察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没有给出相应启示,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便携式的医疗治疗提醒装置,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15]-[0020]段,附图1)公开了一种紧急药环,属于一种便携式的医疗提醒装置,包括手环1(相当于手部固定机构)和设置于手环1上的药匣2,手环1外侧设置有计时表盘3(相当于定时器);计时表盘3便于设置时间报警,提醒使用者按时服药;还包括供电模块(相当于移动电源)和通信模块(相当于无线模块)、GPS芯片(相当于GPS定位传感器);通信模块包括SIM卡,一旦发生紧急情况,可通过3G或4G网络向互联网求救和报警或向特定手机发送紧急信息;GPS芯片便于接收到求救信号的人对其进行定位。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
包括圆形基座(1),所述圆形基座(1)上表面固定连接有圆形壳体(2),所述圆形基座(1)下表面设有固定机构,所述圆形基座(1)侧表面设有手部固定机构,所述圆形壳体(2)内设有定时警报机构,所述圆形壳体(2)上表面设有杂件固定机构,所述圆形壳体(2)侧表面上设有照明机构,
所述定时警报机构由设置在圆形壳体(2)内下表面中心处的转动圆轴(3)、套装在转动圆轴(3)上的固定圆筒(4)、设置在固定圆筒(4)与圆形壳体(2)内侧表面上的多个隔断板(5)、设置在圆形壳体(2)内且与多个隔断板(5)相匹配的定时器(6)、数据存储器(7)、无线模块(8)、GPS定位传感器(9)、智能语音模块(10)和温度传感器(11)、开在圆形壳体(2)上表面边缘处的一组一号圆形凹槽(12)、嵌装在每个一号圆形凹槽(12)内的微型扬声器(13)、开在圆形壳体(2)上表面的一号圆形通孔(14)、嵌装一号圆形通孔(14)内的圆形空心筒(15)、嵌装在圆形空心筒(15)内的移动电源(16),所述圆形壳体(2)侧表面设有一号弧形安装板(17),所述一号弧形安装板(17)上固定连接有控制盒体(18),所述控制盒体(18)内设有控制器(19),所述控制器(19)分别与定时警报机构、杂件固定机构和照明机构电性连接;所述控制器(19)内设有PLC控制系统(46);所述控制器(19)上设有电容触摸屏(47);
所述手部固定机构由圆形基座(1)侧表面的一组二号弧形安装板(48)、固定连接在每个二号弧形安装板(48)上的弧形支撑架(20)、套装在每个弧形支撑架(20)上的弧形圆筒(21)、套装在其中一个弧形圆筒(21)上的一号弹性带A(22)、设置在一号弹性带A(22)上的一号胶黏贴(23)、套装在另一个弧形圆筒(21)上的二号弹性带B(24)、设置在二号弹性带B(24)上的二号胶黏贴(25)共同构成的;
所述杂件固定机构由开在圆形壳体(2)上表面中心处的一号矩形通槽(26)、开在一号矩形通槽(26)两相对侧表面上的多个三号圆形凹槽(27)、设置在每个三号圆形凹槽(27)内的伸缩支杆A(28)、套装在每个伸缩支杆A(28)上的一组电控夹手(29)、开在圆形壳体(2)上表面且位于一号矩通槽(30)两端的两组三号矩形凹槽(31)、设置在每个三号矩形凹槽(31)内的圆轴H(32)、套装在一组圆轴H(32)上的弹性带F(33)共同构成的;所述每个电控夹手(29)内均设有加紧垫片(45);
所述固定机构由设置在圆形基座(1)下表面的一组三角形凸起(34)、开在每个三角形凸起(34)侧表面上的二号圆形通孔(35)、设置在圆形基座(1)下表面一端的弹簧锁链(36)、固定连接在弹簧锁链(36)一端面上且与一组二号圆形通孔(35)相匹配的摆杆(37)、固定连接在摆杆(37)一端面上的柔性勾(38)共同构成的;
所述照明机构由开在圆形壳体(2)侧表面上的多个四号圆形凹槽(39)、设置在每个四号圆形凹槽(39)内的转动圆环(40)、嵌装在每个转动圆环(40)内的转动安装基座(41)、嵌装在每个转动安装基座(41)的LED 照明灯(42)、设置在每个LED照明灯(43)上的启动开关(44)共同构成的。
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以更紧凑的结构实现更多的功能;便于保护和拆装定时警报机构的各个部件;在散步和跑步过程中能够对杂物例如手机固定;便于固定医疗治疗提醒装置。
驳回决定和前置意见均认为:
(1)关于固定机构、杂件固定机构及其具体结构,在对比文件1中,在手环1上设置药匣,必然需要通过相应固定机构与手环连接,并且,在医疗治疗提醒装置上设置药盒是一种常规技术手段,采用在腕带或表带上设置相应的固定或存储部件的方式固定随身携带所需物品也是常用技术手段,在此基础上,将对比文件1中固定药匣的固定机构设置为可拆卸固定或者将其设置为可以固定其他所需物品的杂件固定机构,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其具体的固定结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合理设计。同时,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吸盘式便携药盒(参见图5)在药盒背面设置吸盘(相当于固定机构),该药盒可随意吸附于床头、屏风、桌面等位置,随时提醒使用者,以及方便使用者携带和使用。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便于使用者使用所述装置。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药环上增设相应固定机构便于其固定在其他物品上。关于区别技术特征中对于杂件固定机构的限定,其同样实现相应的固定作用,并未取得其他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属于相似的技术手段。
(2)关于特征“包括圆形基座,所述圆形基座上表面固定连接有圆形壳体,所述圆形基座下表面设有固定机构,所述圆形基座侧表面设有手部固定机构,所述圆形壳体内设有定时警报机构,所述圆形壳体上表面设有杂件固定机构,所述圆形壳体侧表面上设有照明机构”,圆形基座形式是一种常规结构,在此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2公开的各个部件,合理安排其位置结构,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常规技术手段,并未因此产生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3)关于特征“所述定时警报机构由设置在圆形壳体内下表面中心处的转动圆轴、套装在转动圆轴上的固定圆筒、设置在固定圆筒与圆形壳体内侧表面上的多个隔断板、设置在圆形壳体内且与多个隔断板相匹配的定时器、数据存储器、无线模块、GPS定位传感器、智能语音模块和温度传感器、开在圆形壳体上表面边缘处的一组一号圆形凹槽、嵌装在每个一号圆形凹槽内的微型扬声器、开在圆形壳体上表面的一号圆形通孔、嵌装一号圆形通孔内的圆形空心筒、嵌装在圆形空心筒内的移动电源”,对比文件1公开了具备计时表盘3(相当于定时器)、供电模块、通信模块、GPS芯片,而数据存储器、智能语音模块、微型扬声器是为了定时、报警而常用的电子元件。将定时器、数据存储器、无线模块、GPS定位传感器、智能语音模块和温度传感器、微型扬声器、移动电源组合在一起作为定时报警机构,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常规选择。在设置有多种功能部件的装置上设置相应的“结构保护”部件以保证相关部件的稳定性,属于常用技术手段,并未产生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此,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2公开的吸盘与本申请的固定机构的结构不同,其固定的位置也不同。对比文件2的固定结构是吸盘,只能固定在光滑的平面上。本申请的固定机构由弹簧锁链、摆杆、柔性钩组成;该固定机构能够将装置固定在更大范围的物品上。由弹簧锁链、摆杆、柔性钩组成的固定机构结构小巧简单,与手部固定机构配合使用,在固定机构不用于固定时,不会在圆形基座下表面形成较大的结构,进而影响装置佩戴于手部,而对比文件2的吸盘在装置底部且体积较大,会影响装置佩戴于手部。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的吸盘结合到对比文件1,更没有动机将其改进成本申请的固定机构。目前也尚无足够证据或者充分理由表明上述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比文件1和2均没有公开杂件固定机构及其相应的结构。杂件固定机构由伸缩支杆、电控夹手、弹性带组成,能够在散步和跑步过程中夹紧杂物例如手机。目前也尚无足够证据或者充分理由表明上述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2)对比文件1中用于显示时间的计时表盘3位于手环外侧,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显示屏布置在圆形壳体的侧表面。对比文件2的吸盘在装置底部且体积较大,会影响装置佩戴于手部,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的吸盘结合到对比文件1,并设置于基座下表面。因此,对比文件1、2没有任何一篇公开了具有多个功能和位置相互关联的功能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2没有动机在装置中同时设置多个功能结构,并按照本申请的方式布置多个功能结构的位置。本申请将固定机构、手部固定机构、定时警报机构、杂件固定机构、照明机构、控制盒体多个功能结构集成在一个较小的装置中,多个功能结构的功能和位置相互之间是相互影响、相互配合的。本申请将具备显示屏的控制盒体布置在圆形壳体的侧表面,将杂件固定机构布置在圆形壳体上表面,使得用户便于同时观察显示屏和手机屏幕,也使得整个装置更小巧。将固定机构布置在基座下表面且由弹簧锁链、摆杆、柔性钩组成,使得在固定机构不用于固定时,不会影响手部固定机构将装置佩戴于手部。目前尚无足够证据或者充分理由表明上述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3)数据存储器、智能语音模块、温度传感器、微型扬声器是便携式医疗提醒装置和智能手环通常具备的功能模块,但是,对比文件1、2均没有公开定时警报机构的各个部件在圆形壳体内的布置方式。定时警报机构具有转动圆轴、圆筒、隔断板、圆形凹槽、圆形空心筒等构成的保护结构以及嵌装在圆形空心筒内的移动电源,对报警结构执行供电和保护,定时报警机构中的各个部件的布置方式使得更利于保护和拆装各个部件。目前尚无足够的证据或者充分的理由表明上述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
本申请在较小的装置上集成了固定机构、手部固定机构、定时警报机构、杂件固定机构、照明机构、控制盒体多个功能结构,以更紧凑的结构实现了更多的功能。其中,固定机构和手部固定机构使得该装置既能够固定于手部也能够固定于其他地方;由弹簧锁链、摆杆、柔性钩组成的固定机构与手部固定机构配合使用,在固定机构不用于固定时,不会在圆形基座下表面形成较大的影响装置佩戴于手部的结构;杂件固定机构由伸缩支杆、电控夹手、弹性带组成,能够在散步和跑步过程中夹紧杂物例如手机。定时警报机构具有转动圆轴、圆筒、隔断板、圆形凹槽、圆形空心筒等构成的保护结构以及嵌装在圆形空心筒内的移动电源,对报警结构执行供电和保护,定时报警机构中的各个部件的布置方式使得更利于保护和拆装各个部件,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3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2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本复审决定所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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