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包括专有测试的特许使用费的自动化代理的体外诊断测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643
决定日:2019-07-05
委内编号:1F245640
优先权日:2010-11-01
申请(专利)号:201180063128.7
申请日:2011-10-24
复审请求人:皇家飞利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晓飞
合议组组长:刘宇儒
参审员:王荣
国际分类号:G06Q10/00,C12Q1/68,G06F1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多个区别特征,而该多个区别特征均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那么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180063128.7,名称为“包括专有测试的特许使用费的自动化代理的体外诊断测试”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皇家飞利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1年10月24日,优先权日为2010年11月01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3年06月27日,公开日为2013年09月1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7年11月13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2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3年6月27日提交的国际申请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30页、说明书附图第1-9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9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6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设备,包括:
诊断跟踪系统,其被配置成记录至少包括体外诊断测试的执行的诊断事件;以及
许可代理子系统,其被配置成确定由所述跟踪系统记录的所执行的体外诊断测试是否是被许可体外诊断测试,并且处理针对所确定的被许可体外诊断测试的许可补偿,所述许可代理子系统包括:
许可数据库,其包含关于所述被许可体外诊断测试的信息,至少包括针对所述许可数据库中的每种被许可体外诊断测试的:(i)足以计算执行所述被许可体外诊断测试应付补偿的使用费计算信息,以及(ii)足以向所述被许可体外诊断测试的许可方汇出补偿的许可方信息,
许可管理器,其被配置成基于在所述许可数据库中存储的针对所执行的被许可体外诊断测试的所述使用费计算信息来计算执行被许可体外诊断测试应付的许可补偿,以及
使用费支付管理器,其被配置成利用在所述许可数据库中存储的所述许可方信息向所述许可方汇出由所述许可管理器计算的许可补偿;
其中,所述设备包括一个或多个计算机。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诊断跟踪系统包括医学诊断跟踪系统,其被配置成记录与受检人相关的医学诊断事件,所述医学诊断事件至少包括体外诊断测试的所述执行。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一个或多个计算机是从包含如下项的组中选择的:单个计算机、计算机的网络、包括多个计算机的云计算系统以及分布式计算系统。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中,从包含如下项的组中选择针对所述许可数据库中的每个被许可体外诊断测试的所述使用费计算信息:
(1)使用费基准和使用费率,其中,所述许可管理器计算在所述被许可体外诊断测试的所述执行期间所述使用费基准发生的次数乘以所述使用费率作为执行所述被许可体外诊断测试应付的许可补偿,
(2)固定支付量和固定支付触发条件,其中,如果所述被许可体外诊断测试的所述执行满足所述固定支付触发条件或者否则为零,所述许可管理器将执行所述被许可体外诊断测试的应付许可补偿计算为所述固定支付量,以及
(3)固定支付指示符,其中,所述许可管理器将执行所述被许可体外诊断测试应付的许可补偿计算为零。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中,针对至少一个被许可体外诊断测试的使用费计算信息包括:
一个或多个权重,其指示如下项中的一个或多个:(i)接受所述被许可体外诊断测试,以及(ii)所述被许可体外诊断测试适用于临床问题。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中,在所述许可数据库中的所述被许可体外诊断测试包括被许可生物标志物测试。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设备,其中,在所述许可数据库中的每个被许可生物标志物测试是从包含如下项的组中选择的:针对DNA突变的测试,包括单一核甘酸突变、多个核甘酸突变、缺失、放大、拷贝数变异或重新排序;基因蛋白质或RNA表达测试;DNA甲基化测试;转录因子(TF)结合测试;小RNA测试;以及蛋白质表达测试。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设备,还包括:
采集系统,其被配置成采集扩展基因组数据集;
其中,关于其的信息包含在所述许可数据库中的多个不同被许可生物标志物测试被配置成接收所述扩展基因组数据集或者其一部分作为输入。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采集系统包括:
基因组测序机,其被配置成生成包括基因组序列的扩展基因组数据集。
10.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设备,其中,关于其的信息包含在所述许可数据库中并且被配置成接收所述扩展基因组数据集作为输入的至少一个被许可生物标志物测试是代用测试,相对于临床信息和由此的决策制定而言,所述代用测试等价于市售被授予专利的体外诊断测试。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代用测试对与等价市售被授予专利的生物标志物体外诊断测试所操作的生物分子不同的生物分子进行操作。
12.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设备,还包括:
临床决策支持(CDS)部件,其被配置成基于患者特异性信息推荐所述代用测试作为针对所述等价市售被授予专利的生物标志物体外诊断测试的代用。
13.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诊断跟踪系统包括医学诊断跟踪系统,其被配置成记录与受检人相关的医学诊断事件,所述医学诊断事件至少包括体外诊断测试的所述执行,并且所述设备还包括:
临床决策支持(CDS)部件,其被配置成识别医学等价体外诊断测试,包括能够由所述采集系统执行的至少一种医学等价被许可体外诊断测试,并推荐执行能够由所述采集系统执行的至少一种医学等价被许可体外诊断测试。
1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使用费支付管理器被配置成通过如下方式之一向所述许可方汇出许可补偿:
基于在所述许可数据库中存储的所述许可方信息生成电子资金转账(EFT),以向所述许可方递送所述许可补偿,其中,所述EFT指向所述许可方,
基于在所述许可数据库中存储的所述许可方信息打印用于向所述许可方交付所述许可补偿的电子支票,以及
基于在所述许可数据库中存储的足以向所述许可方汇出补偿的所述许可方信息,生成并向所执行的被许可体外诊断测试的主体或者与所述主体签约的保险公司递送针对所述许可补偿的发票,其中,所述发票包括向所述许可方汇出支付款的指令。
15. 一种方法,包括:
记录包括体外诊断测试的执行的医学诊断事件的电子记录;
在所述记录期间,识别其许可信息存储在许可数据库中的被许可体外诊断测试的执行;以及
基于在所述许可数据库中存储的使用费计算信息来计算执行所述被许可体外诊断测试应付给许可方的许可补偿;
其中,由一个或多个计算机执行所述记录、所述识别和所述计算的操作。
16.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还包括:
向所述许可方汇出所计算的许可补偿,所述汇出也由一个或多个计算机执行。
17.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汇出包括如下中的一项:
生成电子资金转账(EFT),以向所述许可方递送所述许可补偿,
打印用于向所述许可方交付所述许可补偿的电子支票,以及
生成并向所执行的被许可体外诊断测试的主体或者与所述主体签约的保险公司递送针对所述许可补偿的发票,其中,所述发票包括向所述许可方汇出支付款的指令。
18.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被许可体外诊断测试包括被许可生物标志物测试。
19.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被许可生物标志物测试是从包含如下项的组中选择的:针对DNA突变的测试,例如单一核甘酸突 变、多个核甘酸突变、缺失、放大、拷贝数变异或重新排序;基因蛋白质或RNA表达测试;DNA甲基化测试;转录因子(TF)结合测试;小RNA测试;以及蛋白质表达测试。
20.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方法,还包括:
利用临床决策支持(CDS)系统生成对临床问题的响应,其中,所述响应包括执行所述被许可生物标志物测试的建议;以及
以人可读的形式显示所生成的响应。
21. 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响应包括所推荐的临床指南或决策树,并且响应于接受所述推荐,所述方法还包括:
采集扩展测序、微阵列或质谱分析基因组数据集;
利用扩展基因组数据集执行所推荐的临床指南或决策树的一个或多个测试;
基于所执行的一个或多个测试的结果识别所推荐的临床指南或决策树的一个或多个下一测试;以及
利用所述扩展基因组数据集执行所推荐的临床指南或决策树的所述一个或多个下一测试;
其中,相对于所推荐的临床指南或决策树的所执行的测试来执行所述记录、所述识别和所述计算的操作。
22. 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响应包括识别相对于临床信息和由此的决策制定而言等价于市售被授予专利的体外诊断测试的代用测试,所述被许可体外诊断测试是所述代用测试。
23. 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生成包括生成对包括如下项中的一个或多个的临床问题的响应:早期Dx和副型分期、前兆、对特定药物的治疗响应预测、治疗结果预测、治疗监测和诱因测试。
24. 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方法,还包括:
针对体外诊断测试更新在所述许可数据库中存储的使用费计算信息;以及
基于经更新的使用费计算信息来同时更新所述CDS系统。
25. 一种装置,包括:
用于记录包括体外诊断测试的执行的医学诊断事件的电子记录的单元;
用于在所述记录期间识别其许可信息存储在许可数据库中的被许可体外诊断测试的执行的单元;以及
用于基于在所述许可数据库中存储的使用费计算信息来计算执行所述被许可体外诊断测试应付给许可方的许可补偿的单元;
其中,由一个或多个计算机执行所述用于记录的单元、所述用于识别的单元和所述用于计算的单元。
26. 一种存储介质,其存储有指令,当运行时,所述指令用于执行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WO2004/074456 A2,公开日为:2004年09月02日。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为:1)许可代理子系统,其被配置成确定由所述跟踪系统记录的所执行的体外诊断测试是否是被许可体外诊断测试,并且处理针对所确定的被许可体外诊断测试的许可补偿;2)许可代理子系统中的许可数据库包含足以计算执行所述被许可体外诊断测试应付补偿的使用费计算信息以及足以向所述被许可体外诊断测试的许可方汇出补偿的许可方信息;许可管理器,其被配置成基于在许可数据库中存储的针对所执行的被许可体外诊断测试的所述使用费计算信息来计算执行被许可体外诊断测试应付的许可补偿;3)使用费支付管理器,其被配置成利用在许可数据库中存储的许可方信息向所述许可方汇出由许可管理器计算的许可补偿。该区别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14的附加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为本领域的常用手段,或者属于一种人为设定规则,因此权利要求2-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15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为:基于在许可数据库中存储的使用费计算信息来计算执行所述被许可体外诊断测试应付给许可方的许可补偿。该区别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权利要求16-24的附加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属于一种人为设定规则,因此权利要求16-2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5、权利要求25要求保护一种装置,其是与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的方法权利要求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参见权利要求15的评述,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2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6、权利要求26要求保护一种存储介质,其存储有指令,当运行时,所述指令用于执行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而当权利要求15所要求保护的方法不具有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26所要求保护的执行该方法指令的存储介质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2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包括权利要求1-26项)和说明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具体修改内容如下:将权利要求1的“一种设备”修改为“一种医学设备”,将权利要求15的“一种方法”修改为“一种医学方法”,“在所述记录期间,识别其许可信息存储在许可数据库中的被许可体外诊断测试的执行”修改为“在所述记录期间,确定所执行的体外诊断测试是否是具有存储在许可数据库中的许可信息的被许可体外诊断测试”;将权利要求25的“一种装置”修改为“一种医学装置”,将“用于在所述记录期间识别其许可信息存储在许可数据库中的被许可体外诊断测试的执行的单元”修改为“用于在所述记录期间确定所执行的体外诊断测试是否是具有存储在许可数据库中的许可信息的被许可体外诊断测试的单元”,说明书中将第3页第2段的“医务人员更少有可能识别出执行的诊断测试是否会被进行偿付权利费,实际上,他们甚至可能意识到已经执行了这样的测试”修改为“医务人员更不可能识别出执行的诊断测试是否会被进行偿付权利费,实际上,他们甚至可能不会意识到已经执行了这样的测试”。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基因测试是否被许可,以及如何确定所执行的被许可的基因测试的使用费支付问题,且上述测试许可的确定,补偿以及使用费问题都不属于惯用手段。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15,25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医学设备,包括:
诊断跟踪系统,其被配置成记录至少包括体外诊断测试的执行的诊断事件;以及
许可代理子系统,其被配置成确定由所述跟踪系统记录的所执行的体外诊断测试是否是被许可体外诊断测试,并且处理针对所确定的被许可体外诊断测试的许可补偿,所述许可代理子系统包括:
许可数据库,其包含关于所述被许可体外诊断测试的信息,至少包括针对所述许可数据库中的每种被许可体外诊断测试的:(i)足以计算执行所述被许可体外诊断测试应付补偿的使用费计算信息,以及(ii)足以向所述被许可体外诊断测试的许可方汇出补偿的许可方信息,
许可管理器,其被配置成基于在所述许可数据库中存储的针对所执行的被许可体外诊断测试的所述使用费计算信息来计算执行被许可体外诊断测试应付的许可补偿,以及
使用费支付管理器,其被配置成利用在所述许可数据库中存储的所述许可方信息向所述许可方汇出由所述许可管理器计算的许可补偿;其中,所述设备包括一个或多个计算机。”
“15. 一种医学方法,包括:
记录包括体外诊断测试的执行的医学诊断事件的电子记录;
在所述记录期间,确定所执行的体外诊断测试是否是具有存储在许可数据库中的许可信息的被许可体外诊断测试;以及
基于在所述许可数据库中存储的使用费计算信息来计算执行所述被许可体外诊断测试应付给许可方的许可补偿;
其中,由一个或多个计算机执行所述记录、所述识别和所述计算的操作。”
“25. 一种医学装置,包括:
用于记录包括体外诊断测试的执行的医学诊断事件的电子记录的单元;
用于在所述记录期间确定所执行的体外诊断测试是否是具有存储在许可数据库中的许可信息的被许可体外诊断测试的单元;以及
用于基于在所述许可数据库中存储的使用费计算信息来计算执行所述被许可体外诊断测试应付给许可方的许可补偿的单元;
其中,由一个或多个计算机执行所述用于记录的单元、所述用于识别的单元和所述用于计算的单元。”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0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4月1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2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一种医疗检测系统并对患者进行相关的诊断检测,在诊断检测时,判断是否被许可以及根据是否被许可的结果对提供测试的研究实体进行许可补偿的做法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对于如何进行补偿费用的计算的做法属于费用的计算问题,属于商业规则,并不会为本申请带来技术上的改进,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5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根本不关心基因测试是否被许可,更不用说如何确定所执行的被许可基因测量的使用费支付问题,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本不会想到“对测试开发者的偿付不充分可能导致的新生物标志物测试更少,增加生物标志物测试作为商业机密的雪藏,结果降低了患者护理的质量和效力并提高了医药费”的问题,正是本申请首先发现,对测试开发者的偿付不充分可能具有非常不利的后果,包括测试开发者的收入损失,以及降低了开发、维护和推广生物标志物测试的推动力,因此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8年02月28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2018年02月28日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以及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3年6月27日提交的国际申请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附图第1-9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2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6项、说明书第1-29页。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多个区别特征,而该多个区别特征均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那么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WO2004/074456 A2,公开日为2004年09月02日。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设备。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医疗设备,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1页第19-28行及图1-3)以下技术特征:一种医疗系统,接收并保存病人的基因检测数据(相当于诊断跟踪系统,其被配置成记录至少包括体外诊断测试的执行的诊断事件);数据库,存储着病人的基因检测数据和大量药物信息(相当于代理子系统中的数据库,其包含关于体外诊断测试的信息,至少包括针对数据库中的每种体外诊断测试的);处理器,用来处理数据库中的相关检测数据并将处理结果输出(相当于管理器,其被配置成基于数据库中存储的针对体外诊断测试数据进行处理);输入/输出装置,处理器,分析器,存储装置协同工作(相当于诊断跟踪系统还被配置成与记录关于其的信息包含在许可数据库中的体外诊断测试的执行协同地调用许可代理子系统);该医疗系统包括一个或多个计算机(相当于所述设备包括一个或多个计算机)。
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1)许可代理子系统,其被配置成确定由所述跟踪系统记录的所执行的体外诊断测试是否是被许可体外诊断测试,并且处理针对所确定的被许可体外诊断测试的许可补偿;2)许可代理子系统中的许可数据库包含足以计算执行所述被许可体外诊断测试应付补偿的使用费计算信息以及足以向所述被许可体外诊断测试的许可方汇出补偿的许可方信息;许可管理器,其被配置成基于在许可数据库中存储的针对所执行的被许可体外诊断测试的所述使用费计算信息来计算执行被许可体外诊断测试应付的许可补偿;3)使用费支付管理器,其被配置成利用在许可数据库中存储的许可方信息向所述许可方汇出由许可管理器计算的许可补偿。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自动识别被许可体外诊断测试并对其进行相应的许可补偿。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一种医疗设备并对患者进行相关的诊断检测,在诊断检测时,判断并确定其是否被许可,根据许可对提供测试的研究实体进行补偿的做法属于本领域的一种常规处理方式,在此基础上,在执行的体外诊断测试时确定是否是被许可体外诊断测试,并且处理针对所确定的被许可体外诊断测试的许可补偿,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并且通过在计算机系统中设定许可代理子系统来实现上述功能是本领域的常用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2),在本领域,利用数据库来存储相应的信息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这一公知常识的基础上,在面对如何对测试进行补偿的问题时,容易想到利用该数据库来对补偿费用进行存储;
对于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医疗系统中包含处理器,数据库及分析装置用来分析计算相关数据,而医学临床实践中对参与测试的研究实体进行补偿,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此基础上,利用数据库中存储的许可方信息向许可方汇出由所述许可管理器计算的许可补偿,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而通过在该医疗系统中设置使用费支付管理器来实现上述功能是本领域的常用手段;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方案,对本领域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特征(出处同上):医学诊断系统接收病人体外基因检测的相关诊断数据,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特征。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根据实际应用场景的需要,在系统中配置单个计算机、计算机的网络、包括多个计算机的云计算系统以及分布式计算系统,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特征是对如何计算使用费信息的具体限定,而如何计算使用费的信息属于一种人为制定的规则。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医疗系统中包含处理器及分析装置用来分析计算相关数据,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应用场景的需要,通过设置一个或多个权重来计算使用费,其指示如下项中的一个或多个:(i)接受所述被许可体外诊断测试,以及(ii)所述被许可体外诊断测试适用于临床问题的做法是本领域的公知的做法。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特征(出处同上):数据库中存储病人体外基因检测的相关诊断数据。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6,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特征(出处同上):数据库中存储病人体外基因检测的相关诊断数据,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应用场景的需要,将其诊断数据设置为DNA突变的测试,包括单一核甘酸突变、多个核甘酸突变、缺失、放大、拷贝数变异或重新排序;基因蛋白质或RNA表达测试;DNA甲基化测试;转录因子(TF)结合测试;小RNA测试;以及蛋白质表达测试的做法是本领域的一种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8.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6,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特征(出处同上):输入输出装置,用来接收病人基因测试数据的输入。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9. 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8,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特征(出处同上):输入输出装置,用来接收病人基因测试数据的输入。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应用场景的需要,设置基因组测序机来生成基因组序列的扩展基因组数据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0.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8,包含在所述许可数据库中并且被配置成接收所述扩展基因组数据集作为输入的至少一个被许可生物标志物测试是代用测试,相对于临床信息和由此的决策制定而言,所述代用测试等价于市售被授予专利的体外诊断测试的做法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1.权利要求11引用权利要求10,根据实际应用场景的需要,对与等价市售被授予专利的生物标志物体外诊断测试所操作的生物分子不同的生物分子进行操作的做法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2.权利要求12引用权利要求10,根据实际应用场景的需要,配置临床决策支持部件针对等价市售被授予专利的生物标志物体外诊断测试的代用的做法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3.权利要求13引用权利要求8,临床决策支持部件是一种常用的用来决策的部件,。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应用场景的需要,在设备中记录医学诊断事件及配置临床决策支持、部件执行的至少一种医学等价被许可体外诊断测试,并推荐执行能够由采集系统执行的至少一种医学等价被许可体外诊断测试的做法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4.权利要求14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数据存储装置及数据处理装置用来分析病人基因测试数据。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应用场景的需要,基于在许可数据库中存储的许可方信息生成电子资金转账,以向许可方递送许可补偿;其中,所述EFT指向所述许可方,基于在许可数据库中存储的许可方信息打印用于向许可方交付所述许可补偿的电子支票以及基于在所述许可数据库中存储的足以向所述许可方汇出补偿的所述许可方信息,生成并向所执行的被许可体外诊断测试的主体或者与所述主体签约的保险公司递送针对所述许可补偿的发票,其中,所述发票包括向所述许可方汇出支付款的指令的做法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5.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一种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医疗诊断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1页第19-28行及图1-3)以下技术特征:输入装置及存储装置用来接收并保存病人的基因检测数据(相当于记录包括体外诊断测试的执行的医学诊断事件的电子记录);处理器,用来处理数据库中被许可的检测相关数据并将处理结果输出(相当于在所述记录期间,识别其许可信息存储在许可数据库中的被许可体外诊断测试的执行);该医疗系统包括一个或多个计算机(相当于由一个或多个计算机执行所述记录、所述识别和所述计算的操作)。
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基于在许可数据库中存储的使用费计算信息来计算执行所述被许可体外诊断测试应付给许可方的许可补偿。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5实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计算执行被许可体外诊断测试应付的许可补偿。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医疗系统中包含处理器,数据库及分析装置用来分析计算相关数据,而医学临床实践中对参与测试的研究实体进行补偿,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应用场景的需要,基于许可数据库中存储的使用费计算信息来计算执行被许可体外诊断测试应付给许可方的许可补偿是一种商业上的计算费用的方法。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得出权利要求15所要求保护的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5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6.权利要求16引用权利要求15,而医学临床实践中对参与测试的研究实体进行补偿,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根据实际应用场景的需要,由一个或多个计算机来执行汇出的许可补偿,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7.权利要求17引用权利要求16,根据实际应用场景的需要,生成电子资金转账(EFT),以向许可方递送所述许可补偿,打印用于向所述许可方交付所述许可补偿的电子支票,以及生成并向所执行的被许可体外诊断测试的主体或者与主体签约的保险公司递送针对所述许可补偿的发票的做法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8.权利要求18引用权利要求15,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特征(出处同上):医学诊断系统接收病人体外基因检测的相关诊断数据,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8的附加特征。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9.权利要求19引用权利要求18,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特征(出处同上):数据库中存储病人体外基因检测的相关诊断数据,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应用场景的需要,将其诊断数据设置为DNA突变的测试,包括单一核甘酸突变、多个核甘酸突变、缺失、放大、拷贝数变异或重新排序;基因蛋白质或RNA表达测试;DNA甲基化测试;转录因子(TF)结合测试;小RNA测试;以及蛋白质表达测试的做法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0.权利要求20引用权利要求18,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特征(出处同上):输入输出装置及数据处理装置用来接收分析相关数据并将处理结果输出,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应用场景的需要,利用临床决策支持(CDS)系统生成对临床问题的响应,响应包括执行所述被许可生物标志物测试的建议以及以人可读的形式显示所生成的响应的做法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1.权利要求21引用权利要求20,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特征(出处同上):输入输出装置及数据处理装置用来接收分析相关数据并将处理结果输出,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应用场景的需要,响应包括所推荐的临床指南或决策树,并且响应于接受所述推荐,所述方法还包括:采集扩展测序、微阵列或质谱分析基因组数据集;利用扩展基因组数据集执行所推荐的临床指南或决策树的一个或多个测试; 基于所执行的一个或多个测试的结果识别所推荐的临床指南或决策树的一个或多个下一测试;以及利用所述扩展基因组数据集执行所推荐的临床指南或决策树的所述一个或多个下一测试; 其中,相对于所推荐的临床指南或决策树的所执行的测试来执行所述记录、所述识别和所述计算的操作的做法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2.权利要求22引用权利要求20,根据实际应用场景的需要,设置响应包括识别相对于临床信息和由此的决策制定而言等价于市售被授予专利的体外诊断测试的代用测试,被许可体外诊断测试是所述代用测试的做法是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3.权利要求23引用权利要求20,根据实际应用场景的需要,设置对早期Dx和副型分期、前兆、对特定药物的治疗响应预测、治疗结果预测、治疗监测和诱因测试的做法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4.权利要求24引用权利要求20,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特征(出处同上):输入输出装置及数据处理装置用来接收分析相关数据并将处理结果输出,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应用场景的需要,针对体外诊断测试更新在所述许可数据库中存储的使用费计算信息;以及基于经更新的使用费计算信息来同时更新CDS系统的做法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5.权利要求25要求保护一种装置,其是与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的方法权利要求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参见权利要求15的评述,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2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6.权利要求26要求保护一种存储介质,其存储有指令,当运行时,所述指令用于执行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而当权利要求15所要求保护的方法不具有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26所要求保护的执行该方法指令的存储介质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相关意见
对于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一种医疗检测系统并对患者进行相关的诊断检测,在诊断检测时,判断是否被许可以及根据是否被许可的结果对提供测试的研究实体进行许可补偿的做法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对于如何进行补偿费用的计算的做法属于费用的计算问题,属于商业规则,并不会为本申请带来技术上的改进,因此本申请不具备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1月1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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