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陆地移动式导弹发射底座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095
决定日:2019-07-05
委内编号:1F25261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664652.4
申请日:2016-08-06
复审请求人:许冬雨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凯乐
合议组组长:张晋
参审员:陈翔
国际分类号:F41F1/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4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能解决技术问题,不能在产业中应用,并且不能产生预期的积极效果,则该发明不具备实用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664652.4,名称为“陆地移动式导弹发射底座”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许冬雨。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8月06日,公开日为2016年12月1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的实用性。驳回决定中未引用对比文件,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5段(第1页)以及权利要求第1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1.一种陆地移动式导弹发射底座,其特征在于:用钢板制作一圆形、扁平形状像磨盘、密封的油箱,将该油箱水平放置,在油箱朝向地面的一面的全面,均匀开出直径相等的若干个圆孔,圆孔上皆垂直焊上内外直径相同、长度相同的钢管,钢管的内直径皆不得小于上述圆孔,钢管内皆装上钢柱,钢柱表面与钢管的内壁要求光滑,且在保证上下滑动灵活的前提下不晃动;在每个钢柱相等位置的上端皆加工安装上与钢管内径相配的活塞油封;制作限位装置,使得上述钢柱皆被限定在相等的距离内上下活动且保证上面的活塞油封不得脱离钢管的内壁;在钢柱下端皆装上可周圈转动0至30度角、作用如同马蹄的圆形着地头,该着地头任意的相互间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毫米;上述制作尺寸大小和强度依据导弹底座直径、反作用力的大小以及地面的状况而确定;将上述油箱装油并排尽空气,使所有的钢柱顶出限定活动长度的二分之一;将上述制作替换原来的陆地移动导弹发射底座,使用时不再需要原来的、调整地面的工序而自动抵实地面,仅需调整发射角度即可将导弹射出。”
驳回决定指出:当发射底座中某一支撑活塞移动,必然随机产生另一活塞或几个活塞移动,以满足整体油料体积总体不变的条件。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导弹发射角度多变、路面情况复杂,当需要一定发射角度时其无法满足相应的角度控制,无法实现其功能;同时导弹发射需要很大的后座支撑,即使在个别情况下实现了各支撑高度的平衡,导弹发射时其可能由于地面支撑的变化而产生姿态变化,进而无法实现其支撑的技术功能,不能实现其所描述的技术效果,因此其不具备实用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存在各种工况,如导弹发射角度多变、路面情况复杂,当需要一定发射角度时其无法满足相应的角度控制,无法实现其功能;同时导弹发射需要很大的后座支撑,即使在个别情况下实现了各支撑高度的平衡,导弹发射时其可能由于地面支撑的变化而产生姿态变化,进而无法实现其支撑的技术功能。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5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产品对地面要求的条件放宽了许多,静态是平衡的,动态也是平衡的。至于触地压强的面积需多大,将活塞触地的面积设计和原来的导弹支架触地面积相同即可。导弹的发射角很小,在活塞自动调整路面高低软硬的同时、设定发射角度的调整也同时完成了。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0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的意见。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中指出:实际使用时,由于伸缩活塞柱灵活伸缩的特点,该陆地移动导弹发射底座是活动支撑的。虽然该底座能自动抵实地面而进行调整,但是该活动支撑的底座进一步在结合导弹发射时不能保证导弹发射装置的稳定性。基于导弹在发射过程中,相应的载荷、振动等都会使得导弹发射装置振动,振动会影响该活动的底座使其不稳定而发生进一步调整,从而影响了导弹的正常姿态及发射。因此,该技术方案不能准确地完成导弹的发射,不具有积极效果,因而不具备实用性。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本申请通过伸缩活塞柱进行支撑和调平,使得该陆地移动式导弹发射底座是活动支撑的。由于导弹在发射过程中,相应的载荷、振动等都会使得导弹发射装置振动,同时也不能保证载荷、振动均匀地传递到底座,故上述振动会影响该活动的底座使其不稳定而发生进一步调整,从而影响了导弹的正常姿态及发射。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活塞相对底座只能作垂直运活动,每一根活塞的轴心线与导弹的轴心线的延长线平行,底座安装的导向与导弹同向,在动态下底座的纵向虽然可以活动,但是发射前活塞已经抵实地面,即底座已经成了死的,底座无论横向或是纵向都没有动的理由。而且仅仅一点“不规则燃烧”无法改变底座相对活塞只会垂直运动的特性。假使在地面的受力增加、发生不均衡下陷,底座也只会同时同步只作纵向调整。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没有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如下,即,申请日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5段(第1页)以及权利要求第1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4款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具体到本案: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是一种陆地移动式导弹发射底座,所采用的技术手段是:利用伸缩活塞柱自由着地,便于快速调整导弹姿态,且反作用力均衡。具体地,该陆地移动式导弹发射底座利用油箱、钢管、钢柱及活塞等部件,在使用时不再需要原来的、调整地面的工序而自动抵实地面。
现有技术中,对导弹发射装置的稳定性提出了要求,地面机动发射装置应具有足够的纵向和横向稳定性。为了增加发射装置战斗时的稳定性,有的在基座上增加支承,有的还用驻锄将基座固定在地面上,以防射击时产生水平滑移。同时,在导弹发射过程中,在弹体和发射装置上作用着各种载荷,如发动机点火时会产生猛烈地冲击;在发动机燃烧和导弹发射时,发动机会出现不规则燃烧;导弹沿发射导轨滑行或飞离发射架时,一些电气接头及导弹锁紧装置在起飞动力作用下与导弹飞离时的冲击作用等;这些情况都会对弹体和发射架产生冲击载荷,从而引起整个发射架或定向器自由振动,会影响发射精度。
根据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可知,该伸缩活塞柱能根据地面情况进行调整,实际使用时,由于伸缩活塞柱灵活伸缩的特点,该陆地移动导弹发射底座是活动支撑的。虽然该底座能自动抵实地面而进行调整,但是该活动支撑的底座进一步在结合导弹发射时不能保证导弹发射装置的稳定性。基于导弹在发射过程中,相应的载荷、振动等都会使得导弹发射装置振动,振动会影响该活动的底座使其不稳定而发生进一步调整,从而影响了导弹的正常姿态及发射。因此,该技术方案不能准确地完成导弹的发射,不具有积极效果,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的实用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强调:本申请的活塞相对底座只能作垂直运活动,底座相对活塞的运动也是垂直的,每一根活塞的轴心线与导弹的轴心线的延长线平行,底座安装的导向与导弹同向,在动态下底座的纵向虽然可以活动,但是发射前活塞已经抵实地面,底座已经成了死的,底座无论横向或是纵向都没有动的理由。而且仅仅一点“不规则燃烧”无法改变底座相对活塞只会垂直运动的特性。假使在地面的受力增加、发生不均衡下陷,底座也只会同时同步只作纵向调整。
对此,合议组认为:根据本申请发射底座的结构可知,活塞柱在钢管内纵向运动,虽然该底座能自动抵实地面而进行调整,但当抵实调整后活塞柱并未进行锁定,也就是说该陆地移动导弹发射底座是活动支撑的,底座并不是固定死的。由于导弹发射时相应的载荷、振动都会影响发射装置,而在现有技术中通常采用下列手段进行固定,即在基座上增加支承、或者使用驻锄、或者使用液压顶调平后进行锁紧等,也就是说需要从横、纵向对导弹发射装置进行固定以防止载荷振动影响导弹发射。况且,发动机点火时会产生猛烈地冲击,发射时各种载荷和振动都会影响该活动的底座使其不稳定而发生进一步调整。因此,该活动的底座在结合导弹发射时不能够保证发射装置的稳定性,从而影响了导弹的正常姿态及发射,不能准确地完成导弹的发射,不具有积极效果,因而不具备实用性。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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