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层压地板元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695
决定日:2019-07-05
委内编号:1F259825
优先权日:2013-12-22
申请(专利)号:201480070408.4
申请日:2014-12-17
复审请求人:爱科琪盛欧洲股份公司 世德科欧洲股份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宋加金
合议组组长:刘通广
参审员:赵艳
国际分类号:B32B27/32、E04F15/02、B44C5/04、B32B21/1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发明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70408.4,名称为“层压地板元件”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爱科琪盛欧洲股份公司、世德科欧洲股份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12月17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12月22日,公开日为2016年11月2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5月1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按国际初步审查报告的附件提交的,说明书第1-54段;2016年6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3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1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层压地板元件,具有由压制板或者中密度的(MDF)或者高密度的(HDF)木质纤维板或者热塑性的基板的组合构成的载体(1),在所述载体(1)上布置了装饰层(3),其特征在于,所述装饰层(3)由多微孔的、热塑性的膜本身所构成。
2. 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层压地板元件,其特征在于,在所述装饰层(3)上布置了覆盖物(4),所述覆盖物具有至少一层热塑性的膜。
3. 按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层压地板元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多微孔的膜具有拥有微型空腔的孔洞并且在所述孔洞之间具有连接的孔。
4. 按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层压地板元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多微孔的膜的孔的、平均的直径小于10μm。
5. 按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层压地板元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多微孔的膜具有500g/m2/24h或者更大的水蒸汽穿透性,所述水蒸汽穿透性按照ASTM E 96方法E来确定。
6. 按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层压地板元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多微孔的膜通过包括以下步骤的方法来制造:
-由聚合的化合物来形成膜;
-朝至少一个方向来拉伸所述膜。
7. 按权利要求6所述的层压地板元件,其特征在于,所述聚合的化合物包括乙烯-丙烯组分和/或丙烯组分。
8. 按权利要求6所述的层压地板元件,其特征在于,所述聚合的化合物没有无机的填料。
9. 按权利要求6所述的层压地板元件,其特征在于,所述聚合的化合物具有晶种成形剂。
10. 按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层压地板元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多微孔的膜的密度为小于800kg/m3。
11. 按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层压地板元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多微孔的膜的厚度为大于10μm并且小于500μm。
12. 按权利要求2所述的层压地板元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热塑性的膜是由热塑性的聚氨酯构成的聚氨酯-膜。
13. 按权利要求4所述的层压地板元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多微孔的膜的孔的、平均的直径小于5μm。
14. 按权利要求13所述的层压地板元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多微孔的膜的孔的、平均的直径小于2μm。
15. 按权利要求9所述的层压地板元件,其特征在于,所述晶种成形剂是贝它-球粒-晶种成形剂。
16. 按权利要求10所述的层压地板元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多微孔的膜的密度为小于750kg/m3。
17. 按权利要求11所述的层压地板元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多微孔的膜的厚度为大于30μm并且小于200μm。
18. 用于制造按权利要求1-17中任一项所述的层压地板元件的方法,具有以下步骤:
-由聚合的化合物来形成膜;
-朝至少一个方向拉伸所述膜,用于形成多微孔的结构;
-将所述膜作为装饰层(3)施加到载体(1)上;
-在层压和/或包覆过程中将装饰层与载体(1)连接起来。
19. 按权利要求1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以每个拉伸方向1.2-10的拉伸比例来拉伸所述膜,用于形成多微孔的结构。
20. 按权利要求18或19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对所述多微孔的膜进行印花。
21. 按权利要求18或19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将覆盖物(4)施加到所述多微孔的膜上,所述覆盖物(4)具有至少一层由热塑性的聚氨酯构成的聚氨酯-膜。”
驳回决定认为,在对比文件1(EP1400348A2,公开日为2004年3月24日)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US5169712A,公开日为1992年12月8日)(针对部分从属权利要求)以及本领域常规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2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2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9月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领域人员不会将对比文件1的点浮雕图案视为本申请中的多微孔、热塑性的膜,对比文件1未公开 “所述装饰层由多微孔的、热塑性的膜本身所构成”,且聚合薄膜15a;15b;15c能够用作透气的薄膜,而不是装饰层;(2)对比文件1未公开载体由压制板或者中密度的(MDF)或者高密度的(HDF)木质纤维板或者热塑性的基板的组合构成的,多微孔的膜的密度为小于800kg/m3。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层压地板元件,具有由压制板或者中密度的(MDF)或者高密度的(HDF)木质纤维板或者热塑性的基板的组合构成的载体(1),在所述载体(1)上布置了装饰层(3),其特征在于,所述装饰层(3)由多微孔的、热塑性的膜本身所构成,并且所述多微孔的膜的密度为小于800kg/m3。
2. 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层压地板元件,其特征在于,在所述装饰层(3)上布置了覆盖物(4),所述覆盖物具有至少一层热塑性的膜。
3. 按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层压地板元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多微孔的膜具有拥有微型空腔的孔洞并且在所述孔洞之间具有连接的孔。
4. 按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层压地板元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多微孔的膜的孔的、平均的直径小于10μm。
5. 按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层压地板元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多微孔的膜具有500g/m2/24h或者更大的水蒸汽穿透性,所述水蒸汽穿透性按照ASTM E 96方法E来确定。
6. 按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层压地板元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多微孔的膜通过包括以下步骤的方法来制造:
-由聚合的化合物来形成膜;
-朝至少一个方向来拉伸所述膜。
7. 按权利要求6所述的层压地板元件,其特征在于,所述聚合的化合物包括乙烯-丙烯组分和/或丙烯组分。
8. 按权利要求6所述的层压地板元件,其特征在于,所述聚合的化合物没有无机的填料。
9. 按权利要求6所述的层压地板元件,其特征在于,所述聚合的化合物具有晶种成形剂。
10. 按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层压地板元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多微孔的膜的厚度为大于10μm并且小于500μm。
11. 按权利要求2所述的层压地板元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热塑性的膜是由热塑性的聚氨酯构成的聚氨酯-膜。
12. 按权利要求4所述的层压地板元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多微孔的膜的孔的、平均的直径小于5μm。
13. 按权利要求12所述的层压地板元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多微孔的膜的孔的、平均的直径小于2μm。
14. 按权利要求9所述的层压地板元件,其特征在于,所述晶种成形剂是贝它-球粒-晶种成形剂。
15. 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层压地板元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多微孔的膜的密度为小于750kg/m3。
16. 按权利要求10所述的层压地板元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多微孔的膜的厚度为大于30μm并且小于200μm。
17. 用于制造按权利要求1-16中任一项所述的层压地板元件的方法,具有以下步骤:
-由聚合的化合物来形成膜;
-朝至少一个方向拉伸所述膜,用于形成多微孔的结构;
-将所述膜作为装饰层(3)施加到载体(1)上;
-在层压和/或包覆过程中将装饰层与载体(1)连接起来。
18. 按权利要求1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以每个拉伸方向1.2-10的拉伸比例来拉伸所述膜,用于形成多微孔的结构。
19. 按权利要求17或1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对所述多微孔的膜进行印花。
20. 按权利要求17或1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将覆盖物(4)施加到所述多微孔的膜上,所述覆盖物(4)具有至少一层由热塑性的聚氨酯构成的聚氨酯-膜。”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9月1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2 月27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针对部分从属权利要求)以及本领域常规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20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20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可呼吸的膜为多微孔的热塑性膜,且其上具有热压过程中的点浮雕花纹粘合区域,客观上具有装饰效果,可以视为装饰层,并且对比文件1的层压元件明确记载可以用于地板,即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仅在于载体材料及密度选择,而限定的材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地板材料。另外,结合本申请的装饰层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5-10段),其还需要解决消声、舒适触感等问题,而这是多微孔膜固有的性能,对比文件1也同样提到了要关注噪音的问题(比如参见说明书第14段等),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对比文件1的多微孔膜同样可以解决这部分技术问题,至于油墨方面的效果,对同样的多微孔膜而言,显然在这方面也会具有同样的技术效果。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4 月15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层压地板元件,具有由压制板或者中密度的(MDF)或者高密度的(HDF)木质纤维板或者热塑性的基板的组合构成的载体(1),在所述载体(1)上布置了装饰层(3),其特征在于,所述装饰层(3)由多微孔的、热塑性的膜本身所构成,并且所述多微孔的膜的密度为小于800kg/m3,在所述装饰层(3)上布置了覆盖物(4),
所述多微孔的膜通过包括以下步骤的方法来制造:
-由聚合的化合物来形成膜;
-朝至少一个方向来拉伸所述膜,
所述聚合的化合物没有无机的填料。
2. 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层压地板元件,其特征在于,所述覆盖物具有至少一层热塑性的膜。
3. 按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层压地板元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多微孔的膜具有拥有微型空腔的孔洞并且在所述孔洞之间具有连接的孔。
4. 按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层压地板元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多微孔的膜的孔的、平均的直径小于10μm。
5. 按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层压地板元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多微孔的膜具有500g/m2/24h或者更大的水蒸汽穿透性,所述水蒸汽穿透性按照ASTM E 96方法E来确定。
6. 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层压地板元件,其特征在于,所述聚合的化合物包括乙烯-丙烯组分和/或丙烯组分。
7. 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层压地板元件,其特征在于,所述聚合的化合物具有晶种成形剂。
8. 按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层压地板元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多微孔的膜的厚度为大于10μm并且小于500μm。
9. 按权利要求2所述的层压地板元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热塑性的膜是由热塑性的聚氨酯构成的聚氨酯-膜。
10 按权利要求4所述的层压地板元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多微孔的膜的孔的、平均的直径小于5μm。
11. 按权利要求10所述的层压地板元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多微孔的膜的孔的、平均的直径小于2μm。
12. 按权利要求7所述的层压地板元件,其特征在于,所述晶种成形剂是贝它-球粒-晶种成形剂。
13. 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层压地板元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多微孔的膜的密度为小于750kg/m3。
14. 按权利要求8所述的层压地板元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多微孔的膜的厚度为大于30μm并且小于200μm。
15. 用于制造按权利要求1-14中任一项所述的层压地板元件的方法,具有以下步骤:
-由聚合的化合物来形成膜;
-朝至少一个方向拉伸所述膜,用于形成多微孔的结构;
-将所述膜作为装饰层(3)施加到载体(1)上;
-在层压和/或包覆过程中将装饰层与载体(1)连接起来。
16. 按权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以每个拉伸方向1.2-10的拉伸比例来拉伸所述膜,用于形成多微孔的结构。
17. 按权利要求15或1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对所述多微孔的膜进行印花。
18. 按权利要求15或1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将覆盖物(4)施加到所述多微孔的膜上,所述覆盖物(4)具有至少一层由热塑性的聚氨酯构成的聚氨酯-膜。”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以及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均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是2019年4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18项,2016年6月22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按照条约34条修改的说明书1-54段。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发明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层压地板元件,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地板的可呼吸织物结构元件及制备方法(10a、10b、10c)(参见说明书第1,164-201段、附图1-6),并具体公开了:具有纺粘丝状聚合物织物基底(5a、5b、21c)(相当于载体),在所述基底上布置了可呼吸的膜(15a、15b、15c),膜由多微孔的、热塑性的膜本身所构成,层压所述织物基底以及可呼吸的膜获得所述织物结构元件;可通过两种方式进行热压获得,一种是先将纺粘丝状聚合物织物通过压花辊使得织物获得具有第一点状浮雕花纹的粘合区域,然后再与可呼吸的膜进行辊压获得具有第二点状浮雕花纹的热压粘合区域,或者同时将松散的纺粘丝装聚合物织物与可呼吸的膜直接一起通过压花辊获得具有第一点状浮雕花纹的粘合区域,浮雕花纹可以为菱形(钻石型)或圆形;微孔膜由聚烯烃及添料制成,可以被单轴或双轴拉伸;在膜上布置了与基底5b相同或相似的层20b。经分析,对比文件1的结构元件可用于地板,也即可以为层压地板元件,可呼吸的膜具有浮雕花纹,也即具有装饰的效果,公开了装饰层,多微孔膜也是由聚合的化合物来形成膜,并且朝至少一个方向拉伸所述膜。膜上的层20b也即为覆盖层。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载体由压制板或者中密度的(MDF)或者高密度的(HDF)木质纤维板或者热塑性的基板的组合构成的,所述多微孔的膜的密度为小于800kg/m3,2)所述聚合的化合物没有无机的填料。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就是提供一种适合的地板元件材料。上述载体材料均为地板常用材料,为了提高地板硬度,载体由压制板或者中密度的或者高密度的木质纤维板或者热塑性的基板的组合构成的材料为本领域的常规材料来源,多微孔膜的密度为本领域的常规密度,均可由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进行常规选择得到且效果也是可以预料的。针对区别技术特征2),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就是提高膜的纯度改善膜的性能。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多孔膜包括至少一层取向的微孔膜,作为填料的碳酸钙可以为0,也即聚合的化合物没有无机的填料(权利要求1)。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填料比如碳酸钙的作用主要是为了降低成本,不添加无机填料碳酸钙,显然膜的纯度提高,对膜的性能比如印花等效果更好,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料的,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中不使用无机填料,并能够预期其效果。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规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做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9对权利要求2做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164-201段)公开了在膜上布置了覆盖物20b。为了防止装饰层损坏,覆盖物具有至少一层热塑性的膜或由热塑性的聚氨酯构成的聚氨酯-膜是本领域根据实际应用需求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或2做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多微孔的膜具有拥有微型空腔的孔洞(参见说明书第169段)。因此,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进一步区别在于孔洞之间具有连接的孔,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增加透气性,而对比文件2(参见权利要求书)公开了多孔膜包括至少一层取向的微孔膜,具有微型空腔的孔洞并且在所述孔洞之间具有连接的孔,并且其作用也是增加气体透过性,因此,结合前面的评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规手段得到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对于权利要求4,10-11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公开了微孔膜拉伸后形成的0.2微米的微孔(参见说明书第171段)、对比文件2公开了多微孔的膜的孔的平均最大直径为5-30微米(参见说明书第11栏第35-40行)。因此上述权利要求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1或2做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12栏第21-30行)公开了多微孔的膜具有500g/m2/24h或者更大的MVTR(湿蒸汽透过率),即公开了该附加特征,且该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也是提高气体透过性,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该权利要求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1做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参见权利要求书)公开了聚合的化合物包括乙烯-丙烯组分A和丙烯组分B且作用都是提供一种合适的多孔膜材料。而具体单独选择乙烯-丙烯组分或者丙烯组分显然也是本领域常规选择。因此该权利要求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1做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12对权利要求7做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4栏第39行-第16栏第57行、权利要求书)公开了聚合的化合物具有贝它-球粒-晶种成形剂(为一种晶种成形剂),且该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也是提高聚合物性能,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7和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对于权利要求8、14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取向的膜厚度为5-200微米,因此,该附加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作用相同;对于权利要求13的附加特征,为了适应实际应用需要,多微孔的膜的密度小于750kg/m3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8、13-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15为用于制造按权利要求1-14中任一项所述的层压地板元件的方法,权利要求1-14中任一项所述的层压地板元件不具备创造性(参见前述第1-8条审查意见);另外参见前面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可知,该方法进一步限定的方法步骤(选择层压方式)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而在包覆过程中将膜与载体连接起来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
因此,结合前面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15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6对权利要求15做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4栏第39行-第16栏第57行)公开了以每个拉伸方向1.5-7.5(在1.2-10的范围内)的拉伸比例来拉伸所述膜,用于形成多微孔的结构(参见说明书第11栏第19-25行),且该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也是提高聚合物性能,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1、对于权利要求17的附加技术特征,为了提高膜的装饰效果,对多微孔的膜进行印花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2、对于权利要求18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164-181段、附图1,7-8)公开了将覆盖物(20b、20c)施加到所述多微孔的膜上。为了适应实际应用需要,提高对装饰层的保护效果,覆盖物具有至少一层由热塑性的聚氨酯构成的聚氨酯-膜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该权利要求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的微孔薄膜仅在地板上用作透气膜,从未用作装饰层,并且该领域存在技术偏见,常规使用的装饰层包括具有连续表面的聚合物膜;另外,对比文件1公开了包括填料例如碳酸钙等,而本申请没有填料,在印花时特别高值,不存在干扰。
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可呼吸的膜为多微孔的热塑性膜,且其上具有热压过程中的点浮雕花纹粘合区域,客观上具有装饰效果,并且对比文件1的层压元件明确记载可以用于地板,因此,对比文件1的多微孔膜可以视为装饰层,装饰层在本领域并没有隐含其与对比文件1不同的组成和/或结构,客观上能够起到装饰效果的层都可以视为装饰层,另外,结合本申请的装饰层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5-10段),其还需要解决消声、舒适触感等问题,而这是多微孔膜固有的性能,对比文件1也同样提到了要关注噪音的问题(比如参见说明书第14段等),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对比文件1的多微孔膜同样可以解决这部分技术问题,至于油墨方面的效果,对同样的多微孔膜而言,显然在这方面也会具有同样的技术效果。而关于对比文件1包括填料的问题,对比文件2给出了不使用填料的技术方案,并且使用或者不使用填料的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接受。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5 月17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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