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含苄·丙的水稻施肥除草杀螺省工肥及其生产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628
决定日:2019-07-05
委内编号:1F25542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770328.1
申请日:2014-12-11
复审请求人:广西乐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蔡丽红
合议组组长:周宇
参审员:余爱丽
国际分类号:C05G3/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如果该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并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现有技术已经给出将上述区别引入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770328.1,名称为“含苄·丙的水稻施肥除草杀螺省工肥及其生产方法” (由“含苄?丙的水稻施肥除草杀螺省工肥及其生产方法”变更而来)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广西乐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12月11日,公开日为2015年03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1月2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12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第1-18页(1-242段),说明书摘要,2017年11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5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含苄?丙的水稻施肥除草杀螺省工肥,其特征在于主要由除草剂、杀螺剂、载体肥料和助剂,按下列重量百分比制成:
除草剂:苄嘧磺隆0.01%-0.1%、丙草胺0.05%-1.0%,
杀螺剂:阿维菌素0.003%-0.1%、苦楝籽粉5.0%-25%,
载体肥料:72.3%-94.717%,
助剂:0.22%-1.5%,其中溶剂油0.1%-0.5%、扩散剂0.03%-0.3%、成膜剂0.05%-0.3%、稳定剂0.02%-0.2%、安全剂0.02%-0.2%;所述杀螺剂是由阿维菌素和苦楝籽粉按两个单剂各自LC50含量百分比配比为20∶80组成的杀螺组合物;该省工肥按以下生产方法制备:
制备农药悬浮混剂——将苄嘧磺隆原药、丙草胺原药、阿维菌素原药、扩散剂、成膜剂、稳定剂、安全剂和溶剂油,按工艺要求加到砂磨机中,经砂磨至5μm细度,即得;
制备载体可溶性肥料颗粒——将水溶性氮素肥料、磷素肥料、钾素肥料及苦楝籽粉按工艺配伍混合,经转鼓造粒、烘干冷却筛分,即得;
制备水稻施肥除草杀螺省工肥——采用喷涂包膜法,将步骤的农药悬浮混剂喷涂包膜在步骤的载体肥料颗粒上,混合均匀,即得。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含苄·丙的水稻施肥除草杀螺省工肥,其特征在于:所述除草剂占省工肥总重量的0.06-1.0%,其中苄嘧磺隆与丙草胺的重量比为1∶5-11。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含苄·丙的水稻施肥除草杀螺省工肥,其特征在于:所述载体肥料由水溶性的氮素肥料、磷素肥料和钾素肥料组成,氮素肥料来自于尿素,磷素肥料来自于磷酸一铵、磷酸二铵、磷酸二氢钾,钾素肥料来自于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所述溶剂油是石腊油、环氧大豆油、太古油中的任意两种;所述扩散剂是有机硅、农乳500号的混合物;所述成膜剂是乙二醇聚合物、r-环糊精的混合物;所述稳定剂是亚磷酸三甲苯酯、2,6-二叔丁基对甲酚的混合物;所述安全剂是己酸二乙氨基乙醇酯、解草啶的混合物。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含苄·丙的水稻施肥除草杀螺省工肥的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制备农药悬浮混剂——将苄嘧磺隆原药、丙草胺原药、阿维菌素原药、扩散剂、成膜剂、稳定剂、安全剂和溶剂油,按工艺要求加到砂磨机中,经砂磨至5μm细度,即得;
制备载体可溶性肥料颗粒——将水溶性氮素肥料、磷素肥料、钾素肥料及苦楝籽粉按工艺配伍混合,经转鼓造粒、烘干冷却筛分,即得;
制备水稻施肥除草杀螺省工肥——采用喷涂包膜法,将步骤的农药悬浮混剂喷涂包膜在步骤的载体肥料颗粒上,混合均匀,即得。
5.权利要求1所述含苄·丙的水稻施肥除草杀螺省工肥的应用,其特征在于水稻直播田或移栽田前期使用,直接撒施。”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CN103058780A,公开日2013年04月24日)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用杀螺剂替代了杀虫剂;助剂选择与对比文件1略有不同,各组分的添加量与对比文件1不完全相同;2)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阿维菌素原药和苦楝籽粉的添加时机。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集除草剂、杀螺剂为一体的除草杀螺省工肥。对于区别1),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选择杀螺剂代替杀虫剂。其次,对比文件2(CN102701878A,公开日2012年10月03日)公开了一种以阿维菌素为有效成分的杀螺药肥混合制剂(参见的说明书第0010-0011段);第三,对比文件4(“福寿螺的生物生态学特性及在广西的分布与危害现状研究”,《广西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董朝莉,2007年04月30日)给出了苦楝树可作为福寿螺杀螺剂有效成分的技术启示。而苦楝籽粉是苦楝树常用的药用部位。此外,溶剂油、成膜剂也是本领域常用的助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制备药肥剂型的需要选择。对于各组分的添加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常规技术手段可确定。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4和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3对该含苄?丙的水稻施肥除草杀螺省工肥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除草剂含量以及苄嘧磺隆与丙草胺的配比(参见说明书第0014段)。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所述载体肥料、稳定剂、扩散剂、缓释剂、安全剂(参见说明书第0016、0018段)。另外、磷酸二氢钾也是本领域常用的磷肥,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选择。溶剂油、扩散剂、安全剂、稳定剂、成膜剂的具体组成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普通技术知识确定。因此,权利要求2-3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权利要求3所述含苄?丙的水稻施肥除草杀螺省工肥的生产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含苄?丙的除草杀虫药肥的生产方法(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19-22段),区别在于:原料的组成和配比与对比文件1略有不同,权利要求4进一步限定了阿维菌素原药和苦楝籽粉的添加时机。关于原料和配比具体参见权利要求1-3的相关评述。对于阿维菌素原药和苦楝籽粉的添加时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它们的理化性质,通过常规实验手段确定。因此,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含苄?丙的水稻施肥除草杀螺省工肥的应用。对比文件1公开了含苄?丙的除草杀虫药肥的应用,在水稻田前期使用以对水稻施肥促返青、除草和预防稻螟、稻飞虱(参见说明书第0023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选择在水稻直播田或移栽田前期使用,而撒施是本领域常用的施肥方式。因此,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广西乐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0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共2页3项),删除了权利要求1中的“主要”以及权利要求4和5。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是集肥料、除草和杀虫为一体的药肥,本申请是肥料、除草和杀螺为一体的药肥,两者采用的原料不同,达到的技术效果不同,是两个应用不同的产品,对比文件1的除草、杀虫功能药肥,在秧苗返青发苗阶段施用,而本申请的除草、杀螺功能药肥,在水稻移栽后小苗期施用,不能给出同步进行的技术启示。杀螺剂选择阿维菌素0.0003%-0.1%和苦楝籽粉5.0%-25%,具有明显的增效作用,对比文件2、4无法给出增强杀螺功效的技术启示。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含苄?丙的水稻施肥除草杀螺省工肥,其特征在于由除草剂、杀螺剂、载体肥料和助剂,按下列重量百分比制成:
除草剂:苄嘧磺隆0.01%-0.1%、丙草胺0.05%-1.0%,
杀螺剂:阿维菌素0.003%-0.1%、苦楝籽粉5.0%-25%,
载体肥料:72.3%-94.717%,
助剂:0.22%-1.5%,其中溶剂油0.1%-0.5%、扩散剂0.03%-0.3%、成膜剂0.05%-0.3%、稳定剂0.02%-0.2%、安全剂0.02%-0.2%;所述杀螺剂是由阿维菌素和苦楝籽粉按两个单剂各自LC50含量百分比配比为20∶80组成的杀螺组合物;该省工肥按以下生产方法制备:
制备农药悬浮混剂——将苄嘧磺隆原药、丙草胺原药、阿维菌素原药、扩散剂、成膜剂、稳定剂、安全剂和溶剂油,按工艺要求加到砂磨机中,经砂磨至5μm细度,即得;
制备载体可溶性肥料颗粒——将水溶性氮素肥料、磷素肥料、钾素肥料及苦楝籽粉按工艺配伍混合,经转鼓造粒、烘干冷却筛分,即得;
制备水稻施肥除草杀螺省工肥——采用喷涂包膜法,将步骤的农药悬浮混剂喷涂包膜在步骤的载体肥料颗粒上,混合均匀,即得。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含苄?丙的水稻施肥除草杀螺省工肥,其特征在于:所述除草剂占省工肥总重量的0.06-1.0%,其中苄嘧磺隆与丙草胺的重量比为1∶5-11。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含苄?丙的水稻施肥除草杀螺省工肥,其特征在于:所述载体肥料由水溶性的氮素肥料、磷素肥料和钾素肥料组成,氮素肥料来自于尿素,磷素肥料来自于磷酸一铵、磷酸二铵、磷酸二氢钾,钾素肥料来自于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所述溶剂油是石腊油、环氧大豆油、太古油中的任 意两种;所述扩散剂是有机硅、农乳500号的混合物;所述成膜剂是乙二醇聚合物、r-环糊精的混合物;所述稳定剂是亚磷酸三甲苯酯、2,6-二叔丁基对甲酚的混合物;所述安全剂是己酸二乙氨基乙醇酯、解草啶的混合物。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1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领域已知,杀虫剂、杀菌剂、杀螺剂、除草剂、灭鼠剂等均为为防治农田常见有害生物而使用的常用农药种类。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以上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防治病虫害的不同需求,为了达到除草的同时防治水稻螺害的效果,容易想到选择杀螺剂代替对比文件1的杀虫剂。另外,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水稻秧苗期使用阿维菌素杀螺药肥混合制剂,具有杀螺施肥的双重效果,并且对比文件4给出了苦楝作为杀螺剂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简单选择替换。而且本申请的阿维菌素和苦楝籽粉混配后的技术效果为二者的简单叠加,并没有产生增效作用,也没有相关实验数据能够证明本申请原料的选择具有增效作用。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5 月07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申请主张将阿维菌素和苦楝籽粉进行复配对杀螺有增效作用,以及本申请的药肥具有药肥叠加效应,提高除草效果,提高肥效。但是,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实验数据,阿维菌素和苦楝籽粉混配后并没有产生增效作用;而且该实验中也没有记载如何配制实验样品。另外,表3和表8的实验结果不符合常理。因此,本申请的说明书记载的实验数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基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和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确定本申请能达到的技术效果是为水稻提供养分以及一定程度的除草和杀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用杀螺剂替代杀虫剂;助剂选择与对比文件1略有不同,各组分的添加量稍有不同; 2)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阿维菌素原药和苦楝籽粉的添加时机。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获得一种复配的可除草、杀螺的肥料。对于采用杀螺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选择杀螺剂代替对比文件1的杀虫剂。在此基础上,对比文件2给出了以阿维菌素作为有效成分以制备水稻杀螺药肥的启示,对比文件4给出了苦楝树可作为福寿螺杀螺剂有效成分的技术启示,而苦楝籽粉为苦楝树常用的药用部位。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苦楝籽粉与阿维菌素复配代替杀虫剂加入到对比文件1中,并能够通过常规实验手段确定它们各自的添加百分比含量,其复配后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对于各助剂,权利要求1中的溶剂油、成膜剂是本领域常用的助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制备药肥剂型的需要选择。对于各组分的添加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常规的实验确定。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以及本领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6 月06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与提交复审请求时的意见陈述基本相同,认为:对比文件1是集肥料、除草和杀虫为一体的药肥,本申请是肥料、除草和杀螺为一体的药肥,两者采用的原料不同,达到的技术效果不同,是两个应用不同的产品,对比文件1的除草、杀虫功能药肥,在秧苗返青发苗阶段施用,而本申请的除草、杀螺功能药肥,在水稻移栽后小苗期施用,不能给出同步进行的技术启示。杀螺剂选择阿维菌素0.0003%-0.1%和苦楝籽粉5.0%-25%,具有明显的增效作用,对比文件2、4无法给出增强杀螺功效的技术启示。另外所述的区别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文本,即于2018年07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申请日2014年12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8页(第1-242段)。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如果该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并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现有技术已经给出将上述区别引入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就本案而言,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含苄·丙的水稻施肥除草杀螺省工肥(具体参见案由部分)。
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随着用工成本的提高,农业生产向规模化、高效化、省工化方向发展。在农业生产中,兼具多种功效的产品越来越成为农资农药企业产品开发的新方向。关于水稻除草药肥曾提出可与肥料混用的除草剂300余种,但在生产过程中存在质量均匀性、稳定性胸及应用安全性等关键技术问题,实现产业化的产品不多。将农药除草剂、杀螺剂与肥料载体整合为一体并应用于水稻除草、杀螺的药肥相关研究还未见报道。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技术安全性好、稳定性佳、功效优良、污染减少的含苄?丙的水稻施肥除草杀螺省工肥及其生产方法(参见背景技术部分)
具体实施方式中对杀螺组合物的最佳增效作用、载体肥料最佳配伍等进行了研究实验和大田应用实验。1、对阿维菌素和苦楝籽粉混剂对福寿螺的毒力进行的测定实验,表明阿维菌素和苦楝籽粉对在20:80配比下具有增效作用(参见表1、表2)。2、载体肥料最佳配伍的试验,表明本发明的试验肥料A的水稻专用肥料相比常规同等养分肥料,使水稻有效分蘖数提高14.6%,增产12.58%(参见表3)。3、本发明药肥的田间试验效果表明:1)相对于使用常规杀虫剂杀螺胺乙醇胺盐,防效显著提高(参见表4);2)相对于10%苄嘧磺隆WP、30%丙草胺乳油,本发明的药肥对杂草综合株防效和鲜防效有很大提高,差异显著(参见表5-表7);3)相对于空白和其他单剂对照,本发明的药肥的水稻产量显著提高(参见表8)。
根据上述记载可知,本申请主张将阿维菌素和苦楝籽粉进行复配对杀螺有增效作用,以及本申请的药肥具有药肥叠加效应,提高除草效果,提高肥效。但是,根据本领域技术的普通技术知识,对于上述实验效果合议组认为:(1),关于阿维菌素和苦楝籽粉对杀福寿螺的增效作用,根据说明书给出的混剂配方毒力测定结果(表2),苦楝籽粉的毒力回归方程为4.02298 1.6268x,据此算出苦楝籽粉的LC50为3.9864mg/L,而非表2所列的118.38 mg/L。根据该LC50值(3.9864mg/L),计算得到阿维菌素:苦楝籽粉(9)、阿维菌素:苦楝籽粉(10)的共毒系数分别为91.20和85.87,均小于120。因此阿维菌素和苦楝籽粉混配后并没有产生增效作用;另外该实验中也没有记载如何配制实验样品,尤其是苦楝籽粉,其本身是一种植物粉末,如何配制成具有杀螺活性的实验样品。(2),对于载体肥料和各处理在黄熟期的稻谷产量,载体肥料试验中每亩施用量为25kg,黄熟期亩产量试验肥料A(总养分40%)为485.0kg/亩(表3),而在黄熟期的稻谷测产试验中,每亩施用试验药剂A(总养分45%)为25kg,其产量为366.1kg/hm2(表8),两者产量差距巨大,而且即使表8中的单位是kg/亩,与表3中的产量差别也很大,在施肥量差不多,而且表8的试验药剂A中还包括除草剂、杀螺剂,总养分含量高于试验肥料A,产量却不如仅施肥的产量,这不符合常理。因此,基于上述理由,本申请的说明书记载的实验数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基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和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各组分客观上具有的效果,确定本申请能达到的技术效果是为水稻提供养分以及一定程度的除草和杀螺。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含苄?丙的除草杀虫药肥(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09-0013段),主要由除草剂、杀虫剂、载体肥料和助剂按下列重量百分比制成:除草剂:苄嘧磺隆0.01%-0.3%、丙草胺0.05%-5.0%,杀虫剂:0.05%-5.0%,载体肥料:78.7%-99.04%,助剂:溶剂水0.2%-3.0%、稳定剂0.1%-1.0%、扩散剂0.2%-2.0%、缓释剂0.3%-3.0%、安全剂0.05%-2.0%。应用本发明除草杀虫药肥产品,可以在水稻田前期施用,除草干净、秧苗返青快(3天返青)、分蘖好,能达到早生快发的效果,对杂草的综合防效达90%,对稻飞虱、 稻螟的防治效果达91%,肥效作用水稻增产13%。即对比文件1的肥料是一种水稻施肥除草杀虫省工肥。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上述含苄?丙的除草杀虫药肥的生产方法(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19-22段),包括以下步骤:〈1〉制备农药悬浮混剂以水为溶剂,将苄嘧磺隆原药、丙草胺原药、杀虫剂原药、稳定剂、扩散剂、缓释剂、安全剂和水加到砂磨机中,经剪切砂磨到物料粒径达到5微米以下,即得;〈2〉制备载体肥料颗粒将氮磷钾元素肥料和填料配伍混合,经转鼓造粒、烘干冷却、筛分,即得;〈3〉制备农药除草杀虫药肥颗粒剂采用喷涂包膜法,将步骤〈1〉的农药悬浮混剂喷涂包膜在步骤〈2〉的载体肥料颗粒上,混合均匀,即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
1)权利要求1加入的是杀螺剂,并限定了杀螺剂的组成,而对比文件1加入的是杀虫剂;助剂选择与对比文件1略有不同,各组分的添加量稍有不同;
2)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阿维菌素原药和苦楝籽粉的添加时机。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获得一种复配的可除草、杀螺的肥料。判断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的关键在于判断,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了采用上述区别以解决该技术问题的启示或教导。
对于采用杀螺剂,首先,对比文件1已公开了可以将除草剂、杀虫剂与载体肥料结合生成药肥,以实现施肥、除草、杀虫等多重作用,即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都是制备一种多效药肥。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以上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防治病虫害的不同需求,为了达到除草的同时防治水稻螺害的效果,容易想到选择杀螺剂代替对比文件1的杀虫剂。
对于具体的杀螺剂,对比文件2公开的杀螺药肥混合制剂是以阿维菌素为有效成分,以载体肥料,其它载体混合后制成杀螺药肥混合制剂,用于农作物防除福寿螺为害,同时有施肥作用,具有省工省时的效果。所述的载体肥料为农作物所需的肥料,包括无机肥料、有机肥料和它们的混合物;杀螺药肥混合制剂,它的有效成分是阿维菌素原药或者加入适量的助剂和载体肥料后制得,其重量份数为:阿维菌素0.01%- 0.2%;助剂1%-30%;载体肥料余量(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10-0011段);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可以以阿维菌素作为有效成分以制备水稻杀螺药肥的启示。另外,对比文件4(董朝莉,“福寿螺的生物生态学特性及在广西的分布与危害现状研究”,《广西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年04月30日)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在受试的有毒植物水浸液对福寿螺的毒杀试验中,苦楝树水浸液对福寿螺毒杀效果最好,其2g/30ml和3g/30ml的水浸液分别达到90%和100%的杀灭效果(参见对比文件4摘要,第27页第2段、表17)。可见,对比文件4给出了苦楝树可作为福寿螺杀螺剂有效成分的技术启示,而苦楝籽粉为苦楝树常用的药用部位。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的技术问题时,结合对比文件2、4给出的技术启示,容易想到将苦楝籽粉与阿维菌素复配代替杀虫剂加入到对比文件1中,并能够通过常规实验手段确定它们各自的添加百分比含量,其复配后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
对于各助剂,权利要求1中的溶剂油、成膜剂是本领域常用的助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制备药肥剂型的需要,选择替换对文件1中的溶剂水和缓释剂。对于各组分的添加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2、4公开的各组分的用量的基础上,能够根据实际除草、杀螺需要,通过常规的实验可确定各组分适宜的添加量。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4和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对该含苄?丙的水稻施肥除草杀螺省工肥的除草剂、载体肥料和各助剂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所述除草剂占药肥总重量的0.1%-1.0%,其中苄嘧磺隆与丙草胺重量比为1:5-11(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14段)。即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另外,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所述载体肥料由氮磷钾元素肥料和填料组成,载体肥料中氮元素含量占药肥总重的15-25%,氮元素来自尿素、氯化铵、硫酸铵中的一种或多种,磷元素来自磷酸一铵、磷酸二铵、钙镁磷肥中的一种或多种,钾元素来自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中的一种或多种。所述稳定剂是磷酸二氢钾与2,6-二叔丁基对甲酚、或醋酸钠与2,6-二叔丁基对甲酚的混合物;所述扩散剂是脂肪酸甲酯磺酸钠、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脂肪醇聚氧乙烯醚中的一种或多种;所述缓释剂是聚乙二醇、β-环糊精、聚丙烯酸酯、聚苯乙烯磺酸钠、明胶、阿拉伯树胶中的一种或多种;所述安全剂是二氯丙烯胺、奈安、解草啶中的任意两种(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16、0018段)。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大部分的载体肥料以及稳定剂、扩散剂、成膜剂和安全剂。对于磷酸二氢钾,其是本领域常用的磷肥,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选择添加。溶剂油是本领域常规的助剂,石蜡油、环氧大豆油和太古油也是常规使用的溶剂油。对于具体的扩散剂、安全剂、稳定剂、成膜剂的具体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常规的实验确定。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和答复复审通知书时的主张(参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除草、杀虫药肥,以实现施肥、除草、杀虫多重作用,也是生产一种省工的多效药肥,在施肥的同时能够起到除草、防治病虫害等作用。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主要区别仅在于权利要求1加入的是杀螺剂,而对比文件1为杀虫剂。而螺和虫都是植物栽培中需要防治的对象;当螺危害到植物生长时,加入杀螺剂;当虫害危害到植物生长时,加入杀虫剂,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容易想到的。并且将不同活性的农药成分混合使用以实现多种效果是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临需要制备一种能够同时实现施肥、除草、杀螺作用的药肥时,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的杀虫剂替换为杀螺剂,这与杀螺、杀虫否相同并无关系,杀螺剂、杀虫剂都是本领域常用的农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防治病虫害的需要,选择适宜的农药活性成分。
其次,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水稻秧苗期使用阿维菌素杀螺药肥混合制剂,具有杀螺施肥的双重效果,达到省工省时的目的,使用方法是在水稻耘耙田时,将福寿螺杀螺药肥均匀撒于大田,而本领域已知化学除草应尽早把杂草消灭在萌发期和幼苗期,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选择在秧苗期也同时使用除草剂,即有动机将杀螺剂、除草剂、肥料同时使用。另外,对比文件4给出了苦楝作为杀螺剂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苦楝籽粉杀螺,并且将不同杀螺剂混用是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就技术效果而言,如前所述,本申请的实验数据不能证明阿维菌素和苦楝籽粉复配能够产生增效作用。此外对比文件1已公开了其药肥对杂草的综合防效达90%,肥效作用水稻增产13%,即对比文件1的药肥也具有良好的技术效果。综上,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01 月22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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