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学成像系统-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光学成像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542
决定日:2019-07-05
委内编号:1F258238
优先权日:2014-11-06
申请(专利)号:201510731486.0
申请日:2015-11-02
复审请求人:先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陈亚娟
合议组组长:张瑜
参审员:李琪
国际分类号:G02B13/00,G02B13/18,G02B9/6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决定要点
:对于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如果一篇中国专利申请的优先权日在本申请的优先权日之前,公布在本申请优先权日之后,且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可从该在先专利申请所公开的技术内容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则该在先专利申请构成本申请的抵触申请,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新颖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731486.0,名称为“光学成像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1月02日,优先权日为2014年11月06日,公开日为2016年05月18日。申请人为先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1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2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关于新颖性的规定。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2:CN105278085 A,公开日为2016年01月27日,优先权日为2014年06月11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5年11月02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A-10C;以及于2018年03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5项、说明书第1-485段。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光学成像系统,其特征在于,由物侧至像侧依次包括:
第一透镜,具有屈光力;
第二透镜,具有屈光力;
第三透镜,具有屈光力;
第四透镜,具有屈光力;
第五透镜,具有屈光力;
第六透镜,具有屈光力;以及
成像面,其中所述光学成像系统具有屈光力的透镜为六枚,所述第一透镜至所述第六透镜中至少一个透镜具有正屈光力,并且所述第六透镜的物侧表面及像侧表面均为非球面,所述第一透镜至所述第六透镜的焦距分别为f1、f2、f3、f4、f5、f6,所述光学成像系统的焦距为f,所述光学成像系统的入射瞳直径为HEP,所述第一透镜物侧面至所述成像面具有距离HOS,所述第一透镜物侧面至所述第六透镜像侧面在光轴上具有距离InTL,多个所述透镜中每个透镜的物侧表面在光轴上的交点至多个所述透镜中每个透镜的物侧表面的最大有效径位置在光轴的水平位移距离的绝对值总和为InRSO,多个所述透镜的像侧表面在光轴上的交点至多个所述透镜的像侧表面的最大有效径位置在光轴的水平位移距离的绝对值总和为InRSI,InRSO以及InRSI的总和为Σ│InRS│,其满足下列条件:1.0≦f/HEP≦1.9;0.5≦HOS/f≦3.0;0.7126<σ│inrs│>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学成像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光学成像系统在结像时的TV畸变为TDT,其满足下列公式:│TDT│<>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学成像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光学成像系统在结像时的光学畸变为ODT,其满足下列公式:│ODT│≦50%。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学成像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光学成像系统满足下列公式:0mm<>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学成像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光学成像系统的可视角度的一半为HAF,其满足下列公式:10deg≦HAF≦70deg。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学成像系统,其特征在于,多个所述透镜中至少两透镜中每个透镜的至少一个表面具有至少一个反曲点。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学成像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光学成像系统满足下列公式:0.6≦InTL/HOS≦0.9。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学成像系统,其特征在于,所有多个所述具屈光力的透镜的厚度总和为ΣTP,其满足下列条件:0.45≦ΣTP/InTL≦0.95。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学成像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光圈,并且于所述光圈至所述成像面具有距离InS,其满足下列公式:0.5≦InS/HOS≦1.1。
10. 一种光学成像系统,其特征在于,由物侧至像侧依次包括:
第一透镜,具有屈光力;
第二透镜,具有屈光力;
第三透镜,具有屈光力;
第四透镜,具有屈光力;
第五透镜,具有屈光力;
第六透镜,具有负屈光力;以及
成像面,其中所述光学成像系统具有屈光力的透镜为六枚且所述第一透镜至所述第六透镜中至少两透镜中每个透镜的至少一个表面具有至少一个反曲点,所述第一透镜至所述第五透镜中至少一个透镜具有正屈光力,并且所述第六透镜的物侧表面及像侧表面均为非球面,所述第一透镜至所述第六透镜的焦距分别为f1、f2、f3、f4、f5、f6,所述光学成像系统的焦距为f,所述光学成像系统的入射瞳直径为HEP,所述第一透镜物侧面至所述成像面具有距离HOS,所述第一透镜物侧面至所述第六透镜像侧面在光轴上具有距离InTL,多个所述透镜中每个透镜的物侧表面在光轴上的交点至多个所述透镜中每个透镜的物侧表面的最大有效径位置在光轴的水平位移距离的绝对值总和为InRSO,多个所述透镜的像侧表面在光轴上的交点至多个所述透镜的像侧表面的最大有效径位置在光轴的水平位移距离的绝对值总和为InRSI,InRSO以及InRSI的总和为Σ│InRS│,其满足下列条件:1.0≦f/HEP≦1.9;0.5≦HOS/f≦3.0;0.7126<σ│inrs│>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光学成像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光学成像系统满足下列条件:0mm<>
12.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光学成像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光学成像系统的焦距f与每一片具有正屈光力的透镜的焦距fp的比值f/fp为PPR,其满足下列条件:0.5≦ΣPPR≦3.0。
13.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光学成像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光学成像系统在结像时的TV畸变与光学畸变分别为TDT与ODT,其满足下列条件:│TDT│<>
14.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光学成像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五透镜像侧面具有至少一个反曲点以及所述第六透镜的物侧面具有至少一个反曲点。
15.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光学成像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透镜为负屈光力。
16.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光学成像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五透镜物侧表面在光轴上的交点至所述第五透镜物侧表面的最大有效径位置在光轴的水平位移距离为InRS51,所述第五透镜像侧表面在光轴上的交点至所述第五透镜像侧表面的最大有效径位置在光轴的水平位移距离为InRS52,所述第六透镜物侧表面在光轴上的交点至所述第六透镜物侧表面的最大有效径位置在光轴的水平位移距离为InRS61,所述第六透镜像侧表面在光轴上的交点至所述第六透镜像侧表面的最大有效径位置在光轴的水平位移距离 为InRS62,其满足下列条件:0mm<>
17.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光学成像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光学成像系统满足下列条件:0<(│inrs51│ │inrs52│ │inrs61│ │inrs62│)>
18.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光学成像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光学成像系统满足下列条件:0<(│inrs51│ │inrs52│ │inrs61│ │inrs62│)>
19.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光学成像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光学成像系统所有具正屈光力的透镜的焦距总和为ΣPP,其满足下列条件:0mm<><│f1│>
20. 一种光学成像系统,其特征在于,由物侧至像侧依次包括:
第一透镜,具有屈光力;
第二透镜,具有屈光力;
第三透镜,具有屈光力;
第四透镜,具有屈光力;
第五透镜,具有正屈光力,且其物侧表面及像侧表面中至少一个表面具有至少一个反曲点;
第六透镜,具有负屈光力,且其物侧表面及像侧表面中至少一个表面具有至少一个反曲点;以及
成像面,其中所述光学成像系统具有屈光力的透镜为六枚且所述第一透镜至所述第四透镜中至少一个透镜的至少一个表面具有至少一个反曲点,并且所述第六透镜的物侧表面及像侧表面均为非球面,所述第一透镜至所述第六透镜的焦距分别为f1、f2、f3、f4、f5、f6,所述光学成像系统的焦距为f,所述光学成像系统的入射瞳直径为HEP,所述光学成像系统的最大视角的一半为HAF,所述第一透镜物侧面至所述成像面具有距离HOS,所述第一透镜物侧面至所述第六透镜像侧面在光轴上具有距离InTL,所述光学成像系统在结像时的光学畸变为ODT并且TV畸变为TDT,多个所述透镜中每个透镜的物侧表面在光轴上的交点至多个所述透镜中每个透镜的物侧表面的最大有效径位置在光轴的水平位移距离的绝对值总和为InRSO,多个所述透镜的像侧表面在光轴上的交点至多个所述透镜的像侧表面的最大有效径位置在光轴的水平位移距离的绝对值总和为InRSI,InRSO以及InRSI的总和为Σ│InRS│,其满足下列条件:1.0≦f/HEP≦1.9;0.4≦│tan(HAF)│≦3.0;0.5≦HOS/f≦3.0;│TDT│<><σ│inrs│>
21. 如权利要求20所述的光学成像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光学成像系统所有具正屈光力的透镜的焦距总和为ΣPP,其满足下列条件:0mm<><│f1│>
22. 如权利要求20所述的光学成像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光学成像系 统满足下列公式:0mm<>
23. 如权利要求20所述的光学成像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五透镜物侧表面在光轴上的交点至所述第五透镜物侧表面的最大有效径位置在光轴的水平位移距离为InRS51,所述第五透镜像侧表面在光轴上的交点至所述第五透镜像侧表面的最大有效径位置在光轴的水平位移距离为InRS52,所述第六透镜物侧表面在光轴上的交点至所述第六透镜物侧表面的最大有效径位置在光轴的水平位移距离为InRS61,所述第六透镜像侧表面在光轴上的交点至所述第六透镜像侧表面的最大有效径位置在光轴的水平位移距离为InRS62,其满足下列条件:0mm<>
24. 如权利要求23所述的光学成像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光学成像系统满足下列条件:0<(│inrs51│ │inrs52│ │inrs61│ │inrs62│)>
25. 如权利要求23所述的光学成像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光学成像系统还包括光圈以及图像感测元件,所述图像感测元件设置在所述成像面,并且在所述光圈至所述成像面具有距离InS,其满足下列公式:0.5≦InS/HOS≦1.1。”
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2中的实施例1-2和4公开的所有透镜数据与本申请实施例1-2和4公开的所有透镜数据完全相同,因此Σ∣InRS∣与 InTL也必然相同,因此对比文件2公开了独立权利要求1、10和20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10和20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有关规定。由于对比文件2公开的实施例1-2和4公开的所有透镜数据与本申请实施例1-2和4公开的所有透镜数据完全相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毫无疑义地确定对比文件2公开的实施例1-2和4中至少一个实施例公开了权利要求2-9、11-19、21-25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9、11-19、21-25也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有关规定。
申请人先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陈述了独立权利要求1、10和20及它们的从属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的理由,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完全未公开关于本申请的内容或其数值,尤其是权利要求中“0.7126<Σ∣InRS∣/ InTL≤0.9538”这一技术特征,该特征能带来同时兼顾降低系统总高度并且有效提升系统修正离轴视场像差的能力的不可预期的功效,光学系统的光学参数众多,其组合亦不在少数,在对比文件未直接揭露上述技术特征或上述其余技术特征的条件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实质上难以由对比文件所揭露的内容中毫无疑义地得知上述技术特征,因此本申请具备新颖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2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具有说服力,权利要求1-25仍不具备新颖性。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0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对比文件2的第六实施例中公开了与本申请的第六实施例完全一致的光学成像系统,对比文件2中的第一至五、七至十实施例与本申请的第一至五、七至十实施例的透镜数据也是完全一致的,即对比文件2实质上公开了与本申请完全一致的光学成像系统,因此,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光学成像系统同样满足本申请中所记载的各种根据上述透镜数据得出的条件式。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10和20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完全相同,采用同样的透镜结构和透镜数据来构成光学成像系统,且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与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属于相同的光学成像领域,并都能产生相同的兼顾降低系统总高度并且有效提升系统修正离轴视场像差的能力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2的优先权日为2014年06月11日,在本申请的优先权日2014年11月06日之前,公开日为2016年01月27日,在本申请的优先权日2014年11月06日之后,且其是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交的专利申请,并且经核实对比文件2的优先权成立。因此,对比文件2构成了本申请的抵触申请,权利要求1、10和2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2-9、11-19、21-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已被对比文件2直接公开,或者是对比文件2同样满足的条件式范围,因此,权利要求2-9、11-19、21-25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根据透镜系统中各透镜表面的曲率半径、非球面系数、透镜的厚度和间隔、透镜的材料、折射率这些透镜数据即可确定出整个透镜系统的具体结构,并且可根据上述透镜数据计算出各种所需条件式的数值,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的光学系统设计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并且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十个实施例透镜数据与本申请的十个实施例中的透镜数据均是完全一致的,而且对比文件2中明确记载了条件式数值是根据表三至二十得到,本申请中也明确记载了条件式数值是根据表三至表二十得到,这些内容均证明了本申请中的条件式是根据和对比文件2中完全相同的透镜数据所得到的,而在条件式定义明确的情况下,依据相同的透镜数据所得出的条件式数值也必然是相同的,可见对比文件2必然满足条件式0.7126<Σ∣InRS∣/ InTL≤0.9538,因此可以确定对比文件2中的各个透镜并不存在复审请求人所认为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实质上应难以由对比文件2所揭露的内容中,毫无疑义地得知上述的技术特征”的情况,且满足该条件式的成像系统必然同样满足可同时兼顾降低系统总高度并且有效提升系统修正离轴视场像差的能力的功效。并且由于条件式0.7126<Σ∣InRS∣/ InTL≤0.9538是根据上述透镜数据计算得到的,而对比文件2中的透镜数据与本申请是完全一致的,因此上述条件式并不能使得本申请的光学成像系统与对比文件2中的光学成像系统在具体透镜结构和透镜设置位置上有所不同,因此本申请不具备新颖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陈述了独立权利要求1、10和20具备新颖性的理由,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中完全未揭露相关于本申请的Σ│InRS│/InTL、Σ│InRS│、│InRS51│ │InRS52│ │InRS61│ │InRS62│、(│InRS51│ │InRS52│ │InRS61│ │InRS62│)/InTL及(│InRS51│ │InRS52│ │InRS61│ │InRS62│)/HOS的内容或其数值,且技术特征「0.7126≦Σ│InRS│/InTL≦0.9538」能在可同时兼顾降低系统总高度并且有效提升系统修正离轴视场像差的能力的不可预期的功效,同时各透镜的物侧表面的最大有效径及各透镜的像侧表面的最大有效径,应为光学成像系统在设计之初即预先设定好的光学参数。且各透镜的物侧表面的最大有效径及各透镜的像侧表面的最大有效径即便利用对比文件2所揭露的透镜数据、非球面系数及光学系统的示意图条件下,亦无法经由如Code V等软件经模拟还原后而获得。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10和20及它们的从属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因此,本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5年11月02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A-10C;以及于2018年03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5项、说明书第1-485段。
(二)有关新颖性的问题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对于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如果一篇中国专利申请的优先权日在本申请的优先权日之前,公布在本申请优先权日之后,且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可从该在先专利申请所公开的技术内容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则该在先专利申请构成本申请的抵触申请,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新颖性
具体在本案中:
1、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光学成像系统。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光学成像系统,具有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147]-[0411]段,图1A-10C):由物侧至像侧依次包括光圈600、第一透镜610、第二透镜620、第三透镜630、第四透镜640、第五透镜650、第六透镜660、红外线滤光片670、成像面680以及图像感测元件690。第一透镜610具有正屈光力,且为塑胶材质,其物侧面612为凸面,其像侧面614为凹面,并均为非球面,第二透镜620具有负屈光力,且为塑胶材质,其物侧面622为凹面,其像侧面624为凸面,并均为非球面,第三透镜630具有正屈光力,且为塑胶材质,其物侧面632为凸面,其像侧面634为凸面,并均为非球面,第四透镜640具有正屈光力,且为塑胶材质,其物侧面642为凹面,其像侧面644为凸面,并均为非球面,第五透镜650具有负屈光力,且为塑胶材质,其物侧面652为凹面,其像侧面654为凹面,并均为非球面,且其物侧面652及像侧面654均具有反曲点,第六透镜660具有负屈光力,且为塑胶材质,其物侧面662为凸面,其像侧面664为凹面,并均为非球面,且其物侧面662及像侧面664均具有反曲点,具体的透镜数据为:
表十一、第六实施例透镜数据


表十二、第六实施例的非球面系数



依据表十一及表十二可得到下列条件式数值:
(具体参见说明书第[0302]-[0323]段)。
将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对比可知,上述对比文件2中第六实施例公开的透镜数据与本申请第六实施例(参见本申请第[0362]-[0383]段)中公开的透镜数据完全一致,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都知晓光学系统的具体结构是由各透镜表面的曲率半径、非球面系数、透镜的厚度和间隔、透镜的材料、折射率所确定,这些参数统称为系统的结构参数,而且非球面的具体面型由多项高次方程决定,只要确定其中的非球面系数即可确定非球面透镜表面的具体面型,可见上述表十一、十二中的透镜数据是对透镜系统的充分且完整表述,根据上述透镜数据即可确定出整个透镜系统中所有透镜的具体结构、具体面型、具体设置位置。即,对比文件2的第六实施例中公开的光学成像系统与本申请第六实施例中的光学成像系统在具体构成和具体光学元件的设置参数上都是完全相同的,两者是完全相同的光学成像系统。
正如对比文件2中所记载的第[0323]段中的条件式数值是根据表十一及表十二得到的(参见对比文件1第[0322]段),以及本申请中所记载的第[0385]、[0387]段中的条件式数值是根据表十一及表十二得到的(参见本申请第[0384]、[0386]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均知晓根据上述表十一、十二中的透镜数据即可计算出各种所需的或自定义的透镜系统所满足的条件式。如前所述,根据对比文件2的表十一、十二可知,由于对比文件2的第六实施例中公开了与本申请的第六实施例完全一致的光学成像系统,可见对比文件2同样也满足本申请第[0385]段中所列的根据上述透镜数据得出的各个条件式。同理对比文件2中的第一至五、七至十实施例与本申请的第一至五、七至十实施例的透镜数据也是完全一致的,即对比文件2实质上公开了与本申请完全一致的光学成像系统,因此,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光学成像系统同样满足本申请中所记载的各种根据上述透镜数据得出的条件式。即,对比文件2公开的光学成像系统不仅满足条件式1.0≤f/HEP≤1.9、0.5≤HOS/f≤3.0,其还同样能满足条件式0.7126<Σ∣InRS∣/ InTL≤0.9538。
对于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根据透镜系统中各透镜表面的曲率半径、非球面系数、透镜的厚度和间隔、透镜的材料、折射率,以及透镜系统的焦距、透镜系统的入射瞳直径、最大半视场角这些数据即可确定出整个透镜系统的具体结构,并且可根据上述透镜数据计算出各种所需条件式的数值,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的光学系统设计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并且对比文件2(参见对比文件2表一至二十)中公开的十个实施例透镜系统数据与本申请的十个实施例中的透镜系统数据均是完全一致的,因此,根据对比文件2的十个实施例中的透镜系统数据得到的透镜系统自然与根据本申请的十个实施例中的透镜系统数据得到的透镜系统一样,且其中的每个透镜也都分别相同。而且对比文件2中明确记载了条件式的数值是根据表三至二十得到(参见对比文件2第[0232]、[0255]、[0276]、[0298]、[0322]、[0344]、[0366]、[0388]、[0410]段),本申请中也明确记载了条件式Σ│InRS│/InTL、Σ│InRS│、│InRS51│ │InRS52│ │InRS61│ │InRS62│、(│InRS51│ │InRS52│ │InRS61│ │InRS62│)/InTL及HOS数值是根据表三至表二十得到(参见本申请第[0282]、[0307]、[0332]、[0356]、[0359]、[0384]、[0386]、[0411]、[0436]、[0438]、[0463]、[0466]、[0490]、[0492]段),这些内容均证明了本申请中的条件式是根据和对比文件2中完全相同的透镜数据所得到的,可见对比文件2同样能满足条件式0.7126<Σ∣InRS∣/ InTL≤0.9538,因此可以确定无论对比文件2是否在文字上明确记载了复审请求人所认为的对比文件2完全未揭露的相关于本申请的Σ│InRS│/InTL、Σ│InRS│、│InRS51│ │InRS52│ │InRS61│ │InRS62│、(│InRS51│ │InRS52│ │InRS61│ │InRS62│)/InTL及(│InRS51│ │InRS52│ │InRS61│ │InRS62│)/HOS的内容或其数值,对比文件2的光学成像系统都必然满足能本申请中的相应条件式,且能满足该条件式的成像系统必然同样满足可同时兼顾降低系统总高度并且有效提升系统修正离轴视场像差的能力的功效。并且由于条件式0.7126<Σ∣InRS∣/ InTL≤0.9538是根据上述透镜数据得到的,而对比文件2中的透镜数据与本申请是完全一致的,因此上述条件式并不能使得本申请的光学成像系统与对比文件2中的光学成像系统在具体透镜结构和透镜设置位置上有所不同。此外,即使考虑各透镜的物侧表面的最大有效径及各透镜的像侧表面的最大有效径是在光学成像系统在设计之初即预先设定好的参数,在根据透镜系统中各透镜表面的曲率半径、非球面系数、透镜的厚度和间隔、透镜的材料、折射率,以及透镜系统的焦距、透镜系统的入射瞳直径、最大半视场角这些数据确定出整个透镜系统的具体结构后,各个透镜的表面形状以及整个透镜系统的长度(即第一透镜物侧面至第六透镜像侧面的距离InTL)也就确定下来了,在此基础上,无论是在设计初期或是设计后期人为设定透镜的最大有效径及根据其所确定的条件式Σ∣InRS∣/InTL都不会影响整个透镜系统的结构和性能,可见对于两个完全相同的透镜系统来说,人为设定的任何参数和条件式都并不会使这两个透镜系统的具体结构在实质上有所不同,进一步地,这两个相同透镜系统也同样都能够满足相同的人为设定参数和条件式,例如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所述的,透镜的最大有效径是人为设定的情况中,将本申请的最大有效径应用于对比文件2的透镜系统时,两个同样的系统自然能够根据该最大有效径确定相同的条件式。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能成立。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完全相同,采用同样的透镜结构和透镜数据来构成光学成像系统,且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与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属于相同的光学成像领域,并都能产生相同的兼顾降低系统总高度并且有效提升系统修正离轴市场像差的能力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2的优先权日为2014年06月11日,在本申请的优先权日2014年11月06日之前,公开日为2016年01月27日,在本申请的优先权日2014年11月06日之后,且其是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交的专利申请,并且经核实对比文件2的优先权成立。因此,对比文件2构成了本申请的抵触申请,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2、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一种光学成像系统,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光学成像系统,具体公开内容如前所述。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同样的理由,对比文件2公开的光学成像系统不仅满足条件式1.0≤f/HEP≤1.9、0.5≤HOS/f≤3.0,其还同样满足条件式0.7126<Σ∣InRS∣/ InTL≤0.9538。因此,权利要求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3、权利要求20请求保护一种光学成像系统,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光学成像系统,具体公开内容如前所述。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同样的理由,对比文件2公开的光学成像系统不仅满足条件式1.0≤f/HEP≤1.9、0.5≤HOS/f≤3.0、∣TDT∣<1.5%、∣ODT∣≤2.5%,其还同样满足条件式0.4≤|tan(HAF)| ≤3.0和0.7126<Σ∣InRS∣/ InTL≤0.9538。因此,权利要求2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4、权利要求2-5、7-9、12、13、19、21、22、2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对比文件2(参见表一、三、五、七、九、十一、十三、十五、十七、十九,说明书第[0175]-[0203]、[0233]、[0256]、[0277]、[0299]、[0300]、[0323]、[0345]、[0368]、[0389]、[0411]、[0412]段)公开的数值均满足上述权利要求中所限定的条件式数值范围。因此,上述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有关新颖性的规定。
5、权利要求6、14、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0302]-[0312]段)公开了第二透镜620具有负屈光力,第五透镜650具有负屈光力,且为塑胶材质,其物侧面652为凹面,其像侧面654为凹面,并均为非球面,且其物侧面652及像侧面654均具有反曲点,第六透镜660具有负屈光力,且为塑胶材质,其物侧面662为凸面,其像侧面664为凹面,并均为非球面,且其物侧面662及像侧面664均具有反曲点,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述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上述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有关新颖性的规定。
6、权利要求11、16-18、23、2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如前所述,由于对比文件2公开了与本申请完全相同的光学成像系统及其所有透镜数据,因此对比文件2必然满足上述权利要求中所限定的条件式数值范围。因此,上述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有关新颖性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申请权利要求1-25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1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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