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高效液相检测糖精钠与脱氢乙酸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505
决定日:2019-07-05
委内编号:1F27122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228056.1
申请日:2016-04-13
复审请求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分析测试研究中心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陈永晖
合议组组长:边昕
参审员:孙春梅
国际分类号:G01N30/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未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并且没有证据证明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而且该区别技术特征带来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228056.1,名称为“一种高效液相检测糖精钠与脱氢乙酸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分析测试研究中心。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4月13日,公开日为2016年08月3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审查员于2018年09月3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中引用如下1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HPLC法同时测定市售水煮花生中安塞蜜、苯甲酸、山梨酸、糖精钠、脱氢乙酸的含量”,江思华等,《轻工科技》,第12期,第7-9页,公开日为2015年12月31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4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1段、说明书附图1-6、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7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高效液相检测糖精钠与脱氢乙酸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使用沃特斯液相色谱仪,所用色谱柱为岛津C18色谱柱,所用流动相A为甲醇,流动相B为乙酸铵溶液,其中流动相B中添加有烷基磺酸钠作为离子对缔合剂;所述乙酸铵溶液的摩尔浓度为0.005mol/L-0.1mol/L;所述流动相A和流动相B的体积比例为4:96-5:95;所述烷基磺酸钠为己烷磺酸钠、庚烷磺酸钠或辛烷磺酸钠;所述烷基磺酸钠的质量浓度为5mg/L-20mg/L;检测波长为225-235nm,检测温度为20-40℃,流速为0.5-1mL/min,进样量为5-20μL;所述色谱柱为C18柱或与C18柱分离效果相似的色谱柱。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色谱柱品牌、流动相体积比、流速、流动相B中添加有烷基磺酸钠及其种类和浓度。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改善分离效果。对于上述区别特征,色谱柱的品牌以及使用与C18柱分离效果相似的色谱柱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在对比文件1公开流动相体积比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流动相体积比,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流速的调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在流动相中加入烷基磺酸钠可以改善峰形和分离效果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流动相B中添加烷基磺酸钠离子缔合剂,而己烷磺酸钠、庚烷磺酸钠和辛烷磺酸钠均为常用的离子缔合剂,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烷基磺酸钠的质量浓度可根据实际实验情况进行调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书和修改后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1中“所述色谱柱为C18柱或与C18柱分离效果相似的色谱柱”删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高效液相检测糖精钠与脱氢乙酸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使用沃特斯液相色谱仪,所用色谱柱为岛津C18色谱柱,所用流动相A为甲醇,流动相B为乙酸铵溶液,其中流动相B中添加有烷基磺酸钠作为离子对缔合剂;所述乙酸铵溶液的摩尔浓度为0.005mol/L-0.1mol/L;所述流动相A和流动相B的体积比例为4:96-5:95;所述烷基磺酸钠为己烷磺酸钠、庚烷磺酸钠或辛烷磺酸钠;所述烷基磺酸钠的质量浓度为5mg/L-20mg/L;检测波长为225-235nm,检测温度为20-40℃,流速为0.5-1mL/min,进样量为5-20μL。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首次采用沃特斯液相色谱仪搭配岛津C18色谱柱,由于糖精钠和脱氢乙酸分子量相近、极性相近,现有技术包括对比文件1中二者色谱分离困难,本申请通过在流动相B相加入烷基磺酸钠有效改善二者的色谱分离效果,检测结果更精确,检测时间更短;(2)目前没有任何教科书或者现有技术公开烷基磺酸钠用于高效液相色谱检测糖精钠和脱氢乙酸作为离子缔合剂添加到流动相中,所取得的技术效果也不是任何现有技术可以预测的;(3)虽然离子缔合剂对色谱柱造成一定的伤害,但伤害极其微小,而且色谱柱使用时间长了都会不可避免磨损,况且离子缔合剂运用于色谱分析在现有技术中已是不可缺少,不能因其微小的伤害就否定其作用效果。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2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不同品牌液相色谱仪和不同品牌C18色谱柱,其分离原理是相同的,通常同一分离条件在不同品牌色谱仪和色谱柱上,得到的结果具有一致性,故选择不同品牌的色谱仪和色谱柱进行组合实验,并不具有创造性;对比文件1在22min内分离完成,而本申请是30分钟,并不是如申请人所述检测时间更短。(2)对比文件1不加入离子缔合剂即可达到对糖精钠和脱氢乙酸的分离,得到较好的峰形,本申请加入烷基磺酸钠相比对比文件1并没有带来更好的技术效果,在流动相中加入烷基磺酸钠可以改善峰形和分离效果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3)本技术领域公知:离子缔合剂会对色谱柱造成不可逆的伤害、大大缩短色谱柱的使用寿命,本申请选择了一种与现有技术相比,缺点更为明显的方法(而且这种方法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而且这种选择并没有比现有技术具备更好的技术效果,并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本决定以申请日2016年04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1段、说明书附图1-6、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复审请求日2019年01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为审查基础,其中权利要求第1项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未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并且没有证据证明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而且该区别技术特征带来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高效液相检测糖精钠与脱氢乙酸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HPLC法同时测定市售水煮花生中安塞蜜、苯甲酸、山梨酸、糖精钠、脱氢乙酸的含量,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第7页第1.2节):Waters高效液相色谱仪,色谱柱为Agilent TC-C18柱(4.6mm×250mm,5μm),流动相:A相为甲醇,B相为乙酸铵溶液(0.02mol/L),8%A-92%B,流速1.2ml/min;柱温35℃;波长230nm,进样量为 20ul。由上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高效液相检测糖精钠与脱氢乙酸的方法:使用沃特斯液相色谱仪;Agilent公司的C18色谱柱;流动相A为甲醇,流动相B为乙酸铵溶液,其中乙酸铵溶液的摩尔浓度为0.02mol/L,流动相A和流动相B的体积比例为8:92;检测波长为230nm,检测温度为35℃,流速为1.2mL/min,进样量为20μL。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1)C18色谱柱品牌为岛津、流动相流速为0.5-1mL/min;(2)流动相中流动相A-甲醇与流动相B-乙酸铵溶液的体积比为4:96-5:95,其中流动相B中添加有5-20mg/L的己烷磺酸钠、庚烷磺酸钠或辛烷磺酸钠。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改善糖精钠与脱氢乙酸的色谱分离效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使用Agilent公司的C18柱,不同公司品牌的C18色谱柱的分离性能基本相同,因而色谱柱品牌的简单选择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应该具备的实验技能,也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公知常识很容易想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而且流动相流速的简单选择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应该具备的实验技能,也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公知常识很容易想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①反相离子对色谱法是将离子缔合剂加入到极性溶剂中,待测组分的离子在流动相中与离子缔合剂的反离子生成不荷电的中性离子对,从而增加溶质和非极性固定相(比如C18)的作用,使分配系数k增大,保留时间延长,改善分离效果;一般而言,分析酸类和有机阴离子在流动相中加入季铵盐类离子缔合剂,调节流动相pH值至7.5-7.8,分析碱类和有机阳离子在流动相中加入烷基磺酸钠类离子缔合剂,调节流动相pH值至3.5,pH值偏高或偏低都影响生成中性离子对。下图以反相离子对色谱分离碱类物质为例,用离子对模式予以说明。
B为碱分子,遇H 而生成BH 正离子,在流动相中与离子缔合实际的反离子RSO3-生成不带电的中性离子对而溶入非极性的固定相(《药品检验指南》,河南医科大学出版社,禹凤英、张惠霞等主编,1998年09月出版,参见第352-353页)。②由上可见,在pH值3.5左右的酸性环境下烷基磺酸钠类离子缔合剂才能与碱类或有机阳离子形成中性离子对,糖精钠在此酸性环境下较多呈现为糖精分子和钠离子,其中糖精分子结合H 后将与烷基磺酸钠类缔合剂形成中性离子对,脱氢乙酸较多呈现为脱氢乙酸分子,不可能与烷基磺酸钠形成中性离子对。③本申请的流动相为流动相A-甲醇与流动相B-乙酸铵溶液(0.005mol/L-0.1mol/L)的体积比为4:96-5:95,其中流动相B中添加有5-20mg/L的己烷磺酸钠、庚烷磺酸钠或辛烷磺酸钠,流动相的pH值略呈微碱性,糖精钠在pH值碱性环境下较多呈现为糖精阴离子和钠离子,脱氢乙酸较多呈现为脱氢乙酸阴离子和氢离子,二者在此pH值环境下都不能与烷基磺酸钠类缔合剂形成中性离子对。④从本申请说明书附图来看,流动相中不添加烷基磺酸钠时糖精钠和脱氢乙酸的保留时间都为26min左右(参见说明书附图1-3),加入烷基磺酸钠后糖精钠保留时间为18.5min,脱氢乙酸为22min左右(参见说明书附图4-6),保留时间的缩短也可说明烷基磺酸钠与糖精钠或脱氢乙酸并没有形成中性离子对(依据《药品检验指南》描述,形成中性离子对后,待测组分保留时间将延长)。⑤相比于对比文件1,本申请在流动相中添加烷基磺酸钠后糖精钠和脱氢乙酸的分离度大大提高(参见对比文件1附图1和附图2以及本申请说明书附图6),这种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预料不到的,因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并不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综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无法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对于前置意见,合议组认为:(1)从本申请背景技术文献(①《现代农科科技》,2014年第8期,p.271-272,冯辉 等,HPLC测定方便榨菜中的安赛蜜、苯甲酸、山梨酸、糖精钠及脱氢乙酸,参见附图1-2,脱氢乙酸在前、糖精钠在后出峰;②《化学工程与装备》,2010年第8期,p.182-183,吴胜坤 等,高效液相色谱法同时检测酱腌菜中的山梨酸、苯甲酸、脱氢乙酸、安赛蜜和糖精钠含量,参见表1,糖精钠在前、脱氢乙酸在后出峰;③《中国卫生检验杂志》,2008年第10期第18卷,p.2014-2016,余涛 等,高效液相色谱同时测定食品中多种甜味剂和防腐剂的研究,参见附图1,脱氢乙酸在前、糖精钠在后出峰)和对比文件1(参见附图1-2,脱氢乙酸在前、糖精钠在后出峰)色谱分离的效果来看,现有技术中采用C18柱结合甲醇-乙酸铵溶液的流动相体系也就是实现糖精钠和脱氢乙酸的基本分离,二者之间的分离度并不高,本申请在上述甲醇-乙酸铵溶液流动相体系中添加烷基磺酸钠后糖精钠和脱氢乙酸的分离度大大提高(参见对比文件1附图1和附图2以及本申请说明书附图6);如上所述在流动相中加入烷基磺酸钠可以改善糖精钠和脱氢乙酸的分离效果并不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2)本申请流动相中加入烷基磺酸钠大大提高了糖精钠和脱氢乙酸的分离度,虽然烷基磺酸钠可能会对色谱柱造成一定的伤害,但色谱柱使用过程中损耗不可避免,而且烷基磺酸钠在流动相中运用广泛,不能因其可能的伤害就否定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3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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