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动力放大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441
决定日:2019-07-05
委内编号:1F26027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033346.5
申请日:2017-01-10
复审请求人:郭统霄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霍艳
合议组组长:刘平
参审员:张海春
国际分类号:H02N1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4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发明专利申请违背自然规律,那么该申请不能实施,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的实用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0033346.5,名称为“动力放大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郭统霄。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7年01月10日,公开日为2017年08月1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0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有关实用性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7年01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说明书摘要;2017年04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段;2017年03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甲、图乙(A)图丙(B);依职权指定的摘要附图。
驳回的主要理由是:本申请的方案中将初始作用力作为输入能量,也就是输入一个初始能量,能产生2倍的作用力,即输出能量大于输入能量,但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由于装置中各部件的运行过程中存在能量损耗,本申请中的输出能量一定小于输入能量,从而不能源源不断的产生电能。本申请方案中记载的系统是只有一定外界能量的前提下,将外力作为输入能量然后输出2倍的输入能量,是输出能量大于输入能量的。因此,上述内容违背了有关能量守恒定律的自然规律,致使其方案不能在产业上应用并产生有用的效果,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基于不具有实用性的说明书提出的权利要求1-3的动力放大机由于违背能量守恒定律而不能解决技术问题,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有关实用性的规定。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该《动力放大机》内面分解开的作用力平台和反作用力平台及构造。
2. 它的制作、装配、顺序、方法和技术。
3. 它的原理和结构。”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0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摆轮做功原理能够证明在势能加速度的状态下做的功大于第一次用手给摆轮做的功。(2)本申请的动力放大机属于动力机械原理,通过把作用力与反作用力用机械原理分解开来,给它们各自一个工作平台,实现作用力和反作用力做功,还相互支持它们转换连续做功,并且配上重量产生势能加速度,产生比输入功率大一倍的输出功率。制作的动力放大机的样机,是经过反复测试过的,这个过程已经多家记者采访并报导过。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0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本申请的动力放大机在只输入一个动力的情况下,将此动力通过作用力和反作用力平台输出,将此动力放大机作为一个整体,不管中间有没有反作用平台或多个平台,在其输入一个动力的情况下,其输出只可能比输入小,如果不考虑摩擦等机械损耗,其最大只能与输入相等;(2)本申请的方案是将初始作用力作为输入能量,也就是输入一个初始能量,能产生2倍的作用力,即输出能量大于输入能量。但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由于装置中各部件的运行过程中存在能量损耗,本申请中的输出能量一定小于输入能量,从而不能源源不断的产生电能。而本申请的方案中记载的系统是只有一定外界能量的前提下,将外力作为输入能量然后输出2倍的输入能量,是输出能量大于输入能量的。(3)虽然本申请在商业上已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且申请人给出了证据,但这并不能成为本申请具备实用性的依据。综上所述,本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有关实用性的规定,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申请提供的动力放大机,整个系统作为整体正常工作时,输入来自直流电动机的动能,输出的动能是输入动能的2倍,不仅能维持自身系统持续运转,还能带动发电机发电,得到比输入功率更大的输出功率,整个系统的能量输出大于能量输入,该方案违反能量守恒定律,因此说明书记载的整体方案以及依据说明书记载方案的权利要求1-3不具备实用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针对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摆轮在下降和上升的运动过程是势能和动能的转换,不是输出功率大于输入功率。(2)本申请的动力放大机,利用作用力平台、反作用力平台和产生势能加速度,将一台10千瓦的起动电动机的输入功率10千瓦乘以2,以20千瓦的输出功率输出,将动力放大机作为一个整体,其方案本质是输出的能量大于输入的能量,违背能量守恒定律。无论作用力、反作用力如何做功,以及势能和动能之间如何转换,都不能使输出功率大于输入功率或输出能量大于输入能量。合议组依据的是本申请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方案工作过程和原理,认定本申请记载的方案本质上输出的能量大于输入的能量,违反能量守恒定律。实际工程应用中,由于电动机、发电机和动力转换传递机器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着电气损耗、机械损耗、热耗等各种损耗,这些电气设备和机械设备在实际工作中输出功率会小于输入功率,输出能量会小于输入能量。此外,复审请求人提交的有关复审请求人相关事迹的报道资料的附件1和2合议组已慎重考虑,但这并不能成为本申请具备实用性的依据。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在提交的供合议组参考论证的资料中进一步详细阐述了动力放大机的工作原理,并认为:牛顿守恒定律只研究论证了作用力与反作用力是大小相等方向相反的力,而本申请的动力放大机,通过它把动力做功,所产生的反作用力转化成作用力,并且加以利用的过程,使它发挥应有的作用,达到效率最大化。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和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均未修改申请文件,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文本与复审通知书和驳回决定所依据文本相同,即:申请日2017年01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说明书摘要;2017年04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段;2017年03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甲、图乙(A)图丙(B);依职权指定的摘要附图。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
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使用,并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如果一项发明专利申请违背自然规律,那么该申请不能实施,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的实用性。
2.1 说明书记载的整体方案不具备实用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
以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公开的整体技术内容为依据,本申请的发明目的在于,一台动力放大机能把它的机械效率提高一倍。如果用一台10千瓦的电动机,配作放大机的动力机,它所产生的动力是10乘以2,等于20千瓦。动力放大机的优点是在工作过程中不用一滴油、不用一滴水(除润滑油外)也不产生任何污染空气的气体和物质(具体参见说明书第4段)。
本申请记载的方案的工作原理和过程是(具体参见说明书第5段):根据牛顿的第三定律中作用力与反作用力,把它们大小相等方向相反的作用力分解开来,给它们各自一个工作平台。当动力做功时产生的反作用力传递到反作用力平台,反作用力平台不仅用作支持作用力平台的支点,还要将接收到的反作用力转换成作用力。当动力转换完成后,作用力平台和反作用力平台互换位置,作用力平台不仅用作支持反作用力平台做功的支点,还将接收到的反作用力转换成动力,如此重复,作用力平台和反作用力平台互不干扰,互相支持连续做功,作用力平台和反作用力平台各自没有产生无用功。在作用力平台和反作用力平台上,配上适当的重量,使它们在动能不变的情况下连续运转,产生相应的势能加速度。然后在作用力平台和反作用力平台上各自连接杠杆或连杆曲轴把它们的动力传递出来加以整合,传递给发电机发电,将发电机发的电,经过稳压、调频后输送到下一级动力放大机用同样的工作原理让它做功,就这样用多台不断升级的动力放大机并连或串连起来,最终达到所需的动力,带动终级发电机发电。最后把X分之一的电能输送给初级动力放大机的起动电动机带动该机工作,运转正常后。停止初级放大机的用电瓶带动的直流电动机后,把大部分电能送给用户。
由此可见,本申请记载的方案的实质是:利用直流电动机作为动力放大机的起动电动机,带动动力放大机工作,通过动力放大机的作用力平台和反作用力平台实现作用力和反作用力做功以及转换连续做功,将输入功率提高2倍,并且配上重量产生势能加速度使动力放大机在动能不变的情况下连续运转,用多台不断升级的动力放大机并联或串联起来,达到所需的动力带动终级发电机发电,再把X分之一的电能输送给初级动力放大机的起动电动机带动该机工作,运转正常后,停止初级动力放大机的直流电动机,再把大部分电能送给用户。整个动力放大机系统作为一个整体,输入来自直流电动机的动能,输出的动能是输入动能的2倍,不仅能维持自身系统持续运转,还能带动发电机发电,得到比输入功率更大的输出功率,因此整个系统的能量输出大于能量输入。
根据能量守恒定律,能量不能凭空产生,也不能凭空消失,能量只能从一种形式转化为另一种形式,或者从一个物体转移到另一个物体,在转化或转移的过程中,能量的总量不变。也就是,一个系统的总能量的改变只能等于输入或输出该系统的能量的多少。本申请提供的动力放大机,整个系统作为整体正常工作时,输入来自直流电动机的动能,输出的动能是输入动能的2倍,不仅能维持自身系统持续运转,还能带动发电机发电,得到比输入功率更大的输出功率,因此整个系统的能量输出大于能量输入。该方案违反能量守恒定律。综上所述,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方案,违背了能量守恒定律,因此本申请的说明书所记载的方案由于违背能量守恒定律不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使用,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的实用性。
2.2 权利要求1-3不具备实用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
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的方案是依据说明书记载的违背能量守恒定律的“动力放大机”(具体参见上文相关评述)提出的,其方案实质仍是:通过动力放大机将输入功率提高2倍进行输出,实现输出功率大于输入功率,本质上是一种能量输出大于能量输入的机器,明显违背能量守恒定律。可见,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的方案违背了能量守恒定律,不具备实用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在提交的供合议组参考论证的资料中进一步详细阐述了动力放大机的工作原理,并认为:牛顿守恒定律只研究论证了作用力与反作用力是大小相等方向相反的力,而本申请的动力放大机,通过它把动力做功,所产生的反作用力转化成作用力,并且加以利用的过程,使它发挥应有的作用,达到效率最大化。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根据牛顿第三定律,两个物体之间存在相互作用时,它们之间的作用力与反作用力大小相等方向相反,作用力与反作用力同时产生,同时消失,任何一方不会孤立的存在。如果将相互作用的两个物体看成一个系统,作用力与反作用力则成为系统的内力,根据它们之间的关系可得出系统的内力之和总是等于零,即系统的内力对于整个系统的运动不产生影响的结论。也就是,无论作用力、反作用力如何做功,以及势能和动能之间如何转换,都不能使输出功率大于输入功率或输出能量大于输入能量。本申请的动力放大机,利用作用力平台、反作用力平台和产生势能加速度,将一台10千瓦的起动电动机的输入功率10千瓦乘以2,以20千瓦的输出功率输出,将动力放大机作为一个整体,其方案本质是输出的能量大于输入的能量,违背能量守恒定律。合议组依据的是本申请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方案工作过程和原理,认定本申请记载的方案本质上输出的能量大于输入的能量,违反能量守恒定律。实际工程应用中,由于电动机、发电机和动力转换传递机器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存在着电气损耗、机械损耗、热耗等各种损耗,这些电气设备和机械设备在实际工作中的输出功率会小于输入功率,输出能量会小于输入能量。
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不具备说服力。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0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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